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例(12篇)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1
[关键词]新媒体;群体;暴力
[中图分类号]F203;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2-0028-05
伴随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普及应用,新媒介平台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社交活动体系,构建出了一个与现实生活世界相匹配的群体活动空间。网络新媒介平台在带给人们极大生活便利的同时,我国社会转型期产生的一系列矛盾问题也在这一空间不断凸显,最近几年,网络空间的暴力事件呈现出高发、易发的态势。可以说,每一起网络公共事件的背后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情境因素,其发生的过程、指向的对象以及利益的诉求均存在不同,但是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一个基本的趋势开始逐渐清晰起来,那就是事件本身的影响越来越超出一个阶层的范围,事件所造成的扩散效果越来越重大。很多产生于网络的公共事件对互联网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有些甚至造成破环性影响,面对不断增多的新媒介,有必要探讨的是,在当前网络平台暴力事件触发因素日渐趋于同质化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群体暴力行为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是什么,以及针对这种社会现实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加以应对。
一、互联网群体行为的新特征
在互联网空间进行社会活动的各个群体,一方面,基本遵循网络平台运行的一般规范,另一方面,现实社会情境的个体经历和生活经验也同时作用于网络世界。一般来说,网络社会中活动的主体是每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们根据个人的工作需要、生活需求、个人兴趣进行相应的网络社交活动,同一类型的主题可以吸引大量的群体参与,但是这一参与的集群活动不一定能形成群体行动。事实上,个体参与的网络活动,只有在特定公共事件的主题影响下,借助特定因素才有可能形成相对一致的群体性行动。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时候网络平台的群体活动往往呈现出松散无序的状态,但是,最近几年,伴随新媒体移动终端在社会各个群体中间的广泛普及,新媒介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平台,开始迅速凝聚大量群体的关注与聚焦,而特定公共话题在网络新媒介平台往往容易触发群体行为。在这一背景下,网络群体行为表现出三个新特征,“即时性”、“面具型”和“暴力化”。这三个特征从基本共性来看,具有一定的共性,其一,从对象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具有较为明确的针对目标,或者是具体人物、或者是具体组织机构,诉求目标一致,大多数引起网络群体行为的公共话题源自于现实社会的问题,新媒介起到极大的信息扩散效应;其二,从方式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主要借助新媒体平台传播、扩散、组织、行动,有特定的组织者或者团体,表达的手段主要在网络平台,也包括部分转化到现实社会;其三,从过程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大多经历三个阶段,首先是群体情绪的酝酿阶段,特定话题引发社会各方参与讨论,其次是主题聚焦阶段,针对社会话题的争论、探讨与协商开始形成各种博弈集团,参与的网络个体开始分化不同的阵营,再次是行动爆发阶段,随着事件话题的发展,网络群体的行动开始形成相对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并不都是建立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很多时候实际上是每一个个体情感迸发的显现,群体行为容易进而演变成暴力行为。
“即时性”、“面具型”和“暴力化”三个特征也具有各自特点。“即时性”特征充分反映出互联网社会社交活动的基本特性,大量的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有效的传播到社会各个群体中去,信息的这种即时传播性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参与社会话题的行动方式。一方面,社会不同群体关注的话题本身存在不同,但是新媒体凭借“嵌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技术优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特定话题推送进所有人的信息关注视线里,这样,某些社会现实问题在网络空间就得以超越现实地域、时间、阶层的局限,引起社会各个群体的关注;另一方面,随着新鲜话题的不断出现,人们的关注兴趣也变得越来越即时性,这意味着,所有社会公共话题都没有办法在网络新媒介空间里得到长久的关注,即使某些话题一度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讨论。
“面具型”特征则与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密切相关。网络空间的个体在进行社交活动时可以具有更大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是现实社会人际交往所不具备的。首先,网络社交打破了人与人面对面交往的限制,借助移动终端,一个人可以同时与多个人进行交流,而不必亲身经历,这使得交往个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社会规范的依赖与顾及;其次,虚拟空间的个体尽管可以通过视频展现面容,尽管存在网络实名制的规范制度,但是,个体在心理层面上仍然感受到比现实世界强大很多的无拘束感,在这种因素影响下,个体的情绪性表达更容易得到尽情的展现;另外,特定话题一旦形成大量个体关注之后,人们在“面具化”情感因素的影响下,容易形成情绪共振效果,即每一个个体都在互相鼓励表达感情,同时又较少的受到现实规范的约束。
“暴力化”特征则是在前两种特征的影响下呈现出来的,在当前阶段,网络公共话题往往引发,而则更多的借助暴力的方式表达出来。第一,群体行为的暴力表达往往具有随机性。事实上,许多话题的公众参与并不必然引发暴力情绪与暴力行为的产生,然而,在当前中国网络平台,公众参与话题讨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共识,这就使得很多社会议题很容易变成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口,进而引发非理性的暴力行为。第二,网络平台的暴力行为危害逐渐增强。以往的网络暴力主要以语言攻击为主,现在则演变成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并在网络组织人员参与现实社会的实际身体攻击,暴力手段表现为线上、线下交织进行。第三,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突然、过程快速、结果震撼。从2016年发生的数起网络暴力事件来看,所有暴力事件发生时具有突然性,出乎人们的预料,这与事件的发起者为虚拟化的单独个体密切相关,公共治安管理不可能对每个个体进行有效的监控,而事件的发生过程不具有持续性,过程简单快速,但是其产生的结果却影响巨大。
二、互联网群体暴力行为的演变轨迹
网络群体行为的新特征与现实社会不同群体的生态环境紧密相关,群体暴力的演变轨迹也与该群体的生活现实与个体经历交织在一起。近年来我国网络空间的发生,往往伴随大量的暴力情绪与暴力行为,这种公共事件的暴力化表达主要受到三个层面因素的交织影响。
(一)网络社会主流群体新变
但互联网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社会时,最早参与网络活动的群体还主要局限与技术精英,随后是社会中间阶层,而新媒介的应用,这使得社会大众几乎全部纳入进新媒体平台。在这其中,网络社会的群体划分受到社会现实变化的影响,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变化衍生于社会结构的转型与调整,社会中低收入群体的内部构成与传统社会相比表现出更多的复杂性与动态性。“低收入”有其特定的时空指向意义,具体说来,弱势、下层和边缘突出的是社会各部分同在一个结构之中,只不过地位或位置有强弱、上下、中心与边缘之分。[1]而在网络社会中,主流的参与群体在虚拟世界中是积极的中坚力量,而在现实社会中可能就是收入偏低群体,学界一般认为是指占有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较少的群体,将具有上述特征的贫困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划入“低收入群体”的范畴之中,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中无固定工作或住所的群体(甚至大学生“蚁族”)等也应当包含在内。[2]
“新失业群体”以及“蚁族”现象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大学普及化在推动中国教育提升的同时,由于就业的地区差异以及个体因素,也产生了大量未能充分就业的年轻大学生劳动力,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自经济欠发达西部地区或者农村,他们家庭条件一般较差,通过个体勤奋努力考上大学,在承担着家庭期望的同时,却往往在毕业后,因为缺少相应的职业培训而在求职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近年来校园内就业竞争激烈,未就业大学生本身承受着心理与生活上的多重压力,这些很容易在特定情境中导致大学生行为的失控。
“新生代农民工”则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社会流动的另外一种代表。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进城农民工的主体,高达1.6亿的群体广泛分布于城市社会建筑、制造、与服务行业中。他们中的很多人几乎没有务农经历,城市成长经历远远超过农村,也是城市“土生土长”,对城市的适应度与认同度超过了他们的父辈。但是,在融入城市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面临收入低、技能低、缺乏住房和难以落户等一系列障碍,城市社会“本外”文化的偏见使得他们难以交往城市同龄人,同时从事职业的低端分布也进一步影响了他们的社会流动。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秩序建构过程体现为一种“自愿性隔离”和“自我封闭”的过程、一种社会道德隔离和一种道德基调确认的过程、一种底层生存秩序建构的过程和城市秩序建构的过程[3],城市与农村的两种生活现实张力造成他们自我认同的模糊与未来预期的迷茫。
(二)网络暴力行为的多重触发
现实社会与虚拟空间的差异使得网络社会中的主要参与群体经常处在一种个体情感的焦虑状态中,这为暴力行为的触发增添了更多的潜在诱发性与不确定性。
其一,公众的理解偏差。对普通大众来说,“社会边缘群体”具有双重性认知,也即是说,在公众的脑海中,存在“想象的边缘群体”与“现实的边缘群体”这样一种差异。以往在提到“边缘群体”时,人们第一反应可能是那些衣衫褴褛、穷困潦倒个体形象。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出现了很大的不同,一些以往人们认为不属于边缘群体的社会群体却正在成为边缘群体,诸如未充分就业的大学生等等。当普通公众没有完全了解到当前中国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新变化时,对于一些个体暴力事件就产生了不能理解与不能接受的认知差异问题。同时,这种认知差异所造成直接效果就是心理与行为上的无防备性,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暴力事件的突发性与扩散性。
其二,虚拟生活的隔阂。大部分网络空间的积极活动者在日常生活处于一种相对封闭化与单一化的环境中,简单的工作――宿舍“线性”生活方式,实际上隔绝了大量的现实人际交往,这不仅与他们个体职业属性有关,也与网络虚拟社会空间形成的模式化生活方式相关。无论是大学生、打工者还是失业者,他们的日常生活都极为简单固定化,社会交往的关系圈也非常狭窄,他们中的很多人习惯于通过网络来进行日常的人际交往与娱乐消遣,网络世界往往提供给他们更为强大的心理支撑和情感满足,尽管这种慰藉与现实反差极大。
其三,社会极端思潮的推动。网络空间的非常容易与三种极端社会思潮相结合,即民粹主义、民族分裂势力以及公民运动。这三种社会思潮本身在现实社会中就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在网络事件特定因素的刺激下,进一步的扩大影响,放大了社会破坏力。这其中,民粹主义在中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具有很强的破环性和煽动性,“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在特定背景下开始的,转型在给中国带来巨大积极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腐败、分配不公、道德沦丧等弊端。所以,中国的民粹主义影响越来越大,而且较少积极意义。”[4]民粹主义善于利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所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情况,借助扭曲的传统文化、革命理想等历史遗产,宣扬所谓的“完全公平”,鼓动底层群体仇富、仇官,增强阶层之间的敌意与对抗,希望引发大规模的社会骚乱从而实现其特殊目的,民粹主义与暴力行为紧密相连,这是最应该引起警惕的社会思潮。
(三)暴力事件产生的社会效应
首先,公共舆论对于每个事件倾注有广泛的讨论与关注,并表现出强烈的社会情绪,从每一个网络造成的结果来看,社会效应的产生表现为三个阶段:态度、情绪、反思。事件爆发的最开始,其传播速度通常超越了时间、地域、阶层的范围,也即是无论社会任何阶层、无论是否是事件的直接受众,普通群众最开始的反应是“态度性”的,多表现为震惊、恐慌、疑惑等等;其后,随着事件具体细节的不断呈现,普通群众对事件的反应开始转换为“情绪性”,多数是愤怒的、谴责的,针对具体事件的不同,也有表现为冷漠、同情、心痛等等;最终,暴力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引起全社会的思考,并反思其产生的内在根源。
其次,媒体播报的负面效应。一些媒体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后,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而以新媒体为平台的网络公共空间内更是经常出现与主流媒体不同的观点,形成强大的民间舆论场,有时观点与主流媒体强烈对抗;同时一些媒体针对暴力性本身具体细节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传播了暴力事件的效果,报道立场的模糊以及对应急安全防范的过度解读,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与疑惑。
第三,传播模仿与类型化。借助现代化传播工具的应用,网络群体性暴力事件容易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催生新的暴力事件出现,这在现实社会的暴力犯罪中表现明显,比如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公交车纵火事件、针对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砍杀等,都已经成为一种类型化犯罪,不断有人在现实生活模仿与复制。
在这样的社会效应影响下,网络空间参与群体矛盾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社会主流核心价值观念时刻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与挑战,而普通群众社会信心的塑造主要依托于政府的信息的权威性与社会治理的公信力,因此,短期内发生的多起、密集的网络不断的挑战的政府的权威性,同时又因为其造成的巨大社会伤亡,严重的影响了群众日常生活安全并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长此以往势必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加重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
三、互联网群体行为的社会治理
每一起网络的发生都有清晰的诱发因素与明确的个体诉求,这些诱因看似仅仅与参与者的个人生活遭遇相连,实则反映了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判断以及对公共利益价值的理解,同时,在一定时期内多发的同质化暴力事件也反映出了某些社会政策的缺陷。更进一步说,暴力事件的发生是群体社会情绪的体现,而事件本身的影响又改变着整体社会阶层的心态与情绪。
事实上,如果网络社会中的不同群体能够借助合适的渠道来规范性的表达利益诉求,那么就会减少其走向群体暴力行动的可能性。我们应当看到,在当前中国的网络社会中,真正重要的是社会信任与共同价值的重建,基本的底线是人们应当达成认识暴力和反对暴力的共识,而以及暴力情绪的化解不仅需要从顶层制度设计上予以考虑,同时也要通过分析个体以及群体社会行动的逻辑,在过程中调整政策设置,缓解社会矛盾、弥合阶层差距,构建法治化的网络社会。
(一)突发事件与个体行动
