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经济论文(6篇)
消费经济论文篇1
关键词:经济增长能源消费结构因果关系动态冲击
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1978年的5.7亿吨标煤上升到2010年的32.5亿吨标煤,33年增长了5.7倍,年均增长8.1%。1992年,我国成为能源净进口国,能源消费量开始高于能源产量,基于此,本文对能源消费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尝试性的深度剖析,以期通过分解能源消费结构来研究其对经济增长的重度影响。在这种背景下研究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结构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我国能源发展战略政策的制定,确保我国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
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外学者开始普遍采用协整和Granger因果关系理论分析方法进行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1978年,Kraft在对能源经济的研究中首次发现了美国GNP对能源消费的因果关系。随后韩国、新加坡、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也开始对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研究。Yu和Choi对韩国GDP和能源消费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双向的因果关系;Glasure和Leep研究了新加坡的能源消费对GDP的单向因果关系;Asafu-Adjayer针对菲律宾和泰国两个国家进行研究,最终发现了这两个国家能源消费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有双向因果关系。
我国从2004年开始对两者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但是应用协整理论和Granger因果关系方法研究两者之间关系的成果较少,而且结论不太一致。马超群等(2004)运用协整理论研究了我国从1954-2003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与能源消费总量及能源消费结构(包括煤、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等)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但这种协整关系与能源的种类有关,其中GDP分别与能源总消费、煤炭消费总量之间有长期协整关系,但与石油、天然气和水电之间没有这种协整关系。贲兴振等(2005)检验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以及各构成部分的消费量和GDP之间的关系,实证表明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与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能源消费促进经济增长,但需要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
王风云等(2008)运用Granger非因果关系检验、协整检验分析和误差修正模型分析,研究了1978-2000年的我国实际GDP与能源消费总量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即这些年间我国能源消费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存在着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但是不存在协整关系。王昱(2009)构建了能源消费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的误差修正模型,并测算了能源与经济增长在外部因素冲击下的动态响应函数。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基本研究方法比较单一,具体到各能源消费结构的研究还不充分,并且由于数据处理不当和没有严格遵守“协整理论”应用的前提条件等原因,导致研究结论不够一致。本文重点对我国能源消费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研究,并试图揭示这两者之间的动态关系,以期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实证分析
本文运用协整理论、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和误差修正模型来研究我国能源消费和经济增长的长期均衡关系以及动态调整关系,两个理论的前提都是要求数据是平稳的。协整理论反映的是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长期的稳定关系,回归所得的残差序列因为不能被自变量所解释,因此是平稳的,从而确定两者之间的协整关系。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考察两个平稳的自变量、因变量序列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原理是根据如果自变量的过去值对因变量的预测有帮助,则说明自变量是因变量的Granger原因,反之也成立。
(一)变量、数据与模型
本文选取年度GDP作为因变量,样本区间为1978-2011年的实际GDP数据(1978=100),并对实际GDP数据取对数(InGDP),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1》。选取四种主要的能源(煤炭、电力、天然气、石油)作为代表能源消费情况的自变量,数据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2011》、《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公布的年度煤炭(COAL)、电力(主要是水电)(ELEC)、天然气(GAS)、石油(OIL)消费量,并对这些消费量取对数。
(二)单位根检验
由于本文使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时间序列数据一般都是非平稳的,此时如果直接利用非平稳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会产生严重的错误。为了避免出现伪回归现象,进行回归分析之前首先必须进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应用扩展的Dickey-Fuller(ADF)检验,运用Eviews6.0软件对上述变量进行了平稳性检验,检验结果显示lnOIL为平稳序列,其它变量的水平序列都是非平稳的,但是经过一阶差分后均可以变为平稳序列,即InGDP、InCOAL、In.ELEC、InGAS为一阶单整序列,使用一阶差分后的变量构建模型。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能够确定能源消费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方向。运用Eviews6.0软件得出检验结果:整体上看,当显著性水平为8%时,能源消费和经济增长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不是双向的因果关系,而是能源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单向影响,这也验证了我国能源拉动型经济的增长模式;从能源消费结构来看,存在国民生产总值(GDP)分别与煤炭和石油消费的单向因果关系,以及电力消费与GDP的单向因果关系,但是有的能源与GDP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天然气消费与GDP之间,进一步说明了能源消费结构的不平衡使得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因果关系的结论不一致性,因此我国应该平衡能源消费结构,以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
(四)协整关系检验
本文以国民生产总值(GDP)为因变量,四种主要的能源(煤炭、电力、天然气、石油)的消费量作为自变量,通过E-G两步法进行协整关系研究。最终协整检验的结果表明,我国GDP与四种能源消费量之间尽管短期内有波动,但长期上存在均衡关系,总体来看,GDP每增长1个单位,能源消费增长0.5571个单位,能源消费弹性相对比较高,分别来看,除天然气消费外系数符号都为正,说明煤炭、电力、石油这三种能源消费对GDP有正向的促进关系,与经济理论和现实相符。同时,检验结果还显示,煤炭、水电和石油消费每增加1%,我国GDP分别增加2.23%、0.81%和0.7349%,但是天然气系数符号都为负,天然气消费增加l%,GDP减少1.23%,说明了该种能源消费对GDP影响不显著,究其原因,可能是天然气是一种比较清洁的能源,它的消费占总能源消费的比重偏小,在发展阶段,资金投入较多,但还未收到明显的成效,因此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偏小,同时说明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模型的拟合优度比较高,都在90%以上,说明计量经济模型拟合效果比较好。
(五)误差修正模型
如果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则这些变量之间必然存在有误差修正模型(ECM)表达式,反之也成立。一般的计量分析方法都是在检验数据的平稳性后建立协整分析模型,如果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再利用误差修正模型进一步分析变量间的短期动态调整关系。其中误差修正项的系数反映了一种调整速度,是指当变量之间的均衡关系偏离长期均衡状态时,将其调整到均衡状态的调整速度,一般都为负值,系数的绝对值越大,说明调整速度越快。误差修正模型的结果表明,能源消费是GDP短期波动的决定因素,误差修正系数为-0.39,并在5%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表明通过能源消费平均每年GDP对上年GDP偏离长期均衡水平的短期调整幅度为39%,同时说明了我国GDP能源消费之间存在双向影响关系。
(六)VAR模型
本文不考虑其他外生变量影响,可以将模型设定为:
yt=A1yt-1+…Apyt-p+εt(t=1,2,3…)(1)
其中yt是五维内生变量向量,即yt=(DInGDP,DInCOAL,DlnELEC,DlnGAS,DInOIL)T。通过信息准则(AIC、LR、HQ等)来确定滞后阶数P,最终得出结果p=1,可以建立VAR(1)模型,并估计了模型参数,验证了模型的稳定性高,且拟合优度为96.7%,也较高,说明该模型能较好地反映现实的状况。
结论及建议
