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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监管(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7-10 手机浏览

农业执法监管篇1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需要,是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目标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任务的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农资打假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市场监管改革精神,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加快法治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全面提升各级农业部门农资打假能力水平,力争五年时间内,全国农资打假工作机制更加协调高效,行动更加有力,长效监管措施全面发挥作用,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维护,为促进农业现代化营造更有利的农资市场环境。2016年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要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机和渔机具为重点,结合农时和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农资市场检查和专项整顿,确保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对近年来暴露问题较多、新闻媒体曝光较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热点地区,要集中优势力量,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监管薄弱的问题,要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农资游商游贩和各类农资展销会进行重点监管,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打击虚假宣传、忽悠群众等非法行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互联网农资经营,组织开展网络打假专项行动。果、菜、茶、中草药等主产区,要在销售、使用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打非法生产销售高毒、禁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

(二)切实强化检打联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问题企业、产品和市场要继续纳入监管重点。行业管理、综合执法和质量检测三方机构要在农资打假工作中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程序、标准和任务要求。检测机构发现线索,要及时报告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执法机构要及时核对物流、通信、资金线索,确认证据,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依据。

(三)严厉查处大案要案。要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首要任务。县级农业执法机构要坚决杜绝零办案现象,广开案源渠道,坚决查处各类假劣农资损害农民利益案件。大力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理顺程序、条件、标准,提高可操作性。推动建立部、省、市、县四级联动的农业执法监管网络,以大数据为手段,督促、指导案件查办。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农业部将加大专项经费支持力度,鼓励各地查办大要案。

(四)全面推进社会共治。要大力推进农资执法监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健全农资打假举报奖励办法,为社会各方面参与创造条件。多形式地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服务,普及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的知识,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努力提高技术咨询和检测鉴定服务的水平。鼓励和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合作社、企业直销直供等新兴经营业态发展,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率。大力推进主要农资产品追溯制度。加强农安信用体系建设,公开农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信息,实施失信行为跨部门联合惩戒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和社会第三方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活动。

做好农资打假工作,关键在领导,根本在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农资打假工作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假劣农资案件。

二是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要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对上级督办和农民投诉举报的案件要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农资打假与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强化绩效考核。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

农业执法监管篇2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所属工作部门、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严格管理、考评和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活动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现行农业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真落实依法治农战略,从农业系统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明确农业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责任,建立农业行政执法和岗位责任制度,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考评机制,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保证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1、汇集现行涉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理顺内部关系,分解确定执法责任;2、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执法管理目标,拟定实施一系列保障制度;3、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违章行为;4、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活动,为农业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5、掀起学法、普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热潮,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市农业局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李国生任组长,章连法、陆小东、章跃鸣任副组长,祝素琴、黄鸿鹏、丁荣法、郎新杭、章丰伟、胡建平、吴君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会同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部负责。

三、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及职能部门

根据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中共xx市委(2001)49号文件及农业执法机构设置现状,xx市农业局的法定职责和管理目标及分解落实职能机构分别是:

(一)法定职责

市农业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农垦等工作的组成部门,是全市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执法机关和牵头协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杭州市及本市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和农业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实施和监督检查。

2、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管理。即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草种,下同)发展建设规划;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核发常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农作物种子违法案件。

3、依法指导和监督我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xx市植物检疫所负责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详见《〈植物检疫条例〉执法责任制》)。

依法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即依法制定农药使用规划;组织推广安全、高效、低毒农药;组织开展施药技术和农药管

理培训工作;负责农药质量的检测工作;依法审批和管理《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监督检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依法查处农药管理违法案件。

5、依法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即依法开展划区定界及其验收工作规划调整工作;对基本农田的质量进行管理,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进行检测和分等定级;对基本农田环境进行监督、评价;依法查处基本农田保护的违法案件。

6、主管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动物计划免疫工作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负责审批和管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动物防疫证、章、标志;负责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场所等建设工程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批和验收;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及兽医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动物检疫员的管理;依法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

7、依法实施兽药管理。即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核发和管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除外);对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和兽药质量开展监督和检测;依法查处兽药管理违法案件。