网络公共事件向群体性和暴力性方向的转化后,事件首先影响的是网络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个体,一方面,暴力行为的产生往往有个体主导因素存在,“暴力的爆发可能成了个人或群体释放不堪忍受之紧张并获得意义感的唯一方式,我们经常会说,暴力倾向是在个体内部建立起来的,但是,它也是对外部情境的反应,它是在其他反应方式都被阻断的情境下所做出的一种反应。”[5]另一方面,在一个互联网公共场所中,信息流动快速、网民身份复杂、关系陌生,遭遇突发的暴力行为时,个体如何采取行动方式十分关键。我国公民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个体能力明显落后于欧美国家,提升个体有效行动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对安全常识的忽视。通过相应的宣传引导,使人们注意网络场所的各类安全提示,熟悉各种网络暴力的应急办法,并重视日常生活中的各类网络安全培训、信息知识讲座,在闲暇时间适度演练并实践操作基本的个体防护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突发暴力行为时,保持个体的冷静判断,并能理解并遵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降低群体暴力行为的破坏效果。
(二)应急预警与治安防范
针对网络的有效治理更为重要的还是在日常工作的充分准备上,应急预警是避免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并进一步恶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针对事件进一步发展状态的高度警示,合理有效的应急预警方案的编制应当是政治科层体系与社会结构相关要素的有机整合,并且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反复演练补充。一般而言,预警不可能对社会生活面面俱到,特别是在网络新媒介平台,群体行为在特定事件的影响具有情绪脆弱性、民意敏感性、暴力易发性等特点,“新媒体对于社会和政府的双向赋权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网络形成的虚拟关系在社会抗争中的作用还有待研究;媒体表面的多元化和信息自由表达,有可能导致言论和观点的极端化,这并不利于理性的沟通和问题的解决。”[6]因此,合适的做法是结合风险指数进行评级分类,对风险高发与暴力易发的公共话题进行重点预警。围绕“立体化治安防控网”的建设,以群众满意度与参与度为标准,以网格化为中心枢纽,有规划、有重点、有质量的推进新媒体平台治安网络全覆盖,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从而实现多部门内部联动,警情、舆情平动。
网络的现场处置与应急管理涉及党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实施方法与协调调度能力,在暴力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时候,要立即有效控制事件的发起组织者,遏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在正在进行的时候,首先是将网络现场控制好,开辟新的信息空间,隔离疏散参与的网络群众,其次调动好各种力量,公安、网监、信息、宣传等各个部门责任到位、部门联动,布置有效并果断采取行动;另一方面,在事件已经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要注意将网络中各类群体的情绪安抚好,相关政府部门要第一时间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信息要准确及时,适时召开权威部门新闻会,统一口径,及时辟谣;最后将后续工作安排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处置,同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总结反思事件的经验教训。
(三)法治建设与公正维护
网络空间内转化为暴力行为的根源在于,部分群体对当前社会法治与公正存在不满与失望,这突出反映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上面对的两组矛盾,群众维权意识强与法治观念弱的矛盾――利益诉求强烈却对法律规范了解不够;政府法规精细化不足与干部法治化水平不足――一些领域法规尚有空白,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强,习惯人治。而在互联网空间,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情感共振加剧了社会戾气与暴力情绪的生长,“透过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态度、情绪状态的感知、比较、自我归类、社会认同等心理过程,人们将自身与他人、群体以及社会关联起来,不断强化、修正自己的感受,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形成群体或类别成员感之后,也会连带形成群际关系,包括相互冲突的社会关系。”[7]
面对现实矛盾在网络空间造成的影响,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核心是充分保证社会各类群体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尤其关怀与保障底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情况,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社会并不是绝对公平的社会,而是人们能够在其中正常生活的社会,是基本保持底线公平的社会。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与法规培训,使社会治理者群体认识到,依法维权是前提,严格依法办事是矛盾源头治理的关键,依法处置是必要手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标准化体系,以覆盖全面、简明管用为准则;进一步提升执法管理精细化水平,对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更加强调在源头上化解;进一步增强执法主体专业化能力,加大专业培训与考核力度。
(四)价值培育与文化融合
从长远来看,网络新媒介平台中群体暴力行为的化解需要更深层次的社会建设与情绪疏导,需要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持续宣传与有效实践,需要以城市生活共同体为基础塑造文化融合的力量。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群体社会焦虑情绪将会长时间的存在,会在不同时段、不同事件中得以表现是释放,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各类社会安全阀机制调节与减少社会焦虑与不满情绪。以新媒体为代表的网络平台同样也可以成为有效释放与规范引导底层群体的重要载体,如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普遍上网的特点,可开设相关论坛,扩大政府和社会其他阶层与他们的交往联系面;可开展网络调查,及时掌握他们的政治态度、利益诉求和思想动向;也可通过网络宣传,加强对这一群体的舆论引导,传播“好声音”,凝聚“正能量”;更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在维权、咨询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多种更为便捷的服务。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2
【关键词】网络网络暴力对策
网络在为网民提供一个自由开放的言论空间的同时,也因为它本身所具有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而使得部分网民滥用网络传播自由,形成“网络暴力”现象。从“虐猫女”、“铜须门”、“死亡博客”等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网民在滥用人肉搜索,利用各种手段行使“网络审判”,使本应成为民意表达自由平台的网络沦为网民非理性宣泄的工具,也为社会增添了许多不安定因素。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近几年才进入公众视野的一个新词汇。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王刚在《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一文中将“这类包括侮辱、谩骂、网上围观、诽谤、恶意暴露个人隐私等人身攻击、严重践踏网络文明的网络事件称为‘网络暴力’。”①这种观点仅表现了网络中的“语言暴力”,而网络暴力之所以称为“暴力”,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介入了现实生活并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所以笔者比较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网络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②
二、“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的确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捷,但也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成了伤害他人的“利器”,使其染上了“暴力”的色彩。“网络暴力”主要表现为语言暴力和敌意行为。
(一)语言暴力
所谓语言暴力,是指“施暴者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致使对方的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③它在“网络暴力”中主要体现在情绪化表达和对象扩大化两方面。
1、情绪化表达
网络中,网民对热点事件的信息来源与真伪是很难辨别的,往往对事件的进展和始末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并发表尖锐激烈的评论来谴责和谩骂当事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网上的谩骂、诽谤显得肆无忌惮和不可遏制。网民缺乏辨别媒介信息真伪的能力,使得各种各样私人的情感超越了理性,异化为网民通过对当事人的谴责、谩骂来获得情绪上的宣泄。
2、对象扩大化
网民在谩骂、羞辱当事人时可能会迁怒于其他人,其周边所有的人都可能会被网民拖下水。网民有“正义感”,能够“不平则鸣”这是幸事,但是没有法律赋予网民有行“私刑”和“迁怒于人”的权利。最近几年,“网络暴力”行为不再像以往那样狂热,形成了一种娱乐化倾向的恶搞,但是这种恶搞仍是“换汤不换药”,不过是换了另一种形式对当事人来做人身攻击。
(二)敌意行为
笔者认为敌意行为是指专门针对当事人的有敌对意味的行为的总称。它在“网络暴力”中主要表现在曝光当事人个人隐私和骚扰当事人现实生活两个方面。
1、曝光当事人个人隐私
网民以“人肉搜索”为工具,追查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并公布到网上。由于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与交互性特点,当事人在网上网下很快就会一“帖”成名。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把当事人的相关资料及隐私曝露在公众面前,无形中触及了法律底线。
2、骚扰当事人现实生活
当事人真实身份遭曝光后,部分网民会执意将网络暴力转入现实世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干扰。比如用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恐吓、谩骂;对当事人当面谴责;在当事人的住宅等处涂标语;恐吓并威胁当事人人身安全等。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界限已经完全被混淆,网民对当事人的现实干扰已经是侵权,甚至是违法。
三、“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暴力”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网民自身、网络环境、网络传播机制等都在不同层面上对其形成产生影响。现从网民的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效应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网民年龄结构年轻化
截至201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4.85亿人。④58.1%的网民年龄集中在30岁以下,并且77.7%的网民文化程度在高中学历以下。新增网民在年龄结构上呈现明显的年轻化,在学历结构上呈现下移的趋势,这一类网民血气方刚,冲动易怒,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容易被表面信息左右,难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做出客观估计,而这些无形中成为网络暴力现象出现的直接原因。
2、“道德”与“法制”界限的混淆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往往以一种“执法者”的身份出现。他们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是非对错的评判,进而将个人的处罚意愿强加在当事人身上,站在道德的致高点上肆意对当事人进行所谓的“审判”,以“德”代“法”。这本身就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明显混淆了“道德”与“法制”的界限。
3、网民对“言论自由”的错误解读
网络使人们表达意见的门槛降低,人们在这个自由开放的空间里可以对任何自己感兴趣的事物发表意见。网民一旦参与到“网络暴力”事件中去,其表达的意见必然是情绪化的、随意的,甚至是偏激的。但是万事有度,世界上不存在不受限制的自由。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网民的从众心理
网民往往会因为一些刺激或是一些煽动性言论的误导,而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继而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从众行为是由于在群体一致性的压力下,个体寻求的一种试图解除自身与群体之间的冲突、增强安全感的手段。”⑤很多网民就是在这样一种心理驱使下表现为凡事“人云亦云”。从众心理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发生得相当典型。当同一种声音占据一个帖子绝大比例的时候,网民会逐渐失去自己独立的思考而跟从大家,从而成为推动“网络暴力”的发展。
5、网民的狂欢心理
“狂欢是一种宽泛的精神文化现象,它强调民间文化、俗文化的价值,并且与一切等级、权威相敌对,表现出一种鲜活的生命力。”⑥这种心理可以很好地解释“网络暴力”的相关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一些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导致了部分网民利用网络来逃避现实和追求娱乐。
四、“网络暴力”的规制对策
1、加强对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和自律意识
“网络暴力”的出现,归根到底还是网民的素质上的问题。虚拟空间里信息杂糅,网民对信息的辨别能力参差不齐,一些网民不辨真伪,造成信息以讹传讹,而另一些网民基于并非完全真实的信息来发表评论,可能造成冤案错案。
2007年,中国互联网协会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号召互联网从业人员与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合理利用互联网资源。古时君子有“慎独”的修身法,即在无人的场合也不能无所顾忌。现今的网民也应该遇事保持平和心态,尽量避免在对“失德”之人批判怒骂的同时,自身也无视了法律和他人尊严。
网民不仅要学会利用网络满足自己的需求,还应该掌握对于各种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和选择能力,能正确处理不良信息,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同时,网民还要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冷静理性的自律意识来约束自己的上网行为。
2、完善网络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但还不够完善。因此,针对现阶段网络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才能真正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鉴于网络匿名性的特征,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市民的上网行为,防范网络暴力,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以用户实名为基础的网络管理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网络道德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网民自身媒介素养的缺乏是造成网络暴力事件中产生非理性言论和行为的内在原因,网民在充分利用网络的时候,也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而网络媒体也要坚守和承担自己的媒介责任,这样才能遏制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的现状,为人们提供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显示的网络舆论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0YBB
