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法律知识(精选8篇)
创业法律知识篇1
当前,我国部分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堂内容难以满足大学生实际需求。在很多与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共课程方面,我国虽然实施思政理论新课程方案,但其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却是由98方案;《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结合的课程。从课程设置来看,相较而言,大学生通识法律课程显得不够充足。而部分高校虽有开设辅修或选修法律课程,不过在课时方面却仅考虑到教学内容与大纲的完整性,很少会重点讲授创业法律风险。另外,大学生就业指导与规划课程中,我国高校普遍重视就业素质、技能和创业精神、品质、素质、意识等内容,相关法律内容却少之又少。因此,从各类型课程来看,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都没有系统全面的创业法律知识内容,所以无法满足大学生创业实际需要。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构
1、建构原则。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构须遵循四大原则:
(1)针对性。
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促使创业法律教育达到预期结果,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修养、能力的增强。
(2)配套性和相对独立
创业法律教育课堂体系在当前各高等院校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法律课程与其他创业教育课程之间应当相互配套,以便形成完整综合的课程体系,而不应独立于其他课程体系之外。
(3)实践结合知识性。
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其目的在于让学生全面理解法律知识,为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并通过各类活动让学生逐渐形成各种外显操作行为,帮助学生累积法律知识和能力。
(4)多样性。
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活动性、综合性特点,直接决定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组织方式的灵活多样性,所以课程体系建构必须具有弹性和选择性。
2、体系建构。
遵循以上四大原则,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构建分三部分完成:
(1)创业法律能力培养类课程。
创业能力极为特殊,它具有极强实践性、综合性、创造性,创业能力核心即智力;创业能力是自我谋职能力,是转化自己或他人市场创意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其包括综合性、经营管理和专业性能力。大学生创业所必备能力之一为法律能力。针对以上能力设立相应培养的实践和务实类课程,如法律谈判、企业或商法务实等课程。同时,教授这些课程时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情景体验、课文训练以及创业基地参观等教学方法,鼓励学生多质疑多思考,促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化接受为探究,发挥出创业法律教育的真正效益来。
(2)创业法律意识增强类课程。
法律意识是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开设的基本目标,其主要培养大学生守法知法、依法办事、尊重交易规则、诚实守信的意识。所以,该类课程教学内容即懂法、知法、守法,主课程以法理学为主,法律方法学、逻辑学等为辅。通过这些课程帮助大学生全面理解法律,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3)创业法律知识了解类课程。
现有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法规都与大学生创业相关,但大学生却并非全部了解。大学生创业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是首要问题,因此了解企业法是基本,才能帮助其选择与自身实际相符的企业组织形式。按照各种出资人责任形式企业分为公司、独资和合伙三类。自1999年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出台,到2005年和2006年我国分别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明确区分出各类企业创建要素的不同,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都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重要教学内容。企业经营的过程即依法交易办事的过程,所以,大学生创业还需要了解《民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专利法》《所得税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险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最后,创业过程避免不了纠纷争议,大学生还应了解《诉讼法》。由于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庞大,知识内容的繁杂,对于非法学系的学生而言讲解重要概念和制度即可,且介于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来看,主辅修或双学位形式是解决法律教育现状的较好办法。
三、总结
创业法律知识篇2
关键词:管理模式;进攻与防御结合;护权;确权;用权
学界一般都从管理体制角度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式、分散式、行列式。而我们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是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性活动中,管理主体、管理理念、管理对象、管理方法、管理内容、管理目标、管理目的等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产生的较为稳定的结构形态,是一种稳定的行为方式。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是有意识的活动,管理理念作为管理活动的价值指导思想,是先导性要素。因此,我们从管理理念角度来探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模式。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是技术性的组织、控制、协调活动。而从法学角度来说,是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管理工具、方法的活动。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程度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本文探讨的“基于不同管理理念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实质是探讨“基于不同管理理念的企业,如何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活动”。
1、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与效能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在实践中,主要有对称性的“防御性管理理念”和“进攻性管理理念”。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也有对称性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但人们一般没有使用“防御型管理模式”和“进攻型管理模式”的概念,而使用“防御战略”和“进攻战略”的概念。由于管理模式更强调实然性,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实际采取的价值理念,是价值观的题;而战略虽然体现一定价值理念,但更多强调其方向性,是技术性题。因此,以“管理模式”取代“战略”更能对目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理念作出评价。
1、1 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
虽然“防御战略”与“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有区别,但两个概念体现了相同的管理理念。因此,要理解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需要我们首先梳理人们对“防御战略”的理解,从中体会到学者们对防御型管理理念的理解。有的学者从专利防御战略角度定义,认为防御性专利战略主要是在公司内部实行,目的是防止由于公司本身的原因而导致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损失。按照这样的理解,对外实施的行为都体现了进攻理念。而实质上无论是进攻还是防御理念,都是对其他企业的关系而言的,是对外行为的理念。有的学者认为专利防御战略是指在市场竞争中遇到外国企业的专利战略进攻或外国企业的专利妨碍我国企业的市场运作时,采取的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的策略。
实质上,防御管理理念就是保护自己权益的理念。因此,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就是相对于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而言的,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进攻和挑战时,而采取应对进攻和挑战,保护知识产权利益的行为方式。
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以护权为管理内容,主要内化防御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管理工具、方法和手段,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内化受许受让制度,受许、受让他人知识产权;内化专利文献制度、无效制度,及时发现并使用具有产业价值的他人已失效的知识产权;内化异议制度、撤销制度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阻止他人得到授权,或使他人知识产权无效,从而为自己的使用提供合法性依据。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内化救济制度,包括诉讼和行政救济等,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害。此外,还有一些如专利网的建立、防卫性申请、防御商标注册等,都是具有防御性的手段和工具。
通过制度内化成的管理工具、管理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实现护权的管理目标:一是保护自己不侵害他人权利;二是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害。如果说后者是防止权利人权益不当减少的话,那么,前者就是防止自己的权益不当增加。表面看来,权益不当增加是有利于自己的,但因为自己权益不当增加意味着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为避免因侵害他人权利而遭受巨额索赔的风险,需要防止自己权益不当增加。
1、2 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
