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例(12篇)
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文1篇1
关键词:网络广告;网络广告污染;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2)12-2920-02
1997年7月中国第一则网络广告在搜狐网上出现,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基于因特网的商业应用也爆炸性的增长。近几年,我国网络广告的营业额以超过200%的速度增长。然而,网络广告污染却相当严重。为了使网络广告能更好的服务于大众,该文提出“网络广告污染”这一概念,并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网络广告污染
1.1网络广告污染的概念
当你登陆互联网时,是不是经常被各种各样强行“跃入眼帘”的网络广告搞的不胜其烦?这些“网络牛皮癣”,许多散布的是黄色下流的不真实的信息,一旦你购买来所示的产品,打开包装一看,却是假冒伪劣……这些网络广告,侵犯了网民的正当权益,阻碍和制约了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且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
所以网络广告污染应定义为:以数字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科学或者方式不规范的广告,给网络环境或者社会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的不良状况。
1.2网络广告污染的形式
网络广告的发展可谓是一日千里,然而,对于这样发展迅速的新事物,目前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的管理方法、有力的监管措施,有很多网站以及网络提供商为了牟利,吸引浏览者等,把网络广告搞得非常不规范,以至于出现网络广告污染。
1.2.1内容污染
网络广告中含有或者猥亵的语言、表情、色情暗示等有碍社会良好风尚、有伤风化的内容;含有相信命相、鬼神、风水等迷信思想的内容;含有暴力、恐怖的内容;含有丑恶现象的内容。如直接或者间接宣扬享乐主义的生活方式,大讲帝王、贵族、大亨的享乐,宣扬奢侈糜烂的生活,宣传封建腐朽没落的文化思想等。
1.2.2方式的污染
主要指采取不正当的、无视网民正当权益的方式。
1.2.3所宣传商品的滥
有些商品与人民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产品,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及烟草等,在网上随处可见。
1.2.4价格乱
网络广告的收费至今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网站都是根据自身情况收费,有的还是免费提供的,这给网络广告的工商管理带来极大不便。
1.3网络广告污染成因
1.3.1网络广告的经营者为了赚钱而无视网民利益
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面对如此之大的媒体受众,每个以网络广告为主要赚钱手段的网站视之为肥肉,想尽办法、绞尽脑汁赚钱,甚至不顾网民利益。在网络广告的经营者当中,由于没有专业资格限制和专门管理机构,难免有些经营者被金钱冲昏头脑,制作一些内容不健康或者方式不当的网络广告。
1.3.2立法滞后
1997年7月中国第一则网络广告在搜狐网上出现,第二年,中国污染广告的营业额就达到4300万人民币。近几年,我国网络广告的营业额以超过200%的速度增长。对于传统媒体广告,多年来国家已经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面对这样一个新事物,除了一些地方指导性文件、管理条例之外,并未针对其本身立法。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律利器,各地的监督管理部门很难步调一致,网络广告的经营者很容易钻空子,所以出现网络广告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1.3.3监督管理不力
目前对我国网络广告的监管除了少数几个省市出台了指导性文件之外,大部分地方还没有类似的管理办法。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是工商监管部门在目前条件下,对网络广告进行有力的管理有一定的难度。
2针对网络广告污染的对策
2.1制定有关网络广告的法律
制定有关网络广告的法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肯定网民的消费者地位。
2)对网络广告主、网络广告经营者、网络广告者进行明确定义。3)规定ISP、ICP的管理义务和配合义务。
4)规定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广告,必须在标题中明确标出。
2.2依法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广告
2.2.1建立健全工商监管体系
首先,尽快实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计算机联网,加快工商机关信息化进程,尽快达到全国工商系统信息共享;其次,是要在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成立网络广告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专门研究对网络广告的监管途径;再次,建立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指挥下的监管体系,实行“统一协调,信息互通,全面监控,属地监管”的管理模式。
2.2.2发放《ICP经营许可证》、《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于ICP资格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应有统一标准,审查合格,由县级工商局发放全国统一的《ICP经营许可证》,上面应注明全国统一编号、网站名称、法人、注册资金、所在地、联系方式等。对专门从事网络广告经营的ICP,除了《ICP经营许可证》之外,还应具有全国统一编号的《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然后把两者编号展示在网站一定的位置。
2.2.3建立统一的网络广告监管中心
由国家工商总局从全国各地收集到的收据编制全国性的数据库,以供用户对各ICP及网络广告经营者进行身份核实和监管之用。
2.2.4提高广告监督管理人的素质
工商监管部门是网络广告监管的主体,应当适应网络监管的需要,建议专门成立“网络广告监察队”,组织一批既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又计算机网络知识的人才来监管网络广告。主要任务是审查、登记网络广告,监督网络广告在互联网上的,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清除网络广告污染,使网络广告随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而健康音序地快速发展。
2.2.5加强ISP的监督管理
实施全程监管,规定ISP必须建立有关网络广告登记名册,并与网络广告监管部门联网,实行资源共享,联机实施监管,或者由ISP把登记名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定期发送到网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
2.3网络广告的第三方评估与监测
网络广告效果的最直接的评价标准是显示次数和点击率,即有多少人看到了广告并且有多少人对此广告感兴趣并点击了该广告。如果没有准确全面的统计结果,将使广告客户无所适从,那么就有可能断送网络广告这一新兴的产业。
第三方评估和监测通常是资深和权威机构对各网站媒介及其广告的传播面和影响效果所做的统计认识和监控工作。其意义在于从第三方的角度来确保前述有关各项统计数字的准确和公正,从而为网络广告主及商选择不同的网站媒体、评价其计费报价的水准提供方便,也为其预计广告费用、广告影响和持续时间或事后调查广告的影响力、吸引人及广告效果各方面提供可靠的帮助。当然,也可以为各网络媒体开展广告义务提供可靠的“实力凭证”。另一方面,也可为当前盛行的隐性广告做权威判断。因此,第三方评估与监测工作对促进我国目前网络广告事业的发展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第三方评估与监测机构的独立性使得其认证和监测的结果在证据上的效力将有很大的提高。但对第三方评估与监测机构的主体资格、操作规范、职业道德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要有明确的规定。
2.4强化行业自律
网络广告业与其它的市场竞争一样需要行业自律,过度地放纵只会使这一行业遭受损失。这个道理网络广告界的人士都明白。这里所说的行业自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网络广告和网站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和政府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抵制不正当竞争和虚假以及欺骗广告;二是他们应当在经营范围内,认真负责的管理所托管的主页,一旦发现网络广告污染,及时追究责任。
2.5发动网民,及时举报
广大网民对网络广告的监督是全方位的,每时每刻都有成千上万的网民在浏览网页,如果把网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非法的网络广告将无处可逃。发动网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把网络广告法规、制度等深入人心,比如在知名网站大力进行宣传等,让网民意识到自己的消费者地位,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认识到网络广告污染的严重性。
第二,设立全国性的举报中心,24小时工作。
第三,采取一定奖励措施,调动网民举报的积极性。
2.6在操作系统中提供强大的广告拦截与过滤功能
在操作系统中增加广告拦截与过滤功能将大大减少弹出广告和低俗广告给广大网民所带来的烦恼。
2.7推出新的更好的广告模式
网络广告主和网络广告经营者根据新形势,不断创新,开发出更好的、更适合网民口味的广告,对目前网络广告污染治理也会起到很大作用。
2.8对经营性网站的网络广告进行星级评定
国家工商局和第三方评估与监测机关制定出一定标准,在一定时间内对经营性网站的网络广告进行评定,对于达到星级标准的,发放星级牌,对于获得星级牌的网站,应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采用国家统一的数字形式予以展示。此办法可以参照星级酒店的挂牌方式。原则上可以依据人们的习惯将星级分为五级,主要指标应该包括:该网站网络广告的营业额、网络广告的投放质量、投放效果等。
3前景展望
网络媒体、网络广告还属于新生事物,在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的操作方式,现有的从业人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经验上都存在不足,在很多时候都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网络广告的操作方式、方法上认识还不足,监管体系还很不完备,出现目前的网络广告污染现象并不奇怪,我们应该把它看作是网络广告发展的一个阶段。有理由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专业技术的提高,从业人员经验的积累,国家管理部门的努力和网民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国际网络广告组织的协作,终究会将网络广告这个新生事物向正确的方向加以引导和规范,减少和杜绝网络广告污染的出现,并利用网络广告这种先进的广告传播模式更好地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服务。让我们期待着那一天的出现吧!
