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6篇)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篇1
关键词:灰色关联;区域保险;差异;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4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4-0022-05
一、区域保险差异内涵及衡量指标
区域保险差异是指在区域保险发展过程中,由于内外部保险发展条件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在某时点和空间上区域保险发展水平、保险发展进程、保险结构、保险经营管理、保险法律制度及保险监管等方面的差距和差别。区域保险受区域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及结构、保险企业经营能力、保险营销模式、保险市场化程度、保险市场结构、保险监管、保险法律、保险政策等内部条件和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观念等外部条件的共同影响,区域保险的发展是区域保险内外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区域保险差异可以采用保险发展水平指标、保险发展进程指标和保险结构性指标等来衡量。保险发展水平指标包括区域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险公司数量及分布密度;保险发展进程指标包括区域保费增长数量及速度,保费收入的GDP弹性、潜在保源转化率;保险结构性指标包括区域产、寿险结构比例、保险产品结构比例、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结构比例和区域保险市场集中度。区域保险差异层次结构和指标如图1所示。
二、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楚天骄(2002)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对影响区域保险市场发展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这些因素包括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城市化水平、经济总量和图1区域保险差异层次结构和指标人均量、产业结构、市场开放程度、保险市场的基础等诸多方面。田霖(2005)运用统计描述、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方法对保险市场的区域差异及其成因进行实证研究,得出区域保险市场差异影响因素分别为居民储蓄、产业结构变动、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人。张伟(2005)等以1997~2003年各地区所包括省(市、区)的数据组成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认为引起地区间保险业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差距、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差距、经济开放程度的差距以及人们风险意识的差距。黄薇(2006)以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被解释变量,以各影响因素为解释变量,建立回归方程,研究表明保险不仅是经济现象,也是社会现象,其发展水平受到市场供给因素(保险公司或机构数量)、经济基础因素(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居民储蓄余额)、社会因素(社会保障水平、城市化程度、家庭结构)、人口因素(人口数量、人口抚养比、盲率)、观念因素(对待风险态度、保险意识)等很多因素影响,尤其对各地区人身保险发展规模最有力的影响因素分别是市场主体数、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人口的总抚养比。
袁峰(2007)对我国保险业区域不平衡性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保险业务量等方面考虑,用各地区的保费收入规模、国民生产总值、城镇居民购买力人均可支配收入、保险公司数量、保险中介机构数量、保险营销员数量作为主要指标,以除外的35个省、市、自治区2005年的截面数据为样本,分别建立区域人身保险规模和区域财产保险规模的计量模型,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各地区人身保险发展规模受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保险营销员数量、人寿保险公司数量这些因素的影响,各地区财产保险发展规模受到保险中介机构数量、财产保险公司数量、生产总值这些因素的影响。陈华(2008/03在分析我国保险业地区差异的环境、市场供给、市场需求三大影响因素基础上,选取居民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国民生产总值、社会保障福利费等与保费收入具有因果关系的变量,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1999~2004年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地区差异。孙祁祥(2008)ETa认为保险市场区域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金融市场环境、保险产业政策、区域人口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形成的差异以及地区文化观念的差异等。上述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无疑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的从产业政策和经济因素加以研究,有的从社会和市场供给视角予以分析,但产业政策只是一个引导商业保险发展的宏观导向,而保险市场需求是区域保险差异形成的结果,本文从区域保险差异影响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因素相结合的视角加以探讨。
三、区域保险差异影响因素假设
1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是影响区域保险业发展的环境因素,体现了经济发展水平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当GDP很低的时候,人们有限的收入仅能维持必要的日常生活支出,作为较高消费层次的保险产品大多数无人问津;当GDP较高时,人们经过必要的消费后还有部分剩余,于是商业保险产品就成为较高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国内生产总值GDP的高低应与保险业的发展呈正相关。例如楚天骄(2002)、黄薇(2006)、袁峰(2007)、陈华(2008)等均证明了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2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反映居民储蓄倾向和金融资源数量,可以观察储蓄对保险的替代和收入效应。当利率水平较高时,人们把资金存于银行比购买商业投资型保险更有利可图;反之,当利率水平较低时,人们就倾向于购买商业投资型保险,保险需求增加。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与商业人身保险需求呈负相关关系。例如,田霖(2005)、张伟(2005)、黄薇(2006)、陈华(2008)等均证明了它们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3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反映居民的支付能力以及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可以观察居民收入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当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时,人们消费购买能力就较强,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市场需求的人口数量增多,保险业发展的市场空间较大。因此,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例如田霖(2005)、黄薇(2006)、袁峰(2007)、陈华(2008)等在分析区域保险差异时均将其作为解释变量。
