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概论范例(12篇)
环境保护概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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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摘登[EB/OL]..20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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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概论范文1篇2
关键词:公路项目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0.引言
笔者有幸作为受邀专家参加了沪宁、杭甬、桂柳等高速公路的项目后评价审查会,并有深汕高速东段、湘耒阳高速等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实践经验,对国内外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的概况以及项目后评价的理论与方法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引起了对如何开展公路项目环境后评价进行思考。
项目后评价工作不仅对于指导新项目立项、调整在建项目计划、完善已建项目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对项目决策、政策制定、机构改革等高层次管理的改进和提高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由于我国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尤其是环境后评价工作在我国公路交通行业仅仅开始试点,为此,特将笔者的一些体会和思考做一总结,与同行共同探讨。
1.项目后评价的概念及国内外研究和开展概况
1.1项目后评价的概念
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或规划)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实践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后评价位于项目周期的末端,它又可视为另一个新项目周期的开端。后评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其反馈功能上,它一方面总结了项目全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而对于在建和新建项目又起着指导作用。后评价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过程评价、效益评价、影响评价、目标持续性评价和综合评价五个方面。
1.2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概念
将项目后评价的概念引入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领域,就形成了项目后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的项目后评价,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EnvironmentalImpactPost-Project-Assessment,EiPPA)的概念。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或规划)的环境保护目的、环保执行过程、环保投资及效益、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和环境影响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实践的检查、验证和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的主要环境效益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对环境影响的回顾分析和进一步的预测评价,达到总结项目环境保护经验和教训、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措施和环境管理工作改进建议、实现项目环境保护目标的可持续性。
环境影响的项目后评价也叫项目后分析(PPA,post-projectanalysis),是在作出项目批准决定之后,在项目实施阶段(包括建设前期、建设或运行期和废弃过程)所进行的环境研究(UNECE,1990)。因此,笔者认为,环境影响的项目后评价(EIPPA,EnvironmentalImpactPost-ProjectAssessment)可以看作是项目前期环境影响评价(EIA)过程向项目建设、营运阶段的一种延伸,是改进整个EIA过程及其方法学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工具。
目前,与环境影响的项目后评价相类似的名词有环境影响事后评价、回顾评价、后续监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后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分析)、环境影响后评估等。这些名词虽然与环境影响项目后评价的内容、目的有一致之处,但都只反映了EIPPA的某些要求和作用,不够精确和全面,或者说只是EIPPA的内容之一。
1.3国内外研究和开展概况
国外开展项目后评价始于20世纪70年代。70年代初,世界银行成立了独立的“业务评价局”,在投放贷款过程中,实施了一种包括“项目的总结评价制度”、“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后评价制度,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和方法,对世界各国的项目后评价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目前项目后评价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制度,已得到广泛认同,成为许多国际机构和国家项目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方法。
我国的项目后评价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计委首先选定一些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试点;1988年之后,对大批利用世行及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和国家重点项目进行了后评价。国务院各部委、国家金融机构和很多地方省市也都先后开展了后评价工作,建立了负责后评价的机构。近几年在项目后评价法规建设方面也有较大进展,一些部委和国家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政策、法规、办法来指导项目后评价工作。
交通部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精神提出进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并确定沪嘉、广佛、西三、沈大四条高速公路为国内首批高速公路后评价项目。交通部于1996年以交计发〔1996〕1130号文正式印发了《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这标志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迈入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后评价工作只是在项目后评价中作为专题工作开展,独立的项目环境后评价工作刚刚开始在深汕高速西段、湘耒高速等项目中试点。不仅环境后评价方法、指标体系等需要进一步研究,而且环境后评价的概念、内容等也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后评价的内容
我国即将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增补了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在该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后评价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只要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就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如果有关建设单位未采取后评价的相应措施,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还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由此可见,预测和评价分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仍然是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作用之一。
笔者认为,环境影响后评价(EIPPA)的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环境保护执行过程评价、环境效益评价、环境影响的后评价(PPAEI,不同于EIA)以及环境目标的可持续性评价。从对象上来讲,包括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也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和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评价。概而言之,公路环境影响后评价(EIPPA)就是“站在公路建设项目的终点对已经发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回顾分析和评价,并在新的起点上对项目未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提出改善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和对策建议”。
(1)环境保护过程评价:对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例如是否按项目进度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等?是否按环保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工程设计落实了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执行了环境监测计划?等等问题。
(2)环境效益评价:环境保护投资与环境效果的对比分析。着重统计项目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包括环境工程投资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费用)及其取得的环境效果,回答环境保护的经济性是否合理?是否造成了环境保护投资的浪费?或环境保护投资是否不足?等等问题。
(3)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包括对项目建设期和营运至目前已发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回顾评价,以及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前者应用历史的观点和眼光,回顾和实证项目的环境影响,回答“有”或“未”造成环境影响的问题;后者应用与时俱进的精神,在新的起点上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影响,回答将来“会”或“不会”造成环境影响的问题。
在项目建设前期环境影响评价的决策阶段,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项目作出是否可行决策都是基于历史、现状的实际和未来的预测。在未来的事物未发生时也就是项目建设和营运之前,可以通过多方面的分析,运用合适的预测方法进行一定程度的推断。但是总有一些不确定性因素未在预测分析的系统之内,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对预测结论的影响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环境后评价在项目的末端、在新的起点上对公路营运期未来的环境影响(例如交通噪声)进行预测,减少了不确定因素,可以纠正项目前期环境影响评价的模式和方法中参数取值(例如交通量、车型比、敏感建筑与公路的距离及高差等)的不准确性,预测结果更加可靠和符合实际。这正是环境后评价较之于环境影响评价所具有的优势之处。
(4)环境目标可持续性评价:通过对上述三方面评价结果的综合总结,回答项目环境保护目标是否可持续的问题,并为维持环保目标可持续性和增强可持续能力,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措施、项目环境保护和管理改善建议、追加的环保投资等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的评估分析是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后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后评价如果仅仅局限于或满足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预测模型参数选择的正确性、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精度、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进行评价,则不能充分反映项目后评价的作用和初衷。况且,项目后评价一般在项目运营3~5年后实施,已有的环境影响实证结果除施工期的监测结果外,充其量也只有短短3~5年的监测结果,不足以全面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段一般包括施工期和营运期20年)。
从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后评价开展情况来看,对环境影响后评价内容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差异,主要表现之一是对是否要进行未来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存在争议。有些人认为环境后评价只对已发生的环境影响和变化进行实证或验证,对未来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没有进一步论述。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几乎所有研究成果都认为通过环境后评价应对项目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或改善措施建议。
既然如此,笔者认为,公路项目有其自身的特点,某些环境影响例如交通噪声等随交通量的变化而变化,敏感点声环境预测参数与EIA可能有较大差异,而实证结果只能部分地反映项目过去和现在的环境影响,不能描述项目未来环境影响的变化。因此为了准确掌握项目营运未来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增加环境后评价所提补救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更重要的是使环境后评价真正反映项目全过程的环境影响(包括已经实证的和未来可能的影响),不仅有必要,而是必须,对公路建设项目未来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3.公路建设项目环境要素后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3.1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公路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主要对以下方面作调查、分析和评价。
(1)对野生动植物生存的影响。公路在建设实施和运营过程中对沿线地区的动植物生存环境产生影响,通过对野生动植物的种类、保护级别、分布概况、生活习性、活动规律和自身的价值等方面的调查,分析动植物生存环境的变化,评价公路项目的建设对动植物生存环境的影响状况,主要评价受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的变化。
(2)对水土流失的影响。指由于公路建设破坏植被引起的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公路施工期和运营初期。由于工程防护措施和恢复植被措施的实施,水土流失到运营后期将基本稳定。主要是通过对公路施工中高填、深挖路段的坡面、取弃土场地以及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病害的调查,分析由于公路施工引起地质类别、地形、地貌、植被覆盖率等现状的变化,对沿线水土流失的影响,并提出治理措施或对策建议。
(3)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通过对路线范围内地面水域及功能,工程的施工方案、生活服务区的位置及规模,公路建设项目沿线地表迳流方位及现有水污染排放源(生活服务区)的调查,取样测试有害成分含量,提出污水处理和实行达标排放的措施。
3.2环境空气影响的后评价
根据交通污染源特征及公路两侧有可能的污染状况,通过对主要敏感点的一氧化碳(CO)和氮氧化物(NOX)浓度的测定,对比公路建设前后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并根据交通量的增长情况对未来一氧化碳(CO)和氮氧化物(NOX)浓度作出预测,对有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路段应根据气象条件提出处理措施或建议[3]。
3.3环境噪声影响的后评价
公路运营期的交通噪声影响是长时间而且是比较严重的,是评价的重点,应做详细的论述、分析和预测并作评价;应提出噪声污染治理的措施或建议。
通过对公路两侧噪声影响的调查和监测,分析和论证交通噪声的既有影响;并根据新的交通量预测结果和敏感点声环境参数,采用交通噪声预测模型对公路营运期未来的交通噪声和敏感点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对现有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补救和改善措施。
4.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调查的关系
4.1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环境后评价是以项目建设、投入使用等中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评价项目从立项决策、设计施工到投产营运等全过程的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环境影响,分析项目实施前一系列预测和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找出出现问题和误差的原因,提出必要的对策措施,为提高决策水平、改进环境管理和环保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对于公路建设项目来说,环境后评价是指区域内的公路项目建成投入正常营运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析评价已建成营运的公路对该区域环境质量的实际影响,分析评价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项目环境后评价与项目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在评价原则和方法上没有太大的区别,都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但是,由于两者的评价时点不同,目的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存在一些区别。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确定项目是否可以立项,它是站在项目的起点,主要应用预测技术来分析评价项目未来的环境效益,以便从环境的角度确定项目是否可行。环境后评价则是站在项目完工的时点上,一方面检查、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另一方面,要以环境后评价的时点为基点,预测项目未来环境影响和环保效果的变化发展趋势。
环境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有较大差别。首先,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决策阶段,而环境后评价是在项目投入运营生产的使用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应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现场监测和后评价来检验;其次,环境影响评价直接作用于项目的可行性决策,而环境后评价则是间接作用于项目的决策,是项目决策的信息反馈;第三,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对拟建项目可能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性进行评价,而环境后评价是对项目的决策和项目实施的环境效果等进行评价。此外在比较的标准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环境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也有所不同。
根据笔者与接触到的、从事项目后评价多年、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探讨,项目后评价的工作量远大于项目前期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工作量,这一点与项目环境后评价的工作和内容也是一致的。项目环境后评价除了必要的影响预测评价内容外,还包括大量的调查研究、实测验证、对比分析等内容,其工作量也一般大于项目建设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量。
4.2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后评价与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调查的关系
①时段不同。公路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调查是在项目竣工之后试营运期间,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项目正式运行一段时间后,到项目终止之间。
②目的和作用不同。公路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调查主要是对施工期和试营运期间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注重工程是否依据其环境要求按质、按量、按标准完成,是对建设实施阶段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效果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路项目环境后评价重点是对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的环境影响进行再评价,分析环保措施实施效果,总结经验教训,指导项目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
③内容和范畴不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对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EiA和环保设计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调整补充运行期的环境保护措施,为运行期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与环境影响后评价相比,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所涵盖的内容和涉及的范畴较窄。
5.结语
环境后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要以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受各阶段文件资料的束缚,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分析项目的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环境影响(包括以发生的影响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影响);
(2)要以历史的观点、与时俱进的精神从事项目环境后评价工作;
(3)实事求是,对事不对人,重在总结经验和教训,以指导决策新项目、调整在建项目和完善已建项目。
总之,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后评价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其概念、内容、方法和制度方面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环境后评价的有些内容在深度上可能难以深入,或资料不全,或方法不足。但作为一项很有意义的环境保护工作,公路环境保护研究人员应该有责任和热情致力于环境后评价的研究,并将其不断完善。
(1)《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交计发[1996]1130号;
(2)董小林、赵剑强、宋祯。《建立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后评价制度的若干问题》。中国公路学报,2001年第14卷第3期;
环境保护概论范文篇3
【关键词】生态旅游定义经济意义
DiscusstheEconomicsConceptsofEcotourism
【Abstract】Ecotourismhavebeenasanideallystandardfordevelopingareaprojects,whilenowadaystourismisbecomingtheemphasiseconomicdomaindepartmenttilltothesustentacularindustrialinsomeplaces.Manyscholarstriedtofindoutdefinitionof"ecotourism"conceptsincethetermwascoinedin1980s,andresearchedonthestrategicideologyonsustainableendgenousparadigm,soundsinpayingmoreattentiontothewealthofecotourism,andtoinitiatethedevelopmentofecotourisminChinese.Thisissuespaperfocusesoneconomicimpactbyecotourism,therearetworelated,butdistinct,economicconceptsinecotourism:economicimpactandeconomicvalue.
