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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的利与弊(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4-08-03 手机浏览

自由贸易的利与弊范文篇1

(一)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并落实应对措施。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加快制定和修改质量、卫生、防疫、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标准,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领域。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集中方方面面的智慧,针对具体行业、具体产品和可能受影响的程度,抓紧研究保护和发展之策。要树立正确的应对观念。我们的应对措施绝不是消极应付,而是如何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我们的优势,化劣势为优势,变压力为动力。要充分利用过渡期(最长的过渡期是到2006年)加快改革步伐。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开放意识,要以更加主动的精神和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经济的方法和管理手段,规范行政程序,依法办事;要树立全局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思想;要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关系;要确保政令畅通,不能政出多门,各行其是,更不能搞各自为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必须执行中央统一的政策。

(二)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入世贸组织,就一定要按世贸组织的规则办事。要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公开透明的原则,抓紧完善既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执法公正与效率。为推动开展这项工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9月份下发了《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对清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清理的范围、标准,以及如何做好清理工作,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应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步伐。国务院各部门涉外规章的制定、修订、废止工作,也将要限期完成。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制定、修改地方法规和部门、地方政府规章,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加入世贸组织并不表示中国不需要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随着世界科技革命影响的广泛和深入,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流动更加活跃,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环境的好坏成了吸引外资最关键的因素。而投资环境很重要的就是政策环境。据调查,全世界包括美、英、法、新加坡等国,无一不有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只不过政策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新加坡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很多,而且是针对不同行业的,是保密的;法国为吸引外资,规定到法国投资建厂,只要解决就业问题,就可以拿到政府发给失业工人的补贴。发达国家引进外资都有优惠政策,我国作为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就更不能没有。这与国民待遇的原则并不抵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税制的调整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府)无权修改、制定税收政策。

(三)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主动地走出国门。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不能只研究保护,被动防御;要抓住机遇,主动走出去。我国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都要制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的企业发展战略。要有长远的观点、战略的眼光,不但要巩固原有市场,而且要开拓新的市场;不能只盯着欧美日市场,要向俄罗斯进军,向印度进军,还要努力开拓拉美、非洲等市场。开拓国际市场,不能只以量取胜、以廉取胜,最重要的是以质取胜。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最大的问题是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还存在差距。我们的许多企业始终没有把质量当作企业的生命,这样下去,企业是没有前途的,国家也是没有希望的。企业要响亮地喊出“质量第一,质量兴企”的口号来,要把解决质量问题作为我国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根本性措施来抓。

(四)进一步加强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大型企业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掌握和运用好世贸组织规则,提高决策能力。世贸组织的核心为世贸组织协定,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规则。要学习和掌握世贸组织规则的基本原则。例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各级业务部门的领导还要熟悉与本部门、本行业有关的规则、协定、协议,如纺织品协议、农业协议以及服务贸易协议等重要协议。特别要学习掌握服务贸易总协定,除了传统服务领域外还包括通讯、银行、保险、交通运输、教育等领域。这些都是我们过去开放度比较低的行业,加入世贸易组织对其影响和冲击相对要大些。通过学习,要清楚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学会在世贸组织规则范围内运用保护措施,有效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还要深刻理解并正确执行我国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修改了的法律法规以及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要了解我国的对外承诺,真正吃透它的内涵,把履行义务和维护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合理有效地促进我国产业的发展。

自由贸易的利与弊范文篇2

麦康年:意义非常大。这件事要从去年10月份主席和我们总理海伦・克拉克的会谈说起。会谈致力于扩大双方的经贸合作,探讨有什么样更好的方式来推进双边经贸联系。新西兰提出建立新中自由贸易区,并对贸易区的前景持非常乐观的态度。中国也表示出了积极的合作态度,但是就这个问题,中方提出新西兰要能够先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新西兰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很少,其本身就已经非常自由和开放了,其工业面临的外部竞争不是很激烈。国内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在贸易中将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区别对待。所以我们在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存在的障碍不大。

近年来从事中新贸易的的新西兰人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新西兰人来到中国,见证了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以中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来说,新西兰可以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是否承认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本身对新西兰的经济影响并不很大,其之所以对新西兰很重要,是因为接下来我们就可以探讨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的问题。

《经济》:既然新西兰的法律没有区分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中新贸易自然不会受这一“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制约。中国争取这一地位,在您看来,对中国具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呢?

