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的意义(精选8篇)
法律诊所的意义篇1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障碍??
诊所式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美国最早的法学教育就是诊所式,即学徒制,让未来的律师在执业律师的办公室“阅读法律”的学习方法。这种方法是从英国一种给有经验的执业律师做书记员的做法上发展而来的。但在法学院设立诊所则是在2O世纪6O年代才兴起于美国。所谓诊所式法学教育,就是通过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其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变革及其转轨变型,带来了中国社会各个领域的革命性变化与发展,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亦不例外并已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处于边缘地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法学教育怎样界定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应有地位,并将其正式纳之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呢,即完成“本土化”过程,这是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法理基础?
一项没有理论支撑的制度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势必经不起实践的考验而走向消亡,法律发展的整个过程已清晰地证明了这一点。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制度的出台首先要经得起理论的反复推敲。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模式,对于该法律教育模式的本土化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体现了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对于移植的概念,从生物学上讲,是“将身体的某一器官或某一部分移置到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另一个体(异体移植)的特定部位而使其继续生活的手术。一般是为了修补机体的某一缺陷”[1],“来自同种动物另一个体的器官或组织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除非采取特殊措施来控制排斥,否则这种移植物一般均被排斥”[2]。可见,同种异体移植尚且被受体物所排斥,那么,异种异体移植只能更甚之。就现阶段我国所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与发展来看,法律移植恰恰属于一种“异体移植”,即“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注意力的重点放在具有较高生产力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充分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西方法治社会的法律资源之上,而审视中国与西方的法律传统与社会现状,而且有介于同种异体移植与异种异体移植的趋势,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偏重于后者。”[3]因此势必增加法律移植的难度。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4]法律移植是国家及民族交往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也是自古至今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说在古代,法律移植受地理因素、交通工具的限制,只能局限于地理位置邻近的国家或民族之间,那么在当代,法律移植已成为一种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全球性现象。在当今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都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移植现象,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最直接、最明显、最有力的途径。所谓“本土化”,意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与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本土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在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对于“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前进方向的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无疑应当加以吸收和采纳,以便使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与全球法律文明的通行规则接轨沟通。“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律文明进步张力的丧失”[5]。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和建设问题,亦是如此。?
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可行性?
作为一个西方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时间虽然不算很长,但实践证明,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给身陷困境的中国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任何法律都不是非背景化的普适制度,[6]法律教育也不例外。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主要是对于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种反应。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获得有关护理治疗病人的医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最为理想的就是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从办案中学到大量的重要的其无法仅仅从抽象的课堂案例分析中学到的重要技巧和法律思维。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的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中国部分高校教师在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自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十余所高校在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的同时,各自依托学校成立了法律诊所。截至2006年5月,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共有委员单位47个。尽管在现阶段在中国大量的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尚有非常大的困难,如传统课堂教学思想的束缚,运转资金的来源有限等等困难,但这种新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中的运用和推广是有着可行性的,理由如下:?
(一)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自身价值来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价值来看——拓宽学生视野,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而这种价值恰恰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互动式教学、模拟教学等方式,以及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下独立办案等,给学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使他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理解法律、事实和证据三者之间在实践中的关系,并学习如何将他们联系起来。在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发现理论对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仅掌握理论是不够的,还需发现事实,将事实转变为可获得承认的证据,并对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评价,使法律准确地适用于案件事实。同时通过办案,加强学生对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的评价和认识,促使学生了解社会,提高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
2、从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价值来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这种价值有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方略的实现。在法律诊所中,学生的一般是法律援助案件,为社会弱者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助于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若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法律诊所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最终维护了他们的权利,久而久之,受助者就会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崇高,因为法律是自己权利的守护神,心中对法律的敬意油然而生,这样便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二)从我国引进和推广诊所法律教育的现实需求来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需求。各国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证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首先要从保护弱势群体做起。[7]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关系密切,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不小的成绩,可是任重而道远。中国仍有许多案件需要经过法律援助来解决,可是能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的却只有一部分。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8万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其中绝大多数需要律师提供帮助,可是按每位律师每年办理1至2件案件来计算,现有的10多万位律师只能办理10多万件此类案件,缺口很大,这为诊所法律教育留下了用武之地。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的推进,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法律援助,都有助于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现在,中国正需要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使更多的贫困人士能得到法律援助,得到法律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2、是克服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弊端的需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法学院校及法学在校生人数都有了成倍的增长。但在实践中,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仍存在不足之处: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教师为中心,注重单方面传授知识的教育方式,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学生应用法律能力的培养;缺乏对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等,由此浪费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造成国家财产的智力性浪费。而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而设置的,教师只是指导者,这样就可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也由此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
三、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碍与其本土化的推进?
(一)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碍?
尽管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进对于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引进并不意味着要彻底抛弃传统的教学模式。相反,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应与传统的教育模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即便是在其发源地美国,诊所式教育也没有取论性的教学和案例教学,而是被用来开发学生的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况且,作为一种舶来品,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引进和发展必须经过认真地整合和规范,“本土化”后诊所式法学教育才能真正地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服务。从目前我国部分法学院的诊所课程实践来看,诊所式法学教育在中国的不适症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观念障碍?
我国法律自清末师承日、德后,法学教育模式更是受到大陆法文化环境的影响。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一开始就强调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形成的材料。[8]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也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轻视解决实例的法律分析方法,认为只要掌握了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知识,遇到现实的案例就能迎刃而解。观念上的这种认识,将导致学校管理层不愿意投入经费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其他法律实践教育,教师也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被认为惟有操作性,没有理论价值的职业训练上。?
法律诊所教育自诞生时起,就是培养律师执业技巧的,这和美国的法官都来源于执业律师的制度有关,美国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一般是从律师做起,法学院只需训练学生的律师职业技巧。我国法学院(系)主要是是为公、检、法、司等部门培养法律人才,法科学生有很大一部分要进以上机关工作,而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也不是从律师队伍中产生,从事律师的仅是部分法科学生的选择。所以,以训练律师的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律师职业道德为宗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可能得不到法学院(系)领导和教师的应有重视。?
2、经费障碍。?
美国目前的诊所式课程是在福特基金的支持下开展的,在我国由于诊所法律教育项目是舶来品,而且是首先基于外来基金资助在我国启动,因此,来自国内大学本身的经费支持还相当有限,甚至短缺。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诊所法律课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需要雇请管理人员运作整个法律诊所的所有行政事务,这些都在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开展经费之内。“法律诊所”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法律援助案件,是没有费收入的,相反,学生每一个案件,需花费交通、通讯、文印、餐饮等费用约数百元。因此,一旦外国基金的支持减少或撤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将受到局限。?
3、师生障碍?
从诊所课程的地位来看,我国的诊所课程基本上属于一种探索性的实验课,学生参加该课程与其学分并没有多大的联系,教师教授该课程属于一种非正式的专业教学。然而,学生在参与该课程时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大于其在传统课堂学习中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从而可能影响其所谓的必修课的学习。诊所教师与传统的法学教学教师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诊所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知识,还要有热练、老道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乐于献身法律的法律职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从我国目前的高校教师来看,大多教师是直接从高校到高校,能够掌握和熟练操作法律职业技能的教师是比较少的,至于完全符合诊所教师要求的教师则更少。因此,我国高校现有的教师要适用诊所式教学,就必须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准备课程、联系案件,指导和训练学生,这必然会影响其科研和相关的职称评定。?
4、案源障碍?
