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篇1
一、工作思路
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要求,围绕“民生为本、民生为重、民生优先”工作主线,突出工作重点,破解工作难点,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推动我办事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围绕工作重心,着力抓好新增扩面、续保缴费、领取资格认证和养老金发放,确保实现新增扩面114人、缴费64人、领取资格认证率100%、养老金发放率100%的工作目标。
三、主要工作
(一)围绕全员参保,深入宣传发动
继续通过各种会议、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提高”(缴费标准提高、财政补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政策,吸引群众主动参保,扩大参保覆盖面。要针对45周岁以上的重点人群,突出“正常缴费才能享受政府补贴”、“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相互转移”、“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等政策优势,切实提高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要选取参保率较低的居民小组开展入户宣传,讲清政策好处,把更多群众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畴;要在宣传中真正实现“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的根本转变”、“弘扬敬老爱老优良传统”的效果,发动年轻人为老人和自己多投保,自己尽孝心,为孩子做榜样,实现自己养老、父母养老“双重保障”。
(二)围绕基金筹集,广泛组织参保缴费
基金筹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参保群众越多、缴费越多,共济能力越强,制度的优越性越能得到体现。要认真总结吸取2015年扩面和征缴工作的经验教训,继续把参保缴费工作作为2016年重点、难点工作加以推进。要及早宣传发动,抢抓工作主动权,统筹安排政策宣传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将政策宣传资料下发到居民小组、小区;要鼓励高档次参保缴费,选取“多缴多得”的群众作为典型,进行广泛宣传,让有条件的群众选择更高档次参保缴费,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的养老保障水平。
(三)围绕应发尽发,加强养老金发放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直接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参保积极性,要秉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做好做实。要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每月及时通知到龄人员办理待遇申请,修正待遇领取人员错误信息,确保应发尽发;预测并统计出老农保2016年到期领取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对象换发《领取证》,按时足额发放老农保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采取多种途径堵塞养老金冒领多领漏洞,及时办理已死亡待遇领取人员关系注销手续,重点要组织实施好2016年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含老农保领取养老金满10年的领取人员),强化安全措施,提供便民服务,确保认证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四)围绕常规工作,夯实基础管理
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经办规程办理业务,重点规范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保险关系注销资料,完善一次性补缴、中断补缴资料,定期上交资料,确保业务经办规范有序;加强基金和财务管理,实现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围绕便民利民,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覆盖范围较广、参保人数较多、经办业务量较大、基金累加性较强、管理服务周期较长的社会保障制度。农保干部要从参保群众利益出发,依法全面履行工作职能,不断完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真正做到服务标准化、操作人性化、程序规范化,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保障措施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篇2
一、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运行情况
(一)制度发展。
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2~2002年)。20世纪90年代,国内迫切的需要拥有一套自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难题,为此国家民政部在1992年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供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1999年国务院在《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中指出,要清理整顿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开展但没有条件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受此影响,浙江省农村地区参保人数开始减少。
2、部分县市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大胆创新和实践(2003~2008年)。面对此前的发展困境,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2005年,《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号)号召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将重点放在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
3、全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2014年)。2009年9月,《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表示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并对制度实施的参保对象、基本原则、待遇享受、筹资模式等作了统一的规定。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基本要求,浙江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文件标志着浙江省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2014至今)。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重新规定了个人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调整了政府补贴标准。在国家文件的指导下,浙江省为了配合国家政策,将原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改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均有所调整。在特色政策的探索中,浙江省在个人缴费与统筹账户之外,还建立了缴费年限养老金,鼓励参保人在缴费15年的基础上多缴多得。截至目前,浙江省无论是在政策的先进性还是待遇水平方面都高于国家制定的基本标准,在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中位居领先水平。
(二)运行情况。
浙江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五年以来,总体水平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稳步提高。基本满足了城乡老年人养老保障方面的基本需求,他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明显的改善。
二、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制度设计层面
1、激励参保缴费待遇机制。浙江省增设了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的不同采取分段累加计发的方式:缴费年限为15年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浙江省还超前增设了丧葬补助费,规定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是20个当地当月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金额。