能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全球能源却在与日剧减,因此正确剖析能源消费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非常关键,基于此,本文对能源消费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尝试性的深度剖析,以期通过分解能源消费结构来研究其对经济增长的重度影响。本文利用1978-2011年数据,通过单位根检验验证数据的平稳性之后,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验证了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然后进行协整关系检验,构建误差修正模型和向量自回归模型,分析了我国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动态关系。最后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一定的能源消费支持度是可以积极地拉动经济的快速而稳定增长,部分能源消费支持则正好相反,而另外一部分能源消费支持度是可以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对经济增长产生促进作用的积极影响。比如由于天然气消费占总能源消费的比重偏小,天然气消费对经济增长作用存在波动,但影响不大,说明我国天然气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还有很大的潜力;石油消费对经济具有正向影响,但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因此,针对本文的研究结果提出以下建议:首先,从国内来看,我国应该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GDP能源的耗费量,优化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发展天然气、水电、太阳能等新能源,提高能源优化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其次,从国际上看,调整贸易结构,通过限制产能,使国内高污染行业以及产能过剩企业减少产量,在保证国内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出口,从而避免存留在国内的能源消费和污染排放;增大进口,特别是初级产品(比如成品油、钢材等)以及“两高一资”产品的进口,更多地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产品,由以出口为导向的外贸策略转向靠进口替代和内需拉动来刺激经济的政策,减少相应产品出口。最后,政府需要不断调整和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以逐渐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如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鼓励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产品的出口,建立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等有效控制能源消费给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促进我国能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Kraft,J.,Kraft,A.TherelationshipbetweenenergyandGNP[J].JournalofEnergyDevelopment,1978(3)
2.韩智勇,魏一呜,焦建玲等.中国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协整性与因果关系分析[J].系统工程,2004,22(12)
3.CutlerJ.Cleveland,RobertCostanza.Char-lesA.S.Hall.RobertKaufmann,EnergyandtheU.S.Economy:ABiophysicalperspective[J].Science,1984(225)
4.Chang,B.L,Ijai,T.W.,AninvestingationforCointegrationandCausacitybetweenEnergyConsumptionandEconomicActivityinTaiwan[J].EnergyEconomics,1997(19)
5.Yu,E.S.H,Jin,J.C,CointegrationTestofenergyConsumption,Income,andEmployment[J].ResourcesandEnergy,1992(14)
6.林伯强.电力消费与中国经济增长:基于生产函数的研究[J].管理世界,2003
消费经济论文篇2
(一)农村生活能源结构不合理,新能源使用率低。
目前我国农村的生活能源消费结构矛盾突出,消费水平滞后,一些落后地区以薪柴、秸秆为主的能源消费方式对环境威胁较大,其他商品类的先进能源的使用情况却并不理想,比如煤气、天然气、电能、沼气等占据生活能源消费方式总比例只有34.5%左右。众所周知,以传统能源消费方式为主的生活方式对自然环境、大气环境带来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给农村居住环境带来较多的二氧化碳污染。
(二)能源利用率低,浪费问题严重。
由于农村的科技水平较为落后,对于传统能源方式的收集和使用率均不甚理想,比如多数家庭采用传统的炉具直接燃烧柴火或者秸秆,这就导致能源转换遗失率达到80%以上,并且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以及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对于秸秆使用后的残留物,很多农户也是采用就地焚烧、推入水中等方法处理,造成较严重碳排放,直接给居民的生活环境带来较严重的大气污染情况。
(三)生活用水浪费严重,污水排放随意。
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农村居民普遍缺乏基本的节约用水意识,粗放型用水方式导致水资源严重浪费。目前我国约有一亿农村人口存在用水困难问题,北方地区有80%左右的农村水资源短缺,南方地区则相对略低但依然有过一半的农村用水困难。同时,多数农村生活用水排污随意,有些直接排入河中,对水资源造成极大的污染。
2制约农村低碳消费推行的影响因素
根据有关学者的调研显示,影响我国农村低碳消费方式推广的主要因素有四个方面,分别是低碳消费意识薄弱、农民收入水平低、传统消费习惯的影响以及有效政府引导措施缺乏,其比例分别是24%、36%、30%、10%。
(一)低碳消费意识薄弱。
虽然现在国家加大对农村教育扶持,但是多数农村的居民特别是70年代前出生的农民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根本缺乏基本的环保意识,不了解自我消费方式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何种影响,在这部分农民心中最简单的消费观念就是:以最低的经济支出满足基本生活所需,像低碳消费这一概念很多农民没有听说过,更不要说落实该概念。据一项抽样调查,有将近70%的农民不能做到节约用水用电,有30%以上的村民分不清什么是低碳环保资源,有37.43%的村民认为农民缺乏低碳环保意识才是实现低碳生活以及消费的主要障碍。这个调查很明确的表现,农村居民的低碳意识相当薄弱,环保节能意识淡薄,要知道这种现象存在于我国多数农村中,已经成为阻碍低碳消费方式推广的最大阻力。
(二)传统消费习惯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秉持的是勤俭节约的消费习惯,不可否认勤俭节约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是从目前经济发展的需求来说,过度的强调节约不能有效地刺激消费,以及拉动农村内需增长。按照我国传统的消费观念来看,一方面有钱花到刀刃”上是固有的消费习惯,能不花则不花,这就导致消费需求不能够释放出来;另一方便,农村消费有很强的跟风行为,很多消费行为受周边影响严重,根本不考虑是否需求,过度将收入花费到不必须的支出上,从而影响到合理消费需求的释放,严重制约农村消费能力的提高。
(三)收入水平的制约。
人们普遍知道一个道理:消费水平的高低和收入水平的高低是成正比关系的,尤其是可支配收入对消费影响更为严重。目前我国农村收入增长缓慢,从而使得可支配收入水平不高,直接导致农村低碳消费水平不高、低碳消费发展缓慢。众所周知,一般低碳产品由于高技术含量、高成本的因素普遍售价较传统用品贵,因此只有当收入达到一定程度后,人们才会关注这类产品,从而考虑现有消费行为是否对环境、自然损害严重。有学者特别就收入水平和低碳消费观念之间关系做过研究,他将月收入分为四个阶段:800~2000元、2001~4000元、4001~6000元、6000元以上,根据不同阶段的收入其选择低碳产品的比率分别为14.5%、17.25%、23.3%以及41.7%。由此可以很明显看出,目前制约我国农村低碳消费方式推广的一大重要因素就是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缓慢,从而导致农民没有足够的经济收入来选择高层次、环保的消费方式。
(四)政府的有效引导措施缺乏。
在我国很多农村建设资金匮乏,对于新技术的推广重视程度也相对较低,很多村政府、乡镇政府没有给农村居民提供接触新技术、新能源的机会,缺乏正确的引导,直接导致农村居民不了解哪些资源是可持续利用资源、哪种消费方式可以为居住环境带来环保效果。现下,我国很多乡镇政府只是对沼气、太阳能的建设使用略有补贴,其他新能源的推广建设还缺乏较强的补贴性扶持,特别是一些新能源前期投入成本较高,政府不给予津贴农民根本没有资金来进行建设使用,从而影响到农村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3转变农村消费方式的对策及建议
(一)广泛宣传低碳消费理念,提高农民低碳意识。
影响制约我国农村低碳消费实施的最主要因素是农民基本低碳意识的缺乏,所以转变低碳消费方式的最关键行动就是加强对低碳消费理念的宣传。由于我国农村居民文化程度不高,对环境和自然的保护意识淡薄,导致农村生活居住环境不断恶化。因此,加强对农民思想的引导教育,让村民意识到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以及资源浪费行为对环境的危害性,逐步改善现有的消费方式,提高村民对新能源的使用,树立节约用水用能的意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引导农民自觉选择可持续使用的新能源,建立个人以及家庭的合理消费观念。
(二)政府加大对新能源资金扶持。
作为引导农民树立低碳环保意识,建立低碳消费方式的重要责任方,政府一方面需要加大对新能源项目的财政支持,不仅要给予使用新能源的农户以资金奖励,还要加大对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比如,研发兴建秸秆气化站、太阳能发电设施等项目;另一方便还要引导农民和农村企业应用新技术和新方法,加大环保新技术的推广实施;最后一方面,政府还可以建立专门的技术服务团队,推进农村环保技术指导与传播。比如利用农村广播站、农村青年合作社等媒介、合作机构对农民进行新技术培训,让广大农民了解到环保节能资源的好处,潜移默化地转变农民的消费方式。
(三)建立健全关于低碳消费的相关政策制度。
首先,为了加大农村能源供应,增加优质能源的有效供给和使用,国家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必要加强改善农村生活能源结构制度,增强配套基础服务体系的建立,发展完善农村的能源管理体系,形成以政府为导向,市场为支撑,农民参与为主体的长期有效发展机制,促进更多的农民对机制进行监督。其次,政府可以多提供一些财政补贴、减免税费以及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民选择低碳产品,进行低碳生产模式建设,慢慢调整农民的消费方式,实现低碳消费。比如对于使用太阳能、沼气的农民,给予适当的补助。最后,国家增加对地方政府的低碳考核制度,以提高各级地方政府对低碳生产和消费的重视,激励其加大对低碳资源项目的投入,刺激其加大对新能源、新技术、新消费方式的引导、推广以及使用。
4总结
消费经济论文篇3
【关键词】中国消费;消费之谜;收入分配;刺激需求
早在上个世界的八十年代末,中国经济学界便已展开了对中国消费的研究。在近20多年的研究过程中,中国居民的消费能力问题一直被国内经济学家所关注。1986年我国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与美国基本相同,但自1988年起不断下降,1999年达到最低点,2000年稍有回升,但仍未超过1998年的水平;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在1991—1999年一直在下降,而且降幅比城镇居民更大。为了使中国的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地增长,国内认为必须拉动总需求中重要的一环消费增长。所以刺激消费的呼声不绝于耳,但是,我国的消费是否能够被真正“刺激”?决定中国低消费的本质原因到底是什么?
