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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条例(6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2-02 手机浏览

森林保护条例篇1

一、工作目标

(一)依法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开荒行为,有效遏制毁林毁草毁湿开荒现象上升势头,全面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工程,保护生态环境。

(二)加大对《森林法》、《草原法》、《省草原条例》和《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森林、草原、湿地的自觉性。

(三)落实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森林法》、《草原法》、《省草原条例》和《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四)完善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各项制度,建立保护森林、草原、湿地长效机制。

二、工作步骤

本次全市集中打击治理毁林毁草毁湿开荒专项行动从9月15日开始至12月末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摸清底数阶段。市、县(市)区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集中打击治理毁林毁草毁湿开荒专项行动,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在以往掌握情况基础上全面摸清毁林毁草毁湿开荒情况。

(二)集中治理阶段。各地、各部门集中力量对前一阶段掌握的毁林毁草毁湿开荒问题进行集中打击治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查找问题和不足,完善制度,建立保护森林、草原、湿地长效机制,并将开展集中打击治理毁林毁草毁湿开荒工作情况于12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站在维护全市生态安全的高度,切实增强开展集中打击治理毁林毁草毁湿开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集中打击治理毁林毁草毁湿开荒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周密安排部署,全力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要通过张贴标语、悬挂过街旗、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单、发表领导广播电视讲话等形式,大力宣传《森林法》、《草原法》、《省草原条例》和《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自觉守法。要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违法案件,震慑违法分子,警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三)严格执法。各地要组织林业、畜牧、国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严格按照《森林法》、《草原法》、《省草原条例》、《省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等规定,正确行使处罚权力,维护法律尊严。

(四)加强督查。市委、市政府将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集中打击治理毁林毁草毁湿开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工作敷衍推托、、包庇或不依法查处森林、草原、湿地违法案件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坚决遏制打击以盗伐林木为主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基本停止商业性采伐,开展天然中幼林抚育,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配合国家和省开展好全市湿地资源调查认定工作,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科学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各地要制定草原资源保护利用整体规划,并纳入国土整治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和完善禁牧、休牧、轮牧、草原承包等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草食牲畜舍饲圈养规划。可将深山区天然草原划定为割草场或草原储备资源,用于越冬饲草生产或发展规模养殖业的资源储备;可将半山区草原划定为采草和放牧兼用草场,优先承包给规模养殖户,用于发展重点扶持的养殖业;可在平原区建设高产牧草生产基地,用于发展现代高效畜牧业,生产绿色优质畜产品。通过对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不同开发条件的天然草原进行科学的功能划分,合理开发草原资源,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森林保护条例篇2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困难的自然灾害。近几年来,我省的森林火灾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据统计,“十五”期间,我省平均每年发生森林火灾743起,受害森林面积5404公顷,伤亡21.6人。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于1989年制定了《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施行,对我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该办法制定时间较早,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在不断变化,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和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省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和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为了使这些规定法定化,有效预防和控制我省的森林火灾,很有必要制定《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后,省林业厅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积极组织起草。条例草案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后,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省财政、公安、教育、交通、安全监管、气象、民政、监察、旅游、建设等省级有关部门和11个设区的市政府的意见,并进行立法调研,经过反复修改和协调,形成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于今年3月30日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对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务院条例作为单行法规,对森林消防工作的规范已比较充分、明确,草案尽量不作重复规定,主要是根据加强我省森林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针对性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

(一)关于森林消防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务院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2006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在森林防火责任制中,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据此,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森林消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五条)

(二)关于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及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并明确其八个方面的职责。目前,全省各地都已成立了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草案据此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成立森林消防指挥部,乡镇政府应当成立森林消防指挥所。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森林消防工作主要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而林业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又明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消防工作。为处理好森林消防指挥机构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森林消防职责上的关系,草案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要求,规定了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六个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森林消防工作。(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许可的分类管理。国务院条例对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实行许可管理,规定凡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都必须经过县级政府或者县级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但这一规定操作性比较差,主要是所有的生产性用火都由县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许可,老百姓很不方便,现场管理也难以到位。实践中,对农民的一些经常性、小型生产性的用火一般都没有进行审批。为改变这种状况,使国务院条例规定的预防措施能够执行到位,草案对生产性用火许可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砖瓦等小型生产性用火,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许可,乡镇政府可以委托村防火组织进行核实,并规定了生产性用火的具体要求,使小型生产性用火的管制能够到位;二是对炼山造林、烧荒开垦、烧牧场、烧防火线等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施工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负责用火许可。(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关于特殊人员的管理。在实践中,一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用火、玩火引起的森林火灾不少,为保护这些特殊人群,同时减少因这些特殊人群引起的火灾,草案规定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同时从以人为本出发,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森林火灾的认定和损失评估。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当地政府或者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灾的情况进行调查,但对火灾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没有规定。虽然国家消防法规定消防机构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但森林火灾不属于消防法的调整范围。目前的做法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火灾原因和责任进行认定,但由于缺少法定依据,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规定,火灾原因和责任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火灾损失评估由专门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委员会负责,并授权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委员会组成和评估办法,报省政府批准。(第四十条)

