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方案(6篇)
非遗保护方案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仫佬族民歌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前已经形成了不少保护模式,例如博物馆保护模式、活态保护模式、生态圈保护模式、档案式保护模式等。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是“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用文字或形成图像的手段将其保留下来,并按照特定的管理方式存档”,是“无形变有形的创造并将创造结果进行保存利用”的行为。[1]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就反复提到档案机构、档案人员的参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就提到了“建档保护”措施。我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十三条则更明确地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的实质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记录保存起来,使无形的文化遗产能够以物质形式得到再现,即所谓“外化物质再现”。[2]这种“外化物质再现”并非一种静态的再现,而是使非物质文化物化为一种可见的物质形态后,成为能够承载、传播人文精神的载体和平台。静态的档案式保护侧重“保管-保存”,将物化的非物化文化遗产存放在档案馆博物馆;活态的档案式保护则强调“承载”和“传播”人文精神的功能,通过“活态档案”实现文化精神的传承。仫佬族民歌是我国民族民间音乐宝库中一束艳丽的鲜花,本文以仫佬族民歌档案式保护为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如何从静态走向活态做一个概要论述。
一、收集整理仫佬族民歌档案
少数民族民歌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传承人档案、申报与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三大部分。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过程与结果的文字、录像等材料。传承人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然状况、文化背景,说明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状况、传承状况等。本体档案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完整历史过程,传承人档案则最能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价值,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案和传承人档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主要对象。
仫佬族民歌档案式保护的第一步是依托和借鉴档案工作方法,对有关仫佬族民歌档案资料进行全方位收集、整理、保管,为保护传承仫佬族民歌提供翔实的历史资料。其中主要收集整理仫佬族民歌本体档案和传承人档案,包括:1.仫佬族民歌文本资料。仫佬族民歌文本资料主要包括仫佬族民歌的文字记载。如《中国民族民间文学》、《中国歌谣集成》、《仫佬族文学史》、《仫佬族古歌》、《罗城歌谣集》、《仫佬族民间音乐》、《民间歌曲集成》等正式出版物和油印品。在此基础上还应继续田野工作,全面采集流传在民间的仫佬民歌,征集仫佬民歌手抄本等等。2.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现代技术发展促进了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保护,来自田野采录的音响资料更为真实、生动,文化内涵更为丰富厚重,能避免因时过境迁带来的人为破坏和曲解。限于当时的条件,现在收集整理的仫佬族民歌,基本上是纸质文本,以歌词为主,少量曲谱。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还不太多,应加大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采录力度。3.仫佬族民歌相关民俗事象资料。仫佬族民歌扎根于仫佬民族传统文化,对仫佬族民歌进行档案式保护要求我们既要全面记录仫佬族民歌,也应包含对仫佬族民歌原有生存环境的描述,完整记录与仫佬族民歌相关的民俗事象。通过声像资料呈现有声有色的历史和滋衍仫佬族民歌生存发展的环境。4.仫佬族民歌传承人资料。民族民间艺术是珍贵的文化资源,传承人则是我们的“活宝贝”。正是传承人(传承群体)将民族民间文化精粹一代一代传承下来,并且使文化得到创新和发展。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是生活在某一地域的民众,除了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由生活在这一文化空间的民众共同传承的。因此,仫佬族民歌传承人资料不仅包括代表性传承人和歌王的个体资料,还应注意记录典型传承群体传承仫佬族民歌的群体活动资料。
二、建设仫佬族民歌档案多媒体数据库
多媒体数据库是一种能够管理视频、音频等大量多媒体资源的数据库。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动态性,它往往是一段舞蹈、一道工序、一段序曲、一类腔调等,较之静态的档案,多媒体数据库包括文字、图像、音像、录像等记录形式,这些经格式转换和处理后建立的多媒体数据库可以形象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记录下来,避免单一、抽象的文字记录可能带来的信息失真、难以理解等问题。
建立多媒体数据库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根本宗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它记录着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人情、文化理念等重要特征,对国家和民族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多媒体数据库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场景以影像的方式再现,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保存的需求。其次,多媒体数据库可以有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传递和传播,通过利用先进的信息传播技术和网络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
