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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调查通知书(精选8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03 手机浏览

停职调查通知书篇1

今年上半年,区住建委紧紧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核心任务,突出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压实党建责任,抓实工作载体,夯实基层基础,凝聚干事创业合力,努力为加快住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现将今年上半年从严治党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住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1、结合机构改革,捋顺组织架构。2019年1月初,按照我区机构改革工作部署要求,原建委和原房管局合并组建成住建委。3月20日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完成机构改革后的分工调整。同时积极与区委组织部、机关工委衔接,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调整支部党员,捋顺组织架构。目前我委共有12个党支部,187名党员(在职133人,离退休54人)。目前,已基本完成党支部换届工作。

2、抓好学习贯彻,统一思想认识。上半年以来,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9次,全委党员干部集体学习7次,认真学习领会在天津考察工作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区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区纪委二届四次全会精神等,尤其是认真学习了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

3、夯实党建基础,落实主体责任。党委专题研究了2019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制定了《住建委2019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领导班子成员制定“两清单”,压实主体责任。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安排部署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重点任务。2月进行了党建述职,对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进行了督促检查。3月召开了落实市委扶贫助困专项巡视整改专题民生生活会,党委领导班子在会上进行了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4、开展廉政教育,筑牢思想根基。春节前夕印发《致建委干部职工和家属的廉政信》,做好节前廉洁提醒,倡导廉洁良好家风。新年上班第一周,组织召开廉政教育专题会议,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侯丽娜同志为全体党员干部讲廉政党课,对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要求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对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5月,组织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传达学习贯彻《8起基层违反通报》;“五一”“端午”期间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重申“严格执行‘十严禁’严防‘四风’问题反弹”。

5、组织承诺践诺,促进廉洁从政。年初组织全委干部职工签订了《建委个人岗位勤政廉政承诺书》,各科室结合自己业务工作认真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出具体的防控措施,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廉政档案。开展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金融活动谋取私利问题专项治理和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6、集中排查整治,强化作为担当。不断深化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排查整治,每月按时填报月报表,及时传达贯彻市纪委、区纪委通报,以案为警、为戒。各分管领导牵头各分管部门,对全年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列出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严查庸、懒、散、慢等现象,强化正风肃纪,在全委形成了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活力,住建工作快速有序推进。

通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委党建工作成效显著,全委上下的向心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全身心投入到各项工作中,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果转化为工作动力,推进全委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1、积极推进民生服务

一是加快推进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东兴道南延工程和支路二十四道路工程并竣工验收,围绕六中形成U型环路,缓解区域交通压力。宙纬路西段道路排水工程已完成排水管道铺设、二灰碎石铺装,正在进行侧石安装施工;宙纬路绿化工程正在进行东段施工,已完成更换种植土,种植绿化植物210株,铺设供水管道106米。二化片区城市双修及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工程、和顺里等平房片区街道里巷改造工程、复兴大街北段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等项目都在积极办理前期手续,北海片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前期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二是强化物业管理。组织参加招投标项目回访巡查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培训,完成5个项目的回访巡查工作,其中优秀2个、合格2个、不合格1个,报请市物业事务中心对复验不合格企业予以曝光。强化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上半年共有10批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285万元,主要对屋面、台阶、散水、消防等进行维修;共有44批次申请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322万元,主要对外墙、屋面、消防、电梯、排水、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2、积极改进农村人居环境

一是推动人居环境示范村建设。推动完成蔡公庄镇惠丰西村人居环境示范村提升改造和40户特色民居提升改造任务;推动完成吕官屯村提升改造规划编制和40户特色民居施工图设计方案的初稿,组织村、镇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完成市住建委吕官屯村的村庄规划和40户特色民居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现正在进行规划调整。

二是继续推进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工作。对2018年已竣工的709户拨付危改补助资金1895、33万元(含节能补助资金602、6万元),督促接转的17户危改户已全部竣工。对本年度市下达的950户危改指标任务,按照各乡镇摸底排查危房总数进行综合考虑,分配2019年各乡镇危改任务数并下发各乡镇,要求乡镇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立即启动危改工作,截至目前,全区已完成村、镇两级公示和区级审核的有298户,已经开工209户,其中C级138户、D级71户。

3、积极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发展

重点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积极对接雄安新区。6月25日,装配式建筑产业创新联盟住雄安办事机构,在容城县奥威路中金花园正式挂牌。积极参加第三届雄安新区装配式建筑及绿色建材展览会暨装配式建筑创新发展论坛,并在雄安新区组织召开了装配式建筑产业专题推介会,经过推介河北敬业集团来我区考察并就项目落地达成意向。