一、现代西方消费理论不适用于
凯恩斯消费理论认为现期消费仅取决于当期收入,随着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人们的平均消费倾向是递减的。该理论第一次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把消费与收入水平联系起来,与“资本边际效率递减”和“流动性偏好”一道共同建构起宏观经济理论的大厦,并对消费理论日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这两个假说都隐含了如下两个重要的理论假设:(1)确定性假设;(2)资本市场完全假设。很明显,这两个假设即使在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一个是现实的,不仅人的理性有限,而且有些人根本无法以任何利率借到钱,信息经济学的发展已完全说明了这一点。
此后的消费理论发展沿两个方向展开:放宽上述第一个假设,考虑人们针对将来的不确定性进行的“预防性储蓄”对人们消费行为的影响;放宽上述第二个假设,分析“流动性约束”对人们消费行为的影响。
如果从以上这些西方的主流消费理论出发,不难由凯恩斯消费理论得出中国现在的平均消费倾向远低于在该平均收入水平上所应有的水平,从而再进一步得出中国存在很大的消费发展空间及潜力,及在此基础上提出应该刺激消费,从而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建议。
无疑,这些研究大大提高了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但一个更为根本的大前提是,它们是就市场机制相对发达完善的经济和社会实践而展开的。对目前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而言,计划经济的许多体制“遗留问题”还没能得到妥善解决,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也只是初步建立,直接套用以西方经济历史实践为基础的现代消费理论来分析我国消费领域出现的问题,很可能百思不得其解,或者很难得出真正想要的“中国解”。人是环境的产物,不同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决定了人们不同的行为特征,研究中国的消费问题不应脱离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实践,尤其是我国的经济转型及我国特有的经济情况对人们消费行为的影响。
二、对中国居民的低消费之谜的一个解答
在以上描述的西方经济学主流消费理论中,我们认为,由于假设前提、经济环境、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区别,西方的主流消费理论不但不适合用来解释中国的低消费之谜,而且也解释不了。所以,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另僻蹊径,寻找中国居民低消费的真正原因。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问题就是:中国的低收入是否真正与低消费相伴而行?
在2006年3月,中国国内的平均消费水平占GDP比重约为45%,然而在2000年基尼系数为0.417时,占总户数20%的富有阶层收入便已占到全部收入的51%以上。2000年后,基尼系数每年呈增加趋势,一直到2006年,基尼系数攀升到0.496。毫无疑问,在2001~2006六年中,每年的占总户数20%的富有阶层收入占全部居民收入比已经远远超过了2000年的51%。而2005年,我国居民收入总额为83246.6亿元,以2000年的20%的富有阶层收入占到全部收入的51%以上保守数值估计,2005总收入中也仅仅只有低于49%的部分,即40790.834亿元被80%普通居民所拥有,而截止2005年年底全国总人口为13.0756亿,80%的人口数量是10.46048亿。所以,保守估计2005年,我们发现全国80%的普通收入者的年平均收入仅为3899.5元。而2005年全国居民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为7942.88元。就算富人的边际消费倾向与普通大众相同,在扣除占有51%收入的20%的富人后,2005年全国80%的普通大众的消费支出也在7942.88数值的一半3971.44以上。
所以,由最近几年的数据来看中国的消费问题,我们一直以来感到彷徨的问题的解答竟然是因为我们提错了问题!
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答案很明显,就是占80%总数的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很明显地接近于1。而占人口20%左右的富裕阶级的平均消费倾向则较小,但是这较小的平均消费倾向并不构成让我们困惑的问题,因为对应这部分拥有较小平均消费倾向的人群拥有社会51%以上的财富,而较高的收入所导致的较低消费又完全可以为经济学理论所解释。“从经济观点来看,20年代收入的分配有紧缩消费来增加投资的趋向。回顾这一段
历史,可以看出消费者手里钱多些,投资者手里钱少些,国民经济也许会稳定些”。
所以,有理由相信,在国内的“收入—分配”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在国内80%的居民几乎为年光一族的时候,刺激消费的企图只是镜花水月而已。中国的消费需求如果只靠20%的富裕阶级在递减的边际消费倾向作用下拉动将会缓步不前。
三、结论与启示
基于对中国居民的收入占有比例研究及中国存在的平均消费倾向偏低问题的分析,本文发现:中国现在掩藏在平均消费倾向偏低这一虚幻外衣下的真正问题,是收入差距过大所导致的两极分化。在中国,80%的社会普通阶层拥有接近为1的平均消费倾向;而20%的富裕阶层由于收入过高的原因导致了较低的平均消费倾向。这一基于收入水平对消费者群体的划分便可以解释绝大部分由于中国存在的平均消费倾向偏低问题所导致的困惑及产生的应该刺激消费的政策幻觉。而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刺激”了那么多年的消费,在最近20多年来,中国最终消费率一直处于低位水平并保持持续走低态势,最终消费率从1985年的66.36%下降到2005年的52.1%,居民消费率的下降尤其厉害,从1981年的53.1%下降到了2005年的38.2%。由此可见,中国的平均消费倾向对于政策明显无动于衷,主要原因不是由于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及为了应付将来突发事件所持有的“预防性资金”,而是在80%人口受到收入约束的前提下,无法响应政策提高消费。
所以,本文认为,我国不应该继续实行“刺激”消费的政策,而应该将工作中心转移到如何缩小国内日益突显的贫富差距问题上来,因为这才是导致国内消费水平举步不前的根本原因。惟有治标,方能治本,标本兼治,方能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G.C.菲特,J.E.里斯.美国经济史中译本[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
消费经济论文篇4
一、问题概说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这种特殊的商品在公民生活消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依然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房地产消费者权益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权利,故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但不无遗憾的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缺少对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房屋是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众说纷纭,应当说这并非该法的本来面目,事实上,大陆法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初领域恰恰是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现代民法理论将传统不动产利益分解为不动产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在房地产利益结构中,房地产经营者利益属于不动产利益中的资本利益(如经营者的投资利益)或所有利益(如经营者出租房屋的收益)。房地产消费者利益则主要属于不动产生存利益,即房地产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住房基本需要的利益。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当上述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首先保护不动产生存利益。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多少权利,意味着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国家的保护。现实经济生活中房地产消费者的权利被房地产经营者侵害的程度十分严重。我国房地产消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房地产投机严重,造成房地产价格不合理,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此外,房屋质量低劣、售后维修得不到保证、不对消费者公开房屋价格构成或以虚假广告的房屋价格蒙骗消费者、强迫消费者交付各种不合理的费用、恶意违约、“一房二卖”、“先抵后卖”等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均应承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责任。现今中国消费者政策,不仅是补救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和救济受害消费者的保护政策,而且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其引导消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的重大作用。房地产经济作为当下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便是促进住房的商品化,而居民又是住房消费的主力军,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不能无视住房消费这一市场。下文笔者将结合实例,论证分析商品房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利,并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作了初步的探讨。二、实例研析据以研究的案例一:李某某与某开发建设总公司商品房出售知情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09年9月9日,原告李某某以某开发建设总公司和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其在被告某开发建设总公司开发的碧海小区购置住房一套,入住不到半年即发现房屋质量出现严重的“次、假、漏、裂”,严重影响人身安全和住者的心理平衡。因原告本人从事建筑业,对房屋质量问题不陌生,故欲先摸清“事故成因”再求对策。原告走访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某开发建设总公司申请查阅该商品房的全部设计文件和施工阶段的原始记录,遭到拒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在最短期限内提交碧海小区16幢B端建筑物的全部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的原始记录。[裁判要旨]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查阅相关资料,有权利知道开发商是否有开发建设资质及所购房屋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所购房屋是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进行交易等相关资料,而不能超越消费者应知情的权限,楼房的设计图纸和建设施工的原始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不属于消费者应知的范围,且这些资料已由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存档保管,属于档案资料,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为此,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第16条、第19条、《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21条等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以同样判案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以研究的案例二:蔡某某与国泰集团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要求双倍赔偿案该案是见诸报端的山东省首例购房者获双倍赔偿案。一审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判决称:被告在售房过程中主观上存有欺诈故意,对原告隐瞒了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和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诱使原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订立买房合同。而原告作为消费个体,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审查被告应具备的上述手续,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欺诈。遂判决由原告退房给被告,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4619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46192元。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未实行加倍赔偿,而是由被告给予原告4万余元的经济补偿。[法律评析]上引案例一涉及到原告是否有权查看所购房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记录的问题。讼争的焦点是原告所称的消费者知情权应否予以保护,换言之,该知情权是否系商品房购买者所享有的权利。上引案例二中二审法院未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正面回答作为消费者的购房者在受到房地产经营者欺诈时能否获得双倍赔偿的问题,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其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争议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交易之中。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略作评述如下:(一)知情权及其行使知情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义务人公开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它既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权利,又属于私法意义上的权利;既包括抽象的权利又包括具体的权利;既包括民主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狭义的知情权,就是公民针对政府工作、针对政府的政务公开的一项权利。司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必须使知情权成为司法上可诉的权利。本文所探讨的知情权主要是从私法意义上进行使用的。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次出现知情权概念,该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法》上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消法》规定的消费者7项权利应当完全适用于房地产消费者。这7项权利包括: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人身健康和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的权利、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和受消费教育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某开发建设总公司提出其作为商品房销售者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这并不能作为拒绝向消费者出示所购买商品房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记录的依据。因为即便是机关档案,尚可以借阅,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以保护所谓商业秘密为由侵害购房人的知情权,这是对商业秘密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要与设计图纸一致。根据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文的规定,《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已经成为必要公示的内容,其目的保证购房者的知情权,那么同样值得购房者关注的设计规划图也应为其设定公示要求。整体布局规划、单项景观设计、辅助设施配套在项目规划时都已经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确定,同样这些也是开发商申请住宅小区住宅竣工验收所必须提供的文件,那么向购房者公示并不会造成开发商过多的负重。在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上,也应当优先保护作为消费者的购房户,而不能以保护开发商的“商业秘密”而拒绝购房人的正当合理要求。更何况,如确系商业秘密,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购房人也有保守其所知悉情况的义务,违反该义务,房地产开发商完全可以借助侵权法予以救济,其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向特定的合同相对方-购房人提供设计图和施工记录等,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正如有人所言:“随着法治时代的到来,对法官所应具有的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熟知并能灵活运用法律的专业素质、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等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法官通晓法律基础理论和各种法律制度规范,树立法治观念和思想,深刻理解立法意图,熟悉立法活动规则,熟练掌握法律方法这一司法技能,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创造典型案例,探索司法审判的时代特征和规律。”