4人口数量。包括城镇和农村人口,用来反映人口数量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从保险需求角度看,人口数量增加,身患疾病、遇到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口数量增加,导致人身保险总需求量增加}从保险供给的角度看,人口数量越多,从事保险业的就业人员越多,有利于保险宣传,增强人们风险意识,进而促进保险需求增长。从理论上讲,人口数量与
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例如楚天骄(2002)、黄薇(2006)、孙祁祥(2008)等证明了二者的相关性。
5社会保险福利费。包括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离休金、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等。这一因素反映社会保险水平,可以观察社会保障对商业保险的替代效应。一方面,国家社会保障福利费增加,使发生疾病、伤残、失业等不幸事件的家庭或个人获得财政支持的水平增加,从而减少对商业保险需求;另一方面,获得保障支持的家庭或个人能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提高收入水平,从而增加对人身保险需求。二者的关系视双方力量大小而定。例如张伟(2005)、黄薇(2006)、陈华(2008)、孙祁祥(2008)等均在分析区域保险发展差异影响因素时考虑了这一点。
6人们风险意识。即人们风险意识越强,程度越高,范围越广,对商业保险需求就越大;反之,人们对人身保险需求就越小。因此人们风险意识高低与保险业发展呈正相关关系的。例如,张伟(2005)、黄薇(2006)等说明了人们风险意识对区域保险发展差异的影响。
四、区域保险差异影响因素的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一)灰色关联分析法的基本原理
灰色表示部分信息清楚,部分信息不清楚,即信息不完全的领域。灰色关联分析是灰色系统理论的一个分支,灰色关联分析模型可以解决因子间关联的相对度量,并且提供了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价指标权重测度的方法,使各因素之间的灰色关系量化、序化、显化。根据这种方法,首先要确定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参考数列和影响系统行为的比较数列。假设有n个样本和m个数据可得的影响因素,将参考数列记为Xio(1,2,……,n),将比较数列记为Xij(i=1,2,……,n;J=1,2,……,m),再对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可以使用均值化处理方法,并将处理后的数列分别记为Xio和Xij其次,求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的灰色关联系数。记Xij=
(二)搜集、建立原始数据表
2008年度东、中、西部保险与经济运行情况如表1所示(数据来源根据《2009中国保险年鉴》和《2009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而成)。根据对表1数据的整理,得到了各假设影响因素对区域保险差异的各项指标得分,其中Y1,Y2,Y3,Y4,Y5,Y6分别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口数量、社会保障福利费、人们风险意识。指标后的数值表示该项权重,权重值根据区域保险差异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个评价项目的得分值由其对应的具体问题的得分累加得到,为了便于数据的可比性,经数值变换后的各项值如表2所示。区域保险差异系统是一个灰色系统,影响这一系统的因素较多,主次轻重程度不一,需根据样本数据显示的特征,识别和分析与区域保险差异相关性较大的因素,因而利用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可遴选出主要影响因素。
(三)灰色系统建模及实证分析
1确定指标。令:x1=保费收入,x2=保险深度,X2=保险密度,X4=保险公司数量及分布密度,X5=保险增长数量及速度,X6=保费收入的GDP弹性,X2=潜在保源转化率,X8=产、寿险结构,X9=保险产品结构,X10=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结构,X11=保险市场集中度。从图1构建的区域保险差异层次结构和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到,在3项主因素层下的11个分指标都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符合灰色系统建模的要求。
8根据加权平均关联度,得出评价结果。由表4可知,关联度序为δ(0.974)>δ(0.923)>δ(0.681)>δ(0.617)>δ(0.481)>δ(0.467),即区域保险差异影响因素依次是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人口数量、人们风险意识和社会保障福利费。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篇2
关键词: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商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探究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机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社会医疗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并且一直是政府部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难题。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政策发展和实施中,越来越重视医疗方面的发展,并且在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医疗保险的整体覆盖范围虽然已经超过了90%,但是其公平性和效率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我国政府提出政策,不断鼓励商业保险企业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事业中来,而为了更好的适应政府要求,商业保险企业应该转变自身健康保险的经营模式,在提升自身经营水平的同时,还能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一、当前商业健康保险基本经营模式
健康保险经营模式主要就是指商业保险企业运用某种方法和途径将本企业的健康保险服务和产品提供给广大顾客,这样不仅可以有效保证顾客的健康,同时保险公司也能够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同时满足商业保险企业和顾客的需求,从而获得双赢。相关部门规定,商业保险公司中的健康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除了一些个别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人寿保险企业进行经营[1]。此外,健康保险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越来越强,并且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健康保险企业成立并发展起来。