4、积极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

一是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严格落实各项服务制度,为企业提供一次性告知、帮办、代办、领办服务。上半年共办理公开招标44项,公开招标备案29项,办理直接发包登记136项,直接备案登记32项,办理合同招标备案、直接发包登记共223个,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55个项目、367个单位工程,办理工程信息变更50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97个单位工程,办理9个批次商品住宅项目的准入证245证。

二是继续开展“双万双服”活动。走访调研服务工作组深入102家项目施工现场,实地走访企业133家,委三级包联领导分别深入3家包联企业和静海东城补建供热管网团静路支干线建设工程项目,调研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依据住建委职能职责帮扶企业解决相关问题;服务解决区工作组分派落实给我委牵头协调服务企业的派单12个。

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对报建项目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工程项目111项,下达整改通知书66份,涉及内容251条,整改完成率100%,下达停工通知书2份,涉及内容6条,整改完成率100%。严格查处未报建工程,共查处未报建工程5项。积极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上半年共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受检企业156家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6份,做调查笔录5份,下达停止建设通知书5份。

5、积极落实行业监管

一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上半年共进行日常监督巡查271次,下达整改单45份,涉及内容106条,下达停工单2份,涉及内容4条,移交质量处罚建议书2份。目前所有整改停工内容,均已整改回复完毕。

二是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坚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特点和季节性变化开展了建四次专项检查,同时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上半年共检查建设项目131项次,排查隐患26项,下达整改通知书12份,整改完成率100%。

三是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监管。上半年共检查工地530项次,下达整改通知107份、停工通知37份,针目前已基本整改到位。对各类督办和日常检查问题突出的项目,立案查处18起,处罚金额68万元;全区各建筑工地共安装扬尘在线24小时动态监测设备82个(含标段共用),75个项目现场安装红外线摄像视频监控实现联网(含标段共用);年初以来共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2次、黄色预警三级应急响应1次。

四是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上半年共网上核实、确认各企业实名制上传340次,完成农民工工资发放审批217次,审批发放工资1、264亿元,新开预储账户44项,办理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清户26项。积极协调处理农民工欠薪投诉,上半年共接待协调处理农民工来人来电投诉14件次,涉及农民工人数391人,涉及农民工工资额759、915万元,13件已处理完毕,1件在处理当中。

三、下半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安排及措施

1、强化学习教育,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党建工作首位。高质量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整治,引导全委党员自觉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树立“四个自信”,保持定力,激发活力。

2、强化规范基础,树立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打造规范党建。认真执行“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和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五好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按照“五好”建设标准,强化支部班子建设和党建阵地建设,促进主体作用发挥。

停职调查通知书篇2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优良环境、建设美好家园、保障经济发展、造福市民百姓”为主题,统一行动,条块联动,干群互动,集中力量开展拆违整治,基本实现老的违法建筑逐步拆除,新的违法建筑有效遏制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点面结合的原则。在拆违整治过程中,按照先重点区域和道路沿线后一般村庄;先经营性建筑后住宅建筑;先单位后个人;先党员干部后一般群众;先院外后院内;先新的违法建筑后老的违法建筑;先自拆后强拆的顺序,做到自查自纠与依法查处相结合,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违法建筑的认定,根据“谁审批,谁管理,谁认定”的原则,由当地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合认定,根据认定结论,由当地政府依法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至违法当事人,在程序上坚持自拆、助拆和强拆三个步骤。违法当事人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政府下发《决定书》,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违法违章建筑7日前,拆除通告,违法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三)坚持拆建结合的原则。违法建筑拆除后能绿化、美化的要尽快组织实施,同时根据镇(区)规划、村建设规划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加快建设一批公共配套设施,把拆违还田、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添景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拆、建、管”并举,实现拆一片、清一片、建一片。

(四)坚持阳光拆违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中若有违法建筑的,必须主动带头自行拆除,发挥表率作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拆除范围、拆除重点、拆除时限、拆除进展情况,积极推行阳光拆违措施,广泛争取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拆违工作。

三、违法建筑界定

违法建筑是指:

(一)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各类土地建造的住宅、生产经营用房、临时建筑。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量、标高、建筑面积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未按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其他违反村镇(区)规划、村建设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相关政策

(一)凡在《关于开展拆违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政发[128号)正式执行后新形成的违法建筑应全部拆除。

(二)凡在《关于开展拆违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政发[128号)正式执行前未批先建用于农村居民自己居住的建筑,符合宅基地申请建设和规划条件的,由农户提出申请,给予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后,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办手续。超面积部分应予限期拆除。

(三)凡在《关于开展拆违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政发[128号)正式执行前未批先建的生产性经营用房,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申请补办手续,凡能依法取得房地产证的,给予每平方米10元处罚后完善手续。

