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6篇)
住房保障篇1
1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年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靠实管理责任。按照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及时调整年度保障计划,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基本原则,积极扩大保障面,稳步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努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制定和完善了住房保障工作程序管理、资金筹集管理、统计报表管理、档案管理、规划(计划)管理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和动态管理制度,确保了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年计划保障5552户,截至7月底共保障4500户,12132人,其中发放租赁补贴4385户、11802人、255.4万元,实物配租40户、120人、1800平方米,租金核减75户、210人、1320平方米。年,省财政已预拨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两批共456万元(市财政尚未下拨全市实际争取到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850万元(帐面累计余额)
2、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全面推进。各县区积极响应国家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政策,结合廉租住房房源紧缺实际,抢抓机遇,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积极争取和启动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置等多渠道、多途径增加廉租住房房源的格局初步形成。截止7月底省上下达我市廉租住房项目19项,建设规模13万平方米,2696套,总投资1.55亿元,其中中央计划投资6055万元,已到位5200万元,地方计划配套投资9496万元,已到位738万元。其中,年省上下达我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11项,建设规模7.66万平方米,1628套,总投资6397万元,中央投资2416万元,地方投资3981万元,已经开工的项目9项,累计开工面积是3.42平方米743套,完成投资1480万元,两当、成县各一个项目未开工,成县的土地已落实,正在做施工设计,预计9月份开工,两当项目土地尚未划拨到位;年下达我市的廉租住房项目8项,建设规模5.34平方米1068套,中央投资2136万元,现6个项目土地已划拨,开始做地勘、设计图纸,预计9月份开工,两当、武都项目土地尚未划拨到位,待土地划拨到位或配建项目落实到位后,方能开工建设。康县正在积极申报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已落实。年全市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66万平方米,截至现在已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18项,建设规模13.96万平方米,总投资1.65亿元,完成投资0.52亿元。
3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所创新。为了探索廉租住房管理新模式,解决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7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办法》目前,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待市政府讨论通过后实施,各县(区)也都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共有产权管理新模式,积极慎重地开展工作。
二、存在主要问题
今年上半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展开,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有所重视,但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还不健全。市、县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兼职人员变换频繁,导致工作缺乏连续性,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报表不及时。二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规模不足、渠道单一,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县区不积极申报廉租住房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或申报规模过小,有的县区实际建设套数与下达计划套数还有较大差距,配建廉租住房项目渠道尚未打通,忽视购改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申报和落实,住房保障方式和廉租住房建设方式及房源筹集渠道单一,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单列、优先供应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到位,对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政策要求落实不到位,极不适应国家住房保障方式政策调整和扩大内需政策措施的连贯性。特别是扩大内需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薄弱且不到位,导致下达的项目尚未全面开工,有的县区甚至连年下达的项目都未能开工建设。三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未到位、使用不充分。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资金尚未落实;住房公积金收益计划安排90万元尚未落实;年省财政下拨我市廉租住房购买、改建资金303万元,各县(区)均未使用,滞留帐面。四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滞后。国家、省上相关办法已出台近一年,市政府也对认定工作做了安排,但各县区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尚未全面开展,直接影响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扩面工作。五是租赁补贴发放不及时、保障目标落实不到位。部分县(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未做到按季发放,工作滞后现象依然存在导致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滞留,形成资金假富余现象,直接影响着中央补助资金的争取和落实;有的县(区)对年度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尚未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M2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的县(区)对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没有测定,存在着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偏高或过低的问题。实物配租目标任务落实存在很大差距。六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还不规范。各县(区)尚未将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真正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实施,直接影响着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仍然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土地供应不到位,项目管理不到位,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县尚未将单位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管理,甚至未经政府论证批准就立项建设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工作改进措施
住房保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性任务,工作政策性强、量大面宽、涉及面广、程序严格、责任重大,应本着实事求是态度,针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创新工作,切实把各级政府为民所办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1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廉租住房政策、扩大内需政策、灾后重建政策、财政政策,适应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的需要,用足、用好、用活政策,积极转变保障方式,切实加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全面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尽快组建市、县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落实编制、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提高市、县区政府住房保障办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工作力量。
2落实住房保障责任,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进度。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逐项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落实和超额完成。建议市政府督促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尽快落实、限期开工已下达计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扭转省上多次批评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被动局面,落实建设用地、配建项目和购改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建设用地一时不能落实的县区,要以配建为主,积极落实配建项目,适当集中建设,并重视购改建项目的争取和落实。
3加强调研论证,搞好项目储备。各县区要在确保已下达投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全面开工的同时,认清和适应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调整变化和扩大内需政策需要等形势,依据各地实际和住房保障规划,抢抓机遇,高度重视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争取申报工作和购改建廉租住房项目的争取申报工作,尤其是近年来未争取到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国家投资的县和已争取到投资但规模偏小、实物配租房源紧缺的县区更应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和储备工作,尽快解决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和薄弱的问题,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确保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顺利开展。要切实加强廉租住房配建项目的落实工作,尽快落实集中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务必从供地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统筹安排廉租住房项目,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单列、优先供应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和10%的政策要求。
