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读书笔记(收集3篇)
工商管理读书笔记范文篇1
摘要:文章介绍了读者决策采购的含义及其运作流程,分析了我国公共图书馆实施读者决策采购模式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达到最终使读者满意的目的。
中D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7)03-0020-03
文献资源采购是图书馆馆藏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更是图书馆开展文献资源服务的前提。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图书馆文献资源采购的手段变得越来越丰富,并且不断趋于完善。
1读者决策采购概述
1.1读者决策采购的概念
2011年,张甲、胡小菁在《读者决策的图书馆藏书采购:藏书建设》一文中对读者决策采购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其认为读者决策采购(PatronDrivenAcquisitions,PDA)是一种新兴的图书采访模式,根据读者的实际需求与使用情况,由图书馆确定购入图书[1]。笔者认为,读者决策采购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读者决策采购也称“按需购买”(Purchase-on-Demand)、需求决策采购(Demand-DrivenAcquisitions),是指将读者的阅读需求量化成一定指标,作为图书馆文献采购和馆藏建设的决策依据[2],该模式不仅可以运用于传统纸质文献资源的采购,同时也适合数字资源的采购;而狭义的读者决策采购概念主要是针对电子图书采购而言的。
1.2读者决策采购的流程
目前,我国的读者决策采购模式主要是针对电子图书的采购,虽然该模式可以运用于纸质图书的采购,但纸质图书的到馆率有一定的限制,而电子书采购后可以直接在线阅读、下载、打印和购买,因此更便于开展读者决策采购。首先,图书馆要寻找有能力提供PDA服务的电子书供应商与之合作,在符合本馆馆藏资源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建立预购电子图书的目录。其次,电子书商提供符合预设目录要求的电子图书MARC记录,图书馆把这些MARC记录导入图书馆自动化系统或者专门提供一个用户接入服务平台。最后,读者通过OPAC或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书目后点击链接阅读电子书,或要求提供印刷本,由图书馆统一付费购买[3]。只有当读者通过点击链接开始阅读该书并达到图书馆预设的浏览次数、阅读时间、人数等指标后,才会自动触发图书馆向电子书商租借或购买的指令,具体业务流程见图1。
2公共图书馆开展读者决策采购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由美国旧金山大学管理学教授韦里克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该方法通过分析组织的竞争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从而将组织目标与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SWOT分别代表: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运用SWOT分析法分析公共图书馆实施PDA,能够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2.1优势分析
2.1.1公共图书馆与国内外知名电子图书商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如:国家图书馆和浙江图书馆购买了EBSCO电子图书,国家图书馆购买了MyiLibrary的电子图书,南京图书馆购买了爱思唯尔的电子书。公共图书馆对国内外电子图书数据库的使用有了一定的经验,为顺利引进PDA服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1.2PDA理念模式的有益实践有利于图书馆顺利开展PDA项目。在我国图书馆界已有这方面的尝试,佛山市图书馆的纸质图书的读者决策采购尝试就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流程如下:图书馆将购置的尚未入藏的新书放置在新书借阅处,当读者需要借阅时,工作人员在进行贴条码、盖馆藏章、录入数据等简单加工后就可立即办理外借手续,读者归还图书后再移交采编部门进行编目、加工和典藏,即需求与采购同步,流通始于编目之前[4]。这一流程改变了传统的采编流程,读者的选择权利得到了极大重视,受到读者的热烈欢迎。香港中文大学也针对电子图书展开了实践,实践结果表明PDA模式可以有效补充馆藏,PDA模式购买的电子书的使用率较高。同时,国家对公共文化事业的重视和投入不断加大,公共图书馆的资金和人员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尤其是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已经拥有较为合理的人力资源,如复合型管理人才、图书情报专业人才、计算机通信人才,有能力组建知识结构合理的项目团队开展PDA项目。
2.2劣势分析
2.2.1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层对PDA模式认识不够清晰。由于PDA模式在国内图书馆真正应用得比较少,图书馆领导者只是通过一些学者的介绍了解该种模式在国外的实施现状,没有真正意识到PDA模式将给公共图书馆带来的效益。