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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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通信科学技术名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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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文篇3
小白用户时代,那些看上去毫无技术含量、功能单一、简洁易用的产品更容易引爆市场。
“小白”一词是“小白痴”的简称,原来是对网络上不守礼节、不守秩序、不会自我规范的人,以及智商太低或理解力太低的人的戏称。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小白”的概念早已超越了贬义的范畴,而代表刚刚接触移动互联网的新鲜用户。
从某种意义上说,移动互联网进入了一个小白时代。最近《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国内网民规模接近6亿,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而工信部统计的同期数据则显示,国内移动互联网数据流量消费保持50%以上的高速增长,2G用户加速向3G用户转化,每个用户户均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到212.3M。而在这些数字背后的用户,大多是第一次接触移动互联网的典型“小白”用户。他们对移动的世界感到新鲜好奇,他们愿意尝试各种新鲜的应用和产品,他们追求个性,又懒得思考,最重要的是省钱省流量。
因此,那些看上去毫无技术含量、功能单一、简洁易用的产品轻易俘获他们的心,更容易引爆市场。例如,前不久风靡微博和微信的美颜相机,360的随身WiFi,疯狂猜图等,都是针对小白用户的产品。
这些产品设计的出发点就是迎合“小白”用户的,从他们的特点和心理上面对产品功能进行取舍,让产品设计看起来很“小白”,但在后台技术和产品效果上面很专业。这与另外一些,利用小白用户的无知与懒惰,随意获取用户隐私信息,安装插件广告和付费链接的应用形成鲜明对比。
事实上,生于“小白”时代的移动互联网创业公司是幸运的,它们可以轻松地享受小白用户爆炸性增长所带来的红利,通常创业公司只要起步更早,产品做得简单易用,就容易获得用户的口碑相传,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地获取用户。但是,当小白用户逐渐成熟,他们将会选择一些简单便捷的精品应用而不再猎奇,移动用户的获得成本将会远远高于互联网时代。
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
(二)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三)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四)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二章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七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互联点的数量、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非捆绑网络元素提供或出租的目录及费用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
第九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等)、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等)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使用信息。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设备配置的计划和规划信息。
双方应当对对方提供的信息保密,并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与互联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楼层院落、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
前款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无法提供使用的,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通过架空、直埋等其他方式解决互联传输线路问题。
第十一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提供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实施互联。双方均不得无故拖延互联时间。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网间互联技术规范、技术规定。
网间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网间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第十三条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电话号码查询业务,并经双方协商后,可按查号规则查询到对方网的可查询用户号码。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查号规则向对方提供本网的可查询用户号码资料。
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特种业务。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每日进行紧急特种业务的拨叫例测。双方应当共同保证紧急特种业务的通信质量。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向本网开放的各种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含短号码)、其他特种业务号码(含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用的业务号码、政府公务类业务号码、社会服务类业务号码)、智能业务号码等,应一方的要求,应当及时向对方网开放,并保证通信质量。
第十五条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未直接相联时,其网间业务应当经第三方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或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的网络转接实现互通。非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作为第三方的网络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提供转接,并应当保证转接的通信质量。
第三章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第十六条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时,互联点应当设置在互联传输线路的一端,即远离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侧的设备的一端(例如,当互联传输线路为光缆时,互联点设置在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光配线架外侧)。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互联时,互联点的具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互联点数量应当根据双方业务发展以及网间通信安全的需要协商确定。在一个本地网内各电信网网间互联原则上应当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互联点。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可以由各电信网共用,也可以由各电信网分设。当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由各电信网共用时,如果各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不一致,双方又不易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计费核查的,互联中继电路可以分群设置。
第十八条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的,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的,互联传输线路的费用分摊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备,下同)的建设、扩容改造的费用(含信令方式、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的配套设施(包括机房、空调、电源、测试仪器、计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条互联传输线路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标准收取租用费。暂无规定标准的,相关费用以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互联互通中应当执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不得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不得无故拖延应向对方结算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本网与互联有关的收支情况及互联成本,经相关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报信息产业部。
网间结算标准应当以成本为基础核定。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成本尚未确定之前,网间结算标准暂以资费为基础核定。
第四章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互联协议应当由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之间签订(含修订)。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下机构不再另行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配合的原则协商互联协议。
第二十四条互联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签订协议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互联双方维护范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网间结算、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协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互联双方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根据商定的互联工程进度、互联技术方案,在各自的建设范围内组织施工建设,并协同组织互联测试,全部工程初验合格后即可开通业务。
第五章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全国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网工程进度情况或网络运行情况,向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当面提交互联的书面要求,并向信息产业部备案,互联工作开始启动。
互联双方应当从互联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互联协议。
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需要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七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四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必要时,信息产业部对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
第二十九条不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机构应当根据本网工程进度情况或者网络运行情况,向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当面提交互联的书面要求,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后,互联工作开始启动。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不得拒收对方提交的互联书面要求。
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工程实施以前签订工程协议,工程协议的签订应当不影响整个互联工程的进度。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前签订网间业务互通、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协议。协议的协商可与工程实施同步进行。
网间互联需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七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四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一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网间互联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
第三十条互联实施中,因客观原因致使互联不能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的,经互联双方认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顺延互联时间。
第三十一条互联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互联启动日期、业务开通日期及业务开通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协调会,督促解决互联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互联工作情况。
第六章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信息产业部确定的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上实施的互联,互联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已设互联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已设互联点单方面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事先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交拟变更的方案,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启动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应当在七个月内完成。改造工程的费用原则上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互联一方因网内扩容改造,可能影响对方网的用户通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