2、凡不符合规划、环保要求的,不能补办手续,应予限期拆除。

(四)在批准建设红线外违章搭建的出租房、辅房应予以拆除。

(五)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违的,各地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拆除用工补贴。

五、拆违程序

(一)对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查勘核实。由当地国土、建设等部门派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查勘,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查清该建(构)筑物的建设情况,并调档取证,于3日内予以认定或否定,对界定不明确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2、告知限期拆除。确认是违法建筑的,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送达违法建筑当事人,限定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当事人拒绝签收《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认定送达。

3、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下达《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实行的日期。同时,拆违指挥部通知公安、卫生、工商、公证、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协助。相关部门接到协助的通知后7日内对该违法建筑实施停电、停水、停气,收缴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的时限为限期拆除期满后15日内。

4、公示社会。在送达《决定书》后,即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公告,必要时在日报和电视台等媒体上公示。

5、现场。由当地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各地人民政府可提请市农村拆违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派员到场指导。

(二)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1、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有关职能部门派员立即赶到现场查勘。

2、确认是违法建筑的,当天立即封存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施工单位或业主在次日开始自行拆除,组织强拆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通知供电、供水等部门予以协助,对该在建违法建筑工程进行停水、停电。

3、施工单位或业主接到责令拆除通知的第二天仍未开始拆除的,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通知书发出后的3天内组织强行拆除。

六、现场执行步骤

(一)确定安全警戒范围、实施清场,并查看水、电、燃气等切断情况。

(二)作好现场拆除执行记录。

(三)移挪违法建筑物内物品,逐件进行登记,并由公证处公证。

(四)拆除队伍进场拆除违法建筑。

(五)清理建筑垃圾。

七、组织分工

(一)市成立农村拆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拆违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由分管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工作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镇(区)应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

(二)国土、建设等部门负责各类违法建筑的界定,根据界定结论,由国土部门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地政府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

(三)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拆违进度,抽查拆违面积,督促党员干部在拆违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四)宣传、文广等部门负责宣传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拆违宣传方案,把握宣传导向,为拆违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法制、司法、等部门负责做好拆违工作中的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切实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汇编拆违工作法律法规指南。

(六)公安部门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预防发生群体性抗拆和恶性抗法事件,为拆违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强拆中的安全意外实施现场救护。

(八)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负责切断拆违现场的水、电、燃气,防止拆违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确保安全拆除违法建筑。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开展拆违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整治城乡环境,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建筑,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国土管理部门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卫生管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生产或者经营场所的,不办理生产或者经营的登记许可手续;公安机关不办理出租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办理接电接水接气手续。对已经发证但已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及时收回或注销颁发的有关证照。

(二)依法拆违,注重实效。拆违工作要坚持做到规范程序,依法行政,强力拆违,有情操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

(三)完善政策,确保稳定。各职能部门要提前制定政策保障方案和稳定工作预案,强化对拆违现场的管理和控制,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救助政策,做到三个确保:确保不因拆违造成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确保不因拆违导致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确保不因保障工作不到位发生恶性事故。

(四)完善制度,强化考核。市镇(区)都要建立拆违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拆违工作会议,进行工作小结,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强化考核,把拆违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对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拒绝、阻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职调查通知书篇3

