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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6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2-06 手机浏览

外资并购篇1

关键词:国外/外资并购/立法模式/经验内容提要:在我国宏观政策鼓励外资并购的大背景下,借鉴国外在外资并购立法及实践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历史与现实情况,清理、修改、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立法,使外资并购走上法制化轨道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在借鉴国外并购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反垄断法、外资并购审查法、企业并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外资并购进程,加速确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并购重组能够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更加顺利地进行下去。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履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外资并购环境日益宽松,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深入。外资并购的持续发展,使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显现,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缺陷和不足,使一些复杂的问题和利益冲突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进而对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在我国宏观政策鼓励外资并购的大背景下,借鉴国外在外资并购方面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历史与现实情况,使外资并购走上法制化轨道是我国的当务之急。一、发达国家外资并购立法模式及评析法律对并购所持态度对并购有非常直接的影响。美国企业并购浪潮的起起落落最能说明这一问题。20世纪50年代,美国实行严厉的法律控制公司的并购,公司并购曾一度受到抑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活力,以致在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对反垄断法提出了异议,学术界的舆论逐步由支持反垄断法为主转向以反对反垄断法为主,所以,在肯尼迪政府和约翰逊政府期间,对反垄断法的执行有所松动。反垄断法执行的松动是60年代公司并购高潮兴起的主要原因之一。尼克松上台后,正值60年代公司并购浪潮的后期,这场难以平息的并购浪潮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因此,对并购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态度,针对大量出现的并购,提出了200家最大的公司中,任何部门之间都不得进行并购,且反托拉斯部主席里查德!麦克拉伦一上台就对公司并购提出了诸多诉讼。卡特政府继续执行尼克松的反托拉斯政策,因此,整个70年代,美国的公司并购处于低潮。里根上台以后,对企业并购采取鼓励政策,布什政府继续采取鼓励政策,因此,80年代,美国又掀起了公司并购的浪潮。在美日等国,政府常常限制企业并购或在附加若干条件下允许企业并购。美国在最大4家石油公司市场份额42%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批准了埃克森、美孚两大石油公司的合并,但条件是必须出售在许多州的2431个加油站、一些州的炼油能力及部分管线,防止新埃克森在一些州可能有过大的市场份额。并购规制条件从主要看集中度指标转为综合地观察多种因素,使结构规制政策能兼得促进竞争和支持企业发展之利。不仅考虑目前的市场集中度指标,还要考虑市场条件、进入障碍、技术、国际化的影响及企业行为、效率等因素,如放松对进入容易、并购一方为可能破产的企业的并购限制。发达国家企业并购立法的另一个特点是根据产业经济、技术进步的情况并购规制政策有所不同。软件业,尤其是基础软件产品,由于其经济外部性强,产品一旦成为标准产品就可能垄断市场,如微软90年代中期以后一直占有PC机操作系统软件市场90%以上的份额,美国因此屡屡提出分割微软问题。但由于基础软件技术变化快、开发成本高、复制边际成本低,存在激烈的“事前竞争”(指高市场份额主要源于企业竞争优势,而非政策和并购),美国一些专家认为激励优秀软件企业发展,对微软的分割应持慎重态度。美国政府、法院及公众对微软分割一直争论激烈,至今仍未决定是否分割微软,但对微软并购活动的规制则较严,多次禁止微软的并购,同时日益强化对微软凭借基础软件市场的控制地位的滥用权力行为的规制。但美国对技术进步不太显著、边界较清楚、影响国民生活大的传统产业一直采取相对更严的限制政策。跨国公司在进行跨国经营时存在两面性,即在成为东道国守法公民的同时又可能成为引发东道国政治、经济、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东道国在与跨国公司打交道时,往往遵循国际间综合博弈规则,这就导致东道国在引进跨国公司方面采取不同的策略。当然,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态度和政策是完全不同的。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前东道国对跨国公司采取严格的限制政策。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跨国公司给东道国带来了许多好处,东道国也体会到引进外资的诸多好处,因此,对外资的限制逐步放开,并频繁修改法律与政策以更加灵活与优惠的政策吸引外资。1999年,全世界有63个国家对外资法进行了140次修改,而其中的131项修改有利于引进外资。新的投资政策包括更加简化批准程序、放款利润汇出、给予税收优惠,而且从立法上注意保护外资的合法权益。在外资并购政策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倾向存在明显的区别。对发达国家而言,大多采取传统的自由主义政策,对外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方面。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除了希望获得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一些好处外,还特别重视经济全球化的风险防范。以我国为例,首先,加入WTO以后,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以并购等形式垄断或控制我国的一些重要产业或企业,有可能引发民族工业的生存危机。其次,服务业市场的开放,短期内将使我国经济安全对抗能力无所适从,将给经济安全的维护施加巨大压力。与发达国家60%到80%的比例相比,我国的服务业仅占GDP的30%左右,而且大多数服务业仍然处于幼稚产业阶段。再次,金融业对外资开放过快,将增加许多不安定因素。入世后,在我国国内金融市场尚不发达、不健全、不完善以及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发展相对滞后的条件下,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势必会加剧国内金融业的竞争,扰乱国内金融市场。最后,短期内,外资并购将会出现体制碰撞,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国家干预经济安全的宏观监管能力。(一)美国的并购法律美国采用双重规则原则制定外资并购法律,即对于外资与内资并购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统一制定一部法律,而对于外资并购方面的特殊性内容单独立法。美国最初涉及并购的法律是1890年《谢尔曼法》。该法共8个条文,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控制私有制经济、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的法案。该法禁止一切试图和阴谋制造垄断或限制贸易的合同和行为。谢尔曼法虽然措辞严厉,但是其规定很不明确,在实践中也不便于操作。于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11年提出“合理原则”来解释该法的条款,但是,由于合理原则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谢尔曼法》不能很好地控制企业的合并。正是由于《谢尔曼反垄断法》的诸多不足,美国国会于1914年又颁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的主要目的分别是防止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与不公正的或欺骗性行为和管理企业间的反竞争性兼并,并制止某些独家交易安排。《克莱顿法》比较详细地解释了《谢尔曼法》所没有表达的细节,其着眼点是防止垄断力量的形成和积累。该法禁止一切可能极大地降低市场竞争和有制造垄断倾向的收购和兼并活动。但是,该法只适用于股票收购而不适用于资产收购,因此,很容易通过购买资产的方式规避《克莱顿法》的制裁。《克莱顿法》后来经过《罗伯特-帕特曼法》和塞勒-凯弗维尔反兼并法的修正,使得取得竞争者的股份和财产这两种合并方式都属于《克莱顿法》的调整范围,从而使得《克莱顿法》能够真正控制企业的各种形式的合并,使《克莱顿法》成为美国政府管制兼并活动最主要的法令。随着溢价收购上市公司事件的增多,于1968年通过了《威廉姆斯法案》,该法案平衡了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利益,增加了信息披露、最低购买时间和一些反舞弊措施。1976年又通过《哈特-司各特-鲁迪南反托拉斯改进法》,该法建立了反垄断报告制度。美国规制外资并购的专门法律还有:1988年《艾克逊·弗劳里奥修正案》、1990年《外国直接投资和国际金融统计改进法》、1991年《对外国银行的监管法》、1991年《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并购形势的发展,美国关于反垄断的法律制度也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其中主要的法律有1982年并购准则、1984年并购准则、1992年并购准则。总之,美国对外资进出采取非常宽松的政策,因此,美国对外资并购规则的总原则是确保国家国防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并购,美国艾克逊!弗劳里奥修正案授权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二)其他西方国家的外资并购立法状况以美国的外资并购法为蓝本,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外资并购方面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澳大利亚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在仿效美国反托拉斯法基础上,澳大利亚于1974年制定了《商业行为法》,目的是通过促进竞争和公平交易以及保护消费者,提高澳大利亚人民的生活水平。《商业行为法》内容丰富,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共有12章173条。实际上该法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一身,形成了澳大利亚特有的竞争法模式。澳大利亚竞争法的特点是:在反垄断方面,以全面禁止各种限制竞争行为为基础,辅之以适当的公共利益豁免;在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方面,全面禁止误导消费者和欺诈等行为。自1974年以来,通过修正案和其他立法对《商业行为法》进行了37次修改,最新一次修订是2001年7月26日,但其法律结构和内容没有根本性变化,仍然是澳大利亚竞争法体系的主干。近年来,随着自然垄断行业的放松管制,澳大利亚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改革和监管法律,如1983年《价格监管法》、1989年《邮政法》、1992年《广播电视服务法》、1997年《电信法》。这些法与《商业行为法》共同构成澳大利亚的竞争法体系。同时,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也有立法权,如新南威尔士州议会1987年颁布实施了《公平交易法》。各州的反垄断立法也是澳大利亚竞争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德国在刚开始时,鼓励欧洲国家的企业并购德国企业,而对美资采取非常严格的政策,在德国经济起飞以后,才开始放松对美资的限制。现在,德国非常鼓励外资并购德国的企业。日本在战后对外资的态度控制得非常严格,日本为了获得外国资金,不是通过引进外国的直接投资,而是通过贷款。后来,在美国经济自由化的强大压力下,日本也开始放宽限制。1967年,为实施资本移动自由化方案,日本先后于1967年、1975年通过了《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决议》和《关于引进技术自由化决议》。1981年修订了《外汇与外贸管理法》。日本一般不采取审批制度,而是实行自动许可制度。凡是申报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获得自动认可。但是,如果投资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便要被劝告中止投资或者变更投资内容:第一,不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及公共秩序与安全;第二,严重影响日本本国事业、企业活动及日本经济的发展;第三,如果该项投资来自同日本无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或者其他国际关系协定的国家,为使日本向该国投资在实质上获得同等待遇,有必要中止该项投资或变更其内容;第四,从资金使用及其他情况看,该投资相当于必须经个别审批的资本交易,认为有必要中止投资或变更其内容者。日本的政策虽然有所放松,但是,与欧美的政策相比较,日本的保护主义色彩还是非常浓厚的。无论是在外资并购的行业,还是控股比例,以及在审批方面,日本都采取非常严格的态度[11]。二、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立法模式及特点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历来建设资金短缺、技术落后,而资金的匮乏和科技的落后又极大地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利用各种形式和来源的境外资金,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借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就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历史选择。发展中国家由于长期以来深受跨国公司的控制与掠夺,对跨国公司并购本国企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制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待外资的态度逐渐由排斥、限制、疑虑转变为欢迎、鼓励、扶持,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方面加大了力度,限制措施逐步减少。相反,为了引进外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制定优惠措施,改善自己的投资环境。从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并购本国企业的有关立法主要体现在降低所得税、进出口关税减免和退税、加速折旧、再投资奖励、改善和提高对跨国公司的服务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等方面。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制定相应政策,引导外资的投向,使之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以韩国为例,韩国在引导外资的投资方向时一般奉行两个原则:一是把利用外资同实施产业政策结合起来,把外商投资引导到重点发展的产业中去;二是把利用外资同发展出口贸易结合起来,把外商直接投资引导到出口产业中[12]。综观二战后半个多世纪来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历史,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正确总结和认识这些经验教训、正负效应,对我国健康、高效地利用外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我国应当设立的外资并购立法模式综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并购立法的模式,笔者认为,只要一个国家真正拥有独立的国家主权,并能够制定出较为良好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引进外资活动,保持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减少或防止投资者牟取不法利益和不当利益,利用外资就会对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生积极作用,加快其经济发展。总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应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随时调整自己的立法。特别是面对世界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全球市场一体化的大趋势,各国政府为了增加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纷纷放松了对垄断的限制。目前,国外对外资并购的监管主要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法律约束,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管理法、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及其相关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政策、细则等;第二个层次是规章制度的约束,如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资产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使上市公司管理人的行为有章可循;第三个层次是自律管理。目前国内市场对上市公司监管的主体框架已经形成,但是内容还比较单薄。法律方面除《证券法》外,还没有独立的《投资法》,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还有待制定,行业自律方面也有待提高。笔者认为,在利用外资过程中,如果我们没有制定出得力的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或者所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等不够完善,不能对引进外资进行有效的监督,那么就会造成我国对引进外资的严重依赖或过分依赖,削弱国内技术创新能力。如果外商投资者不顾中国国情,也将会增加投融资风险,还可能进一步加剧国内地区经济和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另外,如果过多单纯引进外资,可能导致国内消费结构畸形发展,并且加重我们偿还债务的负担,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使外商获利过多而我们受损较大。某些别有用心的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投资对我国进行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破坏活动。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比如:由于国内工业产权立法的不完善、无形资产保护立法严重滞后、缺乏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专有技术立法欠缺、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落后等等,从而导致我们在并购过程中大量技术、商业秘密外流,给我们的国际市场竞争造成极大的损失和被动局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需要汲取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做法,对外资并购进行法律规制、政策引导以及国际协调,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在借鉴国外并购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反垄断法》、《外资并购审查法》、《企业并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外资并购进程,加速确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并购重组能够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更加顺利地进行下去。注释:李云非.公司并购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环境的影响[J].法学论坛,2001,(4):72-73.张远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法律问题分析[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08,214-215.陈小洪.外国反垄断法购并规制政策的特点[J].中国烟草在线,2003-09-04.陈泰锋.加入WTO后引进外资与经济安全问题研究[J].上海投资,2002,(3):44.李钟斌.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J].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3,169.[12]李国海.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研究[J].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56-57,215.[11]刘宁元.中外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研究[J].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0-83,151-154.王一.企业并购[J].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228-229.

