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托管总结(收集3篇)
课后托管总结范文篇1
一、课税客体归属关系的判断根据
课税客体的归属连接着课税客体和课税主体,要确定课税主体,我们就必须明确“归属关系”是什么?由于课税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和事实三类[2],对于三类客体我们宜分别探讨。首先,当课税客体为物时,客体的归属关系如何确定?笔者以为,早期的税法将税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对人税着眼于人的因素而设立,而对物税则着眼于物的因素,既然是对物征税,征税机关只需考虑物即可,勿需考虑纳税人为谁。例如对一斤大枣征一两枣的税,将枣从中取走即可,纳税人为谁对征税机关而言并不重要。当然谁从大枣中收益,谁自然就因负担这些税而成为纳税人。但这种以物征物的方式,造成税款形式上的千差万别,显然不符合国家财政的需求,将税款一并折合为金钱已成为现代国家通行的做法。因此,确定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使之于物外另行给付金钱就有十分必要。但我们从这种逻辑演变过程中,可以发现课税客体为物时的归属依据,即谁享有收益,谁就应当以收益纳税,遵循“收益原则”。以“收益”为判断“归属关系”的依据,也体现法律上的公平理念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如果课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没有这种收益关系,纳税义务人没有从中收益反倒为之纳税,其权利与义务显然不对等,其不合理性也十分明显。当然,“收益”并非是一个法学上的标准,税法在确定课税客体的归属的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将作为课税客体的“物”归属于物的所有人,因为物的所有人也多是课税客体的收益人,在二者不一致,即当课税客体即物的形式上的所有人与事实上的收益人不一致时,税法则倾向于将课税客体归属于物的事实上的收益人。
其次,当课税客体为行为时,课税客体如何确定归属?由于哪些税的课税客体为行为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台湾学者陈清秀的观点,认为消费税和交易税的课税客体主要为行为。对于消费税而言,其间接消费税,如营业税,为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或外国货物之进口行为;直接消费税,如娱乐税等为消费行为。对交易税而言,其中的证券交易税,课税客体为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行为;不动产取得税的(契税)的课税客体为不动产的买卖等法律上的交易行为等[3].对于课税客体为行为时的归属问题,笔者以为应以“行为者”为判断标准,即对行为的实施者课税。例如,有关国内交易的消费税的课税主体为进行课税客体转让的行为人。但契税的课税主体为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而非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者(行为人),令人费解。
最后,课税客体为事实的情形主要是指印花税。当课税客体为事实时,应以引起事实发生者为课税主体,即对于印花税而言,为书立、领受相关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如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等。
以课税客体的分别类型来确定课税客体的归属原则,以这些归属原则确定课税主体,构成课税要件上严密的逻辑结构。但由于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在实践中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一些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存在混淆之处。例如课税主体(纳税义务人),通常理解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4].据此,凡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即为纳税义务人。但我们从课税要件的角度看,课税主体应为课税客体所归属者,两个概念明显不同。凡为课税客体所归属的人为纳税义务人,凡与课税客体无此归属关系的人,便不能称为纳税义务人,只能是代缴义务人。而在我国许多税收法律、法规中,纳税义务人与代缴义务人混用的情况很多,例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既然全民所有的房产的经营管理单位并非房产的所有者,也非房产的“收益”享有者,与房产并无归属关系,则不应该称为纳税义务人,而只能是代缴义务人。同时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也因与房产并无税法上的归属关系,实质上只是代缴义务人而已。
二、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课税客体归属问题的判断
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法都直接对课税主体作出明确地规定,课税主体明确,课税客体的归属也就明确了。但当形式上的课税主体与实质上的课税主体不一致时,课税客体的归属如何确定往往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课税客体的归属涉及到课税主体为何人的问题,与课税客体的有无不同,遵从实质而非形式是税法的必然选择。但此处的“实质”是指什么,是法律实质抑或是经济实质?并不很明确。对此日本税法学界素来存在法律归属说和经济归属说的争论。所谓法律归属说是指,当课税对象的法律(私法上)归属在其形式和实质不一致的场合下,应按实质来判断课税对象的归属;也就是说,当法律上的形式与法律上的实质不一致时,以法律上的实质为准。因为实质重于形式,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此说顺承了法律(私法)对于此问题的一般理解,也是较能为学者接受的观点。而经济归属说则认为,当课税对象在法律上(私法)的归属与经济上的经济归属不一致的场合下,应当按照经济上归属来判定课税对象的归属原则[5].实际上,这两种学说并非绝然对立,他们将形式与实质的不同区分为法律形式、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当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一致时,二者并无区别;当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对立时,二者的区别就十分明显了。例如,妻子基于其丈夫的全权委托,从事有价证券交易并有所得,此时在税法上有价证券交易的所得应归属于谁,即由谁纳税?