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论文(6篇)
养老保障论文篇1
论文关键词:人口红利,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人口转变是指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由高位静止状态(高、高、低)转向低位静止状态(低、低、低)的过程。在其早期阶段,生育率降低将导致需要抚养的少年儿童数量下降,劳动人口的增长率会暂时高于抚养人口的增长率,从而保证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和储蓄率的提高,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额外的源泉,即第一次人口红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老龄化将成为必然的结果。而理性经济人会重新安排生命周期内的消费和储蓄,形成一个新的储蓄来源,而这些资本积累无论是投资国内还是国外都可以增加国民收入,即第二次人口红利”(MasonandLee,2006)。
然而,按照索洛的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三大主要决定因素。在解释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创造的东亚奇迹”时,人口年龄结构的改善从而引致人口抚养比的下降为经济增长做出了很多贡献,可以解释超出稳态增长率部分的25%~100%不等(BloomandWillianson,1998)。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的研究也表明,中国抚养比每降低1个百分点,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提高0.115个百分点,即人口红利对人均GDP的贡献率至少为26.8%(蔡昉本科毕业论文格式,2008)。但在计划生育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作用下,中国用3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经历上百年才完成的人口转变过程,进入低出生、低死亡和低自然增长的人口再生产阶段,处于人口红利和人口老龄化并存时期。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人口红利的丧失将严重影响经济增长速度。
当然,人口红利并不等于经济的高速增长,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要保持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必须充分利用当前的劳动力资源,延长第一次人口红利,同时为迎接第二次人口红利创造条件。而养老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如何在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发挥生产性要素的作用也就备受关注。
二.中国人口转变的特征
在宏观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我国未来的人口变化趋势将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文根据2008年联合国人口开发署关于中国未来人口中方案的预测结果,分析得出未来50年我国的人口转变特征:(1)从人口总量和年龄结构看,中国不仅是人口大国,也是老年人口第一大国论文提纲怎么写。中国人口总量将在2030左右达到峰值,约14.62亿,之后开始下降并出现负增长。在2000~2050年间,0-14岁人口占比一直呈下降趋势,15-60岁人口占比在2010年达到峰值67.8%后也将呈逐渐下降趋势。相反,60岁以上人口占比却按年均2%的速度增加,在2050年将达到总人口的31.1%,约4.41亿。(2)从人口抚养比看,少儿抚养比的低速下降和老年抚养比的快速增加导致我国总抚养比呈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并在2010年达到最低为39%,到2050年将增加至63%,年均增加0.6%。按1957年瑞典生命表人口作为评判人口红利的标准,即总抚养比小于50%为人口红利,小于44%为人口暴利,大于62%为人口负债。那么,在2030年以前,中国仍将处于人口红利期,甚至在未来10年内还属于人口暴利期,直到2045年后才会进入人口负债期。(3)从老龄化进程看,我国老年人口的增长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2000~2022年的平稳增长阶段,60岁以上人口占比在20年间仅上升了6.7%。第二是2022~2040年的快速增长阶段,60岁以上人口占比从16.7%迅速攀升至27.5%本科毕业论文格式,20年间上升了10.8%。第三是2040~2050年的基本平稳阶段,也是中国人口老化最严重的阶段,但人口老化速度开始下降。
表1.联合国关于中国人口中方案的预测
年份
总人口(亿人)
各年龄组人口占比(%)
年龄中
位数
人口抚养比(%)
0-14岁
15-60岁
60岁+
总抚
养比
少儿
老年
2000
12.67
25.7
64.3
10.0
29.6
48
38
10
2005
13.12
22.0
67.2
10.8
32.1
42
31
11
2010
13.54
19.9
67.8
12.3
34.2
39
28
11
2015
13.95
19.0
66.2
14.8
35.6
40
27
13
2022
14.31
18.7
64.5
16.7
37.1
44
27
17
2025
14.53
18.1
62.3
19.6
38.9
46
26
19
2030
14.62
16.9
59.7
23.4
41.1
49
25
24
2035
14.62
15.8
57.8
26.4
42.8
54
24
30
2040
14.55
15.3
57.2
27.5
44.1
59
24
35
2045
14.40
15.3
56.0
28.7
44.9
61
24
36
2050
14.17
15.3
53.7
31.1
45.2
63
养老保障论文篇2
论文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虽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已经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很多问题,要解决广大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就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养老问题也日益凸显。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基本问题就是养老保障方式,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农民社区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目前己有的主要农村养老保障方式。下文将对这三种方式进行分析研究。
一、农村家庭养老保障
1.农村家庭养老保障
家庭养老是我国社会的传统养老习惯,无论我国社会制度如何变迁,_传统的“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观点是始终不变的。家庭养老保障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家庭养老保障能够弥补社会养老的不足。虽然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在经济上有一定的替代性,但是就中国的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程度来看,城乡和供养标准都存在差别,并且按照普惠制养老保障模式的选择,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只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还达不到满足老年人的全面要求,所以家庭养老对于老年人经济方面的支撑是十分重要的。www.133229.cOm其次,家庭养老所带给老年人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关怀,这点是农村社会养老所无能为力的。也就是说,单纯的物质保障并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所以许多国家都曾经将养老方式定为:以家庭养老保障为主,以社会养老保障为辅。
2.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方式的衰退及问题
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衰退主要源自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家庭养老在养老的内容和力度上都有明显的衰落趋势。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农村老年人的抚养比例从1982年的7.97%上升到2009年的11.3%,专家预测到2013年,总体抚养比占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会达到最低点38.8%,随后将因老年抚养比大幅度提高而使社会总体养老负担迅速加重。
这说明养老保障的代际支撑己经出现问题,况且我国目前还未达到人口老龄化的高发期。农民选择家庭养老保险具有必然性。政府在引导和保证家庭养老保障的主要职责有强化家庭养老的道德教育力度,以法律法规来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有老年人的家庭提供所需的帮助,建立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同时建立家庭养老的激励机制,在社会舆论层面给予大力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所以说我国应当探索出多元化、服务性强、普惠与个性化需求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二、农民社区型养老保障
1.农民社区型养老保障
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模式是一种灵活性强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集体养老保障方式,是对家庭养老保障弱化的有力补充。农村社区是农村老年人生活的村庄,根据农村社区的条件为农村社区内的老人提供必需的养老保障和社区公共服务,社区的组织者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及群众团体组织。
2.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的作用
(1)有利于降低养老成本,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把经济责任分散到每一个家庭,减少了养老对国家的过多依赖。而且,家庭收入和养老水平有机的结合到了一起。另外,社区型养老便于各村庄、各社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多变的进行养老服务项目的开展,便于在广大的农村开展。
(2)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适应农村管理改革的形势,有利于农村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区是老年人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作为社会管理的基层单位社区,努力提高拓展社区内服务范围和管理范围是其应尽的责任。通过社区管理的努力和建设,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农村老人的精神文化建设。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概况
