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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例(3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3-23 手机浏览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十二五”时期的标志性工程和“一号民生工程”,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房源,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市下达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并力争超额完成。

(二)今年目标。年,市下达我县保障性住房任务共380套。其中,廉租住房60套,经济适用住房40套,公共租赁住房220套,限价商品住房6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80户,农村危房改造1700户。

(三)“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5%以上。

年6月底前要完成“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社会公示,报送上级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将五年规划用地全部落实到地块。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政府资金投入。一是县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危陋住宅区改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的土地收益,要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二是要按时拨付规定资金,自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增值收益提取按在市辖县(市)之间的分配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四是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上述建设资金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按宗及时足额拨付。

(二)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和省以奖代补资金。积极探索通过银行贷款、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成立县住房保障投融资公司,作为我县住房保障融资平台,通过财政投资、银行贷款、向上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公司借款、资产经营等方式破解资金难题。鼓励支持社会机构投资或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建设一批经适房、限价房等,经营所得用于弥补廉租房、公租房资金缺口。每年至少建设一个示范项目。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相关部门要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四)确保土地供应。一是严格落实供地任务。年,县国土局要在县城规划区内,足额提供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二是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必须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用地指标前,一律停办商业土地供应手续。对积极提供土地的产权单位在用地指标、土地匹配、项目审批上给予政策优惠。三是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县国土、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要根据“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制定今后五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保证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管理体系。县组建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县住建局成立住房保障科,落实人员编制,保障经费,具体负责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篇2

目前,各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基本处于建设、交付、管理并存期,作为住房保障的新生事物,其不论是在政策制定还是在具体实践上都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在建设和管理中也难免遇到一些难题,其中租金定价合理与否,将直接决定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这事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的成败及公共租赁住房推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否顺利。租金定价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其不仅是制度性难题,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杭州在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其差异化租金定价模式值得各地借鉴。

一、国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现状

全国各地都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点,在土地供应、资金保障上都投入了大量资源。但近年来,部分城市出现了大量公共租赁住房租不出去的现象,究其原因,除了房屋地段偏、交通配套滞后外,租金高也是一个重要的弃租因素。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大部分地区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租金标准一般根据成本状况按照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但在实际运营管理中,成本回收期较长且难以平衡成本,更谈不上微利。地方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的持续财政投入已捉襟见肘,面对强烈的民生需求和日趋紧张的财政,部分地区将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造成此僵局的主要成因有以下两方面。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含有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基本由公共财政支付,以弥补市场机制不足,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问题,体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如果租金向市场看齐,低收入阶层是否还有必要通过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相对市场租金的合理性

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后续运营管理,以及各地政府财政的发展,需要收取一定租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除土地行政划拨外,租金就需要考虑建造成本、资金利息、后续管理费等,可以说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本与市场价持平或者高于市场价的现象。而且,各地市场租金普遍存在租售比倒挂,市场租金偏低,市场出租的住房主要以投资为主,看重的是房屋的升值潜力而不是房租,租金并不能反映真实出租价值,总体上与房价相比市场租金偏低,但与当前居民承受能力相比还是偏高。在此背景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又略低于市场租金,这将难以在短期内完全依靠租金回收建造成本,也不能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到保障房建设。

二、杭州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差异化定价模式分析

2004年开始,杭州探索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和大学毕业生租赁型公寓(简称“两项公寓”),2009年提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0年将“两项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市场运作”建管原则,着力解决“两个夹心层”住房难题,全力打造无缝衔接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目前,杭州通过收购、自建、配建等方式,已筹建公共租赁住房300余万平方米6万余套,已累计解决住房困难家庭1.3万余户。总结历年住房保障的实践经验,为解决因租金高导致弃租问题,2012年4月,杭州出台《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以下简称《租金办法》)、《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2]13号)(以下简称《租金通知》),根据土地等级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改变过去租金“一刀切”的不合理做法,并对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原则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原则。租金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市场定价可直接影响租赁和购房需求,其也是政府经济租赁市场和抑制房价上涨的调控工具。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模式的调整