由于妻子从事有价证券交易系法律形式,丈夫作为委托人享有收益系经济实质,并且丈夫作为证券交易所得的所有人享有法律上的收益系法律实质,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于此时并不矛盾,因此,两说的结果也是一致的,即应由丈夫纳税。但是,如果妻子将所得据为己有,并未将其归还给丈夫,则丈夫作为证券交易所得所有人的法律实质,与妻子作为实际所得收益享有者的经济实质相矛盾,依照法律归属说应由丈夫纳税,依照经济归属说应由妻子纳税,结果产生差别。其实,对课税客体的归属系法律归属还是经济归属之争,来源于对日本所得税法的第12条的理解。该条文规定“当有资产或事业所产生的收益被认为是法律上的归属于某人时,而该人仅仅是名义人,在实质上并不享有该利益,而由该名义人以外的人来享受该利益时,当认定该收益应归属于该收益的享有者。此时对收益享有者应适用实质归属者课税的法律规定。”争论的焦点在于“该收益应归属于该收益的享有者”中的“收益的享有者”,是法律上的“享有者”还是经济上的“享有者”?法律归属说与经济归属说的分野也肇始于此。如果我们单纯依赖文理解释,我们认为经济归属说更有道理。但对该条仅仅从文理解释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以论理解释中的合宪解释来补充,因此法律归属说的合理性就凸现出来。法律归属说不仅仅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而且在确定课税客体的归属的具体问题上,显得更为合理,因为它体现了明确和稳定的优点,应成为我们解释课税客体归属问题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有所论及。
三、特殊类型之课税客体的归属判断
在确定课税客体归属的判断原则之后,我们有必要对一些特殊类型的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作进一步探讨,这些特殊类型包括共有财产、无权占有财产、信托财产收益的归属等。
共有财产的归属。共有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分。对于按份共有而言,课税客体归属的确定比较简单,由于各按份共有人都按照其应有份额享有收益,也自然应当按照所享有的份额纳税,也就说,按份共有财产作为课税客体按照事先确定的份额确定其归属。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由于在共同关系终止前,财产为全体共有人共有,没有份额之分,所以,法律上全体共有人作为一个整体享有共有财产的收益,理应作为一个整体为共有财产纳税,构成税收之债中的连带之债。如果就共有财产设有管理人,由于管理人并非共有财产的收益人,也不可能成为共有财产的课税主体,即纳税人,仅仅作为代缴义务人代缴税款而已[6].可见,共有财产的归属关系与私法的相关法理是一直的。对于共有财产作为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在我们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只是见于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通知中,如“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7]又如“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8]基本体现了共有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理。
无权占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一项财产由无权占有人占有,其纳税义务由谁负担,税法上并不明确。笔者以为,税法所重者为经济事实,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也为税款稽征的经济便利,由无权占有人纳税较为可行。那么,无权占有人的税法地位为何?无权占有的财产作为物,其归属应按照“收益”的原则,如果无权占有人最终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成为最终的收益人,即成为纳税义务人,如果未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即非财产收益人,由于课税客体并未归属于他,则仅仅作为代缴义务人而已。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仅仅国家税总的一份通知涉及这一问题,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9]
信托财产收益的归属问题。所谓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0].在法律上,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在税法上,信托财产仍然视为委托人所有(经济上的所有权)[11],当财产转移时,无需缴纳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此涉及课税客体的有无问题,尚谈不到课税客体的归属。但在信托关系存在期间,信托财产因经营或交易从而产生所得时,在税法上如何确定其归属,却是一个问题。由于在私法上,这种所得在他益信托的情形下应归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所有,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应归委托人所有,既然受益人或委托人享有收益,作为所得税课税客体的信托财产所得即应归属于他们,由受益人(他益信托)或委托人(自益信托)将其并入自己的所得中纳税。如果存在收益人不存在或不确定的情形,将委托人视为所得的收益人,由其纳税[12].当前我国信托业的税制问题已经成为信托业发展的顶瓶,但相关立法乃至部门规章在此领域仍然是一片空白,在未来的立法中,信托财产作为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必须在相关法条中予以增补。
四、课税客体归属判断原则在立法上的明确
课税客体的归属无论是对税法理论的建构还是对税收实践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立法上对其明确十分必要。对于课税客体的归属而言,由于其主要涉及判断原则和特殊问题的解决,在立法技术上没有困难。当前,我国尚未出台《税法通则》,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规定也十分有限,将来我国《税法通则》的立法也应借鉴德国《租税通则》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如其第39条:“经济财产归属于财产所有人。如果财产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于事实上管领经济财产,且原则上在通常使用期限内,可以排除所有人对该财产的影响,经济财产则归属于第三人。信托关系的经济财产归属于信托人,让与其所有权以担保债权的经济财产归属于保证人,自主占有制财产归属于自主占有人。经济财产为数人所共同共有时,如果租税课征时有分别归属之必要,按其应有部分归属于各共有人。”[13]当然,德国《租税通则》所谓的经济财产的归属与课税客体的归属有别。笔者以为我国未来的《税法通则》应对经济财产的归属问题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应对课税客体的归属原则作出规定。