建设多媒体数据库的关键是要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即运用扫描、模拟转换等各种技术手段将保存的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录音、视频档案等各种介质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信息资源,在数字化处理过程中,除了进行一般转化以外,尤其要注意采用先进的可视化数字技术和逼真的三维动态技术,以便于更生动直观地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内容。
建设仫佬族民歌档案多媒体数据库,要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对仫佬族民歌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做好仫佬族民歌档案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仫佬族民歌档案内容和记录信息方式,分别做好文字档案、图形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录音、录像、影片)等各种介质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其中,仫佬族民歌文本资料主要以文字档案为主,包括用文字记载仫佬族民歌的正式出版物、油印品和手抄本等。仫佬族民歌音响资料以声像档案为主,主要包括邀请仫佬族民歌传承人、歌王以及村寨里的歌者演唱,录音录像。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利用现代科技,把人类祖先创造的千姿百态的声音遗产,原汁原味地保留下来,刻不容缓。”[3]因此,以录音、录像档案为主的仫佬族民歌音响档案是多媒体数据库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仫佬族民歌相关民俗事象资料则包含文字档案、声像档案等。如用文字、照片、影像生动记录仫佬族地区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经济环境,通过声像资料呈现有声有色的历史和滋衍仫佬族民歌生存发展的环境。又如用文字、照片、影像记录与仫佬族民歌中“依饭”歌谣紧密相关的仫佬族宗教节日依饭节,记录与仫佬族民歌中“走坡歌”密切相关的仫佬族古老习俗“走坡”等等。仫佬族民歌传承人资料主要用文字记录传承人(传承群体)的自然状况、文化背景,用照片、录音、录像记录传承人(传承群体)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状况等。
三、建立仫佬族民歌活态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不仅需要强调过程,更需要理解档案式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文化的“承载”和“传播”,从静态走向动态,通过“活态档案”实现文化精神的传承。建立仫佬族民歌活态档案是在多媒体数据库基础上,进一步剪接编辑仫佬族民歌档案,挖掘仫佬族民歌所包含的文化因素,呈现其内在文化基因。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形成了不少保护模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重形轻神”的做法,只从表面形态和存在样态上重现和存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思想观念、精神品质等文化因素的理解和继承延续,造成诸多尴尬、无奈。突出表现在生活在同一文化空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并不真正了解自己拥有的文化遗产,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相当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但生活在这种文化环境下的当事者却感觉无关紧要,要么为名利争争吵吵,要么毫不在乎,主动丢弃。从本质上讲,文化应该是精神的。[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模式同样应该重视和突出对文化精神的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能仅当作以备查考和研究的“凝固的历史”,而要成为被广大民众了解和接受的“活态档案”,进而增强民众的文化自觉。
建立仫佬族民歌活态档案,进一步剪接编辑仫佬族民歌档案,需要突出仫佬族民歌所包含的文化因素,呈现其内在文化基因。任何一项非物质文化都是存在于整个民族文化系统当中,尽量记录每一项非物质文化所包含的文化因素,呈现其内在文化基因的系统状态,可以让我们了解祖先的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深入理解一直延续下来的生活习俗、心理特征、等民族文化基因,实现对民族文化精神的传承。因此对仫佬族民歌档案进行“活态”处理,根据社会需要和传播渠道编辑纪录片、宣传片、电视节目、网络视频短片、教学光碟、乡土教材、LED影音、车载视频等材料过程中,应该把介绍、说明、阐释仫佬族民歌的内容与仫佬族民歌原始记录材料融为一体。介绍、说明、阐释仫佬族民歌的这部分内容主要来自仫佬族民歌研究材料,包括仫佬族民歌的起源、生成和发展,仫佬族民歌的类型和用途,仫佬族民歌与特定人文地理环境的关系,与族群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关系,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的关系,与其他民族文化的关系,仫佬族民歌对于我们当代生活的影响,对民族和谐与发展的价值和意义等等。这些内容,对于更好地认识理解仫佬族民歌、理解仫佬族民歌蕴含的民族文化精神是极其重要的。
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从静态走向动态,主要包括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多媒体数据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档案三部分工作,并且挖掘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精神渗透整个档案式保护过程。
参考文献:
[1]覃美娟.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7.
