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主任心得体会(收集3篇)
车间主任心得体会范文篇1
1.认真学习xx大精神,为和谐铁路做贡献
党的xx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一次民主和谐,团结奋进的大会,对于进一步动员全党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xx大精神内涵丰富,理论深刻,对全党全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当代铁路青工的他,严格遵照部局的指示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议文献的精神实质,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同时,他又将学习与实践很好的相结合,把xx大精神同自己的思想实际,岗位工作实际紧密的联系起来,进一步认清了新形势下铁路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进一步明确了铁路发展的思想和目标,也明确了自己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肩负的责任,站在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和谐铁路建设新的历史起点上,高举旗帜,坚定信念;提升素质,勇于创新;知荣明耻,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奋力拼搏;始终将为促进社会和谐,开创和谐铁路建设新局面作为自己应有的责任。他的这种大局责任意识,非常值得我们广大青年学习,我们应当以他为榜样,认真学习xx大精神,为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应有的一份贡献。
2.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当代青年价值追求
自20xx年xx提出“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来,段关工委、团委积极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开展“知荣明耻·做时代新人主题读书教育活动。自他参加了青工读书教育活动以来,他的思想认识有了很大的启发和提高,并加深了对现阶段在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同志中展开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理解,同时也认识到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中华民族传统思想的继承和发扬,是社会本质要求的集中体现,它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立场,同时也是对新时期一些不良现象的有力回应。在活动中,他认真学习“八荣八耻,努力把“八荣八耻转化为内心的行动,从身边事做起,从眼前事做起,从平凡事做起,对亲人讲孝心,对同事讲爱心,对工作讲热心,把“八荣八耻落到实际行动中,使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又有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作为机车乘务员的他,深知这个岗位的特点,工作流动性大,人员比较分散,难得组织集中学习,即便是组织学习也是时间有限,不能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为解决这一矛盾,他主动把青工读书活动搬到了线上。利用团员青年走车到外公寓休息的时间组织大家学习,相互交流学习的心得体会。并要求每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坚持自学。同时针对青工思想活跃的特点开展心得体会交流与有奖问答相结合的读书教育方法。把过去大家那种被“逼学习的态度改变成现在的“争、比、学。使每一名团员青年对“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使它贯穿在工作学习的全过程中,他还大力宣传了团支部编纂的机车乘务员应遵循的“八荣八耻。即:以构建和谐为荣,以破坏团结为耻;以遵章守纪为荣,以违章违纪为耻;以热爱企业为荣,以危害企业为耻;以钻研业务为荣,以不求进取为耻;以节能降耗为荣,以浪费资源为耻;以执行标准为荣,以简化作业为耻;以平稳操纵为荣,以臆测行车为耻。
我们团员青年是中国铁路建设的主力军,在推进跨越式发展建设的伟大事业中,要求每一位团员青年勤于学习,明辨是非,勇于践行,一定要把“八荣八耻转化为内心行动。襄樊客运车间利用派班室后面的空闲场地新建了一座停车棚,给广大职工同志们上下班带来了很多方便,但是新车棚自建好以后,一直未安排人员清理,车棚一度处于脏乱差的环境中,当他得知此情况后,立即汇报南线团支部并找到相关领导,表示愿意承担新车棚的日常清扫任务,并主动将新车棚纳入到自己的卫生责任区中,现在他定期组织团员青年清理车棚,始终保持车棚内干净整洁有序,得到了领导职工的一致好评,真正的将“八荣八耻落到了实处。去年八月中旬,客运车间职工孟文同志身患急性白血病,生命垂危需要大量救治资金,他闻讯后立即与南线团支部共同协调组织发动全车队职工为其捐款,并带头捐款二百元,短短的三天时间,他们组织青工捐款达两千余元,有六十多名青工参与了捐款活动,,虽然这些钱在孟文师傅的病情面前显得微不足道,但这是他们大家用自己的爱心去点燃希望,用热血浇注白血,在车间上演了一曲动人的和谐之歌。清明节期间,他又利用休班时间组织车队13名休班团员青年参加烈士塔扫墓缅怀革命先烈活动,他们在庄严的革命纪念碑前重温入团誓词,听取了导游讲解的革命先烈英勇而悲壮的斗争故事,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爱国主义教育、理念信念教育.