「注释
[1]由于课税要件要解决的是税收之债是否成立的问题,而征税主体与税收之债的成立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课税要件中的课税主体主要是指纳税义务人。
[2]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第二版),台湾翰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一款
[5]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参见黄茂荣:《实质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植根杂志第十八卷第八期[7]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
[8]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
[9]同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11]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12]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课后托管总结范文篇2
【关键词】案例教学;信托与租赁;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案例教学法已经成诸多经济学科教学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但如何在《信托与租赁》课程中有效地使用案例教学,以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一直是困扰许多金融学教师和学生的重要问题。
一、《信托与租赁》课程的特点
《信托与租赁》是一门综合性和实践性相当强的学科,属金融专业的重要分支,主要负责系统地讲授商业银行信托与租赁业务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它不仅是金融学专业的必修课,而且是管理学和经济学等专业的重要课程。
《信托与租赁》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信托业务,具体阐述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信托的起源与发展,信托的职能与作用,信托的种类以及主要信托业务;第二部分是租赁业务,具体阐述租赁的基本概念与特征,租赁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租赁的资金筹措,租赁项目的管理,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及其他业务。一般要求学生先修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课程,具备一定的金融学专业知识。
如何讲授《信托与租赁》课程,培养企业需要的相关人才,是高等院校迫切需要思考和不断探索的问题。长期以来《信托与租赁》的教学基本上以理论学习为主,而对学生解决信托与租赁业务的操作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训练几乎没有。而案例教学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的准备和讨论,来提高学生搜集资料和信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案例教学也能促进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沟通表达和团队合作能力。在《信托与租赁》中应用案例教学,将更有助于学生吸收和消化专业知识,启发创造性思维,培养专业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介绍
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870年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C.C.Langdell)对学生进行的职业训练中,后经由哈佛企管研究所所长郑汉姆(W.B.Doham)的推广,逐渐扩展到商业、医学和管理学的教育领域中,并从美国迅速传播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教学中[1]。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引入我国。从此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受到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且被广泛地运用到不同学科的教育中,也成为进一步改革本科教育,解决其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希望所在。
国际上以案例教学而著称的哈佛工商学院曾将案例教学法界定为:一种教师和学生直接参与,共同对工商管理案例或其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2]。讨论是案例教学的核心方法。小劳伦斯·E·列恩(Laurence.E.Lynn)[3]认为,教学案例是一个描述或基于真实事件和情景而创作的故事。它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学习者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后会从中有所收获。在我国,王珏辉(2007)[4]认为案例教学是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学生对案例的分析、研究和讨论,就问题做出判断和决策,从而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活动过程。萧毅鸿等(2012)[5]认为案例教学是指以案例背景材料为出发点,在教师培训者的引导与组织下,学习者通过调研并查阅相关资料,对案例材料中的问题进行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以加深对课程的理解和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王永桂等(2013)[6]认为案例教学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平台、以问题为基础、以讨论为导向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际上,与传统教学相比,案例教学的特点如表1所示。