互联一方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可能影响到对方网的用户通信的,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应当予以配合,保证网间通信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明确划分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分析网间通信质量,建立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并定期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通信质量协调会。
第三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互联一方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处理网间通信障碍。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与本网处理同类障碍的时限相同。
第三十八条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发生网间通信中断或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通信,并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前款所称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是指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
第七章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互联争议。
第四十条在互联实施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下列争议,致使互联不能继续进行,或者互联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下列争议影响网间业务互通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一)互联技术方案;
(二)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
(三)互联时限;
(四)电信业务的提供;
(五)网间通信质量;
(六)与互联有关的费用;
(七)其他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电信主管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发现申请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明显不符或者超出电信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的内容符合要求的,电信主管部门正式开始协调工作。
第四十二条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争议进行协调。
协调应当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
第四十三条协调结束后,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电信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或建议对互联争议作出决定,强制争议双方执行。
第四十四条决定应当在协调结束之日起45日内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决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电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决定作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履行。
争议一方或双方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违反前款规定给其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经济赔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文篇5
物联网(TheInternetofthings)的概念在1999年提出的,它的定义很简单:把所有物品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现在对物联网的定义至少有几十种,都不同领域专家从不同领域定义的,我们取几种有代表性的供大家参考:
1.英语中“物联网”一词:InternetofThings,可译成物的互联网
2.2010年ITU关于物联网的定义:一个具有可识别,可定位的传感网络
3.经过与无线网络(也含固定网络)连接,使物体与物体之间实现沟通和对话,人与物体之间实现沟通与对话能实现上述功能的网称为物联网
4.作者比较赞成一种基于泛网及其多制式、多系统、多终端等综合的物联网的定义——或称为广义物联网
二、国内外物联网发展现状
从国际上看,欧盟、美国、日本等国都十分重视物联网的工作,并且已作了大量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如美国把它当成重振经济的法宝,所以非常重视物联网和互联网的发展,它的核心利用信息通信技术(ICT)来改变美国未来产业发展模式和结构(金融、制造、消费和服务等),改变政府、企业和人们的交互方式以提高效率、灵活性和响应速度按欧盟专家讲,欧盟发展物联网先于美国,确实欧盟围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作了不少创新性工作在北京全球物联网会议上,他们介绍了《欧盟物联网行动计划》(Internetofthings-urope)其目的也企图在“物联网”的发展上引领世界我国在“物联网”的启动和发展上与国际相比并不落后,我国中长期规划《新一代宽带移动无线通信网》中有重点专项研究开发“传感器及其网络”,国内不少城市和省份已大量采用传感网解决电力、交通、公安、农渔业中的“M2M”等信息通信技术的服务在温总理关于“感知中国”的讲话后我国“物联网”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进入了高潮,江苏省无锡市一马当先率先提出建立“感知中国”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运营商、知名大学云集无锡共同协力发展我国的物联网。
三、传感器在物联网中的应用
一说到传感器,可能大家就会往小的方面想,在物联网的大概念下,一个泛在的物联网系统,随着参照物的不同,传感器可以一个“大”的“智能物件”,它可以一个机器人、一台机床、一列火车,甚至一个卫星或太空探测器物联网关注传感器的实际应用,下面按应用方式进行的分类
1.液位传感器:利用流体静力学原理测量液位,压力传感器的一项重要应用,适用于石油化工、冶金、电力、制药、供排水、环保等系统和行业的各种介质的液位测量
2.速度传感器:一种将非电量(如速度、压力)的变化转变为电量变化的传感器,适应于速度监测
3.加速度传感器:一种能够测量加速力的电子设备,可应用在控制、手柄振动和摇晃、仪器仪表、汽车制动启动检测、地震检测、报警系统、玩具、结构物、环境监视、工程测振、地质勘探、铁路、桥梁、大坝的振动测试与分析,以及鼠标,高层建筑结构动态特性和安全保卫振动侦察上
4.湿度传感器:分为电阻式和电容式两种,产品的基本形式都为在基片涂覆感湿材料形成感湿膜空气中的水蒸汽吸附于感湿材料后,元件的阻抗、介质常数发生很大的变化,从而制成湿敏元件,适用于湿度监测
5.气敏传感器:一种检测特定气体的传感器,适用于一氧化碳气体、瓦斯气体、煤气、氟利昂(R11、R12)、呼气中乙醇、人体口腔口臭的检测等
6.压力传感器:工业实践中最为常用的一种传感器,广泛应用于各种工业自控环境,涉及水利水电、铁路交通、智能建筑、生产自控、航空航天、军工、石化、油井、电力、船舶、机床、管道等众多行业
7.激光传感器:利用激光技术进行测量的传感器,广泛应用于国防、生产、医学和非电测量等
MS传感器:包含硅压阻式压力传感器和硅电容式压力传感器,两者都在硅片上生成的微机械电子传感器,广泛应用于国防、生产、医学和非电测量等
9.红外线传感器:利用红外线的物理性质来进行测量的传感器,常用于无接触温度测量、气体成分分析和无损探伤,应用在医学、军事、空间技术和环境工程等
10.超声波传感器:利用超声波的特性研制而成的传感器,广泛应用在工业、国防、生物医学等
11.遥感传感器:测量和记录被探测物体的电磁波特性的工具,用在地表物质探测、遥感飞机上或人造卫星上
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文篇6
[关键词]信息科学;信息技术;旅游;交叉研究;系统综述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3)01—0114—15
1引言
旅游领域正在经历着一个以商业实践和研究活动为平台的迅猛发展期,对于旅游研究者而言,把握领域最新研究进展、了解已被研究的内容以及思考未来的研究方向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的旅游研究中,针对各种研究主题的综述性研究非常丰富,然而信息科学与旅游的交叉研究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交叉研究或跨学科研究一词源于1926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心理学家伍德沃斯(Woodworth)创建的英文形容词:interdisciplinary(跨学科的),指超过一个学科范围的研究活动。信息科学是一种横断科学与方法科学,在信息科学所涉及的4个方面研究中:(1)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系统、信息获取与处理;(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3)控制理论与工程、系统科学与工程、人工智能与智能系统;(4)半导体科学与信息器件、信息光学与光电子器件、激光技术与技术光学,其中3个方面都与旅游研究在研究对象上发生交叉(如旅游博客数据挖掘、旅游推荐系统),且旅游研究也不断采用信息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去解决问题(如人工智能在旅游预测中的应用、计算机仿真在游憩行为研究中的应用),体现了交叉研究和跨学科特征。信息科学与旅游的交叉研究客观存在,且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
旅游研究一直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吸纳着其他学科的营养;信息科学与旅游研究的交叉与融合为解决旅游领域的新矛盾、新问题和探索新规律、新原理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信息时代旅游发展的产物与趋势。信息科学与旅游的交叉研究无论对旅游学术研究还是对旅游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研究进展应得到关注与重视。
已有关于信息科学与旅游交叉研究进展的综述研究川没有体现出两种研究的“交叉”性,即信息科学研究中有哪些以旅游为研究对象或者解决旅游领域的问题?旅游研究中涉及哪些信息科学方法与技术应用?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研究者广泛与深入开展信息科学与旅游的交叉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较为全面地阐述信息科学与旅游研究之间的“交叉性”,本文采用系统综述方法对该交叉领域最近12年发表的文献进行了搜集、筛选、整理、归纳与分析.以期帮助相关研究者了解这一交叉领域的主要研究问题及所取得的研究进展,并对今后的深入研究有所借鉴与启发。
2系统综述方法
系统综述(systematicreview)又称系统评价,起源于医学领域,是指在复习、分析、整理和综合原始文献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研究方法,目前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medicine),逐步应用于社会学、教育学、图书情报等领域。系统综述可被精确区分为两种类型:(1)定性系统综述,原始文献的研究结果被分析与总结,但未经统计学合并;(2)定量系统综述,又称元(meta)分析或荟萃分析,应用统计学方法对若干个研究结果进行定量统计合并的过程。在某些不强调或较难实施统计学合并的研究领域,直接将定性系统综述称为系统综述,将其作为一种对某研究问题、主题或现象的可获得的所有研究进行评价和解释的方法,目标在于通过一种可信的、严格的以及可审计的方法来提供公正的研究评价。信息科学与旅游科学的交叉研究属于较难实现统计学合并的研究领域,因此本文采用定性系统综述方法,简称系统综述。
本文关于信息科学与旅游的交叉研究的系统综述研究包含如下步骤:
(1)确定研究问题
为了全面了解与分析信息科学与旅游的交叉研究现状,本文确定了如下系统综述的研究问题:①信息科学研究中面向旅游的研究主要有哪些方面?②旅游研究中与信息科学相关的研究主要有哪些方面?③信息科学与旅游的交叉研究有哪些趋势?
(2)确定文献搜索策略
基于所确定的研究问题,设计如下文献搜索策略:
①搜索工具与数据库:采用GoogleScholar、IEEEXplore、ScienceDirect;
②搜索关键字:采用关键字组合“tourism”AND(“computer”OR“communicationtechnology”),即“旅游”与“计算机”或“通信技术”同时出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是信息科学研究领域中最为活跃的方向之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科学与技术在信息科学研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经过反复搜索测试,“计算机”与“通信技术”作为关键字与“旅游”进行组合搜索,搜索结果能够较为全面地覆盖信息科学与旅游的交叉研究,实现本文系统综述的研究目标;③搜索的时间范围:2000年之后。
(3)文献搜索
按照上述搜索策略分别在3个工具与数据库进行搜索。GoogleScholar显示共有54500条结果(2011年12月22日),其只提供最相关的前1000条;IEEEXplore(搜索字段为“摘要”)共搜索到46条结果(2011年12月24日);ScienceDirect(搜索字段为“题目”或“关键字”或“摘要”)共搜索到36条结果(2011年12月24日)。
(4)文献筛选
在上述搜索到的条目中,按照表1所示的文献入选和剔除标准,筛选用于本文系统综述的文献。
表1所示第一步完成后共有512篇文献入选。第二步经过多次逐步细化筛选,最终确定用于本文系统综述的入选文献共245篇,其中期刊论文158篇,会议论文87篇。245篇文献来自106种期刊和58种会议,文献来源分散且涉及领域广泛,有关文献来源、作者等的定量分析结果已另文撰写,本文则侧重对系统综述研究步骤(1)所确定的研究问题的回答。
(5)分析与完成报告
根据系统综述研究步骤(1)所确定的研究问题,对入选文献进行分类、分析与总结。分析结果见下一章节。
为了分别回答问题1与问题2,本文需要将入选文献划分为旅游研究和信息科学研究两种视角,分别简称为旅游类研究和信息类研究。而事实上,当两种研究产生交叉与融合,进行上述严格区分是较为困难的。为此,本如下处理:
(1)按照文献来源所属学科范畴进行划分,如来源于TourismManagement及《旅游学刊》的文献则划入旅游类,来源于ExpertSystemswithApplications及《计算机工程》的文献则划入信息类;
(2)按照期刊载文的学科范畴划分,如《华东经济管理》刊载旅游类文章,则归为旅游类,《北京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刊载信息技术类文章,则归为信息类;
(3)按照入选文献的具体内容划分,一些综合性期刊无法直接确认属于哪一类,则阅读入选文章原文,如果偏重人文社会学视角,则归入旅游类;如果偏重信息科学及技术视角,则归入信息类。
由此,经管类、电子商务、地理类等期刊归入旅游类中,测绘类期刊归入信息类中;两类分别含有入选文献147篇和98篇。
3综述结果与分析
3.1问题1:信息科学研究中面向旅游的研究主要有哪些方面?
“面向旅游”并不特指专用于或专门针对旅游的研究,而是指其研究问题由旅游领域而产生,或者旅游是其最为典型的应用。面向旅游的信息科学研究几乎涉及了信息科学研究范畴的各个方面,而许多研究领域更是体现了信息科学领域较新及较前沿的研究方向与热点,如表2所示。面向旅游的信息科学研究中最受关注的研究主题是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地理信息系统、移动应用、推荐系统以及语义网与本体等;而Web服务、虚拟现实、普适计算、计算机仿真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下面对表2排序前10的研究主题的进展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3.1.1
应用系统