从诊所的法律地位来看,美国的法律诊所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它既不是律师事务所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因此,只能以公民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这对于接受更多的案件来提供给学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将导致诊所案源不足的情况、?
(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完善与推进?
作为一种舶来的形式,如何更好地吸收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优点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添砖加瓦,这是一个艰难的本土化的过程。其在我国目前遭遇的种种障碍,仅仅是继受和整合过程产生的不适应症。在法律职业教育观念普及法治社会需求大增长的背景下,只要我们找准症结,循序解决,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一定会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贡献力量。笔者认为完善和推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有以下措施:?
1、转变观念。?
转变法学教育观念,进行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法治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法律服务国际化的需要。明确我国的法律教育重在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的实用人才。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缺陷不在于基础知识教育,而是在于能力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给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提供了很好的路径,虽然法律诊所教育重在培养律师职业技能,但在法律职业中没有比律师职业更为复杂多变的了,可以说,律师职业技能包容了其他类型的法律职业技能,所以,法律诊所作为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平台,作为法律实践的场所最合适不过。只要教育管理层和教师的法律教育观念转变了,法律诊所建立的困难和障碍就容易克服得多,诊所式法律教育就可以在全国法学院(系)得以普遍实施。
另一方面,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的协调,要尽快明确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即明确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法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之一。这样可以明确学生案件的身份,明确其作为人的责任,同时也明确学生与诊所案件中的责任,这也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法律诊所的信赖,从而解决了案源不足的问题。?
2、多渠道汇集经费。?
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重要因素,稳定的经费来源对于保证法律诊所的持久性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学校管理层应从有限的教育资金里拿出一部分,支持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参与诊所教学。其次,通过政策将法律诊所定性为一种法律援助机构,明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提供义务,即使是部分的资金提供义务,这对于解决校园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困难是有很大的帮助。再次,应争取国内外各种社会资源的资助。诸如法律诊所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联系和合作,发挥舆论的力量,宣传法律诊所教育目的,让社会认识、知悉法律诊所,一可增加案源,二可接受社会捐赠,筹措诊所教育经费。?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诊所法律教育教学中,师资队伍建设至关重要。笔者认为首先,学校应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教师中选任法律诊所教师,甚至可以安排部分具有执业律师资质的教师专门从事诊所法律教育。其次,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的职称晋升应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这点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师队伍来看,其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诊所法律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亦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的评价指标。[9]再次,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也可直接聘用有经验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来填充到诊所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中来。?
参考文献:?
[1]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第4972页。?
[2]简明大英百科全书[M]、北京,中华书局印行,1989,第154页。?
[3]王进文、法律移植社会环境下的文化认同[J],河北法学,2002,(增刊)。?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269页。?
[5]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J],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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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卫国、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58页。?
法律诊所的意义篇2
【关键词】医疗关系;法律性质
一、医疗关系的概念
医疗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对医疗关系的理解,学术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医疗关系,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广义的医疗关系中的“医”不仅指医师,还包括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及这些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患”不仅指患者,还包括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等。因此,广义的医疗关系,是指以医师为主的一方,与以患者为主的另一方,基于医师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1]
(一)医疗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
国内很多学者人为医疗关系本质上应该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此观点主要是基于建国以来我国医疗卫生长期实行计划体制,医院经费靠财政维系,医疗费用的低廉使得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很低,医患双方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医生是向医院负责而不是对患者负责。即主张多数医疗机构均是政府实行一定补贴并严格限制服务价格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其福利色彩较浓,医疗机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医疗关系应由行政法予以调整。[2]笔者不以为然,该观点的缺陷在于:从目前正在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的趋势来看,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将接近或基本体现医疗技术服务价值。即使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他们的营运资金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最终源于纳税人,这种表面上无直接交换关系的公费医疗后面其实存在平等的交换关系。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医疗单位的福利性质,借以减轻或免除医疗纠纷中的赔偿责任,既有违我国法律的精神实质,而且在道义上也是极不公正的。[3]另外,这种观点还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是:医院不是行政机关,医务人员也不是行政人员或国家的公务员,其医疗行为用行政授权来解释未免有些牵强,故难以为法学界所接受。
(二)医疗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后便形成了法律关系,而根据不同的性质,法律关系又可分为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认为医疗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4]而众多卫生界人士则认为“在医疗关系中,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医疗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5]笔者认为,医疗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点是其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以及它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医疗关系的主体均为民事主体,医方多为法人组织,患方为自然人。两者在诊疗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双方本质上并不存在意志的强加和支配关系。医疗关系中,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的掌握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是一种常态,但是不能就此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正是由于医师掌握了医疗技术,才构成了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基础。虽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相对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但不能就此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医师在制定和实施诊疗方案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一般情况下要向患者释明,并遵守一定的操作规程,对患者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医疗关系往往体现当事人的独立意思表示,如患者挂号后看病、交费后拿药等,一旦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损害引起争议,由当事人决定是否主张赔偿责任。
二、医疗关系的特殊属性
在明确了医疗关系的基本属性以后,我们再来分析其基本的形态,仔细观察和分析医疗关系建立的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医疗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非典型的(无名)双务有偿契约关系,即医疗服务契约关系。这种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具有契约关系的基本形态,但是医疗关系绝不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关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医疗契约是强制缔结契约
医疗关系中的医疗强制主要体现为医方的强制诊疗义务及患方的强制治疗义务。医方的强制诊疗义务是指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负有应患者请求与其订立医疗契约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业具有排他独占性,故法律在保障医务人员独占执业权利的同时,课之以强制缔约的义务。患方的强制治疗义务是指国家基于社会集体防卫的目的,使患者承担的强制接受治疗的义务,如传染病的防治,精神患者的强制治疗等。
(二)契约内容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
医学是所有科学门类中公认最深最难最复杂的学科,几乎要运用所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与技术作手段,人们对自身的了解,对生命科学的认识,远没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在医疗实践中,面对同一个患者,不同的医生可能有不同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许多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就是探索性的,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医学专家也会经常发生误诊。目前常用治疗的方法一般为药物和手术,每一种药物都有一定的毒副作用,而且这些毒副作用在不同的人身上有完全不同的表现,这些表现没有规律,难以防范,每一种手术都会给患者带来直接的痛苦和创伤,而且有时这种创伤是致命的。医疗过程具有高风险性,既可以治疗疾病又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三)双方当事人能力的非对等性