[12](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3]《消法》第四十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规定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即“损一赔二”的民事责任,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1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再一次重申了该项制度。按照该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则是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能否适用《消法》所规定的加倍赔偿呢?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在认识上极不统一。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商品房买卖不适用《消法》第49条。理由有三:一是《消法》制定时,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同时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不包括建筑物,可作参考。二是商品房作为不动产与作为动产的普通商品有差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即使出卖人隐瞒了某项真实情况或捏造了某项虚假情况,与普通商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商品房质量问题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可以得到妥善处理。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辄数十上百万,如判决双赔,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显失平衡,在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看来很难说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15]目前不少法院也是认为房屋买卖不适用《消法》,但不同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完全不同。在判决理由部分,有的法官认为房屋是大件商品,是不动产,所以不适用该法;有的法官则认为房屋经过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适用该法;还有的法官干脆指明房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判决。[16]更有法官认为,《消法》对商品做的是“狭义”理解,即“一般商品说”,其法律意义在于:针对一般商品而言,即使采取“双倍赔偿”的惩罚手段对经营者也远远不会造成“伤筋动骨”,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冲击力很小,它的功能在于既能有力地打击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加害方,也能有效地保护相对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在“公平”与“秩序”之间找到了合理的平衡点。而商品房则不然,一旦刻意强调按《消法》调整,将会给市场交易秩序带来难以想象的干扰和破坏,造成“公平”与“秩序”之间的严重失衡。[17]另有观点认为,购房也系商品买卖行为,房屋也作为一种商品成为《消法》第四十九条规范的范围,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适用双倍赔偿应无问题。[18]立于《消法》的立法目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等角度而认为,开发商若以欺诈行为提供质量不足的商品房时,应有《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适用。理由是:首先,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立场而言,消费者于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仍属于经济上弱者的地位,且商品房之购买往往又是消费者一身积蓄所得的成果,故对于《消法》中所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于商品房的交易中应有所适用,方才符合该法之立法目的;其次,就该法条文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目的而言,若将商品房交易纠纷排除于该条文的适用,而使实行欺诈行为的开发商无庸负担双倍赔偿的民事责任者,将使得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与鼓励,且亦无法处罚、吓阻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而无法导正商品房的交易市场;再者,从法律适用上之解释来说,《消法》中所谓的“商品”系指为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或文化生活所需且于市场上流通买卖的物品,而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均可包括在内,故若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之目的而购买商品房者,则该商品房应是本法所称的商品,且本法对于商品房并无明文规定加以排除适用,则商品房应该仍是消费之客体,而有本条文的适用。反对说认为该条适用商品房的交易将产生利益失衡之情形而言,那是否产生高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便一律排除该条文的适用,那如何认定商品或者服务系属高价值,又是问题。最高法院法释[2003]7号第八、九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属于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五种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即: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又称“先卖后抵”);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又称“一房二卖”);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又称“先抵后卖”);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此五种情形下,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当然,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必须是在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前提下,买受人才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法释[2003]7号答记者问中指出,这五种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为依据的,但不是对《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直接适用。[19]惩罚性赔偿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有学者主张这种赔偿应当基于有效的合同作出,而不应当在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作出,主要原因在于三点:一是此种惩罚性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惩罚性赔偿所要惩罚的是经营者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而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换言之,惩罚的不仅仅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且包括违约行为。无论如何,惩罚性赔偿都不是为了在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后,对受害人提供补救。二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受欺诈者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的损失应当为其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价。如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那就意味着双方并没有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因为受害人获得一笔额外的收入。相反,如果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则可以认为这一损害赔偿是代替受害人可以获得的、在实践中又难以计算的可得利益损失。尽管消费者可能因欺诈而撤销合同,但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或维持原合同的效力。三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害人基于违约责任将获得各种补救的措施。惩罚性赔偿也是其中的一项措施。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则受害人能够获得补救的措施是极为有限的,尤其是不能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总之,消费者请求双倍赔偿,必须是在合同责任存在的情形下提出。合同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合同责任的适用;惩罚性赔偿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合同若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反而失去了双倍赔偿的请求依据。[20]笔者认为,合同因欺诈、无行为能力、内容违法等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课以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虽欠缺合法的根据,但可以缔约过失规则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赔偿来保护信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1]因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合同外的责任,即以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外责任救济合同外的信赖损害,而非合同内的违约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几乎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同一语或代名词。缔约过失规则是以令当事人承担契约之外责任的方式扩张契约法上的责任,改变了传统法“有契约,便有责任,无契约,便无”责任的思维定律。[22]据此,信赖合同有效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规则和法律的规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填补自己的信赖利益损失,并能发挥惩罚性赔偿原则对违背诚信义务的非善意交易当事人的制裁和遏制作用。关于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见诸媒体的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消费者双倍赔偿案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该判决系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9日做出。[23]《中国房地产导报》则报道了据称是深圳首例商品房合同纠纷双倍赔偿案,也是最高法院法释[2003]7号颁布后的全国房地产纠纷双倍赔偿第一例的银先生与深圳某花园商品房一房两卖索赔案。作为二审的深圳中院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涉案房产“2栋32B”已售给他人的事实,采用欺诈手段与银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法属于可撤销合同。最终判决撤销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11月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判决开发商双倍退还购房款及全额退还购房款利息、办证费、入伙费、鉴证费、入伙费等合计63万多元。在法规层面,有些地方法规已明确了商品房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例如:《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2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既有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司法实务上的先例,又有法规层面的支持,应是毋庸置疑的。而法律向房地产消费者保护倾斜的程度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商品化程度。在我国当前住房改革制度还极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释[2003]7号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既注意到依法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三)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立法完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直接目的一是使受害消费者获得合理补偿;二是从为社会公共利益着眼,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以减少欺诈。[25]因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达成,除了涉及到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善外,最为重要的是其赔偿金的数额问题。而《消法》第四十九条以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础,便与消费者实际所受损失无关,而有违民事赔偿责任之补偿性原则,且该法规定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亦将使得经营者容易计算出其经营上欺诈行为的支出成本,无庸考虑其欺诈行为将造成消费者多少的实际损失,即轻易做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惩罚与吓阻的作用。就中国民间市集惯行的交易习惯中所谓的“假一赔二”、“缺一赔十”等作法之计算方法与赔偿范围乃是由卖者赔偿买者实际损失的二倍或十倍。另外,参酌美国等国家的立法例,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范围计算方法亦是以实际损害额为计算的基础,而非以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为计算之基础。因此,应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修法为“消费者实际所受损失”为计算的基础。这样方能将商品房等价值性较高的商品交易纳入该条文规定的调整范围,而使商品房经营者亦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之民事责任,这样,既可以使经营者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又可避免法律适用导致的当事人双方利益失衡,以解决现行司法实务上所发生的争议。[26]综上所述,笔者赞同戴志杰先生的观点和理由,《消法》应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之保护,其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亦应当于商品房的交易中有所适用。但现行立法的不尽人意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也是需要我国今后的立法中予以重视并解决的。在修法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立法冲突,法官应当寻找最佳适用法律规范来公正裁判案件。面对立法冲突,法官的任务在于善于理解和发现立法的精神和原则,通过创造性的、合理的解释衡平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官绝不是机械地运用法律的法匠,而应该创造性适用法律规范。”[27]
消费经济论文篇5
【英文摘要】WhenConfuciusfounddisparityexistinginthesoicaldistributionsystemduringtheSpringandAutumnPeriod,heprotestedthatitwasnotrighttogoonenlargingthisdisparity.Withaviewtoachievingthegoalofrunningthestatewellandgivingthepeoplepeaceandsecurity,heappealedtothestaterulerstoeconomizegoods.Meanwhile,healsoadvocatedthatindividualconsumptionbepromoted.Heregardedmen’smaterialdesiresasnaturalandreasonable.And,hehimselfmadealivingbysellingknowledge.Atthesametime,healsostressedthatitwasnecessarytocontrolone’smaterialdesires,advocatingalifeoutlookofviewingspiritabovematerialsoastopurifypeople’ssoulsandheightentheirfeelingstowardseachother.Inthissense,itisofsignificancetodofurtherresearchonconfucias’consumptioneconomicviewpoint,becauseitcanhelppeoplesetupacorrectconsumptionoutlook.
