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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管理制度大全(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4-06-21 手机浏览

养猪场管理制度大全范文篇1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是生猪养殖、屠宰、消费大市,猪肉是城乡居民重要的肉类食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保障肉品卫生安全,是全面落实十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真正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和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践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充分认识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扎实深入的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监督管理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标准,逐步压缩一批屠宰设备老化、技术工艺落后、企业效益低下,发展后劲不足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达不到审核清理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和实施步骤以及我市的规划要求,列入压缩清理范围,分期分批停产、关闭。

二是建立严格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人员,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瘦肉精”检测、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要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建立肉品质量追溯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检疫、肉品检验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信息。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瘦肉精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台帐,保证出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使用。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向市商务局报告。

四是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点监管。各镇(区)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代宰为主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监督小型屠宰场点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生猪停食静养观察、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保证屠宰加工肉品质量安全。

五是规范生猪屠宰厂(场)证章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使用国家商务部统一式样的生猪屠宰厂(场)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严格证章的使用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或出借证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伪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三、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一是做好本地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可以在全市辖区内及出市境销售流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于本市销售流通,不得跨出市域销售流通。积极推行机械化屠宰,冷链配送经营。鼓励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与批发、销售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签订厂场挂钩协议,实行统一配送制度。

二是加强外来肉品查验登记管理。切实加强外来(外市、县)肉品流通管理,严格落实申请、登记、肉品审验等管理制度。外市、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必须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生猪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市商务局会同农委、工商、食药监、质监等部门认真做好核查登记工作,经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经登记审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进入我市销售的每批次肉品必须证章齐全、检验合格,运输车辆消毒、冷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年检不合格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三年内禁止其肉品进入本地市场。

外来肉品经营者(包括直销店、连锁店、联营店)和加工使用者必须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责任制度。落实质量自查、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

四、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对全市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总协调。各镇(区)对辖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体负责。

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负责全市生猪养殖、屠宰、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规划的制订、审批、执行;组织推进督查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明确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力,及时研究讨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重要问题。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按照领导组的要求,负责制订年度生猪屠宰发展计划和考核细则,落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的交办事项,牵头协调处理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过程中有关问题和矛盾,组织各部门对生猪产业链管理各领域制定专项制度、开展专项行动,有力打击各种生猪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放心肉”工程顺利推进。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外来生猪产品的登记查验管理。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开展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履职到位,尽心尽职,全面完成领导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有关联合执法行动。

各镇(区)组织镇(区)生猪办、公安派出所、卫生所、农业(兽医站)等执法机构并会同工商、药监、质监等职能部门加大对屠宰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集伙单位和肉制品加工企业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强化猪肉流通、食用、加工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病害猪和病死猪肉非法交易等不法行为。监督辖区内流通、消费、加工等环节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市外生猪产品。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核、申报,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的管理;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补贴申报工作,督促屠宰厂(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生猪查验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宰前停食静养观察、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肉品冷藏吊挂运输等制度;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生猪养殖基地挂钩制度,扩大生猪屠宰企业自养或协议养殖规模;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如实记录从生猪进厂(场)到肉品出厂(场)全程信息,确保生猪产品出厂(场)手续齐全,品质合格;依法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添加有害物质以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违法储存生猪产品等行为,抓好源头管理,净化屠宰行业秩序。受理外来生猪产品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审查、发放登记证书、社会公告等工作。

市农委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环节使用“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及滥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建立对生猪按规定比例检测“瘦肉精”制度;严格做好防疫条件审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指导生猪养殖场健全完善生猪养殖档案,积极推行场(养殖场)、厂(屠宰厂)挂钩制度,推进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及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化养殖的比重,加大对活猪(包括淘汰母猪)收购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收购、贩运、经营病死猪、病害肉的行为,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出证、收费制度,禁止在屠宰厂(场)收费补检;严格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查验外来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标志。