(六)关于森林消防保障措施。森林消防属于公共事业,政府和有防火责任的单位都应该加强对森林消防的投入。为此,草案设专章对保障措施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要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装备;二是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建设森林消防设施;三是主管部门要为森林消防队伍中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保险。(第五章)

森林保护条例篇3

论文关键词边境地区明细产权林业执法

森林公安机关作为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的守护者,在边境地区发挥着重要的职能和作用,各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狠抓队伍建设和“三基”建设,对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较高的警惕度,切实维护林区社会持续稳定,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相关理论探析

(一)林业执法的概念

新的《森林法》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适应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需要完善森林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有效保护、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鼓舞和调动全社会力量造林营林,加快林业发展的有力法律武器。与此同时,建立了林业公安、林政为主体的执法队伍,初步形成了较好完备的林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

林业执法主要是指林业的执法主体依照相关的法律,为了维护林业的安全及林区的治安秩序,依法对辖区所进行的管理和对相关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它包括林业行政许可、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行政确认、生态安全保护、林业行政检查、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强制等。

(二)森林公安的工作职责

首先,森林公安应依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林业部门有关森林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指示,研究、部署、指导开展本县辖区森林公安工作,负责抓好县森林公安队伍的教育管理,不断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

其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开展森林刑事案件、林区治安案件、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障林业生产建设顺利进行。

最后,掌握信息,分析预测辖区林区治安形势,处置林区突发事件,组织开展林区治安重点整治,推行林区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落实森林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防范机制,指导、检查、监督森林派出所的执法等业务活动。

二、云南省边境地区林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

森林公安作为涉林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最重要的主体,其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更加繁重了,森林公安的作用显得日益重要。云南省边境地区森林公安在环境和生态保护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但是在具体的执法和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具体法律法规适用方面的难题和困惑。

(一)林业执法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及漏洞

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司法解释滞后,就会造成形成法律上的“真空”。由于林业执法的特殊性,其中存在大量的交叉型案件,法律依据分布于林业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法律等多方面,这样多方法律竞合会引起概念、术语、解释和条文规定的不明确或相互矛盾,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对林业执法尺度的准确把握。

1.零星林木的概念不清

《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种植的木,归个人所有”,《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归个人所有的林木规定为“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承包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由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何为“零星林木”无法把握,因为缺少量化标准,零星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房前屋后”的地域也同样没有量化,很多村民的房前屋后面积较大,树木较多,但是也不办理采伐许可证,这给森林公安的执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2.树木移植缺少标准

对于树木移植也同样存在概念模糊的问题,移植树苗时树苗的大小,生长年限,树种等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很多时候存在移植树木时,森林公安缺乏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城镇园林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其填写格式是否规范,许可证版本是否合法,以及采伐限额的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对其未按规定填写发放的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以及采伐量的统计,是否醋政主管部门去管理,法律和法规方面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国家应出台对园林主管部门采伐以及城市内林地的管理方面之有关法规制度。

3.处罚方式不明确

执行过程中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情形的处罚也存在难题,法律中规定了对于破坏森林后恢复原状的处罚,但是恢复原状一词过于抽象,难以具体实施。恢复原状的方式方法不明,在村民已经毁林开荒后重新种植的作物无法处理,恢复原状就要铲除非法种植的作物,但是又于法无据,这给森林公安执法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并且这些林农和执法部门的矛盾也会直接影响到地方的安定团结问题。

(二)森林权属问题

如果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林业也就无从发展,这是一条普遍规律。因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豍云南自2006年起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明晰地方林业权属,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就云南省的省情而言,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两点:

1.自然保护区和原林地权属出现重合

就云南省的具体情况而言,存在自然保护区面积扩大后,很多农用地和集体或者个人林地被划归到自然保护区内,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保护区内的所有树木均不能毁坏,核心区更是不得进入,但是对于这部分后期划入保护区的林地或者农用地,村民享有合法的采伐证或使用许可证,如何才能协调这两者间的矛盾成为了难题。

