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6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1
【关键词】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对策及建议
山西省作为中部农业大省,自然条件恶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亟需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农业保险的实施力度不够,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一、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以支付小额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保险就是以农业为对象的一种保险。
二、山西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山西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山西省自2007年恢复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以来,在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的发展。截至2011年,全省农险保费收入达到4144万元,较2007年增加了39.16%,受益农户43498户次。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开办为稳定山西省种植业生产,分散和降低种植业生产的自然风险起到积极作用。在商业性农业保险方面,山西省积极探索各种经营模式,相继开办了林木火灾保险、小麦种植、玉米种植、收获期农作物火灾保险、塑料大棚蔬菜种植保险、烟草种植保险等农业保险业务,为各类经济种植业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地支持。总之,山西省农业保险的深入开展,对于稳定山西省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山西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1)有效需求不足,阻碍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概括地讲,造成山西省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民保险意识较为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二是农民家庭收入偏低,难以支付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用,导致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难以转化成为有效需求;三是保险金额较低,与农民期望有差距;四是承保品种少,保险覆盖面不够宽;五是保险责任范围与农民要求有差距。
(2)农业保险高成本和高风险,制约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高成本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畸高。由于山西省农业生产分散,土地小规模经营,开展农业保险的情况复杂,同时也会增加理赔成本,导致农业保险经营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和不可预期性,使农业保险的超赔风险始终存在,导致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高成本和高风险使承保机构亏损严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受挫。
(3)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效率低、配套措施未到位,影响农业保险有序推广。如果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即可用少量的保费调动比自身大数倍的资金,参与灾后重建。假定农业保险费率为12%—16%的财政补贴率,如果能够达到40%,就能够调动48—64倍的社会资金参与救灾,从而既可减轻政府救灾压力,又可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即“乘数效应”。但是伴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一系列问题也接踵而至,由于山西省大部分的县(市、区)还是属于吃饭财政,财政无力承担中央要求配套的保费补贴,同时也未出台优惠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来鼓励开办农业保险,严重制约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序推广。
三、加快山西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策略
(1)提高保险赔付标准。例如,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在具体执行中,不论猪龄长短、不管市场价格高低,均按1000元予以赔偿,但往往无法补偿饲养成本。建议适当提高赔付标准,增强农民抵御生产风险的能力。
(2)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以险养险”新模式。对经办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免除所有业务的营业税与所得税,减免的税收用于补充农业保险经办公司的费用不足以及充盈超赔风险基金,实行“以险养险”。
(3)给予经营费用补贴。为降低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减少保险费中经营费用的支出,保险公司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应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分散机制
应着重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即“商业保险公司与保险合作社经营原保险+国家经营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证券化”。前两个层次是传统风险分散方式,首先农民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原保险人,为避免风险累积,原保险人在承保后通过共保、分保将风险进一步分散,但风险依旧留存于保险业自行消化;而后一层则是现代风险分散方式,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既可扩大保险资金来源,又可将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强大的融资与风险分散功能。这样既可以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广泛分散风险,充分满足风险保障需求,构建一种稳定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同时也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降低交易成本、减轻政府负担。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农业保险业务需要协调相关各方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难度较大,仅靠保险经办机构难以完成。加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定损、产品费率核定等工作,需要跨部门、跨学科的多种数据、资料、技术的研究积累,需要相关各方完善统计资料,共享数据信息,联合进行研究。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组,指导、协调农业保险工作,促进各项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李军.农业保险[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2
关键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政府责任;市场化经营。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8亿,占全国人口的近60%。2009年我国第一产业的增加值达到35477亿元,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10%。可以说,农业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计,更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安定。然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对我国的农业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在许多地方存在着多年致富抵不过一次天灾?的现象。2010年春季我国西南五省份遭受极其严重的旱灾,5000万受灾同胞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缺乏有效保障的农业在这次旱灾中损失尤为严重,农作物受灾面积近500万公顷,40万公顷颗粒无收。然而夏季我国南方又出现了持续强降雨过程,导致严重的洪涝灾害,暴雨洪涝灾害波及11个省份,44045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24764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07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6457亿元(截至2010年7月1日)。灾害不仅使许多农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我国近期的粮食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尽管我国农业风险突出,但我国农业始终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农业风险管理意识落后,农业领域的风险管理工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严重灾害造成的巨大农业风险与缺失的农业保障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而目前国际上应对农业风险的主流手段农业保险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迎来了发展的契机。近年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相比机动车辆保险等其他财产保险险种,我国的农业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农业保险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农业保险实务中,无论是产品设计、经营模式还是发展理念,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目前还没有一套成熟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通过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的责任定位,对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模式进行评价。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小史。