[2]覃凤琴.从“非物质”到“外化物质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及其价值考察[J].档案与建设,2007,(10):20.
[3]传承:拯救濒危声音遗产的关键[EB/OL].(2006-11-22).http://.cn/o/2006-11-22/055010564127s.shtml.
[4]杨善民,韩锋.文化哲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13.
非遗保护方案篇2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它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非物质性或无形性、活态性或动态性、传承性或延续性等特点,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二、档案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记录历史
一般来讲,地方档案馆保存着大量的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记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尚保存着诸多完好的非物质文化信息。很多特殊载体的档案,如剪纸、刺绣、皮影、面塑、纸扎、布贴、香包、印染等等,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由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档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档案馆的文化功能日益凸现。档案馆在保存历史史料的同时,辅之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的文化信息,不仅是对馆藏的丰富与发展,而且也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进而实现对历史的全面记录。
三、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
1、为申遗提供全面、完整的相关资料和鉴定凭证。第一,档案馆可利用馆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调出第一手材料,为项目的申报提供大量翔实有力的佐证。第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动态性、传承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改变。在申遗中,就可能出现大量无考证的记录,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原始记录就可为申报材料提供真实性鉴定。
2、建立、保存申遗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过程中,从申报材料的填报、鉴定、审批到确定等一系列活动将产生大量的档案材料。对这些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便是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该类档案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申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如存在地域、历史、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现状、价值、濒危程度等方面以及申报过程的详细记录,使调阅者通过档案就能大概领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和申报的全过程。
3、对传承人进行立档保护。主要是对传承人的各项信息进行登记保护,比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作品以及与作品有关的人文知识、自然知识等背景资料。这些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将为未来的研究和传承提供极大的方便和依据。
非遗保护方案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法律地位
现今文化生态环境急速消失,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艰难,民族艺术后继乏人。因此,保护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当前最急迫的任务。
这项工作如果做得成功有效,对留存民族资源、传承民族文化、延续民族血脉是具有厚重的历史意义的。
一、传承人的定义
文化和文化活动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对于个体或者族群是不可缺少的一种生活需要。民族文化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这是我国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在当前推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过程中,众多专家学者在理论和实务相融合的基础上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首先是传承人。但是对于传承人承载的核心精神是什么,怎样认定传承人,学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认定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包容性很大的遗产类别,传承人人数也同样众多。只有众多相应的传承人,才能使这些神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更加明确的体现。
二、传承人的基本分类
要认定传承人,首先要将其进行合理的分类。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基于认为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确定了传承人范围的前提下进行的划分,并没有完全解决认定传承人的问题。应依据传承人主体类别的不同,将其分为本源性传承人和外源性传承人两大类别,然后再对传承人进行相应的细分。
(一)本源性传承
一方面,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是通过本族群内部的传承展开的,这是主要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口传心授的特点,需要一个相对独特的文化生态环境,而这种文化生态环境是经年累月的历史演变后才形成的。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均饱含了该地域或者族群鲜明的文化特色。
(二)外源性传承
有些民族民间文化仅靠当地的族群是不能够顺利传承下去的。自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世界性的重视伊始,大批专家学者出于专业研究和个体使用的需要和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开始加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行列。采集、整理、加工、改编、技术改进等一系列专业和非专业方式的融合,使得许多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新生,从而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传承人认定的制度建构
现阶段我国广泛实施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国家认定制较为成型的以制度化形式开始实施的,应该是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的实施和文化部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2007)的公布为标志。此后,全国相当多的省份相继展开了省、地(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一)申请备案制
申请备案制度,是指利用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层级保护体系,在各个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传承人自我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最终认可的一种制度。
1.制度背景