【KeyWords】EcotourismDefinitionEconomicConcepts
一、生态旅游概念的再定义
"生态旅游"(ecotourism)一词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墨西哥专家Ceballos-Lascurain(1996)在20世纪80年代初首次提出的。它的含义不仅是指所有游览自然景物的旅行,而且强调被观赏的景物不应受到破坏。直到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的召开,在世界范围内提出并推广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之后,生态旅游才作为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研究和实践。Hetzer认为所谓"生态上的旅游"应具备四个内涵:环境冲击最小化(minimumenvironmentalimpacts)、尊重当地文化并将冲击最小化(minimumculturalimpacts)、给予当地最大经济利益的支持(maximumeconomicbenefitstohostcountry)、以及游客满意最大化(maximumrecreationsatisfaction)(Miller,1993)。
Ziffer(1989)从当地社会参与出发,认为生态旅游隐含了地方社区参与观光发展的模式,目的在于使得地方旅游的发展合乎地方的需要,使社区能适当地行销、设定旅游规范与产业经营规范,以及合理取得财务来源,用以支持提升社区的资源与环境品质。
世界银行环境保护署和生态旅游学会给生态旅游的定义是:"有目的地前往自然地区去了解环境的文化和自然历史,它不会破坏自然,而且它会使当地社区从保护自然资源中得到经济收益。"(山禾,2004)
日本自然保护协会(NACS-J)对生态旅游的定义(山禾,2004)是:"提供爱护环境的设施和环境教育,是旅游参加者得以理解、鉴赏自然地域,从而为地域自然及文化的保护,为地域经济做出贡献。"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形态,已经成为国际上近年新兴的热点旅游项目。以认识自然,欣赏自然,保护自然,不破坏其生态平衡为基础的生态旅游具有观光、度假、休养、科学考察、探险和科普教育等多重功能,以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生态景观为消费客体。旅游者置身于自然、真实、完美的情景中,可以陶冶性情、净化心灵。
世界旅游组织秘书长弗朗加利在世界生态旅游峰会的致词中指出的"生态旅游及其可持续发展肩负着三个方面的迫在眉睫的使命:经济方面要刺激经济活力、减少贫困;社会方面要为最弱势人群创造就业岗位;环境方面要为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提供必要的财力。生态旅游的所有参与者都必须为这三个重要的目标齐心协力的工作。"
"生态旅游"这一概念经由国外传入我国并逐渐被接受,1993年9月份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东亚地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会议"通过了《东亚保护区行动计划概要》的文件,标志着生态旅游概念在中国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得到确认。在过去的十年中,有关生态旅游研究的大量文献和资料都集中在对生态旅游概念的界定、内涵的解释、功能的探讨、特征的描述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很多的专家和学者根据中国国情,赋予"生态旅游"概念以中国特色(马聪玲,2002)。国内出现的"生态旅游"的定义达几十种之多,如"生态旅游是以生态学原则为指针,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取向展开的一种既能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边缘性旅游生态工程和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是到大自然中去的,将自然环境教育和解释寓于其中的,受到生态上可持续管理的旅游。"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将生态旅游定义为:"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
目前,生态旅游一词虽已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对其概念的定义仍存在很大争议,有的定义仍沿续绿色旅游和自然旅游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一种旅游产品。而新的观点则认为生态旅游是在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达到可持续旅游目标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关于生态旅游的概念可分为三个范畴:
一、从旅游发展战略上对生态旅游进行定义。这一定义将可持续发展目标为生态旅游核心概念,把生态旅游看作一种旅游发展模式,将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认为只有同时具有保护资源和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功能的旅游是生态旅游。
二、基于旅游主体行为对生态旅游定义。这一概念倾向于市场和消费行为为生态旅游核心内容,将生态旅游做为一种旅游产品向市场推销,向旅游者提供没有或很少受到干扰和破坏的自然和文化旅游环境,如自然旅游、文化旅游、科学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类型。这种类型的旅游活动相对一般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并可以增强旅游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从旅游资源价值观的角度定义生态旅游。这一定义强调旅游管理者、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行为规范和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资源价值观,通过旅游活动和旅游教育使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观。
总之,生态旅游定义应包涵两个基本内容:首先,生态旅游是一种以自然环境为资源基础的旅游活动;第二,生态旅游是具有强烈环境保护意识的一种旅游开发方式。中国生态旅游实践的研究上形成了两个热点:一个是对我国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判断和注意问题的研究,一个是针对特定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案例研究。
二、生态旅游的经济意义探讨
从以上生态旅游的定义中我们发现,旅游资源与景观环境,人文资源紧密相关。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英国地理学者Kirk(1951)即指出:在被人类感知之时,环境被赋予了形状、内聚力与意义的整体,一旦意义被赋予后,便会代代相传(Johnston,1986)。近期研究指出,在旅游景观的概念里,除了早期CarlO.Sauer(1925)所关注的物质面向之外,尚存在其它不同异义,例如象征(symbolic)或美学面向等隐喻的景观概念陆续被学者们提出。他们对于文化在景观描绘及意义赋予上所扮演的角色以不同的定位,并对于文化和意识形态而具有选择性对景观观赏行为作出分析。景观是人类周遭可见的实体环境,也是一种可以提供人类利用的资源,因此它提供的利用功能就成为人类保护它的理由,生态旅游理念的提出就具有其特有的经济意义。
(一)生态旅游是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保护。作为一种资源从架构上进行分析,旅游景观不仅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而且遭到破坏就无法复原,具有不可逆性。不论是人口、科技、交通工具的发展,还是经济全球化使得旅游的"加速增长",或随成长而来的并发症(冲击),地球上有限资源所受的压力日增,大量消费的结果,使旅游资源日益趋于匮乏。从物质循环的观点来看,物质循环是地球循环系统中的一部份。由于地球的岩石圈所含的物质惰性最大,因此在一定时间内,对人为物理变化最具抗拒性,换句话说,旅游景观的改变具有持久性,因此也就使它具有非再生性资源的性质。
(二)生态旅游能够满足人类对生活品质的不断需求。马斯洛(Maslow,1968;1971)提出的人类需求层级中,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以及求知、求美的需求。无疑的这是真善美的境界。旅游活动包括在大自然环境中的自然欣赏以及在文化环境中,对人文景观的欣赏。从这种活动中不仅获得适当的身心运动和锻炼体魄,使身体更加健康;更因为活动中的静态休闲活动以及净化心灵满足人们生理上及心理上的需求,获得的各种感受(feeling),而使他感觉幸福(Senseofwell-being),培养人们高尚的情操,自尊的情怀,以及对精神上的追求。这些都是人类经验(experience)的有益面,强烈的使人获得满足感,强烈的使人感到幸福,使人快乐。除了这些身心所获得的感受之外,同时也获得知识、记忆、价值、态度、信仰、感动、欲望、情调等内心的成长。这些感受的获得正是情意教学的目标,也正是德、智、体、美、劳五育并行追求的成果。再者,旅游资源所提供自然实习是大众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最好教材与教学环境,也是对书本教材的有益补充。最后,由于从事旅游活动的增加,人们对于生态旅游和环境品质重要性的普遍了解,人类要求清新的空气和纯净的水源,以及减少对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诉求。由此可见,人类的生活需要生态旅游进行调剂,为了满足人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求,人类情愿花钱去获得更好的旅游质量。总之,不管时代多么进步、工商业多么发达,人类对生态旅游的需求是不可能降低的。
(三)生态旅游是对历史资源的传承和延续。当我们在西方文明的侵袭下慢慢失去民族传统特点的时候,属于我们的旅游资源也渐渐地消失,如果我们不能以生态旅游的理念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那么民族的文化也就真的没落了!旅游资源是经由中华民族祖先的血汗、智能以及梦想改造而成的,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相当的重要的遗产。从旅游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各个历史阶段的痕迹,这些痕迹使我们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意义、象征意义和潜作用力,生态旅游也后世子孙留下最好的宝贵财富。
(四)生态旅游的社会生态价值链。大自然是一切科学发展的泉源,提供科学研究的环境。无论是生物科学﹑自然科学﹑或是工程科学都可从自然中找出法则。同时,旅游资源提供了社会学、历史学、考古学等人文学科的研究场所。由于无限制地不当开发及大型的人类社会活动,因此生态旅游将有助于集水资源保护、生物的保护、人文形态的保护﹑历史与古迹的保护﹑原始环境的保护﹑游览观光资源的保护,以及土地资源的保护等。可以避免许多人为因素所引起的灾害,而成为安定的自然环境。
(五)生态旅游的经济影响体现为三个方面:直接、间接和交叉影响。直接影响反映在单个旅游者会由于生态旅游环境和行为支出增加,而间接影响体现为提高其它的旅游消费行为,交叉影响是生态旅游带来的诸如"口碑效应"等潜在影响。生态旅游具有的可持续发展观能够不断地促进区域的经济活动,通过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可以使社会分工达到合理化,扩大社会就业机会。正如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秘书长艾杜阿尔多·佩德罗斯在第二届国际生态旅游论坛(2004)上指出的包括生态旅游在内的旅游经济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就业方面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尤为显著。世界旅行与旅游理事会总裁让-克劳德·鲍姆加腾认为,私有企业进行生态旅游开发除盈利外,还要保护环境,取得社区的支持。同时,厄瓜多尔学者奥斯瓦尔多·马吉奥研究得出一颗50年古树发挥生产氧气、清理污染、保持水土流失、为动物构建家园等作用,其价值为19万美元的结论。可见,生态旅游构筑的价值链不仅仅是现实经济意义上的,也是潜在的,长期的(聂晓民,2004)。
三、结论
研究生态旅游的经济意义的目的所在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和利用我们人类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旅游资源是人类可能利用的自然界和人文的物质;环境则是资源的状态;而旅游生态就是在旅游过程中人与自然界中各种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观就是资源的持续利用。通过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实现地区经济和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应该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要求维护生态平衡。人类不可能不发展,生态不可能不改变。生态平衡既然不可能恢复,只有树立生态动态平衡维护观才是科学的,才能为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服务。
当我们追溯历史,人类的文明发展史是基于自然资源的不断开发中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明古国,人类才有了今天的发展。尽管人类开始懂得理解自然,亲近自然,明白自然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但更加应该形成热爱自然、尊重自然的理念。现在,我们在发展生态旅游中应该回报自然,在原生态保存完好的景区景点,应采取开发单一旅游线路、不要过多地搞人工建筑、限制游客数量、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来尽可能地减少发展旅游业给当地生态带来的不利影响,遵循自然法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在开发资源、增加当地收入中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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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概论范文1篇4
论文摘要:伴随着人口剧增和工业的飞速发展,人类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造成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生态失衡等生态学问题,这些已引起了人们对生态环境教育的高度关注。本文从生态环境教育的含义、教育形式、教育内容等方面,阐述在初中生物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所具有的深远意义。
初中生物课程标准和教材的的内容突出了“人与生物圈”这一主线。课程标准中的情感价值观目标明确要求:“热爱大自然,珍爱生命,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意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关注与生物有关的社会问题,初步形成主动参与社会决策的意识”。在中学生物教学中对学生进行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是每个生物教师的责任。生物教师要利用生物学的丰富资源,结合学生实际,切实有效地开展环境保护教育。要将环境保护教育渗透到各部分相关知识内容中,让学生自己去体验、去感悟。
一、生态环境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
1.生态学有关概念、原理教育
生态环境意识教育首先要让学生了解有关的概念、原理,如对生物有影响的生态因素、生态系统、生物圈等基本概念及生态平衡的基本原理等。通过学习有关的概念、原理,帮助学生认识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密切关系,理解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人类必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办事,才能调控、改造、优化生态环境,造福于人类和整个生物圈。
2.环境保护意识教育
由于人类对自然的不合理利用,生态平衡已受到严重的破坏。进行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已经显得非常迫切。如介绍水质富营养化的原因及危害,酸雨对农业生产等多方面的有害影响,大海中的赤潮和淡水里的水华,ddt等物质随食物链在生物体内富集等现象,使学生认识到环境污染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从而增强学生的对环境保护的危机感和紧迫感,自觉地加入到保护环境的行列中去。
3.自然资源保护意识教育
自然资源是人类非常珍贵的财富,我国地大物博,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我国人均占有量却很少,自然资源也并非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要向学生介绍当今世界和我国的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的现状,以及森林毁坏、草原退化、物种灭绝、淡水紧缺等对人类发展的影响,使学生重视、关心资源问题,积极参与资源保护。
4.可持续发展思想教育
在生态环境意识教育中,应该强调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环境的保护,用人类与环境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为主导进行教学,使学生将来走上社会后,能自觉地用可持续发展的新观点、新知识去改变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思维方式,使人与自然协调的发展。
二、生态环境意识教育可采取多种教学形式
1.结合教材,在课堂上进行生态环境意识教育
课堂是师生相互交流的场所,是学生接受知识的主阵地,也是实施环境意识教育的主渠道。依据教材内容、因地制宜地进行生态环境教育,是在初中生物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加强环境保护教育的主要形式。七年级教材第一单元是“生物和生物圈”,专门介绍生物与环境的关系,涉及许多基本概念和原理,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学习全面了解生态环境有关知识。生态环境知识贯穿于整个课程体系,各章节都蕴藏了许多这方面的素材。如关于“水资源”---水是生命的源泉、水对生物的重要性、水资源的短缺、饮用水时刻面临污染、保护水资源等等,渗透到许多章节。教师要充分重视,具体分析研究,使课文的知识与环境教育有机结合,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树立环保意识,达到教育效果。
2.补充教材,适时进行生态环境意识教育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是人类和其他生物共同的家园。当学习“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时,使学生了解:随着植被的减少,生态环境的破坏,工业和生活用水的增加,水的污染日益加重,目前出现了江河水位急速下降、湖泊萎缩导致航运受阻,以及水资源危机。一项权威资料显示:18世纪人类为土地而战;20世纪的工业社会,人类为能源而战;21世纪,由于全球化的生态环境被严重的破坏,有专家预言,全人类将为水而战。这些事实向学生敲响了警钟,引导学生关心人类生态危机,爱护我们的环境,珍惜每一滴水。
3.通过习题的分析,渗透生态环境意识教育
生态环境问题在生物练习题中亦有体现。因此,选用适宜的项目,让学生在解答问题中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学会在深思熟虑中增强环保意识。例如,学习“生态系统”这一章时,补充下面这道习题:20世纪50年代,ddt作为一种植物杀虫剂运用于欧亚及美洲大陆,但是后来人们却发现从来没有使用过ddt的南极地区的企鹅及北极附近的因纽特人体内也有ddt存在。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其中的原因,并谈谈所受的启发。
三、寓“生态意识教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中
课外活动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有些教学内容必须在课外通过学生参与才能完成。如探究废电池对生物的影响、酸雨对生物的影响等时,需要学生课余的参与,并通过实践使学生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进而使这种认识转变成真正的行动。由于课外活动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结合课外活动开展生态意识教育能联系实际,具有针对性强,学生耳闻目睹,效果更为显著。
结合重大纪念日积极开展专题活动。在“世界环境日”(6月5日)、“地球日”(4月22日)等举办相应的知识讲座、知识竞赛或观看有关录像;在校内定期举办图片展览、黑板报、墙报等,宣传环保知识,披露环境污染情况;组织指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对自己所在城市环境状况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当前的环境状况与生物生存状况之间的关系,提出建议等。并以“爱护环境,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为主题写小论文。
引导学生关心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上有关生态环境知识和环保方面的报道,定期进行交流讨论,结合一些重大生态事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
走进自然、深入社会,定期开展实地考察、社会调查活动,让生态意识理念潜移默化地渗入学生的心田。结合书本一些知识带领学生参与环境保护的某些具体工作,如带学生参观生活污水处理厂,去化工厂等企业了解治污措施;组织学生参与植树造林和护林宣传和实践活动。另外,还要提醒学生以身作则,从点滴小事做起。
环境保护概论范文篇5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人口数量的激增,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也随之不断出现,因此,保护环境已成为本世纪的一个主要主题。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是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有效途径,而环境教育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1]。我校在环境类专业、非环境类专业均开设了环境学概论”课程,而非环境类专业学生,如艺术设计(城市环境)专业由于环境类基础知识薄弱,其环境学概论”教学方法与环境类专业有所不同。本文根据艺术设计(城市环境)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探讨”环境学概论”的教学方式。
1教材的选取
教材是教学活动最基本的素材,教材的选择和运用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地实现教学目的[2]。艺术设计专业学生环境类基础知识薄弱,如果所选教材环境专业知识深奥、理论性强,则学生难以理解,易出现厌倦心理,降低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因此,针对艺术设计专业亦选择浅显,易于理解,没有较多抽象理论知识的教材。
2教学内容的丰富本文由收集整理
艺术设计专业学生环境基础知识薄弱,后期学习亦较少涉及环境类课程,因此,环境学概论”课程对于环境类专业知识的讲解要全面,并有一定的深度,以扩充其知识面,加强环境素养。将一些抽象的概念和深奥的理论知识具体化,通俗化。同时,授课的过程中,教师需多联系社会热点问题,将一些重大的环境新闻事件以及最新的环境动态及时传授给学生,一方面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另一方面加强学生的环境责任感,将环境的理念贯穿于专业设计中。
3教学方法的选择
环境学概论”作为艺术设计专业的选修课,由于与该专业知识体系相差较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这时,就需要改进课程教学方法,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采用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知识日新月异,教师要善于将新的环境知识融入到课堂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程气氛。教学实践证明采用案例教学法引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情尤其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如针对水污染”问题,例举云南省曲靖市发生的铬渣污染事件,以及玉溪市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等,能够使学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积极参与案例讨论中,发表自己的看法,加深了学生的印象,拓宽了其知识面。