住房保障篇2
一、总则
本计划是解决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依据,在规划期限和范围内,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措施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并与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协调一致。
(一)适用范围:市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掇刀区、屈家岭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的城镇居民。
(二)保障对象:符合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四)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二、主要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区新增廉租住房250套,发放租赁补贴4669户,其中新增1208户;
管理区新增廉租住房200套,发放租赁补贴1300户,其中新增300户;
经济开发区新增廉租住房128套;
市新增廉租住房520套,发放租赁补贴5488户,其中新增1697户;
县新增廉租住房492套,发放租赁补贴2493户,其中新增900户;
县新增廉租住房488套,发放租赁补贴2824户,其中新增1261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各地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低于10%;管好、用好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范围使用。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地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配套,务必落实到位,发挥效益。市本级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筹措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对东宝区、掇刀区、经济开发区廉租住房建设保障资金按800元/?补助(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包干使用。中央和省补助给屈家岭管理区的廉租住房建设保障资金全额拨付,市级财政不再配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多方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各地要加大廉租住房筹集力度,通过新建(包括统建和配建)、购买、改建、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回收剩余公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住房保障篇3
第一条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经济条件: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屋面积认定:
(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房改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原住房面积达到36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五)申请人自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六)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4月份为统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4.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民政局审查。
(三)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建设局审核。
(四)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市、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六)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市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已登记的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在轮候期间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与市建设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提供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货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房屋交付方式和时间;
(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租金等;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九)其他约定,包括获保障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予以核减租金。
获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
第二十二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市建设局审核。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市建设局应当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次月起对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申请人对市建设局作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同时追缴租赁住房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责令按市场住房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间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实物配租登记,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追缴实物配租期间市场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被取消实物配租登记的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不批准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
(三)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核、公示、复查等职责的;
(四)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住房保障篇4
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提法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国务院就提出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40%用于城市廉租房建设。经过不断的分析和研究,2009年10月财政部、住建部等7个部门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该《意见》的下发为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政策性基础。自此,公积金与保障性住房有机的衔接在了一起。此后,为保证该举措合法、有效的实施,住建部等部门于2010年6月28日又颁布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在这一举措实施后,一方面,因其符合党中央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标志,关乎民生问题;另一方面,其又关系到缴存公积金职工的切身合法权益,需要切实保证公积金的安全,故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对此,下文中,笔者将在分析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的基础上,就目前该举措在操作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效用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政策性、专用性、互、可支用性、免税性等特点。自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其在解决国民住房问题上发挥显著作用。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也有了大幅上涨。以2008年为例:“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4469.48亿元,同比增加926.56亿元,增幅为26.15%。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新增余额2511.13亿元,增幅为26.14%。”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仅限于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国债和用于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致使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资金沉淀,住房公积金闲置率不断上升。据统计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同比上升3.59个百分点。”?虽然自2008年之后,住房城乡建设部未再公布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但鉴于自2009年开始,受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影响的因素,住房公积金的放贷率不可能大幅增加,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将保持继续增长的趋势。而这反映出了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也让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面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一方面,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目的相符;另一方面,能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故此,笔者认为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措施,其能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应有作用。