2.2.2公共图书馆经费投入不均衡。随着各地政府对公共文化投入的不断加大,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迎来了繁荣期。同时,各地区图书馆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差异日渐明显等问题也逐步显现。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较快、资金充裕的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的图书馆资金短缺、藏书量少,即使同一省份的不同区域,图书馆的发展水平也相差较大,这些客观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PDA模式的全面开展。
2.2.3公共图书馆信息管理系统还不能适应PDA模式的发展。笔者对国内不同区域公共图书馆的OPAC系统进行检索和使用后发现,我国公共图书馆主要使用的是Aleph500、Horizon、ILAS、Interlib、汇文等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其中前两种是国外的,后三种是国产的。国外的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性能稳定,是基于国际规范标准开发的,性能相对领先[5],但价格昂贵,因此主要是规模较大的图书馆在使用,如国家图书馆、南京图书馆、重庆图书馆、天津图书馆。我国大部分公共图书馆主要还是使用国产的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在应用系统的功能方面,国产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的设计对图书馆未来的发展考虑不足,因此系统结构不合理,开放性较差,灵活度也不够。
2.3发展机遇
国外电子图书供应商服务平台和销售模式都已非常成熟,我国公共图书馆也应抓住机遇,汲取其成功经验,为引进PDA做好准备工作。我国政府出台了数字出版产业法规,提出发展电子书产业意见,鼓励电子图书产业健康合理发展。2010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了《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力争把数字出版产业打造成新闻出版支柱产业。2010年10月,新闻出版署又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2016年,“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推动全民阅读被写入国家规划,数字出版被列为新兴产业要求加快发展。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革新了出版商的图书出版模式和发行商的发行方式,也促使公共图书馆转变电子图书采购流程,以便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2.4面临的挑战
公共图书馆的读者信息素质参差不齐,也未进行信息素养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其信息素养不高会导致读者决策采购开展不顺利,不利于图书馆馆藏建设的合理发展。同时,我国电子图书供应商的销售方式和销售系统也比较滞后。目前,我国电子图书供应商主要有超星、方正、书生之家,他们的主要销售方式是单本购买、分学科打包销售或者整体打包销售,这就使电子图书供应商处于控制地位,而图书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目前国内电子图书供应商的管理系统还不能达到国外电子图书供应商的服务水准,其系统也不支持多种销售模式供公共图书馆选择。
另外,国内出版社对PDA模式的态度也不积极。出版社在推进PDA项目的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由于PDA是一种新的图书发行方式,出版商认为这样的图书销售方式给销售业绩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其对该种模式并没有图书馆界那么积极。如:出版社认为引入PDA项目后,读者会减少购买量,对印刷版的图书影响更为明显[6]。因此,很多出版商出于版权和利益的考虑,使图书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发行不同步,制约了图书馆和电子书商开展PDA项目的进程。
3启示
3.1抓住机遇,做好PDA项目的前期准备
3.1.1公共图书馆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电子书采购战略。图书馆的战略规划是一种系统性的、基于客观分析的决策,能够提升图书馆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建设引入PDA服务模式,制订清晰合理的采购计划,能够提升战略高度,并有利于增强图书馆管理层和普通员工认同感,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3.1.2选择合适的电子图书供应商。PDA项目在我国实施的主体是出版商、发行商和公共图书馆,在PDA模式中,供应商会参与PDA实施的全过程,选择能提供高质量的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书目记录的书商是PDA顺利开展的保障。因此,书商应该使平台系统功能完善,能与图书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书商管理系统应具备免费浏览、阅读图书原文的功能,支持手持阅读设备的阅读。
