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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评审细则(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4-07-08 手机浏览

司法鉴定评审细则范文篇1

(一)完整构建了准则框架体系

执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量控制准则三大部分。质量控制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各类业务均应当执行的,而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则是按照注册会计师所从事业务是否具有鉴证职能、否需要提出鉴证结论加以区分的。其中,鉴证业务准又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三类。里的审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使用审计方法,对财务报表获取合理程度的保证;审阅业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主要使用询问和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获取有限程度的保证;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非历史财务信息的鉴证业务。在准则框架体系中,审计准则无疑是其核心内容和重点所在。因此,按照审计过程、业务性质和规范的内容,又将审计准则划分为一般原则与责任,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审计结论与报告,以及特殊目的、特殊业务、特殊领域等六小类。

可见,准则框架体系层次分明,内容全面,既规范了审计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规范了代编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涵盖了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的各个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能够满足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的需求,满足社会公众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基本需求。

(二)全面渗透了风险审计理念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方法或者说审计模式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和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改变而不断改变的。原有审计准则总体上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式基础上的。传统审计模式的主要缺陷就在于注册会计师重视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环境但忽视其所处外部环境,重视被审计单位的控制风险但忽视其固有风险,而事实上,我国注册会计师目前面临的情形却是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环境的日趋复杂。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压力,以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与否等等,都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产生重大影响。被审计单位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同样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在复杂环境下或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不健全时,如果继续采用传统审计模式,局限于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把审计的主要资源集中在具体交易事项和余额细节测试上,极易引发审计风险。

因此,在准则框架体系中,为了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审计风险,制定了专门的准则,包括((计划审计工作))、《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重大性》和《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等5项审计准则。不仅如此,上至有关一般原则与责任的审计准则,下至有关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和审计结论与报告的审计准则,也无不强调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评估和应对。很显然,准则框架体系全面渗透着风险审计理念,要求注册会计师将风险导向审计的观念贯穿于审计全过程。

(三)充分体现了国际趋同要求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主席格雷厄姆•沃德在中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会上指出:中国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意味着审计过程更可信、审计师提供的信息更可信,投资者信心因而增强。所有这些,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的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跨国公司正在不断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企业也在不断走出国门,拓展海外业务,国际资本的流动也带动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跨国界发展。从这层意义上讲,审计是没有国界的。国家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顺应世界历史发展潮流的必然。中国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既体现在框架体系上,也体现在准则项目和内容上。

1.准则框架体系趋同。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公告覆盖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类型包括: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除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相关服务业务。相关准则分别被称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而且,公告还包括用于保证各类业务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因此,中国准则框架体系与国际鉴证业务体系是完全趋同的。

2.准则项目和内容趋同。将中国审计准则体系中的48个项目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审计、鉴证和相关服务准则进行比较不难发现,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一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一存货监盘》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等个别准则以外,我们的准则体系项目与国际审计准则项目几乎是一致的。即便是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准则和存货监盘准则,其主要内容也分别在国际准则体系的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证据准则中作了规范,无非虑及这两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审计实务中比较重要和突出,其内容又较为成熟,因此单列准则项目予以规范。

在审计准则内容上,中国准则体系充分采纳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与报告等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了高度的统一。真正达到了准则项目和内容的趋同。

(四)切实考虑了中国国情

趋同不是相同,借鉴不等于照搬照抄。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执业环境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认识程度等的不同,决定了我们在国际趋同的同时,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研究制定中国审计准则,使之既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文能保持中国特色。中国准则体系在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验资准则和准则行文体例等方面较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1.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颁布的鉴证业务概念框架相比,《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主要功能与之相同,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主要内容也相近,包括定义和目标、业务承接和鉴证业务要素等内容,但删除了概念框架范围和非鉴证业务报告等方面的内容,主要考虑到概念框架这种形式不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不可以单独作为准则项目。

