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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心得体会(6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4-01-27 手机浏览

水资源管理心得体会篇1

关键词:水资源,发展策略,人水和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引言

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水矛盾也日益突出,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2100亿立方米,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稍微多点,是世界水资源最短缺的国家之一。此外,我国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且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不相匹配,有效解决人与水之间出现的矛盾,协调好人水关系,实现人与水和谐相处,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

据统计,我国大部分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较高,地下水超采严重,海河、黄河、淮河以及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均超过50%,其中海河流域开发利用率超过100%,有超过50个城市发生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累计沉降量超过200mm,沉降总面积高达719万km2。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日益严峻的水资源问题,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刻不容缓。

我国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水资源的发展策略,有效解决人与水之间出现的矛盾,实现人与水和谐相处,和谐调控,实行最严格管理制度,解决我国特殊的水资源短缺形势和水资源管理力度不足。

2.人水和谐

人水关系是指“人”(指人文系统)与“水”(指水系统)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人水关系中的人文系统和水系统之间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既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又相互冲突、相互竞争,是一种有冲突的和谐。所谓人文系统,指以人类发展为中心,由与发展相关的社会发展、经济活动、科技水平等众多因素所构成的系统。所谓水系统,指以水为中心,由水资源、生态环境等因素所构成的系统。人水系统是以水循环为纽带,将人文系统和水系统联系在一起,组成的一个复杂大系统。

伴随着日益严峻的水问题,人水和谐思想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从人水和谐的概念可以看出,包含水系统自身的健康得到不断改善;人文系统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水资源为人类发展提供保障,人类主动采取一些改善水系统健康,协调人和水关系的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观念上,要牢固树立人文系统与水系统和谐相处的思想;在思路上,要从单纯的就水论水、就水治水向追求人文系统的发展与水系统的健康相结合的转变;在行为上,要正确处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人水和谐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解决由于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出现的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等水问题,使人和水的关系达到一个协调的状态,使有限的水资源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久远的支撑,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基本保障。

以人水和谐为目标,,提高了水资源利用效率,人水和谐状况得到极大改善,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水资源优化配置,使水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和充分利用。从和谐论的观点出发,对人水关系进行调控时,在考虑水利工程的兴建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更要考虑到水量的变化对水质、水环境的影响;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更要注重水污染的防御和保护。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它是指根据区域水资源潜力,按照水资源利用的底限,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排放标准,并用最严格的行政行为进行管理的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从取水、用水、排水3个方面对水资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期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本上要靠制度、靠政策、靠改革。根据水利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在系统总结我国水资源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针对中央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战略决策,国务院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主要目标,提出具体管理措施,全面部署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责任,必将全面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需要控制用水总量。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并且要进行用水效率控制,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最后还要严格限制水污染,保护生态系统。

4.结语

我国面临着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实施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及人水和谐发展策略,是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的根本途径,对于水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志强,左其亭,马军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和谐论解读[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3,11(6):133-137(核心期刊)

[2]刘军辉,左其亭,张志强.水资源利用矛盾的和谐论解决途径[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3,11(3):106-110(核心期刊)

[3]左其亭,胡德胜,窦明,张翔,马军霞.基于人水和谐理念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框架及核心体系[J].资源科学,2014,36(5):0906-0912(核心期刊)

[4]左其亭,毛翠翠.人水关系的和谐论研究[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2,27(4):469-477

[5]郭丽君,左其亭.从和谐论看水资源开发利用方略,《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2010,21(4):81-85

水资源管理心得体会篇2

水利工程管理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更好满足当地用水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必须做好水资源调度工作,而要想促进调度工作顺利进行,必须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通信调度系统是其中之一。在通信调度系统支持下,能对水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及时掌握和控制,优化水资源利用和调配,满足当地用水需要,其应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下面将结合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具体情况,对通信调度系统的应用进行探讨分析,希望能够为实际工作提供启示。

2.通信调度系统概述

万家寨引黄工程是为了解决山西省水资源短缺而修建的,线路总长446.7km,设计年引水量12亿m3。该工程的目的是更好保护环境,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山西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合理调配和应用水资源,水利管理单位十分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采用通信调度系统,对水资源应用进行监测和管理。并为水资源合理分配和节约用水提供依据,促进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提高。