277)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J].《网络天地》,2007(1):36-37
②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网络暴力”初探》[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9
③《网民缺乏教养吗?漫谈网络语言暴力》[EB/OL].省略/
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16358.shtml,2009-03-08/2010-04-22
④《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2011-07-19
⑤⑥孙薇,《从传播心理学视角分析“网络暴力”成因》[EB/OL].media.省略/GB/22114/44110/11
3772/6942840.shtml,2008-02-2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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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3
网络暴力营销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一些暴力营销工具相关的论坛及网站上面。笔者认为网络暴力营销,就是指营销者(信息传递者)利用网络、软件作为营销工具,大量地、主动地、无针对性地、未经消费者许可而强行的推广其产品(服务)或相关信息的一种行为。通常我们所说的垃圾邮件、短信广告、QQ群发信息就是网络暴力营销的几种典型。从暴力营销的内容来看,包括一般信息和违法信息。违法信息又可分为商业违法信息和非商业违法信息。违法商业信息包括:违禁品、罚没品、走私物和假币、假烟等伪劣商品信息。非商业违法信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虚假恐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暴力、色情、、诈骗等信息。从暴力营销的手段来看,包括“流氓软件”和群发软件。“流氓软件”是指介于病毒和正规软件之间的软件,根据不同的特征和危害,主要有如下几类:(1)广告软件(Adware),指未经用户允许,下载并安装在用户电脑上;或与其他软件捆绑,通过弹出式广告等形式牟取商业利益的程序。(2)间谍软件(Spyware),指一种能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电脑上安装后门、收集用户信息的软件。例如:某些软件会获取用户的软硬件配置,并发送出去用于商业目的。(3)浏览器劫持,是一种恶意程序,通过浏览器插件、BHO(浏览器辅助对象)、WinsockLSP等形式对用户的浏览器进行篡改,使用户的浏览器配置不正常,被强行引导到商业网站。(4)行为记录软件(TrackWare),行为记录软件是指未经用户许可,窃取并分析用户隐私数据,记录用户电脑使用习惯、网络浏览习惯等个人行为的软件。例如:一些软件会在后台记录用户访问过的网站并加以分析,有的甚至会发送给专门的商业公司或机构,此类机构会据此窥测用户的爱好,并进行相应的广告推广或商业活动。(5)恶意共享软件(maliciousshareware),是指某些共享软件为了获取利益,采用诱骗手段、试用陷阱等方式强迫用户注册,或在软件体内捆绑各类恶意插件,未经允许即将其安装到用户机器里[1]。群发软件则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软件,将同一信息以最大范围和最快的速度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群进行传递,如通过电子邮件(邮件炸弹或垃圾邮件)、论坛、网站、聊天室、手机短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群发攻击。据笔者统计,目前一些大型的论坛,如动网论坛、PHP、雷傲论坛、新浪、西祠、腾讯QQ、新浪UC、网易POPO、搜狐SOQ、263E话通等聊天工具均受到过这类群发工具的骚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超过30万的网民受到过此类群发工具的侵害。
二、网络暴力营销的现行法律体系
网络暴力营销这种方式显而易见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它侵犯了公民正常的休息安宁权与个人隐私权。针对这种现象,目前我国的法律保护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下面笔者将按网络暴力营销中角色的不同,分别阐述。
1.暴力营销的者,也就是信息的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告法》。《决定》第三条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从上面可以看出,目前主要是针对一些违法信息的者采取的措施。但是对于一些内容不违法,却实际上造成对他人或企业的骚扰的信息,法条却没有明文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原草案中的规定,“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给予拘留处罚”。在不少人包括人大常委们看来,是国家法律层次第一次对垃圾邮件的直接规定。所谓垃圾邮件是大量发送的未经他人请求的电子邮件,在这一条文中,体现对垃圾邮件的惩治在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给予拘留处罚”。在不少人的生活中,大量的垃圾邮件让其每天要花费不少时间去删除,已经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操作很难,无法确定。对于接收者来说,一天接收到多少垃圾邮件才算正常生活受到干扰?而对于发送者来说,怎样才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以发送的邮件数量来计算?这些都会给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所以删掉了[2]。《广告法》规定了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虚假广告的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2.暴力营销工具的提供者。所谓暴力营销,其特点就是一个量大面广速度快。而一般信息者要想达到这种暴力营销的效果,必须借助于暴力营销工具,因此暴力营销工具的出现也显得尤为重要了。暴力营销工具一般采取群发机制,利用网站、电子邮件系统、通讯线路、即时通信工具等软件(程序)的漏洞进行机器人式不停的发送消息。对于提供者来讲,本身并不是消息的者,但根据其行为可分别给予认定,目前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十一条)。前者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是,如果对于信息者来讲,纯粹是商业信息,而且提供者并没有删除、增加、修改相应网站程序的话,那么现行法律也难以制裁。
3.暴力营销的其它辅助人员。这一类人员主要是为暴力营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网站用户个人隐私资料的人群。如果涉及色情,则按《解释》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但如果仅仅是一些普通商业信息,则也无法对这类人群进行处罚。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处于立法阶段,这类人员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资料,则仅能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处理。
三、网络暴力营销的法律对策
对于网络暴力营销来说,不仅要从技术手段上进行防止,但更要从法律上面进行建设。针对上述谈到的几个方面,笔者认为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设。有一些商业信息的者通过非法买卖或盗取手段获取了消费群体的手机号或电子邮件,然后进行群发。因此亟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设,从而保护个人的信息不至于被第三方所利用。在这一点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我们可以借鉴使用。
2.加大网站备案的审查力度。自2005年以来,信息产业部要求所有的网站必须实行备案制度,有此地区公安部门也着手实施重点互联网单位的备案工作。但是在审查方面,还是比较宽松的。笔者看到有许多网络暴力营销软件的销售网站也领到了ICP备案号,这就意味道确认其网站的合法性,显然这类网站给一些暴力营销的者提供了便利,造成了网络经济、生活秩序的混乱。据统计,遭受网络暴力营销危害的大中型网站比例相当的高,有些网站支出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清理这部分垃圾信息。普通用户对垃圾短信、邮件也深为头疼,每天要清理,有的邮件的垃圾过滤器也达到了拒收的上限。在审查的同时,要开通举报、投诉的绿色通道。
3.加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对于消息者来说,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广告法》进行处罚。一般来说网络暴力营销多为个人,单位违法仅是少数,所以大部分人是不符合《广告法》的有关广告规定的,且针对单位内容为虚假、违法广告的,可以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如果个人受到这类信息的影响,正常生活扰,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向公安机关举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到行政监督的职能,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4.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象电子邮件、短信、网站BBS、即时聊天工具等,发生侵权时能够及时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5.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基础上加强垃圾信息的明确界定,对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处罚,以使垃圾信息无利可图[3]。
6.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在现有的《互联网站禁止传播、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基础上,制订更多的自律规范,并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7.立法中授权有关短信、邮件、网站运营公司有权对不良信息进行技术检查与拦截,但是其对信息的检查与拦截应严格限制在合理范围,以免限制或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4
【关键词】网络语言;符号暴力;语言教育
网络在现代社会已经不算是新名词,当代社会在享受着网络带来的爆炸式的信息和福利时,也承受着网络时代的弊端。网络语言的兴起,也将网络变成了人们交流辩论和表达感情意见的重要场所。网络语言给社会个体带来广泛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负面情况,就是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暴力,指的是利用网络为媒介,使用谩骂、歧视、诋毁、藐视、嘲笑性语言使他人在精神和思想上遭受摧残和迫害。
一、符号暴力的新形式:网络语言暴力
随着计算机和因特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在中国已广泛普及。网络成为了人们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聊天软件的推出,使得网络成为了人们聊天的重要场所。网络的普及应用,语言沟通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计算机为媒介的网络语言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逐步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中。伴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语言的运用愈加广泛,然而网络语言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沟通的手段,在负面效应上,网络语言经常扮演着暴力角色。
微博、互动贴吧和各种形式的网友留言,让网络语言充斥着整个网络,同时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也日益凸显。从娱乐界的演艺明星的绯闻到名人的负面消息,从微博名人的造谣互骂到“叫兽”、“脑残”等流行,从不堪忍受网络暴力抑郁到自杀的韩国女星到无法承受网络谣言轻生的中学女生,网络谣言不仅中伤着名人,同时也伤害着普通百姓。据相关网站的民意调查显示,将近84%的重庆网民在网上曾经被骂过。对于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成因,社会说法不尽相同。有人认为网络发言人的匿名性是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主要原因,也有人从社会层面、个体层面以及网络传播等多个角度分析了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符号暴力”和“符号权力”能够解释网络语言暴力出现的深层次原因。
符号暴力,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语言、文化、思想交流的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接受的“看不见的、沉默的暴力”,符号是社会群体的共同认可,这种认可是人的意识行为,并通过意愿的交流成为社会人群的共识。从历史角度看,符号暴力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语言和文字出现以后,符号暴力的形式逐渐增多。在现代社会,电脑的发明和因特网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活动场所,作为社交场所的网络,出现了符号暴力的一种新形式,就是网络语言暴力。
二、网络语言背后隐藏的符号权力
以往只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暴力,现在也存在于网络中。网络游戏的暴力让爱好者沉迷于虚拟世界,现实社会各界人士对夹杂暴力的网络游戏嗤之以鼻,但是很少人注意到网络语言中的“隐性暴力”,实际上网络语言暴力带给网民的不只有虚拟世界的伤害,更能让人们感受到的现实中的伤害。有专家学者曾在人民网撰文,指出网络语言暴力是互联网不能承受之重,可见语言带来的是隐性的和深层次的,并非是想象中的“温和暴力”。网络语言不仅是跨时空的沟通手段,网络语言也是一种传递权力内容的媒介。
法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语言关系总是符号权力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言说者及其各自所属的各种集团之间的力量关系以一种变相的方式体现出来”。网络语言体现出来的不只是个体之间的人际关系,网络语言中隐含的符号权力关系,其实是各类网民代表其所属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力量关系。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来看,即使是最简单的网络语言交流也不是纯粹的沟通行为,网络语言总是涉及到言说者和接受者所属的社会团体之间关系,言说者往往被赋予特定的社会权威,而网络语言接受者在不同程度上认可言说者的网络语言。在网络语言交流中,如果不考虑交流者的社会力量关系,那么很多时候往往理解不了当事人的行为。当社会中发生某女孩因为不堪忍受网络上对其辱骂和攻击的语言而自杀的现象时,人们经常会谴责那些人身攻击和造谣者的个体,同时惋惜青春生命的逝去,对现代社会年轻人心里承受力的担忧。在悲剧事件的发生中,网络语言的言说者实质上在扮演正义者的角色,无形中充当了社会强者,对他人进行指责,网络语言的接收者,在网络语言的洪水猛兽中,自觉的扮演了坏人的角色,成为了社会的弱势群体。
网络语言背后的符号权力,实际上来源于现实社会。网络语言交流的当事人各自扮演者所属社会角色,这种角色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拟的,但是交流者之间互相认可各自角色,并充当了其所属社会团体的发言者。网络语言依靠其背后现实社会的权力,往往能够建立起网络世界的发言秩序。网络语言在一定程度上,不应简化为沟通关系,同时也是网络社会秩序的支配方式和手段。网民是社会行为的主体,是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当他们受制于网络空间的网络语言时,他们真正受制的是整个社会机制和制度,当言语接受者认可网络语言对他们施加的社会压力时,实质上施加他们身上的是一种心理暴力。
三、从语言教育矫正网络语言暴力
