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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4-07-29 手机浏览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篇1

(一)社会保障行政的相关立法

2004年,社会保障领域的相关立法得以进一步完善。其中,或许最为重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被写入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条款写入宪法。应该看到,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的社会保障制度入宪,对于转型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和发展,有着弥足重要的意义。对宪法内容的这一修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标志着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①]

2004年,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涉及到对社会保障行政的相关规定,其中最为典型的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厦门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②],其中对社会保障行政的对象、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救济手段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除此之外,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部门亦出台了诸多其它相关法律、法规。2004年11月,国务院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此,劳动保障部进一步颁布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④].而2004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⑤],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此外,2004年1月6日和2月23日,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⑥]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⑦],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为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奠定了基础。2004年9月16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而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调整,乙类药品调入与调出的数量总和控制在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⑧]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在确定药品目录中的职权界限。

此外,民政部以及各地民政部门也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立法。例如,民政部于2004年11月17日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办法》明确了套改对象、套改原则和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⑨]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也了大量规范性文件,提高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法治化程度。例如,郑州市民政局颁布了《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⑩],这在原有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之上,为保障困难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又增添了一道新的屏障。再如,《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临时帮困措施的通知》[11]中规定,“对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卡的七种对象,继续维持原有的临时补助政策,即在原粮油帮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25元),增加领取15元等值的粮油制品。”等等。

(二)社会保障行政程序的完善

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程序进一步得以完善。一些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例如听证制度也开始得以实践。整体上,开始更加注重福利领受者对行政决定做出过程的参与,而福利行政过程也得以公开化与信息化。

1、听证制度的完善

2004年4月1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了《民政部听证办法》[12],这一《办法》系统和明确规定了需要听证的情形和具体的程序要求,规定所有民政业务中的重大立法,都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举行社会听证;民政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事项,都要依法进行听证。重大政策的制定,特别是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也要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举行听证。

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听证制度的实践。例如,2004年3月11日下午,北京市大兴区即对即将施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进行了听证。其中,代表大致为50多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代表以及村民代表等。[13]2004年4月1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南路东社区也为低保申请者举行了听证会,这是该社区为防止骗保以及居

委会在办理低保时优亲厚友等情况的发生,首次召开申请低保听证会。[14]2004年6月2日,江西省就“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举行了听证会。[15]整体上,这些听证制度的实践大体表现为两种:其一,为针对某种具有普遍影响的立法听证;其二,为针对做出具体社会保障发放决定时的听证。

2、规范作出社会保障行政决定的程序

2004年,涉及到社会保障的程序得以进一步规范。以2004年出台的《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为例[16],其中即明确规定了相关的申请资格和程序。而各地根据已存在的相关规范,在社保金的发放上也更为规范。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2004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程序,其以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促使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标,被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共有2200.8万城镇居民、952万户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此外,2004年民政部出台了《民政部专家咨询办法》、《民政部关于通过互联网促进公众参与民政工作的办法》[17].这些办法的出台,亦提高了民政部在作出相关决定时公民的参与程度。

3、社会保障行政中的信息公开

社会保障行政过程中相关资格规定、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有助于社保金申请者知悉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和原因。2004年,中央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是民政部出台了《民政部公告办法》,规范了民政部公告的相关程序,并扩大了社会公示的范围。比如救灾、低保资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捐助款物的使用等都要适时向社会公布。[18]

此外,2004年各地的一些实践做法亦提高了社会保障行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例如,2004年,湖北省宜昌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出台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告知书》。《告知书》共含用人单位须知、劳动者须知、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四个部分。以此,可减少工作人员的重复解释工作,提高工作效率。[19]一些地方也开始出现了“劳动保障行政超市”。例如,浙江省东阳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其将社会保障行政的相关工作方法、步骤、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一律公开。而各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也开始制定相关的信息公开目录,例如成都市和长春市等。

(三)社会保障行政中新的活动方式、职能转变以及基层社保组织

2004年,中央和各地社会保障部门开始逐步探索各种行政活动方式,以期有效并公正的实现社会福祉。其中,最为明显的趋向是社会保障行政中不断被引入诸多社会化和民营化的方式。与此同时,各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开始不断探索新的组织结构,并不断加强地方基层组织在社会保障行政中的作用。

1、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发展

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继续朝社会化的方向发展。2004年,主管部门提出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思路,要求以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为目标,加快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在这种强调生育保险社会化的趋向下,到10月底,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153万,比年初增加498万人。[20]

