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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体系(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7-10 手机浏览

社会监督体系篇1

一、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监督乏力

造成内部监督乏力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现象经常发生。二是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正常进行。

(二)监督职能混同

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会计监督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存在较大差异。有关规定明确了三种监督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但在要求上并没有具体化和体现三者之间应有的差异,导致三者监督职能混同。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三种监督并没有完全按照设定的目标进行,有的甚至以平衡预算和“创收”为目的,更加强化了原本就不强的监督职能。此外,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很多企业将审计监督等同于会计监督,而事实上审计监督是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它倾向于事后监督,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监督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监督内容不明确、监督制度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

(三)政府监督不力

政府部门通过对违纪行为的重罚,使被监督者不敢轻易违规,而现行的会计监督采取普查式、一对一的监督方法,从理论上讲这是最直接也应当是最有效的监督方法,但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轻打轻罚现象,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和长远效用。

(四)社会监督弱化

以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为代表的社会监督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而出现的,它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如:注册会计师执业不规范,为片面追求盈利,在“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错误思想指导下,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审计原则,不但不能充分披露被审单位真实的会计信息,甚至应被审单位需要,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违法干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不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甚至示意、强求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致使虚假审计报告泛滥,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五)会计人员素质较低

会计人员素质较低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而不能辨别经济活动真伪,缺乏敏感性和分析能力,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二是由于会计人员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面对不正之风不敢坚持原则,甚至与违法乱纪行为的制造者沆瀣一气,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同等重要的,但是现阶段我们会计队伍的现状是: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有的人往往在权和利面前,俯首称臣,丧失原则。

二、完善和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对策

(一)加强内部会计监督

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内部管理失控是会计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加强内部监督,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首先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监督制度。一个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实施内部审计。各单位应该结合经营业务和机构设置状况,结合相关职务分离的原则,制订出各项经济业务处理程序中的各部门、各级负责人的职责、权限规定,从而构成一个内部管理、内部控制的体系,这种体系体现出了各部门、各责任人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其次要做好控制和检查,使内部监督制度落到实处,诸如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产清查和内部审计,要真正做到有制度、有考核、有落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加强国家监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护国家、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利益,就必须加强对各单位会计行为的国家监督,这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合理分工,建立责任制,各负其责。第一,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税务监督的对象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财务会计资料是其监督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税务监督的职能到位,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第二,财政监督应当以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对象。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体上的社会经济秩序,财政部门作为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承担起管理和监督的的职责。在监督的方式上,我们选择的途径可以有:一是财政部门以社会经济管理者身份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各单位的会计报表,财政部门保留对各单位会计报表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进行再监督的权利;二是财政部门以国有资产代表者身份,有选择地向部分国有单位委派会计负责人,通过会计负责人对国有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第三,审计监督主要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监督。在具体操作上,审计监督应当与财政部门有明确的分工,避免重复。第四,财政、税务、审计监督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监督权威。

(三)强化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在理顺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培训注册会计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是非常必要的。但笔者认为,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管,关键是靠规则和约束力。注册会计师再多、水平再高,执业中不守规则,只会发挥负作用。因此,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从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管抓起,刹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歪风,在操作上,可以由财政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逐一进行审查,一经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即予以重罚,以纯洁注册会计师队伍,树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信誉。(下转第211页)(上接第208页)同时要严格资格认证,抓好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强化单位负责人责任

单位领导人是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单位领导人首先要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为会计人员撑腰,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营造一个宽松的监督环境。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五)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社会监督体系篇2

