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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会计重点工作计划(6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3-04 手机浏览

应收会计重点工作计划篇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盘棋”格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综合施治、齐抓共管;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以及信息带动、资源共享。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市、区)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同一市城区之间及*、中山市内流动除外)。

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婚生育者)是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应巡查验证、登记建档,并围绕生育、节育等环节落实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和服务;其他人员,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流入人口总量较大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流动人口规模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其它县(市、区)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岗位,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机构。

乡(镇、街道)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岗位,并按本地流动人口规模配备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机构中,至少要设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日常经费,以及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

(三)保证流动人口日常管理经费,逐步达到与户籍人口人均计划生育经费同等投入水平。

第六条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政策协商、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协作机制。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参与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重点对象的孕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登记、通报工作,协调公安、工商、房屋管理及劳动就业部门做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证明的核查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和规范,制定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局;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基层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情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和违法生育案件查处;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基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应用;

(六)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做好统计与评估分析;

(七)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八)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和规范,制定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全局;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纳入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的应用;

(五)指导、督促基层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情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

(六)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做好统计与评估分析、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开展有针对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咨询服务;

(二)为流向省外的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向县外的未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为省内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三)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按照节育政策,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四)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五)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其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奖励、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六)依法落实流出育龄群众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和信息化工作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和及时更新档案数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三)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四)按照“三谁”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协助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工作;

(八)已设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站)”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中心(站)的主要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绩效考核内容,并做好协管员上岗前的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二)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系统和上报(上传)工作;

(三)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婚育证明》和《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

(四)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检和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

(五)通过村(居)民自治形式组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三章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村(社区居)委会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办证、验证服务。相关办证和验证要求和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婚育证明》工本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应查验其计划生育证件。外省籍育龄妇女和本省籍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婚育证明》,本省籍已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服务证》。

查验证件时,应督促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现状核查。

对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件,应当场加盖查验专用章;持证人的婚育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计划生育证件相应栏目处记录,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对无证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的管理。

(一)无证人员

1、应持未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婚育证明》,在办证单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并须每年进行验证登记: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以劳动合同为据)和住所的(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

③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不符合在现居住地办理长期有效《婚育证明》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①限期补办。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4个月。对逾期仍未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②现居住地应为无证人员免费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作为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凭证。

(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

1、育龄对象所持《婚育证明》或《服务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证件:

①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的,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②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③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④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⑤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件等。

2、对持不合格证件的对象,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程序。

(一)办证条件

外省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妇同时符合下列1-3项或符合第4项规定,拟在我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办理《服务证》。

1、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后者以《婚育证明》查验记录为据);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1年以上;

3、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稳定的住所(以房产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

4、男方为本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外省籍人口,因婚姻事实在我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明(或居住证);

2、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服务证》)或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书面证明;

3、夫妻双方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4、孕检证明。

(三)办证程序

1、在怀孕三个月内,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村(社区居)委员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或由乡(镇、街道)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并要求户籍地以书面形式在30日内反馈情况;

3、核实情况后,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应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4、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对证明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内注明“经向户籍地核实符合政策生育”和“在本市或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对不符合生育规定或未得到户籍地同意生育意见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原因;

5、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办证的同时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四)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发证后必须将办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其户籍地。

第十六条现居住地应建立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地孕检、分娩前的计划生育验证把关备案制度。

对拟在本地卫生医疗机构孕检或分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先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验证备案手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核验有关资料后,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应在其《婚育证明》(含临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或《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经核,符合政策生育壹孩(或贰孩)”字样,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

卫生医疗机构对首次孕检或分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应核查其所持计划生育证件有无办理验证备案手续,对无证件和未办理手续者,应责成其补办手续,并将该对象情况及时书面通报本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保证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首次环情孕情检查作为管理和服务的起点,是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纳入本地管理时,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有关环情孕情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环情孕情检查的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使用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其他对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检查,每次间隔时间3-4个月。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服务后,检查单位应免费为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二十条户籍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情检查点;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第二十一条在流动人口数量多或集中居住的区域,要设立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该区域流动人口的作息特点,开展午间或晚间服务,或利用周末、节假日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第二十二条现居住地应督促应落实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上环措施,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

外省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按前款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责成当事人提供知情选择合同或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五章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保管纸质档案。

户籍地应保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出人口登记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和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现居住地应保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入人口登记册》、《年度流动人口子女出生情况登记册》、《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册》、《人口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情况统计表》、《已婚育龄妇女“三查”服务统计表》和《*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