作为医疗契约内容的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点,它的实施以专门的医学知识与医疗技术为必要,这一特点决定了医疗契约双方当事人在能力上明显的不对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生是医学上的专家,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患者则是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的普通人,这种专家与普通人的差别使得患者一方很难对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以及优劣程度做出自己的判断,在整个契约的履行过程中只能基于对医生的信赖,期待医生依其技能实施适当诊疗以实现订约目的[6]。
注释:
[1] 唐德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运用[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 刘劲松、医疗事故民事责任[M]、北京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
[3] 尹飞、医疗事故中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EB/OL]、中国民商法网,2002-05-20、
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8301
[4] 梁慧星、医疗赔偿难点疑点剖析[N]、南方周末,1999-01-08、
法律诊所的意义篇3
案例回放
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20:00许,张某,男婴,在家中被开水烫伤送到附近的乡镇卫生院就诊,未挂号先被医师接诊。医师检查后,告知家属,限于该院的医疗设备,患儿在此治疗可能会留下瘢痕。于是,既未做病史记录,也没实施清创处理,立即建议送惠儿转院诊治。但不幸的是,该院没有联系好接收医院,导致救护车当日晚20:00到次日凌晨期间,多家医院都以没有床位为由不予收治。最后患儿被送往市区一家医院。经诊断,患儿面、颈、躯干和右手烫伤面积达7%,深度为Ⅱ度。经医师精心治疗,患儿7d后愈合出院。但患儿的父亲对首诊乡镇卫生院的做法极为不满,以拒收烫伤患儿、救治不当为由,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患儿烫伤属于急诊范围,未挂号而就诊,应视为与医方达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医方对患儿进行了检查,并根据病情明确建议了转诊医院,不属于拒绝治疗。但医方作为首诊医院,在转诊中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做病史记录,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理,与转诊医院取得联系及对患儿作出妥善的护送安排等。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没有尽到上述义务,首诊医院在没联系妥当的情况下就对患者做转诊处理,结果辗转多家医院均因“没有床位”而未被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治疗的时机。故依法判决首诊乡镇卫生院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000元。
法律分析
违反转诊法定义务,医方理亏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患儿被送到医院就诊,虽然未挂号但已被接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若此时医院医疗设备或技术不足,无疑需要尽快将患者转诊。但转诊过程中,只有医方对承担的法定义务很明确,才能保障转诊行为规范进行。
1986年9月18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中第1条规定:“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科室、医师的急诊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院问、科室和医师之间相互推诿患者的现象。”其第3条又规定:“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1982年4月实施的《医院工作制度》第15条第7项也规定:“急诊病人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患者须事先与转去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得转院。”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医方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
对照上述规定,乡镇卫生院接诊后,考虑到本院设备或技术原因需要转诊,仅告知患方予以转诊,却未对患儿实施清创处置,未做病史记录,也没有与转去医院联系,更没有联系救护车及对途中护送作出妥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最佳治疗抢救时机,后虽经及时救治未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后果,但本案首诊医院违反转诊法定义务事实明确,故法院判决医方赔偿合法有据。
规范自身诊疗行为,具体情形具体对待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体系尚处于健全完善阶段,反映到医疗法律体系中,也存在法律法规与医疗操作规范之间有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现象。这样就要求医院在依法规范诊疗行为时,不仅要严格履行诊疗操作规程和遵守法律法规,还应了解并掌握相关的规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部门规章有具体规定的,须严格履行规章的规定。
遵守规章制度尽管对急危患者的救治、转诊,医院有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只有笼统原则性的规定,如“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等,但卫生部门的规章制度中却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且与法律法规也不矛盾。按照基本的法理学知识,遵守规章中的规定是理所当然的。
把握履行义务的界限
当然,医务人员也不能不顾具体情况,一味地遵循所谓的医疗常规,如在患方不提出要求的前提下,硬要派出救护车及医护人员陪同护送,这样会因增加患者的费用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怎样把握履行义务的界限,医务人员既要加强对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操作规范的学习,同时也要注重熟悉和掌握相关部门规章及管理制度的规定。
医方转诊行为与患方意愿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
此外,在转诊中,医方还会经常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有一些病患家属对本地或基层医疗机构不信任,稍稍出现患者病情不稳定或治疗一段时间病情不见好转,本不需要转诊但强烈要求向外转院,在耐心解释之后若无果,一般应该按照自动出院对待。对于病情确实危重、转诊风险较大,按照医疗原则又不宜转诊的,医方应以通俗的语言与患者家属沟通,若其仍要求转诊的,应告知可能会发生的严重后果并签署危重患者转诊知情同意书。必要时,找第三方作证。
对确需转诊,但患方坚持不同意转诊的又该如何应对呢?转诊是医方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能否得到有效实施需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选择权。实践中,也出现个别患者家属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明知患者病情危重,本院治疗条件有限确需转诊,但患方坚持不同意转诊,此时医方应耐心向患方解释,若患方执意不同意转诊,医方在尽谨慎治疗义务的同时,应注意在病历上载明“医方告之患方病情危重需转诊,患方坚持不同意转诊”。必要时,让患方在病历上签字,并注意签署内容“不同意转诊”。若患方不同意签字,医方应注意保留证据,如录音、录像或找第三方作证。
意外总是在不经意的时候发生,转诊过程中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有时会发生如交通事故等各种原因引起的二次伤害事件,对于这种“次生灾害”,医务人员应冷静应对,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及时报警,同时拨打120,请求医疗支援。医院应始终坚持救人第一原则,绝对不能因为“保护现场”而耽误人员的紧急救治。
法律建议
法律诊所的意义篇4
关键词:培训援助;街道法律诊所;本土化;模式
中图分类号:DF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221-03
在美国,广义上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分为四类:虚拟的法律诊所、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校外实习诊所以及街道法律诊所。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也发展成多种模式:一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是在假象环境之下的角色模拟,相当于美国虚拟的法律诊所;另一种是以清华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学专业教育实习,又称毕业实习,相当于美国的校外实习法律诊所;第三种是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相当于美国的“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第四种是法律咨询与社会调查,相当于美国的街道法诊所 [1]。 前三种在中国实践较多,而第四种街道法律诊所在中国实践很少。美国的“街道法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增加学生的见识,丰富他们在法学院的经历,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培养学生作为未来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责任感和律师职业道德 [2]。“街道法”诊所中,学生就法律如何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处理纠纷的方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对非法律人士进行指导,意在培养知法、懂法的“积极市民”。鉴于街道法律诊所在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国法律院校应该开展此种法律诊所模式的研究。本文在吸收美国的“街道法诊所”理念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尝试构建一种符合中国现今法学教育体制的中国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
一、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概念
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这一理念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本土法律需求特点构建了一种新的街道法律诊所模式――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诊所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职业学校等社会单位,通过培训这一教育形式为弱势群体系统的讲授法律知识,从中锻炼法律诊所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学实践教育方式。它之所以称为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首先在于“培训”形式,“培训”一般来说,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及管理训诫行为。与传统培训概念相比,新模式法律诊所更侧重于通过“授课”这一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来实践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培训主体为大学生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法学学生,培训客体为渴求法律知识、急需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群体,培训内容是利用街道法律诊所教育平台,通过培训的方式,为广大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系统化、多方位的法律知识教育援助。其次,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侧重于评价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其中涉及到对具体法律的运用能力、文书的写作能力、对专为评估而设计的模拟案例的思考和问题解决的能力,以及在“真实委托人诊所”中对学生业务能力的综合考察等 [3],而新模式法律诊所侧重于学生对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法律的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现实案例的深入理解和反思。诊所学生由法律教育客体转变为培训授课主体,成为培训法律课堂的主动参加者和课程的引导者。在这一过程中,诊所学生不但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加深入,还重点培养了自身表达与沟通这一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
二、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特点
1、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法律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形式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一般意义上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倾向于让学生通过实践的方式来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交流、辩护、谈判、等法律实践技巧,养成法律人应有的职业道德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而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更侧重于法学学生对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的运用,通过知识讲授、案例模拟、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法律咨询等援助手段。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就是通过法律知识培训这一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教育目标。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新模式法律诊所以法律知识教育为援助手段,即通过授课、讲座、社区咨询、街道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通过“培训援助”创新了法律援助手段,从已有的个案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普遍援助模式,使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从个体扩大到群体;且从已有的法律诉讼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法律教育援助模式。