(一)制度:法律与规章中国作为进入当代文明的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基本的公权力监督制度和体系。不论行政权还是司法权,都有相应的监督体系。目前而言,可以说中国对监狱的监督已经具有庞大或庞杂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而言,在目前已经存在的对监狱的各种监督中,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自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普遍和显著的特点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具体如下:1、立法机构的监督。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监狱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宪法和人大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大对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包括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合法性的监督。2、执政党的监督。地方各级党组织和监狱党组织都有中共纪委检察委员会,即“纪委”。纪委从党纪和执政党的角度对中共党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党纪监督。执行刑罚的监狱警察特别是其领导成员,基本都是中共党员。党务监督依据中共《纪律检察条例》进行。3、行政监督。行政监察是中国专门从行政角度监督行政官员或公务员活动是否合法的机构体系。监狱都设有“监察室(处)”机构,专门从行政角度监督监狱警察作为公务员其活动的合法性。行政监督依《公务员条例》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进行。4、法律监督。这应当是目前对中国监狱实施的公权力监督中最具专业性、专门性和有效性。法律监督主要就是检察院对监狱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监督。各监狱都设有检察院派出的驻监检察组或检察室,依《检察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监狱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5、司法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为一种制约。主要是指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通过裁定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相应的司法程序和活动对监狱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监督,体现在《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中。6、社会组织或团体的监督。广义上讲,包括政协等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监狱活动的监督。这是中国监狱制度和实践的特色之一。7、社会和公众监督。这是来自非政府组织和非公共权力系统的监督,是最接近本项目所谓监狱监督的一种监督形式。司法部在《教育改造工作细则》等多项部令中,都有对监狱工作社会化,借助社会力量对犯人进行教育,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的规定。实践中,部分地方的监狱制定了《人民执法员工作条例》或《人民执法员工作细则、办法》。简括而言,中国现行监狱监督法律、法律和规范的基本特点是:第一,规范全面,体系庞大。已经多达7类的监狱监督,可以说是“体系完整,内容全面”。似乎相关、不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人士都负有监督监狱的职责,或可以对监狱进行监督。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监狱监督面临“人人都管和管得无力”的问题和窘境。第二,规范的分散性。众多的监狱监督法律、法规分散在各种相关的规范中,难以围绕保证监狱活动的合法、文明而形成自身的完整体系。第三,有效性的局限。行刑监督的有效性的局限这一特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指三个方面,一是现有监狱监督规范和体系,实际上都是公权力对公权力展开的监督;二是来自社会组织和人士等非公权力渠道的监督,不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而且与此相关,在实践中也越来越形同虚设;三是这些监督多属自行设置、自行组织和自行实施,其实践运行的结果往往是公共权力和机构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二)监督:监狱行刑的实践保障体系本文所述之监狱监督,迄今为止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在我国都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和开拓性。其理论上价值不需多加论述,公权力接受自身以外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是当代文明、民主的国家对权力运行的起码要求,也是中国社会进入民主、法治的现代文明阶段的必由进程。实践上讲,近20年特别近些年来,随着民主、人权水平的发展和提高,中国社会对各种公权力的制约、监督的制度和实践发展非常迅速。对作为相对滞后的监狱监督,实施由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监督,已经具有补课或迎头赶上的性质。否则,在不远的将来,监狱的相对滞后就会面临变成绝对落后的危险,就会成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和谐社会宏伟事业的障碍。不仅如此,实际上监狱监督对监狱行刑本身是大有益处的。监狱监督不是和监狱作对,也不是帮助犯人对付监狱。这是我们首先必须解除的,认识上极有可能存在的误区。因为被监督者往往对来自自身以外的监督,持有某种程度的排异和警惕甚至敌视。除了监狱监督有利维护犯人权利的基本意义之外,监狱监督的功能主要包括:第一,可以帮助监狱了解掌握犯人的真实情况。“独立监督员”可以从不同角度了解到犯人的思想和实际情况,帮助监狱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尽管监狱有专门的了解、掌握犯情、狱情的管理部门和侦查机构,但从犯人社会化的目标出发,给犯人提供更多更广泛的与来自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之间交流与了解的机会,有助对犯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帮助犯人了解社会实际,以便刑满释放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3]P41第二,通过和监督人员的交流,可以缓解犯人的不安和焦虑等情绪,有利改善犯人服刑生活的质量和监狱开展工作。犯人和监狱及监狱警察之间是一对天然的矛盾,通常情况下二者之间关系一般处于相对紧张状态,相互普遍具有一定的提防、戒备甚至敌视心理和情绪。因此,在监狱里服刑的犯人通常心理和情绪上会面临比较多的问题,而其思想、情绪和情感的表达和交流就首当其冲。为犯人提供他们情感上比较容易接受、愿与交流和倾诉的对象、渠道和平台,让他们内心紧张、憋闷等不良的情绪得以舒解和释放,这本身不仅提升了犯人服刑期间生活的质量,同时稳定的犯情、狱情也是监狱做好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第三,可以帮助社会了解监狱,进而让社会更多的人关心监狱,理解监狱和监狱警察工作的艰苦、危险和重要等等,成为监狱和社会间的一个桥梁,争取社会各方对监狱工作的理解、帮助和支持。实际上,人们对监狱一直以来普遍地怀有莫名的“敬畏”,往往把监狱和阴森恐怖、惨无人道、暗无天日等联系甚至等同起来,因此对监狱充满了神秘感和恐怖感,对监狱有若干不实的想像、推测和误解。这不利监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做好工作。为了让社会比较客观地了解监狱,我国曾做过很多努力,对监狱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这种官方宣传渠道单一,公信力也有局限。显然,通过监狱行刑监督员对监狱的了解和认识,更具客观性和公信力。第四,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监狱工作风险。监狱监督的目标富有建设性,即帮助和协助监狱不断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由于其独立和“中立”的角色、立场决定了它比较容易了解、掌握监狱和犯人双方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而及早发现矛盾,解决问题,降低和化解监狱工作的风险。倾诉或诉说式的交流是身处监狱中的犯人普遍的心理和情感需求。这种需求并非仅止于对抗或不信任监狱的原由或需要,而是人的心理和情感多面性的反应。除了表达对监狱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外,很多与监狱监管和教育事宜无关的内心情感,特别是一些关乎监狱外的社会上的事物,犯人更愿意向具有独立身份的来自社会的人士交流。这是监狱教育的有效方式,是疏导犯人心理的有效渠道和监狱安全的有效阀门。总之,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对监狱行刑实施专门系统的监督,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实践意义。但作为一个全新的事物,其在中国的建立和实行,必定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为此,了解我国监狱行刑监督的现状是必要的。对此,我们的分析是:1、监狱行刑监督的体系与依据。目前中国监狱监督的基本状况可以表述为:(来自公共权力系统内部的)监督体系完善或比较完善;依据零散而不够充分;实践实施效果不佳;独立第三方的有效监督结构性缺乏。2、监狱监督的内容和程序。独立第三方的监狱监督在中国尚是新生事物,已有的监狱监督体系属于公权力之间的内部监督。由于缺乏专门性和专业性,因此既无系统的内容,也无相应的专门程序。3、监狱行刑监督的组织(主体)和队伍建设。中国已经具有庞杂的公权力对监狱监督的组织机构体系,这是和独立第三方监狱监督相对应的必要监督系统,也是监狱监督的主导系统。在某种意义,或至少在一定时期内,独立第三方的监督还只是公权力监狱监督的必要补充。从独立第三方监狱监督的人员力量来讲,由于中国社会结构还缺乏真正的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因此,一方面监狱监督要依靠现在属于或被划为“社会组织”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可以借鉴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人民”制度,在总结已有的“监狱执法人民检查员”的基础上,发展独立第三方监督社会人士的个体力量,即以社会有关人士为突破口,建立监狱监督队伍体系。4、监狱监督的范围和标准。监狱工作的哪些内容属于行刑监督的范围,以及进行监督的标准或依据是什么,都需要建立专门、明确的规范,失去了标准监督就失去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是监督的形式标准或依据,监狱的行刑标准或目标是监督的实质性依据。5、监狱监督的实施。监狱监督涉及一系列具体问题,特别是监狱监督的组织、管理等。监狱监督的实施离不开监狱的配合、协作和支持。但显而易见,监狱监督不能由监狱自身来组织、领导或“邀请”实施。6、监狱监督的保障。包括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权限、要求、制约或规范机制、程序、相互间的关系及经费来源和保障等。7、监狱监督的效力。实施监狱监督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借鉴类似司法建议的方式,需要通过一定渠道和程序保障其有效性。