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实行。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我国新农保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评述
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在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创新了许多可以借鉴的模式,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内容、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基本和国务院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方案一致。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
(2)对象的明确和细化。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区别在于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养老保障论文篇3
论文摘要: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新时期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该文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许多地区的农民已经开始富裕起来,农村的社会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趋势为例进行分析,得出当前如何建立和完善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结论。中国农村已经建立起初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但还需要不断完善。最后论述了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关问题,并对如何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提出了合理建议。
1、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现状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
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国农民养老保障主要有几种方式:第一,家庭养老,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动力为基础构建价值观动力的,许多农民依靠家庭养老;第二,土地保障,这也是传统养老方式;第三,农村社区养老,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试行,主要方式是提供养老金和建立敬老院等:第四,商业养老保障,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富裕户中存在;第五,“五保户”制度,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实行费改税以后将由政府负担,这在中国不宜普及;第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于1992年1月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试行)》,在全国大部分县乡建立了统筹基金和个人养老金账户。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根据自身特点鱼待解决的问题有:(1)集体保障功能严重弱化。(2)家庭结构变化,且人口老龄化态势明显。(3)农民家庭收入具有不确定性。(4)传统的家庭观念逐渐发生变化。(5)年轻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6)农村耕地减少,甚至宅基地也被征收。(7)农村消费市场一蹂不振。
2改革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思路
针对中国农村特点,分类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对策:
2.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2.2农才卖养老救助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救助制度;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能一嗽而就,应根据农村自身的特点和今后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局部入手,逐步推进,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
(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不搞“一刀切”,不搞“一哄起”;(2)坚持“国家政策弓!导,农民自我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保障原则;(3)坚持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保障管理一体化的方向,尽可能将农民组织起来,参加社会保障;(4)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5)建立个人帐户,确保墓金保值增值;(6)建立全省统一的、权威的社会保障机构。
3完兽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体制度
3.1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存在间题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同其他国家一样存在共性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养老保障的标准和内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农村养老保障法律执法机关不明确;农村养老保障在养老金筹集和支付的操作上缺乏法律制约;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方面缺少法律规制。
3.2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理论界对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要性认识方面的理论探讨主要是从人权角度、工业经济反哺农业角度、权利义务对等角度、解决具体问题的角度。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来探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豁要确立法律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运做机制开要具有法定性。
第三,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需要依法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
第四,运用法律手段迅速理顺管理体系,解决目前体制变更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依法保障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
3.3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来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存在几个需要解决的问风制定(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法》势在必行,本法应解决:
3.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降的徽费贵任与社会保降的行为主体问题乞无论是根据国际经验还是根据中国城镇养老保障的做法,社会保障的行为主体都是国家、企业(集体或组织)和个人。个人应该缴费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它只是惟一的缴费形式的话,社会保障就失去了相对于商业保障,甚至区别于储蓄的明显优势。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必须尽快从真正意义上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来。
3.3.2依法规制农民养老保障,搞好农民养老保障,让现在外出务工的无地农民、未婚男子老有所养、老有所幸,有利于社会的德定,有利于建立箱谙社会。
3.3.3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政府信参与基金管理效率问题。政府.信誉中最大的问题还是养老保障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效率问题,如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的比例,投资收益和风险规避的关系。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是在农村同样需要组织社会化的养老保障管理机构,以实现整体管理效率的提高和基金投资运营的规范化运作。
养老保障论文篇4
关键词:2006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问题探讨
学者苏颖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角度出发,认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养老功能的弱化,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从中国农村的养老现状出发,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迫切需要发展。因为:一是农民养老不完全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其对社会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市场,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学者赵慧洁,周田宇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党的十六要求出发,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学者鲁晓明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论述了我国农村构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学者秦建文,石文伟从社会发展的微观和宏观层面指出:“随着中国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科学院张忠松通过对山区65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问题的样本分析,发现山区老年人口面临经济供养总量低等诸多问题,呼吁山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问题