2.1系统目标。系统集信息采集、传输、处理、优化调度、自动监控为一体,能及时掌握和预测天然来水量、引水工程输水情况。为水资源合理调配、高效利用水资源提供支持和依据。进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2建设原则。通信调度系统的建设涉及面广,工程庞大,结构复杂,为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调度,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实用性、可靠性、先进性、标准性、技术性、开放性等原则。并进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更好完成系统建设任务,满足水利工程管理需要,提高管理工作水平。2.3建设任务。首先建成万家寨引黄工程重要控制点水情、工情、雨情、地下水等信息实时采集、监测、集成系统;实现供水区水库、泵站、闸门、闸室的监视与控制;架构通信传输与计算机网络,为系统信息传输提供平台;建设综合数据库系统,提供一致的数据查询、管理、维护功能;构建区域水资源预报子系统,动态监测和预报地表水、地下水。构建区域需水预测子系统,预测工业、农业、生活、生态环境需水量。为水资源调度提供决策支持,实现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

3.通信调度系统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在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中,管理人员重视通信调度系统应用,以便及时掌握水资源基本情况,为调度水资源,节约用水奠定基础。

3.1系统组成。通信调度系统以信息采集和传输、供水工程运行监控为基础,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调度为核心的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对水资源利用进行合理调度,实现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整个通信调度系统的子系统包括6个:信息采集、供水工程运行监控、通信传输、计算机网络、综合数据库、调度决策支持。调度决策支持又包括信息管理、水资源预报、需水预测、水资源调度、水资源事务管理等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发挥相应的作用,促进通信调度系统有效运行和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3.2逻辑结构。一共分为三个层次,从上至下依次为控制层、应用层、信息层。应用层通过人机接口与决策分析人员、决策者交互。在信息层和应用层支持下,完成水资源优化配置、实施调度决策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查询,决策方案生成、方案实施、方案实施结果后评价等功能。

3.3功能设计。不同子系统具有不同功能,它们统一于通信调度系统当中,促进整个系统作用的有效发挥。第一、信息采集:采集水情、雨情、工情、旱情、地下水、水质、水资源需求、社会经济等信息,为水资源优化配置、实时调度决策提供依据。采集信息传输至数据库,为水资源调度提供及时、丰富、准确的信息源。第二、运行监控:利用通信、计算机网络、多媒体、自动控制技术等,连续、自动监测水泵、泵站、闸门、阀室运行情况,重点工程采用视频监控,以图像、数据、文本、视频等形式反映监测结果,让调度中心了解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第三、通信传输:采集站点信息传输至分中心,分中心信息传输至调度管理中心,作为决策管理的依据。第四、计算机网络:由调度中心局域网和骨干传输网络构成,信息经处理后进入综合数据库,为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第五、综合数据库:包括水情、雨情、地下水、水质、工情、社会经济、图形信息库。第六、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包括信息管理、水资源预报、区域需水预测、水资源调度、水资源事务管理子系统。第七、信息管理子系统:包括数据接收与处理、信息综合查询、结果显示、输出等模块。

4.通信调度系统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应用效果

在万家寨引黄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通过利用通信调度系统,不仅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还取得良好效果。

4.1缓解水资源短缺。该工程解决区域水资源短缺问题,更好满足附近居民和工业、农业生产对水资源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地环境恶化情况,对满足附近人们用水需要,保护周围环境产生重要作用。

4.2提高灌溉效率。改善附近农业灌溉面积约180万hm2,促进灌溉效率提高。整个区域内约45万hm2耕地的灌溉保证率达到70%。并且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降低灌水定额。

4.3促进水资源合理调度和控制。在通信调度系统支持下,为缓解当地水资源短缺情况,促进水资源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对水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控制。利用该系统,能够为管理人员及时提供水资源信息,工程信息,并监测和控制引水系统运行情况。进而为科学、合理调水、用水进行决策提供依据,对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具有重要作用。类似水利工程管理可从中得到启示与借鉴,应该重视通信调度系统应用。

5.结束语

水资源管理心得体会篇3

关键词:水资源;严格管理;现实意义;惠安县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惠安这个滨海大县加速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经济与社会事业。然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需求量的增加,这使得本来水资源就十分贫乏的惠安供水更加捉襟见肘,同时也制约了惠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为使有限的水资源高效服务于惠安的经济社会,惠安县政府针对水资源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发展规划,把解决水资源的问题纳入全县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建立以三条控制红线,八项控制指标为主导的管理机制,在严格管理的框架下实施一系列工程措施的建设:推进三大溪流和各水库山塘的清淤与除险加固,改造城乡供水管网,实施水厂扩建、境外引水、水库连通等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水资源供需矛盾的瓶颈问题得到了较好的突破。以下就惠安的水资源现状问题、严格管理、措施保障等三个方面剖析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的现实意义。