当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主要特点就是健康保险和医疗机构都各自拥有自身的利益主体,很多健康保险商品依然是需要保险人向相关的医疗企业付费,然后拿着付费凭证再去保险企业进行报销;健康保险商品从生产、销售、核保理赔等各环节工作都是由商业保险企业自身完成,不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尤其是与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企业的合作少之又少。
二、基于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商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转变策略
1.保险合同经营模式
重大病情的医疗保险是超出基础保险业务之外的需求保险。例如,当前很多地区社保局倡导由人们自己选择50元标准或者20元标准来投保医疗保险,政府对这两者的补偿范围基本上都是在2万元以内,而二者投保标准的差别就在于商业保险企业的赔偿。因此,政府应该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参与到医疗保险建设中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企业的效用,并且在合作中要明确保险企业的责任。首先,商业保险企业应该开通服务窗口,长期安排专门人员来为人们办理医疗保险业务,及时审核费用和回答人们的疑问,并且将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服务方[2]。其次,保险企业如果发现医疗供方的各种不法行为,应该及时加以指出和纠正,有效增强二者之间的合作水平。最后,商业保险企业应该与医疗供方进行签约,保证医疗供方能够为投保人提供优质便捷、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监督医疗企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2.基金管理经营模式
基层医疗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发展中的一项内容,不能将其完全委托给相关的保险企业,但也不能将其进行全部的市场化。同时,基层的医疗保障制度有着较强的强制性,使其能够达到较为广泛的覆盖面积,而且商业保险企业也不能去征缴保费。因此,结合基层医疗保险的特点,我认为商业保险企业应该采取基金管理经营模式最为合适。在实际合作中,商业保险企业只是从中提供支付服务和赔案审核,进而获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在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保险企业应该加强对基金的测算[3]。保险企业运用专业的精算技术,每年定期的进行科学、合理、仔细的测算,然后将基金的结余和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给相关的经办机构,方便政府可以及时有效的调整政策,促进基金能够收支平衡,并且略有结余。
3.加政府的扶持力度
社会医疗保险作为我国公共财政政策发展的重要内容,仅仅靠商业保险企业单方面转变经营模式是远远不够的,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保险企业的扶持力度。例如,经过协商和招标,某地区人寿保险公司获得了当地农村医疗合作的服务外包业务。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要求保险公司不能将农村医疗业务与本公司业务捆绑在一起,并且也在相关结报窗口为保险公司设置宣传栏,不断扩大该保险公司在当地区域内的影响力。相关政府部门为该保险公司进行形象宣传,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保险公司对医疗保险事业的参与积极性和热情,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此外,政府部门还应该建立配套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一支稳定的经办队伍,促进商业保险企业服务水平的提升。
三、结语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机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为我国商业保险企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健康保险与我国公共财政政策中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相匹配,二者的合作发展是当前时展的重要趋势。因此,商业保险企业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自身的经营模式,与政府、医疗机构等更好的合作,在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的同时,促进自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传峰.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篇3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方针实行可持续发展保障事业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老龄化速度快,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世界上属于低收入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生产力是首要任务,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建立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产力,因此,合理确定保障的范围、项目和水平,在制定各项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社会保障水平,应瞻前顾后不宜定得过高。根据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制定有区别的发展计划,逐步走向完善,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过去社会保障项目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个人不缴纳或很少缴纳而造成国家、企业的重负。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实质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公民不负担一定义务,其权利就没有保证,社会保障本身也难以为继。
3、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由于社会保障各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其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程度也不相同。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其经费主要支出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全社会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无偿享用,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实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水平既要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因此要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是公理的基础,任何损割社会效率的公理终将损害公平。