践行xx倡导的“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让他逐渐成长起来。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努力向李鑫同志学习,加强热爱铁路,热爱岗位的感情,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业务和思想道德素质,为创建“和谐襄机贡献自己的力量。
3.不断加强责任意识,确保客车绝对安全
随着全国铁路第六次大面积提速和动车组的开行,大量的新设备、新技术投入使用,对铁路各项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安全工作,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为了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业务素质,他利用一切时间专心致志的学习《技规》、《行规》、《操规》、《运规》、《事规》以及《东风11型内燃机车乘务员》等专业书籍,除了参加段、车间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班、班组学习外,他还抓紧休班时间自学。班前睡前也要求自己记上十条规章、学会处理两个机车故障,为了学懂弄通,他还经常和业务尖子交流学习心得,努力做到记得住、用得上、过得硬。功夫不负有心人,在20xx年秋季全路司机晋级考试中,他以骄人的成绩成为了客运车间唯一的通过者,为客车队赢得了尊严赢得了荣誉。后来,他又多次代表段、车间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练功比武活动,先后7次赢得集体和个人荣誉。不断学习使他树立了科学发展观,能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安全生产,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判断处理机车突发事件的能力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在实践工作中,他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每次出乘前都对机车各个部件进行认真的检查;运行中,认真了望,加强鸣笛,平稳操纵,随时随地做好各种预想,始终将客车安全做为工作的首位,一年来,他防止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事故苗子36起,为安全行车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车间主任心得体会范文篇2
语文课应该是扎扎实实地阅读课。学生只有深入阅读文本,才会走进文本,获得体验。本设计旨在根据教材特点和学生心理特点,引导学生走进课文所描绘的情境,以“一条主线”“两个板块”进行整体规划,深切感受“我”和小红车主人身上所具有的人格魅力,从而享受阅读乐趣,体验美德,并在浓厚的人文气息中品读课文、品悟哲理。
【教学过程】
一、复习导入
1.这节课,我们继续学习第19课《诚实与信任》,生齐读课题。
2.课后,让学生搜集和背诵一些有关诚实与信任的名言警句,并汇报。指名发言。
3.这些名言警句都告诉我们诚实守信是做人的根本。同样,课文中也有句很有哲理的与课题相关的话,快速浏览课文,找出这句话。
(生交流,师出示“不,人和人之间还有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你给我留下了诚实和信任,这比金钱更重要。我再一次谢谢你!”)
反复朗读这句话,注意停顿。(指名读,齐读)
二、精读课文,感受真情
1.默读课文(1-3)自然段,划出最能体现“我”诚实与信任的句子,在自己感受深的地方做些批注。
2.生交流,适时出示句子“我环顾四周,看不见一个人,便在路灯下写了一张字条,压在小红车的雨刷下。字条上,我写明自己的姓名、电话,希望车主与我联系。”
3.引导生理解感悟“我”的诚实以及对小红车主人的信任。
(1)“环顾”是什么意思?看不见一个人,作者又没有离开,可见作者的品质如何?“便”可以看出什么?体会作者的诚实以及写字条毫不犹豫。
(2)字条在什么地方?压在小红车的雨刷下,这说明了什么?
(3)字条上有什么内容?生回答,自己的姓名、电话。
4.师问:“假如是你,你还会写什么内容?”