市环保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防从药用渠道流失;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生产的行为。加强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生猪产品均来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餐饮服务业、集伙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外来生猪产品。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肉品质量监控,积极做好肉品质量抽检工作,严厉打击制售病害猪肉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要加强对肉品流通市场的管理,杜绝未经检疫、检验以及无定点屠宰厂(场)发票和检疫证明的肉品在市场上销售,加强市场内冷库管理,严厉打击贮存销售私宰肉、无检疫及肉品品质合格证章猪肉的行为,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加强对市场主办单位、超市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取缔无照经营,把好外来生猪产品市场准入。

市质监局加强肉制品加工企业以及冷库的管理,严格执行入厂猪肉等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打击利用病害猪肉等不合格猪肉制售肉制品的行为。监督肉制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外来生猪产品。

市财政局积极支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公路、水路运输环节的监管,发现运载生猪及肉品的可疑车辆、船只及时向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严防病害猪及肉品流入我市。

市物价局负责生猪购销市场价格监控管理,审查和制定猪肉产品市场购销差价水平和屠宰厂(场)批发最高限价;适时向社会猪肉价格信息,为平抑市场肉品价格出谋划策;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肉品市场的基本稳定。

市公安局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放心肉”工程的执法行动,在特殊情况下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运输生猪及其生猪产品的车辆设卡检查。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保驾护航”,对阻碍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执法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大涉“瘦肉精”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销售含“瘦肉精”生猪等犯罪行为。

五、切实加强监管,彻底消除盲区

一是强化执法监督。各镇(区)、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执法监督,从源头进行控制,坚决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定点资格,并从严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病死猪、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查处取缔私屠和加工窝点,对违法当事人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净化肉类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是未经定点屠宰或未经检疫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上市;加强对宾馆、饭店、食堂、肉食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肉类食品管理,堵塞注水肉、病害肉销售渠道。做到生猪从饲养、屠宰加工到肉品销售和使用全过程无缝隙监管。

二是强化冷库管理。生猪屠宰企业内、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冷库,须到商务局登记,由农委、商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领域以及无明确管理部门的冷库,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加工企业内冷库(以证照规定的项目为准),须到有权部门领取相关证照,到质监部门登记,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养殖、餐饮企业内冷库,由农委、食药监局分别负责监管。

三是强化病害猪及制品处理和相关案件查处。(1)养殖、贩运、经营环节出现病死猪的,由农委负责病死猪的认定、处理,已流入相关屠宰企业、流通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由农委分别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2)定点屠宰环节发现病害猪(肉)的,由农委负责病害猪(肉)的认定,商务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已流入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由商务部门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3)流通环节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由农委、卫生负责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认定,工商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已流入食品加工、餐饮企业的,由工商部门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4)食品加工环节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由农委、卫生负责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认定,质监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已流入餐饮企业的,由质监部门通知餐饮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理;(5)餐饮环节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由卫生负责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认定,食药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6)每个环节的主管部门凡发现问题需要追溯倒查的,可通知相关部门配合查处,需要联合查处的由该环节监管部门负责牵头,需要食品安全相关检测的通知卫生部门,需要疫病检测的通知农委部门,需要吊销证照的通知发证发照部门,需要移送法办的通知公安部门,相关检验检测费用由领导组办公室向市分管领导报告争取专项资金、提供有力保障,由各牵头查处部门和检验检测业务部门具体实施检验检测。

六、落实长效工作机制

1.强化镇(区)日常监管。各镇(区)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责任目标考核。镇(区)财政要把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统筹考虑,保证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镇(区)生猪办必须真正做到:

(1)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生猪企业的行为负第一责任,凡涉及本辖区的屠宰厂(场)、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物)、病死猪、市场监管、经营户管理等,均需实行统一管理、规范管理,有关情况实行月度报告制度并于月底前上报市生猪办;

(2)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生猪、肉品及产品经营户实行登记制度,尤其要对辖区外进入的经营户予以高度关注,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并接受市生猪办的检查、指导;