2、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提升法学学生综合素质,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内容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首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促使学生积累实践经验仅是其表层价值,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就是应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所需要的能力。在具备了法律理论功底之后,需要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问题,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内容和要件 [4]。新模式法律诊所中的诊所学生即是在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之后,准确把握培训客体的需求,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系统有效的教育方案。新模式法律诊所利于培养法学专业思维技巧,具体表现为收集、整理和研究法律资料的技巧;对这些资料进行阅读、分析、概括的能力;为具体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能力;进行法律研究确定研究问题并准确清晰阐释的能力;检索最新法律资料的能力。在新模式法律诊所实践的整个过程中,诊所学生运用各种实践方法训练法学专业专有的思维技巧。
其次,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公平及正义紧密联系。新模式法律诊所中,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新模式法律诊所强调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这种公共服务是从事法律专业人士满足感和成就感的一部分。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对培养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职业责任感有重要作用。通过提供社会服务,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感、职业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活动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三、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构建体系
本文构建的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充分结合了吸收美国街道法律诊所的理念,并特定化了培训授课这一实践手段。新模式体系包括: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和课程建设两方面。
(一)新模式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
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体为诊所法律教师,客体为参与诊所课程学习的法学专业学生。为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这一法律诊所模式的理论价值,发挥它的教学功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必须使自身具备一定条件。
1、诊所教师必须尽职责完成三个基本工作:准确定位课程目标,有效管理诊所课程,推动学生个性化成长。首先,街道法律诊所课程基本目标应该包括:培养学生与弱势群体或渴求法律知识的相关人群进行有效沟通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群体的理解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对讲授内容质疑的处理能力;培养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各项工作中的自我管理能力;培养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展示优良品格和专业素养的能力;帮助发展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的自我认知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其次,街道法律诊所课程管理要求诊所教师完成以下工作,帮助学生适应其法律教师的角色;帮助学生了解培训群体的特点,并使其在这一群体中建立较好的人际关系;帮助学生发现培训对象质疑的关键点;帮助学生用正确的态度和正确的方式处理法律和现实生活的矛盾;帮助学生从经验与教训中学习,培养学生健康且完整的法律职业性格。最后,学生个性化发展要求诊所教师,注意不同学生的特点、兴趣和需求,帮助学生完成个人的重要学习目标和计划,并在学生完成个人计划的过程中及时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2、学生加入诊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加入诊所时必须庄严承诺自己将认真、负责并满怀热情的投入到诊所学习和工作中,这种自愿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诊所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养成对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职业使命感和职业自豪感。实质条件按包括:诊所学生一般为三年级法学专业学生,他们必须具备较完整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必须对重要的法律概念等基本问题有全面且完整的理解;诊所学生能够较为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条文和重要司法解释内容,并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律理论紧密联系,熟练运用;学生必须培养自身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判例的兴趣和敏感度,及时发现适合培训课程改编的案例和判例。诊所学生应该具备发现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之间联系的能力。诊所学生必须具备团队精神,学会与partner共享信息与资源,学会倾听和了解partner的观点。诊所学生还必须必须具备善良、严谨的职业心理,能够用普通话清晰表达讲授内容。
(二)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建设
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按实施的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部分:诊所教师专题讲授,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实践效果评价。
1、诊所教师专题讲授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教师和诊所学生,诊所教师主要应完成三个教学内容:第一,了解援助对象现实法律需求,督促、辅导学生按援助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援助教学纲要;第二,引导、帮助学生确定培训课程的基本内容,目前针对援助对象自身特点,培训内容主要应以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法规条文、典型真实案例为主;第三,帮助诊所学生学习和掌握培训授课的方法,例如培训授课的基本顺序应该是案例在先,然后根据案例中的矛盾向学院提出问题,最后引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规定,此外诊所教师还需要在案例模拟、角色扮演的过程中进一步引导学生。
2、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学生,诊所学生主要完成两项工作。首先是授课前准备工作。在这一期间,诊所学生分组进行按组设定讲授专题内容,并根据培训援助教学纲要制定具体的授课内容,例如针对盲人按摩学员讲授劳动合同法,就不必讲授或仅简单概要介绍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这部分内容。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讲授编写教学内容,包括将真实的案例进行改编以实现具体的教学目标,例如使改编后案例能够引出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其次,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对象课程展开,诊所学生将自身准备的授课方案,包括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真实案例讲授给援助对象的过程。最后,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根据培训课堂的教学效果,不断提出新的培训教学案例,也可能会发现授课准备时忽略的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还会发现在培训课堂上诊所学生之间缺乏相互支持等问题。同时诊所教师也会在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发现诊所学生的理论不足,甚至会发现诊所学生对原有理论的错误认知和错误运用的情况。这些都是培训式街道法律诊所教学亟待改进之处,所以这些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过程对于这一新模式法律诊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实践效果
按照以上新模式法律诊所的构建体系,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律诊所师生将新模式理念付诸实践,取得一定实践效果。本次实践主体为三年级法学专业的学生,诊所师生利用2009―2010教学年度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六个教学周实习期间进行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初步实践。本次实践效果主要变现为四个方面:(1)诊所师生总结了这种培训授课的四大特点,第一,成人性,培训对象全部为20~40岁之间的成年人;第二,非专业性、非职业性,授课对象并不以法律为职业,他们需要授课者更多的直接讲授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普法性,虽然是普法性讲授,但诊所师生所完成的是系统的、较为体系化的普法授课工作;第四,社会性,需要和不同的社会单位进行合作,例如职业介绍中心、社会保障等机构 。(2)对受援助群体而言,通过系统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逐步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懂得如何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基本创就业权利。(3)对学生个人而言,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及角色扮演使学生加深对原有专业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融会贯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锻炼了诊所学生发现案件中“法律真实”的能力。在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下,学生不但是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还是弱势群体的“教师”。在探索做好普法教师的这一过程中,学生能够深入理解专业知识并锻炼过硬的表达能力。(4)对社会而言,无偿法律援助也利于减轻创就业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降低社会成本,帮助他们在创就业过程中减少矛盾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
五、结语――法律诊所的发展机遇
培训授课式街道诊所教育选择开放的教育环境,尽可能地通过多元教育方式,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新模式法律诊所根据弱势群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弱、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创就业时易处处碰壁等现状,应以“切实满足对象需求”设置培训授课内容。培训授课内容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保险、与创就业有关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救济途径等等弱势群体急需的方方面面内容,诊所学生按照法律认知思维使所有内容成体系化,使专业内容通俗化。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尝试设置培训课程内容:(1)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2)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财务会计;(3)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福利;(4)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与行政复议;(5)刑法的构成要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类型;(6)权利救济途径、诉讼程序、诉讼时效等方面,分析诉讼、调解、仲裁等救济途径的利弊。这些法律基本知识能使培训对象有能力认识并解决基本法律事务。
最后,本文无意夸大街道法律诊所工具价值,必须承认街道法律诊所教育的特点决定它无法让诊所学生真实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空间。街道法律诊所的社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要大于它的教学价值。但若能在更多高校的法律院系推广,并将其与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相结合,将能全面地完成其法学实践教学价值。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1-430、