关于中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学者赵建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职能”。关于政府在个人账户基金组成方面的作用,学者刘汉屏,李英娟认为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体之一,“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学者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力度,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提高土地保障功能、大力推行社区养老、逐步建立省级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赵瑞政认为,公共财政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投入,建立起农民、集体、政府三方出资的新模式。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政府应承担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资金投入,对基金运营采取兜底措施,基金管理层次下移,养老金核定、保值、增值、安全运营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并有责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问题
关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学者刘汉屏,李英娟提出分层分类式农村养老模式的理论,认为可根据农村的现状将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分为四类: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以县或市为单位,直接在这些务工人员所在地设立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农民在外打工时可以定期向家乡的账户注入一定的资金,数额以个人承受能力或选择为准,前提是政府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设立级次,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需求;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形式’;对于贫穷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险,应该以政府为主;对于普通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各地gdp层次的高低分为三小类,逐步增加国家财政补贴,适当减少个人的缴纳比例。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选择“多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张忠松建议在山区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并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办法,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口养老需求;山西省忻州市委党校的王申堂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渡模式”
的设想,指出要多途径解决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措问题
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探讨
为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学者涂余华认为,应该“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学者邹德新,曹旭杰认为,应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学者王令耀认为“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从开始收缴到存储及投资,均由专业对口银行运营,民政部门负责调控与监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定期向各方面公布有关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以确保基金安全”。建议“在保证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基础上要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组合,同时可以放宽投资的领域,选择投资回报较高而且稳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
五、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
学者宋斌文,张琳结合浙江省宁波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提出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设想。学者胡婷婷也对宁波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建议“积极稳定和规范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加紧研究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学者高民庆探索推进成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对策:“逐步建立统一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层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资金筹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资金筹集机制,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政府社会补贴政策,农民工应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学者史维良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陕西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陕西省农村居民的养老宜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与社区(集体)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家庭保障仍然是该地区农村养老的保险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赋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入原则,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本着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的“两个先走”的原则,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进行。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方面,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由于农村保险费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公共财政没有投入,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但国家并没有同时提供优惠的利率和特种的定向国债,影响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致使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
学者彭嘉圣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重视不够;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要求;国家和集体的财力有限;传统的、落后的保障方式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农户对参保缴费顾虑较多。学者朱红瑾,吴昊认为:“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呈现‘盛世危机’的迹象,及时而妥善地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然之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财力为后盾,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先进经验,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成为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学者孙涛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是:农村人口多,老年人比重过大,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养老基金的运营及管理不合理,银行利率持续递减,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过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国家“财政支农费用中应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把减免的部分农业税转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允许农民以产品或劳务抵支养老保险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允许农民实行土地权投保;建立赞助基金”。学者邹德新,曹旭杰在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发展中存在“制度覆盖面小,缺乏共济性;政府责任模糊,保险缺乏社会性;保障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基金管理水平低,难以防范金融风险;缺乏强制性,参保率低”问题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思路:“坚持低水平、广涵盖、可持续、强制性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支持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
