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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6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7 手机浏览

土地流转篇1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042-02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的发展主要依靠个体、分散的小农经营形式来进行,但是分散、孤立的小规模的个体经营无法利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装备以及经营机制来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主要是通过规模效益来提高生产效率,当前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只有通过土地流转才可能实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及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引力逐渐加大,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特别是青年劳动力开始向城市与城镇转移,留守农村的主要是老、弱、妇、幼,这些留守人群无力以及基于机会成本的比较不愿对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各地均出现土地流转的现象。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根据一些专家学者的调查研究,各省市均存在土地流转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促进和规范土地流转的政策,当前,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转包,主要是承包农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根据协议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者。二是出租。通过收取一定的租金将土地出租给其他承租人。三是换。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土地耕种,对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转让。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或无偿的转给其他人。五是股份合作。农地承包方自愿联合起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全部或部分放弃土地经营,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专业的土地经营者统一支配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分享土地股权收益。六是其他形式。除以上几种形式以外的农地流转形式,例如,土地信托以及土地季节性流转。

土地流转一方面盘活了存量土地,使稀缺的耕地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同时又促进了土地的集约经营,使土地的规模效益得以发挥出来,使农地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土地流转在现实的运转过程中,流转形式不仅呈现多元化趋势,流转方式也开始逐渐规范化,农户在流转过程中,普遍通过书面承包协议来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后耕地性质发生变化

一些土地流转后,承包经营土地的农业公司以及种粮大户,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将流转后的土地不再种植粮食,而是改种其他经济作物或者是进行其他非农性质的使用。一些土地流转的需求方为了短期内提高收入,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不对耕地进行轮作、休耕等保护性使用,使耕地的肥力下降。一些有实力、有背景的公司甚至将流转后的土地搞所谓的农业特色旅游以及变相的房地产开发。土地流转后,农村耕地的粮食种植性质以及非农用途的改变,将会逐渐减少粮食的耕种面积,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年份,农民的粮食供应将会出现困难,并且,由于粮食种植面积的下降以及耕地非农用途的使用,对农民的雇佣将会减少,严重影响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对农民的权益造成损害。

2.农民的土地流转权益受到损害

农民通过让渡土地承包使用权而取得的各种收益就是土地流转权益。土地流转一般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收益主要根据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来确定。农民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既可能高于自己的种粮收入,也可能低于自己的种粮收入,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是按照市场价格获得土地流转的对价,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即可确认获得公平保证。但是,在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均衡价格无从知晓,一些大的农业公司以及种粮大户对于市场信息的获得充分性要远大于一般农户,这些农业公司以及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交易过程中占据明显的主动地位,他们往往压低土地流转交易价格,诱使农民低价转让土地。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的转包费和租金甚至不到100元,有些地区甚至出现农民为了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耕地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情况。有些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村组织,还擅自违规截流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这些都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权益造成了损害。

3.农民土地流转的长期利益诉求受到忽略

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是否能够公平合理的享有土地流转的收益,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是实现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的基础和前提。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本,农民的就业、养老、医疗的实现主要依靠土地来实现。农民的土地流转主要是获得短期的较少的收益补偿,收益形式主要是租金收入,很少能够通过土地流转参与企业经营或者获得企业长期利益分享的机会,农民土地收益的长期性受到忽视。

三、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对策

土地流转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改变当前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撂荒、粗放经营使用效率低下的主要途径。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果忽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会极大地挫伤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推进土地流转的规范、健康、有序的进行,就要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严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制定和完善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和法规

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有效保护的核心是法制建设。我国关于土地权属的主要法律有《宪法》《物权法》等,在我国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土地承包、流转的相关政策。虽然这些政策法规建立了农村土地权利关系,但是,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在现实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城市扩张背景下的土地强行征用,使农民的土地权益享有成为幻想。特别是国家关于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造成土地一级市场的转让收益仅仅是政府享有,农民不能合法的开发自己的土地来获得相应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4年10月2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12年,中国共产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到“集体收益分配权”,并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两类用益物权并称,予以中央政府的政策强调以及进一步保护我国农民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能。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但是,目前关于土地的立法以及政策性规定,在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确立上还没有形成突破,而所有权是农民享有一切权益的基础和源泉。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本、农业经济的基础,农民享有充分的土地权益是维护农村以及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前提。目前,关于土地征用后的补偿缺少细化的规定,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补偿法》,依法、合理、规范补偿征地农民的权益损失,