经验与借鉴:比较研究

限制和规范公权力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使命和方向之一。因此,在不同历史特点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基于其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法律等,都对监狱行刑监督有着一定的实践探索,这对中国的监狱行刑监督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借鉴意义。(一)英国的经验英国有三套系统保证着独立监狱监督的职责承担。他们是女王陛下的监狱巡查官、独立监督委员会和监狱及缓刑中的政府官方调查员。女王陛下的监狱巡查官的主要职责是对囚犯和其他被监管人员在监狱、少管所和移民遣送中心中所享受的条件和待遇进行独立、详细的审查。女王的监狱大检察官的任命在监狱系统之外,任期为5年。大检察官向政府报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囚犯们的待遇和条件以及其它的事宜。该项工作的例行检查每五年做一次。一次全面的检查历时一个星期,还要从各个渠道收集资料,包括对囚犯的面对面的交流和调查。监狱监察员的进入要求不能够被拒绝,同时他们的报告将会面对公众,公开出版。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每一座监狱都有他们自己的独立监督委员会。他们来自社区,被政府部门授权,充当着监狱独立的监督员,以确保那些被拘留的人员收到人道和正确的对待和充分的帮助,为释放后的生活做好足够的准备工作。这些人员享受去往监狱各处的进入权,除非是以涉及安全的理由,这些权力是不能受到限制的。该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会对监狱做定期的不预先通知的访问,他们可以提请管理层、地方长官、地区长官、总部甚至部长及人士关注囚犯们的要求。当在监狱的设施内有严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该委员会的委员必将被邀请来监督事件的处理方式。监狱及缓刑中的政府官方调查员是被内政部任命的。他们负责调查囚犯们的投诉和与缓刑监督有关的事宜,或者是其他的相关报告中提到的人员和事件。此类官方调查员既独立于监狱系统也独立于国家缓刑系统。(二)印度的实践监狱探访员制度是在19世纪末的时候被首先介绍到印度的。尽管有法律规定,要求官方和非官方的探访者要对印度的各种监狱进行监督为目的的探访,但是在实践中,这套制度的运行情况并不十分有效。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印度监狱持续的面临过分拥挤、缺乏卫生设施、医疗条件恶劣和缺少食物的问题。地方各州自己掌握监狱的管理。近年来,在新德里成立的联邦人权组织,已经开始领导一场改革,试图在印度境内的数个州内加强非官方监狱探访的作用,以改进监狱的条件。他们已经开展一些经验性的监狱探访研究,通过与囚犯、监狱工作人员、地方官员、退休的监狱官员和官方及非官方的探访者会面交谈来了解监狱探访系统在实际中的工作情况,探索改进的机会。该组织已经开始致力于与各州人权组织、各州政府、司法、立法当局和监狱行政机关的对话。在探访系统存在的众多问题中,非常突出的就是这种探访的不定期性,探访通常是由某些个人启动的,并且通常是在各种节假日期间而不是专门为了监督的目的。非官方性探访者的任命是不透明的,而且其选举标准也不清楚。妇女的代表名额不足。探访者的报告质量不高也是一个问题。他们提供的信息有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而且他们也很少提供相关的建议。此外,这里没有一个机制来确保责任承担或者是确保报告所发现的情况会得到有关当局的重视。联邦人权组织建议每一个监狱都要成立监事会,改进雇用程序和提高对对探访者培训的质量。监狱探访的范围应该更加的广泛,监督应当履行一个更为制度化的程序。应当提供更多与囚犯进行私人会面的机会,以确保投诉可以在保密的情况下被提出,监狱的警卫也不应当在场。最后,报告的质量应当提高,报告应该定期的提交给州政府、州立法大会和州人权委员会。(三)俄罗斯的情况随着前苏联的解体,俄罗斯开始了民主建设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影响了很多包括监狱在内的国家机构的行政管理体制。1992年,俄罗斯提出了希望加入欧洲委员会的申请。这一申请要求俄罗斯要承担更多新的国际义务,包括满足改善监狱条件和签署并批准欧洲人权公约和反酷刑公约。俄罗斯的人权活动家,还有一些曾经服刑的囚犯和欧洲专家提出,俄罗斯的监狱条件不能满足欧洲的标准。附属于地方苏维埃的监督委员会,作为对于各种监禁机构监督负责的机构,没有能够遵从基本的人权标准。在19世纪的俄罗斯,对监狱、收容所和教养所等机构的社会监督组织由国家代表和杰出的公共人物组成。该组织由沙皇亚历山大一世创立。地方的各个社区委员会据此开始在全俄罗斯境内开展囚犯监督和监狱条件的监督工作。现存的规定没能为刑法领域的公共监督提供立法基础。俄罗斯的刑法规定了有权力探访监狱和其它的刑事犯居住地的组织。非政府组织没有被赋予这些权力。很多年以来,改革者们一直试图推动在强制拘留所实行公共控制和公共组织的协作,以确保人权纳邦法律。国家杜马最终采纳了2003年的法律草案,同时还做出了允许国际组织专家探访监狱、收容所和教养所的规定。英国的独立监督委员会仍在继续与其俄罗斯伙伴的合作;在2005年,代表们又应邀来到俄罗斯,与那里的同行们分享英国在监狱公共监督方面的经验,并与俄罗斯监狱当局和俄罗斯的非政府组织会面。到目前为止,很多试验性的工作重点已经远离了莫斯科。在2006年莫斯科召开的CivilG8会议上,有人呼吁政府应该采取所有措施以在其国家中发展有效的监督体制,特别是对于法律的执行机构和监狱、收容所和教养所体系,以更积极的帮助在其它国家和国际社会建立有效的公共独立监督体系。(四)美国的做法美国的监狱关押率仅次于俄罗斯,排名世界第二。在美国有三个层次的改造系统:由城市管理的地方监狱、国家管理的监狱和联邦监狱。地方监狱体系的区别很大,从只有6、7间囚室的小监狱到囚禁上千号囚犯的过分拥挤的大型监狱。监狱中的暴力问题是一个被广泛报道的问题。监狱中的人员以黑人为多数。随着强制最小徒刑的使用,特别是对犯罪者的使用,近年来,关押数量已经显著的增多。在美国没有官方的监狱监督机构,也没有法律要求独立的外部监督。外部监督在各州之间的差别很大,主要取决于立法者、市民社会、教会组织、囚犯家庭组织和专业协会。他们都在监狱探访工作中发挥作用。美国的监狱面临大量的由囚犯和像“美国市民自由联盟国家监狱项目”这样的市民社会组织提出的法律诉讼。比如,在阿拉巴马州以铁链锁住一群做苦工的囚犯这样的爆炸性新闻引起了国际谴责后,该种行为就被州政府禁止了。一个美国的人权组织“人权观察”定期的探访监狱,接受囚犯们和他们的家属们发出的投诉信,发表独立的报告。一个特别的关注领域是囚犯被的问题。曾经有一个案件要求监狱官员对囚犯被的事件负责。其所秉持的理由是,该种事件构成了《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中提到的残忍和非正常性惩罚。因此,美国的最高法院判决如果他们明知道囚犯有实质性的被其他人伤害的风险,监狱的官员要对这一伤害负责。在一位伊利诺斯州的参议员的帮助下,新的保护囚犯免受的法律诞生了。这种以诉讼迫使监狱方负责的方式是非常昂贵的,也许这种美国模式对其他国家没有太大的借鉴意义。美国改造委员会,一个私人的非营利性会员制组织,提供检查服务。由于接受对该组织的鉴定是志愿性的,很多的监狱都没有参与其中。被该委员会鉴定为合格所需符合的要求与其它联邦、郡县、各州和私人的各类机关所要求的标准是一致的。所有的项目与该委员会签订合同,缴付鉴定费用,按照经过该组织培训的顾问所审定的标准进行自我评审。之后,鉴定委员会会对其委托改造做出鉴定决定。美国改造委员会宣称,该鉴定会促使员工进行提高和发展,提高他们的工作士气和专业水平,建立一个对工作人员和囚犯都更为安全的环境,并检验出监狱的优缺点,建立可量化的提高标准,增强抵御诉讼的能力,减少责任保险费用。