第二十四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交互工作制度。全面应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立流出和流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电子档案。

(一)建档。现居住地应即时为流动人口重点对象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动态跟踪;对信息有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资料。

(二)信息交互。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和反馈。

流入地应向流出地通报的8项内容:①统计年度内有生育子女行为的;②统计年度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③统计年度内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④统计年度内怀孕的(含符合政策核准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⑤未持有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⑥在本地接受孕情检查服务的;⑦婚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的;⑧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对应通报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的信息应具有可查询性,不得缺少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常住地或户籍地址等要件。户籍地址应登记到村(社区居)委会一级。

户籍地接收到通报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更新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并上传反馈信息。

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应至少访问一次《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的信息交互模块,接收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交互信息。

对接收的交互信息,应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对因地址不详、姓名笔误等原因造成的“查无此人”情况,应到公安、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多方核实或在上级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数据库核查后才反馈。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监控制度,每月检查及通报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情况。定期开展信息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

第六章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人口(暂住)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省表二)、《已婚育龄夫妇(暂住)节育情况统计表》(省表三)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省表五,即国人口统3表)是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定统计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计生委。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上报频率要求:表二和表三为半年、全年报表,表五为全年报表。上报时间要求:镇、县、市分别于每年4月(半年报)或10月(全年报)的13、16、20日前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通过监督检查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情况和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估。

第七章双向考核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和《*省“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标准和体系,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双向考核。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内容:

(一)现居住地

1、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部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等活动。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按户籍人口标准纳入各级财政,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工作经费。

3、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药具和技术服务的情况,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特别是“四种手术”(上环、人流、引产、结扎)、普查普治和查环查孕等服务的渠道是否通畅,手续是否简化、可行,是否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

4、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库。检查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5、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情况。重点考察现居住地是否按规定落实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三次的免费孕情检查等情况。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应通报对象是否通过国家或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实现及时、准确、高质、有效的信息通报。

7、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的是否落实。

8、流动人口当年出生统计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考察现居住地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当年出生是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有无虚报、漏报情况。对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政策外生育的,计入现居住地常住人口出生数,并纳入“全省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考评。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情况。主要考查现居住地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等情况。

(二)户籍地

1、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相关部门签订含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相关部门的劳务输出、农民工培训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管理服务等情况。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及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等情况。

3、村(居)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定期、及时将有关流出人员变动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为流动育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明、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手续等情况,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定期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措施等情况。

4、建立和应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向现居住地通报流出人口相关信息,对现居住地通报的信息及时审核和反馈;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等情况。

5、开展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在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等情况。

第八章社会抚养费征收

第三十二条对于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笔录。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收入情况。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各相关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并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征收数额和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三条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第三十四条现居住地在征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与其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协商确定征收标准,必要时还应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方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征收机关不按法定程序执法造成征收标准降低或让当事人规避户籍所在地的足额征收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的追究渎职行为。

应收会计重点工作计划篇2

关键词:水利;工程设计;问题;建议

1.水利工程设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规划资料的缺乏、规划贯彻力度不够造成大量设计质量得不到保障,影响工程功能的长期发挥及社会资源浪费。

水利规划由于其专业性,是一项长期而繁琐的工作,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全等因素造成大量的规划基础资料收集不足,影响规划依据,规划成果偏少,设计质量得不到保障;同时因一些急功近利的社会、市场行为的干预,规划成果的贯彻力度不够,造成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同时影响工程功能发挥。

1.2水利设计的标准化与程序化工作进展缓慢

水利工程设计由于受工情、水情、地质、地形、业主要求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设计成果千变万化,客观上存在标准设计难以统一,程序受限制条件过多,难以推广的现象,现阶段设计工作中可采用的程序和标准图集较少,大大影响了设计效率,浪费设计资源,影响工程的实施进度。

1.3适应市场化发展的程度不高

水利设计工作因受专业的限制,设计人员存在对工程施工的了解不足的客观事实,而工程施工方案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由于工程设计中无法通过细致深化的比选施工方案来遴选好的设计方案,设计产品的性价比受到一定的影响,易造成工程的投资浪费。同时部分设计人员的服务质量较差,对业主的要求有时缺乏理解,如何在规范、规程的允许范围之内更好的为业主服务的意识不够,在与业主发生意见分歧时,往往以规程、规范、上级文件等生硬的条文解答应付业主,找不到设计与业主要求共同的切入点,从而影响工程的设计服务质量,适应市场化发展的程度不高。