前言第一条依据本公司办事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理。第二条为使本公司人事作业正轨化、制度化,能在有序可循的情况下,使本公司人事统一、脉络一贯,并加强人事部门与各部门间的了解,借以更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程序。主办第三条人事作业负责单位隶属于管理部(科),设科长一人,承上级之命,负责下列全盘人事业务。(一)依据公司业务需要,研究组织职责及权责划分的改进方案。(二)配合公司经营目标,依据人力分析及人力预测的结果,拟订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及人员编制数额,并根据人力发展计划,筹划各项教育及训练。(三)设计、推行及改进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业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四)经与各单位主管会商,拟定每一职位的工作标准及其所需资格、条件,以求适才适所。(五)依生活水准、薪资市场情况及公司政策,建议研订合理的员工待遇。(六)制定各项员工福利与工作安全措施,并维持员工与公司间和谐关系。第四条人事科另设专员及办事员各若干名,分别负责下列工作(一)专员:行政公文处理;2、员工征信调查及对保工作;3、招募行政工作;4、考绩行政工作。(二)办事员:1、资料档案管理;2、劳保行政工作;3、考勤行政工作。第五条人事科组织关系(一)受秘书处主任指挥及监督,并向其直接报告。(二)以诚恳友善态度与其他单位协调、联系,并就其所提出的有关本单位工作的询问、质疑予以解答。(三)在权限内督导各部门有关人事事宜。(四)为达成本单位的任务,与其他有关方面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联络。组织第六条为了完成本公司的任务与目标,而将应处理的工作做适当分配安排,对所有员工有效运用,制定本公司“组织系统表”,并视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修订。体制第七条区分组织中纵的性质与横的程度及其交错的结构体制,据此而设定本公司“职位(等)及职称配置表”作为人事管理基础。工作分析第八条公司确立组织体制及人事措施实行前,须将各项工作职责的任务,以及工作人员的条件等予以分析研究,做成“职务说明书”作为人事行政的依据。分层负责第九条为明确划分各层人员的人事权责,拟定“人事权限划分表”,表中所列的权责,各层人员均应确实负责办理,不得借词推诿,实施时如遇困难或特别事情发生,应向上一级人员请示后予以处理。编制第十条本公司为推行业务及基于人事预算控制,对各部门可设职称及可用员额予以规定,订立各单位“员额编制表”并视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修订。人力控制第十一条根据编制,本公司定期召开人力检查会,就现有人员适职与否、流动率、缺勤情况及应储备人力及需求人力做正确、客观的检查建议,作为人事科研订人力计划,办理开拓人力来源的参考依据。第十二条人员拨补申请作业程序如下(一)各单位如须增补人员,先至人事科领取“人员拨补申请单”填妥后,汇人事科办理。(二)人事科接到申请单后,应调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所需求,其职位薪资预算是否在控制内,其需要时机是否恰当等问题。(三)人事科调查后,即就申请人员的来源做正确的拟办建议,呈总经理核准后,根据指示办理招募预备工作。(四)人员拨补申请单经批示完毕后,均应转回申请单位,人事科凭副本办理。招募甄试第十三条人员招募作业程序如下(一)人事科收集人员拨补申请单至一定时期,即行拟订招募计划,内容包括下列项目:1、招募职位名称及名额;2、资格条件限制;3、职位预算薪金;4、预定任用日期;5、通报稿或登报稿(诉求方式)拟具;6、资料审核方式及办理日期(截止日期);7、甄试方式及时程安排(含面谈主管安排);8、场地安排;9、工作能力安排;10、准备事项(通知单、海报、公司宣传资料等)。(二)诉求:即将招募消息告诉大众及求职人,如下:1、登报征求:先拟广告稿,估计刊登费,决定刊登何报、何时,然后联络报社。2、同仁推荐:以海报或公告方式进行。(三)应征信处理:1、诉求消息发出后,会收到应征资料,经审核后,对合格应征者发出“初试通知单”及“甄选报名单”,通知前来本公司接受甄试。2、不合格应征资料,归档一个月后销毁,但有要求退件者,应给予退件。为了给社会大众一个好的印象,对所有未录取者发出“谢函”也是应有的礼貌。(四)甄试:新进人员甄选考试分笔试及面谈。1、笔试包括下列:(1)专业测验(由申请单位拟订试题);(2)定向测验;(3)领导能力测验(适合干部级);(4)智力测验。2、面谈:由申请单位主管、人事主管、核定权限主管分别或共同面谈,面谈时应注意:(1)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2)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3)要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4)要尊重对方的人格;(5)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面谈记录表”。3、如初次面谈不够周详,无法做有效参考,可再发出“复谈通知单”,再次安排约谈。(五)背景调查:经甄试合格,初步决定的人选,视情况应做有效的背景调查。(六)结果评定:经评定未录取人员,先发出谢函通知,将其资料归入储备人才档案中,以备不时之需,经评定录取人员,由人事主管及用人主管会商进用日期后发给“报到通知单”,并安排职前训练有关准备工作。(七)注意事项:应征资料的处理及背景调查时应尊重应征人的个人隐私权,注意保密工作。任用第十四条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科依据甄选报名单发给“报到通知单”,请他于报到时携带下列资料:(一)保证书;(二)服务自愿书;(三)员工资料卡;(四)相片六张;(五)户籍誊本;(六)身份证复印件;(七)体检表;(八)扶养亲属申报表;(九)学历证件复印件。(以上应缴资料视情况可增减)第十五条干部人员任用,视情况可发给“聘任书”。第十六条新进人员于报到日,人事科即发给“报到程序单”,并检收其应缴资料,若资料不全,应限期补办,否则首月薪资可暂扣发。第十七条人事科随后应亲切有礼地引导新进人员依报到程序单上的顺序,逐项协助办理下列:(一)领取员工手册及识别证;(二)制考勤卡并解释使用;(三)领制服及制服卡(总务科主办);(四)领储物柜锁匙(总务科主办);(五)若有需要,填“住宿申请单”;(六)登记参加劳保及参加工会;(七)视情况引导参观各单位及安排职前训练。第十八条前条逐项办理完毕后,人事科即填制“新进人员简介及到职通知”,引导新进人员向单位主管报到,由单位主管收存到职通知后依“职前介绍表”逐项予说明,并于报到程序单上签章交回人事科,表示人员报到完毕。第十九条人事科依据报到程序单随后应办理下列事项:(一)填“人员异动记录簿”。(二)登记人事科管理用的“人员状况表”。(三)干部人员“干部到职通报”。(四)登记对保名册,安排对保。(五)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六)收齐报到应缴资料(扶养亲属申报表转会计科)连同甄选报名单建立个人资料档案,编号列管。对保第二十条新进人员报到上班后,应实施第一次对保,以后每年度视必要复对一次,并予记录。第二十一条对保分亲自对保及通信对保。第二十二条被保人如无故离职,移交不清,本公司应发出“保证责任催告函”。第二十三条有关对保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试用第二十四条新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作业员为40天),届满前一周由人事单位提供“考核表”,分甲(干部人员)、乙(一般人员)两种,并登记被考核人试用期间出勤资料,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顺序,逐级考核。第二十五条人事单位根据考核表发给“试用期满通知”。