8、依法实施种畜禽管理。即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活动;负责审批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公畜使用证明》;依法查处种畜禽管理违法案件。

9、依法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即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条件审核和备案登记;开展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检测;依法查处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违法案件。

10、依法开展蚕种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蚕种经营许可资格审核,查处蚕种管理违法案件。

11、依法开展肥料登记的监督管理,查处肥料登记、肥料标签管理的违法案件。

12、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制作转基因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和假冒、伪造、转让或买卖转基因有关证明文书的违法行为。

13、依法开展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即依法对全市的农业机械进行技术检验,核发牌照、行驶证;对驾驶人员进行技术考核、核发驾驶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异动登记管理;负责全市农机事故的勘查、定性、调解工作;负责落实农业机械的报废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机械管理违法违章案件。

14、依法开展渔政管理。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严格实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控制发放范围、数量;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检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渔船安全事故发生。

15、依法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的初审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行为。

16、依法开展渔业水域环境污染防治,负责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7、负责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实施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18、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和落实责任制机构

1、农作物种子管理目标:全市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持证率达100%;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10个品种20个样品;农作物种子标签、包装、档案规范率达80%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各类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均达98%以上。责任落实机构为市植物检疫所。

2、植物检疫管理目标:祥见《植物检疫条例》执法责任制。

3、农药管理目标:《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发放率达90%以上;完成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药质量检测任务;蔬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4次以上,不少于10个品种300个样品,农药标签、包装规范率达80%以上;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禁销禁用工作;农药管理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安率、办案正确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植物检疫所。

4、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目标:科学规划,确定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率;协同国土资源局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调整工作;划定基本保护区,把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田块、农户和图纸上,落实率100%;开展耕地质量勘验和监测工作;基本农田保护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植物检疫所。

5、肥料登记管理目标:肥料登记证持有率达100%;肥料标签规范率达80%以上;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植物检疫所。

6、动物防疫目标:主要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量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计划免疫率(以免疫证和免疫标识为准)达到90%以上;动物产地检疫率达80%以(种用动物产地检疫率达100%);屠宰场屠宰动物宰前、宰后检疫率达100%,其他动物、动物产品受检率达95%以上;主要动物疫病疫点拔除率100%;主要动物疫病发生率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内;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疑似染疫的动物无害化处理率100%;建立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和对屠宰上市的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章的制度;动物检疫员持证上岗率100%,检疫规范率90%以上;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7、种畜禽管理目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持证率达95%以上,《种畜禽质量合格证》持证率达100%;种畜禽系谱持有率达100%;公畜使用许可证持证率达90%以上;转基因种畜禽档案规范率80%以上;种畜禽管理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8、兽药管理目标:《兽药经营许可证》持证率90%以上;年检率达100%;兽药质量检测2次以上,不少于10个品种(应有鱼药、蚕药、生物制品)20个样品;兽药标签、包装和转基因兽药档案规范率80%以上;兽药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9、蚕种管理目标:《蚕种经营资格证书》持证率达100%,《蚕种质量合格证》持证率达100%;蚕种经营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10、农业机械管理目标:全市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的上牌发证率达95%;对农业机械的年度检验率和驾驶人员的年度审验率达90%;农机事故四项指标:农机事故发生率不超出6‰,农机事故死亡率不超出1、5‰,农机事故重伤率不超出3‰,农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出30元/台;全市农机维修厂(站、点)持证率达98%,年度审验率达95%;农业机械管理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行政处罚结案率、办案正确率均达98%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农机监理所。

11、渔政管理目标:严格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控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及数量,打击无证捕捞行为。渔业捕捞人员持证率95%以上;行政渔业增殖保护费90%以上。加强渔政执法检查,打击各类渔业违法行为。每年组织2次以上渔政执法检查。重点对炸、毒、电鱼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全市渔政执法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渔业船舶安全航行事故,死亡事故控制在0人,重大事故控制在0指标;全市渔业船舶(机动、非机动船)受检率95%以上;全市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持证率95%以上;全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率95%以上;安全告示张贴率95%以上;全市渔船职务船员持证率95%以上;全市渔船船员救生设备配置率95%以上。

