司法确认申请书(精选4篇)
第1篇1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
与申请人
于
****年**月**日达成的(写明调解协议名称)有效。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
与申请人
经
人民法院委派
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申请人出于解决收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附:调解协议及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第3篇2
司法确认申请书模板
司法确认申请书模版
申请人之间因法定继承纠纷,于XXXX年XX月XX日,经大肚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此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民事合同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反悔、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执一份,大肚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报请东宁县人民法院一份。(附(2013)XX人调字第号人民调解协议),现请求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当事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申请书模板]
第4篇3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徐冬香,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宣州区溪口镇东华村麦一组,系谢春来妻子,联系电话:***谢锋锋,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谢春来儿子,联系电话:***
谢玲玲,女,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谢春来女儿,联系电话:***
申请人: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航南公路2333号,法人代表:许凤梅
委托代理人:程小龙,男,汉族,住宣州区溪口镇东华村麦二组,联系电话:***
限公司因谢春来工伤死亡事故赔偿纠纷,于2012年4月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2012年4月7日,谢春来在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中死亡,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法人代表对上述事故的经济赔偿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
二、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徐冬香,谢锋锋,谢玲玲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分三期支付:2012年4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220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以上款项不含安葬费。安葬费由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三、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赔偿金的,依法要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违约金按当期未支付赔偿金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点五计算。
四、以上全部款项按期支付完毕后,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徐冬香,谢锋锋,谢玲玲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索要赔偿。
五、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请求。
现请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年月日
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司法救助申请书
第2篇4
司法确认申请书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
与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于
年
月日经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附后。
现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