2、制度衔接通道通畅。浙江省建立了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等政策的衔接方案。其中,“城乡居保”转为“职保”,可以个人账户全额划转,通过个人账户的总额折算缴费年限来进行衔接。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额转入,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来折算缴费年限,。“职保”转为“城乡居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全额划转,按划转时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来折算缴费年限。
(二)制度执行层面
1、制度适应性。从“城乡居保”的统计公报来看,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浙江省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人口结构都是相适应的。浙江省各市不同层次收入水平和需求的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需求都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来得以满足。
2、资金保障。据统计,每年浙江省各级财政补贴增长幅度都较大,2010年全年补贴共55.7亿元,而目前仅2015年6月一个月的财政总补贴额就达到了14.5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比2010年多了2.84个百分点,提高了4倍多,共占比3.67%。政策财政补贴是2010年的2倍,占浙江省财政总支出比重的2.94%。
3、制度监管。从健全内控制度入手,防范和控制经办风险。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暂行办法》,对参保登记、基金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到待遇核发等各个业务经办环节可以出现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和控制、监督和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实施效果层面
1、制度覆盖率。制度覆盖率是衡量社会保障成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反应了有多少应参保人数已被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得到了制度保障。“城乡居保”实施5年期间,基本实现了人员全覆盖。截至2015年6月,全省60周岁以上人员全部参保领取基础养老金,“城乡居保”的总参保率达到了95.1%。分地市来看,参保率最高的是温州市,为97.92%;最低的是绍兴市,为90.3%。
2、保障水平。浙江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经过两次待遇调整,从60元/月起步,目前全省平均养老金待遇为126元/月,其中最高的市县(宁波)已调整到210元/月,最低水平也已调整到100元/月。此外,从2011年起,浙江省还建立了高龄老年补贴制度,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可以享受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对有效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缓解老年贫困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一)政府财政补贴效率问题。
在现行的政策中,参保人缴费100元至300元,政府补贴均为30元,相对于100元的缴费档次,30元的财政补助是总缴费额的33%,而相对300元的缴费档次来说,30元财政补助仅占比10%。那么,遵循“逆向选择”,绝大多数农村居民会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因而获得相对最高回报的财政补助,这种现象不利于缴费档次的提高以及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激励参保问题。
虽然现行制度在筹资方式上建立了政府双向补助的激励机制,对参保对象从缴费和待遇享受上进行双向补助,但激励参保的效果令人堪忧,“老年人积极参保,中年人热情不高,青年人等待观望”的局面普遍存在,即60周岁以上的老人非常拥护“城乡居保”制度,45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因离退休刚好还有15年左右,因此参保也较为积极,但16~45岁的青年人普遍抱有较强的观望心理,参保率较低。
(三)基础养老金待遇的调整不够科学性。
在财政分担上,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是不同的,如表2所示。对于东部地区中央只给予50%的补助,且对于浙江省根据本地情况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的部分不予补贴,这部分钱完全由地方财政负担。且浙江省的基础养老金每次调整都是依据政府发文,没有一个合理、持续、稳定的调整机制,不利于制度的长期发展。
(四)经办管理配套不足。
(1)人员、机构短缺。从人才建设来看,不少县市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机构设置上来看,设置专门的经办机构的地区有限。根据浙江省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1.4%的地区设有专门的经办机构,还有42.9%的地区有兼职的经办机构,有35.7%的地区则完全没有设立经办机构;
(2)基层单位经费不足。虽然浙江省经济发达,但经费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村级单位,经办人员工资较低,其余的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3)信息化程度不高。浙江省开发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系统的软件,但使用率仅58%,有30%的县自行开发业务操作系统,大多数的乡镇农村还在使用纸质版来登记与保存信息。再加上软件无法覆盖全部功能,一些特殊业务只能由人工操作。并且一些数据仅留存在县级,并未上报省里,未能实现省级统筹,影响了数据的分析和应用。
四、政策建议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责任,财政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
笔者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居保”制度实施中的责任归属,合理优化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一方面要加大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合理规划各级政府的支付比例。在贫困县、财政收入低的县,建议县级财政承担少一点,省、县(市)按1∶1来分担。在富裕、财政收入高的县,县级财政承担多一点,省、县(市)二级财政可按1∶2或1∶3来分担;协调各地财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来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参保机制,鼓励农村居民早参保多缴费。
首先,本文建议在财政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用于鼓励缴费的那一部分补贴的标准。适当提高缴费补贴,以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的适当比例对其进行补贴,向中间缴费档次倾斜;其次,政策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来提高城乡居民对此项政策的信任程度;最后,加强对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基层作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办理业务。
(三)探索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机制。
根据国际公认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平均给付水平为当地当年用于生活消费支出的60%。《2015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报告》显示,2014年居民每人每天平均能量摄入量为2,172千卡,碳水化合物摄入量为301克,蛋白质摄入量为65克,脂肪摄入量为80克,三大营养素供能充足,能量需要得到满足。“城乡居保”的适宜水平应为365~671元/月,能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存所需。
(四)强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经办管理方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篇3
答: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问:什么人不需要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待遇?