【关键词】差等/精神/劳务
disparity/spirit/labourservices
【正文】
中图分类号:B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01)01—0034—07
孔子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孔子所开创的儒家文化,历万古而常新,在我国古代,它随着社会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和进步。历史的风风雨雨,使孔子的思想逐渐渗透在我们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法、行为准则和文化心理的深层结构之中。因此,深入地对这份遗产进行研究,不仅是我国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而且对当代世界文化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至今,对孔子的哲学、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等思想,学者们见仁见智,多方面进行阐释,而对孔子的消费经济思想,则涉及较少。现就散见于古籍中的有关材料,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差等结构的消费观
孔子生活的时代,是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急剧转型的时代。生产力的提高,物质财富的增长,体脑劳动分工的明细,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贫富贵贱也相应拉大了差距。对于社会发展中所形成的这种差等结构,孔子是清醒地认识到并极力地维护其上下尊卑的差等存在的。但怎样处理客观现实中统治者、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即通常所说政治层面上的君民关系,经济层面上的贫富关系,对此孔子则有其独特的思考。在政治上,即在君臣关系上,孔子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个上下差等是只能恪守而不能逾越的,而在经济上,即贫富悬殊的物质分配与消费上,孔子面对着剥削者的贪得无厌与奢侈浪费,在社会整体消费的差等结构上,提出了“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宏观调控主张。即占有丰厚物质的在上者,要降低消费而“节财”[1](《史记·孔子世家》),以施惠于民;物质匮乏的在下者,要满足其生活的基本需求而“足食”[2](《论语·颜渊》),以利于社会的再生产。
这是孔子的民本思想在分配和消费问题上的具体反映,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民为邦本”,春秋的社会实践证明,国人的力量直接影响到王位的继承,人心的向背决定着国家的命运,“苟无民,何以有君”[3](《战国策·齐策四》)的观念,已成为当时人们的共识。如果当政者挥霍无“度”,取之于民的赋税徭役没有“制”,在消费问题上不按逆向差等的原则予以制约,那“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2](《论语·卫灵公》)的犯上作乱就会发生了。所以,孔子才敲响了“不患贫而患不均”的警钟。但孔子所谓的“均”,不是一拉平的绝对平均主义,更不是要按原始公社的体制去进行分配和消费,而是要求人们在不同差等层面上,各安分于自己的等级名分。对此,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度制篇》[4]里阐述得最为清楚,他说:“孔子曰:‘不患贫而患不均’,故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可见孔子的“均”,是针对统治者对物质财富的疯狂占有欲而言的,以遏制统治者消费的无度性,从而排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这就是孔子差等结构消费观的核心与实质,在客观上给人民带来了一些好处,对治国者来说,也无疑是一剂苦口良药。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地位高低与财富多少是成正比增长的,那么如何才能达到“损”上“补”下的目的呢?孔子首先提出了当政者要“爱人”的口号。他说:“为政在人”[2](《中庸》第二十章,哀公问政),“古之为政,爱人为大”[2](《礼记·哀公问》)。强调一切在“人”,一切为了“人”,只有具备了这种仁人之心,才有可能做到“节用而爱人”[2](《论语·学而》),不伤财,不害民;也才会自觉恪守“政在节财”[1](《史记·孔子世家》)的原则,为政廉洁,严于律己,切实降低消费,减少财政支出,减轻人民负担,而达到补不足的目的。所以,孔子极力主张轻徭薄赋,他说:“度于礼,施取其厚,事取其中,敛从其薄。”[5](《左传》哀公十一年)这是从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着眼而制定的一个理想的消费框架,眼前减少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的增加,节制的用意在于保证久远的恒稳,对这种“取”“予”的辩证关系,孔子阐释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2](《论语·颜渊》)这种民富为源,国富为流的思想,在我国封建社会里,成为志士仁人反对统治阶级暴殄天物,要求减轻人民负担的锐利思想武器。
从社会消费的总体把握和调控上看,如果说“节财”是通过“自制”以补不足的话,那么“使民以时”[2](《论语·学而》)和“废山泽之禁”[6](《孔子家语·五仪解第七》)则是使民自富而提高其消费力的美好构想。其实,通过发展生产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孔子一贯的思想,他曾大声疾呼当政者要为民众发展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实行“宽民”政策。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的生活,而发展农业生产与掌握天时至关重要,耕耘、播种、收获,必须按季节进行。所以孔子才要求统治者在役使人民时不要耽误农业生产季节,在时间上提供保证。而对于发展生产的必需资料,孔子面对着全国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按等级、权力,分别享有山泽渔盐之利,肥田沃土之产的事实,则提出了开禁利民的主张,认为“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7](《国语·周语上》),要求资源共享,要求让利于民,以杜绝自然资源的浪费,使广大人民获得一个生存、生产的有限空间。这是对封建领主垄断经济的公开挑战,也是有效抑制分配、消费按地位成正比增长的得力措施,使社会消费的上下差等不至过分悬殊。
孔子强调从宏观上缩小社会消费的差距,是以承认其等级差异为前提的。因此他强调不同官阶等级的人,应严格按差等进行消费,绝对不允许僭越违礼。《论语·八佾》里有两段记载:一次是身为大夫的季氏在自家庭院里欣赏“八佾”乐舞,由于这只有天子才能享用,所以孔子为此事而愤然作色曰:“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另一次是作为宰相的管仲,也只因为是“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将消费等同于国君了,结果又遭到孔子的痛斥,说:“管仲之器小哉!”而地位卑下的寒士,除了“衣敝yùn@①袍”之外,还要做到“与衣狐貉者立,而不耻”[2](《论语·子罕》),对社会等级所决定的消费差等,始终保持心态的平衡而安然处之。所以,从“为政”的高度,孔子极力主张缩小社会消费差等;从个人社会地位考虑消费享用,则又极力维护差等的区分。这看来似乎矛盾,其实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企图将当国者的长远与短期两种利益相结合的一种消费经济思想,其用心是极为良苦的。
孔子哲学思想中,“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他对“礼”的维护,也达到了“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2](《论语·颜渊》)的痴迷程度。众所周知,周初统治者出于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需要,把殷商时代的巫卜礼仪改造成一整套具有法制规范和道德规范性质的礼法制度,并大兴礼乐教化加以普及,使人人知礼、守礼,做到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这对国家的稳固、社会的安定起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孔子认为,这一治国经验是可资借鉴的,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2](《论语·八佾》)所以,在礼仪上的消费,孔子主张“盛容饰,繁登降之礼”[1](《史记·孔子世家》),讲究铺张扬厉和形式排场,“子贡欲废告朔之饩羊”[2](《论语·八佾》),遭孔子反对即为一例。所谓“告朔饩羊”,是古代的一种礼制,即每年秋冬之交,周天子把第二年的历书颁发给诸侯,叫“颁告朔”。诸侯受了这一历书,藏于祖庙,每逢初一,杀一只活羊祭于庙,称“告朔”。然后回朝听政,叫“视朔”或“听朔”。其中颁历书与农业生产等问题有关,“视朔”与勤政相联,所以“告朔饩羊”也就包含着运用这种礼仪形式,来敦促执政者以国事为念而不要荒于政理的用意在内。但子贡为了节省羊只而打算取消这一形式,孔子当然不赞成,说:“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认为事关治国理财的“礼”,在消费上是不能吝啬的。
外事礼仪中,孔子也认为要张扬。作为使臣,在消费上要有阔绰的派头,以显示其威严与尊贵。接待外宾时,除了表情“色勃如也”和举止“足@②如也,揖所与立,左右手”表现得极为庄重之外,还要特别讲究服饰:“衣前后,chān@③如也。趋进,翼如也”。[2](《论语·乡党》)要求着装整齐,得体大度,以便在快步向前中使衣角飘动,两袖舒展,有如鸟儿展翅一般。孔子认为,这是使臣所应具备的,至于开销用度的多少,是可以不必去计较的。如果遇上国君会盟朝聘,那更要不惜一切以张大声势。齐鲁夹谷之会,鲁定公准备赴会,孔子就告诫:“臣闻有文事者,必有武备;有武事者,必有文备。”强调迎接挑战,要不惜代价。对随行人员,也必须按高规格进行挑选,说:“古者诸侯出疆,必具官以从,请具左右司马。”由于这次会盟鲁国文事武备准备充分,人力、物力、财力铺垫厚实,加上孔子在盟会中的揖让进退据“礼”而行,结果使齐侯自惭形秽、诚惶诚恐,“乃归所侵鲁之郓汶阳龟阴之田,以谢过”。[1](《史记·孔子世家》)会盟以弱鲁胜强齐而告终。这是孔子一生中最突出的政治业绩,也是孔子高扬礼仪消费的思想得以实践的一次极好机会。