2.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在国际上,资本金制度分为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两类,我国选择了前者,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9条明确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法定资本制和验资制度从理论上讲,其意义是多方面的:(1)能够约束投资人及时注入其认缴的出资额,保证新设公司有一定数额的初始启动资金,有助于新设公司基本生产经营活动的顺立开展;(2)确定了公司股东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基础;(3)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注册资本明确了公司承担责任的最低限额;(4)为公司的债权人所拥有债权的如数收回提供了一定保障。但由于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开展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缺乏普遍性,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并未包含验资准则。因此,中国审计准则体系以现行验资实务公告为基础,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形成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对验资定义、验资类型、审验程序和验资报告等全面予以规范。

3.关于准则行文体例。中国审计准则体系48个准则项目的行文体例完全一致。如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准则制定目的、相关定义、准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中间各章为各准则的具体内容;末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准则的施行日期。这样的行文体例虽不同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却完全符合中国行文的惯常体例,连同简洁而又比较通顺的文字,容易为注册会计师、社会公众和相关监管部门所理解、掌握和接受。

二、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实务的影响

审计准则是柄双刃剑,在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指导的同时,又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工作产生全面、深刻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如何深刻领会准则精神,指导审计实务工作,需要注册会计师认真思考、研究。

(一)树立风险审计理念,提高应对风险能力

正确的审计理念辅以恰当的风险审计方法和程序,是提高应对风险能力的不二法宝。社会上流行着一句广告词——“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且不管它是否有些唯心,毕竟道出了思想对于行动的重要性。就审计实务而言,这里的“思想”就是审计理念,这里的“行动”就是审计方法和程序。既然审计准则体系全面渗透了风险审计理念,审计实务要遵循审计准则,首先就必须在会计师事务所自上而下摒弃传统审计观念,全面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当然,仅有先进的审计理念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相应的审计方法和程序。风险审计理念下的审计方法和程序,概而言之,就是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针对已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有必要提醒的是,各类审计程序的设计和实施必须注意克服脱节问题。应当坦率承认,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的实施过程中,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脱节现象就十分普遍。审计理论告诉我们,控制测试结果决定了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很少从定量角度考虑和探索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的内在关系,两类审计程序如同行驶在平行轨道上的两列火车,互不关联、貌合神离,使得审计工作整体缺乏内在逻辑,严重影响了审计效果或效率。

(二)加强质量控制建设,适应现代审计需求

现代审计高风险的特点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加强质量控制建设来适应这种需求。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以及监控七个要素,要求我们围绕这些要素重新设计和推行质量控制制度,达到控制审计风险的目标。

虽然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具体的质量控制制度因人而异、因所而异,无一定之规,也不可一成不变,但在现阶段,有些在审计实务中的确行之有效的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比如,职业道德规范要素要求项目组成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强调了执业人员的独立性,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定期轮换制?尽管固定项目负责人熟悉情况、便于沟通、能够提高审计效率,但人有思维定式,人是感情动物,从保证审计效果、降低审计风险、保持形式和实质双重独立等角度看,定期轮换制利大于弊。再比如,业务执行要素要求复核已实施的审计工作,在审计实务中通常表现为外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主任会计师的三级复核。我们知道,审计不担心发现重大会计审计问题,而担心存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却未被揭示,因为对于前者,只要给予足够重视,总能妥善处理,后者才真正形成审计风险;我们同样知道,审计外勤阶段是审计全过程的关键阶段,该阶段判断失误轻者影响审计效率,重者影响审计效果,使三级复核制度形同虚设,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强调一级复核必须在审计现场完成、二级复核尽可能在审计现场实施?

(三)抓好准则指南学习,细化审计执业规程

司法鉴定评审细则范文篇2

关键词:强制医疗;证据审查;疑难问题;应对建议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在基本法中确立了强制医疗的法律程序,在强制医疗程序正当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作为初次确立的程序,现有规定还显得较为粗疏,实务操作中在证据审查及程序适用、衔接、法律监督等方面仍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强制医疗案件的证据及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之规定,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针对这三个条件的证据,分别是暴力行为事实证据、主体证据和社会危险性证据。

(一)三类证据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为了证明所要证明的对象,相应的证据体系应当具备的条件。细化到强制医疗案件中,就是上述三类证据各自的证据体系要求。

