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企业管理制度(收集3篇)
村集体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篇1
(一)选择发展集体企业的历史必然性
集体企业的兴起是以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引发起农民的极其强烈的致富欲望作为内部驱动力,以农业生产水平达到空前的高度从而产生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内部条件,以国家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诸如从舆论宣传上营造有利于集体企业发展的政治空气,从政策上为集体企业提供有利其发展的优惠条件等为外部条件,总之,“异军突起”的集体企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来自内外部的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今后集体企业兴起发展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已经再也不可能重现与“复制”出来。
第一,在很多时候由于对某个人的崇拜甚至神化,将发展集体企业说成是个人的选择,实际上发展乡村集体企业决不是哪个人的个人选择。乡村集体企业承继了时代的集体资产承继了那个时代的精神文化以及把握支配着精神与物质资源的乡村干部群体,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决定了发展道路的选择。发展集体企业的村落大都比较贫困,很少有能够兴办私营企业的富裕户,即使办一个小的作坊也需要几户甚至十几户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在村镇集体企业兴起之前,生产小队集体所有的工副业生产小作坊就是农民赚取零用钱的主要依托。20世纪80年代初期,废除了管理体制,逐步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从对生产的指挥管理的角度看,在、生产大队与生产小队三级中首先出现了生产小队虚置的现象,小队成了空壳,小队干部能够直接指挥管理的只剩下了这些工副业生产的小作坊。与此同时,原来的生产大队同样也丧失了对农业生产的直接指挥管理权。当村委会将属于生产小队集体所有的工副业生产小作坊无偿地集中到村庄统一管理的时候,生产小队的管理职能也就彻底流于形式了。自此,村委会一级也就借发展村有集体企业的机遇克服了虚置化趋势从而复活起来。不能说这就等同于生产大队的恢复,但是在单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日益成为村级经济的支柱之后,在农业生产上丧失的权力已变得无足轻重,通过集中统一经营管理村有集体企业村委会的权力得到了空前的强化,生产大队干部们心中强烈的失落感也因此一扫而光。从村民个体的角度看,尤其是在各个生产小队的工副业作坊的规模价值不尽相等,经营状况不尽一致,产权归属甚为模糊的情况下,无偿地集中到村里,对于生产小队集体特别是村民个体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农民为什么能够接受这种无偿占有呢,原因就在于这种无偿占有是从一个小集体所有转变为一个大的集体所有,而小作坊本身又是难以分割的,村民们忽略或感觉不到这种隐含的剥夺。因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很多村庄顺理成章地选择了兴办集体企业进一步致富的发展道路。
第二,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村,面对的是强大的城乡二元结构,既要参与城乡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还要参与来自同处农村的乡镇企业间的激烈甚至是恶性的竞争。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管理体制被废除的只是与土地相联系的农业管理,在与农民的生存发展关系更为密切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村干部拥有了更大的决策和管理权。普通的农民尽管已经进入村办企业,但是与以往相比作为单纯的劳动力的地位并未得到改变。普通的农民并未真正走出农村,他们是依靠村干部和企业领导者的双脚间接地走进外部世界的。面对城乡二元结构中极其强大的城市,作为弱势一方村庄只能组织起来,村干部成为了集体的当然的代表者,只有以集体的力量参与竞争,才能达到保护既得利益争取更大的预期利益的目的。
第三,乡村集体企业起步时,城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正处于举步维艰的胶着状态,产业结构的解体与重构,组织结构的重组以及普遍开展的以减员增效等举措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改革,不同程度地带来了社会的振荡与经济秩序的混乱。为了减少振荡缓解混乱,以及降低生产成本或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国营大中企业普遍将一些工艺质量水平要求不高或即将淘汰暂时尚有市场的产品的生产地从城市转移到农村,以便救活濒临倒闭的企业或是转嫁企业改革的成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集体企业是以极大的热情欢迎城市及大中型国有企业这样做的。不仅如此,乡镇集体企业还要千方百计通过亲缘、地缘、业缘关系等社会资本的运作来克服既存制度的种种限制,争取尽可能多一点的投资、投技术、投人才以及产品生产或来料加工。在付出一定代价之后农民的生活也相应地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在各种经济往来过程中农村集体企业吃亏上当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的。
第四,绝大多数集体企业的发展始终高度地依附于各级政府及掌握部分权力的干部,除了政治上的支持政策上的倾斜之外,政府对待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几度变化也影响制约了集体企业的发展。在集体企业的兴衰史上,与私营个体经济的关系几乎呈“此进彼退”之势。集体企业发展推进较快的时期往往正是各级政府部门对私营个体经济的对策犹豫不定,私营个体经济得不到有力支持的时期。在1987年之前,各级政府对待私营个体经济的态度基本是不提倡、不宣传、不支持、不取缔,任其发展,自生自灭。在1989年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已经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在企业的收入分配方面,领取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得的收入,而把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作生产发展基金,增加社会财富,发展公共事业,作不到这些的,不能再当党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集体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一些私营企业主也纷纷戴起了“红帽子”,将企业改称为集体企业或是假充集体所有挂靠在乡村集体之中。随着私营个体经济的曲折发展,党的政策与时俱进,各级政府逐渐扭转了对集体企业的偏好,开始公正地对待私营个体经济,于是出现了私营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局面。这一变化可以从C村老书记的一段话中曲折地反映出来“‘十四大’时我还觉得有点指望,想着振兴集体企业。到了‘十五大’我就觉着集体企业完了。”在1992年召开的中共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所有制结构的转变问题,将以往倡导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单一所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经济体制,但是,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地位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在1997年召开的中共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一方面延续了对私营经济中存在的雇佣关系与剥削被剥削关系的观点,另一方面又提出了显然不同于以往提法的新的观点,将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私营个体经济所遭受的来自各方面的不公正待遇从理论上完全解除了,集体经济与私营个体经济开始成为公平竞争的伙伴,乡村集体企业也因此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