监狱监督体系建设的构想

社会监督体系篇3

关键词:行政监督;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073-01ば姓监督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对行政活动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其实质就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的监督主体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所实施的监督。对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促使依法行政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现代行政管理实现科学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有力保障。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已经初步形成较为系统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公共行政监督体系。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公共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体系结构离散,功能不强,缺乏监督合力。目前我国已形成较系统的多元化行政监督体系,监督主体多,方式渠道多,但行政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各种监督主体又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使监督工作难免存在“交叉带”和“空白带”,其结果既损害了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效率,又削弱了其整体效能,从而监督机制弱化,缺乏监督合力。

(二)公共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监督力度。公共行政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种制约的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监督主体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这是因为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和足够的权力,独立性是公共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但从目前各行政监督主体实际情况来看,大都处于附属地位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制约职权和手段不够强大,因此,监督缺乏力度。这在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以及内部监督中都有体现。

(三)公共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公共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这不仅意味着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也意味着行政监督应依法进行。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既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及其行使的规范,又是这种权力及行使的保障。立法机关已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大量的监督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上讲,行政监督立法还不完善,一些重要的监督规范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监督活动无法可依,既有的一些监督规则措词笼统,很不具体,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操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致使具体的监督活动无章可循,缺乏可操作性。

(四)行政监督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公共行政监督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应当贯穿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全过程。然而,长期以来,我们监督工作的重点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控制。一旦问题发生了,对社会已产生了危害或不良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已造成了损失,才进行查处和惩罚,由于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以致造成行政偏差和腐败现象出现过多,行政监督机构经常忙于应付“查错纠偏”,使监督工作陷入被动消极的不利局面。

(五)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全面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一年一度一次会议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有限,缺乏经常性监督,监督的力度也不够,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对策分析

为有效地解决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共行政监督的效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一)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体系,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的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行政监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没有健全的法制,行政监督就失去了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和监督的客观保证,也就不可能对社会运行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为此,必须加强立法工作,使监督有法可依逐步实现法律化,尤其是需要加快制定一部《监督法》,只有完善监督法制,才能为健全公共行政监督法律机制,依法实行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和保障。

(二)各监督机构协调发展,形成合力。我国的行政监督系统主体多元,未能形成一个明确的核心,监督力量缺乏有效的整合,内外监督各不相属,国家、社会监督相脱节,监督的合力较弱。因此必须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总体监督效能。明确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和冲突,增强其整体合力,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

(三)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已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性。我国的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内部监督由于体系不独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因而监督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其优点是,外部监督地位独立,自成体系,无关系网的影响,不用担心打击报复,比较容易做到大胆地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健全舆论与群众监督机制。社会舆论具有公开性、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因而它对监督行政权力有着独特的功能。舆论监督是整个社会的预警系统,从而对被监督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使罪错行为者至为忌惮。因此,很有必要尽快出台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律,以法保障新闻舆论的调查、报道和批评的权利,明确新闻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使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五)加强行政监督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我国要健全行政监督机构,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在社会公德和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普遍认可的职业道德标准。因为这是各项反腐倡廉措施取得社会广泛支持的基础之一,也是公务员依法办事的前提之一。同时,要深入地开展行政伦理教育和宣传,让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荣誉观和价值观,提高公务员的职业素质,更好地发挥道德评价力量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功效。お

参考文献:

[1]浦兴祖,竺乾威、当代中国行政[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2]罗忠敏、通向廉政之路[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3]李景鹏、中国政治发展的理论研究纲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

[4]徐仁璋、公共行政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莫吉武、当代中国政治监督体制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社会监督体系篇4

关键词:会计监督体系;内部监督;国家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会计监督是会计主体运用记录、计量、分析、检查的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的管理活动。具体体现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由于会计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和服务活动,因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履行的会计监督只能是一种内部监督。

一、现行会计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功能

1、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基本结构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法》规定,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手段是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实行监督。(2)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它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位内部监督起互补作用。有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的社会审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看,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2、会计监督的基本功能

有效地履行会计监督,有利于单位经济活动更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单位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约束财产所有者、经营者的经济行为;有利于单位节约开支,提高经营效益。可以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推进廉政建设,节约使用资金,使社会经济运行更加秩序化,并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二、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在市场多元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新形势下,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必然会存在一些新的问题。

1、会计监督的基本职能界定不清。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会计监督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存在很大差异。有关规定明确了三种监督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但在要求上并没有具体化和体现三者之间应有的差异,导致三种监督职能混同。