1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目标。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包括《捕捉证》、《驯养繁殖证》、《运输证》、《经营利用证》)的初审率达90%以上;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的案件立案率、结案率均达95%以上。

13、加强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水产种苗管理案件结案率95%以上。

14、水污染防治目标。加强全市渔业水域的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事故控制在2起以内,各类渔业水域污染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达95%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渔政管理所。

1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目标。加强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特别是农业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各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中的违法案件查处率和结案率达95%以上。

责任落实机构为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部

四、保障措施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农”、“依法治市”战略的需要,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保障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有力措施,是提高农业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树立农业行政执法权威的实际步骤。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高、涉及面大、任务重,是一项全面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的系统工程,农业执法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详见责任表)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组、到人。

2、奖惩挂钩,落实责任。局与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签订农业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年度执法目标和考评计分办法。同时,严格按照考评计分办法进行考评,并与奖惩挂钩。

3、明确重点,集中整治。按照省、杭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局农业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确定年度执法重点,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整治,抓出成效。

4、建立制度,规范执法。为确保农业行政执法的合法、规范、有效,逐步建立农业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行政审批项目政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农业违法案件受理制度;农业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和备案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涉嫌犯罪农业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管理制度;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和使用制度等。

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本局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农业法制工作的若干规定》,确保农业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履行执法监督、应诉、理赔等职能,农业规范性文件和农业执法文书审核正确率达90%以上,依法开展农业行政处罚听证、植物检疫行政复议等工作、听证报告和复议决定书规范率达95%以上;切实加强农业执法人中资格管理,《农业行政执法证》持证率、验审率达100%。

五、方法步骤

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分成以下5个阶段进行:

1、加强学习。召开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学习省、杭州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文件,领会其精神实质;对本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审核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2、宣传发动。召开行政执法人员全体会议,传达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听取各项执法责任制度初稿的意见。

3、制订方案。制订或修订xx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农业执法监管篇3

【案例】2016年9月,某种子管理机构根据某市农业局2016年杂交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拟对监督抽查中有品种名称不真实杂交玉米种子的某种子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作者认为,某种子管理机构将监督抽查与执法检查相混淆了。

【分析】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属于监督管理,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种子质量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属于行政处罚,二者为两项不同的行政管理制度,目的、程序和结果处理均不相同,不应混淆。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法律特征

①执法机构独特。监督抽查是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是执法检查的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是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执法机构。

②程序独特。监督抽查的法定程序由农业部制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所规定的容许误差对种子质量进行判定,监督抽查结果按规定通报。监督抽查的检验程序和质量判定、结果处理,不同于执法检查的程序。

③取样方式、地点、环节独特。监督抽查的取样方式是“扦取”,样品应为市场上销售或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执法检查的取样方式是“抽取”,样品可取自制假售假的场所和种子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监督抽查若在田间、加工厂等地点对种植、加工处理、包装、标识、运输环节抽取种子样品,就违反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④目的独特。监督抽查的目的是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督促企业保证种子质量,为种子质量宏观决策提供信息,与以惩戒违法行为为中心目标的执法检查不同。

⑤监督抽查的对象独特。监督抽查的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比如,某市2016年春季杂交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对象就是某市的19家重点企业,不论这些企业规模大小、经营种子数量多少和有无违法行为,只要是其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不论推广状况和种子质量,都在被抽查之列。这与执法检查仅针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假、劣种子,有着本质区别。

⑥监督抽查的后处理独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对不合格批次种子既可作非种用处理,又可重新加工,经检验合格后销售;连续2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由此可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充分体现了“重在整改”和“循序渐进”的理念,并非简单一罚了之。这种后处理方式与执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着本质区别。

种子质量执法检查的法律特征

执法检查是指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针对种子质量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和实施处罚的过程,具体有以下特征。

①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活动。这里所指的法定程序,包括《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上述程序中,为保证执法客观公正,法律对立案、调查、检验和证据收集、决定处罚、处罚的执行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与仅进行扦样、检验,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监督抽查,有重大区别。