4实践教学的开展
环境学的实践性很强,通过开展实践性教学,增强学生的环境责任感,加深对环境知识的理解,进一步扩展所学知识。
(1)放映教学片
由于教学片直观、形象,能够将学生的视觉、听觉和触觉等感官充分调动起来,使学生自觉地进入积极思维状态,事后印象深刻,因此是一种较好的教学实践方式。教学题材可以选择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环境事件、环境热点。教学片观看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对某些环节、疑问进行讲解,以加深理解。由于选取的教学片题材多样,内容丰富,开阔了学生的视野、扩大了知识面,受到学生的欢迎。
(2)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环境保护概论范文篇6
关键词: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环境保护
一、环境权概念的提出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根据公共信托的原理出发从民主主义的立场提出“环境权”的理论,即用“在不侵害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财产”[1]这句法格言作为环境品质之公共权利的理念基础。环境权理论一经提出,就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后日本律师仁藤一与池尾隆良做了有具体法依据的论述,把环境权规定为要求预防或者排除环境破坏的权利。1972年斯德哥尔摩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以“人有在保持尊严与福祉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以及幸福生活的基本权利”这一条表明了环境权的观点。1992年关于环境与开发的全球首脑会议发表的《宣言》中,宣布“人类拥有与自然协调的、健康的生产与活动的权利”,表明环境权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我国关于环境权理论最初由蔡守秋先生于1982年发表的《环境权初探》一文中提出的。他认为环境权是社会生产、生活发展提出来的新主张,是人类环境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强化的产物。二战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突飞猛进,形成了大区域、全球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人类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人类的延续,使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成,环境权的主张也是在此阶段提出的。中国在改革开发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亦凸显为受人关注的问题,学者对引起西方的环境权概念产生了很大的兴趣,并认为值得且应当将此概念本土化和法律化。
目前法学界对环境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应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1]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2]从以上学者对环境权的不同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对环境权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认识不同,因此对环境权概念和属性往往有不同认识,即环境权的主体是仅限于公民,还是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国家,抑或囊括全人类(包括后代人)。笔者认为,环境权的概念应该定义为:环境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良好环境要素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在健康、安全与舒适的环境中生活与工作的权利。
二、环境权的性质
由于对于环境权主体范围认识的不同,导致对环境权之属性亦有不同之认识,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日本学者松本昌悦认为:《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是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3]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权,主张其应由环境法确认和保护,而非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私权。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如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认为,空气、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民,包括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政府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对环境权主体的范围理解的不同导致了对其属性的不同认识。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中应给以明确的确认。环境权在环境法体系中应居于核心和基础的地位,是环境立法的依据,有利于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国家保护环境的出发点和归宿,为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维护环境权益提供了依据。
三、环境权的法律界定
(一)环境权的主体界定
环境权主体范围的确定直接影响到环境权这项旨在保护人们环境权益的权利能否真正从应然走向实然。
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是人类,其义务主体是人类的分体及这些分体的各种形式的组合。认为“国家环境权其实是国家对外的和对内的环境管理权;而所谓的公民环境权实际上是享受、使用生产生活环境的民事、行政等权利和参与环境有关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公民权利,而不是环境危机时代新生的属于升华期人权的人类环境权。”[4]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的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主题包括公民、法人及社会团体组织、国家及国际组织。“法定环境权应当是一个类概念,不仅包括道德上的环境权上升为宪法和法律的公民环境权,也包括关于制定环境法中其他主体在环境方面的权利。”更有的学者将环境权的主体扩展到了自然体,即认为大自然或自然体也可以成为环境权的主体。“认为人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体资格、法律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大自然特别是高级动物也有内在价值和自身目的,也可以有法律地位、法律主体资格甚至法律权利”。并列举了司法历史上自然体作为主体诉讼成功的案例。以证明自然体成为环境权主体在法理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5]
笔者认为,环境权主体只包括公民,不包括所谓的法人环境权和国家环境权。判断某种主体是否是环境权主体,必须先确认该主体是否可能对环境拥有利益,即该主体是否在自然状态下会独立于其他主体之外的利益,或者换个角度,客体是否会在满足其他主体之外能单独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国家、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拟制的法律主体基于其不具备自然的属性无法享有优良、健康环境给他们带来的福利,因此将他们纳入环境权的主体范围是十分牵强的。相反,除了公民个人应该平等地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外,人类全体(包括后代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全体人类共同拥有的密不可分的优良健康环境和资源的资格。
(二)环境权的客体界定
环境权客气是环境权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目前我国学者对环境权客体的观点大体分为两种:一是一元论,即认为环境权的客体指环境要素;二是多元论,即认为环境权客体的范围包括环境要素、防治对象和行为等。前者认为,环境权的客体是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环境要素,或者说是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也就是环境资源。后者认为,环境权客体理应涵盖环境问题的各个环节,将各种防治对象和行为作为客体,以法律条文命令禁止各种破坏环境行为。[6]这里的行为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为实施一定得环境保护或者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而进行的作为和不作为,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的环境立法行为、国家各级负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具体的环境执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各环境主体开发利用保护环境资源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
一元论应为环境权客体的依据,原因在于环境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具有传统个人财产意义的环境要素,如空气、水体、阳光等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也不能成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但是却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十分重要的环境要素,他们不仅是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保护对象,而且也是环境权利义务的主要客体。
(三)环境权的内容界定
公民环境权从内容上可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看,关于实体性权利包括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但仅从实体上规定公民的环境权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现这些权利的程序性保障,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项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即公民对于其所居住的环境状况应有知道的权利。即作为环境权主体的公民,应当有权获得国家环境监测管理机关所提供的真实的、科学的、完整的环境资料。(2)参与决策权,即在获得大量确切的情报、资料的基础上,公民及其组织有权对国家的环境立法、行政实施的行为与决策表达,甚至实现自己的意志。(3)管理督促权,即公民有监督、促使环境管理机关履行职责的正当权利。(4)求偿权。这里的“求偿”既包括请求对权利的救济、修复,也包括请求对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补偿。
环境权本质上是对于环境资源的质量或品质的享受,是对其生态价值的利用和享受。而对于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利用和享受,则是物权的内容。因此,环境权虽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但它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及其他权利,其客体虽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环境及其构成要素,但其内容却是从物质的客体中呈现出来的生态的、文化的、精神的或审美的利益。[7]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权的基础研究内容庞杂,对环境权的性质、归属、主体、客体、内容等问题见仁见智,理论探讨的广度和深度都达到了相当可观的程度。虽然无法形成统一观点,但极大地丰富了环境法理论;反过来讲,虽然这些生机勃勃的探讨极大地丰富了环境法理论体系,但还是未能为繁杂的环境法理论体系构建出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和基础。对此,首先应在我国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直接再予以规定,确认其在宪法中的地位。从国家上来看,是否确认环境权已成为宪法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其次,在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在单行环境资源法律中进一步将环境权具体化,从而使宪法环境权获得具体的法律制度保障。(山东杏林科技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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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概论范文篇7
关键词:环境保护、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而中国向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正在经历经济发展的同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的困扰,尤其是2013的全国大范围雾霾天气更引起了公民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公民环境意识普遍不高,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思势在必行。
一、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及原因
1、我国污染现状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一系列的污染问题,尤其是一些污染正迅速向中西部地区蔓延。
(1)大气污染:在我国,工业企业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我国每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2000万吨,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约2000万吨,我国三分之二的工厂需要燃煤这些是形成酸雨和沙尘暴的主要原因;机动车尾气的排放,也加速了大气的污染,尤其是近年来蔓延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雾霾天气更是凸显了大气环境的污染严重程度。
(2)水污染:据统计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等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204条河流409个水质断面中,劣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16.4%。在监测营养状态的26个湖泊中,11个处于富营养化状态。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四大海区中,黄海和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近岸海域水质差,东海近岸海域水质极差,全国745个地表水国控断面中62%的断面达不到三类水质,我国有90%的湖泊、城市河段受到严重污染,我国农村3.6亿人饮用不合格的水。
2、污染原因
(1)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大量搬迁到中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大量引进这些企业。
(2)一些企业为了取得利益最大化,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偷排漏排废水废气,把环保设施当作检查应付的摆设。
(3)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我国农药使用量是世界平均使用量的2.5倍,废弃物的随意处置,垃圾的乱存乱放,机动车的增加致使大量尾气排放造成污染。
(4)赋予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仍需加强,对污染环境的个人和企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力。
二、现阶段公民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虽说近年来公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但由于受教育程度、家庭环境及各方面的影响,公民对环境保护这一概念十分模糊,根据本人在环境保护工作期间的调查,许多人认为环境保护只局限于街道垃圾、更有人认为环境保护局的权限仅仅是管理街道卫生及清理垃圾,仅有少数公民对环境污染的概念有全面的理解。只有公民对环境概念有一个全面了解才能更好地参与保护环境,才能正确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要知道,环境概念都不了解,又怎么能做到参与保护环境呢?例如某地有一项目要开工建设,本来该项目对周围的环境污染很少,甚至无污染,而有的公民对环境知识了解有限,在受到一些错误舆论的影响下,更是在网上甚至社会上谣传该项目污染严重,引起社会恐慌,甚至抵制该项目的建设,所以要让公众正确了解环境概念
三、怎样提高公民环境意识
1、政府设立环境课堂。我们都知道火警电话119、报警电话110,可是知道污染环境投诉电话12369的又有多少?因为我们从小就受到了这样的教育,遇到坏人了打110,遇到火灾打119,可见教育对公众的重要性,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环境保护教育也要从学校教育抓起,从青少年抓起,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未来的社会人,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就是为环境保护之后的发展考虑,就是为环境的未来考虑。中国接受教育最多的地方是学校,搞好环境保护要从娃娃抓起,要在小学到大学设立环境课堂,让公众从小就知道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让公众在小学就了解环境的基本知识,了解什么是环境,环境要素包括大气、水、土壤、放射性等等一系列知识,只有在学生时代对环境有了了解,才能更理性的去做好环境保护,做好监督,做好参与。如开展以小队、班级、全校等为单位的捡垃圾、环境宣传等活动等;在高中阶段,可以让学生开展调查走访活动,了解周围的环境现状,并让家人、朋友、同学等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大学校园中,可以让大学生参与主题会、情景剧、研究性课题等出发,让学生将自己作为一个社会人,认真策划和组织各种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并以身作则地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可以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总之,通过加强学校的保护教育工作,可以提高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还能够让青少年学生将环境理念和意识弘扬开来,促进社会中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2、政府加强舆论宣传。
公民生活在社会中,结合日常生活加强环保宣传,对于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是非常有用的。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加上整体文化水平不高的原因,就导致了我国公民整体素质跟不上时展的需求,从而也就注定了公民的环保意识也很淡薄,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什么这方面的概念,这和日趋严重的环境是不相适应的,我们要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使公民自己主动的自觉地参加到这一利人利己的行列当中来。将环保理念也渗透到生活中来,让公民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与自身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公民的环保意识才会得到积极地提高。政府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抓住媒体这一宣传阵地,让媒体正确合理引导公众去认识环境,认识环境污染的重要性,要加强以广播、电视、报纸等为主要媒介的环境教育宣传,清晰系统地向公民阐述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将自然环境中的空气、水、森林等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利害关系阐明清楚,并将当前的环境现状分析开来,唤起公民提高环保意识的决心,让公民切实感受到环保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要结合日常生活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和展开环保教育,促进社会公民的环保意识得到提高。例如,可以通过在居委会(村委会)搞讲座宣传、印发册子宣传、播放视频电影宣传、公益广告宣传等,去做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娱乐问答节目,让公众在快乐中了解认识环境。让公民了解环境污染的危害,让公众从小事做起,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知识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3、提高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提高环境意识
公民提高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既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也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就是把人的切身利益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通过使人们获得更大的环境权益来增进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关注和行动。2015年的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更多的权利,要大力宣传新环境保护法让公民懂得如何去维护自身利益。
三、总结
党的十以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的战略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这些重要论述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规划了蓝图,也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绿色消费的理念,唤醒与提高公民的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的意识,把绿色理念深入到生活之中,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把公民环境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到总体目标之中。这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精神面貌,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国际上对于中国人综合素质的整体认知水平,具有深远的意义。
环境保护概论范文篇8
一、作为刑法的社会机能而被承认的法益保护原则
刑法在社会中发挥着怎样的机能呢?