2、会计监督的基本机制不合理。监督的基本原理主要表现在制衡和牵制与威慑等方面,即通过对违纪行为的重罚,使被监督者不敢轻易违规。而现行的会计监督采取普查式、一对一的监督方法,从理论上讲这是最直接也应当是最有效的监督方法,但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轻打轻罚现象,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3、政府监督存在重复进行和职能不到位的问题。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和长远效用。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检复,有了问题相互推诿。

4、社会监督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作用的呼声一度很高,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不规范的执业环境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使得“经济警察”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困难重重。现阶段的会计人员人事关系、切身利益从属于所在单位,因此无法很好地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会计监督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有增无减,会计监督有名无实,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难点和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议

面对财务会计活动中违纪不止的问题,单纯从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等思路出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体制上设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督体系乃至经济监督体系,使之结构合理、运转高效。

1、必须给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准确的定位。由于会计人员不具有独立地位,从而使其监督软弱无力。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机能和实际效用看,准确的定位应当是内部控制,以企业单位而言,会计监督应当是由会计人员行使的、对投资人负责的、以保证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既定政策和目标的内部控制。

2、政府监督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从现实情况看,对基层单位监督检复较多。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合理分工,建立责任制,各负其责。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承担起管理和监督的的职责。

3、加强监管,督促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从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管抓起,刹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歪风;在操作上,可以由财政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逐一进行审查,一经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即予以重罚,以纯洁注册会计师队伍,树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信誉。

4、改善会计监督的外部环境。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转,不仅有赖于自身机制的科学、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外部环境的改善。在某种情况下,外部环境甚至更为重要。从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要求来说,需要改进的外部环境主要有:完善地区、部门和国有单位的干部考核制度;加强发票管理;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5、以会计委派制为契机,构建事中会计监督机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所有者向单位(企业)委派主要会计人员(主管会计、财务总监等)是将监督延伸到事中的有效途径。通过委派会计人员,可以消除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经营者背离所有者利益的弊端。

在会计监督理论指导下,我国会计监督的新的框架体系已经以其崭新的面貌体现在新《会计法》之中,也必将能够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出无可比拟的作用,显示出其巨大的威力。

参考文献:

[1]张波、经济师[M]、2004(04)、

[2]松年,薜文君、会计研究[M]、1999(07)、

[3]刘峰,李少波、当代财经[M]、2000(06)、

社会监督体系篇5

【关键词】法律监督 监督机制 中国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核心部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构建法律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发挥监督主体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二是不断督促监督客体履行监督义务,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针对性”。

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法律体系的科学实践起到保障作用,健全法律体系与完善监督运行机制之间已形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具有时代色彩,随着新事物与新领域的诞生和发展,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正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为民主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动力,同时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基础。

立法机关立足法律监督主体,体现监督“针对性”

贯彻科学发展观,强调法律监督主体的“代表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与“科学发展观”理念紧密结合,在实践中体现法律监督主体的“代表性”,最终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重要前提。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与立法机关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立法机关作为法律制定的主体,通过构建法律体系对监察机关法律监督过程进行科学引导,立足于对监督机制的“针对性”研究,科学构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对其监督范围及监督实质进行引导;立法机关通过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监督主体展开科学实践活动,最终有效调整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充分体现监督主体的代表性,促使法律体系的构成与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统一,满足时代对法律体系构建的创新发展要求①。这是立法机关体现法律监督主体“代表性”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义务的重要依据,对建立民主法治社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合时展,强化法律监督主体的“针对性”。立法机关作为时展的“引路人”,是实现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目标的重要“执行员”。时展过程中,新事物与新领域的出现与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立法机关应结合社会和时展方向,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为己任,科学调整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使各构成元素协调发展,促使监督主体之间默契配合,最终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此过程中,不断强化监督主体的“针对性”,明确其监督职能,最终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权威性”与“作用力”,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的核心功能在法律运行监督价值方面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加快法治社会进程的立足之本。

监察机关深入法律监督客体,体现法制建设新水平

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主体作用,提升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价值。监督主体是指实施法律监督职权的机构总称,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监察机关对监督主体的“作用力”不断加强,监察机关自身的责权范围进一步明确,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充足的动力。从监督主体的作用层面对监管机制有效创新,促使法律监管过程逐步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发展格局。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充分研究权力、职责的行使范围,同时对监督机制的构成因素进行创新探索,以此提高监察机关的主体监督作用②。这是我国社会从依法治国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路径,对民主法治国家的构建产生积极影响,为提高我国法律运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依据。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不同责权部门共同探索,要以监督形式及监督手段对监督过程进行科学评价及引导,以此提高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发展价值。这是监察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为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落实监督客体“主体义务”,不断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监督客体实质是受到法律监督的人、事和组织的总称,是履行法律监督过程的“义务主体”,以接受法律监督为根本义务,有效保障其自身发展。我国法律监督客体包含的范围十分广阔,涉及到不同行业中的各个领域,也包含了政府各职权部门,因而监督客体具有较强的“普遍性”③。通过不断明确监督客体的“主体义务”,将监督范围逐步扩大,最大化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自身价值,为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提供有力保障。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一环,以监督客体“主体义务”的深入落实为基础,促进社会法制观念形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提高了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有效性”,促使法治社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使法律自身的存在意义不断加强,进而为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体现监察机关“规范性”与“权威性”。监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实施过程的主体部分,不断加强其监督职能是监督机制完善的重中之重。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审判监督、检查监督等几个部分。在监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其监督方向,使监督范围逐步扩大,并不断扩展其监督职能。随着社会发展环境的日益变化,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在向“全面化”的方向迈进,加强侦查监督、判罚监督,以提高监察机关法律运行的“规范性”与“权威性”④。这是优化社会发展环境的首要环节,也是保持法律运行过程科学有效的根本所在。从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长久发展角度看,监察机关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它是我国法律制定与运行的重要参考,为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步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构成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构建法律监督长效机制