(二)有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及落实
1998年我国实施房改,全国房地产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近年来,房价不断攀升,住房矛盾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解决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其中,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便是一项解决住房矛盾的重要举措。但根据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来看,目前其进度低于预期水平。而资金短缺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一大障碍,解决资金问题成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实现的当务之急。故此,将住房公积金的闲置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及落实。
(三)切实保障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享受国家政策优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目前,许多城镇中低收入阶层,尤其是困难职工需要住房但普遍买不起住房。他们虽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但却没有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买房享受到相关政策性利率优惠。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如前所述,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举措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效用,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在此情况下,加之《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可优先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该举措一是使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通过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切实享受国家政策及福利,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二是在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之际,能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进而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发展。而这也必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体现公积金制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惠民理念。
二、目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举措已经在全国试点城市实施,但在其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出了以下一些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的瑕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途径仅限于有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国债和用于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并未明确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对此,虽然目前住建部等部门颁布了《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但该办法的法律效力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二者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准。故此,笔者认为目前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二)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借款人较难落实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试点项目贷款,借款人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贷款,借款人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可见,目前规定的项目借款人主要为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并且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的借款人必须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该规定的初衷,一是为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二是为是明确了政府的还款责任,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但目前对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界定并不清晰,并且相当一部份的城市并没有适宜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对应机构。此情况导致了由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情形并不多见。
(三)新增项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复杂,影响放贷效率
根据《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年度使用计划需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请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三部委进行审批。并且,住建部明确要求各试点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不能突破规模放款。在此情况下,由于履行相关项目贷款的程序较为复杂,时间较长,使得在年度计划外但符合项目贷款条件的新增保障性住房项目,不能及时得到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进而影响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四)对项目贷款的有效监管具有一定困难
《意见》及《项目贷款管理规定》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此项监管工作同时涉及法律、财务、工程建设、金融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对监管人员的素质及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时间尚且较短,加之目前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人员编制有限,短期内单凭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从业人员完成该项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几点建议
虽然目前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但其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效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意义重大,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故此,针对前文所提出的一些目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合法性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前提。但经济基础又决定上层建筑。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决定了需要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因此,于2002年修订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显得具有滞后性。为保证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法性,建议尽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规定:“住房公积金在留足备付准备金后,可在一定比例内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另外,为保证发放贷款的比例及条件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建议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时,同时规定:“可用于放贷的比例、方法及条件,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明确界定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适时将其他主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项借款人范畴
如前所述,对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界定并不清晰,并且相当一部份的城市并没有适宜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对应机构。故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情形并不多见。对此,笔者建议尽快界定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尽可能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此借款人的设置,从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工作,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步伐。另外,应当注意到目前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已逐渐显出多样化、市场化的特征,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参与了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故此,笔者认为,在足额抵押、封闭资金管理、明确还款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对已经投入一定比例建设资金、信誉好、履行能力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贷款业务。
(三)调整目前项目贷款规模的审批模式,赋予试点城市更大的自