2.“林下造林”造成权属新问题

目前,云南省边境林区“林下造林”问题十分严重,很多村民进入山林并不破坏已经成材的树木,仅仅把较矮的灌木砍伐,继而种上喜阴的树苗,待树苗成材后,整片树林的权属问题就存在了问题,林木间混成一片,难以区分权属,则很多村民直接占用了该片树林。这一问题目前有扩大化的趋势,但是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给未来林地权属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也给林业执法人员带来了难题。

(三)执法标准未能统一

边境地区大多国际往来频繁,很多是普通边民的日常小规模经济互易行为。但是由于各国间的国情不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一,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边境森林公安执法的难度。如云南省河口县,很多越南边民在中国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由于国情不同,很多在越南不算违法的野生动物贩卖活动,在中国要按照刑法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越南边民常常以不知道该动物在中国是保护动物为由逃避处罚。因为国情及法律规定不同,确实也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给予部分确实不知道所售动物为保护动物的边民严厉的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这样就造成了具体的处罚方式和定罪标准出现困难。

三、对边境地区林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的思考

本次调研,通过走访和问卷的方式了解了一线林业执法部门和人员,在林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与动态趋势,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河口县林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能够解决地方林业执法难题。

(一)填补法律空白及漏洞

目前,《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虽然已经颁布,但是依然存在诸多的法律空白和漏洞,尤其对于林业执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概念的确定化方面,在未来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具体的执法问题制定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填补法律真空,避免出现无法可依或者法律竞合的现象。

(二)明晰产权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明晰产权的意义在于确定所有权归属,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只有产权确定后才可以在此条件下进行有序的流转和处分行为。

首先,针对“林下造林”行为,应加强和规范森林权属管理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只有林地权属明确,才能更好的规范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确定权属的山林,不因“林下造林”行为而改变权属,针对恶意栽种树苗意欲混淆权属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和处罚。其次,针对自然保护区和原林地权属出现重合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实地进行调查并及时变更权属,及时回收采伐和使用许可证,并给予村民经济赔偿或补偿。

(三)加强林业宣传,严格执法

森林保护条例篇4

【关键词】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区域联防;依法治火

一、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我国森林资源十分匮乏,全国共有森林面积为1.34亿平方千米,林木蓄积量为117.8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仅为16.55%。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就会给我们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除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外,它还给我们带来无法计量的间接损失,使我们居住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使森林结构、森林植被恶化,引起水土流失,造成自然森林生态环境的恶性循环。因此,森林防火工作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森林防火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措施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森林防火方面内容的法律、条例主要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其中,《森林法》对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与责任,野外火源管理,火灾预防与扑救,设施建设和善后处理等重要方面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方针、制度,以及有关奖励与处罚,并明确提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就为我们的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当前的森林防火工作主要是行政手段与技术措施的有效结合,其中行政手段主要有森林法的处罚及相关规定,行政领导负责制,依靠行政强制措施要求群众严格遵守执行。

森林防火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很多,但本人认为最重要的是做好林区群众的防火宣传教育。随着我国成功地加入世贸组织,国际交流日益紧密,人类对其周围的环境依赖和保护意识程度日益加强,我国的森林防火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新的形式下,我们应加大依法治火的力度,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走依法治火之路,使森林防火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将法律责任与群众工作有效结合起来,用法律来教育引导群众,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增强群众法制观念,为林区森林防火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AAA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现状

由于自然保护区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森林防火是保护区首要的任务,做好森林防火,必须要先熟悉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及时发现影响林区森林防火的不利因素,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措施。现来谈谈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

(一)AAA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的不利因素。

1、林区面积大,地处偏远,交通困难。AAA自然保护区有森林面积21200亩,山高林密,道路崎岖,交通极为不便。几乎所有的林区都存在这个问题,这是客观上的原因,只能采用适当的措施,付出多倍的努力去适应和改变它,可以通过加强对林区道路网、通讯网的建设来改变林区交通不便和通讯落后的不利因素,运用高新技术对林区进行管理。

2、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分散,林区内流动人口较多。AAA是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森林茂密,风景秀丽,植物资源丰富,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科研、教学基地和游览避暑胜地,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游客较多,活动范围较大,生产、生活用火活动频繁,火源管理难度大,管理上稍有疏漏,极易发生森林火灾,给保护区森林防火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当地居民上山砍柴、上坟烧纸、烧毁积肥情况严重。据统计,2000年-2004年重庆市发生森林火灾、火警659起,其中人为火灾有563起,占所有森林火灾的85.4%,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烧灰积肥是引起人为火灾的主要因素。