(二)导致集体企业衰落及干群关系紧张的若干问题
村办集体企业自初建之日起便遇到了诸多难以跨越的障碍,只是由于这些障碍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还未上升为主要矛盾没有凸现出来。
第一,行政村界的日趋封闭禁锢了集体企业的发展。突破行政村界的束缚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打开经济壁垒,是企业健康发展的理想状态。可是,实践中大多数类似C村的“明星村”都在有意识地加固村界,这种加固村界的作法所付出的代价是极其昂贵的。
在集体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之后,也就意味着与经济收入相关的生活上升到了一定的水平。“明星村”的村民的生活水平一般都比周边村庄的村民的生活水平高出很多。要想长时期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必须使集体企业长时期地处于稳定发展并不断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村与村之间都是竞争的对手,同时在资源利用上、利益分配上村与村之间是有着极其严格的界限的,所以在那些“明星村”里,村籍就是取得令周边村庄的村民十分羡慕的身份和获得较高经济收益的先决条件。“本村人”就是在领导者的着力倡导下在村民积极接受下出现的一种身份象征。对村民满足的是个体的归属感,同时又通过极强的排他性令其感受到自身地位的优越。总之,在这类“明星村”的行政村界内形成了范围相同的经济村界,所谓经济村界的作用大致有三,一是保护村内资源的集体所有,避免资源流失。二是维护本村村民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共同的富裕,增强村集体的凝聚力,树立“本村人”的高度的集体主义。三是行政村界内的领导者拥有的只是域内行政的合法性,并不具有直接指挥企业生产的天然权力,而经济村界的确立并使之与行政村界的重合为村党支部、村委会与集体企业管理组织提供了“三合一”的基础。在“明星村”则进一步演变为掌门人的强人政治。这是造成日后干部之间、干群之间的矛盾冲突的重要根源之一。
第二,“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是“明星村”走向村庄割据的手段及产物。“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的设立,把“三合一”这种早期发挥过低管理成本、高决策效率的管理形式推向极端,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在行使行政权与自治权时,往往倚赖自身的强制资源压制剥夺农民的自治权力及其理应拥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从而在根本上弱化了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作用,使其成为少数人甚至个人的附属物。其结果必然是将不利于农村民主建设的个人崇拜、强人专断、裙带之风推向了极端。其次,对于集体企业来说,兴办之初利用“掌门人”的个人资源,在市场极不规范,城市改革国企改革举步维艰,尤其是买方市场尚未形成的时期,走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可是,当市场逐渐理性化,城市改革国企改革全面推开,那种“市长大于市场”“权大于法”“权钱交换”“票子开路”逐渐受到约制的时候,面对复杂多变的大市场,个人尤其是综合素质与现代化建设需要相去甚远的掌门人,其决策的作用往往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危害与风险。
人们注意到的大都是那些名声显赫的村庄,因此忽视了居于多数的经济实力一般或较弱的村庄。笔者认为,不能将“超级村庄”当作中国村庄的高级阶段,“明星村”也不是村庄发展的唯一模式。实际上,在集体企业的鼎盛时期,以行政村为基础成立起来的“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在村与村之间,有时只有一两千甚至几百口人之间树立起相互隔绝的壁垒,它的建立决不是顺应经济规律面对市场的结果。按照经济规律运作的企业生产需要的是以市场作为导向,打破行政区划尤其是范围极小的村界,才能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式实现多数农民普遍获益的最佳效果。大量的“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实现的只是零零碎碎的村庄割据。在城乡二元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的条件下,不利于精英的集结,不利于有限的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而大量的低水平重复上项更使产业结构的优化难上加难。从而在与原本就处于优势地位的城市、大中型企业之间对话时,使村庄原来的弱势地位因村际间的恶性竞争而进一步弱化。
第三,关于“外圆内方”。“外圆内方”是“明星村”村治经验的高度概括,它集中代表了绝大多数“明星村”的掌门人物为实现个人抱负所采取的举措。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采用“外圆”是企图利用一种灵活多变乃至委曲求全的手段以达到充分适应环境不断进取的目的。“外圆”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它不属于一般村民面对外部世界所采用的行为准则及行为特征,而是企图单纯倚赖一两个掌门人的对外影响力和活动力去面对整个外部环境。“内方”所表示的既是一种不得违抗的“秩序”,又是维持这种秩序的“手段”。掌门人通常将自己治下的一呼百应当作最为理想的社会模式,追求的是一种上下不变的秩序。实际上“外圆”所表达的更多的是对市场经济的恐惧与无奈。其内在的原因则是维持“内方”的难度越来越大,因为维持“内方”需要的是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这就需要长期的有利于村办企业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这一点是掌门人们无法把握的。从根本上说,只有在能够长时期维持住高于其他村庄村民的经济收入与较高的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明星村”村民才可能接受个人崇拜个人迷信,才可能付出牺牲个人意志及民利的高额代价。不仅如此,当村民对村外的事物了解得日益深入的时候,为保持上下不变的“秩序”村庄领导者就要不断地加大“内方”的力度,加大以极端集体主义为中心的思想教育的力度。归根结蒂,当“外圆”失去作用的时候,也就是经济上衰落的时候,无论是作为秩序还是作为手段,“内方”都很难再继续维持和利用了。
这种“内方”对于多数村民所施予的家族式的愚民式的管理,压制了一部分村民的个性追求,所造就的是一个个丧失了主体意识的旧式农民。个人神化个人迷信横行,所驯化出的村庄也肯定是与现代化社会的需要相去甚远的村庄。当“外圆内方”的神化被打碎之后,干群矛盾的凸显是农民群众觉悟觉醒的必然产物。
第四,改制后,干部之间、干群之间矛盾冲突的尖锐化,是乡村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行为主体在运作中违背经济规律行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参与乡村集体企业的行为主体可分为三类,即县乡政府、村庄干部集体企业管理者及作为劳动力的农民群体。