综合来看,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教师在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引导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对专业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所感悟和认识,并且对一些难以掌握的理论,也能有所理解。
三、案例教学在《信托与租赁》教学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信托与租赁》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问题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作用主要是挑选案例,布置任务,引导学生讨论和进行总结。而学生则需要阅读相关案例资料、思考其中问题并通过小组讨论等形式进行讲解、辩论和表达,承担了更多的学习任务。显然,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整个教学的中心,而教师是教学的参与方和引导方。
然而受课时的限制和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教师为了学生能更快的掌握信托与租赁的相关专业知识,会不自觉的主导了整个案例教学的过程。有时教师会将自己对案例的理解和观点讲解一遍,不给学生充分自由讨论的空间;或是放任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教师没有进行相应的引导、提示和总结,这就使案例教学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学生在应试教育的压力下,也习惯了被动的接受教师所讲授的知识,或是害怕自己的观点受到教师和同学的质疑,而不愿意参加讨论,这些都会影响案例教学的质量。
(二)传统应试教育体制对开展案例教学的制约
虽然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引入了案例教学法,但由于传统应试教育的体制,案例教学方法的改革迟迟难以推进。一种观点认为本科教育应把重点放在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上,而具体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和技能可以在日后工作培养,而理论知识的讲授更适用于传统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无用武之地。也有人认为案例教学就是“事例教学”,只是传统教学的一个补充,为了增加课堂的生动性和趣味性,使目前的案例教学依然注重结论的获得,轻视知识的探索过程。
同时,在现行的应试教育的体制下,传统教学和案例教学都是围绕考试的内容进行的,教师对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预成的,学生通过这堂课的学习必须掌握与考试有关的内容。那么在现行考试体制未变的情况下,案例教学耗时耗力,可能会被教师和学生所排斥。
(三)《信托与租赁》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择问题
要使用案例教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选择合适的案例,因为案例的适宜性将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8]。案例需要具有真实性、典型性和问题性等特征。多年来,我国在信托与租赁领域出现了不少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典型案例素材,但这些案例都处于动态发展和变迁过程之中,收集到相对稳定又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比较困难。
目前,对信托与租赁案例的搜集、整理与分析等方面的工作仍存在不足,案例资源不足且质量不高[9]。有些教学中直接引用国外的案例,由于国内外经济制度和环境的差异,国外的案例不一定适应中国的国情,这就增加了学生分析案例的难度。有的虽然使用国内自编的案例,但这些自编的案例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具有典型性和时效性的国内知名企业案例比较匮乏,且许多企业案例并不对外公开,这给案例的搜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对案例的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教师为节约时间,会逐一说明其中的知识点,使案例分析在教学过程中成了摆设,似乎只要知道了相应的规则,事实就很容易得出结论,而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锻炼也无从谈起。
四、《信托与租赁》案例教学体系创新的主要设想
(一)教师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确保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
为了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教师要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对《信托与租赁》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理念、案例教学基本方法和案例教学保障措施等基本问题进行不断探索,并根据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关注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案例教学方法。例如,对于信托的种类和分类这种比较容易的教学内容,教师可提前布置求解性案例让学生调研分析,并在课堂上进行提问和评价;对于信托的资金筹措和管理这类比较难以理解的教学内容,可采取教师提前布置经验介绍性的示范性案例让学生学习和分析,在课堂上以“学生问、教师答”的方式进行教学;对目前还存在争议和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教学内容,教师可在课前布置案例让学生研究思考,课堂上采用小组讨论,教师总结的等方式进行教学,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对案例教学进行严密的组织,一般有以下几个重要环节构成,如下表2:
表2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
步骤项目名称注意事项
1案例选择教师要慎重地选择合适的案例,注意案例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启发性及难易程度;
2教学准备教师要熟悉案例的相关内容和背景知识,并进行事先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学生要提前阅读和思考案例,对案例有一定的理解
3课堂讨论可采用个人发言、小组讨论、集体辩论等形式;讨论内容可包括影响因素分析、方案比较和选择、最终实施方案等几方面
4效果评估可由教师或学生自行对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要求学生写出书面研究报告,可作为期末成绩考核的一部分
(二)正确处理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关系
不论是传统教学,还是案例教学,都是为了能让学生全面系统的掌握《信托与租赁》的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和科研能力,以便于学生在今后工作中运用相关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信托与租赁中的实务部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但这不意味着它不涉及到任何理论,其内容性质决定它必须要首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论[7]。比如,在讲述租赁项目的管理的时候,需要对租赁的定义与特征、种类与分类、租赁的资金筹措、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计算等概念和理论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如果对最基本的概念及各个环节的内容等都不了解的话,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就无从下手,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同时,在《信托与租赁》课程考核中,要针对案例教学制定与传统教学不同的考核标准。可以将期末成绩分为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教师在上课之前应先将考核标准告知学生,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采取将每个学生在案例分析与讨论时的表现计入平时成绩、在期末考试中加入案例分析题型或是辅以论文、口试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10]。
(三)丰富《信托与租赁》案例类型,保证案例教学需要
首先,要在充实传统理解性案例的基础上,增加知识创新型案例。传统案例一般都比较简单,用于加深学生对课堂理论知识和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的理解,有助于学生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但目前,我们已处在多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还要求学生具备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因此,还必须增加知识创新型案例。这就要求教师要密切关注国内外信托与租赁行业的发展变化和重大事件,及时抽选出适当案例,确保紧跟社会热点的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兴趣,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
其次,还可以将一些暂时还没有最佳解决方案的案例,作为学生毕业论文的研究课题或是作为科研项目的一部分,运用案例研究法来完成论文的撰写,提高论文的原创性,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论文抄袭现象,也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最后,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组织一批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的教师,编写适合本科教学需要特别是本校使用的《信托与租赁》案例库。案例的编写,既可以参考他人的成果,进行总结和提炼;也可以组织教师和学生去信托公司和租赁公司调研,取得第一手资料,在实践中编写案例可以提高案例教学质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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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校级重点建设课程《信托与租赁》(项目编号:KCP2013-05)。
作者简介:
高晓燕(1964—),女,河北鹿泉人,博士,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教授,硕士生导师。
课后托管总结范文篇3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是教育研究活动的基本单位。其管理内容,站在不同的位置,或考虑问题的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及不同的内容。
1.广义狭义的理解。
广义理解。按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内容应包含有8个方面:①组织;②课题类别和选题;③申报;④评审;⑤经费(管理);⑥课题管理;⑦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⑧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狭义理解。仅指“⑥课题管理”这一部分。
2.工作性质的理解。从课题管理的分工工作性质看,既包含有行政性的管理,又包含业务性的管理。
3.课题级别的理解。从立项课题的级别来看,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可以有5级。
部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审批的课题;
自治区级——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的,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广西教育厅批准立项的课题;