3.1.3对读者进行培训。PDA模式使读者能真正参与图书馆的文献资源采购,这对其文献采选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一方面,图书馆应该提高读者的文献采选能力,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其掌握PDA的运作规范,了解图书选购的要求、细则,使其能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文献。另一方面,对读者进行图书馆信息素养与信息检索教育,使他们了解图书分类知识,提高他们的文献检索能力。
3.2积极展开实践
PDA模式的推广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循序渐进。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实践,获得评估结果。笔者建议,公共图书馆可以先从外文图书开展试点,随着电子图书供应商观念的转变以及技术的成熟,逐渐将仅采购外文图书的PDA项目转变为外文和中文一起采购的模式,通过由点及面的逐步试点推广,达到全面开展读者决策采购项目的目的。
3.3及时跟踪评价
公共图书馆应重视流通数据分析,即在PDA采购完成后,对一定时间段内图书的利用情况进行跟踪,以便评估和调整PDA采购策略,进一步满足读者需求。同时,公共图书馆应及时跟踪有助于图书馆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PDA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而调整选购标准、选购读者范围等。
4结语
读者决策采购是一种新的采购模式,也是一种新的采购理念,读者由以往的馆藏资源建设的使用者变成了采购主体,走在图书馆采购流程的前端,掌握了更大的自,这不仅提高了读者参与的积极性,更提高了图书的采购效率和资源使用率。
参考文献:
[1]张甲,胡小菁.读者决策的图书馆藏书采购:藏书建设2.0版[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1(2):36-39.
[2]刘华.“读者决策采购”在美国大学图书馆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1):45-50.
[3]胡小菁.PDA:x者决策采购[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1(2):50.
[4]张彦静.我国图书馆读者自主采购的探索与思考:以佛山市图书馆“新书借阅处”为例[J].图书馆学研究,2013(15):54-58.
[5]李群.公共图书馆常用自动化管理系统比较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3(6):275-277.
工商管理读书笔记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腰封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腰封,指位于书籍中间地带另置的一条类似腰带的文字介绍,以配合行销或图书推荐。腰封于上世纪90年代从日本传入中国并成为图书出版业中的重要营销手段。最初的腰封,简约而精致,不仅保护了书皮封面,更能聚焦读者的视线。随着腰封被普遍使用,图书市场出现了腰封泛滥的现象,出版商在腰封宣传内容上可谓下足了工夫。然而在出版业渐显浮夸风气的氛围下,腰封上频频出现虚假夸大的宣传内容,已触犯到了法律的界限。
一、腰封虚假宣传内容的性质与类型
(一)腰封宣传标语的定性
第一,腰封属于商业广告。《广告法》第二条第2款虽然只是概括性规定,但对照其构成要素,腰封系出版商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通过纸质腰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图书的相关内容来促进图书销售的商业行为。因此,腰封属于商业广告。
第二,腰封的虚假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广告。对于虚假广告的定义,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广告法》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出版商在腰封广告中虚构并夸大图书销量、滥用名人名家推荐等行为,旨在夸大图书的影响,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对图书的“质量”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可断定此类腰封广告属于虚假广告。
(二)腰封宣传标语的类型化
笔者将比较常见的涉嫌含有虚假内容的腰封宣传标语归为以下几类:
1.名人名家推荐型。例如,“俞€讇住⒙韤住⑻苺椎热饲闱橥萍觥钡取?
2.榜单销量排行型。例如,“《纽约时报》畅销书排行榜冠军”、“上市一个月销量突破200万册”等。
3.“最”高级别“必读”型。例如,“20世纪最畅销的都市情感小说”、“你一生必须要读的书”等。
4.政府企业“内参型”。例如,“世界500强企业最推崇的员工励志书”、“政府领导人的枕边书”等。
5.顺风便车巧搭型。“最让世界震撼,创预售销量奇迹,超越《€讇讇住贰钡取?