应用系统指面向各种终端设备,如电脑、手机、PDA(掌上电脑)、电话等使用者的可用人机交互系统,也包含网站(Web)应用系统。本文为了强调移动应用和推荐系统两类特殊的应用系统,在本类研究主题统计中将其排除,另列类别。应用系统研究占据了面向旅游的信息科学研究的较大比重。一方面是因为信息科学向旅游研究中进行渗透的最初方式正是其在旅游行业中的实际应用;另一方面是人选文献中我国研究占据较大比重且较集中于该类研究。
应用系统的相关研究可分为:①战略设计或实施建议,如航空业信息技术应用战略与战术研究,以及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的旅游组织实施电子商务的建议;②技术架构设计,如基于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serviceorientedarchitecture,SOA)的旅游资源信息服务模型研究;③系统设计与开发,如一种智能旅游行程导航系统,以及四川、山西和赣东北等目的地或区域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3.1.2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是面向旅游的信息科学研究较多采用的方法与技术,可将相关研究分成以下几个方面:①推理,即采用人工智能推理技术支撑各种应用系统,如基于贝叶斯网的旅游行程推理;②数据挖掘,如旅游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消费者特征分析、基于机器学习的旅游博客观点挖掘以及数据仓库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③主体(agent),如主体旅游者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并向旅游者进行旅游推荐弛;④评价,如基于神经网络的上海旅游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⑤决策支持,如旅游目的地选择决策支持系统。
3.1.3地理信息系统
旅行活动是一种人地关系,地理信息是设计与开发各种旅游应用系统的重要信息资源,地理信息系统就是为这些应用系统提供地理信息使用接口的重要支撑系统。个性化目的地推荐系统、基于短信服务的餐馆推荐系统、导航系统、位置服务系统、旅游资源监控预警系统以及古建筑信息系统等应用系统都离不开地理信息系统的支撑。上述“应用系统”主题研究中,几乎所有面向目的地与区域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开发都离不开地理信息系统。有关旅游地理信息系统本身的研究也较为活跃,如雅安市WebGIS(万维网地理信息系统)的实现研究、基于WebGIS的旅游地理信息系统研发以及泰山三维(3D)地理信息系统的研发。
3.1.4移动应用
移动通信技术,特别是移动终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面向旅游者手持终端(如手机、PDA)的各种移动应用得到了迅猛发展。相比较于传统的计算机应用,移动应用较好体现了旅游以“人为中心”而不是计算机为中心的理念。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面向旅游者服务的信息推送与搜索、导航、实时路线及目的地推荐;并向普适计算的方向进行扩展,如手机电子门票、基于全球定位系统的车辆监控与导航以及手机与环境之间的交互游戏等。除了面向旅游者服务外,移动应用研究还包含面向旅游研究者、旅游公共管理与服务部门以及旅游企业的旅游行为数据采集与分析,如可通过基于手机数据的散客流分析,对目的地住宿的可容纳量进行估算。移动应用中与位置信息相关的应用也被称为位置服务,如位置信息服务、导航以及实时路线推荐等。
3.1.5推荐系统
推荐系统是为解决互联网“信息过载”问题而提出的一种个性化服务,帮助用户从大量信息中发现其可能感兴趣的或者满足其需求的资源,如信息、服务以及商品等,并自动生成个性化推荐。目前,推荐系统在旅游中的典型应用为旅游行程规划,可面向旅游电子商务用户,也可面向互联网用户;可规划旅行的时间、地点以及活动等全套行程规划引,也可推荐旅游目的地、餐厅以及住宿等。推荐系统主要采用人工智能、语义网、移动应用、定位与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相关研究还涉及用户个性语义模型、系统架构设计等方面。
3.1.6语义网和本体
语义网(semanticWeb)是传统网站的一种扩展。在语义网中,信息具有明确的含义——语义,人类语言与机器语言之间能够相互理解,机器能够自动地处理和集成网上对于人而言可用的信息,使得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变得像人与人之间交流一样顺畅。本体(ontology)是用来描述网络文档中术语的明确含义及其之间关系的技术,能够实现语义网信息处理的自动化,提高网站搜索的准确性以及网站服务质量。旅游领域是语义Web与本体研究的问题来源与典型应用对象,如基于语义Web与本体技术的旅游中小企业间信息交换、动态生成客户供给的客户关系管理、旅游网站信息系统、旅游目的地管理系统以及旅行推荐系统。这些系统能够对旅游领域知识进行本体表达,从而集成对于用户有用的或者满足用户需求的语义信息;其中,旅游知识域的本体表达、行程规划的语义信息推理是实现这些系统的关键技术。
3.1.7Web服务
Web服务(Webservices)是Web上数据和信息集成的有效机制,是解决Web上各种应用系统高维护与更新代价的最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因此,Web服务在旅游中主要用于信息集成、交换以及系统之间的互操作。Web服务技术对于旅游目的地管理而言非常重要,能够实现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与旅游企业之间以及目的地旅游企业之间的异构数据交换、共享以及集成。Web技术还是Web推荐系统的重要技术之一,能够获取推荐系统所需的动态与实时的万维网数据。
3.1.8虚拟现实
虚拟现实技术主要用于旅游目的地、景区、景点的市场营销。国内的相关研究集中于旅游目的地、景区及景点等的虚拟展示,如西安市360度全景虚拟旅游系统、北京妙峰山古建筑群的网络虚拟漫游系统、村镇民俗旅游资源的立体展示。郑鹏等认为这是一种旅游产品的虚拟试用体验。而国外的相关研究则侧重于游客的现场体验,特别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与遗迹,如意大利的PEACH(personalexperiencewithactiveculturalheritage,个性化体验活动的文化遗产)项目针对提升游客在博物馆对于文化遗产的体验以及马来西亚凯利城堡(Kellie’sCastle)的虚拟旅游原型研发。虚拟现实技术在旅游中的应用还包含了旅游开发与遗产保护,如十三陵景区的虚拟复原。
3.1.9普适计算
普适计算模式下人们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进行信息的获取与处理。由于移动终端设备及其应用的发展,普适计算在旅游研究中非常活跃,如一种面向移动终端的基于旅游本体的信息广播与推送方法研究,用以解决传统移动终端对于旅游者需要花费昂贵的“漫游”网络连接费用以及需要主动获取信息等问题;一个面向德国雷根斯堡(Regensburg)游客的移动终端游戏的设计与应用,游客可以通过在空中晃动手机来与游戏中的历史人物沟通,该游戏以一种有趣的方式向游客介绍雷根斯堡的历史。普适计算是我国目前形成研究热点的物联网应用的基础理论与技术之一。
3.1.10计算机仿真
计算机仿真技术研究中面向旅游的研究包含基于概率统计方法对上海旅游服务系统顾客满意度进行仿真以及基于系统动力学方法对新度假制度对城郊旅游的影响进行仿真等。
3.2问题2:旅游研究中与信息科学相关的研究主要有哪些方面?
旅游研究中与信息科学方法与技术相关的研究范围较为广泛,表3显示本文入选文献中归入旅游类的研究主题共有43种。其中最受关注的研究主题是电子商务、网站评估以及在线消费者行为。人工智能、移动通信、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科学方法与技术在旅游中受到了相应重视。旅游网站空间、系统评价、网络营销、应用系统以及正在大范围普及的Web2.0互联网应用模式也受到了旅游研究的重视。信息科学领域中的某些前沿研究也在旅游研究中得到了关注,如计算机仿真、推荐系统、Web服务、语义网与本体。
进一步对表3各类主题的文献内容进行剖析与归纳,可以得到以下旅游研究中与信息科学方法与技术相关的6个研究范畴:
3.2.1信息技术对旅游的影响
信息技术对旅游的影响研究主要包含信息技术对旅游产业的影响与信息技术在旅游中的应用影响两个方面。其中,信息技术在旅游中的应用影响又分为现状研究、作用研究、影响因素研究等方面。
信息技术对旅游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对传统旅游产业价值链的重构上,集中表现于电子商务对旅游产业的影响、新型电子中介(供应商、互联网门户网站、拍卖网站、数字电视、移动商务等)对传统电子中介(计算机订座系统、全球分销系统等)的影响、信息技术对分销渠道的影响。
信息技术在旅游中的应用现状研究主要侧重于旅游企业,如电子商务在北京旅游企业中的应用现状、土耳其旅行社对互联网的使用情况、爱尔兰旅游中小企业和乡村微型住宿业对信息技术使用情况的分析、南非中小旅游企业对于信息技术使用的状况研究。
信息技术对旅游的作用研究既包含旅游企业整体层面,如信息技术对埃及中小接待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知识管理对于澳大利亚旅游业的作用等;又包含旅游企业的某项具体功能,如信息技术应用对于泰国酒店运营效率的作用;还包含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方面,如计算机技术对于泰国古建筑重建的重要作用。
信息技术应用的影响因素研究对于旅游业如何有效应用信息技术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相关研究包含:①电子商务的应用影响,如泰国旅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影响因素、酒店业应用电子商务的影响因素②网络营销对旅游企业的影响,如互联网广告对旅行社运营的影响;③旅游企业对技术应用的态度,如希腊旅行社对互联网技术的使用情况与态度;④旅游者对信息技术使用的态度,如游客在度假时是否愿意使用基于技术的信息、影响旅游者使用互联网进行旅游规划的因素。
3.2.2信息技术在旅游中的应用模式
目前,信息技术在旅游中的应用模式研究主要集中于电子商务模式、网络营销以及Web2.0。电子商务模式的相关研究有区域旅游电子商务开发计划研究、旅游电子商务模式现状与趋势研究、旅游电子商务模式以及运营模式研究等。
网络营销是除了电子商务之外信息技术在旅游中最主要的应用模式。网络营销研究多围绕网站展开,如英国农村接待企业网站营销现状研究、塞尔维亚旅游网站网络促销现状和形式研究、美国旅游官方网站网络营销使用分析、旅游目的地营销组织网站的客户需求研究。此外,在线葡萄酒旅游以及在线客户关系管理都是一种网络营销方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Web2.0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应用模式受到了旅游领域的高度关注。相关研究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①营销,即基于Web2.0的网络营销方式,这是目前旅游研究领域最为关注的方面,如Web2.0对克罗地亚旅游产品的营销作用研究、博客对于旅游市场营销的中介作用;②旅游者行为与服务,如Web2.0下网络旅游消费行为模式及旅游网站应用研究、基于Web2.0的用户个性化定制研究以及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微博“旅游情感”数据挖掘;③网站分类,如Web2.0旅游网站的分类机制研究。
此外,面向产业价值网络的四川旅游信息资源整合推进模式和机制是一种信息技术在旅游中应用模式的有效探索。
3.2.3信息技术在旅游中的应用评价
网站评价是信息技术应用评价研究中最主要的内容。从评价对象上看,相关研究涉及官方旅游网站、目的地营销组织网站、各国及地区旅游网站;从评价内容上,包含有效性评价、可用性评价、使用分析、功能分析、网站设计、网站旅游本体分析、游客价值以及网站访问者分析等;从评价方法上有调查法、启发式方法、数据包络分析法、内容分析法、网站日志分析法、领域本体分析法等。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移动应用在旅游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针对移动应用系统的评价研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如从用户角度对移动应用进行评价、各种移动旅游者指南功能与可用性评价。
3.2.4信息社会视角的旅游研究对象
较传统旅游研究对象,如旅游资源、旅游企业以及旅游者等,信息社会视角的旅游研究对象发生了扩展,如从旅游者的地理时空变化扩展到了在线旅游者行为变化,从旅游资源的空间格局扩展到了旅游网站的网络结构等。
在线旅游者行为研究中最受关注的是消费行为研究,如消费影响因素与满意度、忠诚度与推荐行为、在线分享行为。随着社会网络的形成,在线旅游者的情绪研究得到关注,如通过旅游者在论坛、博客(微博)上的评论分析旅游者情绪,相关方法包含内容分析、统计与语言学分析、人工神经网络方法以及数据挖掘技术等。一项研究还将旅游者的博客进行了计算机可视化,用来辅助其他旅游者的旅行计划。此外,旅游目的地营销组织网站的旅游者在线行为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
目的地地理尺度的旅游网站空间结构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主要包含方法研究与案例研究。方法研究有统计方法以及网络拓扑图方法等;案例包含欧洲、意大利厄尔巴岛]以及河北省等。
旅游虚拟社区是社会信息化背景下形成的新型社区,部分旅游研究者对其给予了关注,如针对具有中国文化背景的芒果社区网(Mango)的综合性研究。
3.2.5社会信息化下的旅游研究方法
社会信息化下的旅游研究方法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传统旅游研究方法可借助社会信息化背景进行扩展,如网络调查方法扩展了传统现场发放问卷的调查方法;基于射频识别(RFID)与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的追踪系统扩展了传统旅游者游憩行为问卷调查方法,并提高了数据的精度;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RS&GIS)技术可提高旅游资源监测的准确性等。
二是指旅游研究方法对于信息科学方法与技术的借鉴。人工智能是旅游研究中采用最多的信息科学方法与技术,其在旅游研究中的应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需求预测,如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西班牙巴利亚利群岛旅游时间序列预测、遗传算法在旅游需求预测中的应用、模糊时间序列及灰色理论在短时间序列旅游需求预测中的应用以及人工智能方法与其他预测方法的比较;②在线行为分析,如基于机器学习(machinelearning)的在线消费者行为数据挖掘;③基于主体(agent)的旅游系统仿真研究,采用人工智能研究领域的重要分支——多主体系统(multi-agentsystem,MAS)对多层面、多地理尺度旅游系统进行计算机仿真,探索旅游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与规律,如基于多主体的旅游空间结构演化研究、旅游者在目的地以及景区范围的动态性研究。
计算机仿真方法与技术在旅游研究中的应用也受到了旅游研究者的关注,具体研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①预测,如旅游收入预测;②旅游经济研究,如区域旅游经济系统动力学分析;③旅游主体行为研究,如上述人工智能研究中基于主体的旅游系统仿真研究。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信息科学与地理科学的交叉研究领域,作为旅游研究的一种研究方法或工具,主要被用于旅游资源评价。
3.2.6旅游领域中的信息科学研究
随着移动终端设备在旅游者中的普及,旅游研究者对移动应用的相关研究给予了较大关注,如上下文适应的移动应用体系框架设计、上下文相关的信息推动服务系统设计以及用于博物馆导游的多媒体技术研究。语义网与本体是信息科学的前沿领域,但由于其对于提升面向旅游者的网络服务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受到了旅游研究者的关注,如用于搜索引擎的旅游域语义表示研究。智能系统作为信息科学的前沿领域,在旅游研究中也受到了关注,除了综述性研究外,还出现了有关智能系统设计方面的研究。
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议与系统结构设计是旅游研究者较为关注的信息技术研究,如基于知识管理视角的目的地管理系统设计。而其中以我国的相关研究为最多,如赣东北网络旅游信息系统研究、上饶市旅游资源信息系统。
数字旅游是一种典型的旅游与信息技术的综合叉研究主题,在我国旅游研究领域受到了关注,既包含了偏重技术的研究,如数字旅游的体系框架,也包含了围绕数字旅游系统建设的保障体系研究,如相关政策法规方面的研究。
3.3问题3:信息科学与旅游的交叉研究有哪些趋势?