生1:写当时的天气。
师追问当时的天气如何?从哪句话中可以看出。(天很黑,又有雾,尽管有路灯,还是看不清。)
生2:我会写车主也有责任,告诉他是违章停车的。从“我往回走了五六十米,看见一辆小红车停靠在路边,左侧的反光镜也碎了。这辆车的车头超出停车线二三十厘米,但它毕竟是停着的,责任应该在我。”
师引导生讨论责任在谁?从哪些地方可以看出。
生3:“我往回走了五六十米”可以看出我开车的速度很快,责任应该在我。
生4:“这辆车的车头超出停车线二三十厘米”可以看出这件事的小红车的主人也是有责任的。
生后半句又说责任应该在我。说明作者遇到问题没有逃避而是勇敢地将问题承担下来。转念一想,我是开车的呀,我应该注意到这辆车子的,小红车又不是人,他看到车怎么会躲呢?所以责任应该在我。
生“毕竟”是追根究底的意思。说明当时作者想,虽然小红车也有责任,但我的责任更大些。可以看出,他在事故面前诚实与勇于承担责任的可贵品质。
生3:我要告诉他,我当时不是有意要撞他的车,而是归心似箭,车速过快。从“快到家时,汽车刚从快车道进入慢车道……我往回走了五六十米……”可以感受到。
生4:我要劝小红车的车主下次停车时要注意,不能超过停车线。
……
5.师(总结):有这么多的理由可以写,可是作者为什么不写事故原因呢?(生讨论交流,明确“我”没有推诿而是敢于承担责任的可贵精神)而且应该是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作者却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这种精神真令人敬佩,谁能读好这句话。
【设计意图:通过这一假设,学生以“我”的视角来思考问题,巧妙地将学生的注意力由“写字条”这一局部引向事情发生的那个晚上这一“整体”,通过分析当时的情况,使学生对我的诚实有了深刻的认识。鼓励学生自由表达,在品读中产生想法,对他们个性的形成起到了很好地促进作用,通过让学生理解放字条是对小红车主人的信任,突破了难点。】
6.“我”留下了字条,你觉得“我”还留下了什么?
生(齐):还留下了“诚实与信任”。
师对学生的回答予以肯定,“我”给小红车主人留下的不仅仅是一张字条,还留下了诚实与信任。如果你是小红车主人,看到纸条会说什么?
【设计意图:看到纸条,小红车主人会说什么呢?“我”无从知晓,文中也无只字片言。这是文本的一处空白,同时也为学生留下想象的空间。以文本为依托进行适度拓展,能让学生真切体会到“留下纸条”这一举动所蕴含的人格力量,同时也为后文的学习作铺垫。】
三、创设情境,深读品悟
师(过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同学们说的,正是小红车主人所想的。所以,事隔三天,小红车主人主动打电话与“我”联系。
1.出示对话,听对话录音感知内容,找出哪些话是我说的,哪些是车主说的?
2.同桌分角色自由朗读对话。
3.交流反馈,从打电话这部分内容,你感受到了什么?
生1:从“我”的话语中,感受到了“我”勇于承担责任、严于律己、真心诚意赔偿。
生2:从小红车主人的话语中,感受到了他对“我”的谅解,他的不计较得失,他的感动与感谢、敬佩。
生3:小红车的主人给“我”打电话的目的不是索赔,而是表示感谢。他感谢“我”对他的诚实与信任!
生4:从“不,人和人之间还有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你给我留下了诚实与信任,这比金钱更重要。我再一次谢谢你!”这句话中我可以看出他们两人都是把诚实与信任看的比金钱还要重要的人。有钱不一定能买到诚实与信任。
……
师对学生的感悟加以肯定,并鼓励学生要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4.指名男女生分角色朗读,生评价。
5.师引读第11自然段,学习第11自然段。
(1)什么话深深地记在作者的头脑里。(生交流)
出示:“不,人和人之间还有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你给我留下了诚实与信任,这比金钱更重要。我再一次谢谢你!”(生再读感悟。)
(2)如果将“印”换成“记”好不好?让我们把这句话也印在脑海里。生背诵小红车主人说的这句话。
(3)到此时,你有什么话想对他们说么?写下来,交流。
【设计意图:要珍视学生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让学生把阅读后的想法写下来,是学生在读完课文后倾吐的需要。通过这个训练,将诚实与信任比金钱更重要道理,牢牢植根于学生心中。】
四、总结全文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很多东西都是比金钱更重要的,说说有哪些?指名说。(生命、时间、知识、健康、友情……)
希望我们能拥有这些比金钱还要重要的东西,让这些美好的品质在我们的心中生根、发芽。
【设计意图:通过对课文的延伸,引导学生正确地看待金钱,要珍惜比金钱还要珍贵的东西,富有发人深省的教育和启迪意义。】
五、课后作业
1.这篇课文为什么要用“诚实与信任”作题目?想想看,还能换个题目吗?
车间主任心得体会范文篇3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
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文秘站:]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