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充分内化知识产权法律有关保护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单从保护的角度观察知识产权,是非常消极、被动的观念和举措,不但忽视了知识产权的经济意义,更弱化了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制约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以长虹电器为例,改革开放不久,长虹电器开始民,生产民用电视机。但最初的长虹电器重视商标而忽视专利创造,重视通过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制度引进专利技术,而忽视了二次开发、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习惯于模仿,受许、受让使用他人专利权的长虹电器在20世纪90年代向国际化发展中,立即就感受到了外国以专利壁垒为主体构建的知识产权壁垒。显然,长虹电器长期以来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造成了今天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和自主性知识产权的缺失,每年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达到2 000万美元,使长虹电器不堪重负。这些情况都说明,我国企业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是导致知识产权绩效低,影响自主创新的根本原因之一,并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一系列的制度缺陷。
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也不利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因为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虽然可以运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是昂贵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让许多企业忘而却步,如由于国外有关公司对中国彩电、DVD专利收费逐渐加大,长虹共生产几百万台DVD。如果以各家集团要求的收费缴纳,涉及到专利费用上亿美元。如此巨额的专利费,使四川长虹难以承担,市场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面临巨大挑战。并且由于DVD专利使用费的收取令中国企业几乎无利可图,厦华、康佳等企业已经被迫退出。如果将企业资源主要用于防御,甚至以通过取得侵权者赔偿的方式赢利,不能促使企业充分地运用知识产权。
2、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与效能
2、1 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
基于同样的理由,要理解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需要我们首先梳理学者们对“进攻战略”的理解。有的学者从进攻性战略目标角度认为,进攻性战略的基本精神就是夺取主动,以达到在竞争中压制对手,使本企业市场份额最大化。而有的学者则以专利战略为例,从本质认为专利进攻战略是指积极、主动、及时地将我国开发出来的新技术、
新产品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利用专利保护抢先占领国际市场、合法地垄断国际市场。
实质上,进攻管理理念确实是主动精神,但本质上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确权,而更应当是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因此,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当是以“创造、确认知识产权”为管理内容和管理目标,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以占领知识产权的制高点,抢得先机的管理模式。因此,可以将其称为“创造模式”。
为激励创造,企业应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管理工具、管理方法和手段,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内化职务发明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依法建立奖励、报酬等激励制度。内化专利文献检索制度,为知识产权创造提供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支撑。二是内化专利许可、转让制度、逆向工程制度、合作发明制度以及专利三性制度,进行二次开发、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三是充分内化专利申请制度、商标注册制度、著作权登记制度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确权和构建知识产权体系,包括不同类别知识产权体系,同类别知识产权体系,以及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相互转化确权保护的体系。
2、2 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
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有利于企业内化激励制度、专利信息检索制度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形成自主性知识产权,但不能确保创新的持续性。因为自主性创新成果不加以保护而为他人免费使用,无疑是鼓励他人“搭便车”,不仅放纵了他人的懒惰,而且创造者不能得到回报,甚至不能收回成本,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制度不能产生激励作用,创造者缺乏持续创新的动力和资源支持。单纯的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关注创造的知识产权数量,而不关注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工业实用性和有多大工业实用性。我国的高校是比较典型的进攻型管理模式,其知识产权实用性较差,据报道,从1985~2006年,高校每年6000~8000项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不到10%,远低于企业的专利成果转化率。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想模式――进攻与防御相结合
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单纯的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虽然有其优势,但又存在诸多不足,见表1。
假设管理内容为a,管理工具为b,管理目标为c,效能为y。从表1中可以看出,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单纯的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存在效能的差异,而产生差异的重要原因在于内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以及管理内容、管理目标存在差异。因此,效能与管理内容、管理工具、管理目标的函数关系可以表示为:
Y=f(a,b,c)
单纯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为:
Y1=f(a1,b1,c1)
单纯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为:
Y2=f(a2,b2,c2)
但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优势效能又存在互补性,通过优势效能的互补就可以克服各自的缺点。要实现防御型和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优势效能的互补,就需要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以及内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现结合,即Y3=Y1+Y2=f(a1,b1,c1,a2,b2,c2),从而形成进攻与防御结合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从实践来看,许多跨国公司的成功,正是采用了进攻和防御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如美国苹果公司不像其他跨国公司那样,利用专利的各种战略来布局,进而攻击对手或者进行相应防御;也不像其他公司那样偏好于利用诉讼来获取高额利润以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而是恰当地运用了进攻和防御。因此,应当将进攻型与防御型结合起来,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想模式。所谓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就是由原来单纯防御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转变为知识产权“经营”观念,是将知识产权与技术研发方向、企业经营活动、产业结构升级等相结合川。以知识产权创造(确权)、运用(用权)、保护(护权)为管理内容和管理目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具有下列效能,见表1。一是通过“进攻型”内化激励制度、专利文献检索制度等,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完成创造和确权;通过防御型内化实施、许可、转让制度,异议、无效、时效制度,以及救济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二是因为创造了知识产权,而又不能以索取赔偿作为营利模式,那么企业就必须通过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作为营利模式。而且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愿意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三是知识产权运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技术创新者因此获得专利技术研发成本的补偿与高回报,激发了技术成果权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进行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创造更多知识产权,从而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良性循环。
4、我国企业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实现
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进攻型管理模式和防御型管理模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知识产权能力的企业,对于拥有强劲的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具有雄厚资本,较强经济实力,在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通常宜采取进攻型专利战略。反之,则应当采取防御型管理模式。有学者按照知识产权领域重要性能力进行矩阵分析,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可分为4个部分:强势重点领域、弱势重点领域、弱势一般领域和强势一般领域。根据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应分别采取进攻战略、突围战略、防御战略和发展战略。这些观点从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现状提出,分别适用进攻型管理模式和防御型管理模式,是一种消极的维持现状的管理模式。面对我国企业与国际大企业相比知识产权能力较低的现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应当是改变现状的后来者突围和先到者的持续创新,提升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最终目的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我国企业应当积极推进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建立。