4、精神病人、小孩林内玩火以及游人野外用火时有发生。精神病人由于自身的缺陷,对自己行为失控,以前在林区发生几起因精神病人在林内玩打火机而发生的森林火警。山上林子较密,水资源丰富,很多游客喜欢到林里面接饮泉水、搞野炊、抽烟等等,进行林内用火,稍有不慎,就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去年在强盗弯附近发生的一起火警就是游客在林内接泉水时乱仍烟头引起的。

5、保护区周边毗邻多个区县、乡镇,统一管理难度大。保护区与沙坪坝、璧山、和北碚区的多个乡镇接壤,地理环境复杂,人员居住分散,这些都不利于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在这方面应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联系,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6、保护区内旅馆、农家乐较多,给森林防火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最近几年,随着AAA旅游业的发展,农家乐数量剧增,由于农家乐都是当地农民开办的,其内部消防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没有完全到位,存在着很大的火灾隐患。

四、对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一点思考

森林保护条例篇5

关键词: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防火工作

1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我国森林资源十分匮乏,全国共有森林面积为1.34亿平方千米,林木蓄积量为117.8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仅为16.55%。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就会给我们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除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外,它还给我们带来无法计量的间接损失,使我们居住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使森林结构、森林植被恶化,引起水土流失,造成自然森林生态环境的恶性循环。因此,森林防火工作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森林防火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措施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森林防火方面内容的法律、条例主要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其中,《森林法》对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与责任,野外火源管理,火灾预防与扑救,设施建设和善后处理等重要方面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方针、制度,以及有关奖励与处罚,并明确提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就为我们的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当前的森林防火工作主要是行政手段与技术措施的有效结合,其中行政手段主要有森林法的处罚及相关规定,行政领导负责制,依靠行政强制措施要求群众严格遵守执行。

森林防火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很多,但本人认为最重要的是做好林区群众的防火宣传教育。随着我国成功地加入世贸组织,国际交流日益紧密,人类对其周围的环境依赖和保护意识程度日益加强,我国的森林防火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新的形式下,我们应加大依法治火的力度,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走依法治火之路,使森林防火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将法律责任与群众工作有效结合起来,用法律来教育引导群众,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增强群众法制观念,为林区森林防火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3AAA部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现状

由于自然保护区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森林防火是保护区首要的任务,做好森林防火,必须要先熟悉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及时发现影响林区森林防火的不利因素,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措施。现来谈谈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

3.1AAA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的不利因素。

3.1.1林区面积大,地处偏远,交通困难

AAA自然保护区有森林面积21200亩,山高林密,道路崎岖,交通极为不便。几乎所有的林区都存在这个问题,这是客观上的原因,只能采用适当的措施,付出多倍的努力去适应和改变它,可以通过加强对林区道路网、通讯网的建设来改变林区交通不便和通讯落后的不利因素,运用高新技术对林区进行管理。

3.1.2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分散,林区内流动人口较多

AAA是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森林茂密,风景秀丽,植物资源丰富,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科研、教学基地和游览避暑胜地,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游客较多,活动范围较大,生产、生活用火活动频繁,火源管理难度大,管理上稍有疏漏,极易发生森林火灾,给保护区森林防火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1.3当地居民上山砍柴、上坟烧纸、烧毁积肥情况严重

据统计,2000年-2004年重庆市发生森林火灾、火警659起,其中人为火灾有563起,占所有森林火灾的85.4%,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烧灰积肥是引起人为火灾的主要因素。

3.1.4精神病人、小孩林内玩火以及游人野外用火时有发生

精神病人由于自身的缺陷,对自己行为失控,以前在林区发生几起因精神病人在林内玩打火机而发生的森林火警。山上林子较密,水资源丰富,很多游客喜欢到林里面接饮泉水、搞野炊、抽烟等等,进行林内用火,稍有不慎,就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去年在强盗弯附近发生的一起火警就是游客在林内接泉水时乱仍烟头引起的。

3.1.5保护区周边毗邻多个区县、乡镇,统一管理难度大

保护区与沙坪坝、璧山、和北碚区的多个乡镇接壤,地理环境复杂,人员居住分散,这些都不利于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在这方面应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联系,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3.1.6保护区内旅馆、农家乐较多,给森林防火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最近几年,随着AAA旅游业的发展,农家乐数量剧增,由于农家乐都是当地农民开办的,其内部消防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没有完全到位,存在着很大的火灾隐患。