尽管信息科学与旅游的交叉研究在近12年间经历了快速发展,但其仍然属于新兴交叉学科,其发展需要相关学者更为广泛与深入的探索研究。在本节,笔者在对最近12年信息科学与旅游的交叉研究进行系统整理的基础上,通过捕捉旅游类与信息类研究共同关注的研究主题(表4),以及基于笔者对信息科学以及旅游研究趋势的把握,找到信息科学与旅游交叉研究中的研究重点,其反映了两类科学的交叉发展趋势,或者研究者们重新认识某些对该交叉领域的发展来讲非常重要的问题。以下分别对它们进行阐述:
3.3.1人工智能在旅游领域的深入应用
人工智能方法与技术是信息技术发展的高级阶段,研究如何应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来模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涉及知识表示、自动推理和搜索方法、机器学习和知识获取、知识处理系统、自然语言理解、计算机视觉、智能机器人、自动程序设计等方面的研究内容。尽管目前人工智能在旅游中的应用以旅游需求预测最为成熟,然而其相关理论、方法与技术并没有在旅游领域中得到充分应用。如何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方法与技术来有效处理与使用旅游数据、信息与知识,深入挖掘旅游者、旅游公共管理与服务部门以及旅游企业的特征、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决策支持,是信息科学与旅游科学交叉研究中较为迫切与前沿的问题。
3.3.2基于语义网与本体的旅游推荐系统
语义网与本体研究是信息科学领域的前沿领域,是海量网络信息之间相互理解的基础。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面向旅游者的“线下”服务扩展至“线上”,包含以传统计算机为中心的和以新兴各种移动终端为中心的“线上”服务,“线上”服务质量对于信息时代的旅游者体验是非常重要的。基于语义网与本体技术的旅游推荐系统正是提升网络服务质量的有效方法与工具,如何将语义网、本体技术以及旅游推荐系统进行理论、方法以及应用上的有效集成,使其对旅游者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是信息科学与旅游科学交叉研究中的另一个前沿问题。
3.3.3
普适计算与旅游(物联网、移动互联与旅游)
普适计算是我国目前形成研究热点的物联网应用的基础。随着移动终端设备及其应用的发展,传统以计算机为中心的网络服务扩展至以移动终端一旅游者为中心,基于普适计算模式的连接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的物联网以及各种移动应用系统在旅游研究与实际应用中得到了重视。然而,无论是普适计算还是物联网,在信息科学研究中都是前沿领域,存在许多未解问题,因此,普适计算以旅游领域为问题域或典型应用,将同时有助于其本身以及旅游问题的解决。
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文1篇8
【关键词】物联网体系结构技术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物联网技术也随之出现,并且在众多领域迅速推广,如:零售与物流等,但目前,关于物联网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缺少其体系结构与相关技术的研究报道。因此,本文结合物联网研究存在的不足,重点分析了其体系结构、相关技术,旨在为其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1物联网的概况
物联网的应用价值巨大,其发展前景广阔,因此,其相关研究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同时工业界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但目前,关于物联网的相关内容仍十分模糊,如:基本含义、体系结构及相关技术等。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可知,物联网促进了物与物、人与物及人与人的互连,在其基本含义基础上,可总结一下几点特点:
1.1物的广泛性
物联网中的物涵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物理实体,也囊括了虚拟实体,此时的物存在于时间与空间,在对其进行发现与识别过程中,主要是借助其属性实现的;
1.2信息的传递与共享
物联网的基础为感知外界物理信息,借助RFID技术有效发现与识别物,并采用传感器节点,进而实现了对环境信息的动态感知,此后在通信技术支持下,使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同时,在感知子网和既有互联网络融合背景下,信息数据便具有了共享性;
1.3管理与控制
互联网在管理数据时,主要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的,其管理具有明显的智能化特点,在决策信息反馈后,其将实现对物体与环境的控制。
对于物联网而言,其中涉及的人与物在任何时间、地点及网络中均呈无缝融合,因此,它作为新型的智能互联网络,保证了人与物、物与物、人与人间信息的有效连接。
2物联网的体系结构
当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在先进技术支持下,物联网利用开放型协议,满足了各种应用的需求,同时它也实现了数据与互联网的有机融合。根据相关文献报报道,了解了物联网的含义及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物联网的五层体系结构进行了分析,旨在丰富其理论研究。
物联网主要是由数据识别与感知层、数据传递网络层、资源管理层、信息处理层、具体应用层等构成的。在物联网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其基础层便是数据识别与感知层,其具体构成包括识别器、传感器、接入网关等,利用不同的工具对数据进行采集,此后借助无线网络技术或其他高新技术设备等,传递数据,最后后台将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处理。数据传递网络层在互联网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主要是对上层的数据进行传递,它不仅保证了数据的远距离传播,还提高了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但当前,物联网数据的网络传递要求应具备较高的互联网技术支持,而偏低的互联网技术水平,制约着物联网的发展,因此,相关人员仍需展开深入的研究,通过升级等手段,促进互联网技术发展。资源管理层主要是对资源进行初始化,通过实时监测,以此掌握其运行状况,并对各个资源进行有效的协调,进而促进跨域资源实现交互;信息处理层主要是主要是对感知数据进行理解、推理与决策,同时也提供数据查询、存储、分析及挖掘等;应用层通过对感知数据的分析处理,根据用户的需求,为其提供不同的服务,其应用类型较为丰富,具体有监控型、控制型与扫描型等。
3物联网的相关技术
3.1标识技术
物联网作为大型网络,其借助智能设备与互联网,促进了不同物体的互连,其中涉及的物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首要问题便是有效识别物。物的标识技术主要是利用全局唯一值对物体进行标识,此技术的本质便是对物联网中物进行编码,从而使物具有了数字化的特点。在编码过程中,需遵循不同的规则,常见的编码有EPC、IPV6等,各编码间的规则各异,存在映射与兼容问题,因此,在物联网发展过程中,应对其给予关注。
无线射频身份识别即RFID,它作为识别技术的一种,具有非接触式。在实际识别过程中,利用射频信号对目标展开自动的识别,并采集相关的数据。此技术对物体的识别具有唯一性,从而保证了其在通信或信息处理中定位的准确性与管理的有效性。
3.2感知技术
物联网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便是数据产生、获取、传输、处理及应用,在获取数据过程中,需要智能化与信息化的设备,常见的数据采集设备由传感器、红外感知设备及全球定位系统等。传感器即sensor,它主要是对外部环境信号进行探测,包括光、热、力及声等,它为物联网提供了原始数据,由于其获取的物的信息具有动态性,进而物拥有了感知外部世界的能力。
3.3通信技术
物联网中数据传递主要是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实现的,其中通信技术有两种类型,分别为短距离无线通信与广域网通信。前者涉及的技术主要有WLAN技术、RFID技术、蓝牙技术及ZigBee技术等,在上述技术支持下,无线通信网络具有了简单的结构、较低的功耗及成本,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不足,最为严重的便是干扰问题。后者涉及的技术主要有IP互联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与卫星通信技术,它为物联网提供了远程数据传输服务,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对不同的技术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才能够保证网络环境的多元化与交互性。
3.4信息处理技术
物联网中采用的信息处理技术,融合了数据挖掘、智能计算、机器学习等,在对物体相关内容进行智能处理与分析后,将结果交付给用户。物联网通过变革,使物与人实现了直接的交流,在智能化的网络中,物拥有了思想,从而推动了物联网的发展。
4总结
综上所述,物联网技术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其相关内容的研究得到了各个领域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介绍了物联网的含义、特点、体系结构与相关技术,旨在为其发展提供理论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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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云娜.浅谈物联网的体系结构与相关技术[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08:33.