而社会保障行政中也开始不断探索新的活动方式。例如,不断运用“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的方式,开始逐渐引入契约、招标投标方式等建立福利机构,逐渐实现国办福利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云南省为例,截至2004年,已有民办福利机构39所,收养1000余人。[21]民办福利机构以及民办福利资金的不断引入,使得原有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逐步由民政事业的直接参与者转为间接的监管者与监督者。

2、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

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主要围绕对社会保障实施主体的监督检查以及行政许可展开。

2004年末,全国共有26个省成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制订了基金监管办法,大部分省市开展了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纠正和查处了个别地区违规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进一步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制定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2]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重点组织开展了农民工权益保护、禁止使用童工等专项检查活动,全年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15万户,年检用人单位100万户,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25万件,责令用人单位为1103万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发871万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41亿元,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7470户。此外,2004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77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6.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1.9万人。

而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3]开始实施,根据该法规定,各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工作,停止执行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内容。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通知》中的“并报省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一内容被停止执行。[24]

3、社会保障行政中基层组织作用的发挥

2004年,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不断强调个性化服务。社区养老、社区医疗服务等得到大力提倡。在这种背景下,社会保障行政中更强调发挥地方基层组织的作用。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了《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25],规定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通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者,将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吉林省则在全国首创了建立促进再就业督导组和工作队的工作模式。这一做法不仅为全国提供了借鉴,而且得到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肯定。[26]

这些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督导组以及工作队,承担了诸多原本属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此外,由于其具有的专业性特点,使得其可以更好的提供更为具体和细致入微的社会保障调查和服务。由此,在更为强调社区和地方基层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这些组织的不断发展也将成为未来的趋势之一。

(四)社会保障行政中的纠纷解决

在以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和福利权利为要旨的社会保障行政中,公民权利的保障主要包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2004年,有关社会保障的争议和行政复议持续增多。以诉讼为例,2004年上半年,被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13.5万件。其中保险类案件增长迅速,工伤争议案件呈较大幅度增长。上半年受理这类争议2.9万件,比上年增长25%,占案件总数的22%.其中,工伤保险争议占15%,养老保险争议占4%,医疗保险争议占3%.[27]此外,在涉及到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主要以社会保障金的发放、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以及社会保障行政审核案件为主。而2004年涉及到社会保障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开始增加。例如,2003年劳动保障部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93个,2004年前10个月已经近90个。在这些行政复议案件中,80%以上是有关社会保险的。[28]

此外,在社会保障行政领域中,仲裁方式作为一种较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大量存在。200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其中主要以保险福利和劳动报酬案件为主。这两类案件数量相加达17.5万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总数的67.3%。其中,保险福利争议连续数年高居各类劳动争议之首。在保险福利争议中,工伤争议和养老保险争议排在前两位。[29]

福利领域中的这些诉讼、复议以及仲裁案件的增多,反映了这样的事实,即在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已开始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开始转向更为强调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的背景之下,社会保障行政得以不断发展并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在其不断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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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亟待解决的问题

概观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法法治的发展,以社会保障制度被写入宪法为契机,2004年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行政程序、社会保障活动方式、社会保障行政组织变革等诸多方面都获得了相当发展。但是,相对于社会转型中呈现出的诸多社会问题而言,这其中仍存在诸多缺漏之处。

第一,从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框架上来看,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体系缺漏和保障不足的问题。因为,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仅有25%的老年人参加养老保险。而医疗保险的实施也仅停留在市、地一级,10%的人有医疗保险保障,20%的非农劳动者有工伤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仅仅覆盖了人口的20%-30%。

除此之外,仍存在诸多体系上的缺漏,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差别,农村的老年福利、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于城市,而公共支出和社会保障的重心也向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严重倾斜,农村和农民实际享受的公共支出偏少。此外,在城市中,一些新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开始出现。例如,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其他流动人口所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正如《2005年社会蓝皮书》中所显示出的,人们对于社会保障的需求更加突出和迫切,而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足成为一个严重问题。[30]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公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权益也很难得以平等享有和实现。

第二,从政府的财政预算和支出来看,一方面资金的来源存在问题;而另一方面如何配置这些资金也存在问题。从资金的来源来看,由于社会保障的市场化进程,这导致政府在其中的直接监管职能开始弱化,但政府在资金筹集方面仍需发挥重要作用。据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基本保持在10%-11%之间,而统筹帐户存在着明显的资金短缺问题。这更需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积极扩大发行,不断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而从这些资金的配置来看,城乡之间的差别仍是主要问题,而各个具体社会保障项目之间仍存在相当的不平衡。例如,2004年扶贫资金达成122亿元,还以50亿元贴息方式引导银行扶贫贷款达成330亿元,2004年财政预算安排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47亿元。这些用于抚恤、扶贫的资金同其他医疗保险项目等仍存在差异,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31]财政投入和资金问题严重制约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从社会保障的立法体系来看,仍存在立法不统一、效力等级低等问题。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状况来看,社会保障领域并不存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法律。正在实施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多为国务院或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抑或由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规范性文件往往赋予了地方福利行政部门相当的裁量空间,各地做法也并不统一。基于上述缘由,造成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实施中的“法出多门,各行其是”现象。因此,考虑设计出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对于城乡范围内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平等实现而言,是重要的立法保障之一。