[2]韩爱芹,付云岭、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类型与中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9,(6):284、
法律诊所的意义篇5
关键词:法学;诊所;模式;创新
项目来源:武汉科技大学教务处(项目编号:2013Z040)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法学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建构和创新
收录日期:2014年5月6日
法学本科教育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大学法学本科教学应该顺应法治建设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之后,在社会科学领域法学专业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围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针对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将目标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中国深度介入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需要相当数量的精通法学理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法学实践问题的法律人才。在有限的课堂教学环节和教学实践环节,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实现既有目标,无疑需要在教学模式上推陈出新。根据既有的教学模式,结合我校本科法学教学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将诊所式教学模式类推适用于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
一、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现状分析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首批高等院校开始尝试运用这种教学模式在大学本科教育环节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这一课程的开设,打破了我国学历教育的传统模式,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
(二)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优势分析。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是培养法学人才、构建法学人才库,“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因子。传统的理论分析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等只能单纯“书本式”理论分析或者简单机械化分析实践案例,当新形势下的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势运用这种模式培养的法学学生都不能适时灵活分析处置。这样有悖于培养真正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
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通过诊所课程学习、诊所教师指导带领学生实际运用法律事件,成为新形势下活力教学模式。
1、法学教学目标明确化。法律专业知识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两大基本要素。
(1)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素养。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是教师通过课堂教学环节传递信息,这种信息由于课时、教师职业技能等各种因素不可避免带有狭窄、主观性等不利影响。再加之学生认知水平局限性、不一性,那么这种被动学习模式吸收信息量学习理论知识就毫无疑问的显现出学生无目标的盲目学习的劣势。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以培养实践性律师为首要目的。强调知识的实践性和社会的实践性,注重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发现问题、评判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战能力。学生在清晰自己学习目标、方向的前提条件下,有的放矢的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学习。
(2)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规则意识。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
传统法学本科教育注重书本理论教育,学生应试教学严重脱离实践环节。这种情势使法学四年本科的法学毕业学生只知道应试期末考试、司法考试,对毕业后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而言,专业技术面临的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以外可能会面临的情势束手无策。事实上,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是教会学生怎么做,而法律职业道德教会学生为什么这样做?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培养职业道德教育规则意识:途径一:通过诊所课程的教授,具体内容包括诊所法律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接待来访、法律文书写作、事实认定和证据调查、诉讼和非诉讼案例、庭审技巧、团队合作、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在课堂上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途径二:老师带领学生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律师、办案检察官、法官的“面对面”接洽,参与案件进展的各个阶段,在实践中将诊所课程灵活运作。
通过上述两种途径,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规则意识,为日后成为真正德行兼备的法律工作者夯实基础。
2、法学教学方式多样化。诊所式法学教学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因此,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
主要的教学方法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第一类:课堂内教学:主要通过诉讼角色模拟训练,即让学生分试当事人、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角色,在模拟法庭中体验法律的实践运用。除此之外,还包括互动式个案指导、分组式诉讼场景训练等其他新型教学模式等。由学生互动评价、由带队老师客观评价,学生成为课堂的真正主体;第二类:课堂外学生在带队老师指导下亲身参与真实案例,有的放矢的理论联系实际,并且案件各方主体对学生的实际表现真实、客观地作出评价,让学生在这种竞争环境下积极主动学习。
学生只有在客观真实的情势下,发挥学习主观能动性,并且接受除教师外的同学、案件参与者评价,最终实现学生能够思考问题,提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必要性分析
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是美国舶来品。从本世纪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传入中国,在为数较少的一本高校以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为模式,施行“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随后的近15年时间,各省市法学百余所高校在任课老师的主导下纷纷试行法学公选、专业基础课程诊所式改革,但更多的是课程教授中多设置些实际案例分析;组织学生每学年多开1~2次庭审模拟;组织学生任职实习、毕业实习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在“诊所课程”开设中由本校老师或者特聘教师讲授课程内容。其中,庭审模拟已经成为目前最常见的一种诊所教学方式。但是,事实上,我们如何将美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更好地“本土化”,将其精髓被我国法学教学模式吸收并创新,这就是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必要性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制度瓶颈。美国法学教学奉行“精英”教育,采信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学生层次相对较高,而我国法学教学面向“普法”教育,面向日益增长的法学本科学生,采信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学生层次相对较低;美国法学“精英”教育配备的指导教师不仅师生百分比高,而且通常是“双师”身份,而我国法学“普法”教育配备的指导教师不仅师生百分比低,而且通常是纯理论的“学到教”理论型人才;美国法学实行的“职业化”教育,而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现阶段是形式掩盖下的理论教育为主;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系国家的代表,案源丰富、案情多样复杂,审判程序是律师主导下“抗辩式”的庭审过程,中国是法典本本主义,审判是由审判员、检察官主导下的“纠问式”庭审过程。
(二)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瓶颈。我国高校在对诊所式法学教育进行实践探索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困境。以我校在实践操作中的一些经历为基础,认为可将这些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资金来源。“精细教育与成本控制”是教学改革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些经费使用需要在师资培训、人员聘请、资源平台搭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办案必要经费等,而这些单纯依靠学校财政拨款是无法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的;第二,案源获取。在校大学生通常没有司法职业证书,所以根本无法从实践中获取案源,只能由带队老师将自有案源和学生共享。但这势必会涉及到教师、当事人等隐私、商业机密等各方面问题;第三,带队教师配备。从配备教师要求上看,大部分教师都是学术型人才,“双肩挑”具有辩护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人数并不多,法官、检察官工作实践经验高校教师不具备;第四,学生自愿投入。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需要大量自愿者学生投入相当精力到实践中去,这对于接受传统教学听课、评教模式的广大学生而言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观点,自愿接受这种相对较新颖的教学模式,在实践中掌握自我学习和领悟的方法,理解法的深刻内涵,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
三、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与创新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案例式教学法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结果,诊所式教育是还原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将学生从案件的旁观者转变为当局者。那么,如何将这种具有实践性、自主性、亲验性和启发性特点的舶来品变成符合中国国情法学教学模式?这就需要我们对这种发展至今近十五年的教学模式不断探索,建构和创新。
(一)探索教育部门与公益机构、司法机构结合方式,解决资金难问题。国家财政预算每年都会有大量资金投入教育,中央财政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用于“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但是,“质量工程”面对的是全国高校本科教改工程,对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投入远远无法满足诊所式教学模式所需的各项财政支出。
我国诊所式教学模式原本就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启动的。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宗旨是:接受和管理资金以用于科学、教育与慈善目的,“一切为了公众福利,此外无其他目的”。我们也可以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等,愿意投资教育改革、促进法学教学课程改革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机构进行合作。多探寻资金来源渠道,彻底解决资金难问题。
我国司法机构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构。而法学诊所式教学改革必然需要得到司法机构在师资、学生实践、案例庭审等各个环节指导和协助。司法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该全力以赴、无资协助。
(二)送法下乡,把诊所开到基层。带队老师将自有诉讼案源提供给学生进行实战分析、司法机构将受理案件提供给学生进行学理分析。这种案源渠道会受到案源数量问题限制,更会受到当事人保密质疑。那么,由学校出面联系,由带队老师带领学生在基层开设诊所,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协助,面向基层定期、不定期举行法律讲座;面对面和村民、居民就有关法律问题交谈;接受一线村民、居民咨询、问疑,用所学的法学理论、诊所课程知识解惑。这样真正落实理论联系实践,由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和当事人接洽、学习面对各种实践问题灵活运用所学知识予以解决。最关键的一点,这会是最为有效解决案源数量问题的途径。
(三)带队教师数量、质量全面提升。从配备教师数量上看,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带队老师和学生师生比例平均最佳比例为1∶7,但很多高校带队老师和学生师生比例平均比例大多都有1∶20。这样容易造成教师由于精力问题无法全面掌控学生实践学习情势。从从业教师结构上看,高校大部分法学教师都是纯理论的研究型、学术型人才,这对培养实践型、临床型诊所式教育的教师要求本身就背道而驰。如何彻底解决这个困境?