政府在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过程中实际上起到的是确认这种项目的存在的作用。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众多,且随着时间流逝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可能“再造”,急需一种制度来解决这种保护过程中的矛盾。我们认为,目前实行申请备案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矛盾,提升传承人的积极性。
2.制度内容
申请备案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传承人自我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最终认可。在这种制度构建下,传承人的申报是前提,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是关键,政府最终认可是根本。申请备案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最大程度地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发挥传承人自我维护权利的积极性。
3.制度实施的重点
在实施申请备案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着重推进两方面的工作。第一,传承人自我申报。传承人的申报材料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第二,政府的认可。必须指出,政府的认可只是一种确权形式。传承人所代表的某个民族或者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群众才是该项权利的最终所有者。第三,通过申请备案制度认定的传承人必须经过专家组评议、评定和无记名投票才能最终产生,然后进入公示期,公示时间可以为三个月。如果三个月之内无人提出异议,政府颁发证书,确认该申请人的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格。
(二)群众推荐制
国家认定制和申请备案制度暂时没有覆盖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允许由群众公开推荐,政府审查认可,我们将这种制度称之为群众推荐制。
1.制度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应该最大限度地确定传承人以及调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由于种种原因也许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既没有被国家认定,也不愿意自动申请,故应该建立群众推荐制度,以达到更大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
2.制度内容
对于群众推荐制度下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方式与前述申请备案制一样。两种制度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群众推荐制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申请备案制的主体是具备传承人资格的公民。
3.制度实施的重点
非遗保护方案篇4
世界文化遗产通常分为两大类: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7年公布的《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中提出“口头与非物质遗产”这个概念,由于这一概念的定义本身有一定的缺陷,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决定在《公约》中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替代“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具体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按照这样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包括节庆、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工艺技能。作为无形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被誉为“民族文化活化石”。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的开幕式上,时任文化部部长的孙家正说:“当历史的尘埃落定,一切归于沉寂之时,唯有文化以物质和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它不仅是一个民族自己认定的历史凭证,也是这个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与力量之源。”由此,我们可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做是“中华民族文明文化的情结”。
二、高校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高校作为公共文化事业机构,应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能够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能力、关注程度和保护意识,而高校档案馆也可在其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档案馆的社会职能之一就是积累和管理国家档案财富的职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民族文化活化石”,也就是我国重要的档案资源。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传承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存、保护、传承与振兴都离不开档案管理,这些都需要高级别的档案馆的人力支持,如:高校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申遗档案的建立、申遗档案的妥善保存与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当地高校档案馆都可以为此做出技术和场地支持。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音乐类和美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民族民间音乐和民族民间美术的知识通常是经过口传心授来传承的,在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冲击之下,它们正在逐步消失,抢救、保护它们已经成为保护遗产的当务之急。
近几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的文化部门承担,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惟一的选择。众多的高校都设有艺术系科。通过高校档案馆推动艺术系科师生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可以提高师生的学术科研能力,同时也壮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量。所以,高校档案馆应当勇于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让高校档案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中的重要成员。高校档案馆可以通过主动收集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对民族民间音乐和民族民间美术、传统手工工艺进行记录,建立声像档案,以此形成高校的特色馆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服务。高校档案馆可以带领高校的艺术师生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对民族文化的形成环境、民族民间音乐的曲谱、民族民间工艺的制作方法进行传统的纸质档案记录和保存,同时可以采取数码相机对民族民间音乐表演、工艺制作等进行现场采集和记录,既便于备份、复制,又便于传播和利用。
三、高校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