4、1 自觉、全面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自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一些企业被确立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相比,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仍处于较低的层面。究其原因是因为发达国家的企业自觉、全面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工具、方法和手段。而我国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理解为纯粹的技术性管理活动,似乎知识产权管理仅仅是管理题而与法律无关。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系统性反射知识产权创造、使用、保护、管理为知识产权确权、用权、护权的
高度制度化的规范,它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将确权、用权、护权融合为一个整体。系统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进攻与防御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法律反应。因此,自觉、全面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企业实施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管理模式的基础。“全面内化”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系统性的内化,而不是象当前有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个别、偶然运用,是内化的“量”的要求。“自觉内化”是企业要自觉、主动认同、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不是如当前有的企业自发的运用某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是对内化的“质”的要求。
4、2 审视并改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现状
我国企业应当反思、审查既存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并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对既有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我国原来单纯防御型管理模式企业要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被动防御局面,就必须改变目前仍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如何防范侵犯和滥用别人的知识产权,而应当确立自主创新的意识、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原来是单纯进攻型的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对侵权行为坚持依法打击。
4、3 加强面向未来的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建设
我国企业应当通过文献检索等方式对现有知识产权状况包括知识产权创造情况、分布情况、权利确权运用保护情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制作专利图,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作为本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的指导文件。激励进行自主研发,包括发明创造的自主研发、商标的自主研发等,充分运用各种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体系化确权、保护。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自行实施、许可实施、转让,以及知识产权的人股、质押融资等。充分使用各种保护手段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4、4 政府、社会提供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建设的智慧支持
创业法律知识篇3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是通过向大学生传授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树立法治观念,提升他们的法律运用能力,以适应在创业过程中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对于既缺市场经验,又缺乏创业资本的大学生来说,创业的难度与风险显然很高。这里的风险不仅包括创业项目选择的风险,而且也包括创业是否成功的风险,更包括创业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前两项风险有时是可预见却无法控制的,但法律风险却有可能通过事先的知悉来预防,或者事中的得当处理来避免。因此,创业法律教育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较突出的问题。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地位边缘
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创业教育教学内容以教授创业知识为基础,以锻炼创业能力为关键,以培养创业精神为核心。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分别从知识、能力和精神培育3个方面入手,其内容包括创业政策法规、创办企业、遵纪守法。目前,许多高校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高度关注金融、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对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创业法律教育被边缘化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创业法律教育没有进入课堂教学,采用自学形式,没有纳入课堂教学;二是,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师团队建设受关注度不够,参与创业教育交流、培训的机会不多;三是,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开发严重不足。创业法律教育内容仅以创业基础课程的组成部分存在,独立的创业法律教育系列课程滞后;四是,创业法律教育的科研重视不够。由于创业法律教育的功能作用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因此,高校对于其研究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投入较少。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性指导欠缺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创业也是一种实践行为。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时,如果能突显两者的特点,注重实践运用,就能收到良好效果。然而,事与愿违。目前,许多高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多是由学校老师承担。有的老师虽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但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因此,他们不能向学生提供实践性的法律指导,只能从书本到书本,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例如,开展创业政策法规教育时,强调学生关注“按规定,有优惠”;进行创办企业教育时,以告知学生“按规定,走程序”为目标;而在遵纪守法教育上,则简单告知学生“按规定,不违法”为限。有的老师虽有法律实践经验,但没有创业实践经验,对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问题关注不够,研究、思考少,因此,也不能有效地解答或预见大学生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无法满足大学生的需求。相对于鲜活、生动的营销策划、项目选择等创业教育内容而言,创业法律教育就难免显得枯燥乏味,无法引起学生关注,其效果自然受损。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
创业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仅导致大学生在创业中可能遭受法律风险,而且还可能招致创业失败。为了保障大学生创业顺利,应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而要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必须解决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被边缘化,理论过度两个突出的问题。影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准。前者,将创业法律教育工具化;后者,则是过分强调创业法律教育的理论性。对于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创业法律教育应重在塑造大学生的法律理念和培育法律能力
我国许多大学生涉世未深,创业意味着走进社会。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素养是每个人融入社会的基本素质。一个创业者要成为成功的企业家,必须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创业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与其他素质和谐统一发展,才有可能成为成功的创业者。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应该分为3个层次,最低层次是讲授法律知识,较高层次是塑造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最高层次是激发大学生的法律创造能力。讲授法律知识,让大学生了解掌握法律这一社会规则,这是步入社会、创业的基本技能。然而,创业教育不能仅追求生存、赚钱,还必须回归教育的“育人”本质。创业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实现过程,也是大学生社会化的内容之一。创业法律教育,不仅解决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实务问题,更注重大学生法律理念的培育。法律理念缺失或偏差,忽略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可能导致学生法律意识淡漠,误入歧途,甚至可能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对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创业者来说,法律理念、法治精神的塑造和法律能力的培育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是中国新一代的创业者,是未来中国发展的生力军,他们的法律素养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不仅如此。他们的法律素养还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如果能激发一批具有法治精神,而且法律能力较强的高素质大学生创业者积极、主动地对法律进行探索,在创业实践中创造法律,这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法治的健全与完善。只有明确并且理清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3个层次目标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地提升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效性。
(二)创业法律教育应重在引导大学生创造性