1现状问题

(1)水资源匮乏,经济发展用水保障形势严峻。惠安属于绝对贫水区,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已经接近饱和,可进一步挖掘的潜力较少。目前,全县用水负荷已经达到2.6亿立方米(以2010年为现状基准年,2010年接近多年平均频率),遇到p=95%设计频率特大干旱年,供水需求将达到2.84亿立方米,而现状p=95%设计频率干旱年可供配置的水量仅2.58亿立方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县需水量不断增大,供水保障面临严峻挑战。

(2)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多数河流下游水质状况不佳。主要溪流下游水环境现状不容乐观,部分河段水质存在不同程度污染,影响周围生态和环境。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更多企业将入驻惠安县,点源和面源污染排放量将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将进一步影响到水质安全。

(3)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很多管理工作刚起步,无法深入进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很多还仅限于口号和文字上,还没能真正落实到位,未来进一步深入开展的任务比较艰巨。

(4)部门协调力度和有关信息收集工作有待加强。水资源管理体系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严格管理目标实现需要集中全县上下的各种资源,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在工作中,有的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的信息报送不够及时,各部门对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因此,协调力度和形成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2严格管理

为切实解决水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一些瓶颈问题,政府在加大水资源建设投入的同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三条红线”控制为管理核心,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责任主体,由县领导担任县域四大溪流河长,环保、水利、农林、住建部门分别担任联络部门,并制定考核工作细则;建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体系,将水资源和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从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源治污保护这三大方面着手,多管齐下,严格治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严格取水总量控制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取水许可审批,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确保了取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建立用水总量控制为核心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制度,采取多项严格而有效的措施,使得全县用水总量为2.087亿立方米,严格控制在“考核控制指标”的2.27亿立方米“红线”以内。

(2)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建立以节水管理为核心的用水效率红线制度。2014年惠安县生产总值为495.01亿元,其中工业增加值增长1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5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为18.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3.4%,水资源总有效利用率大大提高。

(3)实行全面的纳污控制。建立断面水质控制管理为核心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制度。

年度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完成情况:全面完成2014年度重点流域(含近海水域)综合整治工作,投入资金33546.1万元。惠安县2014年重点流域(含近海水域)水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共有5个项目,具体包括:崇山污水处理厂建设、惠西污水处理厂、惠安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惠安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小流域“赛水质”活动。

惠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共有5个,包括菱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洛阳江黄塘溪饮用水源保护区、梅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锦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互助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通过多方综合治理,水质受污染程度大大降低。经定期监测,惠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9.8%。

惠安县与周边行政区域交界断面共有2个,其中入江口1个(惠安、台投交界)黄塘溪庄兜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Ⅱ类标准;入海口1个林辋溪峰崎桥断面,林辋溪上游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下游水质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Ⅴ类标准。县界断面达标率达83.3%。

3措施保障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推广成效,确保用水的安全、高效,扩大成果,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3.1落实河道岸线、河岸生态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

发文制定河道岸线、河岸生态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明确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河道岸线长效管理机制,并将保护蓝线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3.2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

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全县地表水和地下水实施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管理。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镇,作为各镇政府编制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

3.3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

结合水资源红黄蓝分区管理,对项目用水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综合比较建设项目的取水成本效益和社会成本效益间的关系,对用水工艺落后、耗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从源头上予以限制。

3.4加强节水用水管理

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及实行节水设施技改。对制水厂实行厂耗水量控制,并制定用水指标及纳入绩效考核;对制水厂老化耗水设备进行评估、设计、改良,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达到节水的目标。

3.5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强化水污染防控,从源头控制污染源。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认真落实洛阳江流域“四不批”政策及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权限,提早介入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决策,杜绝重污染项目“上马”。督促加快重点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参考文献

水资源管理心得体会篇4

今天,县在这里隆重举行水务局挂牌成立大会,这是治水史上的一件大事、喜事,也是我州水务管理体制改革上的一件大事、喜事,这标志着县的治水历史揭开了新篇章。县水务局的成立,充分体现了县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决定的工作精神,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在此,我代表州水利局对县水务局的成立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向关心支持县水务局成立的县各级领导、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支持水利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表示诚挚的谢意!向辛勤工作在水务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