语言是社会个体和群体可以自由和充分使用的,语言不会因为人们的使用而被消耗掉,语言可被视为公共载体。语言的背后隐藏着言说者的社会力量,语言交流者的身后是其各自所代表的社会团体力量的对比,在注意语言的符号权力关系的同时,也有关注语言的产生过程。所有的语言交流都包含着言说者和接受者,双方直接相互认可,至少认可各自对方言说的权利和隐含的身份力量。言说者在言说时,不仅希望接受者能够理解他,而且也希望接受者能够相信、尊重甚至服从他,按照布迪厄的说法就是“每一次语言表达都应视为一次符号权力行为”。
语言是一种社会实践,社会个体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交流,在实践中逐渐清晰了各种语境并能够很好的把握语言。每个社会个体都拥有社会资本和权力去运用语言,即使是力量最小的弱势群体都有权力去言说。语言的产生过程受制于各种语言的教育行动,童年时期的家庭教育中,父母的语言代表着权威态势;在制度化的教育时期,教育机构的教师语言代表着正确与否的标准,有时教师的语言还代表着价值观的准确判断;在社会交往的言语教育中,当社会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交往中,无形中吸收了各种形式的语言。
网络语言具有文化任意性,但是网络语言的形成是以社会成员共同接受的社会秩序为基础的,这种秩序可以是社会成员的社会习惯,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规则或原则。网络语言的任意性绝不等同于说话者的自由选择,文化的任意性也不是毫无规则的。网络语言走向秩序化和合法化,需要加强语言教育,从语言教育行动中去规范语言交流行为,正确的语言教育需要强调教育如何通过受教育者和教育者之间的社会互动和话语协商去建立良好地言语环境和秩序。
语言教育行动既是一个语言灌输的过程,也是一个语言秩序建立的过程。在教育中,受教育者必须形成良好地言语习惯,能够通过言语习惯正确的行驶其社会团体成员的行为规则,在整个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语境下,言说者能够准确的表达出语言内容。语言教育行动不是消除符号权力关系,而是要建立正常有秩序的符号权力关系。语言交流者通过互动不是要树立一个代表真理的权威,而是要消除歧义达到互相理解的状态。通过语言教育行动,使得参与网络的行动者和言说者都能够矫正网络语言的随意性和压迫性,真正建立起代表社会价值观的正统秩序,能够持续地远离网络语言暴力。
参考文献
[1]杨善华,谢立中主编.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戴静静,王婧.网络语言暴力的传播学分析[J].青年记者,2010(24).
[3]雷莎莎.浅析网络语言暴力[J].社会学研究,2010(05).
[4]李宪玲.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0.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5
31岁的姜岩,当她情无反顾地从24层高楼跳下,纵身飞向“天堂”的时候,或许想不到在她身后会有无数人为她悲伤,甚至为她违法仗义执言与行动。
死亡,对他人的非理,往往是最具催化性的一种力量。人们基于同情,基于同态想象而生之悲情,基于放大的义愤,基于群体广场效应……于是网络暴力,以及延伸到具体生活中的干扰与威胁,都应运而生。
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各种价值观、人生观、伦理观、法律观、权利观……纷然杂陈的时代。许多人的灵魂精神处于动荡状态,社会心理方面既有传统窠臼压抑新生观念的一面,也有新观念破土而出的倔强。各种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也就常常会借助一些事件,在人群中展开;另一方面,由于精神以及生活本身的变迁剧烈,人们的安全感减弱,焦虑感增强,浮躁与不安成为最常见的社会心理现象,大量的人在现实生活中遭到的挫折,对现实的不满意,以及公共诉说与法律救济的难度,都导致他们在虚拟世界寻找发泄机会与场所的潜意识冲动。而网络因其隐匿性与大众性,也便成为发泄心理垃圾的首选之所,网络暴力因此风生水起。
网络暴力的型态,绝大多数情形下,是以动机猜测、道德批判、智力贬低、伤尊辱智的脏话谩骂以及极性思维、压制甚至剥夺他人言论自由的方式为主要特征,严重的时候会达到损害当事人基本隐私权、名誉权、生活的安宁等情形,这是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三方教育下的共同结果。另外,网络群聚的特点,也有点类似群体心理学上所谓的广场效应,千人万众的类似声音会造成热衷此中的人,完全将自己虚拟化、无名氏化。当他们处于集群自大与正义假定的亢奋状态时,就会产生自己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后果的安全幻觉――于是一切胆大妄为的行为都可能发生。
如果按照严格标准,当代中国社会的网络暴力现象无时不有、无处不在。那些在网络上用脏话骂人的行为,是一种轻度的网络暴力。只是因为它过于普遍,与直接用口头表达相比,其损害程度较轻,加之现实法律救济的难度,它才没有引发广泛关注。一个将辱骂视为无所谓的社会是畸形的,说明这个社会教养方面的匮乏已经到了惊人的地步,也说明了人们的内心与外表之间的人格分裂也已很严重。
当人们被一种未经理性过滤的情绪支配时,往往会遗忘他人的正当权利――人格不受侮慢被文明对待的权利、自我辩护的权利、私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隐私不受侵扰的权利。如果说网络上的辱骂还只是一件不算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事,那么数年来,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也已经发生过好多起。从“网络虐猫案”、“铜须门事件”以及“姜岩事件”,到刚刚发生――甚至还在继续――的针对留美女生王千源的网络暴力案,网络暴力无论如何都需要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严肃对待。
在这些事件中,一个关键的网络工具――就是被网友们津津乐道且心生恐惧的“人肉搜索引擎”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它是曝人隐私的主要工具,随着隐私的曝光,被声讨的对象无处遁形,随之而来的就有可能引发网友从键盘走进现实的恐吓甚至攻击。
虽然“人肉搜索引擎”在一些真正于社会正义相关的公共事件中,也会发生巨大作用力,例如,在“华南虎事件”中,如果没有“人肉搜索引擎”的介入,也许真相揭露不会那么有效率。但是,无论如何,从近几年发生的几起典型利用“人肉搜索引擎”的网络暴力案件中,不得不说,它的作用主要还限于对公民隐私信息的非法曝光。
梁漱溟先生曾说过:在西方,公众的事情大家都参与做主,而个人的事情大家都无权过问。而中国正好相反,个人的事情大家都有权过问,公众的事情大家都不管。在由“人肉搜索引擎”引发的几起网络暴力事件中,这样的状况十分明显,例如这次的“姜岩事件”,以前的“铜须门事件”等。在走向法治的时代,人们要懂得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格和权利,甚至要尊重他人堕落的权利。
由此,对网络暴力事件,除了被侵害的当事人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网民群体更需要有公民意识。
由于中国的公民教育迟迟未有系统及较为详尽的制度安排,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世界里遨游嬉闹,都缺乏权利意识。这种权利意识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是对自己拥有什么样的公民权并不清楚,其二是随之而来的对他人拥有何种公民权也不甚了了。这样一来就导致两种后果:其一是缺乏法律意义上权利自我维护的意识,其二是不知道尊重他人的基本公民权。这两种后果实际上是一体两面,是孪生兄弟。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一起事件发生时,网民们往往并不能清晰地划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不能清晰地认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应首先该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才是考察道德正当性。
除了是否合法,在涉及道德正当性的问题面前,网民们往往也缺乏区分道德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的差异:哪些行为既不符合公德,也不符合私德?哪些行为仅仅是不符合私德,却与公德无关?与此相关,网民们也往往不容易清晰地意识到私德领域的事,各人自己负责,他人无权置喙。只有当私德意义上的败德行为损害了公德利益或者损害了公共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的时候,与行为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者才有权去评价;而那些仅仅损害了私权法律关系中的人权时,外人是不必以公共姿态去关注的;如果在私人领域中表现关切,也得把握分寸,没有特殊原因,不能为了仗义就损害他人正当的法律权利。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冲突功能网络实名制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5-0005-02
今天,许多人都已离不开网络,甚至有一些人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网络上度过。网络给我们带来了难以估量的信息,并大大拓展了我们的言论空间。然而随之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即网络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使他人在精神和心理上遭受侵犯和损害。语言暴力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精神伤害。
而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一个帖子或报道,描述一件大众感兴趣的,或能激发社会内在情绪的事情,被互联网这个巨大的传播平台演化成全民关注的公众事件,对当事人或组织造成不应有的压力,而且会影响事件的进程或司法判断,导致大大超过所犯错误的惩罚(张朝阳)。
网络语言暴力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是发言人的身份有匿名性,并且很难对发言者所说的话去追究责任。对于这一点,也许有人会提出,现在由于网络强大的搜索功能,完全的匿名性已经不存在了。然而笔者认为,虽然现在在网上也存在着人肉搜索的情况,但是这只是针对个别人而言,对于其他大多数普通网民来说,是不会被别人进行大规模地人肉搜索的。因此,说那些发表暴力性语言的小网民是匿名的且无法追究其责任是说得通的,正因为如此,他们毫无顾忌地发表着粗俗暴力的语言。
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性质和成因,张朝阳说:“施暴者不是某个人,而是集体的无意识行为,是记者或发帖者对后果的无意识,是网站编辑为制作吸引人气的内容的转载行动,是大众易于相信的惯性。”张朝阳只承认网络语言暴力的无意识性。
但笔者认为,除了这种集体的无意识行为,网络语言暴力更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试用社会学经典理论来分析网络语言暴力: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及性质
(一)现实性冲突
是针对某一个人(名人)或某一件事所进行的网络语言暴力,因为某人或某事引起了一些人的强烈不满,因此在网络这自由的平台上发表他们的看法,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过激的言论。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推动事情的解决。等到事件平息并达到多数人满意的效果时,这些网络语言暴力就会消失。
(二)非现实性冲突
1.不可否认,现如今存在着一些具有倾向的人,他们对社会强烈不满,因此在他们浏览网页的时候,当看到他们不满的事情,都会忍不住要去骂一骂,以解心头之恨,并无具体的针对性。这些人有的可能伴有生活中的暴力或者自杀的倾向,需要心理的冶疗。
2.有些人是为了发泄情绪的需要,把在网上骂人做为一种自我放松的活动。他们可能是工作太累,人际关系出现了紧张,于是通过在网上骂人这种方式来缓解自已的情绪,进行自我心理的调节。有时当生活中的不顺利期过去之后,这些人会恢复过来,文明用语。
3.可能存在着一些有组织的团体,他们刻意在网络上进行煽动、挑拨、蛊惑人心的行为,散布各种暴力话语,旨在分裂社会。笔者见过最多的是南北方人的对骂,有些不明白的网民跟在后面乱起哄,加深了南北方人民的不理解与偏见。如果有存在这种故意分裂社会的人和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高度的重视。
综上所述,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是由于发言者的匿名性及发言者为了发泄自身的不满情绪而产生的。这种行为有时是一种无意识行为,但更多的是一种有意识行为。网络语言暴力的存在对一些人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伤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净化我们的网络环境。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功能
网络语言暴力有着不可忽视的功能,其中既有正功能也有负功能。
网络语言暴力比较显著的正功能就是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普通民众由于生活的压力或者是对一些事情不满时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情绪,这些情绪通过适当的途径得以发泄,就不会导致冲突,就像锅炉里的过量蒸气通过安全阀适时排出而不会导致爆炸一样,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科塞)。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通过畅所欲言渲泄了个体的不快,减轻了个人的心理压力,也减轻了由于个人心理失衡而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压力。从这一方面来看,适当的粗口也并非一无是处。
但是这种暴力语言一旦超出了一定的程度,或是演变为一种明显的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等,就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也就是网络语言暴力的负功能:
有的年轻人在网络上生活照片,无非是希望多结交几个网友,或者是向别人炫耀一下自己假日旅行目的地的风光,或是自己的独特着装,但这也为不怀好意的暴力推行者创造了条件。他们恶意修改原有图片,并肆意发表颇具攻击性的言论。由于网络语言会对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冲击,也有网友因为无法承受而自杀。
网络施暴者大多是匿名登录,有时一个人可以用好几个身份登录,最终人们看到的结果是,来自四面八方的人同时向一个人发起人身攻击。
而最为突出的,也就是最易受到攻击的是名人,在名人的BLOG里,名人们每天遭受着来自各地的谩骂,这对很多名人的心理造成了不小的伤害,有的名人也因为无法承受而自杀。此外,还有一些人有着仇官仇富的心理,对凡是和官员或是富人有关的报道都进行过激的言语攻击。最近,网络上有人将“教授”定义为“叫兽”,伤害了教授的人格尊严,等等。这些,都是网络语言暴力的极端负面影响。
因此,总的来说,虽然网络语言暴力有一定的正功能,但是其负功能已远远大于正功能,已经对个人、对社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当予以重视。
三、建议及设想
(一)对网络上发表暴力性语言的网民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调查和了解
因为无法得知他们所处的社会阶层、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工作以及收入状况,也就无法真正彻底地分析他们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所以,应当进行一些问卷调查及访谈,得到详细的第一手资料,对那些经常在网上发表暴力言论的人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这种行为的共性和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政策,尽量减少网络上的暴力语言。
(二)发展网络安全技术
搞了几年的网络实名制至今不能真正地实行下来,其中可能是因为牵扯到了一些个人的或者组织的经济利益。网站、网吧、未成年网民,还有呢?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似乎都对实名制不太接受,这也是推行不力的原因吧。那是否是实名制的设置或者技术上出现了问题?是否应当加以改进,使实名卡的使用更加方便,且不伤害到人们的经济利益呢?毕竟实名制的目的是为了网络安全。
笔者设想,是否可以给每一台电脑的主机箱里都加一个小的读卡器(此项费用可由国家出钱,或由国家补贴),这个读卡器类似于网吧的那种插计费卡的计时器。(而网吧的电脑以后要配两个插卡槽,一个插计费卡,另一个插这种实名卡。)每一个需要上网的人必须去派出所办理一个上面存有身份证号及基本个人信息的网络实名卡,上网时,无论在家在单位还是在网吧,都必须插入此卡,方可通过网络验证,连接上网。此技术还需要联合各大宽带公司、电信、网通等,一起合作进行。技术要方便到网民将卡插入读卡器即可连网使用。同时,要做到对普通网民隐私的绝对保护,保证网民的信息安全。只有各大网站及论坛的高级网管才能有权限查看网民的个人信息,其他人无权查看。由于普通网民并不能看到别人的个人信息,因此上网的感觉与现在相比不会发生太大的改变。当有人发表暴力性的言论时,网络管理人员可以对其进行警告,警告到一定次数仍不听劝告时,就彻底封闭他的发言权。为防止有人用技术手段私自改动电脑的机箱线路,以达到匿名上网的目的,各网络、宽带公司要用技术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没有检测到个人信息卡,则无法连接到网络。这样便可以使人们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网上文明用语。当然,此项技术的推行在一开始可能需要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1篇7