地运用法律和完善法律为了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各国不得不依靠法律来约束、规范和指导经营者的行为。引领和规范是法治发挥作用、显示价值的两种重要形式。法律指引国家发展方向,规定了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基本制度及活动准则。健全的法治能规范经济行为,创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社会环境,提供稳定的社会预期,引领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业法律教育应该引导大学生关注法律的引领作用。通常情况下,法律对于某些行为的禁止或推动,都会直接带来或隐藏着某种商机,重在发现。正如人们常说的,当世界对你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可能正在为你打开另一扇窗。现实中,不少企业家从貌似枯燥的法律中捕捉到无限商机,从而获得成功。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规律性、概括性的总结,既有前瞻性,又有滞后性。创业法律教育应该重在引导大学生从法律中寻找商机,而不是学会钻“法律空子”,违法经营。如果创业法律教育能启发大学生充分利用法律,从法律中寻找创业机会和空间,那么,它就与“创业”融为一体,解决了“创业”、“法律教育”两张皮的现象,也能较好地解决创业法律教育过于理论化的现象。高校的创业教育不同于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培训,也不是一种“老板速成教育”,而是一种满足以创新为标志的“创业革命”对人力资源需求的教育。创业法律教育也是生产力。总之,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既是大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创业的需要[2]。因此,创业法律教育既要回归教育的“育人”本质,也要融合创业的“价值”追求[3]。
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师资多以校内专职教师为主,社会兼职师资为辅,形式主要是课堂教学。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这种路径选择,某种程度上是各高校基于操作便利考虑,而不是从最大程度地提升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出发。要进一步提升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路径选择的改变是一种可能。
(一)组建导师团
组建以法律知识、法律理念和法律能力3个层次为内容的,由创业者、企业家、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导师团。教育部在创业教育师资建设方面,多次指出高校高等学校要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导师,对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现在,许多企业家对大学生创业指导和支持充满热情,问题是如何充分发挥这些社会创业导师的作用。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各高校的创业导师制度设计。高校在设计创业导师团时,要重在整合社会创业导师的优势资源。在创业法律教育导师团的组建中,可以分为3个组:校内法律专业老师和校外律师、法官等以讲授法律知识为主;校内外专家学者侧重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的塑造,培育大学生的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公平理念、诚信原则等;外请企业家则主要与大学生分享法律能力的培育,提升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把握法律中的商机。高校要组织这3个组的创业导师定期交流,让他们形成有机整体,但又各有侧重,增强创业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提升实效性。
(二)开展法律教育
在创业教育中,要以大学生的创业实践项目或创业活动为载体,开展实战型创业法律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受教者的目标与施教者的目标相统一才能有效。创业法律教育必须让大学生与施教者的目标统一。首先,我们要对受教大学生进行细分,然后确定不同的教育目标。我国允许并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创业,许多高校建立了创业园或创业基地,有一批大学生在校期间已经创业。现在,创业法律教育面向的大学生可以分为3类:一类是已经组建团队创业或个人创业;第二类是有创业意愿;第三类是没有创业意向。对于第三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以让其掌握基本创业法律知识,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为目标。对于第一类大学生,则可以结合他们的创业经验、创业需求和创业中的问题,引导大学生在创业中灵活运用法律,甚至创造法律。第二类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可以从对他们的创业项目计划进行法律诊断、法律指引入手,开展创业法律教育。此外,各高校在进行创业项目或创业计划大赛时,可以要求参赛大学生对创业项目或创业计划的法律环境进行评估,让学生在事实归纳能力、法律解释能力以及将法律和事实联系起来的法律论证能力等方面得到有意识的锻炼,最终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选定法律教育内容
以大学生的创业需求和创业实际为主线,选定创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创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的法律非常繁杂。创业法律教育在内容的选定上,如果紧密结合大学生的创业需求和实际,就能达到既有效地解决他们创业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能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升他们的法律能力的效果。法律是创业大学生必须了解的,并且会伴随他们创业的整个过程。目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通常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工商注册登记、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等方面。随着知识经济在中国的逐渐形成,知识产业发展迅速增长,大学生的创新创业领域主要集中在互联网、新媒体和文化创意等领域。结合大学生的创业需求和实际,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应该新增互联网管理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广告、知识产权、营销等法律在互联网的运用等。许多大学生是以个人名义或校园的方式开始创业,随着业务的扩展,他们成立注册企业的需求突显、创业融资的需求突显、规范劳动关系的需求突显、理性对待竞争者的需求突显。这些实际创业中的需求,对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选择上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因此,基于法律责任的分析,开展企业组织法的教育;基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分析,开展融资法律教育;基于劳动者权利分析,开展劳动法教育;基于市场竞争的分析,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育等都将自然而然,甚至事半功倍。综上所述,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超越了严密的知识体系和技能体系的学科界限,因此,要坚持实践性与理论性的有机结合,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对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大学生法律教育围绕创业主题,强调以大学生创业经验、创业实际和创业需要为核心,它以有效地培养和发展大学生在创业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探究法治精神和发展、促进法治建设为目的,因此,要坚持灵活性、实用性和原则性的统一。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必须把握创业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特质与法律能力的隐性、柔性特征,发挥创业法律教育的显性作用。
四、结束语
创业法律知识篇4
一、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一)满足不同专业同学的需求,做到因材施教
经济法体系庞杂,内容甚多,涵盖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不可能将经济法全部的法条讲述清楚,因此教师须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在已搭建经济法体系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讲述相关章节和内容。通过泛雅、慕课平台,录制经济法教学视频,可满足不同专业、不同方向对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深浅程度的需求,让学生课前预习,可有选择性的深入掌握经济法相关章节的内容,解决高职院校经济法课时不足的问题。在同一结构体系下有所侧重的选取教学内容将更能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放学。
(二)提高大学生的专业素养,加强把经济法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能力
对于高职生而言,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性及抽象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学习兴趣与积极性。依托“互联网+”,摆脱“先教后学”的传统模式,通过网络学习平台,促使大学生轻松地自主学习。将知识的讲授过程剥离到课外进行,将课堂有限的时间最大限度的还给学生,完成知识的学习和悟化,也有利于职业技能的培养,把所学理论知识切实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三)完善双创教育课程体系,为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法律知识储备
当前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开设了创业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课程,但当前课程设置主要偏基础理论,不能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有必要开设经济法选修课,为非经济管理专业学生提供高位阶的法律知识。经济法实践性强,其范围和内容涵括了创新创业的所有法律知识,可作为创新创业类法律版块的高阶位课程,有利于系统构建创业大学生的法律体系,满足部分同学对法律实务处理能力提升的需要,为其后期创新创业打好法律素养基础。
(四)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园文化
在高职院校大力开展双创教育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改革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进大学生对法律的了解,进而筛选出对法律有兴趣的大学生参与到法律实务中来。另一方面,能够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提高大学生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营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园文化。