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文篇9
高新民说:“从广义上解释,互联网+包含所有互联网应用,比如互联网+零售、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电视……这些都没错,但是我认为,互联网+更应该发展到工业上,特别是制造业上去。互联网+未来应该指向四个新方向。”
第一个新方向,互联网+应该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服务业,或者共享型服务业。高新民举例,现在社会对于私家车共享存在很大争论,但这又是中国经济发展路上非常重要的课题。私家车共享揭开了共享经济的冰山一角,未来还将涉及更多共享问题。很多创新意识强的互联网企业已经捕捉到“风向”。
第二个新方向,互联网+要去发展生产型服务业,要为制造业的研发、设计、制造、市场销售等提供帮助,帮助企业增值。“前段时间我去德国,德国人评价,你们中国电子商务仅仅是个人消费板块做得好,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做得不如我们。”高新民说。
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文篇10
关键词:云金融;商业风险;互联网金融;预警管理
解析互联网金融的商业风险整体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按照《巴塞尔协议》内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本文将互联网风险划分为上文所提到的三种类型风险。其中政策法律风险细分成了国家、行业和机构等层面,商业风险主要有市场、信誉和操作等风险,技术分为安全和技术选择风险,如图1所示。解析基于业务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从上述分析得知,互联网金融主要被分成了三大平台,分别是业务、管理和协作三大平台。互联网金融资金需求的双方在业务平台上撮合成交;通过国家管理者、行业管理者以及互联网企业各分支机构对其实行各层监管,上述各监管组成了互联网金融管理平台;软硬件开发维护者及网络服务商主要担任协作业务及管理平台的运营,他构成了互联网金融融资类的业务协作平台。在业务层,资金融通双方都面对了商业风险。一是市场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主要是由利率和流动风险组成。互联网风险一方面会受到行业监管、行业分化和行业竞争等的影响,另外还会遭受央行货币政策刺激,两者同时加剧了利率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一般会发挥资金周转的作用,沉淀资金有可能会在第三方中介滞留两天至两周的时间,不具备有效的担保及监管,很容易会出现资金挪用的情况,若是缺少流动性监管或出现资金链的断裂,必然会导致支付危机的出现。另外不断出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也会上限,不具备用户优势的平台将会借助提升利率和缩短投资期限的形式来吸引投资者加盟,这就必然会引起平台流动性风险,并且很多用户在平台跑路消息报道的基础上,针对平台的投资仅仅限于打新投资,这显然会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二是信誉风险。信誉风险就主体划分,主要分为自然人信贷风险及企业信贷风险两种。自然人信贷风险主要是指自然人违约,其出现违约主要是由于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弱进而出现了道德问题。自然人信贷风险主要是由于借款人的经济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尤其是该种借贷用在了生产经营商。互联网金融业务内会牵涉到大量的自然人信贷范畴,由自然人承担对应的偿还义务,但是自然人的经营状况、身体健康情况和消费习惯等都会引起还款风险。另外自然人借款人的个人观念及道德问题都会造成违约风险。企业信贷风险和自然人借款人的动机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通常企业借款人主观上恶意不按时清偿债务可能性较低,对比之下,由于经济实力、行业发展和经营状况等因素导致的资金短缺更加容易使其违约。因此在对信誉风险实施评价时,自然人信用风险要更侧重对其偿还意愿的评估,但是企业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评估则更加侧重对其偿还能力的评估。三是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主要指的是互联网金融的活动内,由于人员匮乏、内部流程制定不当或是实施失败以及系统不足所造成的直接性或间接性损失的可能性。目前用户数据、用户操作行为数据、交易数据、文本数据等大数据系统出现交织,由于没有通过授权方位、系统退化、雇员欺诈、服务提供商风险和客户安全保护意识较低等交易内,操作风险正是来自这些繁琐和复杂的数据系统行为的结合内。依据操作风险的不同来源,可以划分为内部操作风险及外部操作风险两种。内部操作风险主要因为绩效考评、审计监管及内部控制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因素所引发;外部操作风险主要是因为私人泄露、钓鱼网站的盛行等外部因素引起的。追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在于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企业对用户注册无法实现有效管理,并且不能很好地分析和管理交易中出现的大数据,另外是否可以合理地对各种数据进行保存也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特点。一是扩散速度快,破坏力强大。传统银行业务通常是通过纸质或是银行内部系统来操作,一旦出现了错误,是有充分的时间查找、连接并且追回损失的。但是包含了交易数据、用户操作行为数据和用户数据及文本数据等大量数据的云金融为载体的互联网金融,一旦出现了问题或是差错,将会难以立刻纠正,并且互联网金融业务运作速度飞快,等到发现问题后再拦截和追讨损失基本无望。二是风险会交叉传染。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内包含了融资类、支付类和理财类业务,业务相互之间存在交叉性;此外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内的市场风险、信誉风险和操作风险就像是多米诺骨牌,一旦一个出现风险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风险。三是很难区分风险责任。互联网金融办理的过程一般都会涉及到外包商、电力和电信等其他多种合作方式,因此一旦某个方面出现了服务终端、客户信息泄露和系统崩溃,将会直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并且难以对责任实行区分。责任不能区分的直接结果就是一旦发生了损失,将难以对有关方的损失赔付进行明确。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预警系统
数据作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设计内必须要遵循下面几点:一是系统性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属于一个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行检测、预测和预警的系统,是大型的体系,该体系内包含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所有,因此建立该系统时必须要考虑每一个用户和金融产品的提供者等全部参与到金融活动内的人的利益,同时还要实行系统性建设。二是时效性原则。互联网金融行业最大的特点是高速,充分体现了互联网金融活性具有的及时性特点,因此在实行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设中,必须要实时防范并且及时处理,确保可以及时判断风险和快速应对,避免造成太多损失。三是科学性原则。在预警系统的建立中要确保科学性,保障系统可以准确对金融风险实行判断,防止对金融风险作出错误估计,最终导致不必要损失。将数据当做中心系统层级。在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内存在以下几层:一是数据管理层。预警系统主要是基于数据建立的,对此必须要建立和健全系统对数据的管理机制,建设和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数据管理中心,便于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和存储。而且在数据中心还要实行管理过程内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安全性。二是数据整合层。风险预警系统的最主要任务是要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海量数据,进而实现对其中风险的语境,这就必须要系统地对金融风险存在更为透彻的认识,自金融风险的定义出发,重新整合和分析数据,进而提取出有用的信息,信息整合能够很好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数据提取层主要是整合及提取数据。三是数据分析层。数据分析层主要是分析数据,判定数据的风险。这就要保证系统具有完备的智能性。四是数据的解释层,数据解释层是对风险的解释,更加准确地来讲就是通过风险和企业现状结合得出分析结果,其中包含了风险的可靠性、危险度、产生根源和处理方法。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模式
(一)风险预警设计思路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定性风险评估指标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其实行量化,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进行测度。依据选择的权重系数测定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综合评分值,依据设定的预警区域范围来确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预警区域,从而选择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相应策略权重系数的选择在风险测度内是最关键的问题,对市场风险、信誉风险及操作风险实施分别测度中,须确定各个具体指标的权重系数问题;另外就是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评分值测度过程内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誉风险分别权重系数确定的问题。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在业务平台基础上的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主要被分成了市场、信誉和操作风险三个维度,而且各个维度的风险有着丰富的含义,很难使用单一指标来客观描述。为了使得评价指标变为更精准,本文使用主客观结合的方式设计互联网金融三个维度的商业风险。针对定量指标,笔者结合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和银行体系定量指标来计算,最终对定性指标使用问卷调查的方式,结合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得到最终对应的评分值。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
通过假设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内各变量间均是相互影响并且相互作用的,建立互联网金融业风险的结构方程模型,并且对上述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三维关系假设主要为:H1:市场风险防控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预警防控的直接正影响;H2:信誉风险防控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防控的直接正影响;H3:操作风险防控对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的直接正影响;H4:市场风险防控及信誉风险防控的直接双向正关系;H5:市场风险防控及操作风险防控的直接双向正关系;H6:信誉风险防控及操作防控间的直接双向正关系;H7:市场风险防控依赖各种要素不受信誉风险及操作风险防控影响;H8:操作风险防控依赖的各要素不会受市场和信誉风险防控影响;H9:信誉风险防控依赖的各要素不会受市场和操作风险防控影响;H10:除市场、操作和信誉风险以外的其他因素都是残差项。划分衡量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指标为: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个体的指标,包含财务健康情况及机构规模;二是互联网金融整体指标,包含了信贷质量、资产规模、资产及负债匹配数量;三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指标,包含了业务发展模式、产品类型、风险度量等。见表1所示。在模型内市场、信誉和操作风险分别作为三个外生潜变量分别由各自所属显变量测量,互联网金融风险系统的各变量相互间是存在关联性的,因此假设三个外生潜变量之间存在相互变联系。互联网金融的融资业务风险是内生的潜变量,主要是表1内的八个显变量反应。
分析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结果