麦康年:根据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作为转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加入WTO时与其他国家谈判中所做出的让步,新西兰同样能够享受。现在新西兰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了一些可以单独针对中国的贸易措施,虽然新西兰很少采用这些措施。这对中国肯定是个好消息,中新贸易中,中国的商业机会也会更多,另外,也有利于中国同WTO其他成员的谈判。

《经济》:新西兰为什么会这么积极地与中国进行自由贸易的谈判呢?

麦康年:因为我们觉得这对新西兰来说利大于弊,是件好事。中国排在澳大利亚、美国、日本之后,是新西兰的第四大贸易伙伴(注:新西兰没有将欧盟整体作为一个经济体来计算)。澳大利亚、美国和日本的经济都已经进入了成熟期,进口需求增长幅度不大。而中国的经济发展很快,进口需求增长的速度要远远高于这三个国家。我们觉得要抓住这个机会,加强新西兰和中国的贸易联系,同时尽可能地扩大新西兰对中国的出口。

《经济》:您提到建立中新自由贸易区对新西兰来说利大于弊,能不能具体谈一下“利”在什么地方,“弊”在什么地方?

麦康年:如果你留心一下,就会发现,新西兰对中国的货物出口基本上集中在一些初级产品上,最主要的是乳制品、木材、羊毛。中国对这三种商品的需求量都非常大,我们认为,这三种商品对中国的出口都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特别是乳制品,前景非常看好,如果通过自由贸易的谈判能增加乳制品的出口,这对新西兰的经济绝对是一个利好的消息。羊毛贸易已经比较自由,只不过中国现在每年还都有进口配额,这一配额是针对全世界所有羊毛出口国家的,新西兰的羊毛出口还小于这个配额,所以中新在羊毛贸易上的问题不大。

《经济》:中新自由贸易区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紧密的、具有约束力的,还是松散的仅仅比APEC(亚太经合组织)紧密一些?

自由贸易的利与弊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注册资本公司法适应性品格

从2013年3月深圳商事登记改革2013年10月国务院制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内的相关规定,再到2014年3月全国普适性法律的修改并施行,最后2014年8月《上海自贸区条例》的制定。取消最低资本限制的确立与发展,对于投资来说是改革释放的红利,然而一项制度的改革因触及各方利益而兼有利弊,值得深入探究。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角度出发进行研究,便会有更为辨证的利弊衡量。

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在我国的发展

(一)深圳商事登记改革:初见端倪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最初实验并不是在上海自贸区,早在2009年之2010年间,深圳地区就开始了改革的探索,酝酿三年后,深圳的商事登记改革因《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颁布尘埃落定,其中便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该规定将登记机关的权力和责任限制在形式审查范围内,提高了商事登记效率。

(二)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深化

国务院总理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上海自贸区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明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会议明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与深圳商事登记改革相比,此次改革在上海自贸区把取消最低资本限制扩展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一体适用,无疑是一次深入性的实验。

(三)公司法修订:全国性普遍适用

公司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方便投资者设立公司,提高效率。公司法最新修正案于2013年12月28日颁布并自2014年3月1日施行。对比新旧法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共修改了公司法条文12处,包括将第七条的实收资本删除以简化登记事项、取消对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实现一元也能办公司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法的修订,实现了从深圳经济特区、上海自贸区的地区性试验辐射到全国普遍适用。至此,我国公司设立制度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四)上海自贸区条例:区域性合法适用

自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自贸区条例的制定便成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2014年7月25日通过并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也最终确认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条例的明文规定在公司法修改之后便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二、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角度分析利弊

取消最低资本限制的举措具有创新意义,显示改革者对于中国现行的法定资本制的修缮与放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向授权资本之过渡的大胆尝试之举,对于投资来说是改革释放的红利,然而一项制度的改革因为触及各方利益而兼有利弊,值得深入探究。如果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研究,便会有更为辨证的利弊衡量。

(一)我国资本制度之定性:法定资本制

取消最低资本限制后,我国依旧是法定资本制还是已经过渡到授权资本制的探讨必不可少,厘清其性质是首要任务,只有在定性正确后,才会有符合逻辑的利弊考量。

法定资本制于授权资本制是相互矛盾的,两者利弊互补。而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法定资本制仅要求股东实缴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不要求股东一次性缴纳所有认缴(购)的资本,只需在一定时间内补足认缴(购)资本即可;而授权资本制不仅不要求股东一次性缴纳所有认缴(购)资本,而且不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补足认缴(购)而未实缴的资本,是否认缴仅看股东个人意愿。简言之,法定资本制下,只要认就一定要缴,只是时间有所宽限。而授权资本制下,即使认也不一定要缴。