第二十六条人事单位发出试用期满通知后,并依不同的批示,分别办理下列事项:(一)试用不合格者,另发给通知单。(二)调(升)职者,由人事单位办理异动作业。(三)薪资变更者,由人事单位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第二十七条前条办理完毕后,考核表应归入个人资料袋中。第二十八条新进人员在试用期中,表现不合要求,单位主管认为有必要停止试用时,可立即提前办理考核,并签人事异动申请单,报请权限主管核定停止试用。异动第二十九条晋升(升职、升等、升级)及降级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及办理临时考核,转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权限主管批示。第三十条调职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送调职单位会签,转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权限主管核定。第三十一条未批准的升、降、调申请单退回申请单位。经批准的申请单则由人事科依据“人事异动通知”,副本抄送申请单位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履任新职。若职称异动或单位异动,副本应抄发会计单位,通知变更薪资名册。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异动案件,涉及调整薪资者,人事科应根据人事异动申请单批示,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呈核后转会计单位作业。第三十三条资遣(一)凡符合于资遣规定者,由人事主管与单位主管商定后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签注原因转呈总经理核准,然后发给“资遣通知单”(副本抄送会计单位核发资遣费)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可发给资遣费。(二)资遣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留职停薪(一)人员有留职停薪的需要时,可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并经人事主管调查符合留职停薪申请规定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发给“留职停薪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二)留职停薪期满时,当事人应到公司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申请复职或延长期限,凡未办理者,视同免职。(三)留职停薪人员,概不保留底缺,申请复职时,如原服务单位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则不准复职,视同免职。(四)留职停薪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免职(一)凡合于免职规定者,可由单位主管或人事科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会签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并核发薪资。(二)免职申请应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科应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科作业。第三十七条人事单位应依据人事异动申请表逐日整理办理下列工作:(一)填入人员异动记录簿内。(二)登记于个人资料卡内(离职人员,其资料应予归档另行保管)。(三)修正人事单位管理人员状况表。请假第三十八条员工因故请假,应至人事科领取个人专用请假卡,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呈核,再转回人事单位登记于考勤表上。第三十九条休假作业应另参照休假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考勤第四十条本公司除特定人员外,均须于警卫室设置打卡单。第四十一条各单位主管应于月终前将下月份本单位工作时间表送人事科备查;人事科收集各单位一级主管干部人员出勤时间表呈总经理核阅。(如非轮班人员,每月工作时间固定者不必再排时间)第四十二条如需变更出勤与轮休时间,或补充新进人员出勤时间,应填“出勤时间调整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事单位登记备查。第四十三条员工因故延长上班时间或于假日出勤,先至人事单位领取“加班报告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事单位查核并登记于考勤表上。第四十四条员工因公于上班中外出,应填写“公出单”送单位一级主管核准后,交警卫室登记。第四十五条一级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单,但应向上级主管报备,或于办公室交代去处,联络方法,并于警卫室登记,未赶回公司打卡下班,则由人事单位依据警卫室出入登记簿记录给予签证。第四十六条因公而未打卡,应报备人事单位领取“未打卡证明单”,填写并经一级主管签证后转人事单位登记于考勤表上加盖公章。第四十七条下班忘记打卡,可由本人填送未打卡证明单呈一级主管签证,若举证有据,单位主管得予签明,视早退一次处分,若无法举证非因早退而未打卡则视未打卡一次处分,若未填送未打卡证明单者一律以旷工论。第四十八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日检视考勤表,遇异常状况或违规事情,应即主动签办,并与单位主管联络。第四十九条员工出勤情况,人事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编制统计表各两份,一份送会计单位核计薪资加扣,一份公布,限三日内接受更正申请。(一)缺勤统计表。(二)全勤人员名单。(三)加班(勤)统计表。(四)值夜人员统计表。第五十条人事单位应建立每一员工一份年度考勤统计表(印于个人资料卡中),逐月依据考勤表予以登录,经登录后考勤表即可销毁作废。第五十一条每一年度终了,人事单位应即依据年度考勤统计表,统计是否有未休完特别假的人员,予以计入十二月份加班统计表内,换发薪金。第五十二条每一年度终了后,人事单位应即调查编制翌年度享有特别假人员名单,予以造册呈准后公布实施。第五十三条有关考勤作业,请参照“人事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出差第五十四条员工因公出差,应至人事单位领取“出差申请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得向会计单位申请预支差旅费)并转人事单位备查。第五十五条出差完毕三天内,须据实填写旅费报告表连同各项单据,一并呈报核销。第五十六条出差作业,应参照“出差办法”规定办理。奖惩第五十七条员工遇有功过奖惩时,可由建议人填报“奖惩建议申请单”公文,先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定。第五十八条人事单位根据核准奖惩建议申请单“奖惩通知单”公文,副本抄送本人单位及本人知照,另一份送会计单位加扣薪资。第五十九条人事单位应按月将人事奖惩通知单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第六十条奖惩作业应另参照“奖惩办法”规定办理。考绩第六十一条考绩分年度考绩与临时考绩两种,其处理程序如下:(一)年度考绩每年度终了由人事单位提供考核表,分甲、乙两种,并予登记年度出勤资料、奖惩资料后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考评核定等级,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及定期晋级的参考依据。(二)临时考绩为申请升降职,应附办理临时考绩,以作上级批示决策参考依据。