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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6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4-02-19 手机浏览

资本公积篇1

一、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的核算

1.企业设立或增资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股本部分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产生的资本溢价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减少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股东捐赠产生的资本溢价

(1)接受控股股东捐赠

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和债务豁免,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接受非控股股东捐赠

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4.因债务重组产生的资本溢价

在债务重组中,对债务人而言,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者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5.资本溢价的减少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减少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资本溢价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对于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结转的,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进行结转。

因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7.反向购买产生的资本公积

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若果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合并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8.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9.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资本公积—其他的核算

1.搬迁补偿款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3.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丧失子公司控制权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5.股权激励

(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2)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6.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7.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且可供出售金融资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对于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在资产负债表日,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销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对于没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9.套期保值产生利得或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属于有效套期的,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被套期项目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0.递延所得税涉及的资本公积

(1)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三、对下列内容做一探讨

1.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的核算

(1)国有控股企业接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国有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房屋、土地等,通常是按照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核算依据不明确,比如,无偿划拨的长期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若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准则核算,会与关联方披露准则矛盾,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本人认为,虽然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但实际工作中,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仍然是按照关联方关系进行的会计处理。

(2)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被国资委无偿划转,如:长期股权投资、债权等,通常也是按照资本性减少,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依据一般是国资委下发无偿划转资产文件时明确规定,其核算依据与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规定矛盾,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本人认为,国资委作为代国家出资以股东身份行使出资权力,会计核算应同其他企业共同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为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十项规定,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篇2

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系统的发展和完善,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债权人权益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特别对公积金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订。

一、取消法定公益金强制性规定

新《公司法》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与原《公司法》177条“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相比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原《公司法》第180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216条“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方面,这一规定不符合公司治理,与国际通行的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相悖,难与国际市场接轨;另一方面因为公益金专门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现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因此再提取法定公益金已经无实际意义。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时。会计核算为,“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同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公积金时,会计核算为,“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同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一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关于公益金结余的处理。根据财企[2006]67号《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对2005年12月31目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二、规范公积金用途

新《公司法》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167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原《公司法》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两者的差异:一是禁止将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有准资本金之称.主要用途是转增资本金,故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二是资本公积金并不是都可以转增资本金,《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举例:某公司2006年初“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为借方30万元(其中1999年未弥补亏损10万元,2004年度未弥补亏损20万元)。“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账户余额为贷方17万元。假定2006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30万元。假定除投资收益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问如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解:

(1)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30-20-10=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33%=33(万元)

借:所得税

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33

贷:所得税

33

(3)净利润=130-33=97(万元)

(4)由于公司的法定公积金(17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因此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净利润(97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剩余净利润67万元,再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积金=(97-30)×10%=67(万元)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7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6.7

上例中,若某公司2006年初“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账户余额为贷方37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提取法定公积金=97×10%=917(万元);当公司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其他转入”科目。

三、明确法定公积金转增限额

新《公司法》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原《公司法》1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两者的差异:对于转增资本的公积金限额进一步规范,基数由“注册资本”改变为“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一)可用作转增资本的法定公积金数额计算

例如:某公司某年某月某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期末法定公积金5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拟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金,问最多可以动用多少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金?

1.按原《公司法》计算

设最多可动用的法定公积金为x

根据原《公司法》179条的规定,则:(500-x)/(1000+x)/>25%

解得X≤200

2按新《公司法》计算

设最多可动用的法定公积金为Y

根据新《公司法》169条的规定,则:(500-Y)/1000I>25%

解得Y≤250

两者相比,Y>×,可见按新《公司法》计算可以动用的法定公积金数额大于按原《公司法》计算的数额,且新《公司法》的表述相对明确。计算也简单.更便于操作。

资本公积篇3

杭州企业“走出去”的五种模式

通过对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万向模式)。万向集团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形势,从1994年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汽车零部件为主业,先后在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地设立多家境外公司,通过一系列并购活动获取境外设备、品牌、技术专利及市场网络,逐步实现资源外部化、经营本土化和产业的国际化,建立起海外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和涵盖50个国家和地区的万向国际市场营销服务网络,大大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其中,万向集团在汽车零部件主要市场——美国的14个州建立了28家相关企业,雇佣员工5600人,年销售额20亿美元,被美国前财长保尔森盛赞为在美中方企业的榜样。