对于该问题,采取法益论路径的论者主张,刑法通过事先规定对一定的犯罪行为科处刑罚、现实中实际地对犯罪行为科处刑罚来保护被该犯罪行为所侵害·危及的生活利益,将法益保护机能置于(刑法社会机能)的首要位置。[1]根据这种观点,以对法益的侵害·危及为基点划定了国家刑罚权发动的缘起以及范围。由此,就导致了对违法性的实质主张以侵害·危及法益的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法益侵害说。[2]
与此相对,采取规范论路径的论者主张,作为刑法的社会机能,刑法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为犯罪、并对其规定一定的刑罚,在发挥明确该行为为法所不许的评价机能的同时还发挥着命令(行为人)不应为该行为的意思决定的决定机能,将规制的机能置于(刑法的社会机能)的首要的位置。但是,该论者也认为,作为刑法的社会的机能,维持国家的公共社会秩序、服务于文化发展的社会秩序维持机能被置于次要的位置,在这其中包含了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大的机能)。[3]依据这种观点,以侵害·危及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和法益为基点划定了国家刑罚权发动的缘起以及范围。由此,违法性的实质就意味着是对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的违反和对法益的侵害·危及,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方面来寻求对于社会相当性说的支持。[4]
这样,必须要注意,即便是对于那些采取规范论路径将违法性的实质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方面来寻求的论者,也承认法益保护机能是刑法的社会机能。
二、不能无视犯罪的法益关联性
基于法益保护机能被承认是刑法的社会的机能之一,对于犯罪的认定、特别是实质的违法性的判断来说,至少要考虑到对于法益侵害·危及的结果无价值。对于违法性的实质来说,即便是重视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脱离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无价值的立场,也承认“由于违法性的实质是违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第一,没有发生法益侵害事态的就不违法,因此,对于实质的违法性来说,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违法这个原则是妥当的。”[5]
这样,就现在的学说而言,无论采取法益论路径的论者还是采取规范论路径的论者,都承认法益保护机能是刑法的社会机能,而且,当进行实质的违法性判断时要考虑对于法益侵害·危及的结果无价值,特别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之中要承认法益的关联性。[6]
第二部分现代社会是危险社会
一、现代社会中危险的几个特征
现代社会可以说是危险社会。[7]现代社会被赋予这样的特征是由于现代社会中所包含的危险具有与以往不同的特征。
现代社会中所包含的危险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潜在的危险
第一,现代社会中的危险是潜在的危险。也就是说,虽然社会一方面应用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积极侧面,同时,另一方面社会也包含了作为高度科学技术消极侧面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是未知的,因为是高度发达的,所以不仅难于控制·管理,而且如果这个危险现实化,就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例如,在利用高度·高速的交通手段·搬运手段或者利用医药品·医疗技术时所伴随的危险等等。
(二)广泛的危险
第二,现代社会中的危险是广泛的危险。现代社会的成立是广泛应用和普及快速发达的科学技术的结果。这里的危险,从短期的·同时的角度来看,是跨越范围很广且具有深刻影响,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会对地球上所有人类或相当广泛的人们造成深刻的危险。另外,现代社会中的危险,从长期的·通时的角度来看,是跨越时间很长且影响深刻,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会对下一代带来深刻危害的危险。这样,现代社会中的危险,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可以说产生的影响都是广泛的。例如,经济活动·企业活动所伴随的危险、利用核能所伴随的危险等等。
(三)积累的·连锁的危险
第三,现代社会中的危险是积累的·连锁的危险。现代社会中的危险,如果单独来看可能有害性非常稀薄,但是当它们不断复合地积累、重叠·连锁地作用时,就会导致社会发生不可逆转的深刻事态。当这些危险导致社会的深刻事态时,仅仅把握发生累积的·连锁作用的危险中最后的危险或者最显著的危险来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对于这一点来说,例如,想想破坏环境·污染环境中的危险就足够了。
二、现代社会无力应对的危险
包含着潜在的、广泛的、积累的·连锁的危险的现代社会,对于这些危险的管理·控制却显得无能为力。这么说,并不是因为现代社会中的危险是潜在的、广泛的、积累的·连锁的,所以管理·控制极为困难。而是说现代社会没有应对这些危险的能力。现代社会是构造的·机能的·分化的各个部分相互重合、复杂结合的统一体,因此,在社会当中不存在对社会全体能够产生广泛影响的、有效管理·控制潜在的、广泛的、积累的·连锁的危险的装置。这样,应对现代社会中的危险,就只能期待国家(国家权力)了。而在这个期待的背景中,存在着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生活安全·平稳的敏锐的意识。也就是说,现代社会的社会成员对于安全的欲求极为强烈、对于暴露的危险非常敏感。社会成员热切希望除去、减少这种高度·广泛的危险,热切希望在这种危险现实化之前,国家介入社会成员的生活来除去、减少这种危险。因此,社会成员认为能够有效应对潜在的、广泛的、积累的·连锁的危险不是社会或者部分社会,只有通过他们的国家才能够实现。
可是,认为只有国家能够迅速有效的应对危险,实际上,可能是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幻想。尽管这样,社会成员容认了国家为了迅速有效的应对危险而介入社会生活的倾向,为了使之正当化,例如,提出了“为了维持安全的社会生活”、“为了维持国家·社会秩序”、“为了维持平稳的社会生活环境”或者“为了下一代更加美好的社会生活环境”等各种各样的根据。可是,这些根据,最终在刑事立法中蕴含了容认将“如果有危险就有刑罚”原则化、扩大化的危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社会成员用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与自由来换取安全的社会生活。
第三部分现代社会中刑事立法呈现的新样相
一、刑事立法的活性化
近年来,刑法法规作为管理·控制社会的手段而被积极应用的倾向非常显著。也就是说,在我国出现了以犯罪化·重罚化为特征的“刑事立法活性化”的现象。[8]这是为应对作为危险社会的现代社会中的危险,为维持平稳的社会生活秩序而对刑法法规抱有强烈的期待。于是,在此期待的基础中就存在“要求保护市民安全”的肥大化。[9]即,如前所述,存在着现代社会的社会成员极为强烈的对于安全的欲求,而对出现危险的非常敏感的实态。
二、刑事立法呈现的新样相
对于现代社会中刑事立法的新样相来说可以简单归结如下:[10]
(一)处罚预备行为的原则化
第一,是处罚作为基本犯罪行为即实行行为之前的预备行为的原则化。对于刑法来说,自来都是以处罚既遂犯为原则,而以处罚预备行为为例外中的例外。因此,在刑法典中,对于预备罪的处罚仅限于内乱预备(78条)、放火预备(113条)、伪造货币等准备(153条)、杀人预备(201条)、抢劫预备(237条)等重大犯罪的预备罪。
但是,在特别刑法的领域,对于预备行为的处罚却呈现常态化、原则化。例如,1999年8月的“有关处罚组织犯罪以及规制犯罪收益的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36号)中,为了实现组织的目的或者为取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的杀人预备罪的法定刑要比刑法典中杀人预备罪的重,以营利为目的的掠取·诱拐的预备行为也要被处罚。[11]另外,例如在刑法典中,通过2001年6月刑法的改正法(平成13年法律第97号)而新设立的有关支付用磁卡电磁记录犯罪一章(第18章之二)中,不仅规定了持有不正当的电磁记录磁卡罪,而且准备不正当制作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罪[12]也被规定在内。[13]
对于预备行为处罚规定的增加,一方面使自来的“实行行为作为该当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处罚的原则形态,对于预备行为的处罚是例外”的原则大幅度被修正,同时,犯罪行为的法益关联性也被稀薄化。
(二)抽象的危险犯类型的多用化
第二,可以说是抽象危险犯类型的多用化。例如,2000年6月的“有关特定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分的法律”(平成12年法律第117号)中,无许可地挖掘最终处分设施的保护区域内的土地将被处罚。[14]另外,在各种环境保护法中也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规定,例如2002年5月的“土壤污染对策法”(平成14年法律第53号)中,对违反都道府县知事的有关可能产生健康被害的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命令的行为进行处罚。[15]
这些抽象的危险犯,自来,都是被理解为以危险的拟制(或者不允许反证的法律上的推定)为前提的犯罪类型。在抽象的危险犯的场合,与具体的危险犯不同,对法益的危险的发生只不过是立法者的立法动机而已,在法条文上并不要求以发生对法益的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也就是说,抽象的危险犯,是通过立法阶段的类型性的价值判断,对包含危及法益的危险进行评价,由此,通过刑罚来禁止作为类型的抽象的危险犯,因此,该当抽象的危险犯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已经包含了类型的、抽象的危险,当然是在法律上拟制了的抽象的危险的存在,并不需要考虑某个行为现实地会对法益产生何种程度的危险。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是“危险拟制说”。[16]
依据这种观点,由于除了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之外不需要现实的发生抽象的危险,因此即便是实际实施的具体行为对法益完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依然肯定犯罪的成立。即,这种观点是强调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对法益的危险之间的关联性,即实质上不要了法益关联性。在这个意义上,毋宁说抽象的危险犯并非真正的危险犯,而是被形式犯化了的存在,被批判为是不妥当的。因此,在学说中,在个别案件中要求具体行为应该发生抽象危险的观点居于支配地位。[17]依据这种观点,考虑行为的客体、状况等行为当时的各种情形,当一般地认定该行为不会发生抽象危险的情况下,应该否定犯罪的成立。
(三)管制·统制的刑罚法规多用
第三,可以说是为了管理·统制某种事业的参业者或者关系者的行动,要求或者禁止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违反者科处刑事处罚的管理·统制类的刑罚法规多用。在这里,为了管理·统制自参入口开始到出口为止的行动,首先在入口阶段就导入登记·申请·许可制度,在加入之后,为了掌握违反行为而赋予所辖官厅调查权·进入权·报告征收权等,参业者负有相应的义务,规定了在违反的情况下处以刑事制裁以保证其实效。这可以被称为是管理·统制的刑罚法规,虽然过去也存在,但是最近这类法规范不断增加。
例如,作为管理·统制参入口阶段的刑罚法规,可以举出2003年7月的“有关为保全环境而增进意欲以及推进环境教育的法律”(平成15年法律第130号),在这里,对于培养·认定保全环境知识和指导能力者的人才认定等事业来说,处罚那些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而接受登记者。[18]另外,管理·统制加入后的事业运营阶段,例如可以举出2003年6月的“规制利用因特网介绍异性事业引诱儿童行为的有关法律”(平成15年法律第83号),在这里,因特网介绍异性事业者有向公安委员会报告的义务,如果违反或者虚假报告的情况下将被处罚。[19]
对于这样的具有很强的管理·统制性的刑罚法规来说,例如像道路交通法(1960年法律第105号)中处罚不带驾驶证罪[20]那样,对该犯罪类型的具体法益的考察是极为困难的情况非常普遍,即便是能够考察法益,这个法益也是极为遥远的,仅仅只考虑抽象的危险的情况非常普遍。
(四)象征的刑事立法的存在
第四,可以举出象征的刑事立法的例子来。象征的刑事立法就是尽管一方面无法期待立法能够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另一方面也无法通过刑罚的威吓·再社会化等来实现抑制犯罪的目的,但是立法者真诚地接受来自国内外急迫要求解决问题的压力,只不过是一种为了表明立法者要迅速而且果断地应对该种犯罪问题的姿态的刑事立法而已。[21]
例如,作为受到国内的强大的舆论压力而制定的象征的刑事立法,可以举出由地下铁沙林事件等引起的以奥姆真理教这一类特定宗教团体为规制对象的一系列刑事立法。[22]另外,还有接受国际的压力而制定的象征的立法,例如,1999年8月的“有关处罚组织犯罪以及规制犯罪收益等的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36号),特别是可以举出为了应对洗钱罪而被导入的处罚隐匿·收受犯罪收益的规定。[23]
这种象征的刑事立法的背景,一方面,是存在对国家将该种犯罪问题的解决一直放置的非难和国内外强烈而且迫切地要求解决该问题的舆论压力;尽管这样,另一方面,立法者实际上大都并不拥有迅速而且有效的解决该犯罪问题的方法。也就是说,“对于实施刑事政策的要求”和“刑事政策的实施可能性”之间存在很大的落差。刑事立法者为了避免因怠慢国内外要求实施刑事政策的要求而遭受批评,而且,为了表明为今后迅速果断的解决问题而将要采取积极地刑事政策的姿态,以象征的刑事立法的形式来“逃避”。
三、现代社会中预防主义刑法的抬头
如上所述,对于现代社会的刑事立法的新样相而言,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对于从来都被承认的事实的·具体的法益来说,不必等到侵害或者具体危险的出现,在侵害还很远的时候刑法就介入,将法益保护的时点提前以实现“法益保护的早期化”。这也意味着刑法介入的“时间的扩大”。
第二,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刑事立法来说,与自来被承认的事实的·具体的法益不同,或者说,是以强烈地对一般的·普遍的法益保护的倾向来取代对事实的·具体的法益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刑法介入“领域的扩大”。
现代刑事法中,刑法介入的时间的·空间的扩大,且有机地结合而浑然一体,给现代刑事立法赋予新的特征,如果概括起来的话,可以说就是预防主义的刑法和特征。那么。它的具体表现就是“处罚预备行为的原则化”、“抽象的危险犯类型的多用”、“管理·统制类刑事立法的多用”。
自来的刑事立法是以实害·危险发生之后或者行为实施之后才发动刑事制裁的事后处理方式为基本原则的刑事立法,可以称为是“事后处理的刑事立法”。[24]与此相对,现代社会中的刑事立法在实害·危险发生之前就发动刑事制裁,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仅仅以行为为根据来发动刑事制裁的事前处理方式为基本原则的刑事立法。而且,将那些仅仅具有抽象危险的离实害·危险还很遥远的行为、比实害·危险的发生更早阶段的预备行为犯罪化,这就意味着,作为刑事立法特征的犯罪行为“法益关联性”的丧失被充分表现出来。[25]
第四部分直面现代社会中法益论的新样相
一、法益是什么
法益概念,正如一般被定义为“法律保护的利益”[26]那样,是由“利益”要素和“法的要保护性”要素结合而成的复合概念。前者的“利益”要素,是原本存在于社会的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生活上的利益,也就是说,是起源于生活利益,是具有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实在性的作为核心的实体概念。与此相对,“法的要保护性”要素,是表现了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利益受到值得刑法保护的评价,是经由刑事立法者的立法政策的价值判断的属性的价值的概念。[27]
所谓法益,莫如说是“被承认的社会中有价值的存在,尤其是,被置于刑法的特别保护之下的生活利益”。[28]
二、直面法益论的新样相
随着带有强烈预防主义倾向的现代刑事立法的出现,法益论可以说是直面新的状况,为了与先前考察的刑事立法的新样相相对应,以下从法益论的角度进行考察。
(一)处罚预备行为原则化面临的问题
处罚实行行为之前的预备行为的原则化意味着刑法不等法益的侵害、具体危险的发生,在此之前就用刑罚来进行规制。这可以说是法益保护早期化的典型现象。
这样的新的刑事立法,就如“法益保护早期化”所表现的那样,为了早期预防而提前对该当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处罚阶段。由此,并非是创设新的保护法益,而是可以理解为在侵害基本构成要件所保护的具体的法益之前进行补充的·协防地保护。[29]对于这个观点而言,虽然把握基本构成要件的保护法益是可能的,但是,被早期化的预备罪由于不能被理解为是侵害犯或者具体的危险犯的类型,因此它不仅是被作为危险程度极为稀薄的抽象危险犯或者纯粹形式犯被把握的,而且行为的要罚性最终也可能被积极地肯定了。
在现代刑事立法最具特征的领域即信息刑法领域,例如1999年8月“禁止不正当接触行为的有关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28号),与基于计算机网络的情报通信·情报处理系统相关,其目的被规定为“为了维持电气通信的相关秩序,有利于高度情报通信社会的健全和发展”(第1条)不仅处罚不正当地接触行为,而且还处罚提供与接触控制机能相关的他人的识别码(口令、id等)等助长不正当接触的行为。[30]
