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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格式(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4-07-30 手机浏览

欠条格式范文篇1

【摘要】拖欠工程款问题是建设领域的老大难。虽然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拖欠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大致可划分为二个层面:一是市场(工程)原因和企业自身原因,施工企业认真做好防范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施工合同关,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前提;二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使之更符合现实、更具操作性,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拖欠工程款成因对策

拖欠工程款不仅侵害了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危害社会。为此,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然而,施工企业作为资金需求量很大的行业,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拖欠工程款问题依然是建设领域的“第一顽症”,清欠工作仍然艰巨,几乎所有的施工企业仍面临着共同的难题:大量的拖欠工程款不仅制约了经营者的进一步发展,破灭了一些初次创业者的创业梦想,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企业与企业间、经营者与经营者间的债务链,A欠B,B欠C,……,债务链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形成施工企业拖欠款的原因

人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工程款滞后本来也属于正常现象,但为何会成为呆账、坏账呢?除了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三边”工程(边报建、边设计、边施工)、“五无”工程(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无设计、无施工资质)大量存在外,主要有以下原因。

1、市场因素

建设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而施工方由于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自然人或者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成为施工方的现象大量存在。施工企业是资源配制的载体和市场活动的基本经济形式,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为求生存,变相垫资现象司空见惯,为抢占市场不得不在欠款额度上做文章,助长了施工企业拖欠款的风气,并且拖欠款额度越来越大。

2、施工企业自身的因素

由于挂靠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占据了整个建筑市场的大部分工程,因此,大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被认定无效,根据惯例,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必须对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委托鉴定,发包方借机提出质量问题以及其他专业性问题,工程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在这方面也制定了许多法规,但偷工减料问题时有发生,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由于工程质量不过关,有相当一部分欠款都是跟质量问题纠缠在一起的,施工企业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想从发包方讨回工程款就难上加难了,无法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3、工程承包合同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对于建筑市场采取了较多的干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经常是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交织一起,而且由于建设工程投入较大,工程实施阶段程序多、时间长,内容复杂,案件往往涉及到合伙、合作建房、挂靠、转包、分包,施工与招投标、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材料供应等多个关系交织一起。一些单位法制观念谈薄,承包工程时不订立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为私营企业、个体户、自然人时这种现象较为突出,这类工程一般不进行招投标。其次,在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款时,发包方仅仅打一张简单的欠条,欠条内容不经过仔细推敲,致使漏洞百出,从法律角度上讲,这种欠条根本没有约束力。再次,工程完工时,有的工程决算书没有经过合法机构的审核,有的干脆连决算书也没有,纠纷发生时往往证据单薄,取证难,诉讼举证能力低,至使在拖欠付诸法律时大打折扣或根本无法实施。

4、欠款人滥用诉权,钻法律诉讼程序的空子

具体包括以下一些情形:一是滥用上诉权拖延诉讼,明知无理,仍然提出上诉,上诉后又玩失踪,法院无法通知,只好公告送达,合法地在时间上拖延;二是滥用签名盖章或者录音异议权,申请鉴定,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三是业主采用不组织验收、拖延审价等方式拖欠工程款。

二、对策

1、施工企业应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就当前来说,规模大、资质高的企业拖欠工程款率低于规模小、资质低的企业,原因在于大公司往往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事先在合同方面做得比较细致,同时,对发包方的信誉调查也比较重视;其次,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及时、正确反映并解决拖欠款问题,而规模小、资质低的企业,往往这方面做的较差。因此,要做好拖欠款的防范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在承接工程业务时,必须对客户的资信有一定的了解,必须做到知己知彼,防范风险。要配备专门人员,多渠道地对业主(或发展商)之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土地取得方式、地价支付进度和来源以及建设资金渠道、银行贷款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然后综合分析其履约支付能力,作出切合实际之判断。尤其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有要求垫资施工包括支付周期延长等变相垫资条件的,更要慎之又慎。二是在欠付工程款时,应取得书面的债权凭证(欠条上应有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盖章)。三是签订好书面承包合同,保证其合法权益。四是在催讨拖欠款时,必须做到有凭有据,最好的办法是欠款时让对方在账单上签字或以电报方式催讨。五是当诉讼时效快到时,应及时,不要因为时效问题丧失诉讼权。

2、加强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

首先必须提高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业务素质,使企业的法定代表充分认识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和核算是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树立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提供债权债务信息,便于及时采取措施,才能杜绝“偷工减料”的事项发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也不会在拖欠工程款时处于被动地位。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对于发包人是否可以以此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的问题,司法部门应区别对待:如果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到足以抗辩的程度时,例如工程不合格而必须拆除重建时,或者出现结构性而无法居住时,仅仅由于建设方没有提出反诉或者在履行合同阶段没有提出抗辩而支持施工的请求,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建设方的反驳理由成立。反之,如果工程质量轻微,不足以对抗施工方时,可以不支持建设方的反驳性抗辩。

3、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其是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研究

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抛弃守旧的观念,以开放、创新、发展的精神,继续摸索新路子、新方法,以期能更及时、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引导建筑市场,制裁违背诚信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之规定,依法加大催讨工程款拖欠的力度,严惩拖欠之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封锁主义,减少催讨成本。人民法院在审理发包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而严重拖欠工程款,引发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供应商材料款、施工设备企业设备租赁费等连锁纠纷案件时,要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的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要综合考虑连锁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第一个阶段之工程款。实际上,单纯的合同尾款数额在整个工程价款中所占比例一般不会很高,及时结清第一阶段之工程款就可以大大降低竣工结算之压力;另一方面,如果进度款不能中间结清,那么施工单位至少要将已欠付之工程进度款之数额与建设方确定下来,这对减少竣工决算的麻烦非常有利,对发生合同纠纷后施工企业寻求法律支持(诉讼或仲裁)也是非常有利的。