学者李永成认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不够;在农村采取完全是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而其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李永成也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解决之道:“破除在相关管理部门那种以土地养老的观念;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开拓资金来源,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适当为农村养老保障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尽快开展进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学者鲁晓明认为:“层次低、不统一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多重制约、破解难度大是建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立足实际、制度创新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思路。”
学者张献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保障水平过低;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忽视了农民养老的文化因素;忽视了农民养老的心理因素;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同时认为,应该积极总结和分析苏南模式和广东模式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渐推广。学者秦建文,石文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村民的思想意识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普遍很低;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应该通过“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明确基本保障标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等措施予以完善。学者蔡鸿铭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违规存放基金,造成巨额损失”等问题。其原因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改革措施步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蔡鸿铭建议采取“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益;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等方法予以完善。
而学者杨翠迎、张晖等人在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西部的大部分省分则不具备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学者任保平认为:在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坚持城乡接轨、地域与职业相结合、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的策略。
学者肖云,文莉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提高政府和集体的出资比例,强化青年农民的投保意愿;提供发展多种收入途径的有利环境,促进传统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化;实行三种保险多重结合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不断改变青年农民的养老观念;提高政府信誉,增强农民投保信心”。吴承平、吕世辰学者认为,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先行,即首先要制定和颁布《农村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最终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在2006年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上,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突出:享有退休金的老人仅占5.5%,享有集体养老补贴的仅有0.4%,认为自己经济没有保障的农村老人高达45.3%;农村老年人中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重视,政府对农村老龄化程度已经大于城市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的问题,至今没有研究专门的应对策略。唐钧认为,国家应重视老龄化问题的真正难点——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建立一个“可持续、求适度、行得通”的有自我发展潜力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一周年论坛上,刘从龙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参保率低,覆盖面窄,保障不足和保障程度低;二是政府责任特别财政扶持没有到位;三是基金保值增值存在较大困难三方面的问题。刘从龙认为应该采取如下的对策:一是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纳入国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配套政策,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业务管理;三是落实政府责任特别是加大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投入,积极引导农民参保,逐步扩大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刘从龙认为,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地方,则应该:一是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二是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稳定的筹资机制;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贾立春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是由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模式本身存在缺陷;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决定了公共财政更倾向于投向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集体补贴微乎其微,保险金的增值幅度与银行利率大致相当,缴纳保险金影响到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所以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其建议国家必须形成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否则会给农民的流动造成障碍。赵瑞政建议:尽快建立和推行强制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较好的乡镇可优先发展;分阶段推行强制性储蓄积累,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学者胡婷婷针对传统农村养老保险的弊端,提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构想,并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对象、保险费缴纳、养老金给付以及与现行农保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苏颖.浅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及措施[j].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9).
[2]赵慧洁,周田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势在必行[j].劳动保障世界.2006,(01).
[3]鲁晓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农村养老保险[j].行政与法.2006,(07).
[5]秦建文石文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与对策[j].改革与战略.2006,(06).
[7]赵建萍.浅议中国农村养老保险[j].前进,2006,(12).
[8]刘汉屏,李英娟.论分层分类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0).
[9]汪柱旺.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职责分析[j].软科学.2006,(06).
[10]王建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缘何进退维谷[eb/l]..cn
[11]廖煜娟,潘怀明.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j].理论探索.2006,(06).
[12]韩忠智.2006年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综述之一[eb/ol].(2006-12-10).http//
[13]涂余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探讨[j].前沿.2006,(06).
[14]邹德新曹旭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农业经济.2006,(11).
[15]王令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06,(11).
[16]宋斌文张琳.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践与探索—以浙江省宁波市的案例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6,(11).