(二)培育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发展

土地流转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需要一个规范、具体、明确的土地流转程序。当前的土地流转主要是转让个体与承包个体私下通过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合同完成。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合同条款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不明确,合同一般不会经过公证,一旦发生纠纷,农民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由于土地流转的信息不对称,农民对于土地租赁方信息的获得仅仅依靠邻里、朋友、亲属之间的交流获得,对于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仅仅依靠自己的经验判断,由于农民的信息有限,在土地流转的谈判过程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农民的权益常常受到损害。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需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为土地流转的转让方以及租赁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农民通过这个平台可以获得关于土地流转的各项交易信息以及了解关于流转交易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极大地促进土地流转的公平交易,并且通过中介组织的专业化的服务,使土地流转工作依法、规范、有序的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高效运作、服务周全、管控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关键环节,农村的土地承载着太多的责任和功能,一旦失去土地,农民的生存将会面临极大的问题,农民很难在这种情况进行土地流转、放弃土地。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建立城乡统筹的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但是,由于区域性的平衡,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障标准还有较大的差距,农村医疗保障、生活保障水平距离现实以及农民的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合理划分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根据财力合理安排、筹划、有计划地推进和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逐步减弱和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农民和社会相关利益主体对土地自由流转的顾虑。

参考文献:

[1]杨志平,刘军,张为杰.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的考察、思考与政策选择――以辽宁省为例[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28-36.

土地流转篇2

[摘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是解放农村生产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一个有效方法,是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农业科技含量的有力手段,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有效措施。分析昌邑市龙池镇的土地流转的现状、土地流转取得的效果、土地流转动因、土地流转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土地流转的建议,可以为土地流转的推广提供借鉴。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动因;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2―0074―02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的使用在全国各地存在很多种情况,其中存在共性的一面,也存在地域上个性的一面,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不仅是三农问题需要解决的重点,也是国家农业发展的重要趋势,深入农村基层考察土地使用情况有利于了解我国现有城乡土地差别的根本原因,同时也为探讨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避免重复浪费而导致国家土地资源无形流失,帮助改善农村现有土地使用不规范的现状提供理论依据。

昌邑市龙池镇位于昌邑市的西北部,南北长24.4公里,东西宽9.6平方公里。全镇27个行政村,总人口23955人。龙池镇耕地面积5.9万亩,园地495亩,林地725亩,其他农业用地457亩。龙池镇土地流转总面积951亩,涉及430户农民。龙池镇27个村中,23个村人均土地面积小于3亩,全国平均水平约为3.89亩,世界人均水平是中国的3倍,只有两个村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没有一个村子达到世界人均水平,换算成人均耕地更是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龙池镇人均土地面积较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也相应的比较少,农村局部劳动力过剩,过剩的劳动力流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便自然而然了。

一、龙池镇土地流转取得的效果

1.提高土地利用率

龙池镇土地流转使全镇所有的农业用地都得到了利用,利用率达到100%。城市就业机会的增多吸引了镇里越来越多的人外出打工,导致留在村里的大部分是中老年年龄层的人和妇女。面对繁忙的农活时会出现劳动力不足的问题,这就造成了土地没有很好的耕种,甚至出现弃耕的现象。土地流转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土地流转将这部分土地转移到了拥有先进技术、生产具有规模化优势的种植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的手中,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2.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细碎分割的土地很难满足农民致富的需求,农民的“弃地出走”使土地可以向种植大户集中,这样通过土地流转使土地可以集中开发,规模经营的发展创造了规模效益。一些公司企业陆续在龙池镇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规模化经营,最突出的就是苗木的种植。果元村通过招商引资,一期流转土地300亩用于苗木种植,流转土地面积占全村耕地面积33%,全村150户村民中有80户流转了自家的耕地,这些原本规模较小的一块块土地通过流转有效的实现了大规模化,效益喜人。

3.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

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使一些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市场需要来调整自己的生产品种,规模的扩大使农户的选择面更广,发展效益增加。龙池镇北部地区的农户以前种植小麦和玉米,一季下来每亩收益600元左右,在土地流转的带动下,一些农户种植了棉花,每亩收益1000多元,收入取得了很大改善。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带动了土地租金的上涨,流出户也取得较好的租金收益。