1.4设计工作中的一些态度问题

设计工作随着各阶段设计的不断深入,并不只意味着结构图、工程量和工程费用计算的逐步细化和分解,还应包括作为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必须逐步补充完善,设计方案的比较也需进一步深入论证。但在工程设计中实际情况更多的是,下一设计阶段直接搬用上一设计阶段的基础资料,并未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工作,设计方案也未作进一步深入论证,而直接延用上一设计阶段的成果结论。而另一方面,由于水利工程设计周期一般较长,设计周期内的水情与工情变化较多,上阶段收集的基础资料可能因此变化而变得不切实际,直接引用就有可能严重影响设计质量和工程功能。

2.解决水利工程设计存在问题的几点想法和建议

2.1加大水利规划力度,完善水利规划范围,夯实水利设计基础

规划是设计的基础,水利规划工作由于其专业性,是一项长期而繁琐的工作,大量的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论证为工程设计提供科学、合理、准确的依据。如何加大水利规划力度,完善水利规划范围,夯实水利设计基础,建议从以下“五上”方面着手:

(1)思想上重视。各级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门要从根本上认识水利规划工作对水利工作的重要性,意识到一切水利工作的源头要从规划抓起,从而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把水利规划工作的安排放在水利工作的头等大事来对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与制度保障水利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2)制度上完善。建议将一些大的区域水利规划交到相关政府或水利主管部门,通过专家论证与认定后,上交政府审议通过,成为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约束的纲领性规划,让一切设计均依据于规划,从而在制度上保障规划的实施的合法性与严肃性。

(3)资金上保障。由于规划工作的自身特点,短时间内不能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而规划工作的进行,诸如大量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规划思路的反复论证、确定等等都需要大量人力资源与财力,政府与水利主管部门应专门设有充足的专项规划资金,从物质方面给规划工作保驾护航。

(4)人才上培养。由于规划专业的长期性,一个较为熟练的水利规划人员的培养至少要有5~10年的时间,政府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应重视对规划人员的收益,长期组成有一定层次的规划人员梯队,保障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2.2大力推动水利设计行业的标准化与程序化设计进程

现阶段水利工程设计软件和标准图集屈指可数,与相邻专业(诸如建筑、市政、交通等)相比,设计进度缓慢、周期长,严重影响工程的实施进度。大力推动水利设计行业的标准化与程序化设计的进程,对提高设计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从以下几点开展这项工作:

(1)设计单位与高校或科研部门的联合。通过工程设计实例与高校或科研部门挂钩,理论联系实际,使高校或科研单位研发的一些计算程序能与工程设计很好的衔接和认定,进而在设计行业进行推广。

(2)调动设计人员的能动性,结合自身工作,参与一些小的设计程序的开发。设计人员是设计工作的主力军,对设计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与理解,随着计算机业的快速发展,一些设计人员除了掌握专业知识,也能熟练编写一些计算程序,设计单位应从政策上肯定、扶持、调动其优势,动手开发一些小的设计程序。

2.3推广实施工程设计招投标制,提高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更好的适应市场化发展

实行工程设计招投标制,目的就是要引进竞争机制,使设计单位具有危机意识,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精心设计、优化设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更好的服务于业主,适应市场化发展。现阶段已有部分水利工程在设计工作中试点,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应收会计重点工作计划篇3

税收计划管理作为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确保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税收计划管理中也长期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对税收管理产生了一些负效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已成为当务之急。

1.实事求是,增强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做到税收计划的科学管理,要切实抓好涵养税源建设,通过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培植现有税源,发展潜在税源,形成梯级税源,努力实现从经济到税收的良性循环。应按税款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级次分别建立省、地、县、分局(所)四级重点税源信息网络。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

2.完善会计改革,保证计划执行的准确性。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虽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分税种明细账,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在基层会计实践中,除入库数额外,其他数据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用会计资料来计算税收增减因素、测算税收负担和税收增减幅度、预测税源及其变化趋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在计会领域的应用水平,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税源和税收收入以及欠税情况。

3.注重调查研究,增强计划分析的针对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制定税收计划的同志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经济税源结构和变化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提高预测税收收入的能力。在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中,要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分析客观原因,更要分析主观原因,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比较、有办法、有预测,抓住重点。还要实行税收计划分析与税收统计分析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信息资料的作用。

4.实行综合评价,增强计划考核的合理性。当计划与实际税源有较大的差距时,不能以计划冲击税法。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唯一标准,要强调依法治税,加大对执法情况监督考评的份量,以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应收会计重点工作计划篇4