外资并购篇2

1,经济发展和企业“走出去”的必然要求。从90年代开始,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反映在资金层面上,中国外汇储备已超过1.3万亿美元,储蓄总额突破14万亿元人民币,中国已由外汇资金短缺变成外汇资金盈余,同时国际收支持续“双顺差”,在此条件下,我国完全有能力,也更应鼓励企业“走出去”,让中国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技术和资源。截至2006年底,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累计净额达906.3亿美元,有5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共在全球172个国家(地区)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近万家。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正在加快。在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传统金融结构下,“走出去”的企业难以获得高效的金融资源。国内银行提供的服务刚刚起步,创新业务品种不多,一般商业银行提供的多是传统的担保业务,较为有效的只限于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的专项贷款或其主导的银团贷款。而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同样以传统业务为主,其全球分布也很不均匀,难以在国外对“走出去”企业进行有效支持。

2.国有银行竞争力提高后的内在需要。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中,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主要的位置。长期困扰着四家银行的不良贷款行为,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投入的资本而得到了较为彻底的解决,终于摘掉了头上“不良贷款率过高”的标签。这就等于把长期压在银行身上的一块大石头给搬走了。改制的深入和各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改善了它们的国际信誉。随着建行、中行和工行陆续在香港和内地A股上市,大量资金血液流人了它们的心脏。加上多年的打拼和先进经验的引进,作为商业银行核心竟争力的风险管理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虽然银行不能短时间内就拥有很高的内功,但它们至少显示了拥有一身好功夫的潜质。

3.人民币升值压力下管理美元资产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外贸盈资的大量流入,人民币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升值压力。从汇改以来,人民币不断创出历史新高。人民币升值,带来了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的升值,因此银行资产以美元标价也是不断在增加的。这也使我国银行变得更强壮。工行、中行和建行三家银行在香港上市,共融资几百亿美元,再加上战略投资者的美元人股,数量庞大的美元给各家银行带来了不小的运用压力,加上美元贬值,银行产生了不小的汇兑损失。让这些美元走出国门,通过海外并购把美元进行投资,无疑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

4.欧美金融机构受次贷危机影响。本次由美国住房次级贷款引发的金融危机,使美国甚至欧洲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花旗银行在三个星期内两次冲减资产132亿美元,整个投资银行均遭受估值下调、盈利骤减的逆流。零售银行的处境也基本相似,保险公司手头也压着大量结构产品。目前,金融机构的股票价格大都十分低廉,其中不乏许多优质公司,其股价低于内在价值。股价的高低并不是决策是否投资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我们并不是从股价的高买低卖中赚取差价,而是希望投资于一家价格方面业绩比较突出的金融机构。但是,低的股价为中资银行的进入降低了门槛,节约了资金。并且,此时由于很难有其他机构出来竞价,人住欧美公司的政治阻力也比较小。

二、中资银行海外并购的进入方式:

近几年,我国银行业的并购事件反映出,在进入方式上,由传统的新设境外分支机构为主,转为新设分支机构和兼并收购、参股并举。

首先是继续争取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时间较为漫长,难度也较大,尤其是在欧美发达国家。自1991年美国《外资银行强化监管法案》实施以来,美国以反洗钱为由强化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外资银行在美设立分行受到各种限制。招行在2001年在纽约建立代表处,在2007年3月向美联储提出设立纽约分行的申请,这是自1991年美国《外资银行强化监管法案》实施以来中资银行首次获准在美开设分行。招行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难题,这些问题主要在于中美两国银行业在法律环境、会计准则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申请过程中必须让对方更了解中国监管与美国监管的一致性。同时,设立分支机构可能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不能够盈利。

其次是加快实施境外兼并收购。仅仅依靠传统的新设分支机构的方式难以适应国际化进程。经验表明,战略性收购有明显的协同效应,对提高市场份额、提高资本和资产回报率有积极作用。2006年资本排名前十的银行几乎都是通过并购不断壮大的。长期以来中资银行海外发展主要靠新设分支机构的方式,这与国际先进银行还有一定差距。在这次并购浪潮中,我国银行对国外一些小银行采取了并购的途径进入当地市场,如工行并购印尼Halim银行,从而顺利进入印尼市场。

最后是积极参股当地银行。当无法进行兼并收购时,参股就成为银行一种较好的投资方式。通过参股可以获得股票的溢价收入,可通过参股进行银行间业务合作,促进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投资、结算等相关业务。通过参股,中资银行有望快速获得服务海外客户的网络和技术平台。如工行以54,6亿美元购入南非标准银行20%的股权,受益于中非贸易,工行的公司银行业务将从这笔交易中获得可观增长。南非标准银行将为工行带来的收益还包括,标准银行在非洲之外的网点,以及针对资源行业提供的银行金融产品。但是参股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中资银行难以在短期内获得被参股银行的经营主导权。

三、中资银行海外并购的战略与策略选择

结合国际银行并购趋势,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并购战略。

1.积极稳妥地制定国际化发展战略。第一,国际化发展是我国银行业共同的战略目标,但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要跨国经营,各银行要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实施不同的国际化发展战略。第二,中资银行在实质性拓展海外市场时,选择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进入海外市场要进行多方位的考量,既可能采用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兼并或者投资参股等方式中的一种形式,也可能同时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此外,也要充分考虑海外目标市场的准入管制和业务限制。第三,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化并购初期应该以中小银行为主,逐步增强实力。第四,银行并购最大的挑战在于并购后的整合问题,只有把人员、业务、企业文化等资源有效整合,才能在不断发展中壮大实力。

2.从长期战略布局的角度可重点考虑综合化经营的并购战略。综合化经营是当今国际银行业的主流趋势,多元化发展也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当今发达国家的银行业普遍实行混业经营,通过收购兼并、战略性合作或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来开展综合经营。从国外银行业的并购趋势来看,并购形式已由过去比较单一的横向并购开始向混合并购转化。目前,交通银行、工商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平安保险联手汇丰银行收购福建亚洲银行,工商银行通过债转股直接持有长航集团的股份等更体现了监管当局鼓励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思路。那么,中资银行的海外混合并购将可能成为国际化综合经营的首选路径。

3.实行差异化的并购战略。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条件实施必要的差异化并购战略,应主要着眼于业务的互补、服务功能的多元化以及资源的有效整合。首先,从业务的互补上和服务功能的多元化来看,未来的海外并购战略重点可能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并购发展个人零售业务。零售业务以其风险分散、资本占用少、利润空间大等优点已逐步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基础和大部分国际领先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二是通过并购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整体收益率,增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其次,从资源的有效整合来看,应注重选择符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目标的收购对象,包括其市场定位、品牌价值、企业文化以及特有的网络、客户、产品优势、服务经验等。

外资并购篇3

随着世界经济中心向以中国为代表的亚太新兴市场转移,国际金融资本为了追求中国市场投资的高收益,对中国内地企业的参股和并购最近几年呈现爆炸式增长。外资的进入,一方面毋庸置疑促进了这些行业企业绩效的上升,甚至推动了特定行业的改革与创新。然而,另一方面大量外资的进入提高了行业进入壁垒,一些行业开始出现外资垄断趋势。

当然,对于外资来说,在中国“收割”的不都是甜蜜果实。《反垄断法》的不明确性、双方对品牌的争夺、长期战略的不同、双方管理层理念的差异等都成为外资并购的挑战。外资如何跨越这些障碍?

并购投资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新趋势。国际上,跨国并购投资占跨国投资的70%到80%,但外商在华投资以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为主,2004年之前,并购形式的投资仅占外商直接投资额的不足10%。从2002年起,直接并购的金额所占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金额和比例都在持续上涨。

外资在中国并购的数量和金额在最近三年都有大幅度的攀升。2005年,共有266家国际企业并购中国内地公司,与2004年268家的数字基本持平,但交易额却增长了52%,从90亿美元增至140亿美元。2007年和中国企业相关的并购有1266件,外资进入中国进行并购的有490件,占总数目的38.7%,中国本土的并购占55.5%。

追求高收益、占领庞大市场、利用本土营销体系、实现垄断成为外资在中国并购的主要动因。高收益是外资在华并购的主要动因之一。涂料行业中,阿克苏.诺贝尔公司从1998年以来,通过并购与兼并方式在中国建立了21家工厂,其市场销售收入增长了400%。通过并购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占领中国庞大的市场。啤酒行业中,AB公司先后并购百威、哈啤、青啤,形成了在武汉以百威为主,东三省、北京地区以哈啤为主,陕西、山东、华南等地区以青啤为主的庞大市场。

外资在中国并购的企业中,超过2/3集中在制造业,中国对待外资的态度从大力引入改为有所保留。凯雷并购中国制造业龙头企业徐工机械一案,引发了中国在装备制造业产业安全的讨论。最终,凯雷只并购了徐工45%的股份,同时,每股价格也大幅上涨。装备制造业的众多龙头企业都与外资合作建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最终都被外商并购,成为独资公司,或者外资占有绝对控股地位。

钢铁行业中,外资对龙头企业的并购受挫,进而展开对民营企业的并购行动。2005年颁布《钢铁产业政策》,外资不能控股中国大型钢铁企业;2005-2007年,安塞乐米塔尔计划并购包钢50%、莱钢38.41%的股权,均无功而返;2007年,安塞乐米塔尔并购民营钢铁企业成山钢帘90%股权、及中国东方45%股权;2007年,美国凯雷基金以49%的股权比例参股民营企业扬州诚德,成为该公司最大的外资股东。

酿酒行业中,外资对啤酒行业的并购基本完成,正在转向白酒行业的并购。啤酒行业占市场份额约40%的三大龙头企业中,外资参股两家。南非SAB公司参股华润雪花,持有49%的股份。2008年,英博并购AB公司后,持有青岛啤酒27%的股权。跨国公司在近年并购大量拥有中小品牌的二级啤酒企业。南非SAB公司参股的华润啤酒在过去的8年内,共花费40亿元资金,在中国控股48家生产单位。丹麦的嘉士伯参股了十多家啤酒公司,产能达到130万吨以上

比利时英博啤酒集团,控股了近30家啤酒公司,全部产能合计350万吨。2007年,外资开始启动在白酒行业的并购。2007年1月,帝亚吉欧集团并购四川全兴集团43%的股权,成为其第二大股东,并间接持有水井坊16.64%的股份。2007年4月,ThaiBev完全控股的香港子公司IBHL并购古井集团100%产权。2007年5月16日,酩悦轩尼诗酒业公司与四川剑南春(集团)公司达成了一项合作协议,将拥有剑南春旗下四川文君酒厂有限公司55%的股份。

饮料行业中,数家跨国公司并购了行业龙头企业的股份,成为行业巨头。达能公司在中国饮料行业10强企业中,参股半数以上企业。达能公司拥有娃哈哈51%股权、乐百氏98%股权、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公司50%股权、深圳益力矿泉水公司54.2%股权、汇源果汁22.18%股权。

