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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7-11 手机浏览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篇1

拉萨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西藏自治区会计考试办公室的通知精神,现将拉萨市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

一、考试报名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情况必须符合一条。户籍、工作单位、居住(居住证原件)在拉萨辖区。

(二)具体条件

1、中级资格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2、高级资格

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2)《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财会〔2012〕17号)中规定的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任现职期间专业能力条件。

(二)报名地点

1、中级资格:在拉萨市财政局(江苏路32号)监督检查科报名。

2、高级资格:在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监督检查局)报名。

(三)报名方式

1、报名网址及时间。

报名考生于报名时间段内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进行报名。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

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8年3月10日至31日。

2、报考资格审核。

拉萨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对报考中级职称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不予报名。资格审核时,本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学历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居住证原件(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资料。

资格审核时间:2018年3月10日至31日法定工作日期间。

3、网上缴费。

报考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时间段内,通过报名网站缴纳报名费。未按要求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网上缴费时间:2018年3月10日至3月31日。

4、打印准考证。

已确认缴费的报考人员,务必于打印准考证时间段内,登录报名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用书及成绩合格证书领取

考生可根据自行需要,在报名网址按照提示订购考试用书。报考中级职称的考生书籍领取时间、成绩合格领取证书时间及其他通知,将在西藏财政会计信息网站220、182、49、140:7001/xzkjw/,“通知公告、公示”窗口。

五、考试时间

中级资格考试于2018年9月8日-9日举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为2018年9月9日举行。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篇2

关键词:高级会计师;信息时代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06-0200-01

在社会飞速发展,科技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为高级会计师构建良好新型体系提供了可靠依据。因此,在信息时代环境下高级会计师应掌握利用新型技能以及新型知识理论来帮助提升自身实力,用高标准来严格要求、约束自己,确保能以保持最佳状态投入到会计工作总,促进企业管理能力不断提高。

一、高级会计师分析

作为高级会计师应该具备这几个条件:(1)职业道德以及政治思想条件: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对财经规范严格执行,还要拥有良好的敬业精神。(2)资历与学历:作为高级会计师必须是本科毕业学历,会计相关专业如经济、审计以及统计等,从事会计方面工作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超过5年者。(3)专业技术条件: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较强,并且还要拥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等。另外,其还要具备继续教育、著作或是论文出版等条件,通过这些条件的审核从中选择出优秀的高级会计师,为企业、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

与此同时,在信息时代的条件下,我国高级会计师们同时面临着新机遇与新挑战。会计行业都是在不断变化、不断更新中逐步发展的,因此需要不断更新会计理论以及技能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发展。因此,高级会计师以及企业都需要做到与时俱进,抓住机遇促进企业发展,并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工作,学会合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自身会计技能水平、理论知识,比如:可以利用网络条件学习会计知识、技能,重视会计行业发展动态,使自身思想能与世界会计行业发展相接轨,从而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的良好配合。

二、高级会计师体系作用与发展

信息时代环境下,高级会计师具备的财务管理方面技能是信息时展与社会环境不断发展的一种产物,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使会计行业也踏入了一个新时代环境[1]。因此,在不断发展的信息环境下,会计行业的发展也充满了生机。

(一)高级会计师体系是信息时代条件下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

处在信息时代下,办公软件、网络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新型做账系统等均被应用在当今会计管理工作中。传统做账方法是通过手工完成,从记账到算账,最好再到报账工作都是通过人工手动完成,而这些新型技术的应用使会计师体系采用了新型的会计信息化、新型技术来进行会计工作核算。从而使会计管理工作变得简单、准确,在进行会计工作中所用的方法比较灵活,进一步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以及真实性。

(二)高级会计师体系的建立能帮助会计职能实现转型

会计行业中广泛运用了信息技术,从客观角度而言,其促进了国内高级会计师群体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为企业、单位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投资相关数据及标准,企业能通过这些会计信息数据以及会计报表来分析投资活动的风险率、可行及可靠性以及利润回报率,从而为企业、单位经济增长以及控制经济风险提供可靠保障。