这些网络暴力案件很多是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比如最近几年一些著名的“肉搜”事件:从最早引起大规模关注从而提出“人肉搜索”这个概念的“虐猫”事件,到“一同须门”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以及最有影响的“周老虎”事件等等。如今,“人肉搜索”似乎已经成为网民曝光不公正待遇、维护正义的主要手段人肉搜索”像一张“网络通缉令”任何违背网民意愿的事件和人物都有可能成为网友的合力追缉对象,直至被搜索者的姓名、照片、手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配偶和子女、甚至车牌号等等相关信息逐一曝光。然而,“人肉搜索”尽管在一些问题上能起到澄清事实真相的作用,但它的弊明显大于利,特别是其严重侵犯当事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甚至出现网民的一些过激行为伤害到被搜者的身心健康,由此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网络暴力”。2008年8月底,即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通过已经启动的刑法第七修正案的程序,将“人肉搜索”列入刑事犯罪范畴,引起巨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于:在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如何选择,这是由“网络暴力”引发的价值取向问题。
网络暴力的产生当然与网络传播这种新媒介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但是,网络暴力和侵权的最深层次原因还在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缺乏,特别是现代公民责任意识的缺失已成为引发网络暴力升级的关键问题。所以,要认清网络暴力和侵权的本质并有效预防和治理网络暴力和侵权问题,必须厘清网络暴力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关系,并进而关注网民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植,由此净化网络环境,构建和谐的网络社会。
一、网络社会、公民社会与公民法律意识
1994年4月20日,中国正式接入互联网,截至今日,互联网在中国走过了15个年头,近1/6的中国人成为“网民”,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超级“网民”大国。2009年7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规模已突破3亿。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1296万)三项指标仍然稳居世界第1,互联网普及率稳步提升®。可见一种多元的社会生活方式一“网络社会”正在向我们走来。网络社会和网民孕育着中国实现公民社会的理想和契机。网络社会具有多元化、群体性和公开性等特点,但也存在产生上述网络暴力的风险。网络暴力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网络信息传播的全球性和快速性使网络暴力和网络侵权的影响范围甚广。因此,网络暴力对公民社会的形成存在极大的威胁。现实需要我们重视对产生网络暴力的关键因素的研究,即对公民法律意识与网络暴力之间关系的研究。
在我国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和谐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的培育以及良好公民意识的形成,被认为是法治秩序建立的基础,也因此成为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笔者认为,在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和公民意识的研究中,最为基本的当属公民法律意识的培植问题,也可以说是公民意识中的最核心内涵。而且,当下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网络社会的形成对公民法律意识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公民社会理论是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思潮,它来源于20世纪在全球复兴的市民社会传统。近年来这一理论日益受到国内学界的重视。“公民社会”②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很多学者认为“公民社会”的定义更有利于阐释中国的现实。就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而言,本来侧重的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公民社会确实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2。英国学者戈登怀特(GordonWhite)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发展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他指出:“从公民社会这一术语的大多数用法来看,其主要思想是,公民社会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3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公民社会被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而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培育、公民文化的弘扬和公民意识的塑造。
因此,公民意识是形成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心理基础和思想前提。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近代的法不同于其它各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它尤其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一定的意识性、精神性的因素;没有这个条件,日本的民主化这一历史性课题就不可能完成”4。也就是说,公民意识的培育是建立现代法制的基础。一般认为,公民意识主要体现为:公民作为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中进行活动时所应具备的心理修养和素质,它是现代社会公民对自己角色和价值的自觉认识。公民意识主要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责任意识)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公民意识的法治价值主要体现为: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制度的思想基础和心理基础,培养公民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③。
由此可见,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一个主要方面。建设中国的公民社会离不开公民意识的积淀,而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则不仅依赖于法制的完备,更要以公民进步的、与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为基础。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公民文化思想培育的指向,它有助于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有助于公民理性地、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不仅需要公民具有积极主张自身法定权利的意识,更需要在具备公民权利意识的前提下,恪守法律义务并勇于承担责任。公民的法律意识主要包括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应以“合法”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向,遵守义务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只有如此整个社会才有达到和谐有序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强调公民应具有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意识是与公民权利意识相辅相成的。从法学意义上而言,公民责任意识是公民出于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的意识。
在现代社会,当我们大力宣扬权利话语和自由话语的时候,而“责任”这个话题却被很多人忽略。无法否认的是:社会的发展既需要宏扬权利意识,也需要公民有主动承担自身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意识。正如有学者所言:“对于任何社会来说,维持社会的健康、稳定和发展,只依赖政治制度的作用是不够的,必须要考虑人的主观性因素,社会成员若缺乏良好的公民德行和责任意识,任何制度都可能遭受扭曲与破坏。”5公民的责任意识包括公民责任感、法律规则意识、理性意识和道德责任意识等四个要素,并具有主体性、公共性、民主性和权责统一性等特点6。在社会转型时期,公民责任意识对当下法治秩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功能和意义。
二、网络暴力的产生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关系
如前所述,网络暴力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同时也恶化了网络空间环境=“人肉搜索”在网络暴力案件中起着私刑的作用,似乎成为公共暴力的代名词。王菲案可能成为网络暴力案件的一个界碑,对网民起到1种警示作用。如何使“人肉搜索”这一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网络行为走向规范是很多法律人士不断思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法律缺位是滋生网络暴力的根源”7等论点。因此,很多人将加强立法和执法作为治理网络暴力的首要考虑因素,但是,作为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和基层管理者一网民和网站一是否更应该对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承担责任昵?即使立法很完善、法律监管也很有力,如果网民普遍缺乏相应的现代法律意识,无法理性地进行网络行为,那么这些立法和执法的效果也难以保证。因此,笔者认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植是遏制网络暴力的最关键因素,而网民法律意识的缺乏是造成网络暴力的心理基础和最深层次的原因。
我国要建立法治社会,单纯依靠法律移植和法制建构是很难带来现代法治的。因为法治的主体因素至关重要。只有在法治进程中塑造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确立公民的现代主体精神,才能使法律制度不再成为“一纸空文”,从而有效地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和行为要求。也只有这样,在网络社会的新形势下,良好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才能克服社会失范现象,最终实现法治社会。因此,建立在公民文化基础上的公民意识,是公民社会得以形成的思想前提,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和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的公民意识并未在全社会普遍建立,公民的法律意识未普遍形成,这是导致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公众法治观念淡薄以及社会失范的主要原因之1。为了培养公民意识,我国已经开始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比如国家推出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成为我国塑造公民主体精神和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现代公民社会,公民需要具有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包括责任意识)以及较高的道德水平。亚里士多德将公民定义为:公民是有资格担任政治公职的人,公民是那些永久性地参与施行正义和公事办理的人8。杰诺维兹指出,这个定义中的“永久性”1词使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定义成为“民主国家公民”的定义。他将这个定义修改为“公民是那些在某一时段中曾参与评判和讨论公众事务的人”这一修改将非民主国家中的公民也包括进来,使“一切民族国家,即使最具压制性、最极权的国家,也能具有公民性的因素”9。从上述公民的定义来看,公民应自觉成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就当下的网民而言,大多数网民并不缺乏主动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热情。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民众自由表达意愿、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是十分重要的话语平台。比如2009年的两会报道中,各家网络媒体都在力促网民互动,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人民网“两会有我”、新华网的“民意直达”、网易“我和总理唠家常”等等,都为网民的意见表达提供了平台。网络成为提高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以及逐渐培养人们自由思考与发言的习惯的一个重要途径。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热情都在张扬一种“权利意识”即知情权和监督权等的诉求和表达。然而,作为公民的社会成员在知晓和主张自身权利的前提下,也应该具有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也就是要强调网民的行为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致性。特别是在网络暴力案件中,网民以“正义的代言人”身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批评,这些非理性的、过激的言行只能形成表面上的正义。由于网民未考虑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性,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公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因此,从网络暴力的实质来看,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网民法律意识的缺乏。网民并未将自身的权责统一起来,在相对自由的网络空间中恣意宣泄着表达的激情和窥探他人隐私的快意,使得自身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处于失衡状态。所以,当下的网民还未具备现代的公民法律意识,这种维护网络空间和谐秩序的心理基础和法律精神的欠缺成为网络暴力产生的最主要根源。