中国原有的碳酸型饮料公司,已有七家被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并购,占碳酸饮料市场90%以上的份额。可口可乐在2008年9月宣布并购汇源果汁集团,开始进军中国纯果汁饮料行业。

日化行业中,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完成合资向独资的转变,占领高端市场,并使用并购方式占领低端市场。2004年5月,宝洁公司并购和记黄埔在宝洁中国20%的股份;至此,宝洁中国基本成为独资公司并占领高端市场。宝洁目前在中国的10个法律实体,除沙宣(上海)公司是合资公司外,其余9家均实现了独资。宝洁旗下仅飘柔、海飞丝、潘婷、沙宣四个品牌,就占有60%以上的高端市场。2003年8月,高露洁棕榄公司溢价3倍全资并购了三笑集团在高露洁三笑公司的股份。法国欧莱雅在2003年并购小护士,2004年并购羽西,在彩妆领域排名第一,在护肤领域名列第二。美国强生于2008年并购国内护肤品排名第一的大宝的100%股权。

《反垄断法》的无形约束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条款对跨国企业并购本土企业产生约束。《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企业,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审查经营者集中将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等六大因素,并规定禁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一案因触及《反垄断法》,正在接受反垄断审查。另外,《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需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反垄断法》使得本土企业及民众舆论抵制跨国企业并购本土品牌的呼声更高。本土企业及舆论一直十分关注跨国企业并购本土企业的情况。2006年,法国SEB集团出资24亿人民币并购中国苏泊尔52.7%至61%股权,受到苏泊尔竞争对手的强烈反对,因而成为商务部开展反垄断审查听证的第一案。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受到的挫折也使中国民众感觉到不公正的待遇。

2005年1月,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并购美国优尼克公司的计划遭到美国政府的抵制。《反垄断法》使得中国民众对于“卖品牌”的不满情绪有了诉求之地。审查经营者集中因素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反映了社会公众利益的要求。《中国青年报》一项调查显示,20.0%的消费者表示,如果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成功,将不会再购买汇源果汁;牵手果汁认为受到潜在压迫与威胁,反对该起并购案。

《反垄断法》中不明确的规定给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并购带来不确定性和忧虑。《反垄断法》中指出,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的六大因素,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指标或者量化的标准。《反垄断法》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要件规定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并未说明什么样的企业并购可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程度。《反垄断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但并未对涉及国家安全内含和外延进行详细界定。《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条款并未给出“相关市场”的定义,不同的定义标准将直接影响是否构成垄断的判断。根据AC尼尔森2007年数据,汇源在中国纯果汁及中等浓度(26%-99%)果汁的市场占有率分别达42.6%和39.6%;但在25%以下果汁市场,这一数字仅为6.8%。因此,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中,将“相关市场”界定为纯果汁市场,还是整个果汁市场,对于是否构成反垄断的判断结果将大不相同。

《反垄断法》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约束外资企业对本土企业的并购,有待政策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外资企业对于并购行为的把握,需要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机构制定相关的指南或者提供比较明确的政策性指导。反垄断机构该如何界定和评估企业并购相关问题,也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可以借鉴美国、欧盟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界定相关市场、市场集中度、企业合并的潜在反竞争效果、外资进入的经济安全评估等一系列问题。

品牌争夺中外互不相让

并购中如果涉及知名品牌的转移,往往会引起社会、经济争议,影响并购的进行;并购后,双方关于品牌管理的矛盾可能导致并购失败。达能和娃哈哈对于品牌的争夺最终导致分手,联合利华因为并购或租用了许多国内知名品牌但却运营不成功遭到非议。

根据总体品牌策略不同,并购后外资对国内品牌的处理大致有租用、共用、弃用三种。采用多品牌战略的外资公司,希望利用本土品牌充实自己的品牌线,但对于该品牌产品的市场情况不确定,因此在并购后采用品牌租赁的形式,让多个品牌“适者生存”。1994年初,联合利华取得上海牙膏厂的控股权,并采用品牌租赁的方式经营上海牙膏厂“中华”牙膏,并同时经营“洁诺”等品牌。使用集团品牌而非产品品牌战略的企业,追求的是迅速进入市场并且获得稳定的收益,在并购后往往仍使用原有国内企业品牌。1996年,西门子并购扬子冰箱,建立的合资公司仍采用“扬子”品牌;2007年,SEB并购了苏泊尔后沿用苏泊尔的品牌。

也有部分外资企业的并购只为获得国内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渠道等资源,并打击对手,因此在并购后逐渐弃用了国内企业的品牌。1994年,德国邦特色公司并购活力28集团公司,但合资公司利用后者的渠道和生产能力发展邦特色的“巧手”品牌,基本放弃了对“活力28”品牌的投入。

中外双方对原有国内品牌定位的不一致,是导致矛盾甚至合作失败的主要原因。外资往往将国内品牌做成低端产品,补充自己的产品线,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很难接受。法国赛博(SEB)并购了红心电熨斗后,把红心定位在低端,同时把自己的品牌如特福、好运达定位在中高端,原本为国内高端品牌的红心最后几乎退出市场。联合利华并购美加净牙膏后将其定位为低档品牌,并压缩生产成本导致产品质量下降。外资品牌只将国内品牌作为其本地化的补充,使得一些产品失去了进军国际市场的机会。2003年美国吉列公司并购南孚电池,使得南孚放弃了原有大规模的出口市场。2006年12月,施耐德与德力西的合资公司拥有德力西品牌使用权,但合资的限制条款包括不在欧美高端产品市场推德力西品牌等。

加强双方经营理念的沟通,帮助外资提高本土品牌运营经验,才能实现双赢。即使本土品牌市场号召力强于外资品牌,但如果外资对经营本土品牌缺乏经验、或是认为经营风险大,也可能弃用本土品牌。

除了在并购时明确关于品牌管理的约定,加强双方经营理念的沟通,提升外资对于国有品牌的管理能力,不仅有利于外资自身运作,也有利于国内品牌的保护和发展。

长期战略不一致

并购资源与集团长期战略的不一致,可能使并购来的资产无法发挥作用,还可能造成事后双方经营理念发生差异,导致并购失败。1999年,联合利华并购京华茶叶,将袋装茶营销用于中国茶市场,但由于与中国消费者购买散装茶的习惯背道而驰,3年后便惨淡收场。

早期一些国内企业的出售是注重短期利益,与外资企业长期策略不符,所以容易产生矛盾。一些企业由于盲目扩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回笼,不得已参与并购,对并购后的企业安排并没有长远打算。因多元化亏损的活力28用50年的品牌使用权换回了德国邦特色公司的资金支持。少数国有企业的出售并不是经济行为,而且受到“国退民进”和“招商引资”的政策驱动。1999年是南孚历史上发展最快的一年,但也在这一年,南孚为贯彻“国有资产从非竞争性领域退出”的精神,出让股份给了摩根士丹利等基金。这些因为资金短缺或政策要求出让股权的企业,由于在出让时较为被动,会受到外资的各种条件限制,事后在经营战略上往往与外资存在分歧。

被并购企业所在行业竞争程度和本地化特征决定中外双方能否顺利实现共同战略。在竞争性产品市场中,外资通过并购本土企业提高行业的集中度,降低市场竞争性,中外资之间互相依赖性低,存在利益冲突,很难实现共同发展。快速消费品行业的外资并购案例的结果往往是只有一方的产品存留下来,像中华牙膏一样成功发展的很少。在竞争性程度低、以及本地化特征明显的行业中,外资并购往往是为了获取较为稀缺的经营资格或本地资源,对本土企业依赖性大,常常能互补不足相互合作。医药、啤酒等本地化特征明显的行业中并购后的经营进行得较为顺利,例如拜耳医药保健并购“白加黑”感冒片,安海斯-布希公司并购哈尔滨啤酒等等。外资还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一些受管制的行业,例如公用事业和银行业。

参与并购双方的战略资源匹配程度是衡量双方的长期战略是否一致的重要标准。并购方的资源应与并购目标的战略资源形成互补,例如在产业链的不同阶段,或是并购后新组建的公司的专用资产必须双方共同投入。壳牌控股统一油,统一可规避上游原料基础油的波动性,壳牌也由此进入中国的油市场,拓宽了下游市场。

