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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预防和治疗(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4-07-30 手机浏览

精神疾病预防和治疗范文篇1

【关键词】暴力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干预;危险性评估

为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医院一体化精神疾病防治模式,本市于2006年由国家出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组织,社区管理小组、民警、医疗站、精神科医护人员组成的精防队伍对重性精神疾病共同管理,在全市76个社区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制度。精神卫生专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精神专科医师下社区对全市1737例患者进行诊断复核、危险性评估,从中确定178例具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从2006年5月~2011年5月进行5年的管理干预,现将资料进行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178例病例均符合ICD-10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患者经过专科医师进行诊断复核及危险性评估,管理治疗,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标准实施[1]。

其中男85例,女93例,年龄16~68岁,平均年龄(38.97±4.4)岁,病程最长者33年,最短者1年,平均病程(13.39±3.3)年。单纯型0例,青春型4例,紧张型2例,偏执型46例,未定型126例。治疗前符合5级暴力行为的12人22次、4级暴力行为的26人71次、3级暴力行为的42人84次、2级暴力行为的170人426次、1级暴力行为的178人652次。178例患者应用长效针剂哈力多注射治疗的155例,应用氯氮平、氯丙嗪、奋乃静等口服药物治疗的23例。

1.2方法以吉林省神经精神病院住院和门诊患者、省精防办档案为主,入户走访进行调查核实,对全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筛选登记,由精神专科医师进行诊断及危险性评估,目前确诊的1737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建档立卡,并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对确立的178名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由经过系统精神专科培训的社区精防医师,进行随访管理及干预,了解患者的精神状态、对患者的暴力进行分级、社会功能缺陷进行评分及记录用药情况;指导患者在社区或家中接受抗精神药物口服或注射治疗;按照危险性评估等级,0~1级者每3个月随访一次,2~5级者每一个月或2星期随访一次。社区医护人员及患者家属注意患者用药后的药物副反应处理、婚孕期间、病情出现波动时合理用药。患者按医生的要求进行一年两次的免费用药后免费化验检查和复诊,保证用药安全,及时修改治疗方案,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患者出现暴力倾向或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时防治网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专家医疗组迅速介入进行处置,确保社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以及使患者免受损失和伤害。使社区中178例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管理治疗得到顺利实施。

2结果

2.1暴力的级别与次数结果178例具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社区经过五年的管理治疗观察,按照国家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规定的危险性评估要求,采取0~5级分级进行危险性评估[2],结果见表1。

表1显示,178例精神分裂症在社区管理干预前危险性评估统计暴力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计12人22次;暴力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计26人71次;暴力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计42人84次;暴力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计170人426次;暴力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计178人652次。经过社区5年的管理干预后暴力次数明显下降,暴力5级为0人次;暴力4级为2人3次;暴力3级为4人7次;暴力2级为11人26次;暴力1级为25人40次;暴力消失者136人。

2.2社会功能缺陷量表评分结果0~1分为社会功能无缺陷、2~5分为轻度社会功能缺陷,6分以上为中重度功能缺陷。结果见下表2。

从表2中显示五年中178例患者的严重社会功能缺陷由管理干预前的129例降低到20例,轻度功能缺陷增加了63例,社会功能无缺陷增加到46人。

3讨论

精神疾病具有复发特性,患者出院后即使不中止维持治疗,一年后还会有30%的复发[3]。5年累计复发率为82﹪。因此许多患者由于在社区得不到专业管理治疗、反复发病、反复住院导致家庭贫困,无力就医,滞留在社区。部分患者对自己的行为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力和控制力,容易出现肇事肇祸造成社会、他人和自身的严重损害[1]。而我国目前对于精神疾病的治疗基本限于医院内,缺乏延伸到社区的动态跟踪治疗体系及手段。对有暴力倾向的患者无法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干预措施。有资料显示对大多数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的最基本场所是在社区而非医院。许多患者在疾病稳定期存在中度至重度的角色功能受损,需要在社区开展综合性干预[4]。我国政府于2005年开始在全国60个城市实施重性精神疾病个案管理制度,是一种在社区对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系统治疗的管理措施。即为重性精神病患者建立医院-社区一体的病案、联网、追踪随访治疗。是目前国际上整理的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制度之一[5]。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在全市76个社区组建了重性精神病管理干预小组。通过在社区对178例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5年的管理干预、免费用药及每月一次追踪随访康复指导,半年一次危险性评估、免费化验和复诊,患者的暴力行为下降或消失、社会功能缺陷明显减轻或恢复正常。凸显出社区的综合管理干预是控制疾病复发和预防患者暴力行为、肇事肇祸的有效措施。体系建设和服务模式的转变势在必行,将精神卫生服务的中心从精神专科医院向社区转移,变“患者寻求服务”为“体系提供服务”。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疾病社区—医院一体化的防治模式,完善社区对重性精神疾病的防治和管理能力,降低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社会和经济影响,提高基层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能力,使患者在社区就能得到精神专科服务。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06]80号),2006.

[2]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04),2009.

[3]姜佐宁.现代精神病学.第1版.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934.

[4]陈彦方,李舜伟.脑部疾病诊断治疗学.第一版.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728.

精神疾病预防和治疗范文篇2

精神疾病的防治分为三级。一级预防的目的是减少精神疾病的发生,二级防治的目的是降低精神疾病的危害,三级防治的目的是减少精神疾病所致的残疾和社会功能损害。

一级预防主要是增强精神疾病的保护因素,减少危险因素。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改善营养状况、改善住房条件、增加受教育的机会、减少经济上的不安全感、培养稳定良好的家庭氛围、加强社区支持网络、减少成瘾物质的危害、防止暴力、进行灾难后心理干预、开展健康教育、发展个人技能等。

二级防治是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控制疾病,降低危害。为此,需要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为骨干、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三级防治是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训练,以减少残疾和社会功能损害、促进康复、防止疾病复发。为此,需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康复工作。

采取乐观、开朗、豁达的生活态度,把目标定在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调适对社会和他人的期望值,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和兴趣爱好,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等,均有助于个人保持和促进精神健康。

七、关心、不歧视精神疾病患者,帮助他们回归家庭、社区和社会。

精神疾病患者和躯体疾病患者一样,也是疾病的受害者,应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帮助。

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对患者负有照料和监护责任,不仅不应该嫌弃、遗弃患者,还要积极帮助患者接受治疗、进行康复训练,担负起照料和监护责任。

社区不应歧视精神疾病患者,要创造条件帮助患者康复。

单位和学校应该理解、关心和接纳康复后的精神疾病患者,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精神残疾属于我国六类残疾中的一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保护。法律规定:保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疾病经久未愈,患者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功能受到明显损害,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实施救治。2006年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城建城管监察部门负责将患者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卫生部门确定定点医院并负责患者救治;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支付救治经费,其所属救助管理站在患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患者离院。

在农村和城市已经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或试点工作的地方,符合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对农村中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对城市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

八、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促进精神健康和防治精神疾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1年世界卫生报告》估计,全球约有四分之一的人在其一生中会出现精神或行为障碍;18岁以下的青少年中,五分之一有发育、情感或行为方面的问题,八分之一会出现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预防和治疗范文篇3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年达到4亿人,2010年达到8亿人。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没有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