探索法律监督规则,切实提高法律监督机制的“实效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以监督规则为基准,对监督机制进行创新发展,从而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有效性”,确保对监督客体形成“针对性”监督。法律监督规则主要包括民主原则、公开原则、法治原则、独立原则、协调原则等。民主原则与公开原则是根本,使我国法律监督过程“透明化”,切实加强了法律监督过程的“公正性”⑤。法治原则与独立原则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监督手段及监督形式“多样化”,保证法律监督运行机制落到实处,切实可行。协调原则是促使法律各监督因素之间协调发展,突出了监督过程的“针对性”。

以执法实践为根本,提高监督机制建设的“准确性”。法治建设作为我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元素。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强化与完善,应以执法实践为根本,提高监督机制建设的“准确性”。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应以法律的实际运行为依据,以执法实践过程为基础,对法律效益进行准确评估,不断提高监督运行机制的“适用性”。法律监督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运行过程起到的保障及反馈作用,通过法律监督机制,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地位,提高法律运行的“权威性”,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撑。这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制对社会和谐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升法律监督机制的“长期性”。内部监督机制泛指法律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内部监督过程,以监督评价为基础,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形成科学监督体系。内部监督机制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核心构成部分,从监督主体的角度而言,其完善体现了“示范作用”,进而对法律监督机制的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为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构建提供有利因素。从监督客体的角度而言,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充分展现了法律监督机制的法律效益,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内生动力⑥。内部监督机制的“保障性”作用,捍卫了法律运行的“权威性”,促使监督机制各构成元素之间协调发展,从而保证法律监督机制的“长期性”。

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针对性”。法律监督是法律效益充分体现的基础条件,从监督机制的角度看,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构成完善的监督机制,能有效提升监督能力,促使法律实效有根本改观。从监督过程而言,“系统化”的监督流程是不断拓宽法律监督途径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监督形式及监督手段“多样化”发展,从而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针对性”,促使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加强。这是从根本上对我国法制体系进行科学优化的重要前提。社会和谐发展是“中国梦”实现的重要标志,而法治社会的构建过程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体现。以增强法律运行监督能力为侧重点,不断明确法律监督目标,为法律监督对象提供科学的监督环境,促使法律监督过程“多样化”发展,是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助力“中国梦”建设的重要价值。

构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新思路

强化刚性监督措施,提高法律监督机制“强制性”。刚性监督措施主要体现在法律监督与管理过程的硬性标准不断强化,以硬性要求作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主体部分,将严格规定作为法律监督过程的基本途径,结合监督机制的理性要求不断完善。在此之中,以法律监督机制的“强制性”作为重要体现部分,通过监督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监督机制“透明化”,为法律运行的“权威性”提供有力基础。随着时展,新领域的法律运行与监督机制已逐步完善,其中法律监督主体的刚性监督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我国法律运行的“强制性”,这对公平、公正、客观的社会发展环境的建设产生了积极作用,并进一步捍卫了我国法律尊严⑦。从法律监督主体的发展角度而言,刚性监督措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硬性标准,为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展现了法律监督机制的“强制性”。

立足法律监督客体监督义务,拓宽法律监督道路。法律监督客体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监督过程的主要对象,体现了监督机制自身的存在价值,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监督客体应不断明确自身的监督义务,以提高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针对性”,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监督客体的监督义务泛指接受监督主体监督过程的根本义务,以监督客体自身发展为根本,不断完善监督过程,拓宽监督手段,提高监督要求。以监督客体监督义务的落实为切入点,充分体现法律监督运行机制自身的“优越性”,为拓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扫清障碍,实现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的良性循环,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并能推动法律监督机制的过程走向科学。促使法律监督机制以监督客体义务的深入落实为根本,能提高监督机制构建的“创新性”与“科学性”。

深入探索法律监督规则,体现民主法治的主体地位。法律运行监督规则是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的核心环节,其立足于公平、公正、公开三项基本原则,对“独立性”、“协调性”、“民主性”进行广泛研究,体现了我国法律运行监督原则的思想。“民主性”原则作为民主法治社会构建的核心元素,以监督主体与客体的民主发展为“侧重点”,对监督机制进行有效“转型”,将评价机制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突破了传统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存在的束缚,突出法律运行监督规则的“民主性”思想⑧。以“独立性”发展原则为基础,充分体现监督机制的“权威性”及“示范性”。以“独立性”、“民主性”原则为根本,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协调发展,促使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形成灵活发展趋势,满足时展的新要求,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动力源泉,体现民主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以大众传媒为手段,构建舆论法律监督体系。大众传媒作为重要的监督手段,对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起到重要的信息反馈的作用。从法律监督机制“全面性”的角度而言,大众传媒作为广阔的传播媒介,促使监督机制中各因素与各环节之间相互协调,为法律监督机制构建提供有力依据。而从法律监督构建的价值方面,大众传播媒介注重监督机制的运行效果反馈,为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建立有积极意义。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目的在于为法律维护与保障提供有效动力,以监督机制的科学构建为根本,促使监督过程与监督形式可持续循环发展。大众传媒手段作为维护人民法律监督权的必要环节,是法治社会构建的重要途径,对我国法律适应时展具有积极作用,展现了法律监督运行机制构建的社会意义与社会价值。

科学构建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关键在于创新思想,以科学实践为指导,不断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升我国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与“示范性”。发挥“中国梦”的目标引领作用,深入探索我国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构建原则,以此对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积极保障作用。这是我国社会环境优化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动力。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注释】

①宋小海:“论‘法律监督’的概括性意指”,《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第33~39页。

②童建明:“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和谐河北提供法洽保障”,《人民检察》,2013年第4期,第41~41页。

③崔智友:“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法律监督”,《人民检察》,2013年第4期,第49页。

④蒋德海:“我国的泛法律监督之困境及其出路”,《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第84~91页。

⑤马韶:“探讨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作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第17页。

⑥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45~51页。

⑦张朝霞,林晶晶:“从依法治国看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第130~136页。

社会监督体系篇6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一、导论

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加快完善和社会保险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内容将更加繁杂,监管人员的责任更加重大。针对基金规模大、种类多、管理环节增加、市场环境复杂的情况,社保基金监管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组织体系。首先在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与国家基本的法律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做出相关规定,确定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其次,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