由于现行的项目贷款规模确定的方式系年度审批模式,使得新增保障性住房项目不能得到项目贷款资金及时的资助,在项目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影响了新增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进度。故此,建议改变现行的项目贷款审批模式,“不再由住建部等部委对贷款规模进行年度审批,而是在保证职工提取和贷款需求的前提下,制定贷款额度计算标准、明确试点城市年度项目贷款额度上限,在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即可执行。”
(四)多种方式相结合,加强对项目贷款的监管
住房保障篇5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扩大保障范围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1.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该标准由市、区(市)县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2010至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实行两种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愿选择。
3.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确保符合租赁补贴标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由9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郊区(市)县要按照低保家庭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部分补贴的原则,合理调整本地租赁补贴标准,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4.完善租赁补贴形式。对暂未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其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减半计发租赁补贴,存放于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用于申请人租、购住房。
5.探索“租售并举”保障方式。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具备条件的郊区(市)县可进行廉租住房出售试点,允许保障对象自愿购买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投入。
6.明确建设任务目标。2010至2012年全市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廉租住房4036套、10708套、3324套。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
1.提高保障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标准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探索“租转售”保障方式。组织安排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符合申购条件、暂无力购买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居住。租赁人承租满两年后可按规定的出售价格和方式申请购买。
3.试点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在*高新区范围内,试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符合申购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向*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货币化补贴,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4.实施原则和建设目标。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面向社会、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组织建设。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自确认购房资格之日起,应于24个月内向其交付经济适用住房。2010至2012年中心城区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879套、1246套、3000套。各郊区(市)县应根据普查和群众申购情况,确定2010至2012年建设任务目标,并在2010年5月1日前在当地公布。
(三)在中心城区建设限价商品住房。
1.保障范围。限价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家庭年收入低于7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3.5万元),不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且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年中心城区新建4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
2.申购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的无房家庭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2)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3)连续在本市缴纳3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婚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4)夫妻双方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工作,两人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家庭。
3.价格和面积。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比同等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低15%-20%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3人及以上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单身居民购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4.申购办法。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制度。申购人提出申请,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审查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在申购人所在社区、街道和公共媒体上公示10日后批准。
(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1.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以解决其创业初期住房困难。在上述区域工作,且毕业未满3年、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单身无房大学毕业生可申请租赁。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按单身公寓标准建设,土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建成后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2.建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支持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配建集体宿舍,用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第三产业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其他区域,可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公寓,由用工企业租赁。集体公寓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建成后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3.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严格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类别及收入情况分层次确定,原则上比市场租金低10%-40%。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查、轮候制度,严格对租赁协议和租赁行为进行监管。
(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配套措施。各区(市)县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按期开工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套数、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等规定,要在土地划拨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要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实施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
(一)改造范围和任务。
1.改造范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简陋、无独立厨房和厕所、基础设施不配套、破损率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群众改造愿望强烈,集中成片达50户以上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2.改造任务。2010至2012年,全市基本完成122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其中,2010年中心城区完成10万平方米,郊区(市)县完成46万平方米。
(二)实施责任主体。
1.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将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筹实施。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的要求,确定改造项目,制定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改造。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国有工矿棚户区由企业自行实施改造。有条件整合相邻地块实施成片改造的,可由业主出资,所在区(市)县组织实施。要充分调动群众改造积极性,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部分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三)支持政策。
1.用地政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增加面积部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2.财政金融政策。市、区(市)县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提供贷款,并在信贷规模上给予支持。
