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合同(收集3篇)
造价合同范文篇1
关键词:工程建安造价;施工合同价;关系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6)01-0082-02
引言
长期以来,项目业主在项目建安工程实施后,对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超出施工合同价的原因认识比较模糊,大中型项目甚至在施工过程中就出现工程进度款支付调整或超支的情况,项目业主感到处理茫然,很难把握,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工程建安造价和施工合同价的含义理解不透彻,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合同约定条款比较随意,没有形成完整无缺的体系.因此,明确工程建安造价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对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双方履约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
1工程建安造价与施工合同价的概念
工程建安造价即工程建安费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是承发包工程最终的合同价款,从表现形式上讲它是在合同明确的标的价款、约定的合同条件,加上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索赔和可转化为价款责任条款履约显现后形成的结算造价,它包含建安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为履行合同义务共同认可的一切费用,是承发包双方财务结算的总依据。
施工合同价: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整理条款中,对合同价款是这样阐述的:"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合同价款由合同确定并以支付为目的,而合同是契约双方要约与承诺的结合,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有约定如法之约束力,因此,合同价款有相对稳定性,能给双方履约和建安工程造价控制起到保证作用。
2工程建安造价与施工合同价的关系
2.1施工合同价的一般构成
我们知道,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合同标的与合同价款一一对应.对于施工承发包合同来说,标的和价款都由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标函确定,中标标函的中标价款便是合同价款的主体.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它们的相互关系图如下:
中标标函是施工招投标终了的产物,于是合同价款在建安工程招标投标完成之时也就已与合同标的同时确定.
2.2工程建安造价与施工合同价的关系
对于合同价款,如果施工过程中没有违约、没有变更、没有签证和索赔事项发生,那么建安造价便等于合同价款,但实际上哪个工程的履约会单纯得没有一点变化呢?没有的.从工程建安造价和合同价款的概念,我们有下列关系图:
由图(2)可见,工程建安造价实际上是最终的合同价款,它的构成是以下确认/审定的代数和:①承包合同价;②签证/索赔价款;③补充协议(合同)调整的价款;④合同条款约定的可转化为价款责任事项的价款(如工期补偿、质量补偿、各类配合费用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组成工程建安造价代数和的各项,除合同价款外都必须是确实需要,经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确认程序确认的费用。
3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履约行为控制建安造价
由于工程建安造价的决定因素是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条款,而合同价款在工程施工招标结束时就已明确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所以工程建安造价控制的重点除在施工招标阶段严格招标条件,争取较低中标造价为合理低价外,在合同签订阶段应规范合同条款,在施工实施阶段应加强合同及履约管理。
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建安造价的相互制约关系见图3:
图3显见,合同价款、补充合同、签证/索赔事项、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其他约定全部都由合同条款决定,通过施工实施后形成工程建安造价.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和诚信履约显得尤为重要.
3.1补充合同(协议)的运用
补充合同(协议)的作用是修正合同约定条款、弥补合同自身缺陷、调整合同价款.它可以在中标标函有充分依据或合同有明确约定条件(或惯例要求)时按照法定程序在双方法人平台上签订,以便在施工实施中出现履约困难时化矛盾为一致、化对立为统一,使双方权利、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签订补充合同:①招标工程量调整;②合同价款变更超过约定量;③其他权利、义务的重新调整.通过补充合同(协议)调整的工程价款属于合同价款,可以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3.2规范签证/索赔管理
签证/索赔费用控制是工程建安造价控制的重点和难点。合同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核定、设计变更、设计修改、业务往来、双方不当行为、违约事件等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一般都约定通过签证的途径,明确价款的调整事宜,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共同签认.但签证价款一般不进入合同价,只进入建安结算造价,合法有效的签证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惯例要求,阐明的事项应具充分性,确定的事实应具唯一性。
在实际运用中,签证需坚持以下原则:①满足合法原则;②明确责任原则;③准确合理原则;④权利举证原则;⑤证据充分原则;⑥缺陷就低原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把握时效性、有理有节友好协商达成共识.