一、纳税筹划的原则和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

熟悉国家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做到应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单位全额代扣并及时代缴。可以筹划的收入通过纳税筹划降低教职工税负,增加个人收入。坚决不做偷税漏税的事情。

2.利益最大

纳税筹划工作首先要理清教职工的收入来源和适应的税法规定,按照收入适应的税法不同进行纳税筹划,经过计算选择税负最小的方案进行收入发放调整。

3.可操作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最终的目的是要有可操作性。筹划方式要简单容易理解和操作,教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进行合理筹划。提前进行个税测算,避免财务部门代收代缴后,教职工对计税数据有疑问提出调整申请,造成财务工作的不便。

4.可适应性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2011年6月颁布的,纳税筹划的设计需要考虑税法变化造成的免税扣除额、税率、抵扣范围等变化带来的影响,及时调整适应变化。

(二)纳税筹划的意义

在高校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有利于促进教职工熟悉国家税法规定,提高教职工自觉纳税意识,减轻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实际收入,有利于教职工与财务工作者之间加深沟通和了解,提高教职工对财务工作的理解和满意度,有利于财务信息公开。

二、纳税筹划的思路和难点

(一)纳税筹划的思路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三种计税法律规定。在熟悉税法政策前提下,可以通过均分收入、平衡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计税收入、减少劳务报酬增加工资薪金收入、增加教职工社保福利、收入福利化、利用互联网等方法进行设计和纳税筹划。

(二)纳税筹划的难点

1.教职工全年收入数据取得

教职工每月工资数据和年底绩效工资结算金额相对固定,但课时费、科研业绩奖励、其他工作奖励等收入,校内各部门需要根据教职工当年工作业绩情况计算奖励,年初无法获得,造成纳税筹划困难。

2.人事部门对教职工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

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需要全校各部门的配合,特别是人事部门,教职工的评聘、工薪兑现、调整、统计、结算等工作都是由人事部门牵头,所以人事部门对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决定了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效果。

3.纳税筹划程度

纳税筹划工作开展是做到适用于大部分人的政策理论性筹划,还是进行针对教职工每人的纳税筹划需要定位清晰。需要进一步提高教职工对纳税筹划的重视和积极参与。

4.纳税筹划人员

以前高校对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度不高,怎样提高学校和领导对纳税筹划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是前提。配备专人负责学校纳税筹划工作,使用互联网方式将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都参与到纳税筹划活动中。

三、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加大宣传

加大在高校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意义,提高学校和领导对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由学校统一安排协调校内各部门参与到纳税筹划工作中,将纳税筹划工作开展起来,为学校和教职工谋实惠。

(二)使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筹划

采用互联网收入申报和统计平台进行纳税筹划,为教职工个人参与到纳税筹划搭建平台。教职工通过互联网可以查询个人收入明细、个税情况,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测算领取收入交纳的个税,达到自助纳税筹划的目的。

(三)平衡月工资、年终绩效、其他收入

由财务部门编制各种收入适用的税率表,注明对应收入区间、计税盲点区间,注明税前扣除项目内容,对各类收入计税举例说明。方便校内各部门和教职工查询对照,进行收入调整。

(四)增加教职工社会保险福利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税前扣除的免税政策,通过增加教职工社会保险扣款和单位缴费增加教职工福利,降低个人所得税。

(五)增加教职工福利化收入

将教职工补贴、福利收入可以考虑通过会计报销的方式进行领取,可以按照每季度报销或一年一次报销的方式领取,体现了学校对教职工的关心,也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可以通过通讯费、交通费、书报费等项目进行教职工福利支出。