高校档案馆是重要的原始资料保存机构,一定程度上它还是一个社会服务机构,它所保存的原始资料能够为高校这一文化机构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撑。作为高校档案馆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存作为自己的特色档案馆藏,将当地相关一些文化资料集中起来,以便管理和更好地为高校师生研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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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有很多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属于知识产权,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具有无形性、财产性、人身性这些特征,而且从客体范围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因此,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确实存在着某些相容的地方,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规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存在绕不开的制度障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瓶颈
(一)传承权缺失
尽管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仍然是不容乐观的。首先是缺少一个比较科学的传承权保护体系。虽然非遗保护工作已进行了多年,相关部门和单位也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但是,由于缺少理论的支撑,很多工作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文化部制定了关于部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如何保护这些传承人却没有具体的法规和政策。其次是投人不足的问题。而在传承人的保护方面,也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当今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传承人难以凭借某种传统文化技能维持基本生存条件;二是传承人的价值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中得不到充分重视,其文化环境、社会地位日渐萎缩;三是传承人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保障,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外部环境支撑,包括财政、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撑。
(二)隐私权受到侵害
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保护的是受社会认可的道德价值和文化尊严,具有非财产属性;商业秘密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财产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受到侵害后,构成一种人格尊严的伤害,造成群体成员内心的不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对实现文化和精神目标非常重要。如果公开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破坏某一民族文化的同一性。有时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只传承给具备条件的特定专家,不能向外人披露。因为这种文化遗产承载了群体的自我意识;公开它会毁坏群体的自我理念。所以,侵犯非物质文化隐私权的行为应由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法调整,而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后会造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损失,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三)知识产权问题开始凸显
对非遺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打破档案原有的时空局限,实现资源共享,加快非遗的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侵权等问题。从非遗范围来看,知识、技能等非遗资源,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进行归档时,应充分考虑非遗资源的所有权属性,不能简单地将属于个人财产的非遗作为公众资源进行分享。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传承权的实施
1.建立档案。由于传承人的特殊的“传”与“承”的作用以及我国传承人群体的现状,也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要素得以更完美地展现,为每一位传承人建立档案是非常必要的。建立有关档案不仅规定了要为部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档案,而且对档案的内容规定了具体的要求。2.经济扶持。国家有义务扶助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和利用,而作为在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备案的传承人来说,他们有权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助。3.宣传、推广与引导。国家在传承权实施中的宣传与引导作用,即通过大众传媒、舆论工具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维护并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文化环境、社区环境和公众环境同时,对社会力量参与的各种保护行为,政府要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二)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受到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为了维护文化尊严和文化完整,有权决定是否向族群或社群之外公开其传统文化信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而言,则意味着有权决定是否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和以何种方式将其公之于众。通过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公开作品,就可以实现对传统文化隐私的有效控制。
(三)利用网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
我国大多数档案管理部门已开设网站,档案内容的增值服务、档案资源的展示与宣传等成为档案网站的重要功能。档案工作人员应抓住机会,借助网络力量多方互动,展开相关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结束语
综上,无论是传承权、知识产权、隐私权还是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制度,均不能全部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内涵,更不能全面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利害关系方的利益。事实上,能够纳入现代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只能是基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创造,而不是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
作者:胡亮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方案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困境;原因
为了更好地了解目前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笔者对山东省档案馆、青岛市档案馆、潍坊市档案馆和聊城市档案馆进行了实地调研,旨在较为全面地了解目前非遗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现实困境,推动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学术研究。