二、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的课程改革开始注重学生的个体发展,尽管这方面与国际发展进程还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但是我国也已经开始尝试把个性发展和能力发展同时纳入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中,与此同时高职院校的教学改革也涌现了诸如创新精神、创业能力等主流词汇。近三年来,我国学界对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把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区别于本科教学,研究成果多是两者异同点的比较方面;二是结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提出适应高职院校大学生的课程标准和教学方法,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课程标准及教学方法方面,然而能指导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成果甚少。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开设经济管理类专业都设置了经济法课程,但相近专业同一本经济法教科书,同一套教学课件的情况比比皆是,市面上的教材内容大同小异,教学内容同一化,忽视专业的差异性。另外,非经管类学生不开设经济法课程,非经管专业学生缺乏学习经济法的平台,这不能满足创业学生对法律的需求,也不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政策。此外,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还存在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缺乏,导致教学效果与学习目标脱节;理论教学比重过大,实践教学缺失;教学方法单一,学生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这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导致知识内化率低。虽也有部分高职院校已开始采用案例分析法、任务驱动法、情景式法、翻转课堂法等教学方法,但教学改革侧重于课堂教学方面,不能系统地激发学生学习的潜能。针对以上问题,当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研究不能解决当前经济法教学中不同专业一刀切的现状,没有给出教学改革系统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案,经济法教学体系改革目标不清晰,不能切合“互联网+”的背景开展实践教学。在双创教育的背景下,经济法教学改革应以提高大学生处理与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为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法律知识储备为目标。
三、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体系改革的思路和实践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如何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服务于经济法教学,调动高职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如何有效构建经济法教学的体系,提高学生把经济法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实践能力?本文拟探究在“互联网+”背景下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高职院校大学生经济法教育的进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防范意识和能力,为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法律知识储备。
(一)修订以职业发展路径为导向的柔性课程标准
高职教育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教学活动应围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来进行。不同专业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与发展路径上存在不同,对经济法这门课程要求掌握的重点难点不同,因此根据不同专业的职业发展路径修订经济法课程标准,建立柔性的课程标准才能做到因材施教。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当前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课程定位是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经济法知识,能够处理与专业工作相关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的能力,但不同方向对经济法要求重点掌握的知识点不一样,如会计专业重点要掌握税法,会展专业重点要掌握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营销与策划专业需掌握合同法。而对于非经管类专业,经济法可作为创新创业类高位阶的法律基础课程,面向有创业需求和对法律感兴趣的同学选修。
(二)构建以“一依托、二结合、三阶段”为核心的经济法教学体系特色
“一依托”是指依托“互联网+”,通过利用泛雅和慕课网络信息平台录制教学视频开展教学,发挥大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二结合”是把课堂教学和实训操作相结合,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大学生只有在实操实训中才能融会贯通,活学活用;“三阶段”主要是将经济法的教学贯彻到课前、课中、课后实践三个阶段,课前要求学生根据教学视频自主学习,课中教学以问题驱动教学法、项目驱动法,开启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课堂则成为师生进行互动交流的场所。课后以“微教学模式”为主,以“工作室法律实践”为辅检验学习成效,即利用微信、微薄、微群调动学生进行互动式自主学习模式,吸收少部分对法律感兴趣的同学参与到法律类创业实践活动中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公益创业项目广交法律咨询服务室就是一个不错的实践平台,利用第二课堂延伸经济法的学习平台,给大学生们提供法律实践和实战学习的平台。构建以“一依托、二结合、三阶段”为核心的经济法教学体系是教学体系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如何把三者有效的衔接起来是关键所在,它不仅依赖于教学硬件设施,更有赖于高职院校的课程安排和相关制度的配套支持。
(三)利用新型网络学习平台,供高职院校师生自助式选取所需章节和内容
利用已有的新型网络学习平台,例如泛雅、慕课等学习软件平台,教师可先拍摄录制好教学视频上传到此类平台,让学生在课前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相关课程视频进行预习。当前经济法的课程一般包括基础法律制度、社会法律制度、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法律纠纷解决途径这七个板块。高职院校应结合专业方向,教师上课在搭建学生经济法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供学生自助选择本专业相关的重点章节,或者感兴趣的知识点,比如会计专业重点需要掌握税法,会展专业需重点掌握知识产权法、广告法,以增强专业综合素质。此种途径可以为学生呈现丰富的教学内容,同时也为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了平台,满足当代大学生个性化的需求。
(四)优化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评估方法
如何优化经济法的考核评估方式,充分调动学生运用经济法内容参与实践、分析实际问题的积极性这是教学改革成果检验的试金石。将应用能力与理论知识同放在评估项内,探索建立多元评价体系,以优化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评估方法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目前大部分学校“经济法”课程对学生的评估采用的是“课堂作业、课堂考勤、闭卷考试”的方式,这种方法并没有体现出学习经济法的真正意义。尽管在理论知识考核上是必要的,但是没有把学生对于经济法的应用能力放到考核之内是不合理的,所以应增加经济法实践、实操方面的考核,将应用能力与理论知识同放在评估项内,优化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评估方法,例如,自定义角色组建不同类型企业,模拟企业的组建、运营、破产、倒闭等系列过程;分小组进行模拟经济法案件法庭,根据学生表现评分作为应用能力评估项;根据“经济法”每个章节的不同内容分别设置不同的小作业,如撰写经济纠纷书等。另外,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有创业意向的同学结合经济法相关知识总结心得体会。比如,成立经济法社会实践工作室,参与到工作室的同学们根据业绩考核适当加减分,充分调动学生运用经济法内容参与实践、分析实际问题的积极性。总而言之,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体系改革是必要的。通过结合“互联网+”来进行课程改革,不仅能进一步优化教师的教学模式,更能有效促进学生更全面的发展,为社会输送更加优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李滨晶、新媒体背景下本科经济法“微”教学模式探析、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2016(2)、
[2]何文妍、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认识与思考、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12)、
[3]于立华、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7)、
创业法律知识篇5
(一)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目前,社会上的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创业者必须尊重法律,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认可。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者应该加强创业法律意识培养,才能使创业减少盲目性,在创业过程中要始终运用法治思维,只有这样在懂法的前提下才可以保护大学生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只有这样才可以顺利实现大学生创业者的梦想;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凝聚正能量,为建设法治社会、法治中国服务,实现我们的伟大“中国梦”。
(二)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在我国,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既需要激情、专业知识和各种能力,也离不开一定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迎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规范创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培养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有利于锻造诚信品格,民办高校大学生一旦涉足创业领域,就要具有创业者的职业道德,要始终把诚信品格放第一位,这样能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竞争力,以谋求创业者和企业的长久发展。
(三)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培养有助于自身创业权的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大学生创业者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加强诚信意识,重视违法违规后的法律后果和成本。根据此《决定》要求,民办高校大学生培养法律意识有利于明确创业中的权利、义务,合理解决纠纷。民办高校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会接触到包括员工、供销商、消费者、政府职能部门等在内的各类公众,如何解决与之发生的矛盾、纠纷,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就离不开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这就要求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者要经常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妥善解决创业中的各种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创业者在订立企业管理章程、制订员工手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与《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冲突;在接受行业协会、工商管理机构等管理时也有权利对其违法违规的决定和条款提出异议,甚至进行诉讼;同时,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者也需要明确清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损害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创业是将被严格禁止的。