首先是政府行为主体。在集体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往往具体地表现为县乡两级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行为,这种个人行为常常会决定某个甚至某类企业的命运。相当多的干部所追求的就是“任期内政绩的最大化”,对于他们来说,政绩最大化的沃土就是个人风险最小、成本最低、极易弄虚作假且成绩最难以量化的农村集体企业。即使是企业失败了,他们也无须承担什么责任。然而,他们正是村庄干部的直接或更高级别的上司,村官们对他们怠慢不得,在村庄里出现经济上的困难,或是发生干群矛盾尤其在矛盾激化的时候,还需要上级出面帮助。
其次是村庄管理者行为主体。客观地说,在乡村集体企业兴办初期,大多数企业都很难摆脱的旧体制的束缚,其领导者自身素质距离现代企业所需要的素质也相去甚远,而且,相当多的干部是把集体化当作唯一的发展道路,他们从心眼里容不得“私有”“单干”,于是就出现了以管理集体农业的方法办工业的特殊却十分普遍的现象。与这种干部队伍相配套的是当时的大多数乡村企业本身就很落后,不具备也不需要新的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从事劳动的工人也是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技能,刚刚离开农业或者还是亦工亦农的农民。在企业的创立阶段,村庄的管理者的目标与农民群众的目标基本是一致的。干部与普通农民一样一贫如洗,当时的干部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也不可能比一般的农民更高,甚至在获得一些收益之后他们首先想到的是集体。为了领导村民脱贫致富,他们满怀大办集体企业的激情,身先士卒,作出过很大贡献。但是当集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集体经济达到一定的水平之后,特别是“劳动模范”“人大代表”甚至是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等头衔接踵而来之后,他们很容易脱离群众,在村里以救世主自居,对上级感恩戴德,进而将自己的一切行为都纳入上级领导个人的“任期内政绩最大化”的奋斗目标之中。有些村干部这时也有了自己的“任期内政绩最大化”目标。如果这种扭曲的政府行为与村庄管理者的“唯上”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话,乡村集体企业的盲目发展则在所难免。而行贿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的孳生亦与此密切相关。实际上一些村干部在村内搞起个人崇拜、个人迷信、家族治村、职位世袭等,也与二者之间利益共同,上级对下级纵容放任有关。对于村庄而言,最要命的还有上级主管领导的频繁调换,村干部往往跑完县里跑地区,跑完地区跑省城,路子宽的还要跑京城。村官们既要面对不规范的市场,又要面对变幻不定的官场,找活源求贷款,钻天入地行贿送礼,还常常进错了庙门拜错了神,一无所获地回到村里。很多企业背负大量的贷款,生产却一次次陷入低谷,然而却还得夸海口说大话支撑着上级的也是自己的门面,直到集体企业彻底倒闭破产。
再次是作为单纯劳动力的农民群体。农民群众是农村的弱势群体,即便在集体企业发展的鼎盛时期亦不例外。在集体企业中,尽管他们已经部分或全部脱离了土地,但远未实现身分的彻底转变,因为文化水平低下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尤其是当他们自愿或不自愿地接受了个人崇拜个人迷信的时候,便彻底地丧失了自我,使自己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在企业里根本没有发言权,更不要说监督管理权了。
乡村集体企业的兴衰与“改制”的历史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农民群体的弱势地位不仅表现在城乡差别上,而且同样存在于村庄的内部,普通的村民即便不走出村子,也还是属于弱势群体。
第五,不能将干群关系紧张的原因简单地归于农民群众的落后,乡村集体企业走向衰败的主要责任是在干部身上。正是干部的失误及其对现代化市场经济的不适应,造成了乡村集体企业走向非理性发展的泥潭。随着城市改革的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抓大放小”“关停并转”直至“改制拍卖”等项措施的实施,以及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加之私营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市场规范的逐步形成,买方市场替代了卖方市场之后,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造成了几乎是以不变应万变、死守“外圆内方”的乡村集体企业的生存环境的全面恶化。
乡村集体企业对在短短几年内就发生了生存环境突变的情况缺乏预见,更有甚者,当城市企业向乡村大肆转嫁危机、赚取改革成本时,乡村企业还在四处筹款,能贷则贷,贷不来就筹,甚至向村民借高利贷,引进落后技术设备,生产低质无销路产品,更有低水平重复建设,致使大量产品积压,乡村企业背负债务与日俱增,积重难返。更大的悲剧还在于,已经危机四伏了,一些乡村企业仍然执迷不悟,铤而走险,继续上项目铺摊子或是增规模,真是饮鸩止渴。
还是举C村的例子来说明一下。如果说1990年村集体投资50万元扩建冲压件厂、1991年投资46万元新建汽车桥厂,投资20万元扩建造纸南厂尚属投石问路寻求发展的话,那么,1992年又在已经筹建了千斤顶厂增建汽车附件厂的同时,开始筹建“京华电子仪器厂”。紧接着1993年在已经投资高达50万元扩建汽车桥厂之后,还自筹资金106万元建起了3·5万千伏的变电站,其中有80万元由群众集资解决(年息高达18%,累计计息)。这种缺乏预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作法,为日后的进一步陷入困境早早地埋下了祸根。更可怕的事情还在后边,早在1993年已经暴露了造纸厂亏损25万元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的危机初见端倪,这本应得到村领导的充分重视,可是,1994年却又进一步投资50多万元购进生产线建成铝塑门窗厂。1995年乡村集体企业出现了全面危机,在生产已经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却又一次投资60万元购入雪糕生产线。这一年村民们盼望已久指望去改变企业现状的“X射线管”样品通过了质量鉴定,由于对市场行情一无所知,胎死腹中,不能投产,“只要投入生产就等于跳入火坑”。
乡村集体企业,尤其是像C村办的企业,从事的大都是对外加工配件的业务,与终端市场见不到面,这种间接地与市场连接的方式,完全受治于他人,在项目的设立及对产品的要求上村企业没有任何的主动权,有的只是听任上家厂子的随意指挥。作为弱者村的一方根本没有与外部单位平等谈判的资本,还要随时面对同为弱者的其他村庄的激烈竞争,这种竞争很容易造成同为弱者的村庄都失去了理性,相互间展开恶性的竞争,使共同的谈判对手从一开始便占据了极为有利的强势地位。贫困的村庄只是为了挣得大中企业的那点加工费,动辄就得集资贷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以便购买机器设备建厂房。即便是那点被对方压了又压的加工费还经常遭遇到以种种借口赖帐拖欠。C村干部群众普遍反映,那时候连白天带黑夜地干,盘算着能有几十万加工费了,就这几十万,往往你催要多次只拿回两三万,就这还得请客送礼。没什么原因,就是厂子不景气,货卖不出去,没钱。当大中型企业也同样陷入困境之后,靠集资贷款办起来的乡村集体企业剩下的只有一堆机器和沉重的外债内债了。指望通过为别人加工零部件来偿还这些债务只能是做梦,在这里简单算一笔帐,1997年B县审计局对C村的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结果是负债6574·46万元,银行贷款2911·98万元。笔者以C村企业经营顺利、工农业发展状况良好的1988年至1995年(情况统计中缺少1993年数据),7年当中年均实现税后利润150万元计算,要全部偿还所欠债务需要63年之久。如果以1995年的63万元计算则需要150年。以25年为一代需要6代人才能还完这些年所欠下的债务。然而我们所做的这些假设条件几乎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挽救C村的集体企业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继续干下去无异于跌入万丈深渊,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卖掉企业以资抵债。