4、城乡有别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的生产力水平、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很大,加上农村人口有8亿之多,因此,在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方面,城乡之间要有所区别,但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重城市轻农村,认为农村比重大、人口多,国家受不了;另一种倾向是不顾客观现实情况,主要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实际上城乡社会保障理应同等重要,都需要发展,只是因上述的差别原因,只能暂时保持差别,待经济发展后逐步缩小。
5、政策分开和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原则。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分开,具体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原则下,行政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标准,判定中长期设施计划,不直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和运营。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由社会保障事业机构承担,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
1、建立多种保险形式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多种形式的保险是指除国家社会保险外,还要努力发展商业保险、民间互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保险的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着原则的区别,但发展社会保险并不排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发展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保险既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如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农民等,又有利于弥补社会保险待遇低,补充或满足不同层次劳动者的需要。实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单一层次社会保障结构而言的,它包括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基本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全国基本统一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补充社会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投保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待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退休人员。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是根据职工个人收入情况自行决定投保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
2、改一元筹资。多元筹资,我国要改变过去长期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的做法,在最近几年改革中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起步时个人交费比例不能过高,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津贴)的2—3%。实行个人交费制度,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占工资收入的0.5—1%;医疗保险基金改革起步时个人按工资收入的1—2%交纳,以后逐步提高。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的职工,按工资总额交纳16%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劳动者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不断提高相应降低交费比例,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还要为职工交纳工资总额1—2%的失业保险费,交纳10%左右的医疗保险费;国家亦要负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筹资方式还可采取社会保险税的办法。
3、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要从目前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全体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也应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
4、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国家社会保障涉及范围广泛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社会保障社会化包括:一是社会保障范围社会化;二是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社会化;三是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四是社会职位管理社会化。
5、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实行法制化。中国是实行法制的国家,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指社会保障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对其一切管理活动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篇4
中国老龄化社会保险市场概况与潜在问题