中方管理层融合困难

中外管理层的关系问题对于并购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并购后企业的正常运作都至关重要。双方管理层的分歧及冲突会阻碍并购和整合过程,乃至影响并购交易的成功。即使并购成功,双方管理层不合造成的高层动荡也可能威胁并购后企业的运作和发展。达能与乐百氏签订并购协议时,表示并不派员参与管理;但一年之后,乐百氏五位元老级人物被迫集体辞职,此后,乐百氏品牌及旗下产品不断衰落。

经营理念及方式上的不一致是双方管理层产生矛盾甚至决裂的主要原因。在战略的决策和执行上,跨国企业管理者习惯以市场调研数据作为决策标准,许多本土企业家更喜欢凭借对市场的了解做出决策。在瓶装水生产线数量及“非常可乐”的推出问题上,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均没有接受达能管理层的意见,而是凭借其对中国市场的了解和“感觉”运作企业。被并购后的本土企业更喜欢软着陆式的过渡,部分跨国公司所采取的“休克疗法”使得其管理水土不服。达能等跨国公司在取得控股权和经营权之后,试图尽早复制母公司的管理制度,致使本土企业家失去了原本对企业的归属感。

跨国企业并购本土企业之后,应做好管理层整合,激发本土企业家精神,取得协同效应。并购案中人员整合极为关键,而在跨国企业并购本土企业案件中,妥善处理与原企业精神领袖――本土企业家的关系更为重要。著名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华信惠悦在调查“什么是并购整合关键因素”中,190名来自世界各国的高级管理人员中,有76%认为人事整合是最重要的因素。无论本土企业家去留与否,跨国企业对待本土企业家的方式都将影响日后整个公司的士气和中外员工的协作基调。

跨国企业并购本土企业后,应尽可能在管理方式上保持一定的延续性,避免压抑本土企业家精神。跨国企业并购本土企业后,若能将其先进管理方法与本土企业家对于中国市场的认识相结合,有利于尽快适应新市场并做出科学决策。相比西方成熟市场,中国市场相对不成熟,也更为复杂,本土企业家对于中国特色市场的了解将是并购后企业的一笔宝贵财富。

并购已经成为外资进入中国的最新趋势,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外资并购既有跨国公司间的合作,也有与投资公司或基金的相互配合。国外的私募基金在并购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它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在并购市场上呈现出强劲的势头,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上市公司作为外资实施跨国并购的目标企业,现已经逐步成为热点和重点,主要原因一是上市公司的产品销售市场广阔、企业管理科学,容易导致外商与上市公司相互吸引。二是上市公司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容易引来外资参股。三是外资可以借并购我国上市公司之际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因此触发了具有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热潮。

并购发生的行业比较集中,外资并购活跃于能源生产、基础材料工业、机械制造领域、食品、消费品生产、新技术服务和WTO之后走向开放的商业、金融服务业领域等。

外资对中国各行业的渗透导致多行业产业集中度提高,对战略性行业企业的并购已经引起中国政府的重视,未来外资并购门槛将会提高。特殊行业和涉嫌垄断的产业,如钢铁及水务产业等,并购估计会对今后若干年的影响比较大,所以国家宏观调控干涉较多。对国有资产通过并购可能会流失的担心,使外资并购案难度加大;但是目前中国有些企业产权并不明晰,将成为今后最大的隐患。反垄断法对今后的外资并购有一定的宏观调控的作用。

外资并购企业之后整合的主要矛盾反映在品牌之争、战略之争和管理层之争这三方面的矛盾上。加强双方经营理念的沟通,帮助外资提高本土品牌运营经验,才能实现双赢。并购方的资源应与并购目标的战略资源形成互补。跨国企业并购本土企业后,应做好管理层整合,取得协同效应。

外资并购篇4

关键词:并购;动因;市场;外资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跨国并购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就已经占到了70%~90%,是FDI的主要实现方式。进入21世纪,虽然跨国并购的数额有所下降,但仍占据着FDI的绝大部分比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投资环境日臻完善,中国已成为亚太地区第三大并购市场。外资通过并购进入中国市场的条件和时机逐渐成熟。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世界投资报告》,2001年在中国的外资并购价值总额约23.25亿美元,占当年的FDI不到5%;而到了2005年就占到了11.4%,价值总额约82.54亿美元。美国著名的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公布的《2005年外商直接投资信心指数》中,中国高居榜首。中国已经由“潜在的大市场”转向“现实的大市场”,外商在中国掀起的并购浪潮风起云涌:2005年6月,汇丰集团在已拥有平安保险10%股份的基础上又以86亿人民币购入9.91%的股份,成为平安的第一大股东;2006年2月,华润雪花啤酒以7200万元人民币收购了福建泉州清源啤酒85%的股权;2006年5月,美国A-B公司通过独资子公司哈啤集团收购了唐山啤酒厂,以1470.82万美元得到了中方36.98%的股份,同时获得了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商标权;2006年5月,全球最大的家电连锁零售商百思买以1.8亿美元收购了江苏五星电器51%的股份,开始了在一线城市扩张的步伐;2006年6月,韩国SK电信购买了中国联通10亿美元的可转换债券,获得了6.67%的股份;同月,法国圣戈班全资收购了徐州钢铁总厂,成立了圣戈班管道有限公司;2006年8月,苏泊尔与法国SEB集团旗下公司SEB国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SEB国际将出资23.72亿人民币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和部分要约收购三步,最终获得苏泊尔约52.74%~61%的股权,成为苏泊尔的控股股东。通过分析外资并购的动因,我们可以冷静地面对此番外资并购浪潮,制定出适宜的政策以合理利用外资,同时对于国内企业的海外并购也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二、外部因素的推动

1.全球经济一体化。伴随着国际分工的日益深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统一的世界市场正在高速形成,生产要素的流动更为自由。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跨国公司在面对更为广阔的市场前景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更大的市场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不断调整其经营战略,以全球化的视野利用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扩大自身优势,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跨国并购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和手段。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也为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提供了有效的资源供给。

2.中国市场前景看好。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继2003年实现了GDPl0.0%和2004年的10.1%增长速度之后,2005年中国仍实现了10.2%的经济增长。中国社科院的经济形势分析报告表明,2006年中国有望实现10.5%左右的经济增长。中国正由潜在的大市场逐步转变成现实的市场,投资预期风险小而回报高,外商都希望能从中国强劲的增长中分得一杯羹,纷纷加快了在华投资的步伐。

3.政策的调整。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放松了对外资并购的限制,调整了外商直接投资制度。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办法。2006年8月,商务部又联合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新的法规有利于为外资的并购活动提供更完善的环境,外资并购的可操作性增强。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清除股权转移的障碍,股份可以作为并购中的支付工具,进一步便利了外资的并购活动。

三、内在因素的激励

1.品牌战略。运作成熟的公司都会有自己的品牌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跨国公司通过横向并购,减少了竞争对手,市场占有率提高,巩固长期获利机会,对国际市场的控制力凸显。以日化行业为例,2003年底,化妆品行业巨擘欧莱雅经过了4年的整合收购了国内大众品牌小护士;2004年1月,又把羽西收入囊中。在金字塔式的群体品牌发展战略中,小护士的加盟帮助欧莱雅迅速进入了中国广阔的大众市场,也加强了欧莱雅原本比较单薄的深度分销渠道。作为中高档化妆品品牌的羽西,填补丁欧莱雅品牌战略中该档次的空缺。欧莱雅把小护士和羽西的工厂也揽入怀中,生产能力无疑得到扩张。如此一来,欧莱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更加不容小觑。欧莱雅亚洲区总裁盖保罗说:“并购是获得品牌资源的快捷手段,如果有符合公司整体和长远发展战略的目标品牌为什么不考虑呢?”