4、建立信用体系

加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信用网”、“个人信用网”的力度,使企业、个人的信用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5、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使之更符合现实、更具操作性

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这一规定脱离实际: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已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我们认定垫资一律无效,就违反了国际惯例,这是与国际建筑市场发展潮流相悖的。2004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条款,对其在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折价补偿的,应予支持。”虽然这是一份征求意见稿,但是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把这一规定应用到实际中,做法应该是: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事人已经结算,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不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法院予以确认,这种做法有力地保护了施工企业的权益,有效地遏制了拖欠工程款现象,值得制定政策的各部门借鉴。

总之,政府、企业乃至全社会应充分认识做诚信人、办诚信事的重要性,是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前提;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重点完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和承包行为;要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

[3]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Z].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

欠条格式范文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欠条格式范文篇3

2023年在局党组的精心领导、关心指导下,劳动监察大队一班人认真学习贯彻来陕重要讲话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勇于担当,克难攻坚,积极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省市区工作安排,以保障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抓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主动作为,克难攻坚、依法治欠,较好地完成了2023年上半年工作,现对工作开展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党史学习教育,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始终把加强党员干部党史学习和加强党性修养放在首位。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党规党纪等为学习重点,通过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夯实了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基础。

(二)深化思想作风建设,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一是健全完善制度。严肃干部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先后制定了公务用车、干部考勤等5项制度,切实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二是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通过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党纪,让党员干部更加注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强化廉洁自律,夯实清廉之基。一是积极学习《准则》《条例》,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贯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等各项规定;二是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努力让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蔚然成风。三是坚持“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主管的业务工作,又要加强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督促纠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加强单位成员间的沟通、配合、补台,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推诿,不马虎,认真负责、不折不扣地按照要求去完成。在工作中做到正确认识自己,甘做老实人,不做老好人。在生活中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老实做人,踏实做事。

二、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及主要做法

工作完成情况:2023年上半年共受理投诉案件122件,协调处理122件,涉及民工329人,工资339万元,群众赠送锦旗5面。共开展各类执法检查9次,累计检查用人单位208余家,督促8个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9.8万元。

主要做法:

1、积极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印制《条例》宣传彩页5000余份,深入项目工地、企业现场进行发放宣讲,进一步提升了企业规范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了群众依法维权意识。

2、依法治欠,强化效果。2023年严格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对拒不执行责令改正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执法结果落地见声,全年共行政处罚1家企业,收回罚金叁仟元。

3、主动监察,预判风险。为将欠薪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2023年在加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频次的基础上,对易发欠薪矛盾的砖厂、矿山及部分建设领域加强重点巡查。今年通过对全区9个砖厂开展每季度一次检查,逐步规范了砖厂企业工资支付方式,从而杜绝了砖厂年年发生的欠薪风险,上半年全区砖厂未发生一起欠薪矛盾。鉴于碧桂园翡翠湾装修项目广东乐宜嘉装修公司存在的多次欠薪问题,至今遗留欠薪矛盾依然突出,我们便确定专人包抓该企业在多次与碧桂园商洛分公司协商后,责令该公司先行垫付工程款60万元直接转入监察大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用于化解该项目遗留欠薪矛盾。

4、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化解陈案。对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及务工群众因工程量存在纠纷而造成拖欠工资的陈案问题,主动搭建调解平台,及时调解处理,化解欠薪矛盾,减少欠薪问题的陈案存量。

5、精心筹备,积极迎接省市考核。对2023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大队精心筹备,主动备考。并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积极协调考核准备工作,对考核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认真细致的准备考核资料,确保考核顺利进行。

三、存在问题

1、因党支部成立较迟,在党建工作方法上缺乏创新,党建基础工作仍不够扎实,部分党建工作制度落实还不够严格;

2、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要进一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积极争取参加省市培训活动。

3、根治欠薪工作的协调、考核机制还不够健全,部门间的配合力度还不够强。由于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的手段有限,一些强制性的执法手段要靠相关部门行使,但由于部门间的重视及处理方式不同,致使部分单位对劳动监察联合执法及案件移送等配合不够,限制了依法打击欠薪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抓好党建工作、推动工作发展。2023年区劳动监察大队一班人将继续以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为主线,严格按照局党组党建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抓好大队党建工作,党史学习工作,以抓好党建促进劳动监察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将党建工作作为大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创新工作形式、统筹安排,增强党员学习的自觉性和发挥干工作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抓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加强学习,完善学习制度,将每周一确定为集体学习时间,采取干部职工轮流讲解的方式,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案件办理等知识学习,并在每月开展一次案件办理点评活动,由主办监察员讲解近期所办案件,全体干部逐一进行点评,进一步提升办案水平。

(三)强化法规宣传,改善执法环境。充分利用日常巡查、专项督查,深入工地、企业过程中,持续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各项法规的宣传讲解,引导用人单位不触法律底线,不撞法律红线,提升劳动者走依法维护权益渠道的意识。

(四)抓主动检查,及时化解问题。创新日常巡查方式,采取中队长包片、监察员包点的工作模式,定期多频次的对所包片区用人单位及项目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将建设项目八项制度的落实实施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做到整改不到位不销号,整改不到位必处罚。

(五)加强依法行政,严查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坚持按照案件办理监察员负责制的原则,确保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处理结果公正公平。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做到上门投诉有专人接待,电话投诉有专人接听,网上投诉有专人受理,处理结果有专人回访。聘请法律顾问,对案件移交存在困难或因纠纷争议较大的案件,积极协调申请诉讼程序,确保群众权益得到及时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