6.其他虚假夸大型。
二、虚假腰封广告的行为构成
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是:(1)行为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但笔者认为,由于图书出版流程的特殊性,腰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角色,通常都由图书出版商来扮演,体现出广告的主体合一性。因此,虚假腰封广告的行为主体应为图书出版商。(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腰封广告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3)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广告主属于故意,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故意和过失均构成违法。豍笔者认为,由于前述的主体合一性,所以虚假腰封广告的行为人其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均构成违法,即在此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4)虚假腰封广告行为侵犯的客体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豎笔者认为,虚假腰封广告行为还涉嫌侵犯其他个人以及法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三、虚假腰封广告的法律责任
(一)对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尽管腰封广告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多元化(主要有消费者、图书出版商、其他经营者、行政监督检查部门以及腰封广告内容中涉及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贯穿始终的。
1.民事责任。首先,出版商违反了真实信息告知义务,销量数据、读者反馈以及社会影响力等都是同图书质量密切相关的信息,出版商将其列于腰封上作为广告,应当依法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另外,《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部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其次,出版商的虚假广告行为,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侵犯了《消法》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知悉权。责任方应当根据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虚假广告侵权责任所规定的处罚标准并不一致,主要参考的依据是《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和《消法》第五十条。
2.行政责任。由于涉及主体的多元性,对实践中发生的案件,现行法律难以根据具体法律关系给出明确而系统的法律依据,往往散落于各部法律的条文之中。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由此可见,现行法规监管的重点在于出版物内容是否违法违规和出版物的印装、编校等质量方面,而并未对腰封广告这一“特殊部分”的内容进行规范,使得其炮制者有空子可钻。
3.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其客观方面包括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进行虚假宣传以及证明文件虚假。但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否则不成立犯罪。实践中,构成本罪需要违法所得较大,消费者遭受损失较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才属于情节严重。豏笔者认为:第一,腰封广告的成本低廉;第二,在一般情况下,仅仅是腰封登载的广告内容虚假,图书实体内容不涉及违法违规而造成恶劣影响;第三,图书本身的物理性质也决定了其难以像电器、食品和药物之类的商品那样容易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因此,虚假腰封广告行为一般不适宜利用刑法手段进行处理。
(二)对“名家荐书”的法律责任探讨
“名人名家推荐型”虚假腰封广告,主要包括“名人虚假推荐”或者“虚假名人推荐”两种形式。
1.名人虚假推荐。笔者将其定义为,是指在某领域具有较高声誉的个人与图书出版商形成有偿的合作关系,对其出版图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虚假或夸大的描述,使得图书出版商以此作为广告内容向消费者进行宣传的行为。