在20世纪20-30年代,我国就曾经出现过农业保险,但当时的规模很小,几乎没有效果。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作为当时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但由于我国当时的农村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农业保险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农业保险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特别是上门收取保费的做法经常被农民所反感。1953年,农业保险被列为农村五多”之一(任务多、会议集训多、公文表册多、组织多、干部兼职多)而停办。可以说,新中国农业保险的夭折?是与当时的客观环境密不可分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结果。
1982年,在政府支援农业?的政策引导下,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的国有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农业保险也因此迎来了一个十年迅猛发展时期,涉足的农业生产领域也逐渐多样化。全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由1982年的23万元增加至1992年的862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103%。但由于农业损失一般具有风险高、程度重的特点,加之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这一时期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赔付率一般在100%以上。尽管如此,作为国有保险企业的一项任务?,农业保险业务仍可以顺利开展,产生的亏损一般由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盈利加以弥补。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更多的被政府政策所驱使,因而产生了重数量、轻质量?的发展模式,正是这种粗放的发展模式为后来农业保险的萎缩埋下了伏笔。1994年,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取代了政策性?成为当时我国保险业的主旋律。相应的,国家也取消了对于农业保险的一些优惠政策。在这之后,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首的许多国有保险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成为商业性保险企业,农业保险也因此成为商业性质的保险。原本就亏损严重的农业保险在几年之内业务量迅速萎缩,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862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77亿元。如果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这种下降趋势更为明显。与此同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在农业保险最低谷的时候,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还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得到了上海市政府的政策支持,而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则是得益于新疆建设兵团当时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政策,并且直接获得了建设兵团的财政支持。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3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辉、赵仕平,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调查报告,《保险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4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建议;
近2年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拓展和风险保障成效显著,银保合作支农业务发展较快。由于现行制度安排的过渡性和阶段性特征较强,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和供给短缺并存的市场失灵问题突出。要实现“治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制度变迁”的战略目标,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观视野下,确立财税、风险规划、风险分担等一系列制度,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改革突破。
1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1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
2007年8月,省启动能繁母猪保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正式开始。2009年2月,省农险办印发《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点》,试点工作全面推开。目前,全省17个市全部参与试点,保险对象以农户为主,龙头企业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近10%。试点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和奶牛。
1.2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保险模式上,种植业为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风险共担,养殖业为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构选择上,省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经办,各市地选择一家机构协商签订承保协议;保费负担上,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险种按一定比例提供财政补贴;工作推动上,省、市、县成立农险办公室实施督导组,建立财政、农业、保监、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参与承保、理赔工作机制;考核措施上,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相结合,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参与的积极性;保险资金管理上,养殖业保险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种植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专户储存、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1.3农业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显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利益受损的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保持稳定。第二,放大财政补贴资金效应。第三,银保合作带动信贷资金支持“三农”发展,多数地区开发了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第四,试点工作推进程度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2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存在的问题
2.1经办机构承保能力有限,试点品种和保险责任范围较窄,难以满足农户的保险需求
(1)保险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健全,受灾认定和理赔效率较低。人保省分公司仅在部分地市设立了农业保险部,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也只在少数重点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部,与业务拓展需求差距较大。养殖业理赔受人员和经费限制较大。平均每个县业务人员仅3~5人,很难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定损;业务费用核定较低,每头能繁母猪平均出险费用核定不足40元。种植业理赔方面,农作物受灾程度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理赔速度较慢[1-3]。