二、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培养对策
(一)民办高校要培养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1、依法创业,领会创业相关法律内容。依法创业是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的基础,民办高校在大学生的法治培养过程中,要引导大学生学习创业法律知识,大学生必须提高学习创业法律知识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创业法律认知,树立正确的创业法律观念,塑造理性的创业法律意识。同时,民办高校大学生在创业的不同阶段,要懂得领会与创业相关的重要法律内容,才能顺利创业。如明确《合同法》、《物权法》等关于合同签订、物权保护和融资借贷方面的重要法律内容;创业者组建企业时,在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方面,就需要明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内容;而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懂得《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税收法》等法律内容。
2、遵守法律,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遵守法律,尊重权利行使义务,提高防范创业法律风险和妥善解决纠纷的能力,是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培养的升华。在创业过程中,民办高校大学生会遇到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创业者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创业者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切实保护对方享有的权利,同时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同时在创业过程中,应对纠纷和争议的解决办法及其法律适用有基本的了解,能够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提高解决纠纷等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民办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
民办高校在大学生法律课程或大学生创业课程中应增加大学生创业法律相关知识,如在《法律基础》、《就创业指导》、《职业规划》等课程中加入创业法律意识、创业法律知识、创业法律能力等相关法律知识内容,通过这些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引导,大学生能更好理解创业法律教育的内涵,并有针对性地、重点地传授法律知识,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人法》、《公司法》等企业法在内的商事组织法。法律能力是大学生创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针对喜欢创业、愿意创业的同学开设全院创业选修课,重点选上如《企业法律实务》、《商法实务教程》、《法律谈判》、《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并将理论知识与实践锻炼相结合,鼓励学生进行自己的创业项目锻炼,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及创业锻炼能够提高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
(三)民办高校提供创业平台,开展创业法律意识教育
创业法律知识篇6
论文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科技创新是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而法律制度在科技创新中起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创新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为科技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我国科技创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高效增长的源泉。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发展更加日新月异,依靠科技创新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增强国力的战略选择。科技创新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更取决于制度对其是否接纳和支持。法律是最具权威的制度保障,对科技创新有着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大对自主创薪投入、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使全社会创新智慧竞相进发、各方面创新人才大量涌现。”可见,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科技创新是重要方面,而法律制度在科技创新中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体系,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我国第一部科技基本法,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全面发展。此外,在宪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也加强了对科技发展的调控。如合同法就将技术合同作为专门章节加以规定。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还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系列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范围、保护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然而,在世界科技迅猛发展的态势下,我国科技法律保障不足的弱点逐渐暴露,科技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2我国科技创新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2、1部分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
部分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创新精神。操作性不强,太多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有大量的法律条款停留在口号、纲领、政策的层面上、有的则只有行为模式而无法律后果。这样一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与社会实际是脱节的,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重要作用的发挥,减弱了其对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违反该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仅在其“法律责任”一章中以四款法律条文作了规定,这样的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激励与制裁机制。又如,科研与生产实践相脱节是我国科技立法早就注意到的一个问题,却将该问题作为一项政策口号加以解决,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实现产业、高校、研究院互动发展的规范及政策,结果导致了大批科技成果停滞于高校、研究院所的实验室内。因此,仅依靠一般的规范、政策来解决科研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是很难奏效的。
2、2科技领域的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若干层级,第一层次是宪法,第二层次是基本法律,第三层次是一般法律,第四层次是法规等。作为科技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只是其中的第三层次,更别说部门规章了。南于科技领域的立法层次较低,出现了在调节同一科技活动时法律规范互相冲突的现象,一项科技行为可能涉及到不同部门、不同地方政府的利益,各部门、各地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出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定是时常发生的。甚至于在这些规章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会充当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在办案中或越权办案,或偏袒本地本部门一方,对外来办案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难。这些现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科技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和谐,对我国的科技发展具有严重的不利影响。
2、3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我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形成不同程序的司法保护机制。对于同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同时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分别由相应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的机制必然产生程序内耗,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且增加当事人讼累。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程序的冲突、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技术性,处理难度往往大于其它类型的案件,尤其是发明专利等涉及高新技术成果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征、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从事民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在审理中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法,审判视角不同,司法理念也不尽相同、出现了知识产权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和矛盾冲突的情况另外、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依不同的程序作出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认定,往往会自相矛盾、或者由于在先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有偏差,导致在后的民事判决难以与之相协调。这种“三审分立”不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2、4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一般是补偿性赔偿。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所支付的赔偿金额仅为受害人权利受到损害的实际有形价值,而不是受到损害的全部价值。因此,侵权行为人所获取的总价值往往在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后,还有“剩余”,同时受害人也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赔偿,更不能达到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因此,知识产权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相比之下、由于美国对知识产权实施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通过对主张索赔权利的受害人给予惩罚性赔偿,使不法行为人向主张权利者支付等于或大于其所造成的对受害者的损失、以达到制裁、遏制不法行为人的目的。在无利可图、甚至是获取负收益的情形下,作为理性的行为人就会放弃其侵权行为。