应收会计重点工作计划篇5

一、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时刻保持对人口计生工作严峻形势的清醒认识

年初特别是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大会以来,抓紧抓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热度逐渐升温,人口计生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为止,全镇共落实流引产60例、长效避孕措施241例、优生检测198例。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镇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形势异常严峻,工作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重视程度不高。一些村居对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特点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畏难厌战情绪严重,进位争先意识不强,认为只要不居末位、不进入重点管理圈子就行,投入的精力和过问的次数偏少,工作的力度有所减弱。全县农村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召开已过去一个多月时间,会上,冯书记就全县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围绕“两降一保”抓工作。二是隐患消除任务艰巨。据测算,目前我镇应上环在635例,应流引产382例,应结扎人员在3635例,计生隐患消除任务异常繁重,直接威胁计划生育率、计划外出生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等主体指标的完成。三是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愈来愈差。据不完全统计,由于近几年上环措施的落实率和及时率跟不上,以来,我镇的意外怀孕量呈明显上升趋势;由于绝育措施的落实率和及时率跟不上,多胎生育呈逐年上升势头。照目前水平测算,全年多胎生育还将超过476例。四是季度服务质量不高。在今年第二次季度综合服务中,县人口计生局共跟踪督查了2个村的季度服务现场。发现当日持证参差率姚楼为60.85%、黄寺为60.85%,查出问题当日落实率不到50%,季度服务流于形式。五是人口计划安排尚不到位。今年以来,全镇共安排人口计划1299人,其中初育1200人,照顾生育99人,仅占总人口的13.62‰,说明大量的隐形婚姻没有清理出来。人口计划安排不到位,直接影响计内一孩出生上报质量和计划生育率主体指标的提高。六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较差。截止目前,今年,全镇仅上介社会抚养费98万元。在当前生育水弹、计划外出生相对增多的情况下,为何社会抚养费上缴数额较小,是征收不到位的问题,还是“收钱放生”的问题,还是坐收坐支问题,希望大家要深刻反思。

二、突出重点,狠抓当前,再掀春季人口计生突击活动新高潮

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现在起至4月底,在全镇大力开展春季人口计生突击活动。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千方百计落实流引产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计划外出生

结合往年计划外出生和流引产总量,镇对各村居计划外怀孕量进行预测,并下达指导性指标,但不作为考核指标。各村居要把有效15天的时间定为“补救措施落实周”。结合4月份季度服务结果,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一步加强调度,定期通报,全力以赴开展流引产落实活动。对计划外怀孕人员,原则上应带齐相关证件在县计生指导站落实流引产补救措施。各单位要真正确立求实思想,确保流引产手术落实真实有效,决不允许在落实手术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想方设法落实长效避孕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新隐患产生

结合近几年计划内出生和计划外出生强度,对全镇应上环、应绝育人数进行预测,向各村居下达指导性指标。各村居要把这次活动定为“长效避孕措施落实周”。对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动员其首选上环措施;对已生育两个及以上的夫妻,动员其首选绝育措施。对不愿落实绝育措施的,要积极动员其落实新型宫内节育器。镇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群众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群众主动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特别是期内长效避孕措施,切实提高避孕措施落实的及时率、有效率,维护群众的身心健康。要进一步明确包村技术人员随访责任,积极推广避孕节育新方法、新技术,进一步加强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加大私取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尽最大努力解决脱环率高的问题。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过程中,绝对不允许出现违规收费、搭车收费现象,一旦有群众举报经查实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三)多种渠道核查隐形婚姻,切实提高人口计划安排准确率

各村居要把这次活动定为“人口计划核查周”。要牢固确立“宁愿多管绝不漏管”的指导思想,按照“不属本地管理必须索取计生管理证明”的原则,通过剖点调查、村级自查上报、调查、外出务工青年电询、函询调查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等多种途径,认真核查18-35周岁男女青年婚育状况,深入开展人口计划核查。特别要结合出生实名登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教育部门入学、武装部门入伍、公安部门户籍及迁移等信息,深挖细排隐形婚育,及时纳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每个村居要确保人口计划安排数量全部占到总人口的14‰以上。

(四)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切实规范征收秩序

各村居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违法生育群众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要积极宣传法院成功执行的一些强制征收案件,真正起到震慑目的。要加大对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查处和宣传力度,消除在群众心目中的不良影响。要严厉打击“收钱放生”和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切实整顿社会抚养费征收秩序。要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和执行决定书等法律程序,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一次性征收到位,首次征收不得低于1万元。对社会抚养费缴纳低于1万元的,在办理婴儿入户手续时,村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那些征收数额较低的村居,镇计生站要组织人员重点解剖,研究分析,制定整改方案。要将近几年违法生育人员名单、征收标准、应征数额、已征数额、欠缴数额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那些有偿还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典型,要积极协调县法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营造浓厚的执行氛围。

三、落实责任,严格奖惩,确保春季计生突击活动取得实效

春季人口计生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全年人口计生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口计生目标任务能否完成。因此,希望各村居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一步强化责任,细化任务,切实把这项活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要强化责任。从3月7日全镇人口计生工作会议大家可以看出,镇党委、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显著增强、力度明显加大。因此,希望大家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真正把计划生育工作抓在手上。今天到会的同志不少刚刚接触计生工作,希望大家要抓紧学习业务,尽快进入角色,集中精力,深入一线,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多争取力度、多汇报问题,尽最大努力取得村居主要领导、相关部门和村组干部的重视和支持。计生站长要勤调研、摸实情,既要报喜,更要报忧,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二要严格奖惩。为确保这次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我和陈镇长将对各村居近期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实行即时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按照昨天镇党委、政府研究的意见,切实兑现奖惩。对计划外出生率较低的前三位村居颁发流动红旗,并分别给予经济奖励;对计划外出生率较高的村居和单位发放流动黄旗,村居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对4月底前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较好的前三家单位分别给予重奖奖励;对位居后三位的单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政治处罚。