首先要对预警信号阈值实行确定。预警信号阈值是触发预警后续行动的临界值,阈值要综合数据的模型、历史数据经验和专家经验以及同业信息确定,并且还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的融资平台的风险偏好、客户与平台的联系、监管部门检查评估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和监管要求等因素。一旦风险表征值超出了预警信号的阈值,将会触及预警流程,进入风险预警系统,将实现对风险级别的定位。其次是定位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的预警级别。依据评估风险大小,划分互联网融资风险为正常状态、关注状态、次级状态、可以状态以及损失状态5个等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的灯来表示。详情见表2所示。第三是分析互联网金融商业风险预警的结果。在处于绿色信号灯范围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要考虑和其开展对应的业务活动,还要增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效益,平台必须要大量的吸收该种类型的业务;在处于蓝色信号灯的范围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则可以考虑接受和其开展对应的业务,那些已经有的处于蓝灯状态的业务,则可以考虑持有;在处于黄灯信号的范围时,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按照公司的战略和客户征信情况,适当考虑是否需要开展其他方面的业务,若是已经存在了处于黄灯状态的业务,要及时防范并且调整,或是改变持有策略或是适当转出业务;在处于橙色灯信号时,互联网金融平台则不应当考虑其借贷,若是当前业务已经处于信号灯为橙色的状态,要立即采取对应措施来降低损失;若是当前处于红色信号范围内,则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将其拉进黑名单,针对已经处于红灯状态的业务,则要采取强硬的手段实行积极挽回,尽力弥补损失,实行不良征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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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文篇11
【关键词】并行;交互;协同管理;物联网
如果说,互联网让我们长上了“千里眼”、“顺风耳”,那么,物联网又让我们练成了“劈空掌”,可以“隔空打牛”,将我们的行为通过网络越过空间,掌控异地目标事物。如果说,互联网让人们面向一个虚拟世界,而物联网又把人们拉回到现实世界。物联网把世界转变成一个广泛联接的大世界。这个世界把人们从“小数据时代”转变到“大数据时代”。那么,世人应该如何通过对“大数据”的协同与控制,在人与物的“并行与交互”中实现“大合作”?本文在介绍“并行”与“交互”的含义与种类的基础上,指出“并行与交互”是物联网建设中协同与控制的核心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一、“并行”与“交互”的含义
物联网的基本属性是“开放与合作”,物联网建设的主要目的不是“互联互通”,而是远程智能控制。世间的事物是平等并行的,它们都是按其内在规律自在地运作。也就是说,物联网的建设,呈现在人们面前的问题是人与物之间的“并行”与“交互”。
(一)交互的含义
交互(Transaction)一般是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从科学的角度,它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变量,当一个自变量的效果在另一个自变量的每一个水平上不一样时,我们就说存在着自变量的交互作用。当存在交互作用时,单纯研究某个因素的作用是没有意义的,必须区分其他因素的不同水平研究该因素的作用大小。交互作用表示当两种或几种因素水平同时作用时的效果较单一水平因素作用的效果加强或者减弱的作用。
(二)并行性的含义
并行性(Parallelism)(陈智勇,2012)是指数值计算、数据处理、信息处理或人工智能求解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可同时进行运算或操作的特性。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同时性(Simultaneity)和并发性(Concurrency)。同时性是指多个事件在同一时刻发生;并发性是指多个事件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并行处理,是相对于串行处理的一种信息处理方式。
(三)物联网建设中“并行”与“交互”的内容
基于上面的分析,“并行交互”主要是指多个事件在同一时刻或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相互的交互,从而导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变量,存在一个自变量的效果在另一个自变量的每一个水平上不一样。
医学(心理治疗)、教育、咨询、企业管理等方面都关注交互作用的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初,人们开始研究人与计算机的交互作用。现在,人与计算机交互作用的实践已不仅仅局限于人机交互技术和用户界面的设计以及可用性测评,而且人们开始关注人与计算机(网络)间的数据与信息内容的交互作用。物联网环境下,由于智能物件不能够如人一样进行思维与判断,特别是情感等形象思考,物联网建设中“并行”与“交互”的内容主要关注数据与信息的“并行”与“交互”。
二、物联网建设中“并行”与“交互”的种类
“互联、互通”仅是物联网的低级阶段。物联网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以决策智能自动化为主的远程控制。因此,物联网的基础是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之间“并行”与“交互”物联网中的所有信息(包括数量信息,也包括价值信息);同时,在物联网、云计算背景下,云端企业所构成的企业生态系统主要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最终用户,还包括物流企业、银行、与信息流相关(云服务的提供商、应用商等)的企业、工商、税务、银行及金融机构。“并行交互”是云端企业生态系统的业务与管理的基本存在方式。在云计算平台上云端企业产业链生态系统由于各个利益的差异,它们很难如企业内部企业运作与管理可以安排协调在“串行”条件下运行交互,只能是“并行交互”。这里有必要对云端企业生态系统的业务与管理的“并行交互”进行分类认识。
(一)人机(云)并行交互、机(云)人并行交互、物机(云)并行交互、机(云)物并行交互:按照人与云交互的发起主动性划分
按照人与云交互的发起主动性划分,可将“并行交互”简单①分为人机(云)并行交互、机(云)人并行交互、物机(云)并行交互、机(云)物并行交互。人机(云)并行交互主要是由人向“云”发起的任务需求,“云”响应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比较典型的人机交互形式主要有信息检索、数字互动媒体、在线专家系统等。机人交互主要是由“云”向人主动发起的任务需求,人响应“云”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比较典型的人机交互形式主要有人群计算、大众计算和社会计算等。物机(云)交互主要是由“物”向“云”主动发起的任务需求,主要是物把感应器收集的数据及信息通过发射器向“云”传递,“云”响应该任务的计算。机(云)物交互主要是“云”向“物”主要发起的任务需求,“物”的感应器根据任务需求进行工作。
(二)信息拉取(InformationPull)模式、信息“推送”(InformationPush)模式、智能信息推拉(IIPP)模式:根据数据、信息交互的方向划分
根据并行交互的数据流动方向划分,大数据、信息的交互方式有信息拉取模式、信息推送模式和智能信息推拉模式。
信息“拉取”(InformationPull)模式即用户有目的性地主动查询,发出请求,系统根据请求将信息送回用户端。这种模式可以让用户根据自己的信息需求,方便地找到在信息内容上与之匹配的网络资源。用户每次进行信息获取时,都要明确地表达出个人的需求。目前,通过搜索引擎等工具,根据关键词或目录服务来获取信息。这种模式主要优点是针对性好、信源任务轻;其缺点是及时性差、要求用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信息“推送”(InformationPush)模式是系统根据用户的需求,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地按时将用户感兴趣的信息主动发送给用户。信息推送模式是主动将最新的资料推送给用户,使用者不必去搜索。信息“推送”模式的优点是主动性(即信源不需要用户及时请求而主动地将信息传送给用户方)、智能性(系统能够根据用户的要求自动搜集用户感兴趣的信息并定期“推送”给客户)、高效性(系统可在网络空闲时启动,有效地利用网络带宽,比较适合传送大数据量的多媒体信息)、灵活性(指用户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方便和需要,灵活地设置连接时间,通过E-mail、手机短信、PDA、MP4等方式获取网上特定信息资源)等特征;其缺点是针对性差。
智能信息推拉(IIPP)模式是在信息“推送”与信息“拉取”两项技术的基础上取长补短、相互结合,再融入人工智能、知识发现、Internet及数据库等技术,从而形成智能信息推拉技术。智能信息推拉模式除了具有智能信息推送(应用机器学习方法、人工智能可以识别和预测各种用户的兴趣和偏好,从而有针对性地、及时向用户主动推送所需信息,以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和智能信息拉取(应用知识工程的知识推理搜索方法,可提高搜索引擎的快速性和准确度,从而用户可以更及时地拉取所需的最新动态信息)外,还具有信息推拉结合(信息推送与信息拉取相结合,既可及时地、主动地将最新信息推送给用户,又可有针对性、选择性地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和知识发现功能(采用知识发现KDD的方法和技术,可从所“推送—拉取”的信息中提取有用知识,发现隐藏在大量数据中的内在规律)等特点。
“交互与协同”是物联网下经济主体(包括人与物)主要行为特征。设备的互联性、数据的共享性、服务的主动性、用户的移动性、计算的分布性、交互的自然性要求信息的普适交互与协同。因此,本文认为,在物联网、云计算背景下企业业务及其管理的核心方式应该是以数据及信息为内容的并行交互,它主要应该采用智能信息推拉(IIPP)模式。在云环境中,计算主体(进程)在与外界不断交互的过程中完成所指定的计算任务,同时,在同一时间内,实时满足客户所需,实现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以及企业内部各部门在关键流程中更为紧密地协同,通过数据实时获取、关键信息的实时与精确传递,使得业务得到及时处理、信息得到实时反馈、市场得到及时响应,从而实现实时的业务管理与决策。
(三)Web1.0、Web2.0、Web3.0:依据交互影响信息内容的程度划分
按照交互影响信息内容的程度,信息交互可分为三种:Web1.0、Web2.0和Web3.0。
Web1.0主要是信息传播者单方传播信息内容,用户只能接受信息。它是以集中编辑、信息为主,相对信息传播者来说就是集中提供给用户信息(这些信息不一定是用户需要的),而对于用户来说只是简单地被动阅读。这些门户站点很多,比如新浪、搜狐等。这种交互是静止的、单向的。
Web2.0主要通过去中心化把用户和信息传播者放在同一平台,用户不仅是信息使用者,也是信息的产生者。交互互动是Web2.0的主要特点,交互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动态的。这类网站如博客、播客。
Web3.0主要强调语义网络和信息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网络随时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网站内信息可以直接和其他网站信息进行交互,能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同时对多家网站信息进行整合使用;用户在互联网上拥有自己的数据,并能在不同的网站上使用;Web3.0的信息可以实现和现实生成同步。在信息的同步、聚合、迁移的基础上加入了信息平台集中效验并分类存储,使分布信息能和平台信息进行智能交互,并能对原始信息进行提炼并加工。
正如李开复所说,Web1.0是一个厂商了内容给很多人看,Web2.0是把的权利同时放给普通人,Web3.0的概念则是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
三、“并行”与“交互”是物联网建设中协同与控制的核心问题
(一)“并行交互”:物联网建设中协同与控制的难点问题之一
从哲学角度上说,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事物之间不断通过物质、能量、信息发生联系与相互作用。由于人类信息化技术发展的限制,传统企业信息化条件下,企业业务及管理只能朝单方向发生作用,或虽有双方业务及管理发生了交互作用,但从没有同时发生并行交互作用,只有“串行交互”作用。这个根源是企业业务及管理的运行软件是“串行编程”而不是“并行编程”。严格说来,企业每个业务及管理都是依据自身的特点运行的。它们可以依次进行(串行),但是更为普遍的是同时进行(并行);它们可以单方向发生作用,但是更为普遍的是交互作用。这就需要信息条件(硬件或软件资源)来支持企业这些业务及管理的运行。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行为的顺畅进行。同时,一方面,由于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企业业务及管理产生巨量非结构化的大数据,这些计算问题使企业很难依靠自身力量来实现,只好购买云计算的服务;另一方面,物的感知与智能反应都需要通过网络进行“并行交互”,由于物未能像人那样具有复杂理性判断和情感感悟,物的“并行交互”是很难进行“串行编程”安排的。因此,“并行交互”:企业会计云计算建设的难点问题之一。
(二)“并行交互”所导致涌现性:物联网建设中协同与控制的难点问题之二
涌现性是一种复杂性现象。复杂性科学把系统整体具有而部分不具有或者部分之和所不具有的属性、特征、行为、功能等特性称为涌现性。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的“有生于无”的论断,便是对涌现性古老而又深刻的理解和表达。虽然涌现性是整体的一种现象和特性,但是整体的现象和特性不一定都是涌现。“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故事说明复杂性(一个和尚到三个和尚产生了复杂性)所导致的涌现性现象(没有水喝)。
在没有信息技术条件下,人与人、人与物的交互作用主要依靠人脑来计算并控制。由于人脑的特殊功能,人与人的交互作用并不产生非价值取舍下的涌现性现象②。随着物联网与云计算的产生与发展③,人与人、人与物的交互作用开始通过网络媒介来实现,而且产生了物与物通过网络媒介的交互作用。
工业互联网的含义范文篇12
【关键词】网络文化和谐社会发展信息
一、网络文化的含义和性质