3我国科技创新法制的完善
3、1科技创新法制建设中立法制度的完善
科技立法应具有可操作性。科技对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然而要从制度层面促进科技发展、必须制定良好的法律,用法律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律和法规,但这些法律原则性较强,部分可操作性较差。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进步,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在科技立法的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比如,明确规定我国教育投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国家的研发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企业的研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用法律为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法国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先例,它在2O世纪80年代制定的《关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法》中明确规定:到1985年、科技投人应占国民经济总值的2、5%这一规定实现后,又进一步以新的立法规定、到1995年,这一比例要达N3%。其中企业的投人到1988年应达到1、2%这种硬性规定,保证了法国近20年来科技投入的稳步增长和科技事业的稳步发展:
科技立法应具有适当的超前性。当法律的规定已经落后于科技发展的需要的时候,我们应顺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情况的不断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适时适当地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以及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科技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科技立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科技法律制度必须紧紧跟随科技发展的步伐,针对科学技术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调控的重点、内容和调控方式、使法律的调控作用适应不断变化的科技发展以及社会发展需要。在某些领域,不仅要采取“紧跟立法”,还要与“超前立法”相结合。对于超前性、探索性强的科技活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要具有超前性,才能更有效地引导科技活动的健康发展,限制其消极作用,以保证科学研究的合理性、有序性。
科技立法应具有激励性。关于激励科技创新的措施,可谓林林总总、不胜枚举。我们认为,根本的措施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激励、包括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鼓励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二是直接的经济激励,如激活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商业活动;鼓励科技人员将知识产权折价入股,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分配,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真正有利可图,使知识产权真正有市场价值。通过这样的措施,建立起对科技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
3、2科技创新法制建设中司法制度的完善
从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角度来看,当前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建立科技专家陪审制度。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制度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说过,陪审制度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尤其在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各种技术含量高、复杂性、专业性的案件大量出现,实行专家陪审尤为重要。2008年2月t9日,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以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植物新品种等形式体现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最直接、最重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中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紧密相连,其审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水平的高低。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甚至与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密切相关。最高法院要求、各有关法院必须将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有效地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可以充分吸收各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探索聘任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的特殊措施陪审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应用,可以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客观和科学,最大限度地实现陪审制有利于司法公正的价值,有助于体现和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作用,有利于缩短程序提高效率,有利于保证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诉讼活动依序推进、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水平及审判人员业务水平]。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司法审判既注重职业化、又融入社会化、民主化的价值判断,加强群众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对防止司法僵化和官僚化,保证审判公正及提高审判效率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建立科技专家咨询制度。这是对科技专家陪审制度的补充,如果某些科技案件没有吸收专家评审员,可以通过咨询科技专家来解决部分专业问题。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专业性以及现代诉讼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使得专家的知识权威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信赖。科技专家往往是某一个领域的权威,对相关科技领域的理解比较透彻,有着比较准确独特的见解和看法。在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中,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和较强的技术性,科技专家作出的咨询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构需要强化咨询意识,高度重视咨询机构的辅助决策作用。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建立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咨询专家库、为各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提供科学、公正的咨询意见。
第三,培养高素质高科技的法律人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一支既懂法律又懂专业技术、既精通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又精通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相对稳定的队伍,而我国目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工作亟待加强,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创培养高素质审判人员的新格局。在知识产权法官学历教育方面、应该打破以常规法律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的旧格局、积极推动以培养掌握高新技术知识的专家型和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为主的新格局的形成。还应该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契机、面向社会招收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此外,法院还应该尽量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为专家型和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的培养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还要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实践理性。英美知识产权法官对知识产权法学的最大贡献、就是将知识产权审判这个以前被人们认为“几乎无太多话可说”的领域中产生的知识。变成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交流、对话因而可以分享的知识J。而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缺陷在于不能像英美知识产权法官那样以恰当方式将自己的审判经验转化为可言说的“实践理性”。因此,在人才成长环境方面,应该打破以前就案办案的旧氛围,注重培养学术志趣、努力营造学术气氛,积极构建群体调研的新环境。每位知识产权法官都应该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研究,特别是加强对我国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律、TRIPS协议和其它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学习,加强对复杂、疑难和新颖类型案件的研究。