县政府从水资源管理体制入手,整合各项涉水行政管理职能,成立水务局,遵循了水资源的自然规律,体现了科学管水的必然要求,找到了解决县水资源管理体制矛盾的关键,解决了政府部门水资源管理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不仅推动了水资源配置、调度、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有机统一,而且实现了水资源管理上时问与空间的统一、质和量的统一、开发与保护的统一,有利于实现政府机构的“精简、统一、效能”,有利于推动服务型责任型政府建设,有利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各类水利工程的效益,有利于解决洪涝灾害、干旱缺水等问题,从而保障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县水务局的成立,标志着县实现了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确立了“一龙管水、团结治水、合力兴水”的崭新格局。是我州继德钦县之后,成立的又一个县级水务局,也是全州大力推进城乡水务管理体制改革之年第二个挂牌成立的县级水务局。是县委、县政府迅速贯彻落实州政府“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表现,是水资源管理上的体制创新,证明县委、县政府党政领导站得高、看得远,改革力度大,创新意识强。

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在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用水、节水和退水等涉水行政管理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撤销水利水电局,成立水务局,不仅仅是名称的变更,更重要的是要实现职责的延伸、职能的转变、管理方式的改变。希望县委、县政府按照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科学界定水务局的职能职责,合理设立内设机构,真正把水源、供水、用水、排水、节水、污水排放、处理等涉水行政事务纳入统一管理,防止“换汤不换药、“有牌子、无职责的现象,全面实现彻彻底底的水务一体化管理。祝愿能在水务管理体制改革上创造出典型的“经验”。

县水务局作为县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水务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加快职能转变,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水务行业监管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为行业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发展环境。推动水务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向城乡统筹管理转变。加强行业规划、规范、标准、指标体系建设,夯实水务管理基础,不断提高水务综合管理水平,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争取在科学管水、合理用水、高效用水上实现新的突破,在统筹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上实现新的突破,在维护河流生命健康上实现新的突破,走出一条具有山区特色的由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的新路子。

水务局成立后,首先就是要加强对水务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水务局要学习一些先进的水务管理知识,努力提高水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水务工作的管理水平。其次要拓宽服务领域,把工作重点从传统计划的项目审批、建设和工程运营管理,转移到依靠法律法规对全社会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等政府职能的履行上,在指导思想上要从传统工程水利向现代化的资源水利转变,把水务工作的重点放在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上。深入研究水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三要强化水务管理,统筹规划,建立健全水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城乡涉水事务管理,推动城乡水资源的统筹开发利用。四是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从法律和制度上去规范和约束各类水事活动。在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许可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县的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产业的健康发展。

县水务局刚刚成立,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肯定不少。但是,我们相信有县委、县政度的坚强领导,有县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有县水务局的奋力开拓,县的水务工作一定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作为州水利局,我们将会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水务事业的发展,将在项目安排、资金安排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水资源管理心得体会篇5

[关键词]水权运营;水法;水资源法;水事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姚金海,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副教授,法学硕士,湖南岳阳414000

[中图分类号]DF4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8-0113-04

水权运营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水权运营概念并非是从一般意义上讨论的水权交易和水权贸易概念。水权运营实质上是水权制度运行,是通过政府法律政策等引导,主要运用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手段,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管理和保护各环节的制度机制运作经营的过程,是水权运营主体对水资源的产业化经营活动,是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运作经营过程,主要包括产权、运营和监管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所谓水法,指调整水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水权、水的规划、使用和保护、水工程建设与管理、防汛及防治其他水害、水事纠纷的处理、水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等方面的内容。水事法律体系应集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管理与保护的各种制度安排为一体,以《水法》(《水资源法》)为核心,水资源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水利法》等相配套的水事法律法规所构成。由此可知,水权运营与水事法律体系是非常紧密的不可分割的关系。水权运营的研究与实践,客观上要求对现有的一系列与水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完善,包括修改和完善与《水资源法》配套的规章制度。构建此体系是一个紧迫而艰巨的任务,这是适应我国水资源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水法》的修改

(一)1988年的《水法》。新中国第一部《水法》于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实施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下,这部法律在立法宗旨、法律定位、立法理念等方面还存在各种问题,导致了法律制度设计方面的严重缺陷,法律实施后没有能够遏制水资源问题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在立法宗旨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资源保护相互脱离,部门立法观念严重,缺乏统筹考虑、协调发展、综合平衡的观念,特别是没有从系统化角度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管理与保护的整体问题。在立法中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明显的重开源轻节流、重开发轻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的问题。这种立法指导思想下所建立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许多地方水资源的枯竭、污染严重、生态环境被破坏。第二,在制度设计上,对水资源各种功能缺乏综合考量与谋划,缺乏应对现实严峻水资源形势的有效措施与方法。缺少许多重要的管理制度,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水资源分配与交易、水资源保护、水资源污染防治等制度都没有相应规定。制度的缺失必然导致水资源浪费严重、水资源污染与水资源利用率低等一系列问题。第三,在管理体制上,对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自然规律缺乏认识,不注重水资源的自然流动性与流域生态的整体平衡性,简单地按行政区划或部门管理的思路确立水资源管理体制。重区域管理轻流域管理,管理体制不顺,统分管理不明确,造成部门分割、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等,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效益的发挥。第四,在指导思想上,计划经济的色彩浓厚,缺乏对水资源价值、水资源分配与交易、水资源市场等市场经济要素及体制机制的认识,更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不合理利用与水资源污染等问题的产生。第五,在立法技术上,对法律规范的严谨性认识不足,缺乏完整的逻辑结构。特别是许多条文设计过于原则性与粗放,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导致执法过程难以适应,更进一步加剧水资源问题的恶化。