二、土地流转动因分析

昌邑市龙池镇土地流转经历了从盲目自发流转向有序流转的转变。根本原因缘于生产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技术的提高,使劳动效率得以提升,这就导致农村劳动力过剩,此外,规模化、集约化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要求,〔1〕两方面的相互作用,土地流转便一步一步在龙池镇发展了起来。具体来说:

1.劳动力的结构变化

随着龙池镇建设步伐加快,二、三产业逐步发展,特别是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龙池镇农村大批劳动力相继转向非农产业,使得农村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变化。这个过程中呈现出一些特点:(1)劳动力资源结构相对合理,但出现了老龄化的趋势。(2)劳动力文化素质提升较大,但与现代化农业需求及新农村建设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仍有待提高。(3)总体就业率稳中有升,这与外出务工劳动力的增加是息息相关的。(4)从事第一产业人数减少,从事二、三产业人数逐渐增加。〔2〕

龙池镇农业种植大部分是以粮食作物为基础,农户每年除了照看粮食作物之外空余了大量的时间,为了充分利用农闲的时间,更多的人为了增加收入选择了“走出去”。一方面增加了收入,同时留下了大片疏于管理的土地,这为土地流转孕育了肥沃的土壤。

2.土地规模经营的要求

农村土地规模化是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对于机械化和科学技术的大规模推广阻力却很大,农地分割细碎,人多地少的矛盾凸显,农业的规模效应很难形成。所以,要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应适当进行规模经营。农村的土地是农业生产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和资源,农业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农村的土地规模经营。这就要求进行有效的土地流转,将生产要素有效结合,以最大发挥规模效应的比较优势。土地规模经营的要求是最近几年龙池镇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之一。

3.农业结构的调整

农业生产的周期长,面对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龙池镇主要种植的是粮食作物,比较收益低。拿种植面积最广的玉米和小麦来讲,亩产1000斤左右,按每斤1元的价格计算,平均每亩的产值是1000元,扣除成本后,每亩的利润大概在700元左右,这还是在比较理想的情况下。农民人均耕地少,规模狭小,生产趋同,粮食作物的收益低势必影响村民的生活,更多的村民尤其是年轻人会选择外出打工另谋出路,农业结构的调整已成为必然。为应对这种改变,龙池镇采取措施:一是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大力推广高产高效模式,二是以市场为导向,全面落实作物种植的调整,三是推广科技,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四是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农产品流通。

在一系列的举措下,龙池镇的经济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且产业结构的变化有越来越大的趋势,以龙池镇郭疃村为例,该村近年来由粮食作物种植逐渐转为棉花种植,在政策的惠及下,种植大户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土地流转面积稳步提升。

三、土地流转存在问题

1.流转模式单一

在调查发放的60份问卷中,有52%的调查农户愿意转出农地,其中有约58%的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愿意选择租赁的流转模式,约42%愿意采用转包模式。一方面可见农户的转出意愿强烈,另一方面可见农户在农地流转主要处于自发状态,采用的流转模式比较单一,多数不同区域未采取适合的流转方式以保障流转双方的权益,使农户失去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长效激励,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供应和需求动力。

2.流转数量少

龙池镇各种作物常年播种面积57987亩,共流转土地面积951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64%,土地流转率很低。对M镇流转的土地面积进行统计分析,面积在0-5亩的流转土地在90%以上。80%以上农户流只流转自家小部分耕地,保留大部分耕地。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土地作为广大农民的衣食之本,具有保障功能,正是农民这种恋土情节使农民不敢将大部分土地用来流转。

3.缺乏科学合理的流转价格指导体系

本次调查为消除被调查者对个人经济隐私的顾虑,在提问中只是问“如果有人愿意转出/入土地,您估计每亩土地的比较合理的转出/入费是多少?”。调查发现,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估计最低转出地租为300元,最高地租为650元,估计转入的最低地租为250元,最高地租为600元;不愿意转出农户估计的转出最低地租为400元,最高地租为800元,转入的最低地租为250元,最高地租为500元。

调查发现,从事种植项目的业主最低转入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400元;从事养殖项目的业主最低转入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50元;从事种植项目转入均价为500元,从事养殖项目的业主转入均价为400元。目前龙池镇转入农地流转的业主的流转价格差距较大,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区域指导性流转价格体系。