2.低成本进入市场。和FDI的另外一种形式——新建投资相比,跨国并购可以较低的成本进入某一市场,并获得原有企业的营销渠道等固有优势。世界第三大超市集团英国零售商Tesco通过收购台湾顶新集团旗下的乐购超市而进入中国市场,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零售业至关重要的资源——大卖场。通过收购了解中国市场的乐购超市,Tesco现已拥有25家连锁店。此外,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通过对内地银行的参股进入了前景广阔的中国金融市场,在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之前就抢得先机,初品硕果。

3.整合资源。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是发达国家的夕阳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过程。2003年9月,柯达的全球战略做了调整,由传统影像转向数码影像业务。2003年10月,伊士曼柯达公司以4500万美元现金出资和提供一套用于彩色产品生产的乳剂生产线和相关的生产技术,换取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持有20%的国有法人股,成为上市公司乐凯胶片的第二大股东。柯达把发达国家的“夕阳产业”——传统影像业务的利润增长转向了中国,凭此,柯达可以用胶卷市场的利润支持其需巨额资金发展的数码影像业务,进一步巩固了其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通过跨国并购,跨国公司可以“博采天下

之长”,提高竞争力,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再比如钢铁冶金等资产专有性高的行业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比较大,行业退出成本较高,新设备的投入使用往往需要巨额资金。如此一来,行业内容易囤积过剩的生产能力,资源难以得到有效配置,各企业只能占到较低的市场份额。通过并购重组,可以淘汰陈旧的生产设备和低效益企业,降低行业退出壁垒。

外资并购篇5

【关键词】外资并购;研究综述;研究展望

外资并购实际上是基于东道国视角的跨国并购行为,是指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兼并收购行为。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才真正开始。进入21世纪,伴随着我国加入WTO等国内外环境条件的变化,外资并购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出现了凯雷并购徐工机械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外资并购事件。2008年出现的全球经济危机,使得最近两年外资并购步伐有所放缓。但是,我国巨大的市场始终对外资具有极大的吸引力,随着未来全球经济的复苏,外资并购在我国又将重新活跃。

由于外资并购在我国出现并发展至今仅仅只有十几年的时间,所以我国学者对外资并购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近年来外资并购事件的增多以及国内各界对外资并购越来越多的关注,对外资并购的研究迅速增加,研究视角趋于广泛。笔者将目前国内有关外资并购的研究概括为四个主要方面:外资并购动因的研究、外资并购后整合过程的研究、外资并购效应的研究和其他角度的研究。

一、外资并购动因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外资并购动因的解释,借鉴了西方企业并购一般理论和跨国直接投资理论,同时考虑了中国外资并购的现实情况。

桑百川(2003)认为,外商控股并购国有企业一般出于两种动机,即战略性并购动机和投机性并购动机。战略性购并动机又包括协作动机、惩戒动机和试探性动机。黄海霞(2007)把外资并购方的动因区分为战略性、投机性及介于二者之间的战略―投机性和投机―战略性动因。

许崇正(2002)指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动机将主要集中于两点: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以及从增强公司全球竞争力出发,利用中国的区位优势和要素优势,在中国设立全球供应基地。余珊萍、葛慧妍(2003)认为:全球竞争背景是跨国并购的推动因素、中国相关政策的出台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国巨大的目标市场规模是吸引外资的新奶酪、迅速扩大在中国市场的份额是外商投资的新目的。

李建国(2002)将外资并购的动机概括为六个主要方面:一是获取规模经济;二是巩固市场地位;三是获取重要资源;四是获取先进经验技术;五是获取短期收益;六是避税转移资产。

二、外资并购后整合过程的研究

外资并购后的整合过程对外资并购的实际效应或是否成功至关重要。西方学者对跨国并购整合中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文化差异问题、并购整合与并购绩效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研究外资并购后的整合问题。

季成(2007)研究了跨国并购的智力资本整合问题。其借鉴经典的跨国公司OLI理论框架,系统地分析了跨国并购的智力资本整合对跨国公司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了跨国并购的智力资本整合对跨国公司的静态价值创造效率和动态价值创造效率的影响;对跨国并购智力资本整合的绩效评价管理问题也进行了研究。

对外资并购整合过程进行综合研究的有邱毅(2006)、顾卫平(2004)和潘爱玲、吴世农(2007)等。邱毅(2006)着重从核心能力转移角度,对跨国并购整合过程进行了系统地研究,建立了一个并购整合过程核心能力转移的模型。顾卫平(2004)建立了一套基于契约和资源的跨国并购管理整合理论框架,将跨国并购视为两国投入要素,通过公司控制权市场实现有效结合的一种模式,相关契约和资源整合的实际效果将会决定跨国并购的实际效果或成功率。潘爱玲、吴世农(2007)从能力管理的角度,对跨国并购整合战略的目标、实现目标的要素组合以及跨国并购整合战略的实施流程进行了探讨。

也有学者研究外资并购中的文化整合问题。胡峰、刘海龙和金桩(2003)指出,文化差异是跨国并购活动失败的主要原因,而实施文化整合是保证跨国并购成功的关键。潘爱玲(2004)就文化整合与跨国并购的关系、文化整合的流程设计、模式选择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三、外资并购效应的研究

(一)外资并购对股东财富及企业财务业绩影响的研究

由于外资并购在我国上市公司样本数量少,数据收集困难,外资并购对股东财富及企业财务业绩影响的实证研究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多数研究结果表明外资并购使目标公司股东短期内获得了累积超额收益。李梅、谭力文(2007)对外资并购和国内并购的财富效应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外资并购公司股东获得的累积超额收益要大于国内并购公司股东获得的累积超额收益,尤其在并购公告前后的几个短期累积区间内,外资并购的累积超额收益要显著高于国内并购。郑迎飞、陈宏民(2006)的研究结果显示,在短期内,被外资并购的上市公司投资者获得的日平均收益为0.1327%,说明外资并购发生时投资者普遍持有乐观预期;而长期来看,显著为负的累积超额收益表明,并购的长期股市效应不理想。叶楠等(2006)选取了发生在2003年的6个典型外资并购案例,发现其中只有一半的公司在事件期内取得了显著的超额收益,另外三个公司的外资并购消息并没有带来累积超额收益率的明显增加,反而引起了股票收益率的下跌。

多数研究也表明,外资并购后被并购公司的财务业绩得到明显改善。陈继勇等(2005)研究认为,汽车行业的外资并购绩效不仅整体明显优于内资并购,而且这种业绩改善具备明显的持续性。张华、贺春桃(2007)研究认为,外资并购给被并购公司带来了内在活力,使公司整体经营和管理绩效相对于被并购前有较为明显的改善。郑迎飞(2006)采用全局主成分分析法对26家被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业绩分析表明,外资并购当年综合业绩低于并购前水平,但随后两年业绩有所提高。但也有研究结论相反。卢文莹等(2004)研究了1995~2003年被外资收购的10家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研究结果表明外资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并未使目标公司的财务绩效有显著改变。

(二)外资并购对目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影响的研究

郭关夫、冯齐(2008)实证研究了外资并购对目标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研究结果为目标上市公司被外资并购后,短期内企业竞争力有所下降,但不明显,经历一定时期(一年左右)后,竞争力得到相当程度的提高,说明通过吸收外资提升企业竞争力是个比较长的过程,需要较长的期间来考察。冯齐(2008)进一步研究了外资并购对目标公司竞争力的影响要素,包括主并公司与目标企业的行业相关性、外资控股比例、主并公司来自的地区等。

苏艳(2007)从外资并购给国内企业带来资本增量、充分利用目标企业资产存量以及通过伴随着并购活动而来的进出口贸易能提高生产力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外资并购影响目标企业生产力的作用机制;利用基于DEA方法的Malmqulst指数,分析了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所带来的生产力变化及影响生产力提高的因素;分析得出外资并购带来的制度变迁效应有利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制度因素中最重要的方面是由控制权调整带来的委托和治理机制的改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李君(2006)从微观角度研究了跨国公司并购对我国企业的品牌、技术溢出效应和公司治理的改善。

(三)外资并购对东道国影响的研究

有些国内学者从宏观角度研究外资并购对我国的影响。

罗志松(2005)提出了外资并购风险论的初步理论框架,从制度风险、产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三个角度论述了外资并购对东道国的风险,并对外资在华并购的风险进行了实证研究。

何映昆(2003)建立起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跨国并购对东道国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通过作用于形成和创造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因素来实现的;从外部技术流入、企业组织和管理、市场结构以及产业结构等视角研究跨国并购对东道国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机理及后果;从实证角度考察了跨国并购对我国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并着重说明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是否有利于通过跨国并购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