②行政相对人和涉嫌违法行为特定。执法检查是针对某一或多个特定当事人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对象是种子质量涉嫌违法的行为。执法检查有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针对的种子质量涉嫌违法行为,与没有特定相对人和特定种子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抽查

不同。

③目标明确。执法检查的目标或结果是种子质量涉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进而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从而达到制止和制裁种子质量违法行为的目标。

④后处理没有整改要求。《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种子质量执法检查,无论是对企业、企业负责人,还是对种子,都一罚了之,无整改的机会。

将监督抽查的后处理与执法检查

的处罚相混淆,适用法律错误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后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将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适用于监督抽查的后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次监督抽查的重点”。因为《种子法》未对监督抽查的后处理作出规定,所以不能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种子的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罚。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品种名称与标注的内容不符为由,依据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②仅一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就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仅一次监督抽查发现有假种子,就拟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显然违反了上述“循序渐进”的规定。

不能仅凭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农业执法监管篇4

一、我省的基本做法与进展情况

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近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开拓创新,以深化农业执法体制改革为抓手,以规范化建设为载体,通过强化监管,树立了权威,提高了地位,为保护农业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得到了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充分赞同。

1、建立了一个基本完善的农资监管网络。为加大打击假劣农资的力度,净化农资市场,我省以集中检查处罚权为主要内容,不断深化农资监管体制改革,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业执法体系。一是机构进一步健全。目前,全省共有11个市、80个县组建个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占应建数的98、9%,形成省有总队、市有支队、县有大队,上下贯通、运行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大多数地方的执法机构定性为监督类事业单位,有10多个已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二是职能进一步明确。我省的大多数执法机构承担了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资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形成了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2、建立了一支比较精干的农资监管队伍。一是逐步实现农资监管人员“在岗专职”。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清理执法队伍,对兼职人员特别是兼职从事技术推广经营人员进行彻底分离。同时,对新进人员,严格审查把关,真正把素质强的人员充实到队伍中来。目前,全省有专职从事农资监管工作的人员1470名,多数地方做到人员集中管理、集中办公。二是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应该说,大多数监管人员从业务单位调配过来,业务知识较为单一,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实际经验不丰富。因此,近几年我们切实加强对农资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学习制度,强化实战演练,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到公正执法,服务三农。

3、建立了一套运行有效的农资监管保障机制。为保障农资监管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我省着重抓了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农资监管的基础投入。2002-2005年,省财政安排近900万元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至今年年底,有80%的市、县配备工作用车,同时配备工作必需的笔记本电脑、录像、复印等设备。二是健全了规章制度。我厅先后制订了《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统一农业法律文书格式,强调执法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有效地规范了农资监管的行为,确保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从而使农资监管工作不断走上正规化轨道。

4、摸索了一条切合实际的工作路子。近几年,我省抓住关键环节和关键季节,以“绿剑”系列集中行动为抓手,加强农资监管,注重“三个突出”:一是突出抓生产经营主体,严把种子、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兽药等行业的市场准入关;二是突出抓质量监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三是突出抓长效机制建立,在全省开展农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资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等,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保护了农民利益。强调“三个结合”:一是强调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既要严厉打击严重的非法行为,又要加强教育,搞好服务。二是强调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明查是我们工作的主要方法,但暗访更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手段。三是强调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做到本系统与外系统一视同仁,公正执法;做到既发挥内部各方的力量,又要加强与兄弟部门的联系。

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如思想认识难以真正统一,地方保护比较严重;农资监管体制不顺,保障乏力;监管队伍素质有待提高,行为有待规范;法律法规需要配套与完善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努力改进。

二、关于提高农资市场监管能力的几点想法

根据农资市场和监管工作的现状,要提高农资市场的监管能力,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争取“动力”争得领导和部门支持。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府的重视。只有政府重视了,农资监管工作的体制、保障等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在处理重大农资事件时,也需要政府给予协调、指挥。另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目前,我国的农资监管工作涉及工商、质监、物价、安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从我省各地开展试点的情况看,凡是领导重视、思想统一、部门支持的地方,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就健全,农资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就高,工作就开展得有声有色。