对于这样的刑罚法规来说,是以“法益,可以理解为是被法保护的社会秩序的抽象的价值,对其维护具有社会利益,又可以归属于作为其承担者的个人和社会整体的价值”的法益概念为前提,[31]其保护法益可以理解为是“维持电气通信秩序”·“电气通信系统的健全和发展”。另外,虽然以对于法益侵害的“前地”来说刑罚法规是保护个人的法益,其他的刑罚法规时对全体的普遍的法益进行保护的法益概念为前提,[32]其保护法益还可以理解为是“电气通信系统以及社会对其的信赖”。可是,不能否定的是在此设定的法益概念是非常一般的·抽象的存在。
(二)抽象的危险犯的类型多用化面临的课题
抽象的危险犯的类型被多用意味着,刑法不必等到法益侵害或者具体的危险等结果发生,在此之前就用刑罚进行规制,这也是作为“法益保护前期化”而出现的一个典型现象。
这样的新的刑事立法是包含了一些与从来的放火罪等抽象的危险犯不同的性质。从来的抽象的危险犯是以“对可能把握的具体法益的抽象的危险”为基础,而现代的刑事立法中的抽象的危险犯是以“对把握困难的抽象法益的抽象的危险”为基础。也就是说,现代的刑事立法中对于抽象的危险犯的处罚,具有通过对侵害和危及部分系统的平和来保护保全系统整体或者系统整体的顺利地运行的构造,可以说是处罚对于系统整体的普遍的法益来说的抽象的危险。由此,在这里就产生了保护法益的抽象化和和危险的抽象化这两重的抽象化。
有论者以刑法不是以保护法益而是以保护规范妥当性的立场为前提,对于规范妥当性不是尽可能地从通常的通过违反规范而导致侵害来理解的,而是理解为潜在的“通过侵害被害者对于规范的信赖而导致侵害”,而且,通过侵害规范信赖而导致的“扰乱法的平和”的不法是“与违反基本规范的不法的关系只不过是部分的违法罢了”[33],使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所导致的许多犯罪构成要件正当化。
(三)管理统制的刑罚法规多用化面临的课题
管理统制的刑罚法规的多用化,意味着作为管理统制社会生活手段的刑法机能的肥大化,显露出“刑法管理社会”的特征。
近代市民法体制的最重要的特征常常被认为是法发挥着“相互指向的社会统制机能”。也就是说,(刑)法,发挥着通过国家权力对国民的行为进行统制的第一次统制机能的同时还发挥着为了社会成员而对作为社会统制主体的国家进行统制的第二次统制机能。[34]可以说现代社会中管理·统制的刑罚法规,通过国家权力统制社会成员行为的刑法的第一次的统制机能被肥大化,为了社会成员统制作为社会统制主体的国家的刑法的第二次统制机能被缩小化。
例如,前面介绍的“为增进环境保全的意欲以及推进环境教育的有关法律”中规定对利用不正当手段登记人才认定等事业、怠于提出报告·资料以及提出虚伪报告虚伪资料等行为要进行的处罚。[35]对于这个处罚规定的保护法益来说,将其理解为是本法第1条所规定的目的即“确保现在以及将来的国民的健康文明的生活”是不太妥当的。也就是说,因为这个目的仅仅不过是一个理念的、抽象的法益而已,换而言之只能说是一个立法理由。
在这里虽然说到底保护法益还是基本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对环境的保全,但是为了有效且强化地实现对这个法益的保护,在基本构成要件所要护的环境的保全这个法益被侵害之前的更早阶段进行保护就成为必要,以此为目标制定了这样的协防的规范,由此,又主张处罚离保护法益很遥远的具有稀薄危险的犯罪类型也具有正当性。[36]
另外,这个处罚规定的保护法益并非是基本构成要件所试图保护的环境的保全这个整体法益自身,而是作为整体法益的部分·片段的“继续实现环境保全活动以及社会之信赖”,可能会被理解为是保护全体法益中的部分法益。不仅如此,也可能会被理解为是保护与环境保全相关的“程序系统”或者“社会对于程序系统的信赖”。
这样的法益概念,是立法理由变成了具体法益,可是,程序系统被承认存在独自的意义,不仅招致了“人类创造的系统却最终将人类置诸于外”这样的事态,而且体系批判的机能以及体系内的机能最终几乎完全消失了。[37]
(四)象征的刑事立法面临的课题
如前所述,象征的刑事立法是立法根本就没有被期待能够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达成抑制犯罪的目的,只不过是立法者诚实地接受国内国外的强烈的压力,象征性的迅速而且果断地应对犯罪问题的姿态而已的刑事立法。借持此观点的学者的话来说就是“不是发挥具体的法益保护效果的存在,通过被认为它是对一定价值值得信仰、批评拒绝的价值态度,具有政治的·世界观集团自我表现作用”的刑事法规,或者,对于犯罪问题社会问题的解决“虽然是预想的毫无效果的法规,但是仍然通过这个法规唤起为了应对那些不希望的行为或者状态“作了些什么”的印象,他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有权者”的刑事法规。[38]可是,判断是否是象征的刑事立法并不是容易的事。而且,由于刑事立法不仅具有作为社会成员的规范意识·价值意识的诉求的一面,而且还具有作为表现立法者的刑事政策的姿势的一面,因此该刑事立法是否是象征性刑事立法的判断并不容易。另外,假如能够确定该刑事立法是象征性的刑事立法,并不能因此就立即排除这种刑事立法。重要的是,这个刑事立法中的法益关联性能够被多大程度的确保。于是,借用论者的话“其可罚性,是将规定广泛地扩展到具体行为之前,就规定处罚仅仅表明心情的情况而言,从法治国的观点来看,它的允许性是存在相当疑问的”。[39]
三、预防主义的刑法与法益概念
现代社会的刑事立法,是以在实害和具体危险还没有发生之前,仅仅依据行为就发动刑事制裁的事前处理方式为基本原则,而且,是以将具有极为遥远的抽象的危险的行为和比发生抽象的危险更早的预备行为的犯罪化为特征的。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刑事立法中犯罪行为的法益关联性稀薄化甚至是丧失。在这里可以说并不是以对个人法益的实害或者具体的危险这样的无价值的结果发生为中心内容的结果无价值,而是以对“系统的安定”“系统的平和”这样的一般的·抽象的法益的危险为处罚根据。
这样的刑罚法规,依据下列的逻辑很容易找到根据。也就是说,法是“离开了对于人的行为的规范和控制就无法实现法益保护”,“刑法不外是为了法益保护的手段,通过向国民明示禁止一定的行为规范(为了法益的保全而命令一定行为的规范),对违反规范的行为科处刑罚来维持规范的效力,使人们的行为都遵循规范(也就是,通过行为规范的行为控制)。”[40]
对于这个逻辑来说,并不是以法益保护思想为基础的法益侵害原理而是以基于行为规范思想的规范违反原理为基础,由于重视对行为准则的逸脱,最终导致法益关联性稀薄的危险。因此,相对于法益的侵害以及危险的结果无价值的侧面而言,对行为规范妥当性的侵害以及对行为规范逸脱的行为无价值的侧面更为重要。而且,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规范以及行为准则的地位从作为“为了法益保护的手段·机构”中解放出来,那么行为规范以及行为和准则就成为具有独立意义和价值的存在而居于首要地位。这样,最终导致了刑法仅仅根据违反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态度而使处罚正当化,这无异于宣告“预防主义刑法时代的到来”。
对于这个预防主义的刑法来说,不只是将法益概念抽象化·稀薄化,而且还不断地侵蚀法益概念的存在。也就是说,在这里由于不是以法益的侵害以及危险而是仅仅以违反行为规范·行为准则作为肯定犯罪成立的根据,因此法益概念的存在被无用化,法益论最终可能成为历史的“遗物”。
第五部分透视法益概念的新的论点
被称为是危险社会的现代社会中的预防主义的刑法,可能被称为“危险刑法”比较恰当,下面就有关“危险刑法”中法益概念的几个新论题进行考察。
一、有可能把握法益概念吗?
19世纪刑法学的中心课题,是抽象地把握作为所有犯罪必然拥有的实质不法中核的法益概念,由此,刑事立法者将法益嵌入立法的框架内。[41]于是就存在了对应这个课题的法益概念,以及以探究法益概念为研究领域的法益论。
对于这一点来说,现在仍然没变,法益概念充分地发挥着约束立法者立法活动的体系批判的机能以及制约法解释者的解释·适用的体系内在的机能,可以说法益概念必须是能够被把握的。
对于法益概念的把握可能性而言,在学说上可以发现两种具体的指向。首先第一种指向是拒绝抽象的·理念的法益。具体而言,以刑法与道德·伦理的区别为前提,试图将那些仅仅是违反道德·伦理的存在从刑法当中排除出去。例如,认为那种将维持国家的道义社会伦理等纯粹的道德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由于是在没有法益侵害之处适用刑法,它“不仅是对刑法的过分要求,而且也有可能将自己的价值观或者自己喜好的人性假设以法的名义强加于人”。所以要讲纯粹的道德伦理从法益概念中排除出去,拒绝将它们包含在法益概念之内。[42]
第二种指向虽然和第一种指向有关联,但是是将法益向个人法益还原。也就是说,认为在国家主义价值观向个人主义价值观转换的现在,以现行宪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构造为基础的刑法首先要保护的是以个人尊严为基础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法益,社会的法益·国家的法益也并不是作为超个人的具有自己目的的存在,而是应该被看作是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各个个人的“总合”·“集合体”或者是作为这些利益的保护机构而被刑法保护。[43]应该将所有的法益都尽可能地向个人法益还原来把握的指向的具体化。现在,有关刑法各论的许多基本书将各种犯罪类型按照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来分为三类,尽管新法典的排列不是这样的,但是这是从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的角度来论述的。
最近,出现了针对这种把握可能性提出疑问的观点。认为到目前为止,法益概念并不仅限于那些能够被把握的具体对象,而且还存在主张抽象的·理念的法益概念的观点。例如,认为法益是“随着人的态度而变化的,由此,也是随着刑法的规制而变化能够被保护的有价值的状态”,由于是只有通过思维才能够理解的抽象的范畴·价值群,因此并不是能够被把握的状态说(zustandtheorie)[44],认为法益是“对于我们符合宪法的社会,由此,对于各个市民的符合宪法的地位和自由而言,不能放弃的、有价值的机能统一体”,“是社会中市民能够顺利的共同生活的前提条件,而且是出于某种状态的、并非静止的活生生的机能统一体”的机能主义的法益概念。[45]
最近的观点认为“法益是极为观念的理念的价值,不能被侵害”,这显然带有将法益概念彻底化作为理念的价值概念来把握的特征。例如,“法益是,作为理念的价值,原本就避免行为者的攻击,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存在行为客体被攻击的情况,可是,法益被实际的侵害是不可能的”。[46]
现在的学说中,认为“法益是理念的价值,不能被侵害的存在”的观点是少数的,认为“法益概念虽然是观念的抽象的,但是能够被把握、能够被侵害的”观点是支配性的。例如,“法益是在具体的攻击对象中被具体化了的观念的利益,它只能够通过各个个别的行为客体的被害而被侵害”。[47]这表明承认法益保护机能是刑法的重要的社会机能,法益概念在刑法解释学中发挥着重要的机能。这就意味着,法益概念被理解为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有事实的基础,而且具有知觉可能的,具有因果变更可能的概念。[48]
只是,正如被多种形式定义的现状所表明的那样,法益概念所存在的抽象性和暧昧性是无法否定的。因此,期待法益概念具有明确地划定犯罪成立范围界限的能力是过高期待了。[49]
二、法益概念是否具有体系批判的机能
自来,在解释刑法上的各犯罪构成要件的时候,法益概念不仅有提供合理的具有给付能力的解释指针的体系内的机能,在刑事立法者进行立法行为的时候,还有提供合理的具有给付能力的立法指针的体系批判的机能。前者是在实定刑罚法规制定后法益概念的法解释·法适用的机能,与此相对,后者是在实定刑罚法规以前法益概念的法政策的机能。法益概念之所以能够在发挥的体系内的机能同时发挥体系批判的机能,是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存在刑法上命令·禁止的全部实质中核的法益作为命令·禁止的联结点。[50]另外,“如果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就不允许被犯罪化”这个标语,从最初就要求刑事立法者应该遵循。[51]
可是,最近,着眼于危险社会的新的刑事立法,针对法益概念的机能特别是其体系批判的机能就提出了疑问。对法益概念的体系批判的机能提起疑问的观点,就是与实质的·自由主义的法益论相对抗的主张方法论的·目的论的法益论。[52]方法论的·目的论的法益论认为对所有的犯罪设定妥当的、有内容的法益概念是不可能的,放弃实质的·实体的法益概念,仅仅从法益概念上寻求解释刑罚法规的方法论上的机能。对于这种观点来说,丧失一定的实质的·实体的意义内容的法益概念就成了内容空虚的形式的概念存在,作为各个刑罚法规的“规范目的”“立法目的”或者“意义·目的思想的简略语”而被把握。虽然法益概念被勉强维持,但是却无法以方法论·目的论的机能为中心发挥体系内的机能。
最近,还有继续这种方法论·目的论的法益论思考的论者。例如,有论者主张,也就是说,将法益概念明确化的努力至此并没有成功。将法益保护的思想限定为“社会中个人的存在条件、发展条件”[53]或者“他人的外在自由的特别条件”[54],是轻视一切人间集团所使用的、被文化所承认的各种各样的态度规范。也就是说,对于这些态度规范而言,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他们也不会成为可以把握的法益问题,因此,“不保护任何法益的刑法规范是不正当的箴言就难以维持”,总而言之,凡是对法益进行的实质的定义都是不可能的,特别是现代的规制素材,例如“环境”,就无法将法益观念化。[55]
三、法益概念是以人为中心的概念吗?
法益概念与人的生命·身体·财产所具有的关联性是学说上当然的前提。个人的法益正是以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为内容,另外,社会的法益、国家的法益即便是被理解为超个人的利益,最终还是与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利益相关联的、或者说能够还原为对人的保护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自来的法益概念是以“人为中心的法益概念”为当然的前提。这样,将法益定义为“对于有秩序的人们的共同生活来说不可欠缺的,值得刑法保护的价值·制度以及状态”[56]的观点是妥当的。
对于这一点,在环境刑法的领域也应该是同样的。[57]如此说来,从前的“公害犯罪刑法”是以“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不受公害等深刻的环境污染的侵害”为中心课题。即,以公害问题的对策为紧急课题的在1960年代后半的1968年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昭和43年法律第97号)中,与大气污染相关,该法的目的被规定为,“保护国民的健康”“保全生活环境”以及“力图保护受害者”(第1条)。另外,1970年制定的“处罚与人的健康有关的公害犯罪的相关法律”(昭和45年法律第142号)中,该法的目的是通过“处罚与事业活动相伴而生的危害人的健康的公害行为”,“以资防止核人的健康有关的公害”(第1条)。总之,对于“公害犯罪刑法”而言,很容易认定被害者的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是具体的法益。
与此相对,针对最近的从“公害犯罪刑法”向“环境犯罪刑法”的质的转换,提出了法益概念是否以人为中心的疑问。也就是说,“环境犯罪刑法”,例如,1970年的“有关废弃物的处理以及清扫的法律”(昭和45年法律第137号)中,该法的目的是“力图保全生活环境以及提高公众卫生”(第1条);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平成5年法律第91号)中没有规定罚则,该法的目的是“综合地、有计划的推进有关环境保全的政策,服务于确保现在以及将来的国民健康而且文明的生活”,“服务于人类的福祉”(第1条)。另外还明示了“保全地球环境”。总之,在“环境犯罪刑法”中,相比个人的法益,“保全生活环境、保全地球环境”是中心的课题。[58]在这里,意识到这些自身虽然仅是对环境增加轻微负荷的行为,但是如果积累的连锁的发生作用,在广泛的地域内,就可能造成不能恢复的重大的自然环境的恶化,不只是对现在而且还会对将来的人们造成深刻的影响,也就是说,对于世界规模地球规模的环境问题而言,承认刑法应该在更早的阶段积极地介入。
这样的从“公害犯罪刑法”到“环境犯罪刑法”的质的转换导致了新的法益概念。这就是由于自然环境生活环境自身具有值得被保护的价值,它的存在就是保护法益,可以说是生态学的法益概念(oekologischerrechtsgutsbegriff)。在此,人并不是与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相对立的存在,而只不过是作为被自然环境生活环境所包括的一部分而已,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人都在非常多的方面被人类以外的存在支持着,同时,人类以外的存在也被非常多的方面支撑着,这是将自然环境·生活环境作为这样的体系的一部分的机能来考虑的[59]。
可是,无论是人本主义的法益概念还是生态学的法益概念都是非常极端的,现在,认为自然环境当然是和人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它的变动最终当然会对人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其自身具有值得保护的价值的“生态学的以人为中心的法益概念(oekologisch-anthropozentrischerrechtsgutsbegriff)”的观点很有影响。[60]
第六部分结语(对法益论来说法益概念的两难选择不可避免)
一方面,如果坚持严格实质的·实体的法益概念,发挥法益概念的体系批判机能的同时发挥其体系内在的机能,那么就无法在法益的框架内来把握而必须准备更大的框架(例如,加之以,规范妥当性,行为伦理等框架)。而且,在犯罪的认定上,并不是以法益保护思想为基础的法益侵害原理,而是以行为规范思想为基础的规范违反原理,因此就需要承认在刑法法规领域中法益关联性的丧失。另一方面,如果彻底放弃严格实质的·实体的法益概念,满足仅发挥法益概念的方法论的·目的论的机能或者体系内的机能,那么法益概念的内容就会非常的一般化·抽象化,因此就强烈具有保护普遍法益(例如,全体社会的安宁;全体体系的安定和平等)、中间法益(例如,部分社会的安宁,部分体系以及社会对之信赖等)的倾向。而且,在这里,对于犯罪认定而言,虽然维持了以法益保护思想为基础的法益侵害原理,但是承认在刑法法规领域中的法益关联性极为稀薄化。法益概念的这个两难选择是法益论不可避免的困境。
对于某刑法法规而言,是坚持法益保护思想以维持法益概念?还是放弃法益保护思想准备以其他概念工具取代法益概念?在坚持法益保护思想以维持法益概念的情况下,是满足于一般的抽象的法益概念呢?还是探究实质的实体的概念呢?