第四,从政府实施福利项目的具体过程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以2004年福利行政中的听证制度发展为例,其仍旧较多的集中于家庭收入的计算、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况以及如何办理低保等方面,但并未涉及其它更为重要的内容,比如针对低保标准如何制定抑或直接针对个别福利领受者举行的听证会。而考察2004年各地的规范性文件,从涉及到福利项目申请的程序设计来看,也更为倾向于设计出某种严苛的程序,这往往忽视了福利领受者的权益保障。例如,为申请低保金所设计的“公示”制度,使得低保申请者往往很容易遭受人格尊严的侵扰。

最后,从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救济途径来看,尽管包涵复议、诉讼等方式在内的救济途径已基本存在。但是,在具体的保障过程中仍存在瓶颈之处。以诉讼为例,由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制约,法院在福利案件中更多针对原告与被告资格、法律适用中的合法性问题予以审查,而很少可以针对是否合理的问题展开审查,这就使得福利案件中涉及较多的合理性问题难以得到审查。此外,福利案件往往涉及到高度政策性、技术因素的争议,诸如如何认定工伤等问题,这就使得法院在对某些实体性问题进行判断时,存在相当的难度。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也阻碍了公民权益的保障进程。这就要求,在朝向以给付行政、服务行政为主要特征的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需对社会保障行政的予以更多的关注,以保障公民权利为要旨,更好地实现公共福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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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4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②]《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2日)

[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3号,2004年11月颁布)

[④]《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2004年12月31日颁布)

[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004年8月1日颁布)

[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颁布)

[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4年2月23日颁布)。

[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

[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04〕198号,11月17日印发)

[⑩]《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2004年4月22日颁布)

[11]《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临时帮困措施的通知沪民救发》(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粮食局〔2004〕90号)

[12]《民政部听证办法》(民发「200471号,载于《中国民政》2004年第6期)

[13]《农民的事农民也能说了算北京大兴区举办农保试行办法听证会》,《中国劳动保障报》,2004年3月18日。

[14]《北京申请低保先上听证会》.

[15]《物价上涨,应及时调高低保标准》,

[16]《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3日)

[17]《民政重大立法推行社会听证相关制度即将出台》

[18]同上。

[19]《宜昌出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告知书》,《中国劳动保障报》,2004年6月8日。

[20]《社会保障事业步入全新发展阶段——2004年中国社会保障形势分析》;

[21]《“公办民营”盘活我省福利机构》

[22]《2004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5-05-19)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8月27日)

[24]更多内容可参见:《关于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8号)

[25]《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5月11日)

[26]《吉林省就业和劳动社会保障呈现诸多亮点》

[27]《社会保障事业步入全新发展阶段——2004年中国社会保障形势分析》

[28]同上。

[29]《数量增长调解难,劳资矛盾趋紧张》,《半月谈内部版》,2005年第7期。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篇2

福利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进行了多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例如从单一的筹资方式过渡到多支柱社会养老保障的筹资方式。这些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增长和社会保障支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社会公平和效率。而在以往研究社会保障对经济增长的文献中,有关社会保障对储蓄行为的研究一直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那么在福利保障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社会保障与国民储蓄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显然当前我国处于高储蓄和经济增长放缓的发展状态,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又使得我国未来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将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因此针对这些现实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保障与国民储蓄之间复杂的关系,从而为未来我国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保障政策提供重要的借鉴。