(三)关于乡村集体企业及其研究的几点思考
乡村集体企业曾经作为“无农不稳,无工不富”农村发展的两只轮子中的一只,在解体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对于资本的原始积累、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转移乃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整体变迁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无庸讳言,城市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及大量外资的引入、私营个体经济的高速发展,都促使乡村集体企业走上了改革或“改制”的道路,并直接导致了数以万计的乡村企业陷入危机,甚至大量破产倒闭。人们在盛赞乡村集体企业的异军突起时,却忽略了与之共生并存的脱胎于的旧的体制的各种弊端,而这正是直接导致一部分集体企业走向消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乡村集体企业从整体上的消逝标志着的管理体制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优胜劣汰”市场经济的无情铁律再一次教育了我们。
中国乡村集体企业从起步阶段到鼎盛阶段,再到衰落阶段的整个历史,一直是社会学关注的焦点,对乡村集体企业的研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从事农村社会学研究的骨干,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是,应该承认,在以中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为对象的诸多研究成果中也难以避免地出现过一些失误,对于这些失误进行必要的研究,和研究农村集体企业的发展与教训一样,都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笔者并不否定“明星村”的成功经验,一些“明星村”对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事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笔者不赞成将“明星村”作为唯一的理想模式。近十几年来,随着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学界的主旋律一直在为“明星村”的村民因产业结构的分化职业结构的分化而脱离农业半脱离农业,产生分化出新的阶层而感到鼓舞,尤其是将那些“高度分化”的村落当作农村城市化现代化的楷模,乐观的以为当时正处于“低度分化”、“中度分化”的村落都将陆续走向“高度分化”进而成为新的“明星村”,一批批“明星村”的建成也就意味着农村的现代化的实现。正是在这一设想的推动下,20世纪80年代各地出现了一个轰轰烈烈的建设“高标准小康村”“亿元村”的运动,许多地方都把每年建成多少个“明星村”当作硬性指标提出来,由于这些指标都是与干部的政绩和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出现了大量弄虚作假拼凑“亿元村”的现象。实际上,就大多数农村而言这是将仍处于激烈变动中的不稳定的职业分化过程当成了分化的结果,至少在城乡二元结构格局没有较大程度的改变之前,村庄里职业的分化将是有限度的不稳定的,实现真正的阶层分化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
笔者认为,仅从某些暂时性的职业分化来断言整个农村中阶层的分化似有些牵强,至少是对当时的村情的一种误判。更何况农村里本来就存在村干部、中小学教师、医务工作者、农民、走街串巷的生意人,既不属于新生的职业,也谈不上什么阶层的分化。即便是离开了村庄,走出去蹬三轮、卖豆腐,对于原住村庄社区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如果要讨论农村的阶层分化的话,能称得上“高度分化”的恰恰不是这些乡村集体企业占主导地位的“明星村”,绝大多数“明星村”都是倡导极端集体主义而排斥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甚至连“低度分化”也是不允许的,更谈不上“高度分化”了。所谓“高度分化”不过是从原来的大队、小队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变为支部、村委、企业“三合一”干部层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罢了。从职业地位社会声望等综合评价结果来看,即使是进了集体企业,村民与村干部基本上都应该属于水平流动而非垂直流动。在那些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共存的村庄里,随着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从农业生产转移出来的富余劳动力投入到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自己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经营,由于村庄不属于集体一家之天下,对农民的管制较为宽松,相当多的劳动力还可能进入大、中、小城市务工,相对而言,这类村庄的村民间贫富差别可能比集体企业发达的村庄大些,可是这正是职业分化的结果。要说“高度分化”恰恰是这些体制内精英也就是村干部对村庄的控制能力较弱,体制外精英亦即各类能人竞相活跃的村庄。以往被我们称作“高度分化”的村庄,在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改革完成之后,也就是管理体制最终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之后,才可能真正具备了走向“高度分化”的条件。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也还有另外一种结果,就是在集体企业解体之后,农民群体趋向于“原子化”,成为一袋“马铃薯”。即使出现后一种结果也不意味着这类村庄将重归“低度分化”的初始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正是中国社会学开始恢复重建之时,对于农村的研究一方面缺乏较为完备的理论与方法,研究队伍也刚开始集结。另一方面中国农村正处于急剧复杂的变革之中,凭借既往的研究实践与经验很难对处于变动中的农村予以完整准确科学地把握。但是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部门又急需社会学参与对中国农村的调查与研究。因此,为满足社会学学科自身建设的需要与政府部门政策咨询的迫切要求,针对“明星村”的研究一时间成为热门中的热门。“明星村”研究明显地带有传统的“抓典型,树样板,以点带面,普及推广”等一系列政府部门的政策咨询及工作研究的某些特点。
对“明星村”的认识判断,即将“明星村”当作中国农村发展的理想模式及农村发展的高级阶段,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自上而下的不顾及主客观条件“一窝蜂”地兴建集体企业的“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造厂运动”的蔓延。
第二,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在研究农村的现代化、城市化战略时,是以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与固化为条件的。在城与乡两个方面的互动关系上忽略了城市在急剧变动这一事实,缺乏预见,甚至依旧在津津乐道以单一的集体所有制面对城市的多种所有制的竞争。对于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问题,似乎只要坚持所谓“第二条工业化道路”即搞好乡村集体企业,同“第一条工业化道路”结合起来,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实现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决不是将城市农村分割开来分别解决工业化这样简单的过程,过多地乃至单方地倚赖农村自己的发展来实现中国的整体的现代化将是极其困难的,甚至连实现农村一方的真正现代化也是不可能的。