(3)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猪违法行为必须超前防范、主动查处、及时报告,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要加大盯防力度、管理力度;对于自身权限无法实现有效处理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市相关有权部门报告,并将有关动态及结果报市生猪办;

(4)镇(区)范围内的屠宰厂(场)规划建设、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物)、病死猪、市场监管、经营户管理作为镇(区)“放心肉”工程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对屠宰厂(场)规划建设、生猪注水(物)实行一票否决。

2.强化部门日常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从“放心肉”工作的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如同一案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违反情节较重的所涉部门牵头处理;如同一案件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处理优先的原则处理;如同一事项出现地方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矛盾情形时,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处理。针对我市与周边县(市)接壤的特点和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区域尤其是对城乡结合部、边界地区的监管,严厉查处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收购和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吃上“放心肉”。凡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养猪场管理制度大全范文篇2

一、近期广西猪肉价格上涨情况

二、猪肉价格上涨原因分析

据分析,造成猪肉价格上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数锐减导致货源大减

(二)生猪疫情严重病死率高是猪肉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之一

今年,以“高热病”为主的猪传染病在全国蔓延,该种病传播速度极快,死亡率极高,给广大养殖户造成了很大损失。据了解,梧州市是广西生猪疫情的重灾区。据当地物价主管部门调查,受生猪高热病、蓝耳病影响严重的乡(镇),生猪死亡率高达40%,严重挫伤了饲养户的生产积极性,致使生猪存栏量下降,并导致生猪货源供应偏紧,收购价格呈快速上涨态势。

(三)饲养成本增加是导致猪肉价格上涨的另一主要因素

以玉米为主的饲料原料价格大幅上扬,致使饲料产品价格上涨,养猪成本增加。据玉林市物价局的调查,生猪养殖成本去年为7.8~8元/公斤,今年增加到8.6~8.8元/公斤,每头肉猪的生产成本比去年增加40~60元。

(四)物价上涨刺激了猪肉价格上涨

今年以来,各种食品、农产品及水、电、煤、运价的全面上涨,刺激了猪肉价格的上涨。

(五)本地生猪外销导致供应减少

由于钦州、玉林、梧州等邻近广东的地市,商贩销往广东的生猪出价比当地高0.20~0.30元/公斤,且购买批量大,养殖户因此多半将生猪销往广东,从而影响了当地市场供应,导致当地猪肉价格上涨过快。

三、广西采取的有关应对措施

广西区党委和政府对确保猪肉等副食品供应稳定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开会研究对策,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主要措施如下:

(一)抓好生猪生产,多方组织货源

区政府要求各地要抓好生猪生产,加强疫病防治,加快推广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等新型疫苗,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饲养,研究扶持养殖业发展的保险政策,给养殖户以适当补助。各地积极努力从外省市调入生猪增加市场供应。

(二)加强市场和价格的监测

商务、物价、农业、水产畜牧等部门及地方政府加强了对猪肉等副食品的生产、需求和价格的监测,及时信息,引导农民正确认识市场形势,克服惜售心理。启动了市场价格和供求情况的日报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等。

(三)加强对猪肉市场监管工作

要求各地方加强对猪肉市场监管工作,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严把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借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造谣惑众、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强化对市场开办方、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的请示汇报工作,保证信息畅通;拟制定《广西肉品市场管理规范(试行)》,在广西部分市、县试点推行,逐步实现肉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四)加大对私宰肉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健康

针对目前猪肉供应紧张,私宰肉有所抬头,给群众健康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现象,南宁等地区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打击的力度和持续性,并对较为猖獗的私宰点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五)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

(六)其他相关措施

自治区还采取了严格控制玉米加工项目盲目发展、加强舆论引导、研究建立自治区和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等项措施。

四、有关对策建议

此次猪肉价格上涨过快过高是全国性的,影响了大部分居民的生活,还引起了温家宝总理的高度关注,影响不可谓不大。因此,探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今后如何保持猪肉价格的合理波动,共同维护猪肉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养殖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是我们亟待思考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提出有关对策建议如下:

(一)加强市场监测的预警预报机制建设,加强宏观政策指导

建议建立生猪产、供、销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价格的趋势性、关联性和对策性的分析,通过对产、供、销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分析,对比通过科学测算掌握的本地区大致所需猪肉销量情况,区分出现的不同情况,提早为政府和生产者做出预警预报。政府据此做出科学决策,加强宏观政策引导,指导生产和流通,做到产、供、销有序发展。

(二)利用商业保险化解猪疫病风险,保障农民利益

建议政府出台有关鼓励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关保险机构深入到农村为生猪养殖户办理商业保险,引导和鼓励所有农民养殖户参加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采取保险补贴的形式进行扶持,形成一种高覆盖、低保费、全保障的农民养殖户保险网络,保障农民利益。这个保险一旦实施,一方面既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可以确保避免病死猪流入社会而引发公共卫生事件,冲击生猪生产,还能方便畜牧兽医部门及时处理病死猪。

(三)提高政府对养殖户的补贴力度

为促进生猪生产,目前国家已出台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的补贴政策,对散养户所用疫苗实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地方财政补贴20%。此外,财政部还出台政策,对能繁母猪每头补贴5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对参加商业保险的能繁母猪的保费也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30%,饲养者自己负担20%。

建议国家今后能坚持这种使农民受益的补贴政策,补贴幅度可随形势好转适当降低,但不宜取消,并扩大补贴范围,将规模养殖户口也纳入补贴范围。此外,当市场价格波动过大,农民养猪亏本的情况出现时,国家给予适当的补贴,避免出现生猪断档的现象,以稳定市场,也使农民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的益处。

(四)加强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包括加强生猪疫病预警机制建设;加强各级防疫部门的建设,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到位,稳定队伍,保证必要工作经费的落实;定期对养殖户进行防疫病知识的宣传培训;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饲养和环境的管理,严格检疫和消毒以及疫苗管理、饲料管理、兽药管理和政策法规应用;禁止病死猪交易,加强引种监管,对病死猪妥善处置;将动物疫病作为一种自然灾害来对待,动物发生疫病扑杀后,政府对散养户和小型规模养殖户蒙受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减轻饲养户的生猪疫病风险等等。

(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

应加强对对集贸市场、超市猪肉等副食品价格的巡查力度,规范明码标价,严肃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

(六)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

因规模化标准化的养殖场有益于科学养殖、产生规模效益、疫病预防、易于管理等好处,政府应积极鼓励发展,出台一些扶持政策。

(七)大幅增加猪肉储备数量以应急需

我国拥有13亿多人口,猪肉是人们的主要副食品,目前我国仅有十几万吨的猪肉等储备数量不足以应付突发情况,建议大幅度增加猪肉储备数量,以备不时之需。

养猪场管理制度大全范文篇3

一、目标任务

1、全年生猪出栏78万头。

2、新建“五位一体”(“五位一体”生态养猪小区是由政府、龙头企业、银行、合作社、养殖户等五个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建设生态养猪小区的一种生猪产业发展模式)养猪小区7个,每个养猪小区内养猪户达到10户以上。

3、在2个规模猪场和1个养猪小区开展“三零工程”(零疫情、零残留、零污染)示范试点。

4、畜禽清洁生产取得明显进步,粪污无害化处理率、处理后的综合利用率均达到80%以上,全县所有年出栏千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必须在年底前污水达标排放。

5、强化疫病防治工作,生猪疫病死亡率控制在0.5%以下,确保不发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6、加强农产品投入品监管,杜绝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7、加快发展生猪产业精深加工,引进年屠宰加工生猪30万头以上的屠宰加工厂,大力发展药物“零残留”冷却肉及肉制品,打造肉类品牌,使我县成为粤港澳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生产基地。

8、争取进入生猪调出大县行列。

二、主要工作

1、抓标准化示范创建,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

(1)加快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通过标准制订与实施,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监管,并建立长效机制,增强我县生猪养殖标准化意识,提高农产品安全性,保护生态环境。