[17]胡婷婷.对宁波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行思考[j].宁波党校学报.2006,(02).
[18]高民庆.成都:推进农村社保工作的对策[j].新重庆.2006,(10).
[19]史维良.陕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证分析及对策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6,(15).
[20]朱莉.对建立贵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6,(03).
[21]王建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缘何进退维谷(2006-8-10).(2007-7-15)..cn
[22]彭圣嘉.公民社会保障权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01).
[23]朱红瑾吴昊.宁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探析[j].三江论坛.2006,(09).
[24]孙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低效的成因及对策[j].现代经济探索.2006,(11).
[25]邹德新曹旭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农业经济.2006.(11).
[26]李永成.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与解决之道[j].金融与经济.2006,(01).
[27]鲁晓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02).
[28]张献.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述评[j].行政与法.2006,(07).
[29]蔡鸿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完善[j].福建法学.2006,(03).
[30]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模式探讨[j].农业经济,2006,(02).
[31]任保平、蓝春娣.社会保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j].管理评论,2006,(02).
[32]肖云文莉.青年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意愿与农村养老保险持续发展研究——以481位青年农民的调研为例[j].人口与经济2006,(05).
[33]吴承平.加快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步伐的对策.[j].经济问题.2006,(01).
养老保障论文篇5
一、瑞士: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
瑞士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个支柱上,第一个支柱是由政府对老人、遗属和残伤人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第二个支柱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三个支柱是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这三者互相补充,共同形成了瑞士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独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士国家从1948年开始掌握基本养老保险金,其宗旨是保障老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它来自居民上缴给国家的义务保险费。瑞士宪法规定,所有20岁以上的居民和年满1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无工作的家庭妇女由其有工作的丈夫为她缴纳最低的养老保险金。在职者应缴纳占其收入10%的义务养老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各承担一半,上缴的这部分钱可免税。无职业者和无财产者每年也必须缴纳390瑞郎。为支付这种义务保险费,他们可动用财产、失业金甚至社会救济金。现在领取政府基本养老金的每月最低金额为1005瑞郎,是1948年初建时最低额的25倍,一般人每月可领到2000多瑞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始于1985年,国家明文规定每个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金,费用由雇主与职工各付一半。保险费占工资比例依年龄而定,34岁以下职工的保险费率为7%,55岁以上职工的保险费率为18%,平均为14%左右。在瑞士,大的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养老基金组织,小企业则大多建立跨企业的联合养老基金组织。此外,企业也可委托保险公司等第三者来履行这种任务。目前,瑞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大约拥有4000亿瑞郎的准备金,实力相当雄厚,已经超过了瑞士每年的国民总收入。作为第二大支柱的企业职工养老基金对老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准、保证养老质量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瑞士,每个居民(尤其是无法参加企业职工保险基金的自由职业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还通过对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费用免税的方式鼓励个人保险。随着出生率降低、平均寿命延长,瑞士年轻劳动力日益减少,人口老龄化严重,个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对一般人来说,每年最多可投养老保险6000瑞郎,独立经营和自由职业者最多可投3万瑞郎,投保人交纳的费用在个人的帐户上积累生息。男性从65岁、女性从62岁起,就可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单从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就可领到相当于其退休前最后工资60%的养老金。一般每月可领到2000到6000瑞郎,加上他们的个人养老保险,完全能够保证老人的生活需要。另外,从1966年起,瑞士国家还对鳏、寡、孤、独者给予养老金特别补贴,他们每月至少可领取1205瑞郎基本养老金。这样,瑞士基本上能够做到了老有所养。
但是由于老龄化加重,在职年轻人缴纳的义务养老保险金,已不能满足支付老年人养老金的需求。从90年代初开始,国家掌握的养老和遗属基本养老金已入不敷出,而且情况越来越严重。以1997年为例,该年养老金收入为252.19亿瑞郎,而支出为258.02亿瑞郎。
弥补赤字的办法是“增收”和“节支”。由于老百姓反对,节支很难做到,只能靠增收。增收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增加养老金的投资效益;二是用税收收入来填补亏空。瑞士联邦政府已决定:从今年起,将1%的填值收入补充到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去。到2007年,计划将这个比例提高到1.5%。
二、日本:后代人扶养前代人
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了“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国民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又称为公共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滑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他们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以及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