第六十二条考绩表办理完毕,存于个人资料袋内,并予以登录。第六十三条考绩作业应另参照“考绩办法”规定办理。薪资第六十四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职的新进人员甄选报名单,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单位主管签署,转呈总经理核定,再登录于“薪资名册”后,再转会计单位作业。第六十五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调薪的人事异动申请单及考核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抄录,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后与单位主管会签,登记于薪资名册,转会计单位作业。第六十六条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单位应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登录于薪资名册后转会计单位作业。第六十七条核薪与调薪案件于归档前,应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第六十八条除人事单位应备一份全公司人员薪资名册外,各一级单位亦应备一份所属人员薪资名册。第六十九条薪资作业应另参照职薪办法中职薪等级表及有关规定办理。训练第七十条职前训练新进人员于报到后,人事单位应办理以下职前教育:(一)介绍公司沿革、经营方针、工作环境;(二)简介各部门组织、职责、作业状况;(三)出勤规定及注意事项;(四)介绍各部门办公室及主管。第七十一条在职训练(一)人事单位于年度开始,依所需训练目标、对象、课程、教材、预算,拟订训练计划。(二)人事单位于训练期中,应严予考核。(三)员工于接受训练后,视需要提出心得报告,成绩优劣列入考核依据。第七十二条专业训练(一)专业知识,视必要可办理专案训练。(二)搜集专业报导或讲座教材,印发给每位员工。(三)各一级主管可自行申请或由公司指派参加国内外各种训练机构举办的讲座、观摩、训练。第七十三条训练作业应另参照“训练办法”规定办理。辞职第七十四条正式任用的员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事单位,人事单位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单位作业。第七十五条人事单位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讹后,并签章转会计单位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第七十六条人事单位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一)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二)注销人事单位控制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三)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第七十七条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退休第七十八条人员属退休年限,由人事单位填写“退休申请单”公文,详填理由及会签单位主管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退休通知单”,副本转会计单位核发退休金。第七十九条经核准退休人员,于奉准退休日,应领取“离职通知单”逐项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发给退休金。第八十条人事单位凭退休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应办理事项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第八十一条人员退休,应另参照“退休办法”规定办理。抚恤第八十二条人员因公死亡者,由人事单位填写“抚恤申请单”公文,呈总经理核准,副本抄送会计单位核发抚恤金。第八十三条死亡员工家属由人事单位会同办理离职手续,并填具“申请抚恤金保证书”后,始得领取抚恤金,人事单位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有关事宜。移交第八十四条各级主管人员及业务承办人员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的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第八十五条移交时应造清册名称如下(一)印章戳记清册。(二)所属人员薪资单册。(三)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四)保管文卷目录。(五)职责事务目录。(六)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七)保管图书清册。申请福利金第八十六条员工符合福利金申请条件者,至人事单位填写“福利金申请单”公文,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呈总经理核准后,副本抄发会计单位发给福利金。第八十七条福利金申请应另参照“福利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宿舍第八十八条新进员工或现有员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事单位填写住宿申请单申请配住,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转总务单位办理。参加工会第八十九条〖HT〗新进人员于报到日时,人事单位应视其任职单位询问是否参加工会并给予解释办理。第九十条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应缴会费,转会计单位代从薪资内扣缴。劳工保险第九十一条人员于报到日时,由人事单位登记办理投加保,生效日以到职日为准。第九十二条人员于退职日当天,人事单位应即办理退保。第九十三条投保薪资因调整薪资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时,应由人事单位填报“投保薪资调整单”。第九十四条人事单位应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当员工有需要时,可持私章索取。第九十五条员工劳保个人资料应立册登录备查。第九十六条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负担保费,转会计单位从薪资内扣缴。资料管理第九十七条各种人事命令、通知公布一周后,连同该案核准凭证(申请单或签呈)合并归档。第九十八条每月初依据人员异动记录簿编制“人事异动月报表”,呈核阅后,列入人事流动率检查依据。第九十九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月10日编制各主管名册,送守卫或总机备查(如未异动可具文报备)。第一条员工若有需要“服务证明书”或“离职证明书”,可至人事单位说明申请理由,由经办人填写证明,转秘书室盖印。第一一条人事单位应备档案包括下列:(一)人事异动案。(二)人事奖惩案。(三)人事考绩案。(四)人事训练案。(五)人事规章案。(六)人事勤务案。(七)人事表报案。(八)福利案。(九)文康活动案。(十)涉外事件案。(十一)收发文登记簿。其他第一二条本作业程序,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有关规定办理,如有疑义,可由人事单位主管解释运用,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补充修正。第一三条本作业程序承奉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停职调查通知书篇4