此形式类似于广告代言。然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作为虚假广告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基本依据,对广告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责任均有涉及,但惟独缺乏对为广告代言的自然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代言广告的名人既非广告主,也非广告者,亦无法归为广告经营者一类。可见现行《广告法》是将其排除在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主体之外的。但笔者认为,可将所谓的名人与出版商看作是共同侵权的“共犯”或是起帮助作用的共同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以及第九条第1款之规定,只要符合以下共同侵权构成要件的,荐书“名人”则须同出版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1)实施了具体的侵权或帮助行为;(2)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现实的损害;(3)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主观上为故意。
2.虚假名人推荐。与前者最大区别在于,这里的名人是“被腰封”。笔者将其定义为,是指图书出版商未经当事人授权,擅自利用其姓名以及社会影响力,以其名义编造言论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例如,作家陈村也是常常“被腰封”的一个人,在得知自己的名字出现在某个悬疑作品新书的腰封上时,他曾公开批评“名人推荐都是狗皮膏药”。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侵犯了“被腰封”的个人的姓名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包括了盗用他人姓名、名称,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名称。豑另外,如果图书粗制滥造,甚至包含法律所禁止的内容,给“被腰封”的个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则出版商还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
同理,出版商擅自以其他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及其影响力进行虚假腰封广告宣传的,其法定代表人亦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请求出版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三)对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采用概括加列举式。该法第二条第2款为概括性规定,第九条又具体规定了禁止虚假广告。
出版商利用这一不正当竞争手段,夸大图书真实内容以及影响力,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侵犯了其他守法出版商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大量出版商争相效仿,严重扰乱了图书市场以及出版业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应当对其进行制止与规范。
四、对腰封广告的法律规制提出立法建议
(一)建立必要的腰封广告登记制度以及消费者举报咨询机制
1.很多腰封广告被定性为虚假广告,是因非法滥用他人姓名或名称、虚构且夸大了销量或榜单排名。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腰封广告登记制度。出版商要在腰封上添加名人推荐或销量等可查明的内容,须到广告登记部门进行内容登记。如果荐书名家人数较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销量数据明显高于普通水平,则出版商和荐书者须同时在场或者由出版商提供能证明销量、榜单排名等信息真实来源的书面证明,再登记备案,最后方能印刷及销售。把好腰封广告进入市场的第一关,不仅能减少虚假腰封广告的数量,也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查明,明确法律责任的分配。
2.基于上述制度的建立,还应配套完善消费者举报咨询机制。消费者发现疑似含有虚假内容的腰封广告,可向登记机关举报和咨询,登记机关根据备案予以调查和答复,并定期列出附有虚假腰封广告的书目,责令出版商进行改正或整顿。这样,在图书市场中形成良性循环,图书出版业的自律、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消费者的监督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必将有利于图书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建立更为完善的行政法规体系。
1.腰封于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而直接规范广告行为的《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2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无法将腰封广告的概念纳入其中。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2.腰封广告从设计到图书的出版发行,都与出版商密不可分。因此,兼顾出版与广告的《出版管理条例》,应增添对虚假腰封广告的界定与规制。例如增添以下界定标准:(1)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利用他人的姓名、名称及社会声誉进行广告宣传的;(2)虚构销量数据、夸大图书内容及影响力的;(3)在腰封广告中运用部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性用语的等。
(三)荐书名人应当为图书作实质性的内容评论
工商管理读书笔记范文篇3