社会科学对于社会的研究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政策社会工作对于社会的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应该具有一定的干预功能与超前意识,干预的对象就包括各级政府既定的方针与政策,而干预的目的在于将它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超前意识则是要强调探索精神,应该承认,社会学界在农村改革的起步阶段,尤其是在倡导推行“土地承包联产责任制”的过程中顶着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压力,表现出极强的超前意识,有效地发挥了干预功能,推进了农村改革的起步。然而,在乡村集体企业的起步与发展阶段,社会学对农村的研究缺乏的正是超前意识,对于中国的宏观发展战略及各个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政策的走向力度及其对农村集体企业作用,缺乏预见。对农村集体企业自身的诸多弊端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更缺乏必要的科学的干预。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于乡村集体企业严重存在的诸如倚赖源源不断地注入大量资金来维持的平均主义,倚赖严格的思想乃至行为的控制以及凭借个人崇拜个人迷信来维持极端的集体主义,一言以蔽之,对于类似的非经济的经济行为及高成本的政治行为的危害性估计不足。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种种随波逐流甚至推波助澜,客观上加快了集体企业的衰落步伐。
从宏观的视角看,社会学对于实现农村现代化的战略研究中,在众多的发展模式中对乡村集体企业有着特别的偏好。而且,社会学所做的努力大都是尽力去证实当时的注重发展乡村集体企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合理,以及乡村集体企业有着极其光明的前景。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却不仅仅是单一的发展模式。人们通常将各种发展模式划分为“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及“珠江模式”等多种类型。对中国农村工业发展的研究起步于费孝通教授1983年对苏南工业化的考察。费在《小城镇·再探索》中首先使用了“苏南模式”的概念。1985年5月12日《解放日报》刊登了题为《乡镇工业看苏南,家庭工业看浙南――温州33万人从事家庭工业》,文中首先使用了“温州模式”的提法,并且揭示出两种模式间的差异及各自特点。关于“珠江模式”这一概念的提出较前二者稍晚,1984年以后该模式刚走出准备阶段进入发展阶段,“珠江模式”真正引起学术界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得到普遍确认是在该模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亦即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社会学界对以发展集体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苏南模式”以及各地的“明星村”关注较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而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从总的趋势看,成果中对集体企业的赞扬占压倒优势。对于“温州模式”以及私营个体经济的研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明显少于前者。由于各种原因,对于“珠江模式”的研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前二者更少。这种研究状况对于乡村集体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前文已有论及,然而,对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相当大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私营个体经济得不到恰当的定位,甚至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正是“集体姓社”“私营个体姓资”。对于“珠江模式”的研究最初也有类似“姓社姓资”的问题。
第三,近几年,出现了作为中国最庞大的社会群体农民群体的进一步弱化趋势。在城市中流动的农民工遭受不公正的待遇问题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各地政府也已经开始创造条件着手为农民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是,值得重视的是,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城市之中,也同样存在于村庄里。加强民主建设是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的唯一途径。有的观点认为,农民的生存权是占据首要位置的权利,民利的获得应该是高级阶段的事情。笔者认为,获得起码的民利并不是过高过苛的要求,而是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最基层的共同体的成员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每一个普通的农民都应该获得的民利,从村民自治的内容来说就是要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进一步制度化,以制度化来保障民主化的实现。从村民个体的角度看就是要让每一个村民都能充分地行使诸如对村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等民利。
事实是,在相当多的村庄里普通的村民并没有得到起码的最低限度的民利。村民在村庄中具有作为村庄自治组织的成员与企业股东的双重身份,而党支部、村委会、企业管理层“三位一体”,必然形成权力的利益化与集团化,带来个人权力地位尤其是支部书记个人权力地位的绝对化,从而造成村民的民主地位与股东地位的双重缺失。从乡村集体企业的兴起、鼎盛直至衰败的整个历程中,大多数村民都是处于被排除在决策、参与、监督权力之外,甚至连知情权都难以获得。乡村集体企业兴起阶段,生产小队集体所有的副业队、小作坊的生产资料及资金,都被无偿地集中到村集体企业,名义上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资金,实际上在转移的过程中村民已经完全丧失了对于这部分生产资料及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及转让权。在集体企业的鼎盛阶段,由于民主地位与股东地位的缺失,普通村民自己拥有的原始股份的进一步增值也大都与他们无关,或者是在根本无须征求村民的意见的情况下投入企业再生产。也就是说农民对于自己拥有的资产资金不仅没有支配使用权,甚至没有知情权,更不要奢谈什么监督权了。当集体企业进入衰退阶段之后,获得知情权已经毫无意义了,作为股东的村民只能接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干部一手造成的不经济经营及大量的债务。
C村的村民被告知全体村民已经背负外债3000万元之巨,企业必须卖掉,以资抵债,若非如此,全村无论男女老少每人欠债3万,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来说9万元简直是天文数字一样。作为股东的村民只能接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干部一手造成的不经济经营及大量债务,同样作为自治组织的成员的村民在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也无权行使自己的民利。