时任疾控中心信息管理科科长的陈涛安被通知调任勤物业管理科。同年10月,山西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供应站站长陈宏生、副站长张俊书停止工作,调任消杀用品供应站――一座位于疾控中心门口的平房门脸。

2007年,陈涛安开始向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他称,取代生物制品供应站的负责全省疫苗配送和二类疫苗供应管理的北京华卫公司,存在致使疫苗长时间脱离冷藏环境“高温暴露”、财败等问题。

据财新报道,当年10月,华卫公司向山西省卫生厅提出终止合同。2008年初,省卫生厅调查后称,疾控中心相关领导在财务管理、抵押风险上负有一定责任。陈涛安告诉记者,作为原生物制品供应站副站长,张俊书当时提供了账务方面的重要证据。当年接受媒体采访时,张俊书曾表示:“全省一共有三千多万的生命,咋能让一个五十多万的公司(指华卫公司实际注资),来承担这样大的责任?”

2010年3月,《中国经济时报》根据陈涛安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发表《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系列文章,引发公众极大的关注。而张俊书等人此前的调任遭遇,也由此为人知晓。几位举报参与者中,张俊书的境遇最为窘迫。“大概是2007年6月份左右,单位(疾控中心)给他停了工资,一停就是将近八年。”陈涛安回忆。他介绍,张俊书性格胆小谨慎,脾气远没有他强势,在当地也没什么背景。

停职调查通知书篇5

一、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办事预约制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因业务不熟悉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文秘资源网,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星期,经单位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凡是所辖办、站(单位)人员一月内2人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5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要对办、站负责人进行告诫。

被诉待岗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调查后事实清楚的),一月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一律待岗。

二、被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按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三、待岗期为15天,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合格后,视情节恢复原工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群众评议要有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四、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岗位考核奖金。

效能违规教育制度

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是对本委工作人员因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律教育制度。

二、效能违规教育采用行政告诫制度,具体分为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一)口头告诫适用范围

1、在执行服务承诺制中出现违诺现象,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2、“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

3、在规定期限内无特殊原因,没有联系反馈预约人的。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情节较轻的。

(二)书面告诫适用范围

凡不执行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受到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属实的。

三、行政告诫的程序

1、效能办或投诉中心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行政告诫建议提交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口头告诫的由当事人到效能办直接接受口头告诫。

3、书面告诫由效能办负责填写《告诫通知书》,由效能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发后,当面送达被告诫人。并告知所在办、站负责人,由所在办、站对被告诫人进行帮教。被告诫人收到《告诫通知书》后7日内,须将书面检查交所在办、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效能办。