4.农户文化素质偏低,土地经营管理手段落后

农产品生产是个高风险的行业,这就要求业主经营必须具备较高的生产技术和经营水平,及时的获取和分析市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避免各种市场危机。

本次调查发现土地经营者整体学历不高,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其经营和管理水平受到很大限制。本次被调查的经营者全部是较原始的家庭种植模式,只由本家庭人员进行管理,很少雇佣其他人,主要是短工的雇佣。

四、对策建议

1.丰富流转方式,引导农地流转

欲改变龙池镇农地流转模式较单一的现状,需要进一步丰富农地流转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流转模式:一是专业合作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村的种植大户扶持起来,组成专业合作组织,增强组织的竞争力,扩大对土地流转的有效需求。二是入股分红制,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和劳动力作价入股的形式,兴办农场或农业企业;三是联营制,以“公司+农户”的形式实行松散型的联合经营,土地原承包关系不变,种植项目由业主确定,并为农户提供种子和技术,实行分散经营,公司按保护价收购产品。

2.建立农地流转价格体系,促进农地流转

丰富租金类型、租金支付方式和途径。综合考虑区域土地的位置、土地类型、等级和面积等方面的因素制订一套农地流转基准指导价格体系。

3.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首先将大力发展特色效益农业为突破口,增加业主的项目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其次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农产品加工和营销龙头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联合机制,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第三鼓励农民“二次创业”,重点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第四组织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让农民外出有一技在身,实现高素质劳动力的转移。

4.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地保障功能

建立以农民家庭自筹为主,国家、集体、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公司保障为辅助的保障体系。其资金来源于国家、集体、个人、专业合作社等,也可以尝试由业主把一部分租金或转包费替转出方缴纳社保资金。另外,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工住房供给、子女进城上学等政策保障措施,消除农民进城的体制障碍,真正为农民解除放弃承包地的后顾之忧,实现农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参考文献〕

〔1〕夏庆利,易法海.我国农业集约化规模经营的瓶颈、根源及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6,(04).

〔2〕张伟东,李临颖.从农业普查看贵得县农村劳动力结构变化〔J〕.青海统计,2009,(04).

土地流转篇3

农村土地的三权指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的特有属性,以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和三权分离的视角分析土地流转是建立土地流转模式的基础。

(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与之相对应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法律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从而保护所有权的归属,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本身具有一般的产权性的同时存在特殊性,法律限定土地公有,农民集体在对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或消费性使用时,不得进行土地买卖,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责任财产,不能以土地所有权承担民事责任,由此限定了土地的所有权。

(二)农村土地的承包权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与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了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成为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制度。1993年4月,八届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修正,将“家庭承包经营”明确写入《宪法》,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合法性。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10],并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但同时也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不能将所有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任何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并非承包权,而是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后的经营权,承包关系本身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一定的约束力,《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及承包权也没有改变。

(三)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承包法》及2005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土地的农户,客体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个承包经营权实质是农户对所在集体的土地承包后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并非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更谈不上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最初属于农户,即农村土地的承包方,这是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确立的,是承包权所引致的经营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方流转至其他组织或个人,形成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是农村土地的生产和经营权利,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买卖,而土地所有权上的其他权利可以作为责任财产,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承包方通过承包农村土地,依法取得的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因而,土地经营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移转性、可分性等产权的一般性质。所谓独占性,是指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独立享有依法使用、收益权利;所谓排他性,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妨害承包方依法享有和行使土地的经营权,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移转性,是指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在市场上自由流转,以更好地实现其价值;所谓可分性,是指土地经营权是由多种权能构成的权利集,包括经营自、耕作权、流转权、收益权等,其中流转权包含转包权、租赁权、转让权、互换权、入股权等[13]。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承包权分离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流动的经营权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关键因素。

二、基于三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分析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指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基本用途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由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户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经营组织的过程。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形式,能够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与生产要素紧密结合,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土地承包方,客体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经济组织,流转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流转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协商。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是优化农村土地的资源配置,实现农村土地产值最大化。