然而,进入90年代以后,尤其是泡沫经济破裂以来,由于日本经济长期萧条,失业者迅速增加,在职人员收入减少,而且由于出生率下降导致的“少子化”和“高龄化”以超过预料的速度发展。缴保险费的人及其所缴的保险费额在不断减少,而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却在迅速增加。据厚生省的估计,1999年在职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在其工资收入中所占比率需由去年的17.35%提高到19.5%,以后每5年要再提高5%,到2025年人口高龄化进入高峰时将达到34.3%。保险费在工资收入中所占比例如此之大,不仅将挫伤在职人员的劳动积极性,而且必将扼杀经济再生的活力。因此,改革现行的以“后代人扶养前代人”为特征的养老金制度,降低保险费收费标准已成为日本在职人员的共同呼声。
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日本厚生省已经制定了《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方方面面的人士和机构也提出了各种改革设想。综合起来,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点:
1.增加财政对国民养老金的投入。先将财政承担的国民养老金比例由现行的1/3提高到2/3,将来逐步实现财政全额承担。这样,不仅能减轻因保险费不断增加而给在职人员带来的经济压力,而且也有助于消除种种不公平感,从而避免国民养老金日益走向“空心化”。财政用于国民养老金的支出可通过提高消费税或其他税种填补。
2.控制养老金的支付额。为此,拟将养老金开始支付的年龄统一定为65岁;养老金支付额不再随平均工资的增加而上浮,但随物价上涨而增加;仍在工作的65岁到70岁老人,其收入如果超过平均工资,不仅不对其支付养老金,还要让其继续缴纳保险费。
3.开拓“积累式”新型养老金业务,将现行“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义务式”厚生养老金改为以“自我努力”和“自我负责”为前提的“积累式”。
三、新加坡:以中央公积金制度授人以渔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纳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纳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帐户上。
养老保障论文篇6
论文摘要:制度文化因素是影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不能简单地照搬照套国外模式,而是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必须从抓住农村养老保障这个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矛盾出发,构建起适合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创新模式。
笔者在对传统家庭养老变迁分析的基础上,立足于对隐藏在各种保险制度模式背后的制度文化因素进行研究,提出了建立以家庭家族养老保障为主线,建立家庭家族养老资源的纵向风险分散机制。力图构建一种内源式生长的分层次、多元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的特点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创新模式不能、也不应照搬西方模式,而只能建立在中国自己的经济文化和传统家庭养老习俗基础之上,只能建立在发挥以家庭为主体的养老作用的基础之上。因此,它是一个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农村家庭保障为主线,以家族成员互助为补充,把政府、社会各方面力量结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
1.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土地保障筑起农村养老保障的第一道防线。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担负着农民失业保险的重责,也是农村居民温饱水平的实物保障。广大农村在土地承包中把人口作为主要要素,把“口粮田”作为永佃田,明确“口粮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体现政府的社会公平导向,给予农村人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当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农民的土地保障形式要随之改变,由实物形态的保障变成价值形态的保障;如果被征土地因利用方式的改变而增值,农民要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2.家庭养老保障是农村养老保障的主体形式,为此要重塑家庭文化,夯实家庭保障。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养育小孩、抚养老人是家庭的责任。国家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障是家庭保障的补充,只有家庭无力保障时才需要社会养老保障。当前形势下搞好家庭养老保障,必须做到如下几点:一是要重塑孝文化,把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发扬光大;二是要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经济,切实增加农民经济收人,提高农村家庭保障能力;三是提倡邻居互助合作精神,传承家族文化;四是发展乡村集体经济,用村集体的公共收人取代以前的家族中的族田收人,兴办村级公益事业。
3.建立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老有所医”的问题。云南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04年底,全省20个试点县市共有648.39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占试点范围农业人口总数的88%,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农民看病就医有了保障,医药费用尤其是大病住院治疗负担明显减轻,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得到缓解,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家庭养老能力的提高。有关部门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卫生服务及减免补偿程序的满意度均达85%。实践证明,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保大不保小”原则,区别于“保小不保大”的福利型合作医疗,有利于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老有所医”问题。
4.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可以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模式。集中养老是指把敬老院设在青山绿水之中,让老人享受优良的环境,给敬老院划拨少量土地建立起土地保障。分散养老是指让老人自然分布在各自然村之中,由政府出钱、出物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共有352.5万人“五保老人”,占农村老年人的7%左右,其中能够进人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只有58.6万人;分散供养的却有202.5万人;自耕自养的还有91.4万人。从需要而言,要考虑在农村建设养老院,适当加大集中供养的面,加大农村社区养老力度,这也是当务之急的一项工作。