对于这些疑问的解决,必须在法益概念的二难选择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
[1][日]内藤谦:《刑法讲义总论(上)》,有斐阁1983年,第45-59页;[日]山口厚:《刑法总论》(补订版),有斐阁2005年,第2-5页。
[2][日]内藤谦:《刑法讲义总论(中)》,有斐阁1986年,第298-303页;[日]山口厚:《刑法总论》(补订版),有斐阁2005年,第92-94页。另外,还有关观点在支持从对法益的侵害和危及中寻求违法性实质的“法益侵害说”的同时,认为在违法性评价之际,不应只着眼于法益侵害的结果无价值,而且还必须考虑作为行为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性的行为无价值。参见[日]野村稔:《刑法总论》(补订版),成文堂1998年,第71页。提请注意的是这种观点所强调的行为无价值的“法益关联性”。
[3]参见[日]大?V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增补版),有斐阁2005年,第5-7页;[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追补版),成文堂2002年,第4-7页。
[4]参见[日]大?V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增补版),有斐阁2005年,第338、348-350页;[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追补版),成文堂2002年,第247-249页。
[5][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追补版),成文堂2002年,第248页。
[6]对于这一点,可以说和具有强烈行为无价值倾向的德国一样。例如“不断被敌视和被提起疑问的法益概念,本质上,可以认为在现代的法思想中具有确固的地位。”maurach/zipf,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teilbd.1,8.aufl.,1992,§19rdn5“刑法的任务就在于对法益的保护。”h.-h.jescheckundt.weigend,lehrbuchdesstrafrechts,allgemeinerteil,5.aufl.,1996,s.7等有关的明确的论述。
[7]c.prittwitz,strafrechtundrisiko,1993;[日]金尚均:《危险社会と刑法》,成文堂2001年,第5页以下;[日]嘉门优:《法益论の现代的意义(1)——环境刑法を素材にして》,大阪市立大学《法学杂志》第50卷4号,第76页以下以及文中所介绍的德国的讨论情况。
[8]参见[日]井田良:《刑事立法の活性化とそのゆくえ》,《法律时报》75卷第2号,第4页以下;[日]嘉门优:《法益论の现代的意义(1)——环境刑法を素材にして》,大阪市立大学《法学杂志》第50卷4号,第75页。另外,如果举出2000年以来被立法化的主要的刑事法的话,可以包括有关规制スト?カ?等行为的法律(2000年法律第81号)、有关规制和人相关克隆等技术的法律(2000年法律第146号)、通过刑法的一部分修正而新设立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刑法第208条之2)(2001年法律第138号)、有关特定电子邮件送信等适正化法律(2002年法律第26号)、有关防止金融机关等不正当利于顾客等本人的确认以及存款账号的法律(2002年法律第32号)、有关禁止持有特殊的开锁用具等的法律(2003年法律第65号)、有关规制利用因特网介绍异性事业而诱拐儿童行为等的法律(2003年法律第83号)、有关在心神丧失等状态下实施重大的他害行为者的医疗以及观察的法律(2003年法律110号)、有关刑事设施以及受刑者的处遇等的法律(2005年法律第50号)等。
[9]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の基础》,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第120页以下。
[10]现代刑事法的特征,重视象征的刑事立法的增加、事前的预防注意刑法的增加、抽象的危险犯的增加以及保护普遍的法益的学者可以参见w.hassemer,einfuehrungindiegrundlagendesstrafrechts,2.aufl.,1990,s.274ff.);而认为是抽象的危险犯的增加、向社会的普遍的法益的重心转移、以预防主义的责任论·刑法论的志向、处罚蓄积犯、象征立法的论者,可参见[日]金尚均:《危险社会と刑法》,成文堂2001年。
[11]日本《有关处罚组织犯罪以及规制犯罪收益的法律》第6条规定的犯罪,通常是依照杀人预备罪(刑法第201条)的法定刑判处2年以下的惩役,以实现组织的目的·取得不正当权益的目的而杀人预备者,可以判处5年以下的惩役,以盈利目的的掠取・诱拐的预备行为可以判处2年以下的惩役。
[12]日本刑法第163条之4第3项规定的犯罪,当准备为不正当制造支付用磁卡记录等目的所用的器械·原料的,以不正当制造支付用磁卡记录准备罪可以被判处3年以下的惩役或者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13]另外例如2002年6月成立的《有关处罚为胁迫公众等目的的犯罪行为提供资金等的法律》(平成14年法律第67号),不只是处罚那些为将要实施胁迫公众等目的的犯罪行为实行者的使用而进行的资金收集行为,而且对于劝诱提供资金·请求提供资金的行为及其未遂行为可以判处10年以下的惩役或者1千万日元以下的罚金(3条)。
[14]日本《有关特定放射性废弃物的最终处分的法律》第26条第6项和87条规定的犯罪,可以判处法定刑为1年以下的惩役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15]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第4条第1项、第38条规定的犯罪,可以判处法定刑为1年以下的惩役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16]这种危险拟制说是判例的立场和通说的观点。可参见大判1911年(明治44年)4月24日刑录17辑655页;大判1931年(昭和6年)12月23日法律新闻3370号地10页;木村龟二《刑法各论》(复刊版),法文社1959年,第187页;江家义男《刑法各论》(增补版),青林书院新社1963年,地88页;藤木英雄《刑法讲义各论》,弘文堂1976年,第88页;团藤重光《刑法纲要各论》(第三版),创文社1990年,第187页;大?V仁《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增补版),有斐阁2005年,第358页;大?V仁等编《大コンメンタ?ル刑法》(第2版),青林书院2000年,第9页村濑均论述部分。
[17]日本现在的通说。参见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第120页;平川宗信《刑法各论》,有斐阁1995年,第107页;内田文昭《刑法各论》(第三版),青林书院1996年,第442页;曾根威严《刑法の重要问题(各论)》(补订版),成文堂1996年,第284页;山口厚《问题探究刑法各论》,有斐阁1999年,第227页以下;中山研一《口述刑法各论》(新版),成文堂2004年,第248页等。
[18]日本《有关为增进环境保全的意欲以及推进环境教育的法律》第11条第1项、26条规定的犯罪,法定刑为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19]日本《规制利用因特网的异性介绍事业诱拐儿童等行为的法律》中第11条、17条规定的犯罪,法定刑为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20]日本《道路交通法》第95条第1项、121条第1项的犯罪,规定了法定刑为2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科料等刑罚处罚。另外,基于过失而不携带驾照也会被处罚(121条第2项)。
[21]参见[德]w.ハッセマ?:《?代刑法体系の基础理论》,堀内捷三编译,成文堂1991年,第9页关哲夫翻译部分。
[22]例如,可以举出1995年4月制定的以处罚制造、持有和散发沙林等为目的的《有关防止沙林等危害人身的法律》(平成7年法律第78号);1999年12月为了规制作为团体活动的使用沙林等无差别大规模杀人行为为目的的《有关规制实施无差别大规模杀人行为的团体的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47号)等。
[23]日本《有关处罚有组织犯罪以及规制犯罪收益等德法律》中第10条、11条规定的犯罪,法定刑分别为隐匿犯罪收益等的判处5年以下诚意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收受犯罪收益等的判处3年以下惩役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24]的确,即便是对于自来的刑事立法而言,可以说都具有通过事先的犯罪和刑罚的预告而防止一般人实施犯罪的一般预防机能。但是,自来的刑事立法的主旨并非是一般预防,而是以结果(实害危险)发生以后或者行为之后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事态处理为主旨,一般预防只不过是在立法阶段被考虑的派生的机能。
[25]作为法益论的新局面,认为是“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与“保护法益的抽象化”这两点的学者很多。例如金尚均《危险社会と刑法》,成文堂2001年,第15页以下;曾根威严《现代刑法と法益论の变容》,《阿部纯二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现代刑法の现代的课题》第一法规出版社2004年,第50页以下;北野通世《法益论の现代的课题(1)》山形大学《法政论丛》第35号,第2页。另外还可以举出对于犯罪事实可以“证明的缩短”。参见生田胜义《行为原理と刑事违法论》,信山社2002年,第18页以下。
[26][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追补版),成文堂2002年,第4页。
[27]详细论述可参见[日]关哲夫:《法益概念与多元的保护法益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67页以下。
[28]参见schoenke/schroeder/lenckner,strafgesetzbuchkommentar,27.aufl.,2006,rn.9vor§§13ff.
[29]参见f-ch.schroeder,diestarftatengegendasstrafrecht,1985,s.11f.
[30]不正当接触行为的处罚依据《有关禁止不正当的接触行为等的法律》第3条第1项、第8条第1项所规定的犯罪,法定刑为1年以下的惩役或者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对于助长不正当接触行为的行为的处罚依据同法第4条、9条规定的犯罪,法定刑为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如果以德国刑法为例的话,有刑法第202条a的探索数据罪。即篡改·删除他人电脑数据的行为、以感染电脑病毒而使他人数据损坏的行为,可以依据刑法中规定的不正当制造电磁记录罪(161条之2)以及损坏电子计算机等业务妨害罪(234条之2)的规定进行处罚。
[31]参见h.-h.jescheck/t.weigend,lehrbuchdesstrafrechts,allgemeinerteil,5.aufl.,1996,s.257f.
[32]参见w.hassemer,einfuehrungindiegrundlagendesstrafrechts,2.aufl.,1990,s.275;h.-h.jescheck/t.weigend,lehrbuchdesstrafrechts,allgemeinerteil,5.aufl.,1996,s.259.
[33]g.jakobs,kriminalisierungimvorfeldeinerrechtsgutsverletzung,zstw.bd.97,1985,s.775,s.779;g.jakobs,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2.aufl.,1991,s.16ff.众所周知,雅科布斯主张以维持强化国民遵守规范的意识为指向的积极的一般预防论,期待通过刑罚的处罚来实现积极的预防效果。
[34]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の基础》,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第93页以下;[日]内藤谦《刑法讲义总论(上)》,有斐阁1983年,第14、44页。
[35]日本《有关为增进环境保全的意欲以及推进环境教育的法律》第11条第1项、26条第1号、12条以及26条第2项所规定的犯罪,法定刑为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另外,怠于提出人才认定等事业的废止申请以及未登记人才认定等事业者的错误表示也可以被判处10万日元以下的科料(11条第7项、13条、28条)。
[36]参见f-ch.schroeder,diestarftatengegendasstrafrecht,1985,s.11f.
[37]参见生田胜义:《行为原理と刑事违法论》,信山社2002年,第35页以下。更为大胆的,在这些处罚规定中不存在捕捉可能的保护法益,只不过是违反法规范创设的义务的义务违反犯而已,或者例如在环境、遗传工程问题的场合,有可能将“生命关联性”作为与其自身“将来相关的行为规范”保护,“无法还原为相关者个人的现实利益”用刑法来保护,(stratenwerth,zukunftssicherungmitdenmittelndesstrafrechts,zstw105,1993,s.688ff.)如果这样,就最终是放弃了刑法法规的法益关联性。
[38]参见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bd.1,3.aufl,.1997,s.19.
[39]参见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bd.1,3.aufl,.1997,s.19.
[40][日]井田良:《刑法总论の理论构造》,成文堂2005年,第8、9-10页。另外,还有认为刑法是“为了保护必要而且重要的生活利益”的同时,“还保护以明确国家对该行为的否定评价为内容的规范的评价”的理解,可参见[日]野村稔《刑法总论》(补订版),成文堂1998年,第154页。
[41]rudolphi,dieverschiedenenaspektedesrechtsgutsbegriffs,in:festschriftfuerr.m.honig,1970,s.152.
[42]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第44页;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bd.1,3.aufl.,1997,s.16.
[43]参见[日]内藤谦:《刑法讲义总论(上)》,有斐阁1983年,第51-53页。
[44]h.jaeger,strafgesetzgebungundrechtsgueterschutzbeisittlichkeitsdelikten,1957,s.13ff.
[45]参见rudolphi,dieverschiedenenaspektedesrechtsgutsbegriffs,in:festschriftfuerr.m.honig,1970,s.163f.;rudolphi,in:rudolphi/horn/samson,systematischerkommentarzumstrafgesetzbuchbd.1,allgemeinerteil,3.aufl.,1983,s.4f.
[46]例如可参见h.-h.jescheck/t.weigend,lehrbuchdesstrafrechts,allgemeinerteil,5.aufl.,1996,s.260;[日]内田文昭:《刑法概要(上卷)》,青林书院1995年,第34页。
[47]参见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bd.1,3.aufl.,1997,s.23;[日]伊东研?:《法益概念史研究》,成文堂1984年,第414页。
[48]参见[日]伊东研?:《法益概念史研究》,成文堂1984年,第44页;[日]甲斐克则:《法益?の基本的?座》,载于大?V仁等编《海事法の诸问题??伊藤宁先生退职纪念论集》,中央法规出版社1985年,第95页;[日]嘉门优:《法益论の现代的意义(1)??环境刑法を素材にして》,大阪市立大学《法学杂志》,第50??第4号,第101页。
[49]参见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bd.1,3.aufl,.1997,s.17f.
[50]参见schoenke/schroeder/lenckner,strafgesetzbuchkommentar,27.aufl.,2006,rn.9vor§§13ff.,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bd.1,3.aufl,.1997,s.11ff.
[51]对于这个体系的批判机能而言,虽然被认为是自来宪法(基本法)所约束的“自然权利的原理”所支配,最近“宪法的法益概念”被提倡,有观点认为体系批判的机能也是从宪法当中派生出来的。例如在德国,merkel,strafrechtundsatireimwerkvonkarlkraus,1994,s.297f.;roxin,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bd.1,3.aufl.,1997,s.15在日本代表性的学者可参见[日]内藤谦《刑法讲义总论(上)》,有斐阁1983年,第51页。
[52]参见r.honig,dieeinwilligungdesverletzten,teil1,1919,s.92ff.;gruenhut,begriffsbildungundrechtsanwendungimstrafrecht,1926,s.10ff.;e.schwinge,teleologischebegriffsbildungimstrafrecht.einbeitragzurstrafrechtlichenmethodenlehre,1930,s.7ff.
[53]例如frisch,tatbestandsmaessigesverhaltenundzurechnungdeserfolges,1988,s.74f.
[54]koeler,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1997,s.20,s.33.
[55]stratenwerth,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4.aufl.,2000,s.34ff.,stratenwerth,zumbegriffdes"rechtsgutes",in:festschriftfuert.lenckner,1998,s.377ff.
[56]kienapfel,strafrecht,allgemeinerteil,4.aufl.,1984,s.39.
[57]在环境犯罪的领域(德国刑法第324页以下)主张“人间中心的法益概念”的可参见w.hassemer,grundlinieneinerpersonalenrechtsgutslehre,in:scholler/philipps(hrsg.),jenseitsdesfunktionalismus,1989,s.85ff.;o.hohmann,vondenkonsequenzeneinerpersonalenrechtsgutsbestimmungimumweltstrafrecht,ga1992,s.76ff.