4对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一点思考

在AAA自然保护区工作几年来,自己也参与扑救了几次森林火警,感受最深的就是保护区管理局发现火警及时,组织扑火工作有条不紊,扑火队员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火场,将林火消灭在萌芽阶段,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扑救火灾现场,还有另一股扑火力量,那就是自发性的群众扑火队员,在几乎所有的最先发现森林火警并赶到火警现场救火的都是当地的群众。这些现象不是偶然的,而是靠平时对群众开展的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靠平时对群众进行扑火知识和扑火技能的培训,使群众防火意识逐步增强,防火技能逐步提高,形成了一种人人防火、处处防火的大好全民森林防火局面。一个团结的领导班子,一套严谨的规章制度,一支训练有素的扑火队伍,再加上有一个良好的群众基础,是AAA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成功的关键。

我认为,做好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关键在于建立森林火灾的群众防控体系,实行依法治林、依法治火。我们要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于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与时代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森林防火体系,做到党政重视,专群结合,多策并举,务求实效,使防火的责任、主体、机制、措施“四到位”,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政府负全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参与;在管理手段上,实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相结合;在管理方式上,实行传统方式与高新技术方式、法律方式相结合;在管理技术上,实行以森林消防专业为主,群众性扑火队为辅,专群结合。在实际森林防火工作中,要加强对群众的防火宣传教育,强化全民防火意识,狠抓火源管理,在预防上下功夫,尽可能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使我们珍贵的森林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森林自然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令狐克鸿,冉景丞,赵月,陈敏,全修建.茂兰部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现状及对策[J].中国林副特产.2009(04)

[2]杨月霞,陈治学,朱莉华.森林防火,重于泰山——宁夏贺兰山部级自然保护区防火纪实[J].宁夏画报(时政版).2010(02)

[3]沈安飞.金乡镇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防火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下半月刊).2010(10)

[4]仝英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防火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林业.2009(03)

森林保护条例篇6

【关键词】森林;物权制度;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65-02

作为应该对森林概念做出界定的一部法律,我国1998年颁布的《森林法》却并没有对森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森林法》第4条中根据培育森林的主要目的,将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2000年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由此可见,法律上森林资源的概念并不等同于我们日常单一理解的森林,森林与森林资源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微妙的区别。可以说在法律中,森林资源包括森林,而森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部分。

目前,在我国不同层次的立法中都出现了表述森林概念的相关规定。《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上面列举的法律条文中虽然都使用了森林这一概念,但是却没有一个对森林概念的清晰界定。笔者认为《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表述的森林资源就是宪法、民法、物权法中的森林,或者说是对宪法、民法、物权法关于森林表述的解释。而《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的森林则是指成片的树木。严格的说,本文所要探讨的保护对象是作为森林资源主体部分的森林,而不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所定义的森林资源。下文中亦会严格的按照这个前提对森林概念的界定,进行环境法、民法、刑法等法学领域在保护森林方面的差异之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更深层次的探究。

一、各法学领域关于保护森林方式的概述

(一)民法对森林的保护

在民法领域中,对于森林的保护是基于物权制度,把它看成民法上的物来进行调整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质客体。我们可以看到,民法上的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具有非人格性,就是说与人身权不能交界。其次,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并且还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最后,民法上的物,目前多为有体物。按照这样的标准,森林就是民法意义上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且能够为权利人所支配的物。

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民法(物权法)对森林的保护大致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森林所有权的保护

通过对所有权的一般理解,我们可以对森林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做出表述:占有权是指所有人对森林进行控制或者管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按照森林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者生活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森林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中主要表现为收取森林产生的孳息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森林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民法(物权法)对森林所有权的保护主要表现为:以确认权利主体为基础,当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他人通过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的方式使所有权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或者以经济补偿的办法来使他人承担对所有权人的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存在危及到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况,还可以要求他人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以保证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使。

2.对森林的用益物权的保护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以所有权的存在和物的使用价值为基础,通过设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设立该用益物权的合同的规定,就能独立、排他性的支配标的物。笔者认为,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为目的的使用权和以畜牧、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的承包经营权均可以视为用益物权。

法理上,对用益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所有权的限制上:在用益物权依法设立后,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取消,只有具备法定的事由,所有权人才能终止用益物权;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也不能随意变更用益物权人对所有权的义务内容;用益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

3.有关森林的担保物权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从《物权法》第180条、第183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虽然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正、反两个方面的限制,但是作为抵押的森林只要不属于第183条所规定的财产,不违反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总之,森林的担保物权,就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处分的森林使用权为债权担保,以确保债权实现的目的。由于物权法在立法时采用“一并抵押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到《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即森林抵押时,必须将其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