地市级——由地市教科所教研室组织,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或教育局批准的课题;
县(市区)级——县教研室组织,县(市区)教育局批准的课题;
校级——学校自己组织并批准立项的课题。
4.管理层次的理解。
宏观管理——课题的规划管理属于宏观层次的管理,意在引导科研方向,形成研究重点,调动、组织和协调研究力量,有助于教育科研工作整体目标的明确与教育研究资源的合理组织。如区教科规划办对全广西、各地市教科所教研室对本地市、各县教研室对本县区范围内课题的规划管理。
宏观管理较偏重于行政性的管理。
微观管理——以课题的研究进程为管理对象,以研究方法与技术为主要领域,以课题个体的成果效益最优化为管理目的,是落实课题规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关键。指课题自身独立的管理。
微观管理偏重于业务性管理。
中观管理——介于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之间。
5.工作过程的理解。从研究工作发展过程看,可分为规划管理、过程管理与成果推广应用管理三大板块管理。
总之,课题管理内容是相对而言的,站的位置(上、中、下)、角度的不同,所指的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也有所不同。有的时候是既有分别,又有互相包含,不是截然分开。
本讲座所讲的管理内容和要求,主要是确定在两个方面:
一是针对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自治区一级课题的管理问题来讲。
二是针对与大家关系比较密切,目前大家比较关注和急需了解的关于“课题的管理”、“课题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两大问题来讲。
第二部分关于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管理
一、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管理,主要遵循“上管下”、“自管自”和“委托管理”的办法进行。
1.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有管理职责,直接管理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指导委托课题管理单位进行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2.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含A类、B类的C类)的日常管理,委托地市和高校教育科研机构进行,具体为:
①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地、市、柳铁管辖的,委托地、市教科所(教研室)、柳铁教委普教科进行管理。
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高等学校的,委托该校分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部门(如:科研处、教务处、高教室、教科所等。)进行管理。
其余(指上述提到的“地市或高校所管辖”以外的其他单位,如区直单位、区直中专、区直幼儿园、教育学会),由区教科规划办直接管理。
我们把以上①②所提到的地市教科所、教研室和高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部门称为:委托课题管理单位。
3.各立项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自我管理、具体管理。
二、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委托课题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1.地市教科所教研室及高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部门,负责对课题的日常管理。协助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管理所属范围的重点(A类、B类)课题,代为管理所属范围的一般课题(C类),做好有关工作。
2.对课题研究过程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了解、检查立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督促课题组按计划开展研究;对研究工作尽可能
题申请,均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二)组织鉴定单位。
1.通讯鉴定。所有课题(A类、B类、C类),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
2.会议鉴定。将分不同情况安排:
(1)A类课题,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
(2)B类课题,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或者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课题管理单位组织。
(3)C类课题,主要委托课题管理单位组织。具体为:
①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地、市、柳铁管辖的,委托地、市教科所(教研室)组织。
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高等学校的,委托该校分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部门(科研处、教科所、高教室等)组织。
其余(如: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区直中专、技校以及区直单位等等)仍然由区教科规划办组织。
凡委托地市教科所、教研室,或高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部门组织会议鉴定的,由区教科规划办发给委托书。鉴定结束后,受委托鉴定单位将会议鉴定结果报给区教科规划办。
第四部分课题经费的管理、筹措和使用
一、课题研究经费
1.A类课题由区教育科学规划办资助部分经费;B类、C类课题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及自筹。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应对课题研究给予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2.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