在日益强调还农民以公民权的今天,农民在进入城市之后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仍然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群体地位趋于弱势化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观,尤其是在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年富力强的青壮年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之后,农村基层组织的民主建设问题更加突出起来。要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化进程,企图以牺牲农民的最基本的民利来实现农村现代化只能是南辕北辙。
第四,城乡一体化,城乡协调发展是实现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乡村集体企业最终走上改革及“改制”之路,为农村走出困境加速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城乡一体化决不意味平均主义的普遍推行,而是在承认能力与贡献差别,即承认合理的适度的差别的基础上的城乡间的统一协调发展。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不平衡的渐进的过程,既不可能是没有差别的城与乡、乡与乡的齐头并进,也不可能以一种统一的模式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城乡一体、城乡协调所体现的正是发展目标与推进过程的双重意义。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必然会打破一个个“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这种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的组织形式,打破封闭的以村为界的行政村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以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良性竞争替代以往村与村之间的恶性竞争。在逐步理顺城乡关系的基础上铲除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发展的羁绊,实现城乡一体协调发展,也才有可能解决诸如向农村过多地转嫁改革成本、转移落后甚至淘汰产品及工艺等阻滞农村进步侵害农民利益等长期存在且根深蒂固的严重问题。从农村的一方看,集体企业的改革与“改制”,使相当多的企业通过以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现了企业的再度繁荣,同时也解决了村务自治、基层组织民主建设及村民民利的保障问题。有利于铲除近二十年来滋生泛滥的权力利益化与集团化趋势。
选择什么样的目标就要选择什么样的路径,以利于目标的实现。而一个公道公平公正的理想社会的实现所倚赖的应该就是公道公平公正。吴忠民教授在《社会公正论》一书中对“公正社会”给予了这样一段描述:一个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一个人人具有尊严的社会;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一个机会均等的社会;一个按贡献进行分配的社会;一个具有完善调剂功能的社会;一个发达公正的社会。这几乎包含了一个尽善尽美的理想社会所需要具备的全部条件,也是几千年来中国人所向往的最美好的社会。要实现中国人几千年的“天下为公”亦即“大同”的“至德之世”社会理想,实现近期目标的“全面小康社会”,就要保证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就要统筹经济与社会、统筹城乡、统筹区域、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简而言之,就是要立足于公正、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再加上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村集体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篇2
刘东辉等用社会资本的理论来解释乡镇企业的兴起。乡镇企业刚创办时,既缺乏机器设备和资金等物质资本,也缺乏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人力资本,常常用社会关系资源来解决资金、技术以及企业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等问题。[8]程鹏立以安徽毕村水泥厂为个案,从社会结构的视角分析了乡村社区社会资本的存在和消亡对乡村集体企业兴衰的影响。[9]改革开放前,毕村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区,地理环境相对封闭,几个自然村多是单姓村,族谱保存完好,每年都要举行祭祀活动。血缘、地缘和亲缘关系是村民之间信任的基础。改革开放后,人们依然有很深的集体主义情结,村干部愿意为集体奉献,对村民有很强的动员能力,村民对村干部有较高的信任感。水泥厂创办于1983年,直到1995年都处于高速发展期。村班子通过对信任、规范和互惠合作的网络等社会资本的有效运用,方便而廉价地获得了集体企业所需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1995年,水泥厂开始由兴而衰。2000年,该厂停产。2002年,机器、厂房等固定资产遭受了大规模的公开洗劫,使该厂彻底成为一个历史记忆。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毕村集体企业无法满足本村村民就业需要,一些村民开始外出打工或经商,熟人社会逐渐变成半熟人或陌生人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互助合作逐渐被商业化的社会服务所代替,人们越来越成为理性经济人,这些都给传统社区的信任和规范带来巨大冲击。几个主要行为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开始破裂。1991年初,第三任厂长徐为民走马上任后,各项效益和工人收入都有较大增长,通过集资和借款,准备扩大生产规模和技术改造。他要求村组织不要干涉水泥厂的具体业务,村组织感到厂子有失控的危险。趁徐为民出差之机,村支部书记方培天召开支部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罢免了徐为民的厂长职务。这一夺权事件破坏了干部之间那种无私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并使干部职工之间呈现不同的派别,干部开始更多考虑自身利益,提拔忠于自己的人,防范和打压其他派别的人。对厂长来说,首要的不是企业发展,而是职权稳固。1997年的集资更是破坏了干部群众之间的信任关系。水泥厂已经资不抵债,上级要求对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在毕村却变成了强行集资,要求每位职工必须成为股东,否则便被辞退。共筹集资金70多万元,但没有改变企业倒闭的命运。除了几个“狠角色”拿回本金外,绝大多数职工连本金都没有拿到,甚至不知道找谁讨要集资款。村民被骗之后,对村集体逐渐失去了信心,村干部再也没有一呼百应的权威了。笔者认为,90年代后,毕村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熟人社会变成半熟人社会,互惠与合作开始瓦解,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发生破裂,村民开始不相信集体领导“一心为公”,而是认为他们都在为自己打算,村民对集体事业也开始持旁观甚至反对态度。正是这种传统社会资本的消亡导致了集体企业的衰败。