二、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主导的一元化监管,模式单一

在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体系中,政府部门承担着主要的监管职责。这种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从如何设置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到制定各项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法规制定等内容,政府都在扮演主角。使用政府的强制手段、行政手段,制定社保政策、征收社保费、管理各项社保基金、并对基金进行运营投资、还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处理争议等矛盾,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没有分离、运用权力者和监督权利使用正确与否者没有分离,只能变成自己监督自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样的制度,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这实际上属于一元监管模式,一元监管模式的典型特点是基于政府的高效和廉洁。这种政府集中监管的体制,在不考虑政府监管人员素质高低、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单靠政府相关部门来监管,不调动社保基金缴费人和受益人的积极性管理基金,监管能力是相当有限的。

(二)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社保基金的监管法规有待健全。从法制建设角度上看,我国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之初,就开始着手建立社会保险法制体系,早在1994年就将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历经16年的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并于2010年10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较高层次的法律,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上有了法制保障,但如何监管,在法律执行层面仍是空白,这样的制度欠缺导致社保基金的执法力度因为制度不完善而乏力。

(三)社保基金监管队伍人员缺乏

这几年,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各项基金的收支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每年仅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就超过2万亿元,这还不包括正在扩大覆盖面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多险种。然而全国从事基金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只有百人左右,单独设立基金监督处的省份只有11个,其他省份的基金监督处均和其他处室合设,在单设基金监督处的省份中,配备编制最多的只有7人。办公经费、基金监督专项经费严重匮乏,基金监督工作人员不足、力量薄弱的问题严重地影响到基金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效率的提高。以江西省为例,省级基金监督机构编制人员5人,主要负责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和就业资金、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等事宜。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只有南昌、上饶、萍乡、赣州设立了基金监督机构,其他设区市有的将基金监督工作与规划财务合署办公。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没有单设机构,要求要有1个专兼职人员,但目前到位情况不到50%。监管力量和高强度的基金监管工作量成反比,在全省范围内的监管力量匮乏,使得基金监管工作难以进一步开展。

三、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社保基金监管协调机制

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协调机制是基金监管的重大突破。行政监督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内部监督,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虽然这些监督部门的执法主体不一样,但是,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但正因为各个执法主体所站的角度不一样,监督的方法不一样,才将基金监督执行的更加全面。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除了独立开展监督检查外,还要成为各监督部门的桥梁和纽带,还要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形成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协作、相互沟通的工作机制。建议在现有的监督委员会领导下,充分发挥行政监督职能,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完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形成在监督委员会领导下齐抓共管的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基金监督的组织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信息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机制,做到基金监督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家的事情,是整个社会齐抓共管的事情,做到有基金监督机构,有基金监督制度,有岗位责任,更有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各司其职。

(二)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配套法规

我国自2010年10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以及监管制度,《社会保险法》并未进行规定,只是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进行立法。社保基金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支柱,从资金筹集到为参保人提供保障,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无法通过有效监管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将使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能力大幅减低。由于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的滞后,造成监管主体缺乏规范的执法依据,从而使得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明显弱化。制度约束的缺失必然导致监管漏洞,这便为暗箱操作预留了空间。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社保基金相关的基金监管制度。

(三)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管队伍建设

为防止各个地方基金监管机构建设的五花八门、不统一,应该借鉴金融业监管机构的模式,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基金监督机构拥有独立于地方的人权、事权、财权,使社保基金监管系统有效发挥作用。从国际上看,不少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如美国在劳工部下设有独立的养老金与社会福利管理局,配备工作人员800多名。我国香港地区企业员工不到300万人,其强积金管理局配备工作人员400多人。一方面,各个基金监督机构要配备懂得财务、审计和社保政策的专业人员从事基金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已有的基金监督人员进一步提升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基金监督队伍。据了解,北京市人社局基金监督处从原来的5个人扩编为16人,牵头开展了多项综合性业务工作,是“有为才有位”的体现。江苏省将千亿社保资金纳入网上监管,明确每个县市至少要配备一名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专职人员。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要自觉养成清廉操守,真正形成一支维护基金安全的铁军。

四、结束语

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加快完善和社会保险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内容将更加繁杂,监管人员的责任更加重大。针对基金规模大、种类多、管理环节增加、市场环境复杂的情况,应该在吸取各地优秀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基金监督体系,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法律法规和组织体系。参考文献:

[1] 巴曙松、论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改进[J]、经济,2010(9)、

社会监督体系篇7

1行政权网络监督问题的界定

行政权监督即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有关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仅指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因此,根据监督主体属性的不同,我国将行政监督分为国家权力性监督和非国家权力性监督。前者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的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而后者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监督,包括执政党的监督、派和政协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和媒体的监督。这类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对行政权的良好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监督作用。行政权的网络监督是指有关主体借助网络这一媒介对政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当下运用网络进行行政监督的社会主体主要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和新闻传播媒体。本文所讨论的仅指享有公民权的社会公众对行政权的网络监督,不包括传统新闻媒体对行政权的网络(舆论)监督。原因是,在我国新闻媒体的网络监督并不是独立的媒体力量依照法律对行政机关进行自主监督,而是由政府控制的,根据当前政策需要而进行的一种自上而下、有管理的舆论监督,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监督。;也就是一种体系内监督。这种监督受制于诸多政治环境的影响,本身也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本文不做探讨。

2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的缺陷重内轻外

从世界范围来看,20世纪是行政权力扩张的世纪,随着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通讯等社会共同需求的增多,在市场化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政府不可避免的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内。同时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也需要政府来进行协调。行政权扩张的直接影响就是对其他国家权力的侵蚀,比如在19世纪后半期,西方的英美等国家开始出现了公务员考试制度,这就使得文官的任命权由国会转到了行政机关的手中。行政机构膨胀,出现许多集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立管制机构。国会也通过大量的委任性立法,将大量的立法权下放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能逐步扩大,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被削弱。

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定导致腐败。在行政权日益扩张的同时,旨在限制和规范行政权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也得到发展和完善。不可否认,我国行政权的监督体系已相对完善,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从1999年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至2008年,在两次修宪的推动下(1999年修宪和2004年修宪),我国开始大力弘扬法治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在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上主要表现为:第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如2000年《立法法》的出台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撤销制度,备案制度,违法审查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2006年又出台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和细化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内容;第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权得到完善。在层级监督方面,通过《行政复议法》、《国务院条例》以及《审计法》等全面加以监督。在2004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强调应当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第三,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得到了强化。