郑迎飞(2006)将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特征模型化,以跨国公司市场进入的因果为主线,以提高国内社会福利为目标,从本国政府如何规制外资并购的角度重点研究了如下几个关键问题:跨国公司的市场进入策略与政府规制、并购策略与条件识别、跨国并购的“融资和战略投资”双重特性与政府规制、基于市场结构的跨国公司选择,以及外资并购的产业效应和企业微观绩效。通过案例研究和实证研究揭示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产业效应,提出国内可能出现产业效率提高和产业竞争力被压制双重效果的观点。

此外,姚战琪(2003)研究了跨国并购对市场结构变动及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楼朝明(2008)研究了中美企业间跨国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等等。

四、其他角度的研究

除以上分类综述的外资并购文献外,国内学者对外资并购的研究角度还有很多:有进行综合研究的,如王习农(2004)的《开放经济中企业跨国并购研究》,张寒(2005)的《跨国并购的理论、运作及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问题研究》以及叶建木(2003)的《跨国并购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有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如桑百川(2005)的《外资控股并购国有企业问题研究》和李盾(2005)的《外资控股并购国有企业的状况、问题和前景》;有研究外资并购政府规制问题的,如陈清(2008)的《中国外资并购政府规制研究》和杨镭(2003)的《跨国并购与政府规制――兼论中国对外资并购的规制》;有研究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的,如何培华(2005)的《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等等。

综观国内学者对外资并购的研究,可以发现,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实证研究,研究的视角相当广泛,实证研究的方法也很多样,有事件研究法、经济增加值法和主成分分析法等,但笔者认为还存在以下研究局限:

第一,系统研究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很少。国内已完成的博士论文中,通过中国期刊网检索到的专门研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只有李新平博士(2005)的《中国资本市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研究》,该论文从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出发,对中国的外资并购交易制度进行研究,并从积极促进上市公司外资并购和对其适度规制两方面进行了重点研究。

第二,没有系统全面地对外资并购的财富效应进行实证研究。目前对短期股东财富效应的研究较多,而对长期股东财富效应的研究很少,通过中国期刊网检索到的只有郑迎飞、陈宏民(2006)研究了外资并购后3年的股市效应。而且,除股东财富效应外,对外资并购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富效应几乎没有进行实证研究。

第三,实证研究外资并购后被并购公司财务业绩的文献中,对影响因素的研究非常少。笔者通过中国期刊网检索到的文章只有张宝红(2007)的研究,该研究认为跨国公司所处不同的股东地位和不同并购类型都对并购绩效有影响。而且,鲜有文献研究外资并购对被并购公司长期财务业绩(3~5年或更长时间)的影响,这主要是受我国外资并购的实践限制。

第四,缺乏将跨国并购动因与外资并购效应结合起来进行的研究。笔者认为,外资并购效应可以从外资并购的动因是否实现来衡量。

第五,受我国外资并购的实践限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样本有限,从而限制了大样本的实证研究。

从辩证的角度来看,目前存在的这些研究局限,也正是未来研究需要扩展的领域。随着我国外资并购实践的发展,外资并购的样本会逐渐增多,这些研究局限将被突破。

【参考文献】

[1]桑百川,郑建明.国际资本流动:新趋势与对策[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1).

[2]潘爱玲,吴世农.基于能力管理的跨国并购整合战略[J].广东社会科学,2007(4).

[3]郑迎飞.外资并购绩效的全局主成分分析[J].上海管理科学,2006(2).

[4]余珊萍,葛慧妍.外资并购的动因、趋势与监管[J].中国软科学,2003(11).

外资并购篇6

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立法,目前外资并购的审批工作主要参照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执行。而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1)审批程序严格,无自动审批规定,所有外资项目都必须经过外资主管机构的批准,而且一旦审批内容有所变更,又必须报经原审批机构重新审批;(2)审批时间较长,又兼官僚式的拖延,工作效率低下;(3)审批部门、环节过多,报批手续复杂,而且还有不同地区、行业、项目乃至外资设立形式的差别,纵横交错、权限不一;(4)一部分审批权的下放,引发各地程序、宽严度不一的问题,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盲目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和规模,不惜超越权限范围,出台形形的“土政策”,实行所谓审批的“特事特办”,常使外资审批制度形同虚设。

由此可见,现行外资审批制度并不具备现代市场经济对审批制度的科学、高效与透明度的要求,其费时费事的繁杂程序、层层重叠的审批机构、权限不一的种种标准,不仅使审批效率大受影响。而且众机构之同的内部协调以及审批结果的权威性也不一定有保障。况且,现行外资审批制度主要是在上世纪80年代针对“刨建式”外资进入而构建,并没有考虑到外资并购的特性,所以生搬硬套到外资并购的审批上更显矛盾重重。比如反垄断本应是外资并购审批标准的关键部分,但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显然无所考虑,致使造成目前外资在许多行业占据垄断或控制地位的严峻局势。

毋庸置疑,各国实行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目的,皆是为能在最大限度的抑制外资并购对国内经济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健康地发展。但是,缺乏科学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却可能导致迥异的效果。所以,欲达外资并购审批制度趋利避害的功效,其本身的科学与合理至关重要,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宽猛相济,适时调整。即在具体掌握其实质性标准和尺度时,一般都应注意避免走向过于宽泛或过于严格的两种极端,而应适时地根据本国在特定时期的社会情况、经济结构、企业制度、重点项目和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建立起相应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从而有效地保证该项制度的实施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既定目标,又使其消极影响得以减少到最低限度;

(2)繁简得当,由繁趋简。因为实质性标准的宽严固然决定着审批制度实施的结果,但程序的繁简也会直接影响审批制度效能的发展,所以应随着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国内抵抗经济风险的能力增强,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走向规范化和效率化,包括审批期限缩短,审批机构与程序的简化等;

(3)透明度原则。审批制度缺乏透明度是外商抱有怨言的重大缺漏,为此必须做到:无论是国家层次还是地方层次的外资并购审批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审批程序,都应公开,透明,以求法的公平、公正目标。

二、现有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革新

笔者认为外资法应对外资审批制度作出统一规定,统一适用外资创建和外资并购,而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的特殊问题,应作出专门规定。具体的讲,包括外资并购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种类、审批程序等。

(一)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由复合制向单一制转变

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批机构,英国《公平交易法》规定为公平交易局,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定义为联邦卡特尔局。这些国家主要是有自由化的市场经济和有序的竞争规则的基础,所以将国内并购与外资并购的审批统一于国家反不公平竞争机构负责。而我国具体国情决定对国内并购与外资并购必须适用不同审批制度,这引致审批主管机构的当然有别。即国内企业并购的审批以反不公平竞争机构为主,而对外资并购的审批机构应以外资主管机关为主。外资法应对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的审批和管理的具体权限作出详细规定,并从复合制审批向单一制审批转变。即改变原来审批机构层层叠叠,交叉混乱的局面,原来委托多个国家部门的权限,向国家外资主管机构集中,力争减少不必要的部门介入。

单一制审批是将审批权限完全统归中央,这种集权制度似乎与我国一贯倡导的简政放权政策不符。因为就一般规律而言,分权或放权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便于灵活简便地处理各项事务,缓解中央压力以及加快速度、缩短周期。但外资并购审批问题却有其特殊性:第一,外资并购审批要求统筹全局,从宏观上全面考虑国家安全、国民经济计划、综合平衡等重大事宜,各地方政府一般难胜此任。第二,外资并购审批更多的是要求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有时甚至要以牺牲地方局部利益为代价。当两者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地方政府往往不容易摆正位置。第三,由于各地方的发展不平衡,人员素质、执法水平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难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一的混乱状况。第四,对国家政策精神、法律原则,从理解、领会到贯彻、执行,再加上一些请示和汇报,可能反而延误时间、降低效率。所以外资并购审批实行统一的集权管理体制似更为恰当。世界各国实行单一制审批的实践也表明,这一制度不仅极大地克服了复合制审批的诸多弊端,而且有效地防止了程序延误。

当然,由于外资并购的特殊性质,外资主管机构与某些专门部门的“联合”审批却是必不可少。如由于外资并购极易引发控制或垄断现象,所以外资并购除国家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外,还应经反垄断主管机构的审批;再如外资并购的国内企业可能是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性质,这时参与“联合审批”还包括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还应当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外资以受让大综股权或其他方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还应当报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等。所以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由复合审批制向单一审批制转变,主要是排除意义不大的一些政府部门的参与,而不是绝对的由外资主管部门的单一审批。