(2)试点品种较少,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障金额有限。政策性险种主要集中于种养业,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如蔬菜、水果、鸡养殖等尚未列入试点;部分险种保险范围较小,保险金额较低。
2.2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效果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
(1)农户保险购买力有限,政府保费补贴未能解决保费支付难题。农业灾害频繁、风险大,保险费率高,投保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有限,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
(2)农业保险专业性强,需多部门配合持久深入地宣传推广。当前,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农户保险认识深度亟待提高。
3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
3.1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社会预期不明确导致改革推进难度较大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仅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经营管理、费率厘定、赔付标准、优惠政策等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其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3.2高成本约束,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进展缓慢
(1)地方财政对现行制度安排感到压力较大,地方财力不足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推进过程中,地方政府财政提供部分保费补贴(种植业补贴45%,养殖业补贴30%);保险超赔资金(扣除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历年结余)由市、县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承担。中央财政对种植业和奶牛、能繁母猪养殖分别提供35%和50%的保费补贴,但保费补贴政策尚未实现制度化。实际运作中,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到位率较低,保险公司垫资现象普遍[4-5]。
(2)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较高,保险公司持续运营压力增加。省内2家保险公司按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5%提
取展业费用,政府未给予资金支持;税收方面,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暂无其他税种的减免政策。
3.3巨灾风险准备不足和再保险机制缺失,系统性风险难以得到有效分散
(1)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初步建立,但资金积累较慢,难以覆盖全部风险。保险机构按当年种植业保费收入的25%提取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其中40%上划省级保险机构开设的种植业保险巨灾调剂资金专用账户,由省级保险机构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2)区域性灾害气候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无法在投保人或保险标的间分散风险,需要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
3.4制度供给的时滞较长,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进程延缓
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长期规划,相关部门尚未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足够支持和配合。同时,农业保险制度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农业生产经营者、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等各方利益,涉及立法、税收制度变革和财政补贴问题,需在实施中协调相互关系,而制度设计到具体实施阶段又需经历较长时间。
3.5农业风险区域规划缺陷及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缺乏,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
(1)农业风险区划工作尚未启动,农业保险费率厘定和调整难以充分体现农业保险的风险差异性。省不同地区间农业自然风险级数相差数10倍,而农作物保险费率相差很小。风险较小区域的农户投保积极性较低,影响农业保险基金积累;高风险区域,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问题。
(2)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生产各阶段,风险判断、核保、定损和理赔难度较大,对农业保险专业人才要求较高。目前,各地承保机构人员普遍较少,多数乡镇未设置营业服务站,使正常的业务开展存在困难。国元保险和人保公司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员工多为其他岗位转来或新参加工作者,单一型从业人员多、复合型人才缺乏,已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3.6现行的资金管理方式不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保费资金市级统筹,不利于农业灾害风险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降低了综合赔付能力;监管难度和管理成本增加,易出现道德风险;再保险公司不接受以市为单位购买再保险,通过再保险分散巨灾风险难度加大。同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只能存放在银行专户,资金收益相对较低[6]。
4建议
4.1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形成可预期的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行环境
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范围、经营方式、政府职能作用、经营主体资格、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业务监管等,实现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
4.2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和再保险体系,探索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途径,运用市场手段化解农业系统性风险
各级财政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探索建立再保险体系,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经营主体给予相关支持,实行税收优惠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政策等;开发区域产量期权合同,实现风险的有效定价,在竞争性市场上全面分散农业巨灾风险。
4.3推动农村保险经营主体发展,加大农业保险展业和产品创新力度,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1)通过市场化手段合理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形成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加快农村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技人员,通过信用社、农技站、邮局、畜牧站等中介农业保险,扩大、延伸农业保险的营销网络。
(2)依据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按照不同的补贴标准,逐步将蔬菜、鱼、水果、鸡养殖等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研究实施农村保险方案,将农机险、农村机关事业综合财产险、农村建房险等逐步纳入以险养险范畴。
(3)合理设计保险合同,增加合同的多样性,并通过规定免赔款条款、共保条款和无赔款优待条款,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程度[7]。
4.4建立财政金融等多部门协作支持机制,充分调动保险机构和农户的参与积极性,解决农业保险生产和消费的双重外部性问题
(1)逐步建立健全农业风险区域规划和评估机制,通过建立相关数据资料库,较为科学地把握、评估农业生产的风险程度。
(2)实现财政补贴的制度化和差异化[8]。在补贴方式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险种采取弹性灵活的标准,以体现风险级差;优化财政补贴机制,减少补贴环节,提高时效性;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收益。
(3)对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予以管理费用补贴和免税等优惠政策[9]。
(4)与农村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政策性保险+信贷”、“政策性保险+利率优惠”、“政策性保险+农民合作组织+贷款”、“政策性保险+龙头企业+农户”等银保新品种。对投保农户所需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通过业务创新拓展农业保险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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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5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生产;相关性因素