解读新修订的公司法相关条文,笔者仅可得出两点结论。第一,首次出资额(实缴)不受限制,第二,公司设立后,补足认缴(购)资本的期限不受限制。而在公司设立之后,认缴的资本是否仍需缴纳并未提及,既未提及,也就意味着依然要缴,股东在公司设立后,依旧负有充实资本的义务,只是不再受到《公司法》所规定的期限的限制。赵旭东教授曾在一次访谈中形象得说道:“认缴资本不是永远无需兑现的空人物头支票,公司注册资本也不是可以漫天设定、随意玩弄的儿戏。”而恰恰相反的是,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股东实际履行认缴的资本。因此,实质上取消最低资本限制并没有让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变,本质上仍然是法定资本制。

(二)何谓公司法的适应性品格

在理解公司法时,不能忽视市场对规则的检验和评估机制。绝大多数公司法规则的生发契机都在于市场的变化。公司法的适应性品格就在于是市场的需求反映到立法的修缮。法律的出台本意并非管制,而是适应市场。

立法改革的初衷和根因是什么?是市场有呼声,是实践有空白。如果市场没有呼声,实践中也没有空白,恐怕立法者的改革便有做秀之嫌。市场有需求,法律便适应市场应运而生、顺势而变。这才体现了取消最低资本限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三)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探究其进步意义

取消最低资本限制制度得以最终合法而正当的确立根源在于市场的呼唤,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普通大众的积极投资与充分就业。就目前而言,中国的GDP大多依靠投资拉动,可以预想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依旧大部分依靠投资拉动,而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不仅是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积极投资,就业市场的萧条呼唤大量就业岗位的生成。

取消最低资本限制意味着门槛的放低,这将充分激发普通公众的投资热情,激励公众创业,并由此拉动就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刘俊海教授在接受《北京青年报》的记者采访时称,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想创业的大学生、蓝领有利,降低了他们创业的门槛。过去开公司是“白富美”、“高富帅”们的事,以后草根、穷人也能开公司了。

(四)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窥看其弊病缺漏

该项制度改革同样会降低投资者的警惕性,走向两种极端结果,并由此进一步侵蚀债权人的利益。而这两种极端正是违背市场正常运行轨道、偏离市场规则的,在这个意义上,亦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也存在非市场性、非适应性的一面。

其一,注册资本极低的公司大量设立实属浪费资源。理论上的一元公司已经成为可能,因此又极可能吸引“中国大妈”们的“设立公司热”,然而其是否真正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效益恐怕值得商榷。事实上,任何一个严谨的、想从事交易的人都会投资足够启动运营的成本以保证公司的严肃性以及公司的正常运作。启动资金实属必须,例如场地、设施、人员开销等。

其二,大额注册资本的公司设立后反使股东负债累累。很多股东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他们极可能没有意识到,取消最低资本限制后我国仍然是法定资本制,绝非授权资本制,其投机心理可能反而会使其背负巨额债务。原因在于,公司设立时并不要求股东实际出资,股东也可能随意报价,但在公司设立之后仍然要承担出资义务,一旦经营不善,随意报价形成的债务最终需要股东承担。

其三,两种极端结果更进一步减轻了公正天平上代表债权人利益的砝码。任何一项立法都是各方利益的平衡,立法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各方利益,但总是不可避免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向某一方做出一定倾斜。取消最低资本限制,无疑是倾向了投资者,而原本股东便拥有购买公司有限责任的特权,现在都无需购买,接近无偿赠送。在此情况下极易发生“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会进一步助长股东进行风险投资,而风险的移转无异于股东用借来的钱进行。

三、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角度谈相关建议

一种制度的设定必然会引起利益冲突并带来不同的利弊结果。然而何一项立法都是各方利益的博弈与利弊考量。只要该制度利大于弊,那么就值得推行并被市场所接受和肯定,这就体现了公司法对市场的适应。而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角度出发所提及的弊端与漏洞,便需要得到补正以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