3.3严谨合同的可转化价款责任条款
施工合同对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其他约定一般都有涉及,但履约诚信度低、可操作性差、不能给事先控制或事后处置提供有效措施.如对工期、质量、履约保证等违约补赔条款的约定和实施,在工程竣工后真正落实到违约经济责任上的较少,发承包双方因此相互扯皮,各自强调客观条件,引起合同纠纷的实例屡见不鲜.所以,对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合同约定,应具体、客观、严谨、具备可操作性,奖罚比例同时应满足行业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4结语
在施工实施过程中,工程建安造价与合同价款是不一致的,因为建安造价是客观的,而合同价款不仅客观而且组成的各项均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只有通过有效调节发承包双方之间的责、权、利,严格履约,最终才能在发承包双方法人平台上、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达到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的完全统一.
参考文献:
[1]谭大璐.土木工程经济[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
[2]廖天平,何永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造价合同范文篇2
【关键词】造价审计;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造价设计工作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建筑施工中的成本,从而有效提高建筑单位的经济效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社会资源。随着当前建筑项目的增多,涉及的资金规模也愈加庞大,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的造价审计已经成为保障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重要手段。建设项目中,合同管理是整个项目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建筑单位的造价成本控制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合同管理进行全方位的跟踪与控制,能够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施工效率。
一、合同管理对于造价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合同管理对于成本造价的明确界定
合同管理在整个施工项目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合同中的信息包含着工程项目的各种信息。能否对合同进行有消息管理是项目设计工作成败的关键。合同的签订就意味着将对整个工程的各项造价进行确定,从而有效避免了施工阶段中的纠纷,各方对自己的职责进行明确,也能够在招标阶段进行科学、合理报价,有利于企业实际收益的提高。
(二)合同管理能够降低造价审计中的违约现象
在进行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双方已经在法律上建立了契约关系,需要双方进行合同的履行,来完成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能够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成本问题[1]。因此,在造价审计工作中,合同的签订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造价审计的违约现象。
(三)合同管理对竣工验收的工程量审计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管理体现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方方面面,在最后的竣工验收工作更是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工程量的审计工作对于工程的造价具有重要的影响,能否对工程量进行合理、科学审计关系到建筑单位的成本控制。因此,合同管理中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具体的规定后,能够有效进行造价审计工作。
二、造价审计全过程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举措
(一)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合同管理对于工程造价审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具有极高的专业素质,能够及时发现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并与合同的双方及时进行说明[2]。合同管理人员要对自身进行准确的定位,对于自己的职责有着深刻的认识。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具有自己的职业操守以及良好的职业态度。建筑单位要积极培养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可以采取内部挖潜与招聘两条线同时进行,建立属于自己的合同管理队伍,以加强对造价审计工作的有效控制,从而降低企业的造价成本。
(二)造价审计与合同紧密结合
在整个造价审计过程中,应该与合同进行紧密联系。造价审计主要包括在建筑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最后的竣工验收阶段。而合同管理又贯彻在整个施工项目中,因此造价审计人员要积极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密切合作,及时商讨合同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与管理层进行积极主动的沟通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成本造价降到最低。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对合同中的造价及时与市场原料的变化相联系,及时与发包方进行联系,并加以记录,告知造价设计人员。
(三)造价审计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合同条款中的规定
在进行相关造价审计工作时,造价审计人员对施工中存在的与合同条款不相符的施工作业时,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定问题的来源。同时,敦促施工部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未经商讨的变更设计行为。造价审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尤为重要的是其贯穿工程项目的始终,这就对造价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所以,造价审计人员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学习,并积极与合同管理人员展开合作,共同促进工程项目的圆满进行。
(四)落实索赔管理中的成本造价问题
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的一方因未能对合同中的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致使合同的另一方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这时就要启动相应的索赔程序。在索赔程序中,合同中也应该有着较为细致的规定。造价审计人员在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密切合作与沟通后,能够提出符合建筑单位利益的索赔意见,对成本进行有控制。
(五)严格控制后期竣工验收阶段的造价审计
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应该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具体的规定。其中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工程量的审计问题,因此参与价款核算的审计人员必须与各个项目的负责人进行密切合作,保证工程量的审计的公正性与科学性。竣工验收工作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实际利润,因此合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4]。只有在竣工验收工作中严格落实相关举措,合同管理对造价积极进行辅助与协调工作,才能够使得建筑单位的利润最大化。因此,就需要对后期竣工验收阶段的造价审计进行严格把关。
结语
造价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样,在整个施工建设中,合同管理起到了支配作用。造价审计与合同管理可以说是相互作用而又紧密联系的,因此需要造价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提高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从而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节约社会资源。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筑行业还会继续发展,但面临的挑战也会增多,这就需要管理人员审时度势,及时进行施工管理的调整,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房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跟踪审计与合同管理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27):1101-1102.