三、治理网络暴力需要培植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民主和法治的社会是建立在公民的开化性(civility)之上的,而公民必须在社会中通过公众事务参与来获得这种开化性。对于公民意识的形成来说,社会的参与更重要。公民意识的培植与发展民主法治是一致的。马赛尔曾指出公民性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政治和道德目标。公民权利的理念和价值观对克服社会不平等、不公正是必不可少的:“公民是一种赋于群体每个正式成员的身份,一切具有这一身份的人在它包含的权利和义务面前都是平等的。”10当下,社会公共性话题和事件总会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些网络言论甚至会影响现实。近年来,无论是华南虎造假事件、杭州飆车案、还是邓玉娇事件、高考民族身份造假事件,凡是涉及政府公信力、社会道德、社会公平等重大公共事务的,都会成为网民的关注焦点。而这种网络舆论一般是以追求自由公正、民主法治为目标的,同时也反映了公民素质的水平之高下。但是,由于网络舆论通常缺乏实地调查基础以及理性引导,大多数网民都是在缺乏调查研究、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参与这些公共事务的讨论,这种参与的热情往往走向极端,最终非但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反而会催生一大群“网络暴民”最终形成网络暴力。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网络暴力和网络暴民,最主要的根源就在于网民在参与网络讨论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网络为网民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言论表达空间,但这种相对的自由是以守法为前提条件、并以责任承担为保证的。公民社会中的公民身份,最重要的就是与公民身份相对应的权益与责任的认定。相关的权益与责任的意识的形成是实现这种认定的基础。权益和责任的意识仅靠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难以在网民心中生根的。只有通过现实社会生活的实践,使网民在参与权利和责任实践的过程中真正形成公民的意识和品格。网络恰好为一般民众提供了参与社会生活实践的机会和手段,这就为我国民众实现现代的公民意识创造了条件。所以,网民在参与网络社会行为的过程中,既需要自由、平等和权利意识的张扬,也更需要与权利、自由相对应的责任承担意识的培养。只有这样网民才能成为真正的公民,实现权责统一并净化网络空间环境。
公民责任意识是公民法律意识中的重要内容。责任是宪政的生命。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和任务的自觉程度,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
对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和谐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法治要求政府退出私权领域,给予民众主张权利的空间。法治社会虽然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为根本,但也要求公民知晓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一切合法的权利运行给予尊重。也就是说,公民在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应该具有现代的社会责任意识。近年来,我国民众的权益维护意识正在不断加强,这是我国在迈向现代化过程中的重大进步。但是,种种迹象表明:当下我国的公民意识往往表现为权利意识有余,而责任意识不够。网络暴力案件的产生恰恰反映了这种与责任意识相悖的现象,由于权利意识的夸大,形成了认知上的偏差,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民众之间的矛盾。
通过网络参与的实践,网民的权利意识觉醒,在未得到有效规范和限制的情况下,法律意识的缺乏会造成网民之间权利的互相侵害。“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种根深蒂固的社会现象,权利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利益冲突,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M网络舆论暴力实际涉及的就是关于公民之间权利的博弈,如何在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的保护之间寻找平衡是值得探讨的。引发网络暴力的案件主要是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等领域,特别是“弱势群体”遭到公权和特权侵害的事件为主。因此,网络这样一个公共空间也需要一种罗尔斯阐述的社会正义,从而建构一套合理公正的公民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体制,最终实现一种比较正义的社会秩序。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单靠加强网络立法、严格执法,提高网络技术等措施是难以奏效的,必须下大力气培植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网络环境下的道德规范建设。由于网络是个相对自由的虚拟空间,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很难起到约束作用,这就需要靠网民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而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的培植以及道德规范建设都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有效治理网络暴力的1个重要环节就是培养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养正当行使权利的意识
公民意识不仅要求公民具备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同时还要求公民行使权利时应以正当性为限度,即公民要按照一定程序在法律范围内维护权利,不能滥用权利。否则,如果不以正当性为权利行使的基础,而是破坏程序和规则,甚至不择手段,势必会造成过度维权、滥用权利,从而损害国家的、社会的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归纳了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索取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目的、违反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等权利滥用方面的六种标准12。由此,权利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就网络行为而言,网民有言论自由、知情权等自由和权利,但网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守一定的限度,如不违反公共利益、不滥用权利(如随意散布他人隐私等)、遵循诚信原则等等。如果网民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不能正当地行使权利,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就会造成恶劣后果。网络暴力案件中的大多数网民一般都是出于“惩恶扬善”的初衷,手持正义的道德宝剑,试图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德和社会公正的事件和当事人进行一种道德审判,但由于采取的手段和方式不当,对受害人的名誉或隐私形成了伤害,这样就超出了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度,违反了正当性要求。所以,网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必须具有正当行使权利的意识,在心理和行为上构筑一道法律防线。
(二)培养自觉守法意识
法治是良法之治,法治更表现为法律被普遍遵守和服从,它要求主体能自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因此,自觉守法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只有自觉守法,人们才能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一个秩序良好的公民社会需要社会成员自主自律精神的支撑。这种守法意识主要表现在尊重和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等意识,它成为守法的前提和关键因素。建设法治国家,不能单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法律,更重要的是要靠公民的自觉守法来实现。网络空间环境的净化也要靠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在发表网络言论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三)培养公民责任感
公民责任感是公民保护权利、主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的心理保障。公民的责任意识与权利意识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责任意识的权利意识必将导致权利的过度张扬,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公民的责任感要求每个公民能清醒认识自己的公民角色,并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和主动履行义务,具有承担责任的意识。只有行使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的公民,才是真正的公民。在目前人们的价值观多元化、社会道德水平有所下滑的情势下,我国也“需要通过对公民责任和公民品德的积极实施一包括经济自立、政治参与甚至公民礼仪来补充(或代替)对公民权利的消极接受”13。网络暴力之所以产生,其深层次的原因正是网民的责任意识欠缺,对他人的权利保护缺乏责任感。因此,网络暴力所反映的恰恰是网民对权利的滥用,他们并未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角色,缺乏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尊重。这说明广大网民还不具备法治条件下的公民意识,更不具备实践公民身份和行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而负责任的公民才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石,所以,公民责任感的培植是造就公民社会重要的因素。
除了以上几点外,公民的理性意识、规则意识和道德责任意识的培植同样也很重要,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不论述。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8
关键词:传媒暴力;青少年;越轨行为;对策
引论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会体现出其特有的传媒暴力,如过多地对暴力犯罪过程的细节进行描写,过度描写血腥的场面,并配以照片,还有淫秽色情的链接自动链接,不堪入目的画面随着自动跳出等。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巨大,吸引更多的时候是劫持青少年进行模仿,继而做出越轨行为,传媒暴力产生令青少年无法抗拒的越轨示范作用。面对传媒暴力下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越轨行为,传媒应该加以重视,承担起传媒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避免传媒暴力。暴力下阳光也会黑暗,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是无需说明的,相反不越轨的情况却需要解释。青少年自身的可塑性高,被传媒暴力侵害的可能性加大;自制力差,面对传媒暴力时反抗能力弱。电影电视及网络等提供视频画面的媒体,暴力以画面的方式存在,视觉冲击力更为明显,影响更加直接。网络媒体存在大量的非法链接,一次有意无意的点击也会改变青少年的一生。
媒体在报道事件时要考虑到青少年的感受。追求还原新闻真实的同时,不要忘记还有3.67亿青少年受众。过于刻画当事人越轨行为细节是不负责任的传媒对青少年施加的暴力。传媒应该用正确的方向引导,用健康的娱乐陶冶,用积极的文化熏陶,使我们青少年在传媒提供的和谐氛围中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积极向上的文化中避免失范行为的发生。大众传媒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但客观上存在着传媒暴力,如何避免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发生,本文现做粗浅的探讨。
一、传媒暴力存在的原因
传媒以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和提供娱乐等方式作用和影响着人类的行为和行为方式。1943年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战后公共图书馆的准则》一书中首次使用传媒作为术语,现在已成为各种传播工具的总称,又被称为“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传播途径有纸类(新闻报纸、杂志)、声类(电台、广播)、视频(电视、电影)还有现代的网络类(电脑视频)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传媒方式还会出现,像利用量子态隐形传输技术,两地之间只需要知道其中一个光子的即时状态,就能准确推测另外一个光子的状态,从而实现类似‘超时空穿越’的通信方式。[1]
1.传媒暴力
传媒是传播媒体的简称,传媒暴力主要指大众传媒中渗透的暴力内容,是指媒体在传播文化中承载的过多过于详细的有关暴力色情镜头的描绘,详细地重现暴力过程以及暴力手段的分析,暴力心理叙述,渲染社会大众对越轨群体的普遍歧视与不理解,夹杂了过多传播者的主观道德评判而弱化法律分析等[2]。
笔者认为,传媒暴力不仅仅表现是对暴力血腥、色情淫秽画面在被动点击后的呈现,更多的时候表现为主动吸引受众注意,引诱受众观看和点击。表面上看是受众的主动点击,但是在点击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青少年是在传媒暴力挟持下的无奈选择。在暴力色情泛滥之际,正常的网上下载资料时,资源中已经被种下到暴力和血腥内容的链接。网上资料下载结束之时,也是色情暴力内容安装完毕的一刻。更有的流氓软件,劫持客户端的浏览器,强制链接到暴力色情网站。这种情形是传媒暴力赤裸裸的体现。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1篇9
关键词:校园暴力;德育教育;家庭暴力;分级制度
近年来,中学生“校园暴力”越来越成为了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所谓的“校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校园内或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达到一定伤害程度的侵害行为。本文将着重探讨发生在中学生同学之间的“校园暴力”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国内见诸报端的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就有二十多起。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让我们不得不一次次反思,到底问题出在何处?在笔者看来,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和学校德育教育、法制教育不到位,家庭对孩子疏于监管以及社会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息息相关。
一、“校园暴力”频发的主要原因
(1)学校德育教育及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虽然素质教育的口号已经提了很多年,但是,考试结果依然是评判学生优秀与否的主要手段。同时,在很多学校,学生的成绩和老师的绩效以及学校的声誉直接挂钩,所以,学校几乎所有的教学资源都向文化课程倾斜,教师也主要狠抓文化课程的成绩,而对于德育教育以及法制教育课程,几乎无暇顾及,或者有意忽视。
当然,有部分学校也意识到对学生开展德育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在课程的具体开展上却存在一些误区或不足。比如说,很多学校对道德教育或法制教育非常偏重理论,且过于抽象,和现实相脱节,枯燥而又乏味,这当然会影响到青少年对道德品质和法制意识重要性的认识;部分学校开展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主要方式和文化课程类似,主要以强制灌输甚至机械背诵的形式进行,师生间、青少年学生之间缺乏良好的互动,导致了很多青少年虽然有一些道德认知和法律意识,但是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很难做到知行合一。
(2)家人疏于监管或者教育不当
在很多“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方和受侵害方都是留守儿童。由于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的家人监管教育,因此在遇到问题时,容易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处理方式。同时,部分留守儿童由于性格孤僻,在受到欺凌后并不会告诉监护人,因此更加助长了很多施暴者的气焰。
另外,父母不当的教育方式也会让孩子产生暴力倾向。由于现代社会国内家庭结构的变化,孩子成为了一个家庭的绝对核心,因此,很多父母对孩子百般溺爱,最终养成了他们骄纵的性格,对于违背自己心意的同学动辄打骂,欺凌同学。与之相反,很多父母信奉“不打不成器”的哲学,对孩子百般体罚。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体罚会给孩子造成长远的不良影响,他们到了青年时期会更倾向于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变得更加有暴力倾向。