(二)2002年的《水法》

正因如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立法论证,历经四次审议,在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即2002年8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水法》),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客观上说,新《水法》与原《水法》相比,已有了许多重大的变化。第一,在水资源权属方面,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实行单一的水资源国家所有制,确立了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原则。第二,在用水许可与有偿使用方面,确立了取水权概念,建立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三,在管理体制与模式方面,确立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两者并重,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第四,在水资源规划与配置方面,增加了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明确了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加了中期规划,建立了长期规划与流域水量分配制度,使水资源规划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并增强了可实施性。第五,在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用水方面,增加了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的制度保障,相应规定了地下水开采禁限制度、水功能区域制度、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制度等。提出了建立节水型社会原则,规定了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和农业、工业、生活用水控制制度以及水价的制定机制,建立了节约用水的实施机制。第六,在水资源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具体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完善了法律制度的逻辑结构。

实事求是地说,新《水法》在许多方面已有重大突破,进一步改革了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与体制,新设计了许多水资源管理制度与规范,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水资源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我国水资源问题理论研究还很欠缺,对水资源现实问题的复杂性认识不深以及新旧体制与观念的严重冲突等原因和其它因素影响,新《水法》同时也存在许多缺陷。第一,在立法理念上,行政管理、部门立法、利益分割的问题依然没有完全解决;第二,在制度设计上,许多制度设计不完善,制度的规范性、可操作性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第三,在立法技术上,一些基本概念不清,制度逻辑不够严谨,同时还缺乏对现实水资源实践发展的呼应,立法的超前性规定明显不够。

(三)2002年《水法》的修改随着水资源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入及现实水资源实践的发展,人们对水资源重要性与问题严重性的认识不断加深,特别是水资源状况面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严峻挑战,要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

现,必须加快立法调研论证,对现有水法进行更加全面的修改。第一,明确水法的法律地位。我国必须制定一部综合性水法,即《水资源法》,以其为核心,建立适应当今时展与我国水资源状况的水法体系。水法体系一般应包括如下一些方面的法律:(1)综合性的水法,即水资源法;(2)水资源利用法;(3)水利法;(4)水运法;(5)水能法;(6)水污染防治法;(7)水资源保护法;(8)水害防治法;(9)特殊水体法;(10)水权运营法;(11)节水法;(12)江河流域法;(13)其他一些水资源相关法律。第二,水资源水权市场体制的设计。水资源市场配置与交易、水权交易、水权市场机制、水价市场机制等相关制度的设计完善。第三,水权运营及制度设计。综合性水资源法中要明确水权、水权交易、水权配置、水权制度、水权运营、流域管理等一些基本概念与法律性质地位,特别是水权运营的产权、运营与监管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第四,建立水权运营经济补偿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管理与保护即水权运营过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需要建立相应制度机制使各方面利益平衡,水权运营经济补偿制度是重要保证。作为一种生态补偿机制,理应包括在水权运营过程中对水资源生态价值的补偿、水资源不同功能问的价值补偿以及水资源利用者对水资源保护者的补偿、受益者对受害者的补偿等内容,同时还应包括国家财政拨付与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地区与区域开发性补偿机制、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水资源税、水费、排污费与治污费、水环境税等资金筹措机制等。第五,确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与水权运营体制机制。一方面,设立国务院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海水淡化等在内的各种水资源,实现水资源、水政、水利、水务、水电、水价、水环境保护、水产品的一体化管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与监控,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标实现。另一方面,国家必须开放水资源与水权市场,保证各种社会主体参予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与保护的水权运营活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与更有效率利用水资源的作用,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第六,增加“保护、合理利用和节约水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的内容,确立建立节水型社会的原则,增加发展节水技术,促进清洁生产、建设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农村及节水型社会的相关条款。