但几乎与此同时,孔子又提出了礼仪消费应节约的主张,他说:“礼,与其奢也,宁俭。”[2](《论语·八佾》)这指的是一般性的礼仪消费。在孔子看来,礼仪也是有差等区分的,其消费原则应以社会政治功利来划线分界,凡不属于国计民生的礼仪则从俭,还要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庄子·人间世》记载:“回之家贫,唯有饮酒不茹荤者数月矣。”正因为家境如此,尽管“礼”尚厚葬,孔子还是反对门人的意见而要薄葬颜回,说:“称家之有无,有,勿过礼。苟无矣,敛首足形,还葬,具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2](《礼记·檀弓上》)对“不可不深长思”的礼仪尚且如此,那人们的平常日用,孔子则更要求节约从俭,不能与礼仪消费等同。所以他自己安于“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2](《论语·述而》)的生活,并高度赞颂禹在消费上的差等安排,说:“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禹,吾无间然矣。”[2](《论语·泰伯》)夏禹个人饮食菲薄,而祭祀礼仪安排丰盛;平时穿得很差,但礼服制作则极为华美;自己居住条件要求低,可兴修农田水利则又全力投入。孔子对夏禹这位为治水而献出毕生精力的古代圣王的追慕与赞美,就在于为有国有家者设计一套理想的消费结构模式,并以此为切入点去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所以孔子的差等结构消费观,是以“礼”为准则,以治国安民为目标,以发展生产为导向,以维护等级为前提,而又以缩小差距为手段的一种消费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二、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
孔子从“仁”的哲学思想出发,十分重视人的生存权力。一次马厩失火,他关心的是:“伤人乎?不问马。”[2](《论语·乡党》)对生命的价值作了最充分的肯定,对人的类存在表现了特有的关切。所以他说:“仁者,人也。”[2](《中庸》第二十章,哀公问政)这是人类对其本质的自我意识,承认人就是人,要实实在在地吃、喝、住、穿,进行各种物质消费活动,然后才有可能生存、生活与发展,这是无论贵族、平民、农奴都共同具有的生物本性。因此,孔子曾标榜自己是一个“待贾者”,时刻都在“求善价而贾”[2](《论语·子罕》)。当季氏家臣佛@④据中牟叛,召他,他想去,子路不赞同,他说:“吾岂匏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2](《论语·阳货》)承认人首先要设法获得生存权的重要,肯定人对“消费物质渴求”和“物质消费需要”的合理性。
所谓“消费物质渴求”,就是通常所说的谋取物质利益,孔子称其为“求富”。他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2](《论语·里仁》),强调爱富贵、恶贫贱是人的自然之性,其实这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属性,特别是随着封建经济向纵深发展,贫富、贵贱则更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焦点。孔子及其弟子积极投身时代变革的洪流之中,“富贵”自然也是他们的一个热门话题,在《论语》中,“直接谈到富贵,贫贱的有二十二章,此外,其字面无贫富,而所言实为贫富问题或与贫富直接有关者,尚有十五章。”[8]可见富贵在孔子心目中的分量,尽管他在不同场合流露出甘于贫贱的志趣,但在潜意识里,那“求富”的热情却始终如一。他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2](《论语·述而》)再次从自我角度肯定求得物质财富的实际利益是“人之所欲”的正当行为。事实上也只有满足了人民生活的基本欲求,社会才能得以安定,因为“民有余即让,不足则争。让则礼义生,争则暴乱起”[9](《淮南子·齐俗训》)。但是,社会上确有以不正当手段致富的,这在对财产、权力进行再分配的春秋末世,显得更为突出,人们为攫取权力,获得富贵,往往不择手段,甚至置一切伦常道德于不顾。所以,孔子在承认人对生活资料渴求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更关注“求富”的途径与方法,强调取得富贵要以道义为准绳,坚决反对“不以其道得之”。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2](《论语·述而》)在经济活动中引入这种道德评判,对遏制私欲的恶性膨胀,调整在“求取”之中而失衡的心态,无疑是能起一定作用的。所以,孔子一方面承认“消费物质”占有欲的合理性,并要求通过“富”、“庶”、“教”的经济政策努力发展生产,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又强调取得消费物质的途径、手段、方法一定要符合道义,并以此来规范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防止人的物化,消弭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共同从两个不同向度构成一股合力,为其治国安民的总体政治方略服务。
由于看到了物质占有欲的现实存在性,并承认其占有的合理性,所以对于“物质消费需要”,孔子的主张是“使足”,即让人满足其消费欲望。当然这种“使足”是有差等的,要根据各自等级名分下所占有的物质多少为度,以构成不同消费平台上的“足”。富有的,可以“食不厌精,烩不厌细”,甚而至于“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2](《论语·乡党》)讲究食品的色、香、味;家贫者,则只能“@⑤牖绳枢”而住,“箪食”、“瓢饮”为足,他对自己在周游列国中遭到的冷遇、绝粮等困厄,自嘲为“丧家之狗”[1](《史记·孔子世家》),表现出对物质匮乏的惶惑与不安。所以,在对待物质消费上,孔子与墨子那“摩顶放踵”苦行僧式的主张是不同的,他并不赞成那种脱离具体物质条件而一律要将消费水准降至同一最低线的作法,这应该说是切合客观实际的,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才能为各色人等所承认和接受。如果说“使足”是从社会政治层面上考虑物质消费这一问题的话,那么“知足”是孔子从心理层面上提出的个人消费原则。孔子认为,社会物质有限,而人的欲求无穷,为了“保证国家有最好的公民”,在物质消费上必须倡导要以现实为乐,以现状为安。正因如此,孔子才特别赞赏卫公子荆,“善居室,始有,曰:‘苟合矣。’少有,曰:‘苟完矣。’富有,曰:‘苟美矣。’”[2](《论语·子路》),肯定这种始终满足于已达到的消费水平的思想。从客观效果上考察,这种“知足”心态的保持与完善,不但会使人常具有一种愉与充实感而知足常乐,而且能幻化出一种国泰民安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政治措施的推行提供有力保证,可见孔子对物质消费问题的方方面面,思虑是多么缜密与深远。
作为社会的人,消费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消费需要的实际内容来看,不外物质的与精神的两大方面。孔子认识到物质消费是人必不可少的,因为人不是神,不能靠祭肉的香味来生活。但人又是生活在宗法等级有别、尊卑长幼有序的社会结构之中,所以人不能只吃饭穿衣,还必须有道德和具有道德的自觉性。“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2](《孟子·离娄下》)人和禽兽的区别就在于有无道德观念。所以孔子在强调人的物质消费的重要,主张人要吃得好些,穿得好些之外,还强调人要有充实的精神生活,这样才能区别于动物而成为真正的人。他说:“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2](《论语·阳货》)可见孔子在对整个消费问题的思考中,认为精神更重于物质。
孔子所重视的精神消费,如果从消费需要上考虑,它大体包括了感情需要、尊重需要、思想需要、自我实现需要、求知需要、求美需要等方面。所谓感情与尊重要求,是从社会人际关系着眼的;思想与自我实现需要,是从价值判断上考虑的;求知、求美需要,是以充实和提高自己为目的的一种文化消费。众所周知,人是有丰富感情的,而情感的交流与渲泄需要社会的理解与尊重,于是恪守“言忠信,行笃敬”[2](《论语·卫灵公》)的诚信原则,具有“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2](《论语·学而》)的生活作风,就显得特别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心心相印,相互尊重,获得“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2](《论语·学而》)的精神愉悦;也才会有“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2](《论语·公冶长》)的消费方式,而获得个人情感上的满足;最后也才可能出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2](《论语·为政》)的局面,带来精神享受上的超越。孔子不但追求感情与尊重的需要,而且为人生价值的实现而奋斗不止。他一生为推行其“道”而栖栖惶惶,以苦为乐,坚韧不拔,积极进取,正道直行,坚持“中正”的思想品格。他强调为了道义,可以“食无求饱,居无求安”[2](《论语·学而》),可以“朝闻道,夕死可矣”[2](《论语·里仁》),甚至不惜“杀身以成仁”[2](《论语·卫灵公》),以求达到“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2](《易传》)的理想境界,从而在这与天地同根、与万物一体的同一性中,获得个人道德的崇高感。可以说孔子就是在这种内在生命力量和外在环境变化相交织的深刻体验中,领悟到了人生的尊严、价值和意义。因此,他努力倡导:“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2](《论语·述而》)的不断追求精神,他称赞学生颜回在物质极端匮乏情况下“不改其乐”的生活态度,充分体现精神生命所寄的文化价值。