新疆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起步至今,随着政策支持力度的变化经历了几次较大的起伏。2005年起,在国家与自治区的大力支持下,新疆农业保险业务开始逐渐恢复并稳步发展。2007年起,新疆成为6个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之一,自此新疆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2010年,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规模为13.86亿元,约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十分之一,保费规模较2006年增加了4倍。可以说,近几年新疆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经历了井喷式的增长,但快速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必然的高原瓶颈困境,本文将探究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由于新疆农业保险业务绝大部分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如2009年新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4.31亿元,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3.48亿元,占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94.20%,故研究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可以用农业保险的数据替代。这样既利于数据的低成本获取又不失研究的准确性与代表性,所以以下分析皆利用农业保险业务数据代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数据进行研究。
一、新疆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比较分析
(一)新疆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对比分析
本文选取了2001-2010年新疆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数据,如表1所示:
表1新疆与全国历年同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对比(单位:亿元)
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
新疆2.792.572.422.492.702.837.5713.5114.3013.86
全国35547.118.4851.94110.68133.93135.68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和新疆统计年鉴。
全国和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自2007年开始爆炸式增长,全国保费收入由2006年的8.48亿元增至2007年的51.94亿元,新疆保费收入由2006年的2.83亿元增至2007年的7.57亿元。2009年开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开始趋于稳定,全国保费收入在135亿元左右,新疆保费收入在14亿元左右。随着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与落实,全国和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开始高位稳定增长。但是考虑到十数年来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长期持续大幅高于国民收入增长幅度,国民要求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之际,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必然受到抑制,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财政支出要求增加,同时投资性政府的势头难以暂时扭转,因此预计未来国家财政支持力度将平稳增长,而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大发展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
新疆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占全国历年同期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的比例如表2所示。
表2新疆占全国历年同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比例表(单位:%)
年份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
比重93.0351.3948.3562.3638.0433.3914.5712.2110.6810.22
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的地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如2001年新疆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占全国的比例高达93.03%,2010年已下降到10.22%,并且比例趋于稳定,保费收入占比趋于稳定在10%左右。前期占比较高有长期特殊的国家财政补贴的因素,随着2007年开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推广以及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稳步快速发展,从保费收入看,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的比例会回归稳定在它应有的位置上。
总体上讲,纯粹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大幅粗放式增长已告一段落,接下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度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新的路径与模式,特别是对具有特殊区情的新疆来说。
(二)新疆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对比分析
本文选取了2001-2009年新疆和全国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和历年农林牧渔业产值数据,根据公式: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计算得到历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如表3所示:
表3新疆与全国历年同期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对比(单位:万分之一)
年份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
新疆56.1848.9435.1233.2332.5432.0571.17114.85110.25
全国1.151.831.681.101.802.0810.6219.0822.19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和新疆统计年鉴。
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长期大幅高于全国,如2003-2006年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稳定在万分之三十,而同期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约在万分之一与二之间,这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结果。从2007年开始,新疆和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都大幅快速增长,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从2006年的万分之三十快速跃升至2008年和2009年的万分之一百一十左右,而同期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从万分之二跃升至万分之二十左右,这和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全局作用的认识转变以及有力的政策实施是分不开的。
综合分析表明,新疆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大发展的背景下,趋于长期稳定发展,并且将长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对新疆乃至全国的农业生产安全发挥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分析
“十一五”期间,新疆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51.98亿元,提供风险保障934.2亿元。农业保险参保品种从棉花、能繁母猪扩大至包含小麦、玉米、水稻等在内的主要粮食作物、以棉花与油料作物为代表的经济作物以及畜牧、林果、设施农业等等。棉花等主要品种的农业保险参保率已经达到90%以上。“十一五”期间,农业保险累计承保各类农作物14505.29万亩,牲畜257.26万头(只)。
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业生产发展有保障与支持的作用,既保证了农村农业生产的稳定运行,不因自然灾害而停滞甚至倒退,又促进与支持了农村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特色农业的发展。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较早且运行良好,从统计分析需要较大样本的数据又不失代表性的角度,本文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例,选取了1990年-2009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农林牧渔业产值的相关数据替代研究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新疆农业生产发展的支持作用。经过优化选择,本文建立了以下模型:
AGRI_BT=C+A*log(INSURANCE_BT)