第二、注重“合力”努力理顺各方关系。农资监管工作涉及到各方利益,难度较大,只有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一是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的关系。行政执法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处罚,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行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而行业管理是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和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开展行业指导、服务和监督,促进产业发展。执法机构要为专业管理机构有效实施行业管理提供服务,专业管理机构要发挥业务优势,支持执法机构行使执法职能。二是正确处理省、市、县之间的关系。省级的主要工作应是对市、县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主要以管辖涉外案件和本地区疑难复杂案件或跨县域的案件。县级主要是直接面向管理相对人,具体开展对生产者、经营者及其它人员的普法、检查和处理。三是正确处理执法机构与检测机构之间的关系。法定检测机构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测服务,是农资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托。农资监管机构在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查处过程中,发现产品有质量嫌疑,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检测机构通过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测,掌握第一手的产品质量资料,经综合分析可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四是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本着“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的原则,严格实行政事企分开,在人、财、物上彻底分离。对农业系统内发生的违法经营行为,按内外一致的原则,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不仅要依法追究经营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五是正确处理农业执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农资监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因此,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必须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协作,建立由法院、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争取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单位的支持,为农资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培育“活力”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一要建立领导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以“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监管责任制,建立权责相当、职责明确的工作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二要明确岗位目标制。根据农资监管工作的任务,建立健全农资监管工作人员岗位目标,定期进行考核,实行监督与激励并重。三要完善举报网络。为方便农民对假劣农资的投诉,在全国开通统一的短号码投诉举报电话,并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使农资监管的工作运行始终保持活力和生机。

农业执法监管篇5

摘要 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分析了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并确保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并强化源头监管等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与措施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中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农业和农村工作已进入一个重要时期,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

1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绝大多数专职执法人员原来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

1、2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

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目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编制、理顺体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属事业性质,农业行政执法分散于各个基层单位。有的没有解决农业执法办案经费,农业行政执法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4行政执法面临的难点

农业行政执法由于起步晚,经验不足,相对人、执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同,导致执法难,难执法。有些由于认识不到位,行政执法难以放到应有位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执法机构履职无法独立完成,干扰因素多,法律法规未能有效落实;在少数地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日趋严重,管理机构重标识、轻质检,重处罚、轻管理,重外地、轻本地产品现象普遍存在。

2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2、1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将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统一起来,单立机构,专司执法工作,单独行使职能;把农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头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清政廉洁、秉公执法、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2、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只有努力学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农业执法监管篇6

关键词:农机;监理;发展

随着农业机械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农机分布面广、数量多,给农机监管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农机安全生产不容乐观,甚至还相当严峻。为进一步降低农机事故,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机安全生产,就要立足改革,勇于创新,分析新情况,理顺新思路,寻找新对策,解决新问题。

1现阶段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现行的农机安全监理体制执行主体地位不明确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为农机监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带来了很多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拖拉机该谁管,却没有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行政许可权,却没有对该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监管手段严重缺位。路查权、扣车权、处罚权,以及事故处理权的规定不到位。不干是不作为,干了可能又是乱执法。农机执法正处于进退两难的十字路口,举步维艰。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对上路拖拉机管理上的相互配合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远没有形成足以震慑违法者的能力。由于相关配套的法规没有出台,农机监理部门没有上路检查权,且公安部门由于警力不足的原因,公安交警对乡村道路上拖拉机疏于管理。因此,目前对乡村道路上行驶拖拉机的安全监督,面临着公安无力、农机无权的管理“真空”状态。

1、2 宣传工作不到位

近几年,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支持,各级农业、农机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工作,普及了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了机手对开展拖拉机牌证办理的重要性认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还不够,仍有很大一部分农机拥有者和使用者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淡薄,认为拖拉机尤其是小型拖拉机就是自己的农具,主要用于农田作业和生活服务,很少上公路,操作比较简单,习惯了也就熟练了,一般的技术维护和维修问题自己就能解决,不存在安全问题,不愿意积极配合甚至逃避管理;一些农机经营者为得到较高的收益,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带病作业,对农机安全生产造成极大隐患。