二、文献综述

关于社会保障与储蓄行为的研究一直是研究社会保障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研究表明社会保障会对居民储蓄行为存在显著影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是费尔德斯坦(Feldstein,1974)提出了替代效应和引致退休效应,他认为社会保障对储蓄的影响取决于这两方面作用的大小,因此他利用美国二战后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社会保障会抑制居民储蓄。但另外的研究却对此产生质疑,例如雷蒙、雷斯罗伊(Leimer&Lesnoy,1982)重新对费尔德斯坦定义的社会保障财富进行了计算,结果发现社会保障反而会提高居民储蓄。另外,巴罗(Barro,1978)对此提出了中性理论,他认为社会保障对储蓄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而我国学者也对此进行了相关研究,例如孙永勇(2005)通过对12个国家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经验分析,得出社会保障与国民储蓄存在负相关,但并不显著;而在国际间比较却发现社会保障对国民储蓄的影响为正,因此他认为社会保障对国民储蓄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而彭浩然和申曙光(2007)利用我国31个省市的面板数据进行了经验分析,他们的结论是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降低了居民的储蓄。虽然从目前的文献来看,国内大部分相关的研究都认为社会保障会抑制储蓄,但仍有学者的研究得出相反结论,例如谢文和吴庆田(2009)的研究则表明社会保障能提高居民储蓄的水平。

从以往的文献来看,目前关于社会保障对储蓄问题的研究仍存在许多争议性地方,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往研究大都把研究视角放在社会保障支出或者参与覆盖面上,这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在不同的福利国家中,福利支出往往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在在北欧国家,政府主张通过公共保障服务来实现全民保障计划,因此福利保障支出会明显体现在社保支出当中,而反观在北美福利国家,由于国家鼓励市场化的操作模式,政府会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私人保障计划的开展,因而这些税收支出的减免并没有在社保支出中列示出来。因此为了能更为全面地考察社会保障对储蓄行为的影响,本文选取各国福利保障制度的去商品化程度作为研究视角,进一步考察社会保障对国民储蓄的影响是否会受到各国福利保障制度安排的影响,希望能对现有的相关文献进行有效补充。

三、模型设定和数据描述

1.基本计量模型。为了考察在不同国家的福利体制下,社会保障对国民储蓄的影响是否依赖于去商品化程度,本文参考赖伟良(2010)做法,选用L.Scrugg的ComparativeWelfareEntilementsDataset2(CWED2)所计算的综合指数(GenerosityIndex)作为去商品化指标加入到计量模型中,目的是通过该指数来衡量各国居民对政府福利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本文参考相关学者的做法,建立以下计量模型:

savingt=?琢+?茁1ssrit+?茁2ssrit*decomit+?茁x■it+fi+?浊t+?灼it(1)

在模型(1)中:saving代表国民储蓄占GDP比重,ssr代表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重,decom代表去商品化程度,进一步为了控制其他因素对估计结果产生的影响,本文选取了一组控制变量■,具体如下:

(1)预期寿命(Explife):预期寿命往往反应了一个国家国民健康水平,一般来说,由于国民寿命的延长,居民整体的储蓄动机都增加,进而会带动储蓄率的上升。(Bloometal.,2003;BarroandSala-i-Martin,2003)。因此,为了能有效地表征预期寿命对国民储蓄的影响,本文选取新生婴儿整体预期寿命作为控制变量;(2)实际经济发展水平(rgdp):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一方面:实际发展水平的提高意味着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从而影响公民的储蓄行为(孔杏,2015);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意味着科技技术的水平的提高,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居民的经济行为。因此为了表征经济发展水平对国民储蓄的影响,本文选取实际gdp增长率作为控制变量;(3)人口老龄化程度(aging):人口老龄化对国民储蓄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人口老龄化能影响消费服务行业的需求,从而影响到老人自身的消费和储蓄行为(陈卫民,2014);另一方面,由于父母存在利他主义行为,因此年老的父母在对孩子的消费进行支出,并会以储蓄形式留给孩子财富。因此为了能表征老年人口对居民消费所带来的影响,本文选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作为控制变量。

2.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本文采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以下数据库:世界银行(WB)、CWED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劳动组织(ILO)。表1显示了描述性统计结果。

四、基本回归结果及稳健性检验

从表2显示的结果来看,面板设定F检验拒绝了原假设,因此本文认为模型中不适合采用混合OLS估计;而从Hausman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出,原假设不成立,因此本文认为模型(1)应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

进一步看回归估计结果:从社会保障支出(ssr)的系数来看,模型(1)中的三种回归方法都显著为负,而且从固定效应模型的结果来看,社会保障支出对国民储蓄具有明显的挤出效应。从这估计结果可以看出,强制性的福利保障计划会导致整体储蓄水平的下降,因此社会保障支出对国民储蓄具有负面影响。