二、集体主义和乡镇集体企业兴衰
吴一平认为,20世纪50年代倡导的化运动所形成集体主义精神,是乡镇企业成功的制度因素。通过对江苏、四川、安徽三省乡镇企业发展状况的比较,他说,集体主义精神的强弱与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呈现正相关关系。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乡镇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的真正原因是外部宏观环境发生了变化,同时中国强制推行的改制政策(私有化)破坏了集体主义对农民的凝聚力,更加速了乡镇企业衰落的趋势。[10]周小杭认为,集体主义是乡镇集体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企业中的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日益膨胀,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缺失使原本就缺乏完善管理制度的集体企业对个人行为的约束产生了困难,结果是集体企业被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从内部掏空,从而为集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埋下了隐患。[11-12]从一家村办缫丝厂看,最初创业的几年里,不分职务高低,不分男女老少,从搬砖、平地到开动12台机床,样样活都得干,月工资一律为21元。离家远的工人挤在6间漏雨的草棚里过夜。赢得利润不还本,股份不分红,坚持投资再投资。这种集体主义精神使分散的小农联合起来,并且起到一种约束作用,使权力运作中的干部和工人都受到约束。对权力使用者,一方面在管理与决策方面不能恣意妄为,另一方面不能。企业B老厂长说,还是老工人素质好,企业遇到困难时,工人加班加点,没有任何怨言。这样一种道德约束好过制度约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个人利益凸显出来。市场经济瓦解集体企业采取两种方式,直接把个人从集体中拉出来(下海),或者人在集体,但心被市场救出了,在集体企业内部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一些企业的第一步改革便预示着集体主义的瓦解。Y厂升格为乡办企业后,取消了一户一工的用工制度,新工人要考试和试用,不合格被辞退,他们没有了集体认同感;不再是低工资分配,而是计件工资,人与人之间拉开差距。企业领导在面临政治压力面前,决策上出现道德缺失,企业B为了迎合政府政绩需求,盲目扩张。原负责人说,我们知道迈出这么大的步子,肯定要出问题,但根据上级的命令,我们必须这样做,企业也不是我们自己的,为了公家的东西得罪领导太不值得了,企业破产了,我该得到的也得到了,有些人还提拔了。集体主义消亡后,原来受集体主义约束的各种利益逐渐凸显出来,相互交织侵吞企业资产,而利益冲突进一步瓦解原来的伦理道德规范,形成恶性循环。改制过程中,一些经营者故意压低资产价格,一些地方简单地一卖了之,一些人利用内部优惠政策,低价购买,迅速转手,一夜暴富。缺失了集体主义又缺乏个人道德修养的个人容易,但其更为致命的方式是不知不觉中把企业资产划到自己名下,通过这样的改制来变相侵吞企业资产。权力和分配朝管理层倾斜后,引起工人不满。工厂不能公平对待员工,员工也不爱工厂了。有些人偷厂里的零件、油漆、各种原材料,有的留给自己用,有的卖给收购站。一些较大企业周围,往往有多个收购站。工人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集体主义被市场瓦解后,集体企业的衰败成为必然。
三、人心不古和监管难题
乡镇集体企业是传统公有制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最后闪现。集体企业不仅依靠一种精神,而且依靠一系列配套制度,就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及人力资本的全面控制。集体所有制是集体主义的制度基础,没有这种所有制,很难产生集体主义,但集体所有制又依靠集体主义来维持自己的存续,集体主义是集体所有制的精神基础。传统公有制企业必须建立在大公无私的基础上。社会变迁不仅是经济的变迁,也不仅是制度的变迁,更是社会风尚和世道人心的变迁,是各种因素扭结在一起的整体变迁。私有化不是在改制期间突然发生的,而是在改制之前悄悄发生的。从农业分田单干到工业和商业领域承包制,这种改革,必然刺激人的私心,“私有制度会挑起集体企业经营者和官僚的私心,最终苏南地区的集体企业也难以阻挡这种侵蚀”。[4](P73)因为这种私心,而无法支撑公有制企业,于是一些企业早在改制之前,就已经纷纷了。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是,集体组织脆弱的原因。首先,这是一种不彻底的共产主义。这种组织内部,一方面是公有制,另一方面是一个个有家庭生活的具有一定私心的社员和职工。公与私的矛盾是这种组织的根本矛盾。不是公心压倒私心,就是私心压倒公心。这种组织建立在领导干部廉洁奉献基础上。不断强调阶级斗争和思想教育,是公有制存在与延续的基础。所谓阶级斗争,不是与别人斗争,而是与自己的私心或资产阶级思想斗争。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不再搞阶级斗争了,从那时起,就注定了大量公有制企业的。其次,传统公有制组织号称实现了经济平等,但在政治权力上却分化严重。在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村干部拥有了更大的决策和管理权,在“明星村”则进一步演变为掌门人的强人政治,普通农民与以往相比作为单纯劳动力的地位并未得到改变。[13]改制过程中,集体普通成员没有得到多少利益,因为他们没有权力。有权力的人,利用控制权、经营权等,逐渐把集体资产转变为个人资产,普通成员难以察觉,即使有所察觉,也没有任何权力阻止。在一个权力高度分化的组织内,那些掌握权力的人自然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为权力的分化导致这些组织从内部被掏空,以及集体组织从公有到私有的最终变性。再次,传统公有制组织没有建立制度化的监管体系。中国传统的监管方式是自上而下的,但没有解决监管者被监管的问题。用群众运动来监管干部和群众,用斗私批修和思想教育等改造人心的方式,来解决集体组织监管难题。这种方式取得了很大成效,使广大干部无私奉献,使广大职工努力工作。一旦政治强人故去和时代风尚变化,集体主义便被个人主义取代。
四、结语
村集体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篇3
随着企业改制而导致的集体产权解体和私有化,乡镇企业无需再对村庄集体承担义务。这意味着农村社会主义集体传统发生了转型,即村庄集体所有制大为削弱,集体土地制成为维系村庄集体所有制的主要支撑和村庄共同体的主要纽带。同时,这也意味着村庄集体再分配的原则受到强有力的挑战,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失去了集体企业的经济支持。然而,国家构建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法律上确立了村庄的独立自主地位,村庄成为了具有自身利益和自力的自治单位。村民自治要求村民依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和村民群众在获得相对自力(权利)的同时,面临着一系列管理、教育、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迫切需要强有力的集体经济和村级公共财政支持。否则,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将因无钱办事而陷入瘫痪,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也会因缺乏公共财政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实现村民自治的理想功能。由此,农村经济的“去集体化”改革,客观上与村民自治的运作和发展产生了新的矛盾①。正是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经济能人成为了村民群众期待的对象。