二、《水法》(《水资源法》)配套与相关法律的立法

建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水法体系,首先必须加快《水法》(《水资源法》)的修改完善,同时必须加快《水法》(《水资源法》)配套与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清理现有配套与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集思广益。一方面,根据《水法》(《水资源法》)的原则与宗旨,对现有《水法》(《水资源法》)配套与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另一方面,加快一些配套法律的制定,逐步形成以《水法》(《水资源法》)为核心,其他配套与相关法律为支撑的水事法律体系。

(一)现有《水法》配套与相关法律的修改

现有《水法》配套法律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水资源法》)相关法律主要有《物权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农业法》《清洁生产法》等。毫无疑问,《水法》(《水资源法》)的修改完善,要求这些配套与相关法律必须加快修改。第一,贯彻水法立法宗旨与思想原则,保持立法思想理念的一致性。例如:可持续发展原则、水资源统一管理原则、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原则、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等。保证这些配套与相关法律和《水法》(《水资源法》)完全协调,不产生任何矛盾与冲突。第二,《水法》(《水资源法》)的一些重要概念规范要在这些法律中加以规定,并与之保持一致。例如:水权、水权交易、水权市场、水权制度、水权运营、流域管理、节水型社会等。第三,《水法》(《水资源法》)的主要制度要在这些配套与相关法律中得到具体落实,有相应的保障制度机制与相应规范。例如:水权运营的产权、运营与监管制度、水权运营经济补偿制度、水权运营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水权运营法律责任制度、水资源流域管理制度、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等。

(二)《水法》(《水资源法》)配套法律的制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现实各种水资源问题的出现,不但要求修改现有《水法》(《水资源法》)相关与配套的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制定一系列新的《水法》(《水资源法》)配套法律。第一,建立节水型社会,制定《节水法》。确定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节水与保护水资源原则,包括各种节水措施和方法、节水技术与设备、节水鼓励与惩罚机制等内容必须要有具体的法律给予规范。第二,全面合理科学规划水资源,制定《水权运营法》。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管理与保护即水权运营过程,关键涉及水资源产权、运营和监管问题,必须制定相应的产权、运营与监管制度与机制,当然还包括水权运营经济补偿制度、水权运营市场准入制度、水权运营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等,要制定相应具体的法律规范。第三,水资源全面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制定《特殊水体法》。随着水资源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和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深入,将出现不同于一般淡水的各种特殊水体。例如:中水、海水淡化水、有害有毒水、特殊用途水等。有些是可以合理利用,有利于缓解淡水供需矛盾的;有些则必须给予特殊处理(有害有毒水);有些则必须给予特殊保护(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地),必须制定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给予规制。第四,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配套的流域管理制度,制定《江河流域法》。现有《水法》实施的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体制不适应水资源自然生态规律要求,特别是很难真正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更谈不上跨流域的水资源管理,必须确立唯一的流域管理制度。以流域为单元,以水量和水质控制为目标,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调配和分级负责的体制。为了配合《江河流域法》的实施,该法应规定在国务院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设立江河水资源流域管理机构,协调国务院相关部委之间以及流域省市区之间的江河流域管理工作,从而建立起全国江河流域的管理协调机制。法律应明确江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作为全国水资源七大主要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其管辖范围和职权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国务院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在全国江河流域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江河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等都必须接受该委员会的领导,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当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客观实际需要,可在充分的立法调研论

证基础上,陆续制定其他一些新的水资源相关法律。

三、《水法》(《水资源法》)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当前我国的立法现实客观上存在受到各有关部门利益影响制约,立法存在明显的部门权力法律化、部门利益法律化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对经济利益的单一追求妨碍法律的实施,有法不依现象严重;法律的规定太笼统、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意识和手段落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缺乏公众的有效参与,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合理科学度和公众的认识接受执行度还不高;水资源监管及其法规长期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互不协调”以及“九龙治水”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很难立竿见影马上得到解决,只能逐步得到缓解和改变。加强《水法》(《水资源法》)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显得尤为急迫与重要。

(一)行政法规

国务院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制定与完善一系列具体可操作的水资源行政法规。例如:《节水型企业条例》《节水型城市条例》《节水型农村条例》《水权运营条例》《水权市场管理条例》《水价条例》《供水工程管理条例》《城市水源地保护条例》《灌区管理条例》《节水技术促进条例》《水环境税(治污税)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条例》《污水治理及其资源化条例》《塔里木河水资源及生态保护条例》《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七大流域)等。

(二)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依据《水法》(《水资源法》)及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各部门、各行业利用(节约)水资源工作的需要,修改或新增完善有关部门规章。例如:《节水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管理办法》《节水奖励办法》《节水监督办法》《水权运营企业管理办法》《水资源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等。