5,必须重视发挥中华传统文化的功能,构建起分层次、多元化的农村养老模式。研究显示,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了100多年后的今天,开始重新重视家庭保障的功能。这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一个新趋势。同时必须承认,中华文化“多元一体”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从农村的实际出发,构建一个分层次、多元化的农村养老模式。分层次就是分别对农村参保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失地农民可以进人“城保”,也可以实行“留地保障”进人“农保”;农民工一般进人“农保”;广大农民要建立新型农村保障制度。多元化就是立足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等因素,在缴费模式仁实行东中西部梯度推进。具体设想:东部以缴费为主,中西部以国家补贴为主。同时还包括为农村家庭提供老年人生活所需的劳务和精神慰藉。
总之,要充分发挥传统养老文化在促进养老保障机制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立足于中国的制度文化和农村的传统习俗,借鉴现代社会保险的运作机制,建立起针对纯粹务农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上图显示,要立足于农民的实际,积极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而不是把农村所有农民全面推向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作为争论焦点的农民工既可以进人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也可以进入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但是,笔者主张进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建立起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二、创新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新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是一种力图寻求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创新模式,其最重要的特征是为广大中国农民设计一种着眼于未来、着眼于长期的制度安排。它并不是指老年农民明天就能领到家庭养老金,但是,它要给人们一种新型制度希望和未来养老的基本保障希望。因此,笔者强调要从“十一五”的第一年就立即启动新型制度的运行,而且认为新型制度中政府的决心具有推进新型制度的核心作用。如依此思路推进,在40年之后即2045年开始,新型制度就能进人全面运行的“轨道”。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障,特提出以下10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1.发挥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作用,以政策引导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政府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的主要责任人。首先,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农村家庭文化和国家经济实力提高的基础上,适应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规范的制度设计,进而作出制度安排。其次,要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引导,通过试行建立起起步门槛不高,对农民有吸引力的基本保障。再次,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民个人帐户建设的支持力度。最后,要重视挖掘传统文化,结合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在年青人、特别是少年儿童中强化《孝经》、《论语》等儒家经典的学习,象新加坡一样从国家层面上重视和号召人们重新注重家庭养老。
当然,在创新模式中政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必须承担农民个人帐户建立中的一部分费用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缴费补助部分,而不再承担对农民个人养老的无限责任;与此相对应,农民则由于是个人帐户的产权主体,而必须对自己的养老负有无限责任,包括对家人的养老也要负有无限责任。这种责任制的界定具有经济学上的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是经济体制改革在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深化,也是与国际社会保障“再商品化改革”大趋势相一致的。
2.立足于主要针对纯粹务农农民的创新模式,按照失地农民、农民工和纯粹务农农民的基本分类,妥善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第一,失地农民进入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主要为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按照月领取养老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参加养老保障人员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以前死亡的或领取不满10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余额可依法继承。第二,农民工实行缴费确定型的完全储备积累的制度模式。该个人账户需要具有一定的弹性,具体体现在:缴费基数、费率或缴费额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农民工可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或弹性农保;农民工可选择按照年、季、月缴费;在不允许退保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工在特殊情况下借支保险费;应当把农民工的社保管理纳人“金保工程”。第三,纯粹务农农民推行以粮食、烟叶等实物换保障。以“粮食换保障”或缴纳现金等形式,建立农村社保的成本将降低,速度将加快,直接补贴农民的政策效率也会进一步提高。当然,政府也有责任调整支农方式,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农保的力度,尤其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民转移支付的力度。3.借鉴积累制帐户体系的做法,依托于发挥家庭文化和家族互助机制,建立农村养老个人帐户或家庭帐户。以家庭(家族)养老为主的保险模式,应部分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建立和完善个人养老帐户制度。在农民收人水平普遍较低、小农意识还较浓的情况下,农民乐于接受“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制度,该制度也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节约管理成本,可考虑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委托给相关金融机构(如营业网点遍布农村各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去做,首先,对全县参保农民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按乡、村、户进行科学编号,做到从保险号码中可以知道参保人所属的县、乡镇、村委会、自然村、村顺序号(门牌号)等资料,全面实行微机管理。其次,“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以类似于存折或储蓄卡的形式交投保人保管,每次缴保费后予以登记,农民随时可查询、了解金额变动情况。第三,存折或储蓄卡是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鉴于中国农村经济的现状,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主要源泉,为增强个人帐户的保障功能,现阶段在具体实施中可实行“承包地+个人帐户”的双重社会保障制度。