(二)三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的客体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但由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移性来看,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及承包权关系密切,而农村土地经营权也是由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而来。以农村土地承包方为纽带,可将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分为农村土地的承包和农村土地的流转两个过程,见图1。1.农村土地的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的客体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及经营权,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农户。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当农户不愿再承包土地时,须将承包权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组织再发包给其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此限定了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承包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向县级政府登记备案,确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并明确承包客体。承包过程完成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并没有发生改变;农户得到了该片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而承包权利和经营权利是有区别的,农户在使用该片土地时既承担土地的承包权利,也承担土地的经营权利,而两者的有效区分是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的基础。2.农村土地的流转在农户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后,可将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流转的客体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确立流转关系及明确土地流转的经营权,并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发包方备案登记,完成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这个经营权最初是由土地承包合同确立给土地承包方的,再由流转合同转移给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具有前后一致性;而由承包合同确立给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变化和转移,依然属于农村土地的承包方。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但这和承包方将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方,再由发包方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土地经营权的正常流转,土地的承包权依然属于承包方;后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变更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有农户即失去了土地的承包权,同时也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新的农户获得了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

三、基于三权分离的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流转前经过确权,才能保证流转土地的权属清晰,权利明确。农村土地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农村土地确权。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01年国土资源部了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确权工作一直是难题,笔者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对确权的“权”理解不够清晰,由此造成对确权工作认识不足;二是农村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确权依据多样,难以统一标准。以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离视角来看,农村土地确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确权,承包权确权和经营权确权。

(一)所有权确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指对土地位置、界址(包括拐点、权属界线、界标)、权属性质的认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隶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任何一块流转的土地首先要保证其所有权隶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必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配合。经过确权后,由确权部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一般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确权依据①:(1)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2)根据《农村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3)由于村的合并、分割,开发、征地、建设等各种原因进行的土地调整,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4)能够出示文件、协议、法院裁决书等依法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承包权确权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所有土地承包给农户后,农户就成为该块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主体,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利。在承包方将所承包土地流转前,土地的所有者应配合县级政府的农村土地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流转土地的承包权进行确认,对该块土地的位置、界址(包括拐点、权属界线、界标)、权属性质、土地权利人或土地使用者及其身份进行认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并注册登记,向县级农村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主要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可进行多种不同的确权方式,如根据已有的确权资料(登记资料、协议书等)确权,以多方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权,以土地承包人与土地临界各户现场协商指认的方式确权等。

土地流转篇4

这位朋友的观点也许不无道理,但我更关注政策的可操作性,心中喜忧参半。中国历代王朝的更迭史,其实也是土地制度的变迁史。之所以失败,与未能及时实现“平均地权”的承诺有直接关系;而共产党得天下,很大程度上在于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自1949年迄今,土地与资本一直是影响中国经济结构及走向的两大变数。

从分田起,从个体耕作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土地权利在8年间经历了一系列激变,与之同步的则是“对资改造”。土地、资本所有制度的激变,都是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旗号下进行的。变更生产关系的目的是要解放生产力。将土地从个人私有变为“一大二公”的制,从理论上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便于机械化耕作和兴修水利,提高农业产值。但脱离实际必然事与愿违,“一大二公”的结果是“规模不经济”,制度成了生产力的桎梏,但最高领导人死要面子,不仅造成惨烈的3年,更使中国农民长期在贫困中挣扎,“共同富裕”成了画饼。

化折腾了20年后,才以“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式,使农村有了50年的休养生息。时至今日,农村土地资源已成为改革开放迄今的最后一块处女地。所谓“集体所有”,在法律上至今仍是个模糊概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膨胀的资本早就开始蚕食农村土地这块不明的大蛋糕。土地买卖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在开发商、政府和乡镇干部组成的利益共同体面前,农民是最容易宰割的弱势群体。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相当于增加了宰割的难度,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农民权益,而要确保这一政策的实施,亟需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化管理。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当局与中央博弈多年,堪称经验老到,自然不会拱手让利;而土地流转政策的出台,也有利于资本出手兼并土地或变相开发,从9月30日迄今的一个多月间,各种以“土地流转”名义出现的土政策及开发、置换、拍卖等纷纷抢滩,新的“圈地运动”暗潮汹涌,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政策,要到年底前才出台。

土地流转篇5

为了进一步优化整合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提升统筹城乡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的施行,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家一户的小田块耕作已经难以适应农业发展的新需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流转,进一步激活土地生产要素,可以有效解决耕地分割零散、规模过小、效益偏低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土地、技术、资金、劳动力等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实现农业生产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的必然要求。

(二)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举措。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当集中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打破一家一户封闭式的经营格局,有效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和农业经营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同时,让农民通过经营土地,从土地流转中得到租金、转包费或入股分红等相对高于单纯耕种获得的收入,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强化农业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效益,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进一步拓宽农民群众致富增收的渠道,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