4、凡受到行政告诫两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失职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的对象:

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的内容:

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所辖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在行政执法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5、所辖部门和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部门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6、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7、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街道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办事预约制

一、在办公室楼道设置工作人员去向牌,各办设置办事预约登记本。

二、群众到机关办事找不到经办人员时,把需办的事宜和联系地址、电话等写在登记本上或打电话联系,与负责经办的人员预约办事。

三、经办人员看到预约留言或接收到预约办事电话后,能直接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并及时告知预约人;不能立即办理的事,要在规定时限内与预约人联系,把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预约人。

四、对因故不能到岗(位)的人员,要指定替代人员负责履行其职责,无法替代的,有关人员要耐心向办事人解释清楚,并让其对办理的事项进行预约,尽力方便群众办事。

五、各办要把办理预约的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备查。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

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办、站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办、站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办事人到机关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办事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机关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办、站或单位。当经办、站或单位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四、各级领导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年终绩效考评,对能模范遵守首问制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五、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按《效能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同岗替代制

一、机关各办、站应根据其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二、定岗工作人员应明确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销假等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替、换班。

三、定岗人员和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离岗外出,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单位指定接岗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岗。

四、单位指定代岗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业务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

五、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办理交~手续,代岗人员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未履行同岗替代责任的,按效能建设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1、各办、站(单位)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停职调查通知书篇6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维护托幼园所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二、目标任务

在市政府领导下,教体、公安、工商、卫生、城管、房管、民政、物价、交通、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成立整治工作专班,对全市民办幼儿园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理及综合整治。

三、清理整顿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重点是检查“四证”,即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同时还要注重检查办园条件、卫生、校车安全等方面工作。

四、清理整顿时间及步骤

本次集中清理整顿时间为2012年5月1日至8月10日。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㈠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市教体局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发放宣传手册、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使学生家长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了解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㈡清理排查阶段(2012年6月1日至6月15日)。市区从相关职能部门和鄢城办事处抽调人员组建2个工作专班,其余镇(办、区)分别组建1个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组建成立后,由市教体局组织专班人员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让专班人员了解政策,明确要求,掌握方法。集中学习结束后,组织专班人员深入到街道、社区(居委会)和村组实地排查,认真填写调查表格,确保调查情况真实,数据准确。排查工作结束后,市区以调查专班为单位、乡镇以镇(办、区)为单位统一汇总调查表册,写出调查报告,交市教体局汇总。

㈢整顿验收阶段(2012年6月16日至8月10日)。根据清理排查情况,对不具备办园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幼儿园,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办,对拒不停办的幼儿园,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强制停止办学;对符合或接近基本办园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申报程序予以补办。

五、相关要求

停职调查通知书篇7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八条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第十九条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政监督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职调查通知书篇8

案情

巫五陀向江西省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城建局)申请拆旧建新,城建局于2011年7月21日给巫五陀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志沪的房屋与巫五陀拆旧建新的房屋相邻。因巫五陀违法超面积施工,任志沪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城建局于同年9月22日向巫五陀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1、违法超面积部分立即停止施工;2、于2011年9月25日前严格按城乡规划建设局审定的图纸整改到位。但第三人未进行整改,仍继续施工。2011年12月15日,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随后又向巫五陀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1、违法超面积超层部分立即停止施工;2、严格按照我局审定的图纸整改到位。2011年12月26日,城建局向巫五陀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要求在2011年12月2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任志沪认为巫五陀违法建房,因主管部门坐视不管,任由违法建房,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诉请于都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城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城建局强制拆除第三人违法超面积和超层部分及封堵第三人违反规划设计条件的东西两侧门窗。

裁判

于都县人民法院认为,对第三人的违法建房行为,被告已依法及时作出了查处,对责令整改、限期拆除等措施,法律没有具体时间的要求,因此,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

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任志沪的诉讼请求。

任志沪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中院认为,对原审第三人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虽然被上诉人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多次作出责令整改通知和限期拆除通知,但原审第三人均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原审第三人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当并通过有效措施即时予以制止。被上诉人虽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书面的整改通知,但未积极采取措施保证整改到位。被上诉人在本案履行查处违反规划许可违法行为职责中的行为不完全,构成不作为,应判决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审以被上诉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且整改措施没有时间要求为由认为被上诉人已尽责不构成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

赣州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于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于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由被上诉人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履行规划监管职责。

评析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受理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只部分满足了申请人的请求,如果未满足的部分,也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行政机关则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应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认定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针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已积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存在消极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的行为,也不属于拒绝受理或者完全拒绝做出拒绝或不予答复的典型不履行法定职责形式。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持异议,而是强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全部满足其申请。双方因此引发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