1、网络文化的含义。所谓“网络文化”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网络不仅是一种技术与社会现实,更是一种文化现实,网络本身就是一种新兴文化形态;二是文化是以网络的形态存在和发展的,人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文化之网中,网络文化是人类文化发展的网络化形态的最典型体现。简言之,就是“网络的文化(特性)”与“文化的网络(形态)”。
2、网络文化的性质。(1)网络文化是全民参与的文化。在网络文化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的互动的文化参与者,网络在原来现实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又形成一种虚拟空间的网络社会关系,实现了文化的人人参与,全民参与,而这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信息传播的互动行为而不断完善、变化和发展。
(2)网络文化是属于网络虚拟空间的人类行为和文化活动的一种形式,网络文化就是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它受社会环境的制约,同时对社会环境有巨大的影响作用。
(3)网络文化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人类社会信息通过网络传递、交流、扩散和利用。
(4)网络文化传播有目的性,期望产生影响,引起反映。网络文化要求有信息传播和接收,且必须要有可交流、能共通的意义空间。
(5)网络文化是基于互联网基础上产生的,信息的传播和共享都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所以要使网络真正为社会发展服务,就必须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特点,以更好地实现网络信息的生产、传递、交流、获取、吸收和利用。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到了全社会的积极响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本文是从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人为本,在于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自身的和谐发展。是从政治、经济、民主、法制多个方面做出的诠释,是物质和精神都包括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实质上就是一个让全体人民诚信友爱、各尽其能、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社会服务网络、公民生存时空不断完善、健全的社会,是安定团结、稳定有序、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融洽的社会。其核心内涵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网络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互联网发展迅速,让现代社会各方面的生活和工作都和互联网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的飞速发展,实现了数字化信息传递、交流、共享,使人类能够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中创造新价值,使人类由个体创新时代进入到群体创新的网络知识经济时代,并将现实社会的人们联系在一起,并形成一种新型互动关系,由此构成了一个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彼此互补、完善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网络社会和文化已经成为现实社会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对现实的各个方面产生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网络文化和现实社会相互依赖,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网络文化发展的好,可以更好地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服务,包括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以及民主法制各个方面。网络文化和和谐社会都是通过人这一群体来实现,人和网络文化接触,熟悉和了解人们所关注的各种信息,从而在人们头脑中形成思想意识进而转化成实际行动,而人与社会的接触形成现实社会的具体行动,通过互联网渗透到人们头脑中的信息来指导人们生活中的具体行为,从而形成人们在社会中的具体实践活动。
由此看来,网络文化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所以网络文化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相辅相承,互为统一的,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推动着向前发展。网络文化的协调有序发展,给人们提供安定的环境和健康的信息,是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相反,和谐社会的发展,为网络文化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从而使网络文化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网络文化的利弊分析
1、网络文化的优势。(1)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工作职能。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为政府实践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电子政务的发展,大大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也使政府的职能逐步向服务型转变,更有利于人民自由发表对政府的意见。
(2)有利于树立国家和政府形象。在网络全球化的今天网络在构建国家和政府形象具有巨大的优势。通过网络进行国家形象建构,利用网络信息进行国家宣传加强与国内外网民的互动,进行国家和政府的议程设置。而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以及新闻、教育、文化、经济等网站的建设。通过网络让民众了解政府,树立为民服务的形象。
(3)有利于学习型社会的建设。网络教育适应全新学习需求的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网络教育使不分年龄、不分职业与性别、不分社会地位的教育成为普遍现象。工作与学习融为一体,每个人可以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通过网络自由地学习、工作或娱乐。通过互联网,在线学习的学生可以通过登陆网上教室传递课程资料,实现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程的设计注重学习者的及时反馈和学习效果,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学习进度,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学习内容,形成全民共同学习的良好氛围。
(4)有利于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网络文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民意的表达场所;二是营造依法治国的氛围。通过网络文化,可以增强社会的透明度,人们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等社会公共信息。同时网络赋予每个使用它的人说话的权利,人们可以通过自由平等的匿名交流,通过网络空间无阻隔的互动形式来尽情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能及时得到反馈。通过网络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和履行网络信息传播监督社会环境的职能,可以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治国的氛围,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同时对社会领域中的无序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要求有关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使社会有序发展。
(5)有利于社会平等。在网络社会中,网民的身份是平等的,网民之间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彼此之间可以平等交流,政府也可以利用网络传达政府的声音,了解老百姓的心声。网络将人、信息、媒介整合为一体,实现了人类跨时空、平等、普遍地沟通的梦想。从而搭建起社会平等沟通的平台。
(6)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网络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提供交往空间,互联网的无中心、无边界、无主次提供了网络交往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在网上人与人之间都可以以虚拟的形象和身份沟通和交流。没有了专家平民之分,没有了地位、年龄之别,从而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处于一种平等交互的环境中,从而有利于形成人与人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
2、网络文化的消极作用。(1)网络会引发社会犯罪行为。网络型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犯罪的特点和危害性。据调查,网上不健康信息以及暴露的隐蔽资讯为有犯罪动机甚至是原无犯罪动机的人提供了诱因。如果不以法律来约束网络行为,病毒入侵,传播有害数据,侵害版权、名誉权、著作权、隐私权及个人生活安定权,非法保存、下载,在网上虚假广告、信息等等网络犯罪形式势必不断涌现,不断毒害青少年,从而诱使青少年犯罪。
(2)网络的不安全会造成财产损失。在互联网上,虚假广告,暴力、黄色信息充斥着整个网络,稍不留神就会遭到病毒和黑客的攻击,致使正常的计算机用户的个人资料外泄、财产损失(包括网络虚拟财产)。
五、基于网络文化的和谐社会发展的相关对策
1、加强网络文化管理,加强政府管制。对网络不健康内容的问题,政府、产业界都有责任为产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倾注力量。产业部门、政府文化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应紧密配合,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并积极探索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可行的管理手段,加强对网络身份、网络信用等的有效管理
2、加大网络立法。应加强网络立法,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软件,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暴力等有害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坚决查处传播、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网络游戏产品;应制定具体政策,对可能诱发网络游戏成瘾症的游戏规则进行修改,对网络游戏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对不利于产业发展的私服、外挂主机应彻底清理,加以规范,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营造有利的环境;同时,还要正面引导未成年人的上网乐趣,积极开设适合他们的网络平台,可由政府牵头,搭建内容涵盖民族精神、爱国主义、革命传统、道德素质、生命科学、环境保护、禁毒、国防、法制等栏目的绿色、健康网络平台。
3、深入群众进行创建文明网络文化的宣传。文明网络文化的创建,根本在于对网络运用的主体就是群众。逐步把文明网络文化的内涵渗透到主体中去,远离网络带给人的消解作用,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让未接触网络和即将使用网络的人能够自觉远离网络上的不健康因素。和谐社会的创造和完善发展,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对网络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利用其中有价值的东西,从网络中吸取精神食粮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4、加大媒体的正确引导力度。应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和引导优势,加大对网络文化优势作用的宣传,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络给人带来的好处,让接触和使用网络的人能够趋利避害。同时对利用网络为非作歹的可耻行为进行曝光,对这些人进行严惩,加大打击网络犯罪力度。对利用网络进行弄虚作假的人情节不太重的人进行预先警告,使思想不端正的人能够知错就改,防止更大的错误发生。
六、结论
只有建设和谐社会,才能保证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网络传播和文化更负有重要的使命。对网络文化自身的利弊,我们应该趋利避害,正确利用网络文化的有利因素,驱除不利因素,让网络文化更好地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肖鹏:和谐社会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机制[J].经济管理,2007(1).
[2]高菊:论和谐社会的网络文明[J].社会主义研究,2007(1).
[3]鲍宗豪:网络与当代社会文化[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