1999年通过修订和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程序,加大了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此外,检察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抗诉、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加强对行政的监督。但是,在传统的行政权监督体系下,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第一,对行政权监督的权力配置整体不合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形成监督合力。对行政权的监督更侧重行政系统内的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监督以及其他权力性监督,忽视或不重视外部监督,尤其是社会公众的监督,甚至将社会监督边缘化。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所谓的内部监督和司法监督无法真正的实现,而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其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公民权始终游离于行政权监督的体系之外,这与人民的宪法原则是完全背离的。重内轻外;正是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的症结所在。第三,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比如在查阅手段和控制手段上未能采用先进的科学手段,监督方式也主要以定期监督为主,专项监督、全面监督、历史监督等方式没有充分使用。第四,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证社会的知情权,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因此,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也是行政权网络监督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3行政权监督的必然发展行政权的网络监督

公民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我国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要解决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的许多突出问题,还要真正实现宪法赋予公众的监督权利,就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平台。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为现代社会实现公民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互联网;指的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这种网络系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由计算机支持,实现信息的进入和产生。它是虚拟的,人们所看到的或听到的,既不是物质也不是其表现形式,而是由纯粹的数据或信息组成。但它又是真实的,因为每一台计算机就是一个真实的窗口,是人们信息沟通的平台。互联网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社会民主政治方面,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它所带来的信息传播和互动的革命性变革,其分散性的特征等都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惩治腐败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和手段,从而使网络监督成为行政权监督体系的重要形式之一。互联网在中国产生较晚,但发展却极其迅猛。尤其是近几年,中国的互联网发展更是超过了一些西方国家。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仍为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为36、2%。这样庞大的网民群体是行政权网络监督的重要基础。行政权网络监督对行政监督的重要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分页标题#e#

首先,使监督主体大众化。一方面,网络基本消除了身份歧视,不论你是普通公众还是政府高官,不论你是穷人还是富翁,在互联网中参与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主体能够实现地位上的平等。每个社会主体在网络世界中都不必考虑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地位、身份特征,都能平等的参与互动。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不必担心社会民主参与可能但来的政治负担,人们可以在虚拟的公共空间中发表看法,凝聚公意,甚至可以发泄不满情绪。这就弥补了传统监督中虚假民意;和民意不足;的弊端。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选择通过网络实现社会参与和对行政权的监督。

社会监督体系篇8

关键词:会计监督体系;国家会计监督;社会会计监督;企业内部会计监督

一、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成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监督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一)企业内部监督

我国会计法中明确了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为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为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监督方式为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全过程监督。在企业内部监督中,由会计人员承担会计监督职责,在企业负责人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对财务收支审核、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审核,使得编制的财务报告能够提供合法、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以此保证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均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

(二)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国家的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代表国家对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它与企业内部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同时也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国家监督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提供真实的会计资料和信息,不可以谎报、隐匿和拒绝。首先,在财政监督方面,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资金积累、使用、分配全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和活动成果实施监督。其次,在税务监督方面,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其纳税情况和影响纳税的其他工作实施监督;再次,在审计监督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其财政收支、国家财政金融机构财务收支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最后,在其他监督方面,工商管理部门在年检和注册登记期间对企业注册资本和财务报表的检查,证券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监督等。

(三)社会监督

企业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的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对其有关会计业务和事项进行审计,同时出具公正、合法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具有法律公正效力,并且为委托方或其他方提供有偿服务。

二、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

(一)国家监督弱化

就会计监督的立法而言,尚未建立健全我国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督法律体系,呈现出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部分会计监督的立法只重视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但是对于民事责任的追求却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导致会计监督缺乏法律体系的保障依据。此外,从会计监督的执行上来讲,国家的各个会计监督的执行部门无法做到对企业情况进行细致了解,加之各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职责划分不明确,严重存在各自为政的、重复性工作的弊端,直接导致国家会计监督的弱化。

(二)社会监督效力缺失

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发展基础较差,存在多头管理和配套设施不完备的问题,加之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谋取利益,不得不私自降低审计标准,致使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不高,审计质量堪忧。

(三)企业内部会计监督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弱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企业内部虽然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是对企业经济活动和会计工作未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内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次,部分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授意会计人员作假帐,办理不合法的会计事项,致使会计机构的监督权利丧失;再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有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偏低,对财经法规、核算程序等不能切实掌握,更不具备实施会计监督应达到的知识水平。

三、完善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强化国家监督,建立有效的会计监督机制

首先,针对国家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国家监督行为的责任约束机制加以解决,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避免重复性监督的问题发生;其次,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对国家监督的过程和成果进行社会民主评议,以此杜绝监督人员发生以权谋私的现象,提高会计监督的有效性,从而实现国家监督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再次,加强国家各监督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突出各部门监督的重点,在保证各执法部门实施依法监督的基础上,使各职能部门的专业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重视社会监督,规范会计监督机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应遵循独立、公正的原则,所以,要规范社会监督机制就应从确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入手。首先,完善注册会计师的委托制度,由企业的股东大会来决定选用哪家会计师事务所,禁止企业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不正当干预,以保证其审计活动的独立性;其次,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完善其执业规范,对违法违规的审计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再次,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让审计业务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良性发展,避免恶性压价竞争的现象发生。

此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包括社会公众检举监督、新闻媒体曝光监督等形式。对于任何企业、单位以及个人都应有权检举一切违法违规的会计行为,政府应为其建立一个严密、通畅的检举通道,利用各种措施鼓励知情者提供证据和线索检举不正当的会计行为,从而完善社会会计监督机制。

(三)构建完善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首先,企业应科学合理地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遵循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原则,使内审机构的审计工作免受企业管理者的影响。企业可以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其成员由股东大会决定任免,并由董事会直接管理和负责;其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突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对会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环节实施全方位控制;再次,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企业应重视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丰富其知识体系,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执业判断能力,孰知财经法规并按规章制度处理会计业务,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操守以及会计监督所需要的知识水平。

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企业在会计监督体系构建上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社会、企业自身充分认识到会计监督的重要性,从不同的方面共同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机制,从而构建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