通过对外投资引进知名品牌(吉利模式)。2010年,吉利集团作为主要出资方,以18亿美元收购了拥有80多年历史的沃尔沃轿车全部股权以及相关资产(包括知识产权)。2011年1月,沃尔沃集团中国区总部正式挂牌,业务范围增加了产品开发、制造、质量控制、采购、投资、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公共事务等十多项,加上原先沃尔沃中国的销售、市场与客服等,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知名汽车生产销售集团。吉利集团成功并购沃尔沃汽车项目,把“蛇吞象”的神话变为了现实,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并购世界品牌的典范。

通过对外投资打造产业平台(华立模式)。华立集团于2006年在泰国与泰方合作开发“泰中罗勇工业园”,总规划面积4平方公里,目标是建成中国传统优势产业在泰国的产业集群中心与制造出口基地。园区一期1.5平方公里,目前入园企业已达36家;被商务部授予首批部级境外经贸合作区,成为杭州企业乃至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面旗帜。

通过对外投资带动招商引资(富通模式)。2010年,富通集团与住友电工合资在香港成立住电富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成为我市第一家与世界500强携手共赴海外投资的民营企业。昭和电线是富通早期“以民引外”的合作伙伴。2011年,富通集团出资60亿日元,通过富通香港公司购买昭和电线定向增发的18.5%股份,成为其单一最大股东。今后双方将在中国开展车载无氧铜、光伏电缆业务和研发等系列合作,相关合资企业将落户杭州。

通过对外投资延伸产业链(富丽达模式)。2011年1月,富丽达集团出资2.535亿美元收购了产业链上游资源型企业——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集团由此获得了稳定的原料供应,缓解了国内棉浆短缺的压力,产能得到进一步扩大,成为国内唯一一家横跨上下游、拥有完整产业链的龙头企业,增强了企业在粘胶短纤市场上的“话语权”。

加快推进我市企业

“走出去”发展的对策举措

增强“走出去”意识。加快“走出去”步伐,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是顺应当前国际分工调整和产业转移新趋势、提升杭州运用和配置全球资源要素能力的现实需要,是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杭州对外开放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市企业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要抢抓当前国际产业分工调整的新趋势,把握后危机时期国际产业重组、跨国并购成本下降的有利时机,鼓励引导我市具有一定海外资本运作实力和跨国经营能力的企业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投资贸易合作。要进一步加强宣传,组织开展形势报告会、经验交流会、投资说明会等活动,通过宣传引导和典型引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激发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积极性,强化企业全球经营理念,提高企业国际化发展水平,引导企业以对外投资换市场、换资源、换技术、换品牌、换人才,加快全球战略布局,形成国际化的思维模式、生产模式、管理模式,为国际化经营和跨国企业培育奠定坚实基础。

明确“走出去”重点。要积极发挥杭州企业在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中的比较优势,加快“走出去”投资制造加工、矿产资源开发、销售研发、资本上市、工程承包、平台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步伐,加快国际化经营步伐,优化“走出去”发展的重点领域布局,抢占全球资源和市场。要根据国家鼓励境外投资的国别地区政策,结合杭州产业特点和市场布局,将欧美发达国家和资源丰富地区作为对外投资的主战场。鼓励企业在欧美发达国家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兼并收购研发型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在资源相对集中、投资环境相对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并购优质资源型企业,掌控上游原材料,延长企业产业链。要依托杭州产业和体制优势,重点推动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特别是500强民营企业“走出去”建立全球生产经营体系、掌控海外营销渠道,实现由跨国经营向全球公司、从参与国际低端竞争向参与国际高端竞争的战略转变,着力将杭州民营500强企业打造成一批主业突出、带动作用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知名企业和杭州本土跨国公司。