1、3 农机监理部门自身的不适应

一是基层农机监理力量不足,特别是乡、镇级农机员职位少、非专职,又隶属于地方管理,工作内容较多,既要服从当地政府的中心工作,还要从事农机管理、培训、推广等工作,间接地制约着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二是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个别农机监理员法律、法规、政策掌握不够,运用生疏,处理违章不能以理服人,以法管人,甚至增加了管理对象的逆反心理。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在认识上还比较模糊,认为农机安全监理范围只局限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忽略了其他农业机械的监管。四是农机监理部门在处理监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上还未能及时跟上农机化工作的发展节拍,存在只管理不服务等问题。

1、4监理手段和监理装备落后

装备建设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多年来,各级农机部门用于农机监理工作的事业经费未能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加上无其他经济来源,农机监理工作缺乏必要的交通、通讯、检测、事故勘察仪器,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监理装备差、效率低,给监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监理装备的不足和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和农机工作效率的提高。

2搞好农机监理工作的对策

2、1 依法行政

改善农机监理执法环境要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使法律赋予农机部门的职责,熟练掌握政策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应积极争取尽快推动配套法规的完善,出台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农机安全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争取相应执法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于执法环境的改善,应树立“事在人为”的观念,选准可为之事,主动出击,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交警的关系,形成合力,尽快扭转执法检查的被动局面,改善农机监理的执法环境。

2、2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本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目的,深入乡村,宣传安全法规知识,将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学校、家庭,并通过宣传板报,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内容丰富、浅显易懂、形式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扩大宣传效果,营造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同时取得与交警的支持与配合,联合执法,建立一个“警监”共建农机安全生产体系,并主动与各乡政府及各村村委协调好,积极配合,搞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2、3 增强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水平

农机监理人员要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树立服务农业,服务农户,服务机手的思想意识,自觉摆正监理与服务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

2、4 改善监理手段 加强监理装备建设

改善监理手段,加强监理装备建设是提高农机执法服务水平,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必备条件。建议加大投资,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在农机监理收费返还的基础上,追加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逐步形成“基地健全、设施齐备、手段科学、执法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

农业执法监管篇7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农业执法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处在新的历史起点,新的形势迫切需要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农业执法是农业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部门要以加强和改善农业执法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业法制建设,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全面进步。

(二)加强农业执法是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矛盾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损害了农民利益,危害了人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农资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农业执法面临的新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拿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探索新机制。

(三)加强农业执法是转变农业部门职能的迫切要求。目前由农业部门负责执行的农业法律和行政法规共有38部,总体上看,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得到了较好履行。但是,由于存在认识不足、体制不顺、力度不大、手段不强等问题,影响了一些地方农业部门及时、全面地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有些职责履行不到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既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农业部门的法定义务。农业执法是农业部门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途径。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把加强农业执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农业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二、加强农业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四)加强农业执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为核心,以加强农业执法和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为抓手,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产业安全为重点,着力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农业执法能力和水平,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五)加强农业执法的基本目标。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执法的水平,经过3年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农业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县级全面推行综合执法。

--农业执法监督制度逐步完备,农业执法行为有效规范。

--农业执法装备手段得到改善,农业执法能力显著提高。

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六)认真梳理法定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对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本级农业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将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检疫防疫监督、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监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等方面的标准制定、质量监测、风险评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指导等法定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人。

(七)切实落实法定责任。各级农业部门既要重视生产服务,也要重视行政执法;既要重视立法工作,也要重视法律实施;既要重视事前审批,也要重视事后监管;既要重视质量监测,也要重视案件查处,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要定期对所负责实施的每一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评估,分门别类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

四、创新执法体制机制

(八)健全农业执法体系。要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立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农业执法体系;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一站式”综合办公;进一步健全农业检验检测体系,鼓励和支持建设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农业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九)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执法体制机制的创新,有工作依据,有实践基础,应坚定不移地推进。要力争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实现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为农业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已全面推开综合执法的地方,要重点加强经验总结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还没有开展的地方,要制定规划,加快推进。