(三)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加快新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现实需要。《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批准实施,使我区成为泾渭新区建设的核心板块,也成为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重点区域。独特的区位优势决定我区必须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以服务国际化大都市为方向,加快发展都市农业,着力打造精品农业和都市农业示范区。随着新区建设的实质性推进,全区农村将成为项目建设的主战场,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将不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殖小区对土地的需求日趋强烈。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新区开发建设提供充裕的土地资源,成为当前我区构建国际化大都市、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迫切需要。

二、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未来大西安现代化新区”和“都市精品农业示范区”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农业产业规划为龙头,以现代都市农业项目招商为抓手,以优化资源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民增收为方向,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集体运作、市场调节、保障配套、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机制,促进农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二)目标任务: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体系健全、流转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基本建立服务功能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三个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任何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在农户自愿前提下进行,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享有全部流转收益。

3、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经营制度的深刻变革。各级党委、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政策激励、管理服务进行引导推进,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培育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

4、坚持循序渐进、分类指导。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对于尚不具备流转条件的区域,不可运用行政手段,违背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对已具备流转条件的地区要采用流转双方易于接受的流转方式,做到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有序推进,使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有序进行。

5、坚持集约经营、规模发展。要实行连片集中布局、区域特色种养、专业化生产,加大农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用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带动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要立足区域特色优势,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加快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在动力。要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提高农业经济效益,逐步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长效机制。

三、鼓励多种形式、多种主体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鼓励农户依法采取多种形式流转。引导农户采取出租、转包、转让、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在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后可以流转。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转让。即农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或以外的农户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

2、互换。即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之间为各自需要,互相交换其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3、转包。即农户将承包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条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农户,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4、出租。即农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

5、入股。即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形式,参与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农业开发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由农户自主选择,农户可自行流转,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要坚决制止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采取低价租回土地,高价对外发包,中间盘剥农民利益的任何流转形式和做法。

(二)鼓励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流转。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龙头企业、农技推广机构等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按照“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模式,投资现代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创办农业产业基地和专业小区,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鼓励有技术优势、良好信誉的专业户和农技人员领办、创办农业规模经营组织。鼓励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进入农业规模经营,鼓励城镇干部职工以适当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农业规模经营,享有与本地经营者同等待遇。引导农民工带资金带技术回乡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鼓励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了新的联合,保障了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经营转变过程中农民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出现的一种新形式,应大力提倡。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四、依法促进和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开展

在依法明确土地权属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具体条件自愿进行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指导和服务。

(二)签订流转合同。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向流转双方提供统一规定的合法文本格式,指导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双方可以到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三)登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底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四)资料归档。各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土地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镇一柜”的土地流转台帐制度和信息资源库。区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各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支持引导

(一)理顺承包关系。继续做好二轮农村土地延包后续收尾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搞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做到承包地块确权、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三到户”,依法保障农民对家庭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要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凡流转手续不全的,要按规范要求尽快补全;凡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

(二)搭建服务平台。以区、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为依托,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中介、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矛盾仲裁等服务,不断建立健全市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由区农林畜牧局牵头,区信息化办公室配合,在区、镇政府网站设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专栏,及时土地流转、农业招商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有关政策措施,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进入有序、公开、快捷的轨道。

(三)强化资金扶持。制定出台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政策,区财政建立专项预算,对流转土地发展杂果栽植、设施农业分别给予每亩100-6000元的补贴;对发展肉鸡养殖给予最低5万元的补贴。同时对土地规模流转成效显著、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上的的镇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奖励。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安排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帮助解决规模经营的资金需要,并允许规模经营整体以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四)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放手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构建多渠道、多层次、一体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有机结合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用地单位安置等方式,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将失地农民纳入政府的就业规划,把各种形式增加的就业机会,无区别地向失地农民开放。对于失地农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要实施政府救助。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农村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为土地流转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五)依法调处土地流转纠纷。区、镇两级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农林、水利、司法、、国土等部门组成,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区农业部门,成员由机关相应的人员和聘请律师组成,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因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区级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扎实加以推进。区委、区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农工部,区农林畜牧局负责具体实施。各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协调配合各方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确保全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序开展。

土地流转篇6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研究;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3-0181-01