(2)根据政府引导,农户自主的原则,继续建设“五位一体”养猪小区。在养殖规模、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户和标准化上下功夫,积极筹建担保公司,建立风险补偿制度,使养猪小区成为农民创业致富的平台。政府与龙头企业达成协议,共同出资成立担保公司,为养殖户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龙头企业负责小区的品种改良、疫病防治等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3)积极开展“三零工程”示范试点。积极探索养猪新模式,打造生猪品牌,生产高品质、无残留的优质产品。可以通过挑选一两家标准化程度高,产品质量好的供港企业作为示范点,将一些好的做法总结归纳并逐步推广,使“三零工程”在全县全面普及。

(4)进一步巩固第一阶段畜禽清洁生产成果。建立健全工作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以污染防治为重点,全力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加强部门联系,整合资金和项目,着力抓好第二批规模养猪场粪污治理任务,年出栏千头以上规模猪场必须在年底前全部污水达标排放。

(5)按照“五化”要求,高层次、高标准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完善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制度,建立标准化创建储备库,扩大示范规模,充分调动养猪户的积极性,形成养猪户主动参与、县镇择优推荐、专家现场验收有机结合的良好机制。加强标准化示范场的监督管理,执行标准化示范场有关制度,坚决取缔不合格的示范场。遴选我县标准化程度高、带动作用强的典型示范场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示范效应。

(6)加强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继续抓好发酵床养猪、“猪-沼-果(林)”等生态养殖模式的示范与推广,扩大示范、试点面,促进畜牧业与种植业的有机结合,加快生态循环农业体系建设。

(7)强化养猪场管理。农粮、环保部门要对规模养猪场进行登记备案,现有的千头规模猪场必须利用技术条件达到环保要求;今后新办的猪场必须先进行环保评估,由环保部门出具监测报告,环保不达标的一律不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并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予以关停。

2、抓科技创新,提升生猪养殖科技水平。

科技是改造传统畜牧业和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必须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科技水平。

(1)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县、镇、村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首席专家制度,整合资源,初步建立和形成以科技推广机构、畜牧业相关协会为依托,专业合作社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各种服务协调进行的新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

(2)加大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以申报“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为契机,认真开展畜牧业科技入户工作,强化技术服务和指导,重点推广“动物疫病净化”、“发酵床养殖”、“种猪性能测定”、“环保型饲料产品”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使生猪产业真正成为我县“富民强县”产业。加大养猪业机械化的推广应用,提升我县机械化作业水平,节约劳动力成本。

(3)重视科技示范工作。加快推进江西东江生态农业科技园生猪科技示范园建设,提高园区标准化建设水平,使之成为我县及周边地区在推进一体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示范、展示和技术培训基地。

3、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升动物卫生安全水平。

(1)强化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相关责任人,建立常年补免机制,继续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强制免疫措施,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平均合格率达到80%以上。

(2)全面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积极推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检疫申报制度,各镇必须公布检疫报检电话,设立报检点,确保规模猪场产地检疫率开展面达到100%,散养户产地检疫开展面达到80%以上。全面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专用耳标佩戴管理,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3)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应急预备队培训,各相关部门要集中开展应急演练,构建重大动物疫病快速处置长效机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

4、抓投入品监管,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进一步强化畜牧业投入品整治。农粮部门高密度、高频率开展“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和添加物例行监测和拉网式监测。将监测与检疫结合起来,严格控制阳性生猪流入市场。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兽药市场整治,全力推进兽药GSP实施,强制淘汰一批信誉低、条件差的兽药经营企业。

(2)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主体,进一步整合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指导”的原则,加强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整合执法资源,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能力,通过加强执法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5、抓纵向一体化发展,培育加工型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

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如华润(集团)五丰行有限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参股等资本运作手段,整合全县资源要素成立集团公司,完善饲料生产、畜产品加工、冷冻运输、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快速扩张能力,逐步成为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