当然,“家庭暴力”对孩子的消极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很多孩子自小就看见自己的父母争吵得面红耳赤,摔东西甚至互相殴打,久而久之就会“传染”这些暴力行为。通过研究发现,很多自小在“家庭暴力”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到了青年时期更容易有暴力倾向。
(3)社会对青少年道德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
青少年社会阅历少,辨别是非能力差,同时,容易盲从。因此,如果青少年长期从一个充满暴力元素的社会环境中长大,就很容易沾染上一些不良习气。而社会和部分政府部门对青少年德育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并没有在暴力元素和青少年之间建立起“隔离带”,从而使青少年非常容易地能接触到各种暴力元素,如暴力电影和暴力游戏等,久而久之,形成了以暴力解决问题的认知偏差。
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都实行严格的电影分级制度,不同的分级代表着不同的观众群。例如,美国电影的NC-17级,表示的就是17岁以及17岁以下的青少年禁止观看。通常,这一分级的电影都会含有一些色情元素或者含有很多暴力血腥元素。电影分级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青少年,让他们远离暴力元素。遗憾的是,直到现在,国内并没有电影分级制度,青少年中学生群体依然能够很轻松地在影院里或者在电脑上观看一些充斥着暴力元素的电影,这样的结果是很多青少年中学生盲目模仿,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4年,中国的游戏市场突破了千亿大关,达到了1144亿元。很多游戏公司都希望能在如此大的市场中分得一杯羹。为了达到目的,很多网络游戏都充斥着色情或者暴力元素,以此来吸引青少年群体。当然,这群体中绝大部分都是中学生。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并没有建立起网络游戏的分级制度。网络游戏的分级制度,同电影分级制度一样,目的是为了保护青少年,让他们能健康成长,但是,整个社会以及政府部门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实行网络游戏分级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没有对网络游戏进行分级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经常导致社会恶性暴力事件发生。
二、“校园暴力”的主要应对之道
(1)学校积极开展有效的德育教育
学校及教师对于德育教育不能流于形式,而是要用心落到实处,在学情分析和教学方法上狠下功夫。例如,针对学生个体的差异,实行个性化、差异化的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疏导,使学生的很多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防患于未然;采取渗透教育法,将道德教育渗透到其他课程如语文课的教学过程中;同时,增强师生互动,开展丰富多元的课余宣传教育活动,使更多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中来。
(2)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
良好和谐的家庭氛围对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父母要用心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主动杜绝“家庭暴力”的现象产生;同时,对于孩子要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既不骄纵也不严厉体罚,而是要讲明利害关系,让他们知道自己错误的后果。而对于“留守儿童”,家长需要加强和“留守儿童”的联系,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关爱。同时,学校和“留守儿童”监护人应加强沟通,使“留守儿童”不再成为“被遗弃”的一群人。
(3)社会提高对青少年德育的重视程度
整个社会以及部分政府部门应该提高对中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而当务之急,就是完善电影和网络游戏分级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内并没有实行电影分级制度和网络游戏分级制度。但是从技术上而言,这些并不难实现。在很多西方国家,电影和网络游戏分级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对青少年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国内越来越多由暴力电影和暴力游戏引发的暴力事件的发生,让整个社会意识到了它们的危害,很多专家群体对实行电影分级以及游戏分级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希望这些分级制度能够早日完善,而“校园暴力”现象能够早日远离本该安静、平安的校园。(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10
作者简介:王佳燕,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2.08.195
随着移动互联网全方位地融入人类社会,网络社会这一全新的社会形态也随之形成。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与现实相互交融的世界,兼具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变得便捷化。但也正是网络社会的这些特性催生了令人担忧的网络暴力问题。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表现及危害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和表现
区别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暴力,网络暴力是指各类网络用户通过移动互联网媒介,借助网络舆论,运用网络语言、图像、人肉搜索等多种手段对个人或群体实施谩骂、侮辱等具有攻击性的行为。
网络暴力一般表现为语言的暴力,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恶搞、侮辱、谩骂等言语上的攻击。网民们就某一个具体的舆论事件,针对当事人开展彻底的道德审判,不顾事件的原委,对他人的言行进行苛责,甚至无故谩骂和恶意中伤当事人。网民们盲目从众的心理往往会促使这种言语的攻击愈演愈烈,致使网络暴力事件逐渐走向严重化。此外,网络暴力还表现为“人肉搜索”这种形式,通过集中众多网民的力量,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挖掘出来并到网络平台。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
网络暴力给个人和社会都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在个人层面,网络暴力事件使当事人的身心处于高压状态,破坏了其原本正常的生活节奏。铺天盖地的批判和攻击使当事人深深地淹没在愤怒、屈辱、绝望等负面的情绪之中,导致有的当事人因此患上了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甚至最终走上自杀的道路。此外,网络暴力事件也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网民们对某个具有争议性的事件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见解,罔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随意地评价、批判当事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异化。
在社会层面,网络暴力事件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甚至不断触碰法律的红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往往源自某个具有争议性的事件,大部分网民们更多出于维护正义的目的,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个人或群体进行道德审判,随着群情激奋的情绪不断地扩散,网民们的言论表达逐渐地走向了极端化,逐渐地违背社会的伦理道德,甚至逾越法律的底线。对于这类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倘若有关部门不能做到及时介入和妥善处理,极大可能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网络暴力的伦理成因
(一)网民主体道德素质降低
当前,尽管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网民总数已经超过8亿,但是网民主体的道德素质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并不完全匹配。网络新媒体为国内外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为网民如何进行正确的道德选择设置了难题。在虚拟化、匿名化的网络环境中,网民拥有着空前的言论和行为自主性,相比较于现实社会,其道德自觉性有所减弱,整体的道德素质也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因此当社会热点事件发生时,部分网民在一种群情激奋的强烈情绪鼓动下,往往会缺乏理性思考和自我反省的意识,忽视当事人的个人感受和正当权利,跟随大众肆意地谩骂和批判当事人。此外,部分网络媒体人员罔顾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和媒体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采用“标题党”、歪曲事实、编造虚假新闻等恶劣手段,大肆地进行宣传和炒作,提高新闻作品在网络上的关注度和点击率,以最大程度化地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现实社会伦理失范的折射
网络暴力问题实质上是现实社会中各种伦理失范现象的折射和反映,因此在现实的社会中往往有迹可循。当前我国正处于相对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发展面临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利益冲突之下往往引发社会道德滑坡、社会风气败坏等不良问题。对于那些触及社会道德底线的不当言行,或是社会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性问题,如各阶层利益关系的失调等问题,往往会引发社会大众的讨论热潮。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人们面临着来自于生活、工作和学习上的各种压力,极易积累起各种负面的情绪,他们更加强调自我表达。部分网民将虚拟开放的网络作为自身释放现实不满情绪的出口,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自身原本存在的道德缺陷也被进一步放大。
(三)网络伦理规范建构和法律规范建设滞后
在网络社会中生活,人们的言行举止必须受到网络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网络伦理规范是指在网络社会中用来约束和规范人们言行的基本道德准则。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一套全面完整的网络伦理规范,因此在当前的网络社会中难以用统一的网络伦理规范来有效约束网民们的言行。此外,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也仍在摸索中前进,尚未建立科学系统的网络法律体系。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数十部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网络暴力的生成机制本身具有一定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司法工作者在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时,经常遇到可操作性不高、适用范围窄等问题,这也导致部分网络暴力实施者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也极大地助长了网民们的侥幸心理。此外,我国现有的关于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大部分侧重于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事后处罚,而忽视了事中干预和事先预防。
三、防治网络暴力的伦理对策
(一)坚持道德自律和理性上网
网络社会尽管有其虚拟性的基本特点,但同时也是现实社会的一个延伸。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迅速发展,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日益地呈现相互交融和渗透的发展态势。网络环境的健康与否,与每一位个体都息息相关。因此,为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同样也需要每一位网民将公民基本道德的要求铭记于心,努力做到自知、自为、自律,始终坚持理性地发表言论。一方面,在网络社会中,网民主体应该加强道德自律。在我国的儒家传统文化中,一直十分注重和强调“慎独”的道德思想,要求人们在独处时要坚持做到戒慎自守,时常反省并约束自身言行。在具有一定虚拟性的网络环境中,人们往往会产生无人监督和约束的错觉,因而认为可以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甚至实施违法行为。但是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在行使个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承担起遵守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网络新闻工作者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群体,更应自觉加强网络媒体行业的道德自律,承担起揭示事实真相、引导正确网络舆论等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网民主体应该坚持文明理性上网。当今的网络世界鱼龙混杂,充斥着各种不实的言论和虚假的信息。对待各种具有争议性的事件,网民主体需要冷静、客观地看待,不传播未经官方渠道验证过的内容或可能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信息,切忌人云亦云甚至发表情绪过激和内容失实的言论。网民主体还应该时刻地反省个人言行是否符合公民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当自身遭遇网络言论攻击时,同样应当文明理性地应对,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个人的权利。
(二)推进网络伦理道德教育
对公民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也是防治网络暴力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相较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发展,我国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还未全面展开。尽管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中,计算机教育已经完全纳入了大中小学的基礎课程之中,然而关于网络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却几乎空白。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阐释和丰富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强调要切实加强网络伦理教育和网络文明建设。政府和各级学校应尽快把网络伦理教育全面纳入教育体系之中,以提高全民的网络道德素养。例如: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网络伦理课程的教师队伍;开设专门的网络伦理课程;组织和开展有关网络伦理的知识讲座;举办网络伦理知识竞赛等。考虑到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各级学校应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灵活地选择合适的网络伦理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除了通过各级学校积极推进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政府还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一系列面向全社会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活动,以提升全体公民的网络道德素养。为响应每年的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地方政府应组织开展各种独具特色的教育宣传活动,拍摄主题教育系列宣传片;通过中央或地方电视台有关频道开设宣传网络伦理的电视栏目,利用真实的案例向公众普及有关网络暴力的发生机制、危害及预防措施等常识;建设专门宣传网络伦理的门户网站,定期开展网上有奖知识竞赛等活动,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地学习网络伦理的基础知识;在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受众较广的互联网平台的初始界面或显眼的位置加入并及时更新网络伦理道德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时刻引导和提醒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开展网络伦理道德教育,能够有效增强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言行自律,自觉维护和谐美好的网络环境。