这种高尚其志,就是人生追求的深层底蕴。事实上也只有“尚志”,才能“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2](《孟子·滕文公下》),不为物累,超越自我,使精神得以升华;也才能在思考问题时,从社会、国家、民族的宏观规模和长远目标上对待人生,“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2](《论语·泰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但是,要实现人生价值,要不断超越自我,就要不停地去学习和吸收,这样才能将生命的创造历程与人生价值实现的历程完美地结合起来。所以,孔子在精神生活别重视读书学习,强调“学而不厌”,要求“学而时习之”,做到“温故而知新”。他一生几乎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读书学习上,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晚而喜《易》,以至读《易》韦编三绝,勤苦如此,堪称楷模。他说:“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2](《论语·述而》)强调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精神生活,是须臾不可停止的。孔子的爱好是广泛的,精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他要求他的弟子们除了读书外,还要努力学习礼、乐、射、御、书、数各种本领,以适应社会的多种需要。由于在礼乐教化中,音乐所起的作用特殊,所以孔子对音乐是情有独钟,投入不少时间和精力研究音乐理论,懂得演奏旋律的变化规律,他说:“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从之,纯如也,@⑥如也,绎如也,以成。”[2](《论语·八佾》)表现出很高的艺术修养。他个人更喜欢直接参加表演活动,“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2](《论语·述而》)在歌声中陶冶性情,获取美的享受。而对于欣赏音乐,则是如醉如痴,“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乐之至于斯也。’”[2](《论语·述而》)文化艺术所具有的魅力,使人在生活上获得满足,在精神上倍感充实。所以,在个人消费上,孔子一贯主张重道义轻富贵,重精神轻物质,他说:“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2](《论语·里仁》)鄙弃精神空虚,一味追求物质享乐的人。他认为人生的价值不在于富贵,而在于道义的修养,在于具备高尚的思想情操,只有这样才能体味到人生的真谛,尽管物质生活匮乏,也会充满了快乐。而那些专门追求物质享受,不注重道德修养的小人,他们整日苟营于货利,工巧于心计,总是忧心忡忡,不会有真正的人生乐趣。孔子说:“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2](《论语·述而》)就是对这不同追求的两种人的心态最恰切的描绘。因此孔子要求人们在日益丰富的物质面前,注意自觉地“克己”,节制物欲,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努力在为群体利益的艰苦奋斗中不断完善自我,这就是孔子重精神轻物质的消费思想的基本落脚点和真正意义之所在。三、劳务交换与劳务消费
春秋时代,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普遍推广,使生产力大大提高,众多荒地得以开垦,经济迅猛向前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空前增多,这就为“隐民多取食焉”[5](《左传》昭公二十二年)提供了条件。所谓隐民就是脱离了生产劳动或失去生活依靠,奔走四方而求食的游民,即自由民,他们向各大氏族投靠,在社会上形成了一股新的力量。在政治上,奴隶制逐渐崩溃,周天子开始失势,王纲解纽,礼崩乐坏,这就使原来那些世代相传、为贵族服务的巫、史、卜、祝之类,从宫廷中流落到社会上,扩大了四方求食的自由民队伍,也提高了这一阶层人的整体素质。据《论语》记载:“大师挚适齐,亚饭干适楚,三饭缭适蔡,四饭缺适秦,鼓方叔入于河,播鼗武入于汉,少师阳、击磬襄入于海。”[2](《论语·微子》)具体描叙了周王室宫廷中司礼、司乐等一批专家,如挚、干、缭、缺、方叔、武、阳、襄这些人流散到四方各地的情况,有的到了齐国、楚国、蔡国、秦国,有的居黄河之滨,有的居汉水之涯,有的则隐居于海岛之上。这些人都具有文化知识和各种技艺,当他们失去宫廷的依傍之后,就靠出卖自己的知识和技艺而维持生活,成了我国第一批自由职业者。这正如马克思在论述劳务交换与劳务消费中的“劳务”问题时所说:劳务即服务,“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10]春秋时代这批从贵族宫廷中走出来有知识有技能的人,就是通过自己在社会上所进行的各种文化服务“活动”,进行着完全独立的劳务交换和劳务消费。据《史记》记载,孔子就曾经跟击磬襄学过琴,向郯子学过古代职官文化知识,当郯子来鲁,“仲尼闻之,见郯子而学之。既而告人曰:‘吾闻之,天子失官,学在四夷,犹信。’”[5](《左传》昭公十七年)根据这一记载,再联系孔子“无常师”这一点来推断,以知识技能进行劳务交换活动,在春秋时代,已经是较为频繁了。
但从某种意义上说,真正进行劳务交换和劳务消费的,孔子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人。他三岁丧父,与母相依为命,苦度光阴,长到十六七岁,母亲又与世长辞,这艰难困苦的生活,锻炼了他的意志,增长了他的才干,也逼他走上了一条靠为社会提供文化服务而谋生的道路。据他自己后来回忆道:“吾少也贱,故多能鄙事。”[2](《论语·子罕》)这类“鄙事”中不但有“乘田”、“委吏”一类的高级鄙事,也包括给人家办丧事,相礼,当吹鼓手一类的活动。所以他年青时代的生活是:“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丧事不敢不勉,不为酒困,何有于我哉”[2](《论语·子罕》)。而《墨子·非儒》篇里的记载是:“富人有丧,乃大悦喜曰:‘此衣食之端也。’”可见孔子步入社会后,就从事着当时一般知识分子所从事过的劳务交换活动。但是孔子又不同于当时一般的“儒”,因为他除了通晓奴隶主贵族养生送死的仪节外,青年的孔子,就已具备了极丰富的文化知识,并且关心社会,了解时政,有崇高的理想,有蓬勃向上的进取精神,这为他以后的生活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以在他的一生中,尽管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冷落,到处碰壁,但仍矢志不渝,为实现其政治理想而努力奋斗。一直到鲁定公九年,51岁时,才第一次被定公任命为中都宰,以后又做过小司空、大司寇之类的官,获得过实物薪水“奉粟六万”[1](《史记·孔子世家》)即二千石俸谷的待遇。但这在他一生中是极为短暂的一瞬,孔子大部分的时间是从事教育活动,这一活动几乎成了他生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他伟大之所在,也是他赖以谋生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后者,我想是不必去隐讳的。的确,孔子开创平民教育,主张“有教无类”[2](《论语·卫灵公》),他的弟子中有贵族,也有比较穷苦的城市平民,如颜渊等,但其中绝不可能有一无所有的奴隶。因为孔子作为社会的人,也终究摆脱不了时代给予的羁绊。所以他的门徒入学时要交学费,“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诲焉”[2](《论语·述而》),就透露了这一信息。但历来学者说这“束修”,即十条干肉,是很菲薄的一点见面礼,如果认真琢磨,烘干的一条肉,不管它大小长短如何,总得看上去成其为一条肉而不是只有寸来长的一根线才行,这样十条成形的干肉总合在一起,虽然不会很多,但重量也不会太轻,按春秋时的消费水平,也绝非穷到彻骨的人所能拿得出,对于受“礼”者来说,也是可以享用一些时日的。这样说,绝不会否定孔子做为教育家的伟大功绩,因为比起春秋以前,至少孔子收纳了奴隶主贵族以外的“类”,扩大了受教育的面,为学移民间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实千百年来,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士大夫在官场之外的谋生之道,就是开馆授徒,孔子不过开其端而已。
众所周知,孔子出生的鲁国,传统文化最为丰厚,周代的各种典章文物几乎都保存在鲁国,浓厚的文化氛围,加上孔子的勤学好问,使他年轻时已很有名望,就开始了收徒讲学的活动,并赖以获得经济上的资助。为了学习周礼和古文献,孔子很想到周天子的首都洛邑去,从曲阜到洛邑,千里迢迢,行程艰巨,他凭现有的家庭经济条件,这一愿望是无法实现的,这时正好鲁国的贵族孟僖子要自己的两个儿子孟懿子和南宫敬叔拜孔子为师,孔子答应了。这样南宫敬叔也就因此向鲁君建议,请鲁君帮助车马路费,并表示自己愿与孔子同往。鲁君就“与之一乘车,两马,一竖子俱”[1](《史记·孔子世家》)。这是孔子进行劳务交换和劳务消费的一个突出事例。由此可见孔子收徒,还是要讲交换、报偿的,但可贵之处在于他不是停留在经济利益上,而是有他更高的目标。所以,他授业解惑,全身心投入到教育中去,对他的弟子循循善诱,做到了“诲人不倦”,关怀备至,师生感情相当融洽。当学生颜回不幸早逝时,孔子呼天抢地,痛哭失声,充满了父子之爱。正是由于这样,所以他才博得了学生们的无比尊重,也才能第一个享受到学生们自觉自愿提供的各种服务,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劳务消费。