农家书屋建设当前正在农村大力推进,其成效怎样?还存在什么问题?
最近,笔者走访了湖北省随州市孙家畈村、兴建村、肖店村等5个村的农家书屋,并和书屋的管理人员、村党支部书记进行了交流。
农家书屋建设已初显成效
随州市地处鄂西北,位于丘陵和平原交界地带,在湖北省居于中等发展地区。2007年以来,农家书屋建设在随州市全面铺开,2010年已完成大半,2011年底将实现1000多个行政村“村村有书屋”。
笔者在参观5个村的农家书屋时看到,书屋全部建在村党支部小楼内,有的单独占一间小屋,有的在大会议室,有的和计生办、党员远程教育办公室在一起。每个农家书屋都是3个红漆书柜,里面整齐地排满了新书,每本书上都有编号。下面柜子里也摆满了书。粗略一看,文学类的不少,约有一多半,也有农业科技类、儿童读物类,占了三分之一左右。还有光盘之类的读物。农家书屋管理制度、借阅制度等都上了墙。有的定在二、四、六开放,有的定在工作日开放。据几个村的党支部书记介绍,书的数量大约有1500多册,全部是按照省新闻出版局农家书屋的清单,由政府采购配置的。所以,笔者在5个农家书屋内看到的书目和种类基本大同小异。
在兴建村农家书屋,笔者看到五六个年轻人在看书。一问,其中两个是村里的中学生,一个是在南京上大学的大学生,另外的是来拜年的亲戚,听说农家书屋免费阅读,就过来看书了。笔者问起他们感觉如何时,大学生笑着回答:“不错啊。在农村能够有个免费看书的地方,已经很不容易了。虽说条件一般,但有,总比没有强啊。”
农家书屋建设中的几笔经济账
笔者在走访中看到,农家书屋虽然由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配套资金资助,书籍由政府统一采购,但到了村里,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农家书屋的作用仍然不能发挥到理想状态。笔者和几位村党支部书记探讨了影响农家书屋建设的几笔经济账:
缺乏图书管理员工资的专项支出,农家书屋进不了“农家”,只能建在村党支部。孙家畈村党支部书记周和义说,以前农家书屋准备建在农民家里,但是,农家书屋是公益性的,农民借阅不收费,管理人员又没工资,所以没有农民愿意承担这些事情,只能建到村党支部,由村委会管理,图书管理员由村委兼职,平时工作忙,就定在每周二、四、六开放。笔者问及农家书屋建在村党支部,是否方便农民借阅时,兴建村党支部书记胡道元说,当然不如建在农家方便,兴建村有近20个自然村,方圆16平方公里,跑十几里路借阅一本书,肯定是不方便的。
缺乏图书更新的资金,农家书屋里的书不能及时更新,对农民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肖店村党支部书记朱洪喜说,在1500册书中,大多数是文学类的,现在农村中年轻人基本都出去打工了,剩下的老人基本不看这些,小孩要上学,也看不懂这些;小学生真正想看的,现有的书又不够看、不够借;村里面养殖专业户倒是想看养殖方面的书,但适合的书数量又少,不够全面。因为适合村民个人爱好的书数量有限,看几次后村民就不来了。
缺乏支持图书流通的资金,农家书屋之间不能实现互相流通交换,资源未能盘活共享。笔者在和村党支部书记交流时曾经设想,如果每个村的农家书屋都拥有1500册不同的图书,随州市的农家书屋存书总量将会达到150多万种,相互之间流通的话,好几年都转不过来,这样农家书屋书的来源就会极大丰富,对农民的吸引力将会不断持续,总投入也不会增加。几位村党支部书记都很赞成这个想法,但他们都提出同样的问题:“谁来给钱作流通呢?”
对农家书屋建设的几点想法
在走访农家书屋的过程中,笔者听到最多的词是“缺钱”。推进农家书屋建设,钱的确很重要,但光靠政府投资,恐怕仍然难以满足广大农民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还需放开思路,打开大门,创新机制,借助企业和社会的力量,共同打造农家书屋品牌,推动农家书屋发挥更大的作用。
分清当前农村农民文化需求的“基本性”与“多样性”的区别,提高农家书屋公益性文化服务水平。一本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阅读的,一定是特定对象读特定的书;农村中的老人喜欢戏曲、电影、电视,对“一月一场电影”的政策十分欢迎,但不一定爱看书;上学的小孩也爱看各自喜欢的书,不同年龄段的孩子看的书也不同;养殖专业户要看养殖专业的书,不同专业要看不同的专业书。农民的这些文化需求,属于“多样性”的文化需求,而公益性的农家书屋在当前是满足不了这些需求的。但是,农民的“基本性”文化需求仍然存在,农家书屋的公益性服务仍然有很大的空间。例如,农家书屋内设置给孩子们提供安全的上网服务,工具书服务,专业讲课服务,全国农家书屋统一提供的音像制品服务,与图书馆联网查询借阅服务,电子图书阅览服务等,只要公共文化服务内涵足够丰富,紧跟当前文化潮流,满足农民基本文化所需,农家书屋仍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借鉴“万村千乡”农家超市建设的经验,用市场运作的方法推动农家书屋建设,实现公益性文化服务的目标。笔者在走访中发现,商务部在全国推广的“万村千乡”农家超市每个行政村都有,其“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及“中国供销合作社”等统一标识,十分醒目。一边是超市,据说是商务部全国招标,与各地超市集团如顺泰仓储等合作兴办农村超市,给农民提供保证质量的日常生活用品,超市的每一件商品都能够查清来源,杜绝假货;另一边是农村供销综合服务社,是给农民提供真种子、化肥、农机服务的。这两样服务,直接关系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基本需求,很受农民欢迎,深得农民信任。这种模式,参与企业得利,农民得实惠,组织者实现了公益性目标。笔者认为,农家书屋建设也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加强策划,统一标识,把各方利益结合起来,紧紧抓住农民基本需求和多元化需求,提供优质文化服务,利用市场手段实现公益性文化服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