答: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在县级行政地区试点时,如果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并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问:不参保、不缴费,年老时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新农保和城居保已经结束试点工作,当时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的城乡参保人员都领到了养老金,即不必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老年人都领取了待遇。此后,如果城乡居民不参保、不缴费,到60周岁就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补贴吗?
答:政府对参保人给予多项补贴。一是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二是政府对城乡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代缴保险费1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代缴保险费50元。三是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2016年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为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
问: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篇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保障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障权益有着重要作用.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及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足,通过对财政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支出结构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等不足之处进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以便不断完善,更好的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关键词:
养老保险;财政对策;社会和谐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财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断完善财政责任,更好的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作用,促进整个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发展.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现状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如:财政在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倾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显得相对较小.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区差异化明显.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总体状况据统计,2014年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42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7620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3326亿元,比上年增长177%.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800亿元.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313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基金支出1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结合以上统计数据和表1、图1可知:在财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在基金收入与支出、财政的补助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受益程度比较低,这是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
1.2财政支持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由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地区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因此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据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各省(区、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在缴费档次、财政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有16个省份在国家设立档次基础上向上增设缴费档次、19个省份在国家补贴标准上增加缴费补贴、20个省份结合实际建立可操作的长缴多得机制、28个省份在国家70元标准上适当提高,而这些省份大都位于东部沿海或经济发达地区.究其原因,主要从以下三点具体说明:第一,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从而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存在差异,这就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缺乏经济支撑,最终将会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存在地区差异;第二,由于各地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以及政府在对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规模上存差异,从而使得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第三,由于财政补贴的激励措施规定的不同,使得在选择相同缴费档次的情况下,财政补贴的多少也存在着地区差异.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财政政策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在国家财政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财政支持力度相对较小、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等问题.
2.1财政支持的力度相对较小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在财政方面给与了大力的支持,但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相适应,仍然较低.从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多于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情况下,城镇企业职工的财政补助仍然多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助占财政总支出也处于一个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一判断:财政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还有待提高.
2.2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由于二元城乡结构的存在,而且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支出项目上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确,从而导致国家在养老保障财政支出结构上并不合理.国家的社保资金主要投向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而在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总量远低于城市.据统计,2013-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8416.7、21752.4、25798.6亿元,而同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453.7、1656.7、22304亿元,二者相差甚远.所以说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上还存在缺陷.
2.3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不合理.从结构上来看,中央财政卫生事业费支出比重过低,虽然近年来中央财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与中央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应承担的职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具体支出科目来看,就业与社会保障本应属于中央财政的职责,却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在建立全面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仅仅依靠地方财政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从而各地补助差别也较大,这无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3.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对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关乎国计民生,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建成完全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过程中应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决.
3.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应当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资金的投入,加大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确保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能够达到25%左右的目标,同时,还应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确定合理的财政社会保障的比例.这样一来就可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从而使得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而言之,财政支持力度应当根据当前经济的水平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予以适度增加.
3.2优化财政的支出结构对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应当合理调整现行的财政支持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险的差距,明确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责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改变社保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农村社会保险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证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合理的养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还应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由于各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中央与地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财政支持责任.从财政支出上来看,中央财政相对于地方财政较宽裕,应当承担较大的比重,地方财政起辅助作用.对于欠发达地区,应当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比如: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宽对落后地区提供配套资金的要求.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养老保险区域化的公平,中央财政也要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人社部,2015G5G18.