1、教师“走出去”:投入资金,资助教师兼职各类诉讼案件、委派到司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实习,加强带队教师自身实践作战、临床诊断的能力。
2、司法人员“请进来”:邀请律师、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到学校担任客座教师,定期举行讲座,并由他们担任校外指导教师,亲自带队下基层参与诊所实习工作。
(四)加强学生学法方式观念的转变,重新制订评价体系。大一大二学生应该加强理论学习的任务,并在教授中指导学生“法学是实践性学科”。动员学生应该灵活掌握所学理论知识,适当带领学生直接进入“基层诊所”,让他们亲临感受诊所式教学模式。在大三、大四学生中,转变开卷、闭卷这种笔头评价学生学习的方式,实践中由村民、居民的评价;带队教师的评价;同队队友的评价占学科成绩的大部分,而纯理论的笔头考核方式仅仅占很小一部分。
这样转变观念、多样化评价方式将法学本科学生逐步由被动转化为主动接受诊所式教学模式,客观上逐步提升学生临床经验,让其成为“卓越法律工作者”。
四、总结
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定位等基本的、理念性的问题,仍然是主要的、较具争议的话题。在中国启蒙、发展至今的“本土化”十余年中,面临了许多问题。务实的结合各地、各校、各专业特色进行诊所式教学模式探讨并逐步提升效果,将我们国内法学本科学生培养成为真正意义的法律工作者。
主要参考文献:
[1]左卫民、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与多元化探索[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2]杜承铭、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实验教学模式探索[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法律诊所的意义篇6
二年,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以及相关部门的协助下,中国的七所法律院系率先开设 了法律诊所教育这门课程。本文拟在介绍此课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从法学教育和 法律援助两方面谈谈,法律诊所教育为中国法学事业作出的贡献。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法律援助,职业道德
第一部分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的发展及其功效
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可分为几个阶段,最初的建立此教育模式的想法可追溯到十九世纪末二 世纪初。那时古已有的法律教育模式的学徒式教育已经没落,占主导地位的是哈佛大学法 学院院长兰达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所创的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 直到现在,这处案例教学法仍然为美国绝大多数的法学院运用。当然对它的批评也从未停止 ,主要观点是:它使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仅限于判例法,特别是上诉法院的判决,使法律与 其他学科分隔开来。 (参见《比较法研究》313页,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版。)随着,二世纪早期美国法律援助运动方兴未艾,耶鲁 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勒料·弗兰克领导组织名为“法律诊所或诊疗所”(legal clinics or d ispensaries),提供法学院学生实践机会,同时为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此弥补案例 教学法的不足。与此同时,杜克大学的约翰·布拉德维首先在杜克大学和南卡罗莱那大学创 设“法律援助诊所”(legal aid clinic),随后亦有许多大学效仿之。(SMU Law Review 198,“Clinical Design for Social Justice Impcrativcs” by Jon C、Dubin)
第二个重要时期是二世纪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当时民权运动盛行,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拿 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福特基金投入大量资金是诊所教育得以蓬勃发展的 不可或缺的因素。此时诊所教育在全美盛行。也被其他国家知晓学习。
到了八、九十年代,在多种原因的影响下。诊所的发展有所变化,诊所的类型也越来越广泛 ,除了传统的刑事、民事,还出现了人权、移民、环境、社区发展等新兴领域。但更强 调锻炼实践能力、培养职业道德、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
从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的发展,不难看出,在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谋求社会平等公正等方面,诊所教育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它的功效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的理解。
2、通过提供学生当事人的机会,提高学生的道德准则和责任心。
3、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学生在毕业以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 高的专业水平。
4、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促进对法律制度的综合理解。
5、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将要从事的有意义的职业。
6、强调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这种公共服务是从事法律专业人士满足感和成就感的一部分 、
如今,中国朝着依法治国的方向迈进,正需要在结合中国的现实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的发展法 治的过程中,积累的经验。那么法律诊所教育是否能在中华大地生根发芽,为中国的法治现 代化作出贡献呢?以下两部分,笔者将详加论述。
第二部分法律诊所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的贡献
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得很快,逐步形成了多形式、多层次的体系, 占主导地位的当然还是高等院校,以下讨论的法学教育也是指这一块。
中国的法学教育与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有较大的区别。最明显的在于,一个学生在大学中学 习法律后,就可以参加工作了。这一点在其他国家是无法想象的,就美国而言,一个学生想 要进入法学院学习,必须先经过四年的学习获得一个学士学位。所以一个美国学生要成为一 个法律工作者至少要七年。同样,在英国,高中毕业生可以直接念法律,但四年毕业后,一 定要到律师学院学习两年,再经过实习,才可能成为律师,而只有杰出的律师方能担任法官 、即使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若要参加法律工作至少也要七到八年的学习实践 、究其原因,在于国外认为,法律是一门非常深奥的学科,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一定要是聪慧 、机智、具有充分的社会经验。所以不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实践是难以达到这个标准的。本身 知识积累不够,社会阅历不足,再加上法学教育处在发展阶段,有较多的缺憾,这也就难怪 大多中国的法学毕业生,在工作初期,总经过一个艰难的且为时不短的适应期。甚至有人慨 叹大学中学的的东西既空洞又干涩,一切都得从头学起。
而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就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早一步接触真实的社会,运用课堂 上学到的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学生有机会参与实际办案的全过程,以学生为主。教师起到辅 助指导作用。从而,大大弥补了中国法学教育的空白,并为国家提供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
另外,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也是法治建设中人们关注的问题。关于司法腐败的问题已讨论 了一些。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尚且不能公正,那么其社会 已无公正可言了。究其原因,无论是法官选拔机制有缺陷也好,司法不独立也好,归根结底 是法官们缺乏对于自己职业的崇高信仰,神圣使命感和自豪感。最近,督促中国律师界提高 职 业道德的呼声也越来越多。而事实也证明,确实一部分律师有敷衍当事人,贿赂证人等违背 行业准则的行为。常此以往,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从何培养,中国的法治建设何日可待?