应收会计重点工作计划篇6

一、知道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为指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总数的决定》要求,稳定低生育水平,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创建宜居、宜业、宜游新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四清理”

1、清理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辖区内重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对象,开展一次全面的环情、孕情检查访视。对应落实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象,落实对应的长效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节育措施信息与WIS有误的,如实纠正录入,并整理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文书。对独女、二女结扎户及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2、清理人口出生情况:对漏(错)报出生,核实信息,补录上报。对计划外生育对象,按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帮助办证,及时兑现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落实爱心保险。

3、清理违法生育情况:严格按《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确定生育政策属性。重点清理年9月1日以来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情况,对查处不到位的,必须足额征缴其社会抚养费,依法依纪落实党纪、政纪处分。

4、清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未征收和未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依法足额征收或补征到位。规范执法文书,核实票据台帐。对WIS中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一一核对,纠错录入。

(二)“六落实”

1、落实环、孕情检查。以“三查一服务”(查环、查孕、查治妇科病,生殖保健服务)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上户服务,重点对象一个不漏。环孕检查率达90%以上,对于流出务工妇女,要实行党员干部“一对一”联系服务,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检和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率达95%以上。

2、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要求,思想、技术、奖励跟进服务,突破二女户结扎难点,带动群众落实相对应的长效节育措施。并实行干部负责,责任到人制度,实现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97%以上。

3、落实补救措施。加强孕前管理,及早发现政策外怀孕对象,千方百计落实补救措施。坚决纠正以任何借口对政策外怀孕听之任之的错误行为。

4、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对清理出的当年和往年计划生育对象,严格按计划生育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数额,清算欠缴金额,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开展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专项活动。强化人口计生、法院违法生育案件非诉执行。当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50%以上,往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80%以上。

5、落实违法生育查处。纪检、人口计生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查处年9月1日以来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情况。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国家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党纪、政纪、经济处罚到位,坚决兑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当年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案件100%查处到位。

6、落实人口出生统计上报。认真抓好人口统计月例会制度,依靠村专干及组信息员,加强经常性统计上报、分析。完善公安、卫生、民政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将清理核实出生信息全部录入育龄妇女数据库。人口出生漏报率低于5%。

三、方法步骤

整个活动按照“先清理后落实”原则分阶段进行,“四清理”工作要求在年月日完成。

1、上户调查登记

调查登记人员:以乡、村干部以及计划生育中心户长为主体,基层计生协会配合。

调查登记内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信息,重点应落实对象实际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信息,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文书与WIS系统信息;人口出生信息、重点在漏管漏报信息;违法生育信息,重点在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查处信息;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重点在核实征收标准、实际征收金额、票据台帐及执法文书的真实合法性,与WIS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调查工作要求:调查人员要进村入户,逐户逐项开展全面的清理核查,如实登记填写核查登记表。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组社区制度,加强领导,做到一户不遗、一人不漏、一项不错。

2、部门信息核实

乡纪委、派出所、计生办、卫生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协助,共同完成此次清查清理工作。

乡纪委提供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查处信息;派出所提供新生儿户籍登记信息;医疗卫生部门提供住院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避孕节育手术、儿童计划免疫等相关信息;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各部门信息汇总,核实对接处理,实现各部门人口信息完整准确、高度一致。

3、审核整理录入

乡计生办要对清理信息进行逐级逐项审核检查。

乡级:做好乡级计生办、服务所人口统计资料、计划生育手术文书、执法文书、票据台帐、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发放等资料的整理、修改和规范归档,将准确信息录入电脑。督促指导村级清理信息的修改、整理工作。

村级: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月呈报表、育龄妇女信息卡等资料进行重建、修改,做到资料完整、准确、规范。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开展“四清理六落实”活动是解决我乡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薄弱、能力不强、发展不均的重要措施。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开展“四清理六落实”活动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要坚定信念,鼓足干劲,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2、加强领导。乡成立“四清理六落实”领导小组,各村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各村支书、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要亲自指导督查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