一、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现实困境
1.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和非遗保护工作关系认识不到位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对于非遗档案工作和非遗保护工作的关系认识不到位,对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内容认识不全面。在与青岛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人交谈中,这一问题十分突出。该中心负责人认为非遗档案管理对于非遗保护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为申遗工作提供证据资料。这种认识明显得削弱了非遗档案工作的重要性。非遗档案工作并不只是体现在非遗保护中的“建档”环节和提供证据资料上,应该从全局上认识非遗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2.非遗档案的概念和范围不明确
非遗档案是档案家族中的新兴成员,学者虽然对其概念进行了研究,但是定义过于模糊,范围界定也未达成共识。而在非遗档案管理实践中,首先要明确的就是“管理什么”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没有解决,该项工作必然难以实施。非遗档案是具有原始记录性的固化信息,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等不同载体,其范围应该主要包括项目板块和传承人板块等。申遗工作档案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但不等同于非遗档案。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档案馆工作人员对于非遗档案的认识大多仅局限于申遗工作档案,而收集管理的也只是申遗工作档案,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意义和价值,这些档案就只能算作一般的文书档案进行立卷归档。
3.非遗档案全宗归属不明确
调研中发现,潍坊市档案馆将申遗档案以全宗汇编的形式进行保管,但工作人员在非遗档案是否建立全宗问题上尚不明确。在是否建立非遗档案全宗或者归入哪个全宗问题上的不明确将会直接影响到非遗档案的保管和开发利用。此外,对于全宗内非遗档案的整理规范和标准也缺乏统一规定,这对于国家层面上非遗档案资源的建设将产生不利影响。
4.非遗档案管理体制不完善
这一问题需要从内外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从内部来看,调研发现,这些档案馆内并无特定人员负责非遗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等相关工作,也没有专门人员对非遗档案进行研究,制定相关规范;从外部看,档案馆并不在各地非遗保护的联席会议机制之内,地位较为被动。文化部门是非遗保护的主要负责部门,其下设非遗保护中心作为直接开展工作的机构,这主要是考虑申遗工作的需要,但是该机制存在缺陷,档案馆作为重要的非遗保护单位被排除在外。这对于非遗的保护,尤其是非遗档案管理十分不利。
5.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资金投入不充足
经费支持是推动非遗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在调研中发现,这些档案馆并没专项经费用于非遗档案的征集、管理等工作。在与青岛市档案馆工作人员访谈中,笔者发现虽然工作人员对于非遗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有深刻认识,也在着手开展一些工作,但是经费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非遗档案的征集工作需要使用大量的经费,如购置音像设备、外出普查的交通费用、网站设计、展览制作等,但是目前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还很不充足。
6.传统的工作体系不适应非遗档案管理实践
非遗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门类,与之相关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编研、统计等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体系都需要加强创新。调研中,笔者发现这些档案馆依然使用已有的工作体系来管理非遗档案,这必然阻碍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如何创新工作体系和工作方法是档案部门需要探索的重要问题。
二、存在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当前,造成非遗档案管理困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下面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主观因素分析
(1)档案馆对非遗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面对非遗保护的不断升温,档案馆缺乏主动开展工作的意识。非遗档案是一种极为丰富的专门档案,保管好这类资源,不仅仅能够保证非遗传承的真实性,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也是丰富档案馆馆藏资源的重要途径,这对于档案馆发挥文化功能,推动公共档案馆建设来说都大有裨益。但是目前档案馆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
(2)档案馆对非遗档案的研究关注不足,工作创新意识较低:首先是由于档案馆对非遗档案的研究关注不够,加之,非遗档案的主体、客体和载体都存在着多样性和复杂性,我国现行的《档案工作国家标准》和《档案工作行业标准》都不能完全适应非遗档案工作的需要;其次是档案馆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受传统工作思维的影响大,工作体系调整缓慢。
2.客观因素分析
(1)非遗种类的丰富性和非遗档案的特殊性:非遗种类丰富,形式多样,这就造成非遗档案不同于一般档案,其本身具有诸多特性。以山东省入选部级、省级的非遗名录为例,目前山东省拥有部级非遗名录81项,省级非遗名录307项,涉及泰山传说、梁祝传说、茂腔、柳琴戏、山东快书、山东大鼓、杨家埠木板年画、泰山石敢当习俗、宁津杂技等项目,种类十分丰富。不同种类的非遗档案具有不同的特征,这对非遗档案范围的界定带来了较大的障碍。档案馆接收的档案绝大多数是由社会组织或机构在某项工作结束后失去现实使用价值的文件转化而来的档案,非遗档案的产生过程不同于一般档案,不具备这一过程,所以档案馆在非遗档案的鉴定等环节仍待加强。
(2)非遗档案管理体系和规范不健全:我国的非遗体系包括世界、国家、省、市、区五级,对于各级非遗档案的保管权限、收集范围、立档标准等问题存在争议、另外,非遗档案形式多样,种类丰富,且有很多实物档案,如何根据非遗档案的特点设立科学、合理的全宗以及全宗分类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加之,在调研中发现,目前非遗档案的馆藏资源总量较少,有无设立全宗的必要也值得深入思考。
非遗保护机制不健全。非遗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政府、社会、公众都应该是其中的一员,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各地非遗保护中心、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高校、遗产协会等都是重要的保护机构,但是目前非遗保护的机制仍不完善。
(3)非遗档案管理法规不完善:学术界对档案馆参与非遗保护的合法性大都通过相关法规中的“建档”等词汇进行论证,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档案馆在非遗保护中的职能,对于非遗档案的建档和管理也就没有特定部门负责。国家档案局也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指导下专门制定非遗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规范。
(4)非遗档案保护工作缺乏专项经费支持:由于档案工作依然处在自发和随机的状态,非遗档案工作并不在档案馆工作计划之列,因此该项经费自然也不在财务预算范围内,加之档案馆并不在各地的非遗保护的联席会议机制之内,因而没有来自文化部门的非遗保护经费的支持。缺乏经费支持,就会对非遗档案的各项工作产生影响,尤其是其不同于一般档案管理工作的环节,更是需要专项资金来保证工作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