首先,暴力行为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达到犯罪程度,才能适用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排除主体因素,暴力行为事实应当是一个犯罪事实。因而,在主体要素外,该案件事实的证据标准应当等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次,主体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明确实施暴力行为时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及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强制医疗案件的主体应是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理论上讲刑事责任能力不能由司法精神病鉴定做出,但实践中司法精神病鉴定一般包含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受审能力是指能否出庭接受法庭的审理,这一能力是否具备决定了涉案精神病人是否能够出庭。

最后,社会危险性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有一定证据证明行为人如果不被强制医疗则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即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社会危险性是指行为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与盖然性,或者行为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性向”。[1]“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是否需要经过精神病专家的专业鉴定?还是仅依赖法官的个人经验抑或猜测?[2]西方国家在实践中多采专业鉴定和法官裁量相结合的模式,法官在判断过程中虽很大程度上参考专业鉴定结论,但必须在判决书中根据法律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说理。[3]但是,不管由谁来评定,都要有一定证据材料为依托,因而笔者认为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标准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高度盖然性。这一标准低于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一方面是因为对危险性的判断是以将来行为而非过去行为作基准的,实质上是一种预测,因而“行为人有可能实施危险行为永远都不可能表现为‘排除合理怀疑’”[4];另一方面,强制医疗具有的治疗性不同于刑罚纯粹的惩罚性,强制医疗的标准可适度降低。

(二)证据审查

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对证据的审查,包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据体系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

其一,对实施暴力行为证据的审查。对该部分事实的审查,主要侧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由于公安机关在确定行为人系不符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后即对刑事案件作撤案处理,且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的时限仅为七天,因而对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重视不够。审点是按照普通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要是作案工具包括作案凶器是否提取移交、伤情鉴定是否做出、证人证言是否充分调取等等。

其二,对精神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主要是从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文书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通过查阅涉案精神病人以往的病历记录、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及其主治医师,从行为时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发病的心理表现等方面,审查确定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其三,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判断。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如何判断认定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了涉案精神病人家属、邻居的证言,走访其所居住社区了解其日常生活表现,向其主治医师了解其患病表现、治疗情况等,全面收集涉案精神病人暴力行为前后的表现的证据材料,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而言,应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1)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在向严重性发展;(2)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攻击性人格;(3)精神病人是否长时间持续缺乏对自己病情的理解和对不法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4)精神病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是否是导致暴力行为的唯一原因。[5]

二、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的问题及应对建议

(一)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执行缺乏规范指导,具体适用和监督无法规可循

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均只作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是哪种措施、如何执行,缺乏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程序,造成公安机关在具体案件操作中有失规范,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也缺乏实质依据。应对建议是:

公、检、法、司及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联合制定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实施地点和方式、方法等。建议协调公安机关与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所属的精神卫生中心或者专业医院内,设立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执行场所,具体由公安机关执行,卫生部门提供协助。同时,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确保对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监督落到实处。

同时,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性质上是行政性措施,但其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与拘留、逮捕并无不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误用,应建立临时保护性性约束措施的救济机制。如精神病人及其家属认定临时约束性措施不当或者存在侵犯精神病合法权利的情况,可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违法情况,应要求公安机关纠正。

(二)在对强制医疗案件的程序启动、决定作出、执行监督程序衔接及部门协同方面缺乏细致规范,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在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而不启动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启动由谁负责,且在公诉部门与监所部门在监督时的程序衔接和协调尚存在不协调之处。应对建议是:

检察机关应及时探索制定细化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操作规程,针对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有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程序上可比照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处理;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文书、材料移交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由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启动对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监督审查;强制医疗决定做出后,人民法院应将决定及执行文书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部门或者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提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相关申请及评估报告复印件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经过审查提出相关意见。同时,建立公诉与监所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通报机制,完善监督的程序衔接,防止出现脱节。

(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技术性、专业性较高,检察员的专业知识缺乏问题凸显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检察机关对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所需要的专业素养较高,难免因办案人专业知识缺乏而存在局限。应对建议是:

加强与检察技术部门的配合协作,注重与鉴定部门的沟通。公诉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配合协作是解决公诉案件相关技术问题的基本经验,在审查精神病鉴定方面,检察技术部门在精神病专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审查、专业机构及人员咨询、法医学文证审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配合出庭等方面,能够为公诉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同时,还应注重与鉴定部门的沟通,了解鉴定过程,从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四)强制医疗的不定期性,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不足,解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随意性增大