当然,各界人士已意识到了这点,采取的各种手段,遏止其蔓延,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可 是,就向“足球要从娃娃抓起”一样,职业道德也要从在校学生开始培养。使学生们在学习 期间就逐渐培养起职业尊崇感,认真考虑今后可能遇见的对职业道德的挑战并给出合理的解 决办法。这就好比打“预防针”,以免他日遇见困难时手足无措。在现有的法律学科中较少 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即使有也是浅尝辄止,学生不会有感性的认识,无法留下深刻和印象 ,也不能形成强烈的意识。
而法律诊所教育的许多教学内容就是旨在树立学生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并形成了一套包含模 拟演出、辩论、讨论等形式的训练方法,学生在此过程中身临其境,独立思考,也没有强加 的思维模式。这样,才能起到实际的效果。
综上所述,法律诊所教育的开设与普及将大大弥补中国现行法学教育体制的不足,使之向更 为良性的方向发展,并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第三部分 法律诊所教育对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贡献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给予那些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因经济困难, 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经济上的帮助,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实际中得以实现。 (《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第7页,肖扬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11月。)
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是对于人权的保障,同时也是人权所包 含的内容。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把法律援助写入宪法,而在很多国际人权公约中同样包含此内 容,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
所以,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它切 实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它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 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决策的顺利实施。
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 援助中心以及各种社会团体,例如工会、妇联等。从法律援助制度理论和实践中都可以了解 到,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所以理应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但是,因 为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国家财政压力很大,所以不可能为法 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中国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入基层 农村。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根据有关数据。从上面 的数字不能看出,中国的法律援助资源极度缺乏,需要大力发展。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单靠政 府加大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对加拿大而言,每年向法律援助注入的巨额资金主要来源政府拔 款,近十多年来终于引起严重的财政危机,不得不“封闭”(减少法律援助的项目)的削减 经费。(《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第105页,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1月) 所以,作为发展中国的中国,应该寻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完善法律援助制显而易见,开设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专长,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不失为一 条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与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优越性。说 其具有可行性和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发展了几十年,得到多方重视,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事实也 证明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否则绝大多数的法学院也不会将之纳入教学计划的。
其次,中国现在约有350多个法律院系遍布大江南北,拥有充足的人力资源。
而且,那么多法律院系的学生都具有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在教师的辅助下能够合理地处理 部分刑事、民事案件。
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学生们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神圣的使 命。所有的学生都会尽心尽力,力求把案子做到最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 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 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 业注入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
结束语
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在法治的道路上不断前进。时至念日,在看到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的同时,也欣喜地看到了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可是,传统重义务轻权利 的观念,权利保护的组织机构缺乏应有的效能等因素仍旧阻碍着法治建设。所以,警察公然 当街枪杀路人,县委秘书长在撞死人后还飞扬跋扈,教师毒打小学生至残等骇人听闻的事还 发生在我们身边。
遇到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人们宁愿选择层层上访,而不愿通过司法途径。一则,支付不起昂 贵的诉讼费用;二则,恐怕是对司法的效率及效果缺乏十足的信心。
第一个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援助体制来解决。第二个问题,也是法治建设最核心的问题, 可不是朝夕可解决的。除了体制上的制约和完善,还需要法律工作者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我们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种种贡献,并不是说它是万能的,而是想说明它是中国现阶段法 治整建设中所急需的。它的设立和发展是有针对性的弥补现有的不足。
法律诊所的意义篇7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产生
美国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故乡,法律诊所教育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产生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方法息息相关。美国的法学教育是沿袭了英国的学徒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784年,法官塔平•里夫在康涅狄格州的利奇菲尔德县创办了美国第一家法学院,开始施行以授课为中心的学院制教育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1870年,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反对当时盛行的脱离现实的纯理论讲授方法,坚持实行法律教育改革,推广“判例教学法”,也叫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突破了传统法律知识讲授的弊端,对于学生获取法律思维能力,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同质化的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判例教学法”毕竟还是以讲授分析为主,学生们还是与社会真实案件隔绝开来,学生们还是缺乏获取法律技能的实践渠道。“判例教学法”这种法学教育方法本身所蕴含的矛盾便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为了弥补判例教学法的缺陷,20世纪早期,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勒科•弗兰克(Jerome Frank)领导、组织了“法律诊所或诊疗所”(LegalClinics or Dispensaries),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实践机会。与此同时,杜克大学的约翰•布拉德维(John Brardewell)首先在杜克大学和南卡罗莱纳大学创设“法律援助诊所”(Legal Aidclinic)。这些法律诊所各法学院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同时为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之后,美国许多大学纷纷效仿。在经验主义哲学的指引下,遵循先例成为司法过程的主旨。法官和律师整日在纷繁复杂的判例中努力发掘当前事实与先例的异同,因此,研读案例便成为法学院学生的主要课程。在从学徒式教学到学院式教学的转变过程中,普通法司法过程的经验主义基础决定了案例教学的优先性。在此基础上,基于真实案件操作的诊所模式就具备了当然的合理性。在美国,许多法学教育者和法律从业人员认为,法律是一门艺术,一门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和掌握。因此,他们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成培养学生成为未来的律师。随着诉讼案件数量增长,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虽然这些毕业生了解法律术语和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律师或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如调查、会见、谈判、写作、辩论等能力。于是,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法学院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以使法学教育能够适应社会和职业的要求。法律诊所教育,正好可以为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一个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的法律诉讼案件中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培养那些最终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者的技能。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迎来了她的春天。据不完全统计,到1977年,根据美国139所大学法学院的报告,在57个实体法专业中,设置了494个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仅从1970年到1976年,实施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学院增加了39个,诊所教育项目增加了192个,推行法律诊所教育项目的专业增加了307个,将法律诊所教育当作教学重点的法学教授由1971年的107人增加到700人。法律诊所在这一时期的快速发展与当时美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思潮有关。首先,民权运动的高涨为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发展契机。 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的民权运动高涨,这促使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重视法律规则的意义。因为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尤其是在履行宪法平等权利和正当程序原则时,法律上的规定与现实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当时由于美国国内贫富差距扩大,各种矛盾激化,律师承接的案件已经越来越多地来源于有经济实力的大公司和有钱的富人,越是有能力的律师越是为富人和大企业提供全面和出色的服务,而法律一旦变成了富人们的法律,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会成为一句空话。特别是为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缺乏法律知识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方面,专业的法律人才往往无法满足普通民众的需求。受到当时社会变革的影响,美国一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公开提出不愿意为富人服务而要帮助穷人的口号,并将这种热情自发地变为实际行动。在当时美国年轻一代中,新的价值观念成为人们重新审视和评价社会体制的工具,因而,一些在名牌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对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日益不满,认为它们是“无的放矢和愚蠢荒谬”的。民权运动促使律师和法学院学生认识到司法制度的缺陷、法律资源的短缺以及将书本的法律转化为实践的重要性,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更多地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这方面问题上应起的作用,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帮助。民权运动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再加上福特基金会的大力资助,诊所式法律教育蓬勃发展起来。法学院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学生在法学教师同时也是执业律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将其工作成绩计入学分。其次,实用主义哲学观和现实主义法学观为法律诊所教育奠定了思想基础,诊所式法律教育取得了普遍的社会认同。