近年来,愈来愈多的国家在政府或企业的退休金规划中通过年金化的模式来保障老年生活需求[2]。我国社会保险养老给付与退休金制度属于确定给付制,现行制度退休给付与资金运用上的缺失,造成大部分的退休基金都有严重的资产负债不足缺口,使得退休基金的未来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同时,一般民众退休后可能会因为自行运用不当或通货膨胀等原因,导致退休金在短期间消耗殆尽,使得退休后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失去保障,加之未来人均寿命不断延长,极其需要依赖商业年金保险来弥补退休金与保险金缺口。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不仅能够满足个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要,更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在“未富先老”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自2004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先后成立了太平养老、平安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5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包括企业年金缴费、委托管理资产和投资管理资产3个项目。5家公司年金业务互有消长,但3个项目均得到显着增长,企业年金业务发展迅速。2007-2011年5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业务总收入为79823868.39万元,其中,企业年金缴费合计为13225325.93万元,受托管理资产合计为36829691.46万元,投资管理资产合计为29768851万元(如表1所示)。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持续推进,人口结构、经济发展、社会需求为企业年金赐予了丰厚土壤。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三大年金市场。表2所示为我国寿险业近五年的保险业经营情况,从表2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地区的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明显上升,其中2008年的年金保险业务成长率最高,达327.8%。2011年我国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由此可预见未来我国的团体年金保险市场也将会有显着发展,但是目前年金保险市场尚存在着诸多问题。(1)保险市场空间过小目前我国保险业在退休市场上仅限于销售个人自愿购买的个人年金保险,对于与退休制度相结合的团体保险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市场,保险业务的业务空间没有开放,市场范围过于狭小。(2)税赋优惠诱因不足税赋优惠是人们购买年金保险的主要考虑因素,通过退休金计划或商业年金保险可获得递延课税的优惠,即其投资利息与利得在当期不用缴税,长期税赋递延的复利累积效果非常显着。1997年美国盖洛普公司研究调查年金购买者的动机,发现73%的购买者认为影响他们购买年金保险的最重要因素是年金具有递延课税的优惠。边际税率增加1%将导致年金保险购买量增加4.3%;平均而言年金保险可使一个65岁的老人所需准备的退休资金成本减少37%,因为退休前对其提拨金额所带来的税赋优惠,通过报酬率复利累加,将产生更大的退休金财富累积。相较于国外,我国的个人年金商品尚无较大的税赋优惠诱因,因此难以刺激民众购买年金保险的需求。(3)年金保险保费过高年金保险商品设计中存在逆向选择及费用率高的问题,致使年金保险的保费太高,同时变额年金商品复杂度较高,现行的年金生命表无法反映寿命改善的现象,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2、长期看护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住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3]。长期看护保险是除了年金保险以外的另一种重要退休商品,但与其它国家的长期看护保险市场相比,中国目前市场上发行的商业健康险不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市场上的健康险大多是附加险,主要作为一种投资形式存在,且存在着以下问题:(1)长期看护保险市场份额较小社会医疗保险对长期看护的给付相当有限,而人口老化对健康保险中的长期看护保险具有极大的影响,许多老人年老力衰需要长期看护服务。目前中国长期看护保险的市场虽有显着成长,但市场渗透率仍偏低。主要原因在于富人虽有较强的购买能力,却由于可以采取自己保险,并不需要通过保险市场分散其风险;中产阶级虽有购买能力,却往往认为社会保险有包含长期看护费用的给付,而没有动机购买长期看护保险,因此需要靠政府与保险公司以营销宣传方式改变其理念。(2)长期看护保险发生率评估的数据库缺乏长期看护保险的商品设计上,由于缺乏可靠数据支撑,对看护保险发生率的评估体系不完善,保险公司对长期看护状态的判定差异很大。国外将保险给付直接给予看护中心,如此可以避免上述问题,也使商品本质更符合长期看护的本意。但目前中国在给付型态上尚未实现多元化,保险给付只限于给予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需证明自己仍旧属于需要长期看护状态,对于被保险人非常不方便。(3)长期看护保险业务需求不足医疗费用的上涨以及人均寿命的延长,使得寿险公司经营长期看护保险业务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考虑到长期看护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不愿大力发展长期看护保险业务。目前市场上仅限于销售个人自愿购买的长期看护保险,对于与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团体保险市场开放空间不大。加之普通公众对长期看护的需求尚且不足,高成本商业保险难以达到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广覆盖”的特性,因此市场需求仍相当有限。
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发展建议
在人口老龄化以及少子化的趋势下,美国、英国及日本积极因应老龄化社会的来临,针对老人的退休生活从事各方面的准备,其中包括属于社会保险的退休金、医疗、长期看护制度的建立。除了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保障之外,针对老龄化社会推出了商业保险以及相关的金融商品例如年金险、医疗险、长期看护险、年金屋保险、反向房屋抵押贷款等,大力弥补社会保险保障的不足。针对目前中国老龄化社会保险市场的概况与潜在问题,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发展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1、组建研发团队,由保监会牵头规划,推动保障型及年金保险商品施政计划采用项目制的形式,结合每一个项目的具体需要,专门组建包含风险评估、保险、精算等多个学科领域专家在内的研发团队,因应产品开发进行充分的调研评估,以洞悉民众实际的保险需求。由保监会牵头规划推动保障型及年金保险商品施政计划,针对相关保险业务,实施保险商品送审奖励措施,引导业界开发各类因应老龄化社会照顾、赡养需求的保险商品,并予以大力倡导和推进,以提醒民众适足保险保障与提早规划退休生活的重要性,协助建构更为完善的社会安全体系。加强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在账户管理、基金运营、服务方面分别实现与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及民间组织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从而提高基金收益率。同时规范部分提领制度,以增加年金保险的弹性,提高保险费率的多元化,针对不同的族群(例如健康体、弱体体等)提供不同的费率,通过差别费率向健康状况不好的人提供较大优惠,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平性。2、引进国外新型态保险商品,满足民众多元化投保需求从商品设计来看,国外变额年金设计含有部分保证给付机制,可分散退休风险,提高累积退休资产稳定度,是潜在的退休商品。建议引进外国的外币传统型保单、附保证给付投资型保单、优体保单及弱体保单等新型态保险商品,以满足民众多元化投保需求,并放宽保证利率相关法规,推进预期利率连结型与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独立于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照料服务体系,是因应老龄化社会挑战、特别是高龄化挑战的重要制度安排。日本看护保险制度的内容非常丰富,对老龄化群体的看护问题均作了相对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包括看护保险活动的参与主体、看护种类与认定、保险费的给付、财政来源与费用分担比例等具体制度设计。