AGRI_BT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农林牧渔业产值;INSURANCE_BT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A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每变动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林牧渔业产值变动的数值。
Eviews统计分析显示,AGRI_BT=116.73+96.22*log(INSURANCE_BT)。A数值为96.22,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每增加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96.22亿元。R2为0.92,调整后的R2为0.91,两个系数的t值较大,而p值趋于0。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林牧渔业产值之间的相关性较明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于其特殊的体制,可以进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行政命令结合市场共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对于稳定发展兵团农业生产作出了贡献。显然,囿于兵团和新疆地方体制的差别,这一模式在全疆推广面临不小的困难,但是借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与技术,仍可以期待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入长期发展对新疆农业生产极大的促进与支持作用,会对保障新疆乃至全国的农业生产安全以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战略作用。
三、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一)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的相关性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好坏体现的是国家对农业发展重视的程度以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的认识与支持程度,因此本文选择了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新疆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支出做相关性分析。本文选取了2001到2009年新疆农业保费收入(见表1)与新疆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数据(见表4)进行统计分析。
表4新疆历年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单位:亿元)
年份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
支出16.2317.8023.2033.8134.1446.4598.43143.16196.78
假设新疆农业保费收入由Income表示,新疆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由AFE表示,建立模型如下:
Income=α*AFE+β
由于不同年份财政支出科目有调整,2001-2006年的新疆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数据选择的是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支出两个科目数据的合计;2007-2009年数据选取的是新疆农林水事务支出科目数据。
Eviews分析显示,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贡献度α为0.075,即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每增加一元,农业保费收入增加0.075元。R2为0.95,调整后的R2为0.94,拟合优度良好,即该模型解释度良好。D.W值为2.02,说明随机误差项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此模型的缺点在于所能收集的样本较少,模型的统计意义有限,但这不妨碍作出合理的经济预期。经济意义上说明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增加具有明显的正向影响,这和我们的理论分析与猜测一致。
(二)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与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入推进与发展,离不开新疆保险业的深度发展,这既包括总保费收入特别是财产险保费收入的增长,也包括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建设、从业人员规模的扩大以及素质的提高,也包括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如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可与支持,特别是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态度。本文选取了2002-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与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新疆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对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如表5、图1所示。
表5新疆财产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年度增长率对比(单位:%)
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
农险-7.93-5.923.178.434.70167.378.545.80-3.06
财险13.4542.9198.9604.4417.5840.8827.6317.1120.78
表图说明,一定程度上,新疆财产险保费收入前一年度的增长会正向影响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2002-2007区间的数据特征特别明显。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率的高低对下一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有正向的滞后影响作用。鉴于所能收集的数据有限,样本较小,较难从统计意义上给出相应的分析结论,但是经验意义上财产险的发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的滞后影响可期。数据来源:新疆统计年鉴。
新疆保险业的发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滞后正向影响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疆保险业保费收入、网点机构、技术实力的发展与提高,以及社会保险意识的强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会产生滞后正向影响作用。因此,继续支持新疆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业的深度发展对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与深入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四、政策建议
鉴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外溢的正向社会效益,特别是在新疆这样有一个特殊区情的省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溢出效应对维持经济社会稳定和谐产生了巨大作用,国家和新疆有充足的理由维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新疆的长期稳定深入发展。
为维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除了继续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充足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外,鉴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已维持相对高位,国家层面上,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而不停滞甚至起伏倒退,需要有效的顶层制度设计,确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国民经济稳定持久发展中的应有地位,明确国家和地方的责任和权力边界,清除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中蕴含的巨大风险。
具体到新疆,一方面争取中央财政的更大转移支付,减轻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特别需要支持南疆三地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有必要立法保证配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积极破解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增长面临的瓶颈,进行稳步的金融创新(如疏附县的农户综合保险模式对全疆都有示范意义),探索适合新疆特殊区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当然这有赖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全面政策支持,给予试错权,鼓励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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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6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