(三)高级会计师体系以及高级会计师是企业单位的关键资源之一

在知识经济时代环境下,作为全新衡量基础以及衡量标准的是知识这一因素。通过对企业财务相关需求以及企业核算工作的准确性进行全新了解,从而帮助衡量高级会计师具备的理论知识以及会计技能水平。高级会计师以及会计体系能为企业会计管理工作提供更准确、更安全可靠的信息,为企业决策者做出准确决策提供有利保障。因此,高级会计师以及高级会计师体系是企业、事业单位不断发展中不能缺少的重要资源之一。

三、在信息时代环境下建设高级会计师体系

信息时代条件下,会计领域应该做到不断完善,从而实现更好的发展。构建良好高级会计师体系,是为了更好的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高速发展。学会合理采用信息时代环境下的新型产物来帮助企业解决会计问题,这也是健全、完善高级会计师体系的发展趋势。

(一)采用信息化技术以及实践战略健全高级会计师体系

企业在不断提升自身价值以及竞争能力条件下,信息化的应用为单位实现未来战略以及落实实践方案提供了可行性,并发挥着一定的指导作用[2]。采用高效的信息化技术资源来帮助建设高级会计师体系,并按照企业实际需求来制定解决方案,使信息化管理系统帮助不断完善并巩固高级会计师体系。然后高级会计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总结出有效信息来帮助实现会计师体系的合理化。

(二)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以及信息化技能来帮助健全高级会计师体系

为了不断加强高级会计师工作人员的素质、会计技能,高级会计师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利用信息化工具帮助完成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并且更好发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不足与漏洞,从而促进企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就要求高级会计师要不断提升自身会计技、信息化技能以及自身素质,并做好自身会计管理角色的定位,从而提高会计师团队的整体素质。

(三)重塑会计工作流程强化高级会计师管理体系

目前,随着信息化技术得到广泛采用,这些全新方法与知识理论使会计管理步骤以及会计核算工作都进行了不断更新,使高级会计师可以通过新型会计做账方法、账务处理方法以及纳税工作的完整会计流程中实现自我提升与完善,从而不但强化高级会计师管理模式。在与信息技术相互结合过程中,减少了阻碍会计管理功能发挥自身作用的不良因素,使单位管理者能更好的了解并掌握单位财务信息的发展变化。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信息时代不断发展、更新环境下,国内会计行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以及传统会计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的颠覆。作为企业、单位中的高级会计师,更需要不断更新自身会计理论知识以及会计操作技能,在信息时代下学会利用网络条件、计算机技术等新型技术来帮助解决会计核算以及管理工作。构件良好的高级会计师体系,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技能水平,不断充实自己,完善高级会计师体系,使其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篇3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

全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各单位要根据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市、本单位的考试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

二、考试时间、地点及考试科目:

20**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定于5月12日-5月15日同步举行,考点设在**工业大学(南区),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见附件1。

三、考试大纲

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年进行修订时对部分科目进行了调整(可查阅20**年第四期**勘察设计简讯)。

根据《关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成绩管理的通知》(注建〔20**〕5号),自20**年起,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考试中,只能报考第一科全考,其专业代码为“01”。取消了**专业(报考第一科上半部分)和03专业(报考第一科下半部分)。

四、考试规定及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本文附件2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2)、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考试成绩五年滚动有效的原则(其中20**年度不计算),自愿选择本年度考试科目。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3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3、不具备本文附件3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考试成绩两年滚动有效的原则,自愿选择本年度考试科目。

五、申报材料:

(一)20**年首次报考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1份)

1、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见**省建设厅网站主页下载区或**省勘察设计与智能建筑信息网。报考人员务必在申报表封面注明报考级别(一级或二级)、报考类别(首考);

2、申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符合二级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条件2的人员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实后当场退还);

3、一寸免冠同底照片3张(其中1张贴于申报表上并由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照片应为20**年所照,否则,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时间的证明;

5、一级注册建筑师需提供职业实践手册(原件经核实后当场退还);

6、不符合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时还需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图纸。

(二)续考人员申报材料(1份):

1、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务必在申报表封面注明报考级别(一级或二级)、报考类别(续考);

2、前次考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市、各部门负责核实原件并加盖公章);

3、一寸免冠同底照片3张(其中1张贴于申报表上并由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照片应为20**年所照,否则,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六、申报程序及时间:

1、考生个人自愿申报,所在设计单位对申报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甲乙级单位报考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中直驻皖甲级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其它单位报考人员申报材料一律由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人事部门进行初审。

3、根据考试管理工作的需要,今年报名工作仍采用“人事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报考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各市、各部门和中直驻皖甲级设计单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考生材料录入软盘(报名信息录入要求详见附件4)并校对无误后,于3月11-14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连同汇总表(2份,见附件5、6)及汇总软盘报送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七、考试费用:

考试费用标准及收缴方式详见附件7。

八、考务工作

我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由省注册建筑师管委会办公室、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工与上年度考试相同。

应考人员于5月11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工业大学(南区)领取准考证(领证地址:见校园内标识,领证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考试期间不统一安排考生食宿。

**工业大学地址:**市屯溪路59号,可乘公交大、中巴111、109、128、122等路至**工业大学下。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篇4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二条评审条件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科研设计项目的全过程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科研设计项目中关键的技术工作。

(二)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设计、技改项目在市以上推广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参加过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四)为主或独立承担的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预测,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五)制定、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被采纳,并用于实际。

(六)配合相关任务完成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报告,具有指导实际工作的作用,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二、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完成县(局)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完成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和安装等,通过鉴定或验收。

(五)参与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六)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2项以上县(局)级以上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三、论文、著作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总结2篇以上。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以上学历(学位)。

(二)参加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破格条件

一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和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四条附则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篇5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二章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证券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9月受理申请。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申请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五)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七)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

(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应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要求审查并出具有关文件后,一同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式两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申请材料不足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颁发证券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证券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或者转入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其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证券许可证收回,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转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在证券许可证上交后3年内重新进入具有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证券许可证申报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超过3年的,经过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培训,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

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恢复手续。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原证券许可证或者证券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转所批准文件或转所登记表复印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取得、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后,12个月之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符合证券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保留、收回或者变更其证券许可证。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证券许可证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未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在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期间,擅自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许可证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有前款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作出,其中,属于吊销证券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证券许可证管理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篇6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十条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是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证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核发。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当按期据实答复。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查处。

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等组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二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该机关或监察机关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给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二十六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七)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十)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十三)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六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举行听证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七)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各类案件

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篇7

年月日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贯彻落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部门协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的修订,既完善了现行人口计生政策,又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特别是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上作出若干重大决定,为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促进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地位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群众利益的资源分配、救济、扶助,要充分考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户家庭的利益,给予优先、优惠,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倾斜,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

二、明确职责,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协作制度

(一)征求意见的事项范围和部门职责。为保证《条例》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民生相关政策出台前,要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并按照《条例》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1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民政、武装等部门制定。

2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奖扶、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农村独生子女及计生双女户家庭优先照顾。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人民银行、扶贫、民政等部门制定。

3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置、移民搬迁置、新农村建设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份。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乡(镇、办)政府制定并负责督促落实。

4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对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应保尽保。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住建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

1拟以政府及政府办名义出台的文件,起草单位定稿后在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前,应填写《征求意见函》(详见附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

2拟以部门和行业领导小组名义出台的文件,在提交部门党组会或委(局)办公会审议前,填写《征求意见函》,报送同级人口计生委。

3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建议,并以电子信息反馈。

三、加强领导,成立组织,确保《条例》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措施,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部门协作机制落到实处。

(一)明确任务,分工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科室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明确任务和要求,制定工作措施。

中级会计条件和要求篇8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4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情况,现将*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58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高级审计师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审计工作取得相关业绩,或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四)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

(1)*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年*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6)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7)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

3、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报考相应档次的职称外语考试。

(五)计算机能力条件。

1、除符合条件可免考的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绩。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证明。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审计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九)审计业务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十)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十一)本《通知》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组织好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年启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请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上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的网站下载表格,使用旧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或学位证、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4)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1份。

(5)符合条件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行政机关无聘任的,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8)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验证。

(9)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

(10)《*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11)《*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张(贴在表格《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3)《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1)。

(14)《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审计工作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1份。

3、审计业绩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论文、著作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页》、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行政单位不实行聘用制,不需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

×单位任何工作。

(4)“任现职期间承担过何专业技术任务、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如实填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骑缝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