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采取不定期制,这种方式过于偏重强制医疗保卫社会的职能,对精神病人自由权的保障存在不足。根据相关规定,强制医疗的解除相当于一次诉讼,被强制医疗人及其家属申请有权提出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应启动解除审查,因而解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随意性增大。应对的建议是:

在强制医疗决定作出时,对被申请人可以根据其社会危险性大小分别采定期医疗制和不定期医疗制。对不具有特别重大危险的精神病人应侧重于其自由权的保障,在征求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的期限。强制医疗期满后,不符合解除医疗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申请延长。对具有特别重大危险的精神病人应侧重于社会安全的保护,采取不定期医疗制,但也应定期评估,防止不当剥夺精神病人的自由。

注释

[1]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9页。

[2]参见陈卫东:构建中国特色刑事特别程序,《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

[3]倪润:强制医疗程序中“社会危险性”评价机制之细化,《法学》2012年第11期。

[4]《哈佛法律评论》编辑部:《精神病人的民事收容:理论与程序》,朱江译,载刘仁文、王桂萍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刑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页。

司法鉴定评审细则范文篇3

【关键词】信息披露;影响因素;规则研究;内控质量

随着中外公司因为虚假列报造成公司倒闭的实例的增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备受质疑,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萨班斯法案出台4年后,我国分别于2006年6月5日和9月28日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再度提上日程。

一、国内文献综述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研究

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出台后,中国学术界开始了是否制定规则、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讨论。周勤业、王啸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视角指出我国需构建包括披露内容、评价及审核标准在内的一整套披露规则。缪艳娟在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规则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建议借鉴英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中的合理理念,建立一套相互衔接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杨陈敏、邵志高针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硬性要求、格式和内容不详细、评价缺乏统一标准以及责任主体不完全到位等问题,提出通过借鉴美国经验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研究

我国强制性披露规则出台前,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均属自愿性披露。尽管年报中的披露位置多,内容差异大,内部控制信息的提取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形式化问题已达成共识。2006年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国内学者多以上交所内控指引、深交所内控指引为分析框架,以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年报为研究对象描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并提出改进意见。秦冬梅按照时间顺序分析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发现2006年仅有6家上市公司按要求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意见;且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格式不一,内容简单。

(三)内部控制评价及审核研究

内部控制评价及审核是制约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的两个重要因素。

基于会计视角:周春喜利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多层次指标体系,讨论了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并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综合评价,对定性指标进行定量化处理。池国华认为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指引缺少对内部环境的评价,缺乏细化每一项指标的计分方法,建议将将内部环境要素纳入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之中。

基于审计视角:张龙平、朱锦余指出内部控制评价属于注册会计师的审核业务,应从内部控制评价的性质、评价标准、责任划分等方面探讨与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理论问题,为我国注册会计师相关鉴证准则的制定和实务工作提供参考。杨金、张凌云从审计视角提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评价的十大步骤,用以评价计算机系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其弱点进行检查,并提出内部管理建议书。

(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以上市公司年报为依据,从内部治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角度进行研究。李明辉、何海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公司质量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高质量的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高于低质量的公司,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披露情况好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林斌、饶静发现内部控制资源充裕、快速成长、设立了内审部门的上市公司以及有再融资计划的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上市年限长、财务状况差、组织变革程度高及发生违规的公司则不愿意披露鉴证报告。

二、国外文献综述

(一)关于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披露的研究

萨班斯法案的颁布强化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责任,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着重要影响。Hollis等发现上市公司在按照《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进行披露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组织结构的临近调整和由于不披露内部控制问题而导致较多的审计人员辞职等。Chan等通过证据表明那些按照404条款披露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的公司相对于其他公司有更多的盈余质量管理和更低的投资回报。

(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及其影响的研究

Wilis认为公司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报告为在年报中无法提供的内容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公司可以在内部控制报告中与现有的和潜在的股东讨论公司实施的战略和公司采用的政策,从而使他们确信公司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下,进而使内部控制报告增加企业价值,并且证明了良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股价有正相关性。Hermanso通过调查显示被调查者非常认可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且认为内部控制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更好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