为了鼓励民众购买长期看护保险,建议强制规定购买长期看护保险,并由雇主为员工承担一定比例的长期看护保险,员工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提供与长期看护保险相结合的年金保险商品,利用反向房屋贷款方式筹措长期看护之费用支出,同时建立长期看护保险发生率评估的数据库。落实长期照护制度,开办照顾者津贴;培训居家服务员,实施证照制度;结合小区长期照护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为有看护需要的老人及其家庭提供整合性与持续性的照顾服务。有效配合未来快速成长的长期照护需求,推动长期看护保险立法。另外,寿险年金化所累积的财富是避免因长寿而造成退休金短缺的最佳方法。美国法律规定个人储蓄账户的累积金额,在退休后一次提领的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30%,其余皆要用于购买递延生存年金。英国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员工在退休后必须将部分退休金用于购买递延生存年金。很多保险公司为因应长寿风险也推出了年金保险商品设计,以递延年金为例,此保单即使在账户金额提领完之后,至特定年龄保险公司仍会给付被保险人年金,被保险人95岁时可选择一次提领终止保单契约,或选择继续给付到死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若无法事先评估寿命延长的情形,可能会面临长寿风险。为了减轻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长寿风险,建议研究探索长寿风险证券化的可行性,例如生存债券、生存交换契约、年金期货、死亡率选择权等。但在发展这些金融商品之前,必须先要建构科学衡量死亡信息的死亡率指数与相关金融专业技术。3、实施税赋优惠措施,推广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保险商品的推广涉及许多租税诱因。建议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以鼓励更多的退休储蓄行为,在民众购买年金商品或其它退休储蓄商品时给更大的税收减免。目前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养老、太平养老、长江养老和英大泰和等公司正在参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上海试点的前期筹备工作,不过税延型养老险的试点执行并非由保险监管部门一方决定,需要与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特别是推行有吸引力的养老险缴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需要让渡的利益较大),避免如2008年中国保监会和天津滨海新区曾经率先出台的补充养老险税收优惠被国家税务总局叫停的情况出现。另外,由于涉及税收问题,倘若各保险产品相异将难以协调,故保险产品应趋于同质性。产品设计中保费上限依然是测量难点,因此需要保监会的指导和统一推进。4、提高业务员的专业水平,创新保险商品销售方式随着老龄人商品市场的预期加强,保险市场的发展有赖于专业业务员的推动。建议强化保险公司业务员对于保险商品的了解,并严格规范各商品的相关告知义务及说明项目。从消费者心态及行为分析,目前国内大部分消费者对年金保险与长期看护保险等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功能与优点没有正确的了解,并常常低估其对这些保险的真正需求。而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销售时常以佣金为导向,也未能对这些商品提供充分的说明与需求分析。所以未来保险公司在商品设计、销售方式以及业务人员的训练上,都必须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真正有效地拓展保险市场。资金运用上,以内部资金(internalfund)方式贩卖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进一步开放实现保险公司直接承作资产管理账户,使其它年金制下民众能够依据自身的风险趋避程度与距离退休时间长短进行不同的投资规划,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由于保险业务的运作通常具有较高的费用率,为了增加竞争优势,未来在推动年金保险制时应尽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以提升投资绩效。5、完善监理制度,重视风险评估在精算实务中的应用现行风险评估的关键在于随机投资模型的应用,模型的选取与参数的估计均会影响到评估结果,有必要建立一致性的监理随机模型及监理标准,并加强精算人员财务风险评估和随机方法的训练,注意保险公司过去保险商品销售的潜在亏损是否会侵害新契约的保护权益,强化精算人员自律、他律及法律规范如何相互配合以实现最大效益。同时,资产负债管理对于保险公司非常重要。以传统年金保险为例,保险公司售出的年金保险,需要在未来支付足够的、不能缩减的年金给付,所以应投资于固定利率的长期资产,确保保险公司拥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支付未来支出。根据英国的精算实务,保险公司大都将长期年金收入投资于英国政府股票,这些资产需要适时支付负债,故而应该了解未来的现金流量。中国现行投资环境中长期债券较少,投资选择相对不多,对于中国现发行的保险商品在资产负债管理上带来较大局限[4]。因此建议精算人员参与年金商品的资产负债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建立投资保证商品的风险评估机制。此外,利率风险、长寿风险以及投资保证风险皆是影响年金保险的重大风险因素,国外常有保险公司因为错估未来市场利率的走势或寿命改善的程度而造成财务上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评估年金风险至关重要。国外的精算实务采用两种不同类型的生命表,可以反映不同世代的寿命改善情况。中国现行年金的生命表未能反应寿命改善的情况,未来人均寿命的延长将成为威胁保险公司经营年金保险的重大风险。同时,金融商品的市场竞争和投资保证也对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应强化对未来寿命改善的研究。6、强调信息披露,在保险同业公会网站上设立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专区市场公平性的规范上,信息的充分披露和公平对待客户成为重中之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商品亦逐步实现多元化,商品信息在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严重不对称,可能会造成误解、错失潜在客户,因此英国等发达国家在监理上特别强调信息披露。中国现行的保险商品信息强调附加费用率,忽略了向客户提供商品年金率等信息,建议在监理规范上参考英国的做法,建立较为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在保险同业公会网站上设立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专区,并与太平养老、平安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等寿险公司因应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商品专区连结,方便消费者查询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篇5
一、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未实现全区大病保险统筹前,试点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5个因素,以市为单位,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2013年筹资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年不高于35元,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可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试点市可根据5因素科学测算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筹集