3.税费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住房保障政策。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享受廉租住房中央预算类投资补助政策。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购买或新建廉租住房,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等人员,按规定优先给予保障。对无力购买最小户型的居民,可允许购买部分面积产权,其余部分面积保留公有产权并由其租赁居住,待其具备购买能力后自愿申请购买。
(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严格住房保障准入审查。要健全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审查机制,做到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方便申请、及时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确认申请人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再次公示。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1年,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对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复查。
(二)严格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要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设置举报投诉中心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对收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停止或调整保障;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依法收回住房或责令其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三)探索廉租住房市场化管理方式。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集中成片的廉租住房进行市场化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享受相应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收储机制。市住房保障机构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采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使用中央补助资金采购廉租住房的,必须按规定使用;采购在建廉租住房的,须保证中央补助资金全部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五)严格保障性住房管理。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不得将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限价商品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加强指导协调。
(二)明确责任主体。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动态管理、日常监督,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等具体工作,并在2010年6月底前建立相应住房保障机构,明确房管、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体系的服务事项。
住房保障篇6
关键词:住房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合理化建议
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实施扶持和救助的政策措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有着重要意义。然而,近几年,高额利润的牵引使房地产投资比重不断加大,商品房市场发展迅速,而原本被老百姓十分期待的“德政工程”――保障性住房,却因种种原因建设迟缓,住房供给系统发生了严重失衡。基于此番现状,笔者对住房保障制度进行了认真分析,揭示了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供给明显不足
保障性住房建设会使地方政府的大批土地出让金和建设资金流失,出于绩效考核的压力,他们往往以配套资金不到位和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准备不足为由放缓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据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8月底,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仅完成394.9亿元,只占计划投资总额1676亿元的23.6%,保障性住房供给严重不足。
(二)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太小,存在严重断层问题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审核和监管机制尚存在一定缺陷,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经济适用房供给对象与最初设定的目标受众出现了很大程度上的不匹配,一些经济适用房甚至成为了有钱人变相牟利的工具。而廉租住房因租金严重入不敷出,也导致自生能力低下。由此可见,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很难指望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另外,我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断层,其保障范围不能连续覆盖各收入阶层。
(三)保障性住房存在退出障碍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受众居民在收入提高后并不会主动退房,而政府对以商品房价格出售经济适用房的监管成本很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保障性住房存在退出障碍,流动性较差。
(四)保障性住房融资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渠道相对单一,政府财政压力大,而保障性住房的公益性和保障性又决定了其投资收益率较低。仅仅依托现有的市场化融资手段很难推进其建设发展。
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一)改善保障性住房供给体制
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从国外政府介入保障性住房的方式看,可以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建设保障性住房,也可以鼓励居民合作建设住房,还可以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实现居民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没有最好的模式,只有适合的模式。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当以有利于增加保障房供给为原则,建议以构建“经济租赁房”模式为主,积极拓展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渠道。
(二)适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关注“夹心层”的住房保障
我国城镇中低收入人群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近70%,而从我国目前的房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来看,城镇60%以上的居民都不适合商品化住房,这其中还有绝大多数包括进城农民在内的城市新居民完全不具备购买高价商品房的能力,他们都应当通过保障性住房供给渠道来解决居住问题。因此我国住房结构中的保障性住房比重至少要达到60%,保障性住房应当超过商品住房成为住房供给的主体。
“夹心层”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困难,又不符合进入政府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群体,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解决城镇“夹心层”住房的问题,政府可以适时推出“可支付租赁住房”,尽快建立经济适用房租赁市场,加紧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合理适度消费,形成一部分人购买、一部分人租用的经济适用房供销格局。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进入、退出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快速提高,如果以前的经济适用房居民已经升级为高收入人群,在完全买得起商品房的情况想却仍然占据着经济适用房,甚至还将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或出租投资,则会加剧经济适用房的供需失衡,导致保障制度成效降低,引起社会不公平。
因此,要尽快建立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保障资源的有效流动。各地房地产管理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居民的收入做严格的审核,在此基础上,不同的收入分别纳入不同的保障供应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居民收入发生变化,保障措施也要相应变化。要完善经济适用房购房人的收入跟踪监测制度,设定退出条件,完善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建立诚信体系。住户出售经济适用房,应该由政府统一收购,形成经济适用房闭路循环模式,切断与商品房市场交易活动之间的联系。
(四)拓宽保障性住房的资金融资渠道
建立以政府主导的住房保障制度,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关键。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发展住房金融已成为启动住房消费的重要问题,关系到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
政府可以加强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财政补贴力度;建立规范的城市基本住房专项资金,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考虑建立支持中低收入居民购房的抵押贷款担保制度;考虑建立专门的住宅政策性银行,集中各类政策性资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考虑利用现有金融机构和有些金融企业转轨之机,组建住房信贷银行,创建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住房信贷制度,并积极探索与住房公积金、商业按揭贷款相结合的多元化融资产品;允许合适的信托公司开展保障性住房信托业务;考虑利用资产证券化,包括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证券化、对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等,充分发挥住房金融的支持作用,使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享受到最大限度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