(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法律(水资源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符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地方水资源状况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使之成为本区域范围内行之有效的地方性专门法规(规章)。例如: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湖南省水资源实际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状况,制定《洞庭湖水资源保护条例》《洞庭湖流域(湘、资、沅、澧)水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节水条例》《湖南省农村节水条例》《湖南省水权市场交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权运营管理条例》等。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结合湖南省水资源状况和水权运营(节水)工作的实际,制定符合湖南省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对水资源需求的地方政府规章。例如:《洞庭湖取水管理办法》《湖南省地下水开采管理办法》《湖南省水权运营企业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水源地管理办法》《湖南省江河污水治理管理办法》等。

水资源管理心得体会篇6

关键词: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制度;新制度经济学;博弈论

中图分类号:F323.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1000000

1城市用水定价的博弈论分析

1.1城市水务投资特点

在城市水务投资中,无论是建水厂、污水处理厂,还是建输排水管网工程,投资总量都相当大。“十一五”期间,我国城市水务投资需求在10000亿元以上,其中国家(各级政府)能够投入的不会超过2000-3000亿元,因此将有7000-8000亿元的投资需从市场上解决。

不可忽略的是,城市水务投资项目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两重属性。由此,水价也具有了市场价格和政府管制价格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政府代表广大社会公众,要对水价实行最高限价的控制;另一方面,资本的趋利性使得政府不得不放松对水价的管制,以吸引民间投资者对城市水务设施的投入,满足巨大的社会需求。如何来平衡矛盾的两个方面,博弈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

1.2城市水务项目的博弈模型

为便于分析,先作以下假设:

(1)仅有两个参与者:水务企业和代表政府的管理者。

(2)社会公众对水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即水价变化而需求量变化不大。

(3)投资者知道未来市场需求量可能出现的两种状况:低水平L和高水平H,也知道这两种状况出现的概率P和1-P,但无法准确地预知会出现哪种状况。设低水平为1-α,高水平为1,需求量的期望为1-αP,α为两种需求水平的差距。

(4)受益人仅为无差别的消费者和水务企业。

水务企业的效用仅来源于经营利润π,其等于销售收入与总成本之差。总成本包括可变成本(每产出单位为b)和资本成本(资本成本率为r),则总成本为bQ+rK,其中Q为销售量,K为项目总投资。

在时间段t内,政府管理者的效用为U+θπ,在此U是消费者剩余,θ是与消费者剩余相关的企业利润的权重,0

对水务企业而言,它的行动可简单地假设为:按设计能力经营管理水务设施,或是为加强设施能力加投资,但不能转让已建成的设施。

博弈参与者采取行动的顺序如下:政府提供项目建议及相应的建设指导;水务投资者根据政府允许其在设施寿命期内所享受的补贴或利益及设施建成后的市场情况进行决策;当进行水务投资后,政府管理者和水务企业都知道了实际需求水平,政府管理者会宣布决定企业盈利水平或限定服务价格的政令水务企业会据此变更自己的经营策略。

假设水务企业和政府管理者都是风险中性,即P=0.5;水务企业单位可变成本b=1,资本成本率r=1,消费者最高心理价位为3。设α=0.25,即市场需求在H水平时为1,在L水平时为0.75。那么一次的水务企业和政府管理者的博弈就如下图:

如果政府管理者仅关心公众利益,选择价格等于水务企业可变成本P=1,θ=0,则在L需求水平时,水务企业的利润π=R-bQ-rK=1×0.75-(1×0.75)-1=-1;政府管理者的效用w=U+θπ=3×0.75-0.75+0=1.5。在H需求水平时,水务企业的利润π=1-1-1=-1,政府管理者的效用W=3×1-1=2。如果政府管理者仅关心企业盈利,θ=1,选择价格等于消费者最高心理价位3,这时由于消费者剩余等于零,则在L需求水平时,水务企业的利润π=3×0.75-(1×0.75)-1=0.5;政府管理者的效用W=0.5。在H需求水平时,水务企业的利润π=3×1-(1×1)-1=1,政府管理者的效用W=1。效用采用行列式表示,括号前面的数字表示水务企业的效用或利润,后面的数字是政府管理者的效用,其中ε是一个正数,代表着水务企业的盈余,这是保证水务设施能够得以投资建设的条件。

利用以上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可以得出结论:政府在确定城市水价时,既要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又要使私人资本的投入获得达到资源机会成本的回报。