根据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有结余的地区,先利用结余统筹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地区,从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统筹解决。
(三)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试点市为单位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分别统一承保和补偿。其中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统筹范围
统筹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条件成熟的试点市可以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时间
大病保险保障起止时间、结算年度起止时间原则上与各试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农合保险期间一致,也可以与自然年时间一致。2013年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原则上从2013年1月起实施。
(二)保障对象
试点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
(三)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各地确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原则上根据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四)起付线确定
2013年起付线由试点市自定,原则上不得高于15000元,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也可分别设定不同的起付线。起步阶段可稍高一些,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降低。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由各试点市综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意见后统一出台相关办法,明确不列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备案。
(五)保障水平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扣除起付线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合理分段,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分段报销比例具体标准由各试点市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合计的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需转省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其他城乡低保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部分,分别按照100%、90%、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按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三、支付方式
(一)资金支付
各试点市原则上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试点市、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筹集的大病保险资金由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一次性划转97.5%,余下2.5%年底由试点市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后再给予结算。商业保险机构每月2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或参保人。
(二)结算方式
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参保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给予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对参保人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建立风险调节机制
试点市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在计算盈利率、亏损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应分开核算,分别支付。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扣除直接赔付和综合管理成本(招标确定,不高于大病保险总额的5%)后,盈利率或亏损率应控制在5%以内,由各试点市招标确定盈亏率的目标值,根据试点情况逐年调整。
1.盈利分配办法。盈利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盈利部分全部归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
2.亏损分担办法。亏损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经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综合评估后符合大病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分别支付亏损额的50%;亏损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优先从基金累计结余支付,基金累计结余不足的,从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统筹基金中统筹解决。
四、承办方式
(一)采取招标方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招标工作由各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财政部门联合实施,在招标前期公布当地参保人员情况及其相关医疗费用数据,商业保险机构依此制定合理的大病保障方案,依法投标,监察、审计、发展改革(医改办)、保监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方面指导试点市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一个试点市只能由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或一个联合体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承担经营风险。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严格商业保险分支机构经营资格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获得承办资质,方可参与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工作。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部门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所需具备条件、获取资质要求以国家文件规定和自治区印发的招标文件为准。