平时以土地收入弥补个人帐户的不足,提高家庭养老能力;农民因种种原因离开土地时,按有关规定,土地转让补偿金的一部分必须存人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以提高失地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4.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提高农民收入,努力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及盖面。要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覆盖面。一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明确界定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赋予农户更长期限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完善土地流转办法,确保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扶持农民在生产服务、产品流通、储藏加工、市场销售等环节,组建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以吸收农户人股或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的方式,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直接补贴粮农的体制,健全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体系;在主产区建立对棉农的直接补贴机制;完善以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区域性和地区性批发市场为骨干、包括多种批发形式在内的全国农产品现货批发市场体系。三是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东部沿海地区要率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稳步提高国家财政支农的比重,改变财政支农的方式和结构,建立健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粮、棉、油、菜、糖、烟、果、奶、肉、茶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都纳人政策性保险体系。
5.要提高统筹层次,通过成立农村养老基金专业投资公司和加强基金管理来提高基金的收益率。鉴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县级统筹在制度土和管理上留下的缺陷,使《基本方案》的实施不仅遇到了筹资模式、收取保费、基金管理、保值增值等方面的问题,还出现了大量的地方政府挤占挪用、基金进入地方财政、管理部门“领导研究”或“组织决定”挪用等等违规操作现象,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总结和推广新疆呼图壁县保险证质押借款项目使农保资金迅速增值的成功运作经验,探索从资产建设角度出发的鼓励农民积累资产的政策机制。在农民的家庭预算中把发展生产、教育子女、治疗疾病等项目与养老基金整合起来进行综合设计和运作,以强化农民对个人帐户资金的控制权和选择权。二是借鉴国外养老基金管理的成功经验,尽快成立农村养老基金专业投资公司。通过专业投资公司的专业运作,加强基金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模式的规范运作。
6.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程度,采取缴纳现金和农产品“实物换保障”相结合的多种筹资方式,筹集农村养老保障基金。按照本文的研究结论,从总体上看,东部发达地区应以缴费为主,中西部地区则以国家补助为主,从而形成东、中西部的梯度缴费方式。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还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采取缴纳现金和农产品“实物换保障”相结合的多种筹资方式,筹集农村养老保障基金。
7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工作,确保农村老年人在健康生活中实现养老。近年来,国家在农村地区进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成效十分显著。云南的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1至9月与去年同期相比,农民就诊率和住院率明显上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卫生服务及减免补偿程序的满意度均达85%。在改革工作中,紧紧围绕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筹资机制和加强基金管理、医疗救助、卫生体系建设、医疗服务监管等方面,在实践中探索出不少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为全国扩大试点和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应积极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工作为农村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提供基础条件。
8.在逐步完善新型养老模式政策措施的同时,要根据制度成长的规律,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政策措施的保障是推进新型制度模式的基本条件,但是,政策与法律相比较,则属于一种“短期”的规则。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一项事业的“千秋万代”依法运作。美国为了推进其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于1935年制定出台了《社会保障法》,该法对美国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进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同时该法也在实践中进行了不断修改完善。同理,法律制度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也具有于分重要的作用,必须引起制度设计者和实际部门的高度重视,建议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早早着手研究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法》,注重把制度成长与法律建设统一起来,既要推进新型制度正常运行,又要逐步建设法律规范。
9.要结合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突破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难关。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力还很不发达,贫困人口还占相当比重,老、少、边、穷地区还有3,000多万人U处于严重贫困状态。2000年中国老龄科研中心进行的一次城乡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老人月均收人仅有186元,恩格尔系数在60-65%甚至高达70-80%,属于极贫阶层。有20%农民无力投保,40%投保者选择2--4元的低标准。浙江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但农村老人享有社会保障的不到5%,无钱的被排除于保障之外,成为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的难点。本研究提出的梯度缴费方式就是力图解决贫困农户参保问题,为此,建议借鉴民政部门为贫困农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设立的救助办法,为对贫困农户设立加人农村养老保障救助资金,在具体方式上可以采取扶贫开发与养老保障结合起来,为贫困农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或直接提供贫困农户养老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