创新“走出去”方式。一要鼓励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股权投资、参股开发、战略联盟等多种方式,并购境外营销渠道完善、研发能力较强的知名企业,获取国际知名品牌、先进技术、营销网络和管理经验;鼓励中小企业积极“抱团出海”,实现境外营销渠道等平台的战略共享,扩大境外市场的占有率。二要大力推动有研发能力、技术密集型企业利用国外先进的科技资源和丰富的智力资源,建立境外测试中心、研发基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三要鼓励企业多途径、多形式开拓国际工程市场,积极承揽附加值高、影响力大的工程项目,努力在电力、通讯、钢结构、机械和环保工程等行业培育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成套设备工程承包企业,提高境外工程承包水平,扩大承包工程的上下游带动作用。四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同国外当地政府、企业接洽,通过长期合作贸易协议、参股开发、资源置换、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加快境外资源开发,建设一批大型合作项目,设立一批境外能源中心、资源基地,缓解杭州资源和能源紧缺的压力,提高我市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增强杭州城市的发展后劲。

资本公积篇4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转换公允价值模式其他资本公积

一、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相关规定

1、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当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并且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2、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房地产转换,是指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企业可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确凿证据包括: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就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3、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下举例说明根据上述规定的会计处理:

【例一】2008年8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甲公司搬迁至新办公楼后,将旧写字楼租赁给乙公司。2008年9月30日甲公司完成搬迁工作,旧办公楼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开始日2008年9月30日,租赁期一年,同日写字楼公允价值4000万元,原价5000万元,已提折旧15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写字楼公允价值4100万元。2009年9月30日租赁期满,甲企业将写字楼收回自用,同日写字楼公允价值4150万元。假设甲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9月30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4000;累计折旧1500;

贷:固定资产5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

2、2008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

3、2009年9月30日

借:固定资产415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4000,——公允价值变动1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

【例二】接上例,如果,2009年9月30日,甲企业将写字楼以4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款项已收讫。假设甲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15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其他业务成本3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4000,——公允价值变动100;其他业务收入4150。

二、问题提出

分析以上两个案例的账务处理,我们注意到,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如果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待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原转换而形成的资本公积一并结转,所结转的资本公积对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产生了影响(该项结转导致利润表内“营业成本”减少相应数额);如果,该投资性房地产没有进行处置,而是因用途发生改变又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在第二次转换以及将来该非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第一次转换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结转、何时结转、如何结转作出明确规定。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存在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方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应享有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形成其他资本公积;股权处置时应进行相应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根据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另: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其相关的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可见,其他资本公积是由特定资产的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一并处置。

如果,对本文所提出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因房地产本身具有保值增值性,特别的,在当前地产价格不断攀升的背景下,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通过对自用房地产出租然后收回自用的方式,将可以达到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营业利润同时增加的双重效果。

笔者建议,应采用适当方式明确规定,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时,与该投资性房地产对应的其他资本公积,在转换日一并转出,抵减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账面价值。

根据这样的规定,【例一】中,甲企业2009年9月30日将写字楼收回自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365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4000,——公允价值变动1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

参考文献:

资本公积篇5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引致的个人持有企业资本的增加,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首先,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7年下发了国税发[1997]198号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文件,该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情况,不属于红利性质的所得,因此,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资本公积金的形成方式很多、来源各异。国家税务总局又于1998年专门下发了289号文件,明确了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提及的资本公积金,仅仅包括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该种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以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用以转增资本,则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从逻辑上分析,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其本质上属于股东原始的投入,即使将之进行了转增资本,事实上也并未造成股东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过是将相应的经济利益从左手转到了右手,自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691)在其于2012年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中,以10.36元/股的价格向阳煤集团等九个重组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约4.7亿股,从而,形成了约44亿元的资本公积。在其2012年的股东大会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决议,将按照10股转15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这种情况下,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东不用应其多获得的股份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有过相应的规定,即国税函[2010]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指出,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将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资本的,投资企业不能作为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既然该种情况下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得确认收入,自然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形成的资本公积,用以转增资本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缴纳呢?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个别类型的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从属性上属于“未实现收益”,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在资产处置前,不能转增资本。