[58]可以说是时最近环境犯罪刑法的倾向。例如,1992年《有关保存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种的法律》(平成4年法律第75号)、2003年《有关为增进环境保全的意欲何推进环境教育的法律》(平成15年法律第130号)中都明示“保全自然环境”·“保全地球环境”等。
环境保护概论范文篇9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气候的变化也导致了诸多的问题,如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等等,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口委员会下简称IPCC)在2007年评估气候显示,21世纪全球平均气温将增长1.7°C,同时海平面也会同期上升17cm。如图瓦卢本是--个连接着9个岛均的太平洋小国,但是由于全球的气候变暖,海平面的上升导致图瓦卢所属的其中之一岛鸣TepukaSavilivili彻底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根据相关的气候专家预测,图瓦卢的其他岛峭在未来几年的发展变化中也会难逃于海洋的最终吞嗟,图瓦卢将成为第一个因全球气候变暖消失的国家。其实诸如此类岛均受到全球气候变暖影咱而消失的问题并不仅仅出现在图瓦卢,太平洋的基里斯坦也是难逃厄运的,虽然该国是最先提倡节能减排、环保经济的国家,但也没能逃离气候变暖所带来的恶果,现今已有两座岛均被淹没在大海之中。由于目前全球变暖和海平面上升的现状,这种气候变迁已经发展的越来越频繁,同时还伴随着更为严重的气候灾害,诸如干旱、冰霞、严寒酷暑、强烈风暴潮等等,己经开始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人们面对家园的消亡不得不饱受离乡之苦,一些因为气候变化导致的环境移民大量产生,他们可能会从一个国家的内部进行迁移,甚至严重的还会跨国迁移。由此产生的环境移民问题也成为了现今国际法研究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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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21世纪环境移民已经成为了主流移民的发展趋势,根据专家统计,目前国际产生因环境变化导致的移民数量可到达2600万,随着环境恶劣的变化,全球气温的逐渐升高,这种环境移民的趋势只增不减,甚至到2050年能够超过亿万人次。虽然目前国际法对环境移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但是并不能代表环境恶化导致移民数量的减少,同时这种大批量因环境而移民的群体如果没有及时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很容易引发社会的动荡。目前国际环境难民问题引发了很多的学者关注,但是相关法律对"难民"也有了很好的保护。在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下文简称难民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下文简称难民议定书)针对难民和寻求避难者的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很多学者也对现有的环境移民是否为环境难民展开了广泛的热议,但是由于环境的因素导致的出现难民并不能完全归类于"难民"的定义中,所以环境移民并不像难民一样,会受到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和援助,但是随着因环境问题导致移民的群体增多,国际社会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从环境移民的发展趋势来看,建立和完善环境移民国际人权的法律保护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本文提出环境移民人权保护研究,就是指出对于环境移民问题并非单个国家、单个国际组织就能够完全解决的问题,而是要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相互协作与沟通,才能采取更为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环境移民问题。同时研究环境移民人权保护可以让我们更好的了解国际法的保护措施,从理论意义上来看,更加推动了国际法对环境移民的理论建立和实际发展,从现实意义上来看,这种对人权的保护法律依据更是有关于国际环境移民生存发展的最根本利益,是对环境移民人权保护的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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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移民国际人权保护现状
(一)环境移民概述
从目前研究来看,针对乎"环境移民"的定义并不明确,相关的参考文献对于有关环境移民的环境难民、气候难民、气候灾民倒是很容易产生绝淆,之所以会造成这一混淆问题的存在主要取决于环境移民与环境难民的概念属性相同,但是在其定义和地位上仍存在很多不同之处,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广泛争论的话题是因环境变化导致大量的被迫移民,但究其这类特殊群体的特定称呼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其是否归于难民行列,而关于环境难民是否属于公约难民(或者说环境移民能不能被称作环境难民)也是目前学界讨论的重点。"环境移民"的定义主要是由国际移民组提出的,主要是因为环境因素造成,如环境的自然变化、人为变化导致环境居往的当地人们不得不被迫离开自己的家乡,或者是人们因生活条件的不利影响主动进行迁移,这种环境移民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永久性的移民。不会受到环境地域火小的影响,不是只有国际迁移才是所谓的环境移民,国内迁移也是属于环境移民的,只要是因环境变化造成的迁移都叫环境移民。在1951年难民公约中,"环境移民"也是指一些能够威胁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环境,或者由于大量的战乱,为了逃离虐待不得不被迫离开自己的土地离开自己的祖国的人。判断难民的主要条件在于是否受到过来自多方的压迫,由此可以推出,环境移民并不是环境难民,主要是因为环境的恶劣变化不能使迫害造成的迁徙,这也是目前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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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移民国际人权保护的特殊性
环境移民,作为环境恶化、自然灾害的受害者,是不幸的一个群体。但是,作为地球的主人,他们似乎不应独自承受整个人类的灾难。对于环境移民来说,找到一个避难之地是当务之急。然而人权和国家总有着天然的矛盾。为了证明环境移民避难权的合理性,学者提供了两个权利基础:地球资源的共有权,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M她iasRisse为证明环境移民有移居他处的权利,给出了一项理由一一人类共同享有地球。这是一个古老的观点,可在JohnLocke和HugoGrotius的着作中找到。Risse认为,地球资源和空间并不是任何一个人的劳动成果,与此同时,每个人都需要地球资源去维持生命。对地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属最合理的解释应当是:它属于全体人类。他提出,地球资源应当是平均分配的,无论你出生于何时何处,都享有对地球资源均等的诉求。这种平均分配不必体现在平等份额上。在Risse看来,平均体现在拥有平等的机会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由地球资源共有权引出的一项权利就是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要求,当环境移民处于紧急状况而在其母国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时候,避难国应为他们提供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支持。这种支持就算不能在实质上这到基本生活标准,也应该至少为环境移民提供相应的机会。在环境移民的母国领王基本灭失或者毁损程度严重到无法寄居时,移居他国是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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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移民国际人权保护完善建议.........22
(一)明确环境移民的法律地位.......22
1、法律空白.......22
2、法律地位及概念.......24
(三)完善环境移民国际人权保护机制.......26
(四)建立国际环境合作机制.......28
三、环境移民国际人权保护完善建议
通过上文对环境移民人权的分析可看出,正因为环境移民人权具有特殊性、需要得到重视和保护,在讨论保护方案时既不能脱离环境移民这一主
体,也不能忽视人权本身的特殊性。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实践发展,环境移民的人权保护应有确定的目标和方向。具体说来,应从明确法律地位、完善保护机制这两方面入手。另外,审视当前学者提出的几项保护路径,就落实人权的保护而言,笔者认为实践中应着重考虑建立关于环境移民问题的新公约送一方案。(一)明确环境移民的法律地位
法律框架的空白指的是并没有合适的法律框架为环境移民提供避难权及其他基本人权的保护。原则上,对环境移民的人权保护问题的讨论应当属于国际难民法、国际人权法或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内,但是由于环境移民在国际法上身份地位的不明确,该些部口法很难为其提供足够的保护。在国际难民法中,其狭父的难民定义使得环境移民被排除在外,从而导致环境移民无法依法享有难民的待遇。即使将环境移民勉强归类到"寻求避难者"中,他们享受的权利依然并不比现有的多。而国际人权法由于其立法的概括性,使得其订立的人权保护规则是人人享有的,并无专口针对环境移民的条款,从而不能一一应对环境移民的特殊要求。此外,虽然《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提到了寻求和享受的权利,但它对国家并没有强剌约束力,其地位与难民法无可比拟。而且着名的《公民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巧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公约》并没有提及避难权。依靠国际人权法来落实环境移民避难权保护几乎不现实。就国际环境法而言,这一领域的法律直接应对环境变化,主要讨论的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几乎不讨论国家对个人、集体的责任。比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是为了帮助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而巧立的,并不探讨由于气候变化导致的移民处境,因此对环境移民的人权保护,尤其是避难权的保护,帮助不大。至于其他法律框架,比如避难法、移民法,更是由于其过于宽泛或无针对性无法为环境移民提供帮助。所yu兑现有的法律框架并不足以应对新出现的环境移民问题,更无法为环境移民提供遥难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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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概论范文篇10
关键词:《环境科学概论》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为人类生活水平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但伴随的却是全球大气、水、土壤和生物遭受到毁灭性的污染和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受到日益严重的干扰,自然资源受到大规模破坏,自然环境正在退化。环境科学作为一门介于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及自然科学之间的新兴学科因此蕴育而生。作为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的重要窗口的高校纷纷开设《环境科学概论》课程,并且其越来越受到在校大学教师及学生的欢迎。但是随着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方法已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需要,因此开展本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与研究是十分必要的[1]。
1.教学内容
目前,环境科学概论课程所采用的教材种类较多,其中多汲取了国内外已有教材的精华。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由美国的Straller编写的EnvironmentalScience,以及其后前苏联学者编著的《环境学原理》;20世纪90年代初期Miller.G.T.Jr.出版的Environmentalscience:SustainingtheEarth末期出版的EnvironmentalScienceAsaLivingPlanet[2]。在国内,最早出版的相关教材是刘天齐等主编的《环境保护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一些行业部门院校结合本行业或本部门的专业特色,采用本行业或部门的编著出版的教材;一些综合性院校、师范院校和其他院校多采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的《环境科学概论》(林肇信、刘天齐、刘逸农主编,1999年6月第2版)、《环境学概论》(刘培桐主编,1995年6月第2版)和《环境科学概论》(杨志峰、刘静玲编著,2004年7月第1版)。其中由北京师范大学刘培桐教授主编的《环境概论》理论体系较为完整,微观方面的环境污染和宏观方面的人口、资源、能源与环境的关系论述清楚,但环境评价、环境规划等内容的过多设置,与其他课程有较多的重叠。我主要针对杨志峰编著的《环境科学概论》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
1.1制订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一门课程的总体安排,也是授课的主要依据。同时,教学计划也是实施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依据,是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计划在高校教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导着教育教学向多元化发展。
一份完整的教学计划主要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1)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在调查、研究、预测、论证的基础上选择确定的;(2)课程体系。即为实现培养目标必须考虑的课程整体设计,包括课程的模块、名称、学分、学时、理论与实践学时比、课内课外学时比等问题的分层次科学设置,均应清楚说明;(3)开课时间;(4)教学责任者。即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教学环节与课程之中,确切地指定由某院(系)直至某人完成;(5)教学程序。即通常所说的教学步骤;(6)教学方法。包括授课的方式、方法、手段,课堂教学的组织形式甚至相应的思维方法。教学计划是上述六要素的有机结合[3]。
1.2结合实际精选教学内容
教学教材选择由杨志峰、刘静玲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环境保护概论》(2004年7月第一版),该教材在各高校中被广泛采用。本书着重体现环境科学的思想理念、基础理论和科学方法,可作为高等院校环境科学与环境工程专业本科生教材,以及本科非环境专业的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教材;也可作为相关专业和非环境专业开设环境类课程的专业教材或参考书;还可用于成人在职环境教育与培训的参考资料。
该教材章节偏多教材应联系实际精讲,其他内容进行简要介绍。首先,现代教育的发展要求在教学中剔除陈旧过时的内容,强化概念性的理论知识,并充实新的科技成果;其次,由于课时少,而环境科学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不可能在规定的学时中将所有内容都讲到,因此要求教师要精讲;最后,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吸引学生学习,达到教学目的,也要求教师必须联系实际精讲,增强趣味性和知识性。授课时,联系具体的环境问题或公害事件来讲述环境科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通过一些具体数据使学生能清楚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也给学生指出一些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5],从而提高教学效率,便于学生掌握重点。此外,剔除陈旧过时的内容,充实和更新现有教学内容,给学生适当补充国内外环境保护的最新发展动态。引入这些新内容,既可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又可提高学生的兴趣。
2.教学方法
在教学手段上,以课堂讲授和多媒体技术教学相结合,在多媒体教学中,充分收集已有的总结性图文和现实生活中的实例,进一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网上教学,实现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作用。
在考试方面方式上,研究生以撰写总结和探索性作业和值得商榷性试题开卷考试相结合;环境类和相关专业本科生以章节作业和闭卷考试为主;其它专业选修课以自主性作业,解决常见和与本专业有关的环境问题产生原因与解决方案为主。
确定《环境科学概论》课程的授课模式,形成了从教案、电子课件、环境案例、环境专家讲谈到题库的体系。突出主讲教师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传授的主导作用;改变授课形式,以案例分析作为理论课教学的辅助,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使学生逐渐成为课堂的主体;发挥群体尤其是青年教师的作用,参与课堂讨论,指导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开展教学观摩、经验交流、首次讲课试讲制度;采取学生评教制度,通过让学生填写问卷,了解学生对教师和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学生的意见;继续完善教学通报制度,监督教师教学工作。形成了良好的质量监控体系。
本课程使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的指导性意见:课堂教学采用启发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方法,理论结合实际,应用生产实践中的环境科学概论实例,引导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提高学生学习本课程的兴趣和积极性。要求学生认真读书,课前预习―泛读,课后复习―精读,从中学会自学的方法和获取知识的能力。建议该门课程采用课堂讲授结合多媒体教学的方式。
2.1多媒体教学
多媒体教学是现代教育技术与多媒体的结合,集文本、图形、图像等多种信息于一体,以计算机为核心,通过视听的组合为学习者提供一个图文并茂的学习环境,使客观事物以视听的形式直观、形象地表现出来,富有吸引力[6],因而在现代教育中具有特殊的优势。
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形象、直观的特点,能大大减少课堂板书时间,增加教学的内容,且教学内容可以随时更新与补充。例如讲解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机理时可以通过动画的演示,使学生更直观地掌握污染物的扩散方式与污染物初始浓度、扩散时间、排放高度、气象条件、地形等的关系,使教学内容直观、生动、容易理解,克服了传统教学中的不足。备课过程中可以结合相关教材,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查阅、下载相关文献资料,利用PowerPoint制作课件。此外,可以利用网络工具下载相关环保视频,课堂上结合相关章节给学生播放视频。
多媒体课件呈现信息的速度快,教师需灵活掌控课堂教学进度。如果讲课过快,就会造成学生对大量信息的被动接受,导致不理解、疑问增多。反之,如果讲课过慢,就会造成学生的懒散,注意力不集中,不认真听课的现象。为避免出现上述现象,适当控制好上课节奏,留出一些时间,让学生去理解、消化。同时注意与学生互动,想办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7]。
2.2互动式教学
互动式教学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可以采用提问、讨论等形式。教师可以提出一个能起学生的兴趣的问题,让学生广泛讨论,引导他们积极思考,大胆发言,通过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讨论交流,获得对同一问题的多种看法。互动式教学可以起到巩固书本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作用。互动式教学能使师生在共同思考探讨中掌握所学的知识,形成气氛活跃、民主平等的教学风气。对部分容易理解、掌握的章节,可以让学生自己看书、收集相关资料后进行总结,由学生在课堂讲述,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这种教学方式效果非常明显,锻炼了学生的能力、口才和胆量,丰富了他们的知识,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求知欲,课堂气氛十分活跃,学生普遍反映良好。
2.3结合实际教学
《环境科学概论》这门课程理论性比较强,内容以概述性为主。如果一味地只讲概念、原理,学生听起来会觉得很枯燥,所以讲课过程中应适当穿插实际知识。此外,还可以采用案例教学,增加他们的实际知识,也为他们下一阶段的实习打下一定的基础。在授课时,多列举一些实际环境问题或公害事件,或者通过一些部门的权威数据使学生能清楚了解我国当前存在的环保问题;鼓励学生多参与环保宣传活动,在学校环保协会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利用环保纪念日(如6月5日世界环境日)组织学生在校内外进行环保宣传,回收废旧电池等。学生在收集相关资料的过程中,丰富、巩固了专业知识,而且他们是直接的参与者,环保意识得到了很大的增强[8]。
3.结语
对《环境科学概论》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索,有利于培养适应知识经济需要的人才,以激发学生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促使学生自我充实和提高,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探索和创新知识的热情,促使学生进一步树立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积极的作用。当然《环境科学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方法的研究仅仅是初步的。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该课程的教学研究会进一步加强,其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会更加日益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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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志峰,刘静玲.环境科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章玲.上好高校环境科学概论选修课的思考[J].环境教育,20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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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强.多媒体在《环境科学概论》教学中的应用[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6):188.