因为经济能人懂得经营管理,有远见,具有开拓精神,而且拥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村民选举他们为村庄领袖,希望能借此达到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实力的目的。经济能人也深知村民群众的期待,很多经济能人主政后把创业发展确定为村庄治理的工作重心,特别是以集体资产增值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毫无疑问,投资增值是一切企业和资本的本性。经济能人创办和经营企业,“基本生产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增加个人财富”②。不可否认,村庄与企业有所不同,它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其治理在更大意义上是一种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具有综合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要求村级公共权力组织领导村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富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下,村庄追求经济发展,村民追求财富增长,发展和壮大村庄经济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村庄治理的中心任务。正因为这样,主政村庄的经济能人往往会把其经营中的成功经历和管理经验移植到村庄治理中,把村庄视为类同于企业的法人实体进行经营管理,并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确定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事实上,村庄确实也是一个经济法人单位,只不过在国家制度安排中,它是以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出现的。当下村级公共权力组织一般实行一体化运作,这势必要承担起组织和领导集体经济发展的职责。在实践中,在经济能人主导下,相当部分村庄的治理已经突破了维护村庄生产、生活秩序和保一方平安的维持型治理的框架,把村庄的创业发展视为村庄治理的第一要务。相应地,集体资产的增值被确定为村级组织和村庄领袖的主要创业目标和工作任务。
利益导控:村庄治理的主要方式几千年来,中国农村治理的合法性主要地是韦伯所说的传统合法性。孙中山建立中华民国后,传统的农村治理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统治和乡绅治理逐渐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中国农村社会陷入了权威真空状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农村的权威真空状态,建立了党对农村社会的强有力领导,通过国家对农村的有效政治整合,逐渐形成了以党的威信、干部魅力、行政统制等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权威。“”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几近停滞,从而使党领导农村社会、国家治理农村的合法性出现了危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试图通过经济建设的成就,重建党对农村领导以及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为此,鼓励和倡导能人治村,实现农村治理的精英替代。正是在这一特殊时代背景下,新兴农村经济能人得以迅速崛起,主导或主政村庄治理。经济能人当政后,较为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农村发展趋势,在村庄治理过程中突出了利益的功能,从村庄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民众需求出发,选择村庄管理方式。以公共利益诉求为村庄管理的旨归。8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农村改革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不过,在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功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三农”问题,困扰着这一时期的农村治理。由于各地农村面临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三农”问题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村庄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经济增长、农民增收、村民生活改善、村庄和谐发展已成为现阶段最为急迫的“三农”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村庄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述几个方面取得的成就。换言之,现阶段村庄治理的合法性主要以治理绩效为基础,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能不能得到村民的认同,最终要看在发展村庄经济、增加村民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改善村民生活,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在当代,村庄治理作为一种公共治理的具体形式,势必要以利益诉求为旨归。那么现阶段的村庄治理以何种利益为诉求,个人利益?集团利益?抑或公共利益?从学理意义上说,公共利益应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是几个人的福利。就村庄治理来说,村庄集体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就是最高的公共利益,较之于阶层和派系、家庭和个人的利益,显得更重要些。经济能人主导的村庄治理之所以以村庄公共利益诉求为旨归,主要取决于以下一些情况:第一,现阶段村庄治理的性质。在制度下,村庄治理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村级组织是国家政权机构的末梢。在自上而下的行政统制下,村级组织及其干部必然以上级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听从上级的命令和指挥。因此村庄治理自然以国家利益为旨归。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逐渐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村庄治理由行政管理转变为群众自治,由国家统制转变为社会自治,由此凸现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的村庄本位和村民主体,突出了村庄和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庄治理性质的改变,势必导致治理价值定位的改变,致使村庄领袖从村庄和村民的主人地位考虑村务决策和管理,在尽可能地兼顾多重利益的同时,把村庄的集体利益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村庄治理的基本诉求。第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抹杀利益在经济活动和社会行动中的功能;倡导大公无私,强调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因此,农村经济活动和村庄治理行为以国家利益为最高诉求,以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任务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