孔子自鲁定公十三年到鲁哀公十一年,离开祖国在外奔走了14年。在这周游列国,推行其道的漫长岁月里,不少弟子跟随他,为他提供生活上的各类服务。据崔述说:“孔子之从者不过数十人”[11](《洙泗考信录》卷之三)。这一行人等与老师同艰共苦,并千方百计地为老师排忧解难,这是学生们对孔子无私教育的一种回报。这一现象如果单纯从消费经济的角度考虑,的确具有劳务交换与劳务消费的实质在,也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我给,为了你做’,同‘我做,为了你给’,或者同‘我给,为了你给’,是完全一样的。”[12]当然,不能把问题如此简单化,更不能单纯地将它视为一种物质交换关系,但是孔子所提供的教育活动与弟子们所提供的生活服务活动,具有了一种交换的原则,这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弟子们给孔子提供的服务是全方位的,据古籍记载,从替孔子父母垒坟到孔子外出陪同护卫,一直到日常办饭等,几乎都由学生自觉操办。孔子外出,替其驾车,“子适卫,冉有仆”[2](《论语·子路》),这是一种服务形式;另外设法为孔子提供住宿也是一种方式,孔子到卫国时,就是由子路安排在自己的妻兄颜浊邹家中的,颜浊邹也因子路的关系,在卫灵公接纳孔子这件事上,做了许多工作,促使卫灵公礼待孔子,使孔子留在卫国达五年之久。孔子说:“从我于陈蔡者,皆不及门也。”[2](《论语·先进》)跟随孔子在陈蔡遇绝粮之难,忍饥受饿的学生,虽然都不在门下了,但老师与学生、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彼此提供劳动服务,却成了孔门的惯例,这也许就是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学生得以接受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吧。知识与服务的交换,终于使教育在我国第一次跳越了经济的障碍,从而使“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得以付诸实施,这就是孔子的高明之处和伟大之处。孔门的传统使弟子们即使成为显赫人物之后,也还是自觉为老师提供各类服务,努力进行回报。象孔子晚年能回鲁定居,就得力于他在鲁国做官的门徒冉有、子贡、樊迟等所提供的各种方便。在孔子死后,许多弟子都服丧三年,而子贡竟在孔子墓旁筑了茅舍连续守丧达6年之久,才离开老师坟墓。后来有些弟子干脆把家搬到墓旁住下来,而形成了今天的“孔里”。这是一种等价的“服务”交换,但更是一种情感的彼此融合和高尚人格魅力的相互浸染,其间有许多的东西,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根据经济学的原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四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孔子当然不可能按这样一个系统对消费问题作出理论上的认识和概括,但他从分配中所存在的差等现象,看到了消费的差等结构,并主张不要过分扩大这种差距;他从治国安民的高度着眼,要求当政者“节财”,但同时又提出个人消费要“使足”的原则。他肯定了人的物欲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又强调克制物欲的重要,从而倡导重精神轻物质的消费观。他靠出卖知识而获取消费资料,但又能超越于利害关系,使人的心灵得以净化,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得以升华。所以,深入研究孔子的消费经济思想,掘取其合理内核,抹去其历史的尘垢,对于消除目前社会消费中所存在的各种恶劣现象,引导人们树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史记论文[M].中华书局据康熙二十五年丙寅山阴吴兴祚序本印行(线装本).
[2]四书五经[M].天津:天津古籍书店,1988年7月(铜版影印)版.
[3]战国策[M].长沙:岳麓书社,1994.
[4]春秋繁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5]杨伯峻.春秋左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1.
[6]孔子家语[M].注上海中华书局据汲古阁本校刊铜版影印(线装本).
[7]国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8]赵纪彬.论语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9]淮南子[M].长沙:岳麓书社,1988年版.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9)[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08~109.
消费经济论文篇6
1.1变量平稳性检验在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四种能源消费与GDP增长关系进行计量分析前,首先要进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选用ADF单位根指标来检验各变量的平稳性。只有平稳的时间序列(即单整序列)才能进行相应的回归分析,否则就会产生伪回归问题,进而造成错误的结论。因此,下面将分别对GDP增长率,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电力消费增长率的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只要检验结果表明这五个变量都是单整序列,接下来就可以对它们进行其它检验和回归分析。为了研究的方便,以下分别利用YGDP、XC、XO、XG、XE来表示GDP增长率、煤炭消费增长率、石油消费增长率、天然气消费增长率以及电力消费增长率,并且这五个变量的ADF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注:表示对应的一阶差分序列。从表2可以看出,YGDP、XC、XO、XG、XE数据序列除了XG序列是非平稳的,其它序列都是平稳的,但是各序列皆在一阶差分下平稳,表明YGDP、XC、XO、XG、XE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即I(1),因此可以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下一步分析。
1.2协整检验通过对残差(residual)进行ADF检验判断其平稳性,以检验YGDP、XC、XO、XG、XE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YGDP、XC、XO、XG、XE序列通过了协整检验,表明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1.3相关关系分析根据表2的检验结果,YGDP、XC、XO、XG、XE序列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可以建立的各变量间的线性模型,如下所示:(1)对模型(1)进行最小二乘(OLS)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其中,根据DW值可以判断,变量之间存在自相关性,并且XG与XE的系数不显著,XG也没通过符号检验。由表4可知,R2值达到0.69263,模型整体拟合优度较高,模型中的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具有很好的解释能力;F值为8.93125,方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DW值也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各变量之间已经不存在自相关性。根据表4的结果,煤炭消费增长率(XC)在1%水平下呈现出显著性,石油消费增长率(XO)、天然气消费增长率(XG)与电力消费增长率(XE)都在10%的水平下呈现出显著性,并且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电力消费增长率都通过了符号检验,表明这四个因素会显著地促进经济增长,而不是相反。根据四个变量系数的大小,得出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能源支持,首先是煤炭,其次是电力,然后是石油和天然气。
2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文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消费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依旧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高耗能、低能效的现象还是十分突出,坚持开发新能源、降低污染依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能源制约经济发展这一瓶颈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改善也与能源消费结构相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大力度开发可再生清洁能源与新能源,如水电资源、风电、核电等。坚持可持续发展就应该改善我国低效的能源消费结构,拓展能源的来源,降低污染排放,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首先,国家应该坚定经济转型的思路,把我国传统的粗放型工业经济一步一步调整为集约型经济,要把节约资源和有效的利用现有能源作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既定目标,只有坚持走这条道路才能又快又好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这一目标势必要求我们节能降耗。
第二,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科技等新兴产业发展为主线的第三产业结构将会改变现有的能源消费结构,尽可能的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限制能源消耗高、利用资源和生产的效率均低、污染排放高的产业发展,进一步发展第二、三产业,促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推进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坚决淘汰严重耗费能源和污染环境的产业。现今的经济发展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变缓,要稳定经济增速,平稳发展路径就必须走出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发展误区,开辟崭新的能源消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