本文对各国去商品化程度做进一步的考擦,因此将去商品化指数作为交叉项放进模型(1)中,用来考察去商品化程度是否影响社会保障对国民储蓄的影响。而从估计结果来看,交叉项系数(ssr*decom)显著为正,从该估计结果可以看出,去商品化程度会显著影响社会保障对国民储蓄的作用效果,在去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由于政府为大部分公民提供宽广的福利保障和就业培训计划,这些制度上的安排使得福利国家的公民完全依赖于政府的福利大厦,而对私人部门的服务业特别是私人休闲服务业的规模缩减到十分有限的地步(彭华民,2012),导致了边际消费倾向偏低,消费需求不足等情况。因此从这里看出:去商品化程度越高,居民越依赖于政府提供的各种保障性服务,因而会减少消费支出,从而提高了整体储蓄水平。

进一步,本文对控制变量进行了考察,发现在固定效应模型中,3个控制变量的系数显著性都通过了相关检验,因此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对模型(1)进行回归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进一步,本文考虑到基本回归模型(1)中可能会存在内生性等问题,为了避免这些因素对研究结果可能造成影响,本文采用了3种估计方法对基本模型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具体方法分别是:剔除极端值、考虑滞后效应和动态估计方法。从具体操作上看:(1)、剔除极端值的做法先对样本数据中1%以下和99%以上的分位数值进行极端值处理,然后再进一步利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2)滞后效应的做法将模型(1)中所有的解释变量都替代为各自变量的滞后一期,然后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这种处理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降低当期其他解释变量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所带来的影响。(3)动态面板估计,本文对模型(1)的估计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纠偏LSDV估计方法进行回归,具体的估计结果见表3。需要说明的是,在动态面板的估计方法中,由于内生性问题会使得OLS估计结果产生向上偏差,而固定效应(FE)模型产生向下偏差,因此Bond等(2001)提出了一个经验法则:若系统GMM估计得出的滞后因变量系数比固定效应回归结果要大,而比OLS估计结果要小时,可以认为该估计结果有效,而且这一经验法则同样适用于纠偏LSDV估计。从估计结果来看,滞后一期因变量的系数都处于OLS和FE所估计的系数之间,因此本文认为动态面板估计结果有效。最后从整体上看,表3与表2中的基本回归模型结果相一致,因此本文认为基本回归模型所得到结论并没有受到内生性等问题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五、结论及启示

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篇3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1

摘要: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立法对策

一、我国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一)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

社会保障必须以社会立法为手段,才能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不是立法在先,奠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颁布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专门性法规的建设也相当薄弱。社会保障国家立法的滞后势必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二)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社会保障关系是涉及面极为广泛的重要社会关系,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调整和规范。但是,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的内容被分散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立法的分散不利于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法出多门”,使得法律约束力大打折扣,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和适用。

(三)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

从地位上讲,社会保障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效力应仅低于宪法,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基本法。但现实中我国社会保障法规却大多是以“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的立法很少,立法层次和效力较低。而且目前仅有的几部由全国人大通过涉及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也并非是专门为社会保障问题制定,而是与其他方面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出台的。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不相符合,也导致了社会保障立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严重缺乏。

(四)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不完善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应当有稳定的筹资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和便捷的救济机制。合理的筹资机制是社会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的管理机制和有力的监督机制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分设,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便捷的救济机制是社会保障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措施,当发生争议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实现权利,而目前这些机制或者不够健全,或者存在缺失。

(五)与国际社会所倡导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差距较大

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已经颁布了许多有关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公约,并提供了最低程度的保障标准,而我国现行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与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最终影响我国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

二、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着力点及对策

(一)立法应确立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上的混乱必然造成社会保障建制理念的混乱。我国长期以来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弱化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挥社会保障作为经济发展“助推器”与社会稳定“安全网”的功能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在制定《社会保障法》这部社会保障法部门的基本法律时,应明确社会保障是以社会公平和缩小社会不公平为己任的。以此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整部法律的原则、内容、实施机制等方面的设置上充分体现这个价值目标。

(二)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问题

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筹资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稳定的多渠道筹资制度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社会保障法中必须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应当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捐款和慈善基金的管理、支付等事项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要注意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对慈善捐款给予税收减免,对热爱慈善事业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精神表彰。要对募捐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坚决防止因捐款使用问题导致诉讼而产生的消极作用。要明确规定集体和个人的职责与义务,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

(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保证。尽管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短期内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还有一定困难,但抓紧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以便从法律上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适用范围以及管理体制等,从而规范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理应把全体国民都纳入其保障范围,确保每一位劳动者均能够享有法定的、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来看,7亿农民还没有被纳入其中,仅从这一点来看,就不能不承认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相当滞后。而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相比更为低下,加上农村老龄化进程不断加速,这些因素均使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为此,我们有必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研究,制定切合农村发展实际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尽快把占人口大多数的我国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立法的覆盖范围。

(五)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