[2]邓大松,丁怡.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视域下的财政支出结构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4,(03):72G7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篇5
[关键词]城乡居民;老龄化;社会保障;保险;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S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368-01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乡居民养老问题日趋严重,这一问题必须得以重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这种现象。全覆盖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迈出了重要一步,它不仅促进了制度整合,使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同时也逐步缩小了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公平。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时期,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面应对其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探求合理有效的方法,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较早,有着一定的研究经验和牢固的制度基础,它体现出了城乡统筹规划的特色,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促成了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群体。另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制定的,最大程度地实现居民自愿参保,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人们对政策认识不到位。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很多人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有些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一些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的保险、及其待遇状况了解甚少,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人们人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许多人尤其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但是还有些人持观望态度。
2、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尽完善,其中仍存在一些规定不是很合理,导致这一制度不能顺利实施。例如要求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还有尽管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流动就业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参保,符合条件时均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的社保机构或银行领取养老金。但对异地单位缴费的资金划转能否到位,流动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在操作上和具体经办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这也是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运行中面临的难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再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总量随着时间会逐渐增加,那么现有基金保值与增值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如何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将有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管怎样我们工作人员要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给予更多的宣传解释,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激励,更多地让他们投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我们可以采取对于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也就是使他们每月会多得一些基础养老金的办法对他们给予鼓励。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进行
1、提高认识,加大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给予高度重视,不断在落实期间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制度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提高基层工作者和城乡居民对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和对制度发展最新动向的掌握,政府还应积极采取一定办法促进制度的有效进行,如可以将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将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进行想尽报导,鼓励广大居民真正认识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优越性,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另外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乐于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积极参保。继续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
2、不断完善制度,使其更尽人意
各级政府可在自己承受范围内采取有效方法增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比如我们可以考虑把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差别给付,也可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参保需求,充分将城乡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调动起来,激励和引导他们及早参保、多缴费就会多受益,避免将父母的养老权益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使其更尽人意。
总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人将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我们要妥善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使制度合理化,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社会养老保险》毕小龙著,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9年7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篇6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有效途径
城居民养老保险是为我国为老龄的参保人员提供的社会养老政策,要想有效的落实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要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还比较低,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管理方式不科学
现阶段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是属地管理,这种管理不够科学,收缴保险金以及采集信息都非常麻烦。属地管理具体是指各个地区在国家的领导下进行社保结构的建立,但是这个社保机构的建立在上下级方面并不属于行政的领导关系,而更多的是业务上的指导,属地管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模式赋予了当地更多的自,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各个地区的工作积极性,但是却同国家政府的交流较少,导致各项权利非常分散,不利于基金缴纳以及信息采集整体效率的提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运作方式缺乏科学性
现阶段我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具体的运作方式上存在着一些不科学的现象,管理方式不够规范,导致在具体的资金运作上,一些县市可能出现私自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紧紧进行挪用的现象。依据现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政策规定,各级县政府不仅承担着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同时还承担着资金的时间价值工作。然而现阶段我国很多的县级政府投资风险意识相对较低,依旧会采取买国债存银行的传统的基金管理思维,导致养老金的具体时间价值缺乏保障。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尚未形成网络化信息系统以及联动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相对比较复杂,会涉及很多手续以及表格,而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没有形成网络化信息系统,导致经办服务效率会相对比较低。也正是因为缺乏系统的网络化管理,导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息缺乏统一的管理以及整体的规划。另外,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又非常复杂,在具体的联动实施过程中,各个部门的责任以及权力不够明确,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工作相对比较混乱,限制了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1]。
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对现在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具体的管理方式上需要对属地管理模式进行探索改革,可以从“属地管理”向“属人管理”的管理模式进行探索,因为现阶段各参保对象的流动性会比较大,采用属地管理的管理模式会容易造成各类信息之间的传递造成限制,而“属人管理”的模式可以快速的捕捉到市场的各类信息,从而可以实现多角度多方位的收缴资金以及采集信息,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二)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流动的情况下可以更好的保证人们的利益,因此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时不能仅仅只是采用传统的买国债存银行的方法,可以不断的增加多种投资方式,从而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但是需要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一定要谨慎,尤其是对于股票投资以及金融投资,在进行具体的融资之前一定要做好充足的调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网络体系
为了有效的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需要我们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通过搭建各省,各市,各县乡的网络平台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使城乡居民可以利用网络在不出门的情况下得到专业的信息服务,如果需要进行资格认证,权利查询以及待遇领取时可以在就近的地方办理。不断的完善网络体系还需要加快速度实现一人一卡,社保卡不仅可以为居民提供方便,同时还可以有效的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精准度[2]。
(四)建立科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联动机制
首先各级政府需要将各项权利清单进行明确的规划,做好社会企业,银行,财政部门,社保经办部门以及一些其他相关部门的统筹工作,使每个部门都能够明确自己的职责同时相互增加沟通。同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定期的进行审查沟通,做好外部联动以及内部联动工作,从而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外部联动是指加强同银行,财政,公安以及民政之间的沟通。内部联动是指经办机构内部各个科室需要相互监督,做好社保信息的采集和整体工作,同时定时向上级汇报相关工作。同时经办机构需要加强对经办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提升他们的服务意识,真正的为参保人员提高有效的服务。
三、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限制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有效进行,因此需要我们通过改革管理模式,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赵秀斋,李冠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管理观察,2016,(27):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