环境保护概论范文篇11
关键词:环境权;特殊性;环境利益;意志;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09-02
一、权利究竟是什么
环境权究竟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这需要通过研究环境权的概念来求得答案。环境权是环境权利的简称,研究环境权的概念需要以权利的概念为基础。那么,权利究竟是什么?张文显教授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一书中介绍了目前国内外最具有代表性和主导性的八种权利概念与本质学说,即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1]74-80。在中国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要素的角度来揭示权利的概念与本质,认为权利由多种要素构成。葛洪义教授把权利归纳为个体自主地位、利益、自由、权力四大要素,认为法律权利本质上就是个体自主地位、利益、自由和权力构成的一个层次分明的价值体系[2]23。夏勇先生把权利归结为五大要素: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认为以这五个要素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3]46-48。程燎原、王人博教授把权利最重要的要素归纳为自由意志、利益、行为自由,认为权利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4]22-31。北岳(张恒山)教授曾把权利要素归结为主体的实体要素、主体的形式要素、社会的实体要素、社会的形式要素,认为法律权利是主体为追求或维护利益而进行行为选择并因社会承认正当而受法律和国家承认并保护的行为自由[5]44-47。上述学者们的权利概念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揭示权利的本质,对我们思考“权利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权利的概念确实富有丰富的内涵,不可只肯定其一而否定其二或否定其他。笔者认为,权利由利益、意志与规则(规范)三要素构成。不同种类的权利,三要素所处地位有所不同,权利本质也有明显差异。如道德权利由利益、意志与道德规则构成,其中意志构成道德权利的核心,利益不仅不是道德权利的本质,有时还可能成为道德牺牲与消解的对象。法律权利由利益、意志与法律规则构成,其中利益构成法律权利的核心,意志主要是主体享有和保护利益的意志。自由、自主、选择、主张、要求、请求与救济等权利内涵实质上都是主体享有和保护利益的意志表达,它们只有指向利益或以利益为目的才可能具有权利意义。法律规则与制度是利益保护的手段,也是权利存在的形式。资格、法力、权力、权能、可能等权利因素皆依赖于法律规则或制度。无规则便无权利,无法律规则便无法律权利。事实上,没有法律规则,权利就没有自我保护与对抗外部侵害的力量,其功能与作用将不复存在,权利也就不成其为权利了。因此,所谓法律权利就是法律规则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利益与基于利益的意志。一项真正的法律权利必定是利益界定清晰、意志实现无碍、法律规则完善的权利。那么,环境权在主体利益、主体意志、规则构成等方面与传统权利究竟有何差异,其特殊性何在?
二、环境利益的特殊性
环境一般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或状况。在生态学中,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包括人类、其他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中心、为主体的环境,围绕生物界的并构成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在环境科学中,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6]11。生态学中的环境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以人类为中心。环境法中的环境应以“人类”为中心还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是以人或人类为中心的自然因素总体。
自然界对于人类来说太重要了,人类的生存、繁衍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界的“哺育”,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亲”。自然界能够满足人类多种多样的需要,带给人类多种多样的利益。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利益是环境利益,环境权就是由环境法所保护的环境利益。但是,环境利益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环境利益就是环境带来的利益。环境带来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等环境利益之外的利益。何谓环境利益?在笔者看来,环境利益是一种天然或天赋而非人为的利益。土地能够提供动植物繁衍生息场所、容纳降解废弃物,森林、草原能够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分、净化空气、调节气候、隔音降音、为动植物提供栖息场所,水体有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容纳废弃物等功能,空气有提供生命所需要的气体成份、净化废气等作用,矿藏是物质和能量的储存库,臭氧层能够防止温室效应,美丽雄奇的大自然带给人们审美愉悦……如此等等,皆是所谓环境利益,但究竟应该怎样定义与定性环境利益存在较大的难度。不仅如此,自然界带来的利益是环境利益还是经济利益并不是很容易辨别的。阳光、空气等环境因素可以为家庭与企业谋取经济利益而无偿利用。阳光、空气等环境因素也可以仅供人们基于生命形式而享受。前者属于环境带来的经济利益,后者属于环境利益。森林、矿藏、水流等可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可以有偿或无偿地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去,创造物质财富,给人类以直接的经济利益。森林、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也有维护生态平衡、审美愉悦等环境利益。自然界容纳着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承载着自然界自身变迁所引致的各种破坏,并且依靠其自身的力量不断重新塑造环境,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过程,把有害于人类的环境逐渐转变为对人类无害的环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环境自净能力。环境自净能力是一种重要的环境利益,但环境自净能力也可以用之于生产而带来经济利益。同时,人类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各种污染超越了环境自净能力的承载限度则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
环境利益不仅存在定义困难、定性困难、辨别困难的问题,它还存在归属困难的问题。权利是利益的归属,作为权利的利益通常来说是可以归属到具体的主体的。但环境利益具有公共性与共享性特征,这意味着环境利益很难根据权利规则“决定每一个人取得像数学那样准确的他自己的一份”,因为环境利益既是“你的”、“你们的”,也是“我的”、“我们的”。换言之,环境利益即使上升为环境权,也难以成为一种归属明确的权利,而环境权的不明确性、概括性、抽象性可能正是它的宿命所在。
三、环境权主体意志的特殊性
蔡守秋教授在1982年《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环境权初探》一文中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良好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认为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都是环境权主体[7]。而在2002年《金陵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环境权》一文中不仅肯定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还肯定并论证了自然体环境权,认为非人生命或自然体也是环境权的主体。笔者非常赞赏蔡守秋教授具有创新性与革命性的观点,但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局限于“人”的范围较为妥当,即环境权的主体是人。这里的人既指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或公民以及各种自然人集合体,又指作为整体的人类。人还有不同地域不同时代之区别,因而有此地之人与彼地之人,此国之人与彼国之人,当代人、上代人与后代人等种种称谓。由于“人”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划分,环境权的种类也就多样化,如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地域环境权、代际环境权等等。
在传统法学理论看来,一项真正的、明确的、具体的法律权利是以主体意志为基础或离不开主体意志的。那么,主体意志在权利体系中是如何表现与实现“自我”的?或者说,主体意志在权利体系中是如何构成的?舒国滢教授在《权利的法哲学思考》中认为一个完整的权利,其实是由三种相互关联的具体权利复合而成,即自由权、请求权、诉权的统一。自由权实际上就是主体意志本身。人们的意志并非茫无目的,“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因此,“自利”就是意志的主要内容甚至全部内容。请求权则是主体意志之表达。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阻制权利人的自由权,或触犯其请求权,此时权利享有人就有向国家司法机关诉求予以保护的意志,此乃所谓诉权。“自利”的程度决定请求权与诉权的强弱:自己的利益或与己有关的利益,其请求意志强烈,请求权与诉权强烈;不是自己的利益或与己无关的利益,其请求意志微弱,请求权与诉权微弱。环境利益的公共性与共享性,决定环境权主体意志的特殊性,即环境权主体意志既表现出利己性,又反映出利他性,即使“利己”是主体的唯一意志,“利他”也是“利己”意志的必然结果。环境权主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既是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也是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这与一般权利的自私自利品格存在一定的矛盾。环境权主体意志既利己又利他的特殊性是环境权不彻底性的根源。
四、环境权规则构成的特殊性
从法律的运行、实施与可操作性角度看,环境权的设置并不在于在宪法与环境法中直接规定环境权,并不在于法律文本中有没有出现“环境权”这一专门术语,因为环境利益是一种天然利益,环境权是一种天赋权利,其正当性不需要法律的明确宣示。环境权规则构成的关键与重点在于对人们利用环境行为的规范与限制。而对人们利用环境行为的规范与限制往往是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设定种种义务来实现的。纵观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特别是我国的环境立法现实,各种环境法律文本与规则中,都包含了为数众多的义务性条款。因此,环境权的规则构成表现出明显的“义务本位”的特点。可以说环境法就是以保护人们的环境权为目的的、以义务为形式与手段的特殊法律部门。在环境权中,环境义务如影随形,环境权与环境义务不可分割,相互之间存在“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更为密切的联系。蔡守秋、徐祥民等学者发现环境利益与环境权保护中义务规定与履行的重要性,并在他们的环境权概念中体现出来,强调了环境权与环境义务的密切联系,把环境义务放在一个与环境权同样重要的位置上(蔡守秋教授主张环境权权利义务统一,徐祥民教授主张义务是环境权实现的手段)。为了保障人们的环境权,环境义务承担者、环境使用者(主要是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者)必须履行他们的环境义务。由于经济人自利的天性,他们很难甚至不可能自觉地履行他们的环境义务,这就需要必要的、可操作的、有效的、强有力的强制。因此,环境权的构造中应包含对环境义务承担者、环境使用者履行环境义务的强制规则与制度。我国主要是使用政府权力强制的手段迫使环境义务承担者履行环境义务,而社会权力、公民权利等强制力量在制度上还处在不成熟甚至缺失状态。
环境权规则构成中义务本位的特殊性,导致环境法呈现出权力本位的特点,公民维权与司法救济途径与渠道显得不够通畅。
环境之属性决定了环境利益既具有公共性与整体性,又具有私人性与个体性。环境利益与环境权的司法救济也就依循公共利益保护与个人权利保护两条不同的路径行进。也就是说,环境权既可以得到公法的救济,又可以得到私法的救济。公法救济主要是指行政救济,其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二为环境侵权的行政补偿[8]。私法救济是指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的经济。虽然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有条件地把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但总的看来,无论是环境权的公法救济,还是环境权的私法救济,对环境权的保障来说都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在环境权规则构成“义务本位”、“权力本位”的条件下,怎样健全与完善社会力量维护环境权与个人力量(公民权利)维护环境权的配套制度,怎样健全与完善环境权的司法救济制度,就成为环境权规则构成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它将决定环境权最终能否以真正的、成熟的法律权利的面目出现在环境法体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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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概论范文
论文关键词环境环境利益环境权
一、人与环境
环境一般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或状况。在生态学中,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包括人类、其他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中心、为主体的环境,围绕生物界的并构成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在环境科学中,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生态学中的环境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以人类为中心。环境法中的环境应以“人类”为中心还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学术上没有一致的答案。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使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的概念,认为环境是以人或人类为中心的自然因素总体,人与环境的关系,实乃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伴随人和人类始终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依靠自然界而生活。人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甚至征服自然。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人类以一定的生产方式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征服自然,从而获得尽可能丰富的生活资源的历史。在人类早期,人与动物没有根本的区别,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根本的区别。人出于生存的本能和需要,按照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生物进化和生态规律生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全部受自然生态规律的控制或调整。人这种对自然的依赖性及由此形成的原始的和谐的秩序,达尔文概括为“适者生存,物竞天择”。在人类社会进入“人类文明时期”后,特别是经过第一次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后,生产力获得突飞猛进的空前发展,人类树立了对自然界的绝对权威并占据了主宰地位。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征服与被征服、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人类以“万物之主宰”的绝对优势对自然界无节制的利用、征服、掠夺与破坏,导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二、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
环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经济利益对环境利益的强势挤压产生了环境问题。为洞见环境法与环境权的本质,有必要对自然、环境给人们带来的利益加以辨析。何谓利益?利益就是好处,就是能够满足或实现人们的需要、愿望、要求的东西。自然界对于人类来说太重要了,人类的生存、繁衍与发展离不开自然界的“哺育”,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亲”。自然界能够满足人类多种多样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自然界首先或主要是给人们带来生产、生活利益。生产是人们依靠自然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和过程,通过生产,自然界给人们带来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同时,自然界提供自然人生活(生命存活)的基本条件、审美满足(如优美的风景)与生态平衡,这就是自然界带给人类的环境利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存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首先,环境利益是经济利益实现的前提条件。自然环境是人类追求经济利益的载体,如果没有自然环境为人类生产活动提供必需的能源和原材料,人类将无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其次,追求经济利益的生产活动必然导致程度或轻或重的环境污染,损害人们或人类的环境利益。再次,如果由追求经济利益导致的环境污染不能有效解决,会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人的物质财富造成危害,导致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皆不可得、甚至为负。
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环境利益就是环境带来的利益。环境带来的利益应该包括经济利益与纯粹的环境利益(以下称环境利益)。自然界带来的利益是环境利益还是经济利益需要辩证的分析。阳光、空气等环境因素可以为家庭与企业谋取经济利益而无偿利用。阳光、空气等环境因素也可以仅供人们基于生命形式而享受。前者属于环境带来的经济利益,后者属于环境利益。森林、矿藏、水流等可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可以有偿或无偿地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去,创造物质财富,给人类以直接的经济利益。森林、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也有维护生态平衡、审美愉悦等环境利益。自然界容纳着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承载着自然界自身变迁所引致的各种破坏,并且依靠其自身的力量不断重新塑造环境,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过程,把有害于人类的环境逐渐转变为对人类无害的环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环境自净能力。环境自净能力是一种重要的环境利益,但环境自净能力也可以用之于生产而带来经济利益。同时,人类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各种污染超越了环境自净能力的承载限度则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利益是环境利益,环境法要求经济利益的实现不能损害环境利益。
三、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环境法怎样保护环境利益?为了保护环境利益,环境法怎样约束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环境法约束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何在?这些问题的解答依赖于环境权理论的成熟以及环境权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上受到重视。环境利益只有上升为环境权才能够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因此,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为了更为深刻地洞察环境权的概念与属性,我们需要对权利概念加以必要分析。何谓权利?这是让学者们深感困惑的一个难题。即使在法理学领域,权利也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就感叹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尽管如此,学者们还是对权利的概念与本质进行了不懈的探讨,形成权利本质的诸多理论。张文显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一书中介绍了目前国内外最具有代表性和主导性的八种权利概念与本质学说,即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在中国学界,学者们大多从要素的角度来揭示权利的本质,认为权利由多种要素构成。如夏勇在《人权概念起源》一书中把权利归结为五大要素: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认为以这五个要素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它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程燎原、王人博在《权利及其救济》一书中把权利最重要的要素归纳为自由意志、利益、行为自由,认为权利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笔者认为权利的本质在于人们的利益,所谓权利就是某种规范体系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利益,所谓法律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或保障的主体的利益。人们的自由、意志、行为、主张、选择等权利要素只有指向利益、以利益为目的才可能纳入权利之中或上升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