农村地区的土地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管理,农户通过合法的渠道在保留承包权的情况下将经营权转让出去就属于土地的流转,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现象的发生是在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产生的,土地流转的推广能够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中化的经营管理,通过土地经营权利的转换,能够实现土地价值的增长以及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机制类型

在农村的土地流转中,土地的所有制根本不能发生改变,要始终维护农民的承包权益,这是土地流转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农户自发性的土地流转行为主要包括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形式,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农户占据主体地位,其中转包的方式最为常见,农户将承包权下的土地转让给其他人,通过收取转包费的形式来完成土地流转。反租倒包的土地流转形式属于一种集体性的流转行为,主要是由村委会带头将土地进行集中管理,支付一定的租金,称为反租,土地由村集体进行管理,然后将土地的使用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主要承包给一些农业相关的大型企业或者经营大户,这种方式就是反租倒包里的倒包。农村合作社的建立也是土地流转中的模式之一,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集中土地、建设农业合作队伍来实现的,农民在农村合作社中投入资金入股,获得土地的管理经营权利,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的形式进行统一管理。此外农村土地流转还包含股田制、集体租赁承包等多种模式。

二、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流转操作机制的问题

在当前的土地流转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问题,造成了操作机制的不健全,阻碍了土地流转的正常运行。比如在承包权的转让中经常会出现因为合同签订不规范而发生的纠纷问题,合同内容经常会发生条款规定不全的现象,流转步骤程序的不规范以及流转项目的监管不严等都会造成操作机制的缺陷,从而发生土地流转中的矛盾的激增。有的土地流转双方在进行权利的转换时并没有签订有效的合约或者合约内容有漏洞,这样就存在一方毁约的风险,有的集体式的流转模式,村组织或者合作社并没有得到农户的同意就擅自对土地进行支配,也有的土地承包方在未得到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就将土地变为非农用地,更为严重的是将土地用于房地产的开发,严重损坏了农民的利益也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

2、农村土地流转操市场机制以及风险控制机制的问题

我国农村逐步建立了诸如土地银行等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旨在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但是,全国仅有一小部分地区注重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创新和建立,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1]。这种经营市场流转组织的缺乏会直接阻碍土地转让承包价格评判组织的产生、发展,有的地区虽然存在中介性质的土地流转组织,但是具体的流转信息并不能够及时的进行扩散和传播,阻碍了信息的流通,缺少了市场规则因素的推动约束,土地流转的形式以及具体操作存在比较混乱的管理状态,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化的流转机制。另外,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机制也存在不健全的问题,这种情况容易造成以租代征、农转非等现象的产生,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违背了其自身的运行宗旨,是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容易降低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兴趣,这种缺乏保障的土地流转加大了风险的发生概率,进一步阻碍了土地流转机制的发展。

三、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改善策略研究

1、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操作机制的规范化

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经营站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2]。有的农民对相关的流转制度并不是很熟悉,服务中心的建立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制度条例上的一些疑惑,农户有了可以咨询的场所,同时农村土地流转也得到了有效的监督管理。另外,土地流转在办理的时候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程序步骤,首先是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申请,村中的服务站需要回报上级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同时将收集到的信息公布到网络,通过服务中心这一平台进行土地流转双方的合作商议,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协议,在合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与职责,土地流转所属的服务中心需要不定期的对协议进行审查、监督,协议签订之后需要在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形式。

2、加强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与保障措施的建设

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加快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步伐,培育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由该组织从事土地信息收集、整理、广告、政策咨询、信用担保等工作[3]。建立相关的机构,将农村地区想要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已经无力经营土地的农户的土地进行集中管理登记,代替农户进行土地的出租或者转包等,相当于一个第三方的中介机构,不过这一机构最终还是服务于农户,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土地流转的责任工作,有利于对农村土地进行集中管理。土地流转保障措施的完善应该着力加强农民的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提高农民就业的市场竞争力,建立相应的农民工教育培训制度,循序渐进的加强农民的市场意识,同时也应该将农村与城镇之间的户籍制度的差异不断淡化,加强农村地区儿童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待遇力度,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快城镇化的进程。

结束语

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研究是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关键问题,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是现代农村建设发展的内在需求,土地流转机制的改革也能够从多个侧面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对当前土地流转机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研究解决,规范土地流转的制度保障,实现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建立服务中介机构,从而推动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陈志宇.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2,05:3058-3059+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