2可交易水权的经济分析

2.1可交易水权的界定

在经济学界通说认为,可交易水权是产权的一种,是实现水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说,水权的界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水权必须有明确的定义。虽然在理论分析上水权的定义是明确的,它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如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配水量权、让渡权、交易权等,但是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水权具有排他性。这里所说的排他性水权不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也不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而是指水资源的配水量权。由于水资源具有各种不同用价值,例如灌溉使用权和水力发电权使用之间相互并不排斥。所以排他性水权的建立只能从配水量权想办法。配水量权是指已经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的经济主体在一定时间和地点使用水资源数量的权利,显然,配水量权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了。

第三,配水量权在法律上应该是可转让和可交易的。配水量权的建立和界定克服了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局限性,使水权具有了排他性和可分割性,为水资源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是如果配水量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交易的,那么通过市场机制对水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仍然是无法实现的。

2.2交易成本分析

一般来说,水资源的排他性成本较高,但是随着水资源短缺程度增加,水的稀缺性和价值提高,从而极大提高了水权的收益并足以抵消配水量权的建立成本。当人们积极地运用水权时,会发生确定性成本。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市场进行水权交易时,会产生交易成本;另一个方面人们通过组织将他们的水权结合起来进行运用时,则产生组织运行的内部成本。而实施成本是针对用水户和企业而言的,当他们服从政府部门法律、政策时就发生这类成本。

3政府行政管理与水市场制度的构建

前面两个部分分别从城市水资源的定价和水权的界定加以分析,进而从水价格和水权利两个方面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上的保障。然而,完整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政府的行政管理。同农业灌溉用水在经济属性上不同,城市供水是俱乐部产品。因此,在用水户组织制度上侧重的是政府的管制。

在我国城市水市场上,国家、部门、单位和居民户是水市场的主体;交易对象是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交易的方式是国家作为水权的终极所有者,把一定数量的水权出让给用水户,用水户按照最大化原则对水权的使用作出决策,一是自留自用,二是把水权再次转让给他人。国家设立必要的行政部门对水权转让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水市场的组织和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城市污水处理和两个方面。下面将以武汉市为例进行分析。

3.1城市水资源管理一体化进程

在武汉市水市场上虽然不乏各种组织机构和管理委员会,但是部门单列、地区分割的管理体制,人为地将水资源这一统一的整体分开,使防洪减灾、防治水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工作难以统一考虑,统筹兼顾。造成“多龙管水”,利益均沾,权责不分,责任推诿的现象;缺乏一个统一、权威、协调、高效的职能部门真正对城市水问题负责,难以解决水权配置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问题。

3.2城市污水处理

武汉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问题就是水质性缺水。2003年对33个功能区其中21个功能区实施的水质监测显示:5个功能区现状水质优于水质管理目标,占监测功能区数的25%;8个功能区现状水质达水质管理目标,占监测功能区数的40%;7个功能区现状水质劣于水质管理目标,占监测功能区数的35%。如何加强截污工程和增强污水处理能力,将成为武汉市政府水资源管理的重中之重。

4政策及建议

(1)进一步理顺城市水资源管理体制,实现水资源的一体化管理。

针对现行的管理体制,城市水务局可以采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形式参与城市水务集团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对公司和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拥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可以保证水务局对城市水资源的权属管理。这不仅可以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运行费用,又使企业能运用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有效的盘活水资源。

(2)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价,实现城市水资源级差水价机制。

城市政府针对具体的存量水资源考虑到城市产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同,而分行业,分用途所制订的区别价格,对于那些用水量大、排污严重、单位GDP耗水量大的产业,要通过制定高价的策略来限制其对水资源的利用,促进其节水积极性的提高;对那些被鼓励发展的行业,则要以较低的水价来进行激励;至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也必须在保证其基本用水的前提下,对超额用水用限制高价的方式来进行控制和管理,改革不合理水价,建立供水的全成本核算体系,把水资源费、取水费、上水处理费、输水费、排水费、污水处理费、供需制约关系等统筹考虑,做出合理科学量化,通过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的供需行为。

(3)采取措施,有条件的实现水权贸易,逐步建立水权市场体系。

水权贸易是指水资源使用权通过谈判、拍卖、协调等机制进行的转移行为。在水资源时间、空间分布不均匀,城乡配置不合理的前提下,通过进行水权贸易,能够有效的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促进城市经济的迅速增长。一个城市在获得水的使用权后,在水资源使用尚有剩余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水权市场进行水权贸易,这能够为其他缺水城市提供一定量的水资源,比如在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的上下游城市间,由于各自水权已得到界定,所以可通过水权贸易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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