(三)规范大病保险合同管理
试点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合同范本。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具体补偿分段及比例、盈亏率、配备承办及管理资源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保证政策的平稳持续施行,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试点阶段可先行试签1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提前15天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探索实现即时结报
商业保险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探索实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商业保险机构应依托原有的医保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补偿数据,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努力实现患者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报,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商业保险机构要发挥网络优势,积极探索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效率,自治区外就医和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申请补偿的大病患者,经向患者参保参合所在地申请,商业保险机构应控制在1个月内办结。
五、实施步骤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行试点先行、逐步推开。2013年起选择柳州、钦州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成熟一个增加一个,不断完善政策、逐步推开,力争到2014年在全区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第一阶段:启动试点。2013年1月,柳州、钦州市制订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确定起付线、筹资标准、实际支付比例、盈亏分担机制等,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篇6
所谓的保险,即是对可能出现风险的防范。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保险则雷同于社会型救助,它是将国家的税收直接地用来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但是现在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转型,我国的保险本质日益向发达国家的积累制看齐。其结果就是国家在保险业中所承担的财政压力大大减少,而这带来的结果就是我国民众中有着比发达国家更多的低收入老龄人口却不得不承担着和发达国家民众一样保险负担。这个保险问题也是我们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所在。笔者认为我国解决该类问题的方法即是抛开单一的保险体系而发展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险体制。现在我们有着商保与社保两种应用较为广泛的保险。当然社会保险作为一个旨在保障所有民众财产安全的一个保险体制,它势必与商保有着一定的区别。商业保险是具有企业法人、追求公司盈利的一个产业,它的顾客即是有能力交付它额定的保险金的人群,它的商品即是帮顾客分担经济上风险的能力。而社会保险则不同,它旨在保护我国的弱势群体、特殊人群正常的社会生活与必需的财产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为了维护我国生产力的稳定、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由国家创立的。它的本质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宏观调控,是一种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与盈利是扯不上关系的。
二、主旨的区别
社保与商保两种保险其本质与主旨的不同也造成了其运营方式的很大区别。与行为主体是我国国家的社会保险比较,从事商业保险的企业的本体亦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就造成我们民众产生一种潜意识的错觉:以为社会保险可以取代商业保险。我们要纠正这种观点首要还是要从两种保险的本质入手。社会保险是支持民众最基本的生活用度的救保险,它可有一些的亏损,但是损失的部分由国家来负担。它在运用层面注重统一以及普遍的性质,也因此社会保险多是强制参保,它避免了有收入差距的不同人群的自主选择性参保。在社会层面上,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福利这么简单,它同时还承担着维护社会和平安定的责任,在宏观层面上实行一个公平合理的基层保障。商业保险往往是自愿参保,它的价值层面的要求就是收入支出对等,即是你缴纳多少保金,就给你多高层次的保障。它并不属于公益性设施,它面向的是社会上一些中高收入的人群。它的优点在于可以给予参保人员多样化的选择以及更高层次的经济补偿,参保人员完全可以自我预判自己的风险类型、风险程度以及经济支付能力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三、国外保险体制
在面对多元化的保险方式的选取时,我们不妨参照国外一些国家成功的实例。通过查阅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国外保险体制的运行大抵有两个类型。首先是由商保成为保险主体的体制。它的代表国家是智利,智利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然完成了保险革命。它的重要经营方法是政府控制民企的立法权,且运营过程中政府对其监控以确认条例实施过程的公正,一切运营的具体操作用民营企业来进行。对于参保,政府实施强制参保的策略,每一个投保人需要在保险公司有一个合法的储蓄账户,而保险公司每月按照固定的比例所收纳参保人工资。政府将社会保险的具体管理和运营细则交给了民营企业来处理,这样就将政府的负担和责任限定在一个较低的程度。其二是社保与商保的混合型,其代表有美、日本等一线的发达国家。由于它实施的高度成功,现在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其他国家效法的重要模板。其中养老保险是日本主要的社会保险,它是由参保人员按照工资的比例缴纳部分保险金,而政府再予以一定程度的补贴所构成的保险系统。其中又细划为三个档次,将不同生活水平的人群都涵盖其间。它最低的档次相似于我国基本的社会保险,它的医疗保险有普通人自主参加保险的商业医疗保险,它是由赚钱的人员自愿参保且按收入百分比缴付保金而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则是美国的联邦政府专门为一定岁数的老人或者弱势群体提供的特殊保险保障体系,但是美国医保的最重要的核心体系是由雇佣者对雇员所支付费用购买的医疗保障体系,它是美国享有特殊保险人群之外的有收入人员普遍具有的医疗保险。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但是都因个人情况而自主选择,在国家所有保险中并不占多大的份额。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