(二)外资并购普遍审批制向有限核准制过渡

我国原有的外资并购普遍审批制具有不可避免的低效率的弊端,所以有必要按照国际惯例实行有限度的核准制。而要实行有限度的核准制,合理的审批类型的确立是关键,这对于减轻审批机构的负担、提高外资并购审批的效率以及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有着重要影响。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类型的划分,笔者以为德国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并购案件均须向联邦卡特尔办公室申报,这种申报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三种:(1)事前申报。如果并购一方年营业额超过20亿马克,或并购双方的每一方年营业额超过10亿马克的并购案件,必须在并购交易完成前提交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审批。(2)事后申报。如果并购双方或多方合计年营业额在5亿马克以上10亿马克以下的案件,可以在并购交易完成后报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审批。(3)事后备案。如果并购双方或多方合计年营业额在5亿马克以下的案件,免于进入并购审批程序,但在并购完成后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备案。

立足我国国情,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笔者以为我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批亦可以分成事前申报、事后申报、事后备案三种基本类型。具体可为:(1)如果外资并购属国家鼓励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不超过法定数额的,可采用事后备案形式,即免于进入并购审批程序,但在并购完成后须向审批机构备案。(2)如果外资并购属国家鼓励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超过法定最低限但未超过法定最高限的,或者外资并购属国家允许类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未超过法定最高限的,可采用事后申报形式,即在并购交易完成后报审批机构审批。(3)如果外资并购属国家鼓励或允许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超过法定最高限的,或者外资并购属国家限制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的,适用事前申报形式,即并购交易完成前必须提交审批机构审批。此外,对国家禁止外资准入的行业或一些重要产业(主要是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但未划入禁止类产业,如交通运输业中的铁路建设和经营管理、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各类矿产资源开发等),应规定禁止或限定非控股比例。

(三)制定合理的审批标准

制定合理的审批标准对促进外资并购的积极效益和抑制其负面影响具有关键性意义,各国一般都是根据其具体国情而考虑多种因素。如加拿大投资法对外资并购审批标准的认定是综合以下因素:(1)这种并购对加拿大经济活动的投资效应;(2)加拿大公司及其涉及产业的参与程度与作用;(3)这种并购对提高加拿大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发展和产品革新等方面的效应;(4)这种并购对加拿大竞争的影响;(5)这种并购对加拿大民族工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影响;(6)这种并购对提高加拿大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贡献。考虑到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多方面冲击,我国外资并购的审批标准也应采纳综合标准,即应包括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效率等因素,使之既能通过外资并购的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并购方的所有权优势,又能防止并购方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同时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有效竞争并防止保护落后。

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标准,国外普遍采用的市场集中度是判断外资并购后是否会形成垄断或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较好选择。所谓市场集中度,是指市场上的企业数目和它们各自市场份额的函数。在美国1992年《合并指南》第1节规定使用赫尔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简称HHI)说明市场集中,若企业并购后市场上赫尔芬达尔指数不足1000,则并购不具反竞争效果;若并购后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在1000到1800之间,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指数提高不足100个点,并购也不具反竞争效果,但若提高了100个点以上,则是反竞争效果而可能遭禁止;若并购后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达到1800以上,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指数提高了不足50个点,则并购不具反竞争效果,但若提高了50个点,特别是提高100个点以上,便可断定并购可能产生市场势力而可能遭禁止。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确定与美国《合并指南》不同测度方法。该款规定,就某种特定的商品或工业服务,如果一个企业至少占有其它的市场份额或者3个或3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其50%或50%以上的市场份额,或者5个或5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其2/3或2/3以上的市场份额,则可推定这个或这些企业已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两种测度方法相比,德国规定比较简单、直观、对比性强,而且这种方法只是关于一个或少数几个大企业的市场份额,这对于相关的企业或执法机构都是比较容易取得的数据,而赫尔芬达尔指数据的计算需要复杂的统计工作,操作不方便。所以,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批标准应该依照德国做法,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对合理限度的“量”的标准作出合理界定。

(四)外资并购审批程序由繁到简的转变

对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必须适应市场经济效率性的追求,实现由繁到减的转变,包括:(1)缩短审批时间;(2)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手续及审批机构;(3)增强审批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现有外资并购审批制度革新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外资间接并购的特殊规定

外资间接并购大体有两种模式:一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并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国内企业的原外资股东股权而并购国内企业,如“福耀模式”(注:1996年3月,法国圣戈班工业集团在香港收购福耀玻璃两家发起法人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鸿侨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从而持有福耀42.166%的股份,取得了福耀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资料来源:刘李胜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外资间接并购对国内经济的负面影响甚至超过外资直接并购,表现在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间接并购方式规避有关外资并购法律,如其通过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并购国家产业政策不允其外资控股或独资的国内企业,从而逃避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的控制,如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的方式隐蔽地达到对国内某一产业的实质控制,从而规避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反垄断标准。因此,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对外资间接并购作出特别考虑,其除对外资间接并购的各种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外,还应针对外商间接并购产生的不同于直接并购的特殊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制措施(比如将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直接与间接持有股份合并计算;对某些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内企业并购视同外资并购等),以达抑制和消除外资间接并购产生的各种危害。

当然,上述外资间接并购的两种方式中,前者毕竟属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性质,其适用的主要法律规范应属规制国内企业之间并购的法律内容;后者的发生常常是在中国境外,按国际私法应由股票上市地或产权交易地的法律调整。这些因素决定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对间接外资并购的规定只限于某些特殊问题,集中在外商通过间接并购方式规避国家产业政策和竞争法方面。

(二)对外资“增资扩股”并购的特殊规定

目前,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并购经济效益好的合营企业已经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形式。与前述外资间接并购相似的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并购合营企业,极易规避外资并购审查制度与外资产业政策。但由于我国现行外资法对外国投资者在合资期间增加资本的数额和程序以及外资出资比例的上限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对增资扩股式并购之法律规制几近空白,因而成为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当解决之任务。具体言之,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规定在某些限制或禁止外资控股的产业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运用“增资扩股”式并购,杜绝外国投资者以此方式规避外资产业政策的行为。同时法律应规定合营企业章程与合同还应设立合资企业增资的效额和程序,当合资企业的一方单方面要求增加资本,并且增资的数额(一次或多次增资)会导致控股发生变化时,必须经过合资企业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设立此程序的实质是赋予合资企业中方成员对外方成员的恶意增资的否决权。

(三)与外商出资比例规定相协调

规定外商出资比例的做法为大部分国家采用,其实质是体现东道国对外国资本的准入程度的控制。这种控制并不是在于在某一行业完全排除外国投资者,而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增加当地资本的参与,从而有助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溶入东道国的的经济体制。目前各国对出资比例法律规定大体有两类:一是在不同的行业,适用不同的投资比例,对于本国越重要的行业,外商投资控股比例的限制越严格;二是规定一个适用国内一切行业的出资比例。后者又可细分为:(1)有下限而无上限,如我国外资法;(2)有上下限,可在此幅度内选择,如土耳其外资立法;(3)无上下限,只有一种选择比例,如东欧各国立法多采用49:51的比例。

我国现行外资法对外商出资比例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表现在:一是只规定一个适用国内各行业的比例;二是只规定出资比例的下限而无上限的规定。凡此这些都与外资并购审批制度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不能与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外资产业政策标准相协调,体现不出外资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准入的鼓励、允许、限制以及禁止等指导精神。(2)不能与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标相适应,未能正确体现出外资并购不同行业的企业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的轻重程度,从而增加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对国内重要产业的控制目标的实现难度。鉴于此,有关法律应对外商出资比例问题作出合理规定,具体包括:一是规定一个适用国内一切行业的比例,可只作下限规定而不规定上限;二是对不同的行业作出不同的上限规定,对于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产业,上限可为100%,对于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应根据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程度分别给予最下限至100%之间的上限规定。只有这样,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对外资通过并购形式的进入程度的具体把握才能有效实现,并防止或减少外资并购给我国经济安全带来的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郑海航主编《中国企业兼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60页。

[2]刘李胜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3]肖冰:《外资审批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第86页。

[4]史建三:《跨国并购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