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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演讲稿参考范文4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2-08-05 手机浏览

维护消费者权益演讲稿篇1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明天是3月15日,大家知道这是一个什么日子吗?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权益日,顾名思义,就是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日子。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就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7年,我国消费者协会被接收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我们全国各地都要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常识,以唤醒和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如今,3.15它已是一个标志,饱含着公理和正义;它也是一种声音,传递出对平等与诚信的呼唤。

可能有些同学认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父母们的事,离我们小孩子还太遥远。其实不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有过消费的经历吧,例如,到超市购物,到美食城消费,到文化园买学习用品,在小商贩的摊上买小吃或小玩意儿……这时候,我们就扮演了一个消费者的角色。可能平时你还遇到过这样的尴尬:花了大价钱买文具用品却买了个劣质产品。到小摊上买小吃一饱口福,却吃出了毛病,吃坏了身体等等。这个时候,你是自认倒霉默不作声还是理直气壮地去找商家或有关当事人理论一番讨个说法呢?我想,你一定会选择说法吧!这就对了。可见,3.15消费者权益日和我们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它应该是我们大家共同关注的一个日子。

那么,作为小学生的我们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侵害呢?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要提醒大家,不要购买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产品;不要购买地摊上的糖果、饮料等食品;不要购买盗版的图书和音像制品,拒绝假冒伪劣商品,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做到绿色消费、科学消费。让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让我们的生命因安全而更精彩!

维护消费者权益演讲稿篇2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国旗下演讲的主题是:“3·15”消费者权益日。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宣传消费者的权利的`活动,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以此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今年是第xx个“3·15”消费者权益日。为更好地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能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xx年宣传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发展”。其宗旨是: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所谓“消费与发展”,就是树立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理念,改善消费市场环境,拉动生活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被侵害,不仅是合法的,也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的。今天,在纪念“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同时,让我们从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开始,学会遵纪守法,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绿色、科学的消费者。

维护消费者权益演讲稿篇3

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四、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

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维护消费者权益演讲稿篇4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消费者的权益”。

前几年中国大地上流行着这样一首歌,歌中写到:“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词作者阎肃曾经披露说,那英唱的这首歌是送给3.15的,希望消费者能够借助一双慧眼,将这经济生活中的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而今天正是所有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十几年来,3·15从一个国外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旗帜。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擦亮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诚信和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

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就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到了1983年,这一天就被定为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91年3.15来到了中国,1994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

诚者无疆,信者无畏。《水浒传》里有个经常冒充黑旋风李逵打劫的李鬼,如今已经成了假冒伪劣的代名词。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李鬼”确实不少:板蓝根能成娃娃参,白醋能成青霉素……李鬼们的粉墨登场一方面是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搅乱市场规则,不讲诚信造成的,另一方面却往往是我们消费者不懂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味纵容造成的。

最后,让我们一起携起手来维护消费者权益,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让我们一起为那些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和大众权利的先行者鼓掌呐喊:让我们一起呼唤法制的力量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诚信,维权!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