[2]段琦.刍议工程造价审计的控制环节及措施[J].中国科技信息,2010,(21):53-55.
[3]尤英.刍议工程造价的控制与合同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8):230-230.
造价合同范文篇3
为更好寻找适用于工程造价可操作的模式,通过控制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达到更好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从工程合同的管理方式、应用条件以及应用范围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索。
关键词:
工程结算;合同管理;造价控制
1开发商建筑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现状
当前定额管理部门所颁布的定额和配套使用文件只是为企业报价提供参考,企业还可以凭借定额、市场价格以及项目特点和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进行自主报价。我国各地的定额管理部门都限制了标底、投标报价以及评标办法,以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出现,部分地方还设立了费用和材料标准的最低控制线,确保企业能够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投标报价。
2确认合同价款的方式
目前建筑工程方面的合同价款确定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确定方式以及适用方法进行确定。
2.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固定费率等多种方式。
1)固定总价。按照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及承包方在投标时的报价进行总价的确定。应事先对实事工程的范围、性质以及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明确。工程单价、实物工程量及地质条件和气候等因素都需要由承包方承担,风险因素的评估需要估计并且包含到投标报价中。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于工程量小、时间段、图纸完整和清楚、结构合计数简单而且条件稳定的工程。出现变更时可以参考之前价格进行分析确定变更价格。
2)固定单价。指在整个合同期间都执行同一合同单价,但是工程量则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一般的清单报价合同都是指单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就是指合同规定要施工的工程全部项目和内容按性质和工程部位等条件归纳在一系列表内。单价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工程量风险由招标方承担,这种包干模式较为公平,一般采用清单计价模式。
3)固定费率。直接费用按照定额计算,按照定额的计量规则进行工程量的计算,按照约定或者信息价进行材料价格的确定。该方式下合同会约定固定费率,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收费标准都按照这个固定费率进行。招标情况下获得的费率一般不高于定额规定的费率,文明施工、劳动保险和税金一般在费率定额中是不可以优惠的,管理费和利润可以参与优惠。按照性质区分,固定费率合同与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类似,区别是以固定费率计算酬金,定额计算直接费。固定费率的造价控制效果较差,但是具有效率高和招标程序简单的特点。
2.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方式一般不应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如果必须采用该种方式,则发承包方需要在合同中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时的调整办法进行约定。调整的内容包括因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变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的价格调整;7d内因为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超过8h的停水、停气和停电导致的停工;变更设计以及发包商确认的增减工程量;其他经双方约定的因素。可调总价合同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当时的物价进行计算,但是这个价格相对固定,若执行过程中因为涨价导致材料成本上升,那么可以相应调整合同总价。这种方式适应于明确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并且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而可调单价合同则是在合同中体现单价需要按照约定的条款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物价变化进行调价,一般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具有较多不确定因素的工程会使用该方式。
2.3成本加酬金方式
一般用于没有确定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内容、不具有充分投标报价、因为工期紧迫导致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用于发、承包方之间存在高度信任以及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备独特技术、经验以及特长的工程。这种方式存在的缺点是发包方无法实际控制工程总价、承包方不注重降低成本。所以这种合同方式主要应用于需要即刻开展、存在较大风险或需要特殊技术的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所使用的合同模式不同,合理的组合合同模式就可以达到扬长避短的效果。
3工程合同中材料价格的确定
1)承包方提供材料的时候,发包方无论何时都不参与确定材料的供应单价,承包法需要按照工程规范以及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并且要让发包方满意,如果合同体现承包方材料项目的单价是固定单价,那么尽可能采用承包方供料。
2)发包方提供材料的时候,发包方直接与材料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供货商负责供货并且运输到发包商指定位置。在招标过程中,发包方供料价格以暂定单价暂时计入项目单价和合同价格,按照计价规则组成项目单价,等到期中付款或者是结算的时候再从合同价款中将相关费用扣除。所以合同中需要约定实际供应价格与“暂定单价不同时的价格调整办法或不调整。因为价格不同,所以需要调整损耗、管理、利润等费用,因此暂定单价不可以直接用供应价格替代。
4结语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有很多种方式,不同的方式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产生不同的利害作用,并且导致不同的工程造价。在建筑合同拟定时,应根据当前工程相关的诸多因素进行合同方式的选择,并且在工程的不同阶段,继续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合同方式,达到更好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作者:杜庆坤单位: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