(三)加强网络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共同建设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web2.0;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互联网为大众生活提供了便利,人们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观点,及时获取最新动态。自1985年互联网走进中国以来,其发展速度令人咋舌。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38亿人,网络普及率达到39.9%。网民数量与2011年相比,增长了2450万人,2012年上半年增长率为1.6%,中国网民数量依旧保持高速增长势头。人们不仅在网络上娱乐、传播信息、获取信息,而且还通过网络进行社会监督、参政一直,最重要的是,网络还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这些无一不在表明网络在日常生活中所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一、何为web2.0及其特征
Web2.0这一词是在一次会议上进行思想交流的时由DaleDougherty首次提出。Wiki上指出,“web2.0是对于感知到的WorldWideWeb正在进行的变化,WWW网站的集合转变为向终端用户提供web应用的计算平台的统称。”换句话说,你可以浏览信息,也可以编辑信息。
在这样的技术背景下,各种电子设备以及移动通讯工具的普及,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有条件享受web2.0给人类带的极大便利。同时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思想更加开放,热衷于新鲜事物,对于自身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关注度更高,更愿意关注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国家政策的开放,使得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触这个世界各个角落的信息。
二、网络新群体的出现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促使一个新群体的形成:他们更关心当今网络上发生了什么事件,对这些事件的参与度特别高,因此只要一出现敏感度较高的事件时,他们会扎堆的参与进来,他们对于事情本身的真伪并不是特别关心,而是对事件带来的影响以及事件当事人的背景或隐私更加的关心。于是有意或者无意形成了一队“网络军”——专门通过互联网搜索事件当事人的背景或隐私。
三、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那些“网络军”开展网络搜索集中到某一个体身上时,就成了所说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网络平台和网络信息搜索事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将之公布于网络的过程。从上述定义来看,“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搜索方式。但必须指出的是“人肉搜索”担负着一定的维护道德的功能,“人肉搜索”通常是将网络事件当事人违背社会道德或偏离公共准则的言论或行为公之于众,受到网民的高度关注和强烈谴责,使事件当事人处于强烈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因而重新回到社会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人肉搜索”在民众监督政府以及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人肉搜索”常常成为惩罚有悖社会道德、违背社会公平等现象的重要手段。“人肉搜索”不乏很经典也很成功的案例,如:最近发生的“表叔”事件、“郭美美”事件等等。此类事件无一不掀起“人肉搜索”的高潮,并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人肉搜索不仅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对于社会道德与规范的形成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所以说“人肉搜索”背后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可是当不正确使用“人肉搜索”时,过分相信网络所传播的内容,缺乏自己的思考,那么就会出现网络信息的失实,从而影响到个体理性判断的情况,比如:误解网络所传播内容的意思;对网络所传播的内容断章取义;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网络的虚拟性而疯狂的挖掘别人的隐私;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就会产生对事实的扭曲。由于网络传播的几何增长,诱导更多的人盲目听信谣言,从而造成对事件当事人的伤害甚至威胁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就演变成了一种新的东西——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部分网民对一些网络热点问题发表过激言论,这些言论已超越理性范畴,甚至有的已经超越了道德底线或触犯了法律。此类言论对通过网络虚拟性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给这些当事人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让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处罚。这些处罚也并不是法律的惩处,而是网络舆论的带来压力。
当理性的“人肉搜索”上升到网络暴力的时候,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网络暴力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种:滥用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最大弊端就是随便将事件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只要你在网上留过任何关于身份的信息,就很有可能被网民挖掘出来。关键是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的时候是否真正考虑到是否已经侵犯了事发当事人的隐私,某些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监管的缺失和法律的空白使得网络暴力时有发生。就我们所熟知的“房爷事件”,事发当事人虽然身居多处房产,但是人家用合法收入所购,又为何不可呢?第二种:网络论坛舆论暴力,许多事件如果不及时进行澄清,事态就会愈演愈烈。除外,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非署名性和非现实性、网络的传播高速性,在网络论坛虚假消息,致使一些网民不对事实真相进行推敲,而盲目信以为真并肆意传播,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四、网络暴力危害
对于网络暴力来说危害可谓众多。首先是对青少年的影响,作为最容易接收新鲜事物的群体,不管是网络中的暴力还是各种低俗的内容,对其影响是相当深远的。再就是网络语言的低俗化和暴力化。一个平日说话斯文的人,也可能在网络上常常说脏话,究其原因,很多是受网络大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很多地方规定网络语言不能进正式文体中去,这与网络语言的低俗化与现实语言的严肃性相悖有很大的关系。除此之外,对事发当事人或相关家属的伤害。由于网络的言论自由,对待那些有违社会道德或公平的事件时,部分网友显得特别的偏激。对当事人或家属进行语言辱骂或人格侮辱,严重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很经典的例子就是药家鑫案中的药家父母,对于他们而言,绝对是受害者之一,可是在很多网友的网络行为中,却完全没有顾及他们的感受。最后是事件的真假难分,一件很普通的事件,通过网络传播过后失实,真假的变化引起民众的迷惑,甚至对社会造成危害。
五、网络暴力的成因
综观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结合网络的自身特征,我们不难发现:网络的自由开放,网络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受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制约较少,网络成为一个可以自由言论、自由抒发自己情感的场所,网络暴力在此基础上出现。网友在了解一些网络信息后,互动过程中的不理性等因素就极可能引发网络暴力行为;部分网民的素质有待提高,从而造成部分人把网络完全当成一个娱乐化工具,无论是发言还是创作,过分的娱习化,发表某种言论时,就容易因为以娱乐目的,而忘记所带来的重大社会影响。另外盲目的从众现象的存在,发生某种事情后少了理性的思考,也给网络暴力增加了不少可能性;网络技术的不当利用,都可能造成网络暴力。
总之,网络暴力的形成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解决网络暴力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全面、客观的评价构成网络暴力的成因。
六、解决网络暴力的措施
提高网民的素养,培养网民积极利用网络,加强网民对网络上各种是非的辨别能力,努力提高网民的理性思考能力。对待网络信息应该有更多的理性思考,批判性的接受,冷静的看待网络社会中发生的事件。
监管到位和立法,网络中很多弊端都无法用现行法律来解决,因此网络相关立法现在仍处于探讨的阶段,所以从法律的视角看,规范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相关网络监管机关同样要在网络管理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探讨出规范网络的新方式,网络的实名制,可以很好的解决网络中部分人因为网络匿名性而从事非法活动。
网络技术的积极运用,许多年青人易受社会风气的影响,把网络技术用在不正当的道路上视为一种时尚,演变成了所谓的“黑客”,从事一些不法的活动,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积极引导网络技术的正确运用,不仅对网络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网络环境的净化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促使网络伦理的形成,网络伦理的重要性绝不可小视。将社会伦理引入网络世界,敦促网络社会道德的形成,让网络伦理成为网络世界中规范众多网友的标准,那么和谐网络世界也就不再遥远了。
网络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网络这一双刃剑,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促进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的同时,也因其开放性、匿名性、传播性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使得网络媒体称为滋生网络暴力的温床。监管的缺失和法律空白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暴力的蔓延。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因而在对待网络热点事件时,理性判断发挥的作用也有大小。防治网络暴力仍需要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杜绝网络暴力更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道德、法律、教育、心理、社会环境等多重措施积极引导网络媒体的正确发展,便网络媒体为人们呈现一副全新的面貌,更好的为人们的学习、生活、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孙茜.web2.0的含义、特征与应用研究[J].现化情报.2006(2).
[2]钟志宏.人肉搜索:道德审判还是网络暴力[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2).
对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篇12
网游暴力:我把它看成一个中性词
“网络游戏中的暴力问题是众多网络游戏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在日前举办的第二届网络游戏评论文化沙龙上作出上述强调。日前,有媒体组织专家抽测了目前流行的117款网游,评定结果显示,有79款游戏不适宜未成年人,约占全部测评游戏比例68%。专家指出,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网游含有暴力元素。
暴力当然不好,那能否在游戏中被完全禁止呢?“不可能。”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佐斌指出,只要现实生活中存在暴力,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就无法避免。
如莎士比亚所说,演员是一切人的化身。那么,游戏则可以看做是一切生活现象的浓缩,既然暴力在生活中客观存在,在游戏中自然也有其存在的理由。佐斌称:“人们在网络游戏中参与,或者是适度参与暴力活动,并且从事以暴力为奖赏的游戏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可以安全地发泄不满情绪。”
既然符合玩家的内在需求,游戏厂商自然会在游戏中或多或少地融入暴力元素。而对“暴力”这个词,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邵德海表示:“我实际把它看成一个中性词。至于什么游戏适合未成年人,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指标,而‘暴力度’只是其中之一。”
恶意PK:无序的暴力
网游的暴力不同于影视、动画的暴力,它存在交互性,即有主体与客体的差别。玩家在游戏中承担主体,包括环境、角色、NPC(非玩家控制角色)在内的元素则经常充当暴力客体。由此,便可将暴力分类。
首先是非游戏玩家实施的暴力,这种暴力有两种:一是非玩家对非玩家的,多为交代游戏情节、背景;二是非玩家对玩家角色的暴力,这种暴力是玩家为了继续赢得游戏必须作出反映,是推进游戏发展的一部分。
其次便是游戏玩家主动行使的暴力,这也可分成两类:一类是玩家对非玩家角色的,俗称打怪,在RPG(角色扮演游戏)、SLG(策略类游戏)中最常见。还有一类是玩家对玩家的,包括PK在内的暴力。
可以看出,前者多为游戏的组成部分,玩家是被动行使暴力的。相比之下,后者则是主动行使暴力,而玩家的这份主动性使得游戏内有太多不必要的暴力产生,尤其是PK系统,将“暴力”推到了风口浪尖。
PK系统是网络游戏中最吸引玩家眼球、最容易制造仇恨,以及最能让商家获利的设置。各大游戏厂商均将其融入到游戏开发当中,玩家可以对NPC和其他玩家进行攻击,是否实施暴利则要靠玩家自身的道德准绳来衡量。显而易见,这种暴力,是无序的。
此外,网游厂商还将竞技PK演变为恶意PK。它们既担心背上宣扬暴力的骂名,又不想错失赚钱良机,于是自己先对恶意PK进行限制,对恶意PK者会施以关监狱、掉装备等处罚。但同时,它们又推出五花八门的特权道具出售给玩家。例如《霸王2》中的“赦免令”、《哆啦大冒险》中的“特赦令”、《武林传奇2》中的“豁免金牌”、《梦想岛》里的“赎罪馒头”等,玩家使用该类道具后,均可快速摆脱恶人的名号,或者可以再次作恶。各种特权道具为那些崇尚暴力的玩家大开绿灯,让玩家在游戏中肆意扩大无序的暴力。有些玩家甚至将这种无序的暴力投射到现实生活中,忘却了特赦道具在现实中其实并不存在。对此,《文化月刊》杂志社执行编辑丁志奇指出,无序的暴力危害是最大的,它能使矛盾激化,会对控制力较差的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整顿治理:需多方合力
既然网游暴力有其必然存在的理由,而游戏中产生出来的暴力又会对玩家和社会产生危害,那么就需要多方合力来进行治理。
首先在政策方面,佐斌提出一条建议,即在制定网络游戏办法的时候规定,游戏厂商若宣称其产品是暴力的、的话,就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证能将未成年人阻挡在游戏门外。
游戏厂商需要思考的是,虽然网游中有暴力元素,但并非所有的暴力都会对玩家带来消极影响。就像战争电影给人们带来了震撼的画面,也让人们重新对战争进行反思一样,游戏厂商应重点思考,如何让玩家在感受暴力元素带来的同时,还能重新认识暴力。至少,厂商要做到不美化暴力,特别是不要把非正义的暴力,反人类的暴力在游戏中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