第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借鉴国外审判实践经验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重要途径。比如,美国实施的是联邦和州并存的双轨审判体制,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平和公正,建立了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为核心的司法体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为负责专利诉讼的全国性、专门性的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所有来自全国地方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上诉案件,而且还包括对美国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而提出的专利确权上诉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成立是美国专利司法制度在程序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对美国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带来了重大影响,对创新者的激励功能大大加强了。日本建立类似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性质的“专利法院”,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由东京高等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侵权裁判标准的统一:同时,日本还引进专门委员辅助法官的陪审参与制度、以确保法院的中立和公平。此外,国外诸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达的国家,均采取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对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审理的模式,甚至在一些保护程度很高的国家,如泰国还采取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式对知识产权予以专门的保护。
当前、我国应当实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审判方式、从而保证执法尺度的统一,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三审合一”的实质就是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以解决知识产权技术性带来的刑事、行政审判认定事实困难等问题,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科学性。在不突破三大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实行案件集中管辖,上、下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业务对口指导的方式、整合审判资源,积累审判经验,提高审判质量。
3、3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又称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damages)。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警示他人的目的。惩罚性赔偿最初主要适用于诽谤、恶意攻击、诬告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随着侵权理论的不断发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案件。
创业法律知识篇7
(一)青年学生必备的创业综合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办事和遵守交易规则是必要的品质。高校大学生只要进行创业活动,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遵守相关的诚信契约精神。创业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和欺诈行为会直接导致学生创业活动的失败,这对学生的创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加强高校青年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工作,可以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和诚信守信的商业精神,有助于学生进行创业活动和增强学生的创业综合素质。
(二)有效降低青年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风险
青年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要处理商业合同、知识产权、劳务关系、产品质量和劳务纠纷等各种法律风险,并且这种潜在凤翔往往大于市场风险。不少高校学生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在创业过程中深陷各种法律纠纷之中,甚至走向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背离了国家“双创”政策的本质。因此,高等院校加强对青年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工作可以帮助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从而在创业活动中规避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且不断提高个人的法律维权意识,有效降低创业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更好地依法开展创业活动。
二、当前高校青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高校青年学生就业压力的突出和国家“双创”政策的提出,社会和高校开始普遍关注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并且学生的创业时间呢很给力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然而和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快速发展的对比下,青年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问题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的提升。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
对高校青年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不仅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和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高校立德树人的内在要求。但是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高等院校对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还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当前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中呈现出工具性和功利性的倾向,因此严重忽视了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教育,导致学生对于创业实践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缺乏必要的认识。
(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
高校青年学生在实际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不亚于市场风险,因此对于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工作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课程规划,并且需要对学生配备相关的创业法律教育教材,从而满足学生的学习和实践需要。然而当前高校在学生创业法律课程的设置上缺乏系统性,学生的法律课程教学主要由思政部的《思想得到与法律基础》和就业办的职业规划组成,对于学生的创业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科学的规划,因此创业法律知识的讲解只是一带而过,并没有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讲解和训练,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知识需求和国家对于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规定。
三、高校青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创新途径
(一)明确学生处荒野法律教育的定位
当前高校的学生创业教育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学校侧重创业法律的理论教学,将创业法律问题理论化,对于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定位目标不够准确,从而导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活动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所以,对于高校青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改革首先要明确其目标定位。高校青年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在进行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活动的过程中要将这个目标进行三个级别的划分:首先是传授给学生相关的创业法律知识,其次是培养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最后是培育学生进行创业的法律实践。因此,在进行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设计中,教师不仅要给学生讲解相关的创业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回归到高等院校教书育人的目标上,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效果和社会实践成效。
(二)进行个性化的学生创业法律教育
当前高等院校的创业教育工作是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的,忽视了学生的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因此不能满足不同学生群体的各种需求。因此在进行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设计过程中,要针对不同学生的需求进行教学计划细分,确定不同的教育目标。当前高校青年学生主要分为三大类:完全没有创业意向、有一定的创业意向和已经组建创业团队或个人创业。针对三类学生不同的特点,教师需要进行差异化的教学:针对第一类学生,教师可以让学生掌握相关的创业基本法律法规,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常识;针对第二类学生,教师要根据其创业想法和创业计划进行法律分析和引导,帮助学生抵御创业实践活动中的潜在法律风险;针对第三类学生,教师要根据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从而做到依法创业。
创业法律知识篇8
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就如何加强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律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期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
关键词:
创业教育;法律环境;法律教育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作者:姚兴良 单位: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