各地在推进综合执法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综合的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执法职能应当由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各自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能;在县一级,可以与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统一调度管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综合的范围在现行体制内进行。综合执法在本级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不跨部门综合。畜牧兽医、水产、农机部门单独设置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综合。

三是综合的职能主要是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行使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仍由原专业管理机构承担。

四是综合的重点在县级。县级农业部门是农业违法案件的基本管辖主体,承担着绝大部分农业执法任务,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重点是加强县一级。

五是综合的形式因地制宜。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要经当地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和人员。各地农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同的综合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做到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切实解决审批与监管脱节问题。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推进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大力加强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统筹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及时编制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具体行政许可项目和相关内容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开,方便查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一)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业检验检测是政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农业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要加快推进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增强农业执法的技术服务能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素质和水平,规范检测程序和行为,确保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效,提高农业检验检测机构公信力。

(十二)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好农业部门内部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在坚持属地管辖的前提下,对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加强部门间、省际间协作和联动,最大限度地惩处违法行为。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要及时、全面地公开行政许可信息,方便各地执法机构查询。做好检测与案件查处的衔接,组织抽检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执法机构,以便尽早启动处罚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制裁违法行为。建立执法长效机制。要将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相结合,更加注重日常执法,实现执法的经常化、制度化。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引导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减少违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建立执法监督检查机制。要制定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对农业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部门、下级农业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建立执法考核评议机制。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执法效果的好坏作为衡量本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执法人员管理。要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选调等办法从现有农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录用执法人员。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农业执法人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建立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作风纪律锻炼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

(十四)健全执法管理制度。要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实行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四公开,推进“阳光执法”。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执法统计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执法信息。落实行政复议制度,加强宣传,畅通渠道,提高层级监督力度。

(十五)规范执法行为。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始终坚持“六不准”,不准从事经营活动,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不准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不准作风粗暴。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执法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部农业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部内法制工作,指导地方农业部门的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及时解决农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农业执法,如期实现农业执法的基本目标。

(*)完善农业立法。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立法机关加强农业立法调研,完善农业法律法规。及时总结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建设,细化农业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农业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业执法监管篇8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各级农业部门履行法律职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迫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新职能,迫切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实现从以生产领域监管为主,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转变;从以行政推动为主,向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并重转变。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队伍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落后,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机制、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量,已成为当前农业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WTO,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已经成为农产品市场竞争的主要因素。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依法加强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我国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为基本框架,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基本目标,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五)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目标,确保权责统一。既要着眼于长远,统筹规划,建立全程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也要结合各地、各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科学筹划,合理布局、稳妥推进。二是依法监管、严格把关。依法监管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整合资源、开拓创新。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客观要求,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加强分工与协调,发扬互助合作精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源有效整合,构建合力推进的监管机制。四是强化服务,促进发展。以良好的作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把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农户重在引导、教育和技术指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主体,重在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六)主要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公正、高效和保障有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尽快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七)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适应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的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一个归口管理机构,综合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认真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依法监督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包装和标识、检测机构考核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依据职责权限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依法对下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八)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快速检测方法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等相关办法,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并认真加以实施。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职权,已经推行综合执法的省、市、县,要进一步充实力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执法水平。没有推行综合执法的地区,要尽快整合执法力量,明确执法机构,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九)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布局合理、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机构,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各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以行政管理部门考核的授权为限。农业部建立部级综合研究中心、部级专业性及区域性检测中心,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及国家、行业标准研制等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主要承担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地方标准研制等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验检测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各地要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抓紧编制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重点产地等建立速测站(点),并开展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十)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能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研究,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的研究,加速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和技术方法的研发,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加强农业信息化的建设,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作为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指导,推行标准化生产,推广生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投入品,净化产地环境,强化源头控制,规范生产过程,加强生产档案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各地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通过引进、培训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力量和人员。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管理,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监管工作队伍。既要培养一批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专家型人才,又要培养一批通晓行政执法等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管理型人才,更要培养一批面向基层、面向实践、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实用型人才。

四、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关系,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依法监管和引导服务的关系,尽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健全、责任明确、运转高效、行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