若企业将其进行了转增资本,事实上是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益提前予以了确认,并用之转增了资本,自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例如:甲公司是乙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其40%的股份。2010年乙企业因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导致其资本公积增加了500万元,那么甲企业按照其持有乙公司的股权比例,需要相应调增其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各200万元。如果甲公司希望将该部分200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那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公司只有在取得了收入,即有了经济利益的流入时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甲公司将该部分200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呢,答案是肯定的。通常情况下,甲公司因为乙公司资本公积的增加,而相应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资本公积,是在其转让该部分股权时,才会随着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体现出来,增加其经济利益的,在股权转让之前,只是隐性的“未实现收益”。而一旦甲公司将之转增了资本,则相当于甲公司将这笔隐性的“未实现收益”转变成了显性的收益,并将之进行了处置,即转增了资本。因此,甲公司需要在将200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资本时,缴纳企业所得说。

同理,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引致的资本公积的增加,因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而引致的资本公积的增加,因金融资产的重分类而引致的资本公积的增加,都是由于提前将隐形的“未实现收益“进行了显性的确认与处置,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2010年5月1日,甲企业以1000万元现金购入乙企业发行的股票200万股,占乙企业有表决权股份的0.5%。甲企业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0年12月31日,甲企业仍然持有该股票,当天的股票价格为每股6元。由此,甲企业将因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200万元的资本公积。按规定,该部分资本公积需待甲企业处置该部分股票时才能确认收益。如甲企业将其转增了资本,则相当于将该部分资本公积提前确认了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由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印花税中“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如果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的,需要针对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因此,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并未发生变化,从而无需缴纳印花税。

资本公积篇6

【关键词】资本公积;核算内容;新会计准则

资本公积科目来源于我国公司设立时采用的注册资本制度。我国从会计制度改革首次提出资本公积概念以来,对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多次改革,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资产。资本公积从形成来源看,它是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的部分,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其具有“准资本的性质”。

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虽然都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但实收资本一般是投资者为谋求价值增值的原始投资,属于法定资本,与企业的注册资本相一致。因此,实收资本无论从来源上还是资金上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资本公积主要来源于资本或股本溢价,是企业投入资本超过法定资本的部分,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无法直接以资本的名义出现。

一、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

我国从会计制度改革首次提出资本公积概念以来,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5次改革。

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3项内容。

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5项内容: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以后的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具体有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7项内容。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1年12月出台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明确关联方之间的资产交易所产生的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设置“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核算。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资本公积核算内容的变化

2006年2月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的会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利得的定义是: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葛家澍(2000)将利得或损失的内容划分为4种:偶发或非经营活动的收益(其他资本公积中的债务重组收益或豁免的债权);企业与其他主体间的非交换性资产转移(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持有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变动(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自然灾害或其他环境因素导致的利得或损失。可见资本公积(除股本或资本溢价外)的内容实质是一种“利得”。

从以前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看,它既有投资者投入资本产生的股本溢价,又有与投入资本无关的利得。这样伴随着新准则的实施其核算内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接受捐赠收益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准则体系对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范。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6301营业外收入”总账科目中对此进行了说明,即:“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这样捐赠收益应在“营业外收入”核算而不在“资本公积”中核算。

(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核算的变化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利得和损失的定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作为当期利得,在“营业外收入”核算而不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核算。

(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其中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样,差额就不再摊销。

(四)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处理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债务重组收益应当作为利得,在“营业外收入”核算而不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核算。

(五)政府专项拨款会计处理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企业收到政府专项拨款,应在“递延收益”核算,并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各期的“营业外收入”。这样,政府专项拨款也就不在“资本公积――拨款转入”中核算了。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不再存在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再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这样,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也就不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七)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差价核算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未明确该类事项的会计处理,但笔者认为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关联交易差价可视同关联方之间的捐赠,应参照捐赠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所以关联交易差价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在“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中核算。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资本公积的解释是: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总账科目下只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即:“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与原先相比,精简了许多。

第一,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务转为资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及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计入和调整相应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第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应结转原已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中相关的金额。

第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转销与其相关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第五,《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相关规定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对于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还应分别不同情况,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第六,《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中,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按规定应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转增资本时,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执行新会计准则之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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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葛家澍.现代西方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