以杜威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认为,“教育即生长”,“生长就是为了生活”。教育的目的就是传授技能,以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美国法律界深受实用主义哲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影响,历来关注法律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历来认为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文,而且也应当对其他社会现象有所了解,应当能够对事实进行判断,有能力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一些美国法学家和教授,例如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弗兰克法官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改革法学教育模式,让学生学习并在社会实际中出现的真实案件。一些律师和学者,如耶鲁大学法学院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继承了这一传统,提出了“诊所式现实主义法学”。正如1992年美国律师协会法学院与法律职业工作组的“McCrate(麦考利特)报告”所指出的:将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作为一种形式,以使法学院提高毕业生向当事人提供合格、有效并合乎职业道德的的能力。除了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外,这些法律诊所项目还可以在使法律职业者完成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方面发挥作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逐渐被人们认识了解,并很快得到了法学院的学生、教师、整个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重视。学生们对实践教学的热烈反响和迫切需求令人振奋,诊所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兼具专业性与实践性的法律技能训练逐步增多,更多的资源也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向法律诊所模式中转移,诊所法律教育由此成为美国法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世纪末继续向纵深发展,涉及的社会事务更为广泛,已延伸到人权、移民、环境、社区发展等新兴领域,一方面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另一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经过30年左右的发展,美国近130个大学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都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针对各个法学院不能为毕业学生从事法律实践提供充分准备这一现实,美国律师协会还于1989年设立了“法学院与法律职业工作组”,对必要的法律执业技巧进行深入的研究。 1992年,工作组推出了“麦考利特报告”。该报告确立了法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使法学院得以提升毕业生向当事人提供合格、有效并合乎职业道德的的能力。除了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外,这些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还可以在使法律职业者完成其为贫困被告提供合格的法律这一宪法义务方面发挥作用。由于这一报告确定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双重含义,对于此项目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法律诊所的意义篇8
关键词: 法律诊所 公益诉讼 案例评析
一、法律诊所公益诉讼实践教学实例简析
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并配置了专门的组织机构。作为实践教学性质的学生社团组织,法律诊所普遍都对公益诉讼保持较高的行动热情。以笔者所在的中国矿业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自2009年成立以来,公益性质案件一直约占所承办诉讼案件总量的10%左右。这些公益诉讼既锻炼了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又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更全面诠释了法律诊所的教育与公益的双重使命。
二、公益诉讼实践教学典型实例简介①
1、陈某诉某超市强制存包人格权纠纷案
2004年12月,原告陈某在去某超市购物时,遭到该超市保安人员的阻拦,要求其存放包裹才可进入超市。陈某正急着赶火车,认为自己的时间受到耽搁,且超市保安的言行举止让他感到自己被当成了小偷,人格受到侮辱。事后,陈某委托中国矿业大学法律诊所诉讼,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赔偿精神损失费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定某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强制,但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此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旁听座座无虚席。虽然最终没能取得预期的诉讼结果,但社会效果显著,其后,笔者所在城市的其他超市纷纷取消强制存包制度。
2、许某诉某电信公司查询台侵犯隐私权案
2005年,原告许某在某电信公司购买了一部小灵通,后经常收到骚扰短信、不良广告和陌生男人的骚扰电话。经查证,任何人致电该电信公司的查询号,报出姓名即可无验证地查询到该姓名在该电信公司登记的固定电话和小灵通号码。后许某委托法律诊所诉讼,以某电信公司侵害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钱。案件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为原告提供保密服务,原告放弃1元钱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这一案件同样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东方卫视《律师视点》栏目还为此专门制作了一期节目。诉讼结束后,某电信公司终于改变了原来的强硬立场,将查询政策调整为号码保密为原则,用户申请公开为例外。总体看来,该诉讼达到了预期效果。
3、刘某诉某通讯公司话费有效期合同纠纷案
2010年,原告刘某发现其手机停机,经查询某通讯公司被告知是因为其预存的话费已经超过了有效期。原告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犯,遂委托法律诊所提讼,请求判令取消有效期限制并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2011年6月一审判决被告取消其对原告刘某手机话费有效期的限制,并恢复移动通信服务。后被告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从一开始就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各种报纸、电视及网易、中新网等主要网络媒体都进行了长期跟踪报道。案件审结后,2011年底,中国三大主要移动运营商均宣布取消话费有效期制度,公益诉讼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次年,该案被作为典型案例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公益诉讼也收到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4、王某诉某电信公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差别待遇案
2013年3月,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王某与在该校园内提供通讯网络服务的某电信公司签订了套餐服务,协议期2年。2014年9月,王某发现在该电信公司在校园内推出的新的套餐服务比2013年的价格更低、服务内容更多,于是提出要求变更为新套餐被拒绝。王某认为某电信公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非法实施差别待遇,遂委托法律诊所将被告诉到法院。2015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审结。
有媒体称本案为国内大学生个人反垄断第一案,虽然尚未审结,但已经被很多媒体跟踪报道。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公司即在庭外表态,以后在套餐设置与变更方面将更多征求用户与法律专家的意见,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基本实现。
三、法律诊所公益诉讼实践教学的价值
“公用地悲剧”和“搭便车”这两个经济学现象,很好地解释了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很多人明知受到了权利损害却“理性”地选择了沉默与逃避的现象,说明了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整体公平秩序方面的特殊价值。与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相比,法律论据公益诉讼有其特殊的天然优势。一方面,法科大学生群体年轻,有激情,富有社会责任感,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技能,另一方面,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设置以后,校内外指导教师参与和指导公益诉讼,既完成了教学任务,又为公益诉讼提供了坚实的法学知识与诉讼经验支持。前述系列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原告均是作者所在单位的师生,整个诉讼过程全部在专业教师指导下完成,多年的公益诉讼坚持,充分例证了法律诊所公益诉讼的社会价值。
1、法律诊所公益诉讼推动了社会公平进步
前述几起公益诉讼,无论是否胜诉,都被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引起了公众对不公平现象的群体反思,在法律诊所的带动下,有些公民开始尝试用法律武器去对抗社会强权组织及其损害公众及广大消费者的不公正做法。诉电信114查询台案迫使电信部门改变了其保护客户隐私权的做法,诉移动公司话费有效期案更是在很大程度上迅速推动了三大移动公司宣布取消话费有效期制度,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案虽然尚未审结,但被告已经承诺将改进不合理的做法,这些不公平社会现象的点滴改善,都是对法律诊所全体师生的最高褒奖,也是法律诊所全体师生的最大精神收获。
2、法律诊所公益诉讼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
与其他诉讼相比,公益诉讼往往面临的困难更多,阻力更大,对人的能力要求更高。以上述案件为例,在审理过程中几乎都引发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界的广泛争议,这就要求人及其指导教师不仅有深厚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几乎每次公益诉讼休庭之后,学生都自言仿佛经历了一场法律大考,其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法庭应变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都大大提高。
3、有利于法科学生的公益精神培养
公益精神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发达程度往往昭示着一个社会的整体文明程度。我国传统儒家思想中本不乏公益精神的描述与要求,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都对公益精神有更高要求。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西方思潮的冲击下,加之国内在公益精神培养方面的忽视,导致当前社会公益精神的严重缺失。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语境下,加强青少年公益精神培养已经刻不容缓。
法科学生是一个特殊的青少年群体,作为准法律人群体,他们承担着建设与发扬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光荣使命,因而其是否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是否具备深厚的公益精神素养,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前景与未来。法律诊所公益诉讼不仅授以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能,而且培养与提升法科学生的公益精神与社会责任感。笔者所在法律诊所有多名学生在毕业后选择了去一些非政府社会公益组织就业,也与其在法律诊所的诉讼经历有一定关联性。
4、促进法学理论的学习
诊所法律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方式,但反过来也能激发学生的理论学习热情。法律诊所公益诉讼中面临大量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学生对法学之外的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也有了更多了解。法律诊所公益诉讼,在学生的社会实践与理论学习之间搭起了较理想的桥梁。
四、法律诊所公益诉讼实践教学的问题与展望
法律诊所公益诉讼蓬勃发展,但面临不少困难,当前最大的法律问题就是公益诉讼的人资格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承认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同时对民事诉讼的人资格有所限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诊所学生如果想成为适格的诉讼人,就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7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亲近属的范围及社会团体推荐的条件。按照现行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如何成为适格的公益诉讼人,将是摆在法律诊所公益诉讼活动面前的第一个法律难关,预计国内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都将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法律援质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资格与案源拓展问题。
正如韦伯所言,在现实的世界,我们不是把自由看做一种天赋的权利和占有的财产,而是一种不断努力的自由行为,通过斗争赢得自由的空间。法律诊所公益诉讼实践教学的发展过程,也是和种种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斗争过程。随着相关立法更加完善、社会公众关注加强、社会群体的公益意识不断增强,法律诊所教学实践中的公益诉讼项目必将迎来更美好的未来。
注释:
①以下典型案例均隐去了当事人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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