杭州在“两项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初期,房源分布较为集中,仅为试点,租金实行“一刀切”定价模式,不分地段优劣,一律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对低困家庭实行租金减半。但随着公共租赁住房筹建方式的多元化,项目日益增多,地块分布全市,同时保障打破“户籍限制”后,原有“一刀切”的租金模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也有失公平。为此,自2012年开始,杭州根据土地等级制定了新的租金政策,租金定价由“一刀切”向“差别化”转变,即按照土地等级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定价,不同地段的租金存在差异,从每月每平方米36元~10.50元不等,地段越好,租金越高,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公平性。租金平均水平为同类地段市场租金的70%。据统计,自实施差异化租金以来,选房入住率平均在92%以上,弃租率明显下降。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相关配套措施

1.租金减免优惠制度

根据《租金办法》和《租金通知》规定,保障家庭只要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根据土地等级就可享受30%~50%租金减免优惠。土地等级高,减免幅度小;土地等级差,减免幅度大。用租金减免的经济杠杆,引导更多住房困难群体选择相应等级的公共租赁住房,减少弃租现象。

杭州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并轨管理,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在首个租赁期(3年)由实施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参照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以资助刚脱困家庭改善生活质量。

2.租金动态调整机制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物价管理部门委托专业估价机构,测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根据土地等级,定期对租金进行调整,确保租金水平在同类地段市场租金的70%上下浮动,避免租金长期过低或过高,防止滋生寻租空间或产生弃租现象。根据《租金办法》和《租金通知》规定,遇租金调整时,在合同期内实行“租金孰低”原则,即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

3.租金便于租后管理的设计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实行公开招标,但物业管理费原则上不实行“优质优价”。为了吸引和鼓励优质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租金通知》规定“承租人缴纳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增压水泵等能耗费”,即租金定价中包含物业费和电梯、增压水泵等能耗费,这意味着参与管理的物业企业只要服务管理到位,就可以100%的收费率收取物业服务费(一般小区物业费平均收费率在85%左右),即节省了收费的人力成本,又获得了15%左右的收费率机会收益,可用以弥补不实行“优质优价”带来的损失。在利于物业企业发展和便于后续管理的租金定价设计模式下,杭州公共租赁住房吸引了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南都物业公司参与管理,目前管理情况较好。

4.租金过渡利于退出机制的实施

杭州对公共租赁住房设立了较为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自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承租人最多有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不变,如超过期限,必须按标准租金的3倍缴纳租金。从实践看,过渡期租金的人性化设计,有利于实施退出机制。同时,过渡期外3倍租金的惩罚机制,可以防止“老赖”不退房。

5.租金可用公积金全额缴纳

杭州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功能,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月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目前,已实现住房公积金支付系统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系统的完全对接,申请程序简便。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缴租减轻了承租家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公积金破解“住房难”的作用。

6.商业配套平衡成本的微利模式

杭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中,不过度依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回收成本,但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时,除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应适当扩大商业配套用房的比例,且产权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社会投资主体。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相比,小区配套的商业用房完全可按市场租赁运作,这不仅可以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项目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还能用以贴补平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成本和后续管理租金收支差额。通过“商业配套平衡成本”的微利模式,已成功吸引多家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据不完全统计,社会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约70万平方米,约占杭州“十二五”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供应量的25%。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租金水平与货币补贴水平相协调

大部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初期实行“实物为主、货币为辅”,中后期转变为“货币为主、实物为辅”。保障形式重心的转变,就要求各地在制定租金水平时,尽量做到实物租金水平与货币补贴水平相协调,一般实物租金与市场租金两者间差额可参考作为货币补贴水平的基数,各地可根据租赁市场的标准适当上下浮动。否则,货币补贴水平过高、有利可图,实物保障家庭就会弃租转而申请货币补贴保障,造成大量房源空置,导致货币补贴的财政支付压力增加。相反,货币补贴水平过低,保障家庭就会放弃货币补贴转而申请实物保障,造成政府供地日趋紧张,财政投资日益增加。

(二)完善不同户型间的租金差异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

(一)投融资方面

一是PPP政策方面:在新型冠状肺炎防疫期间的《关于加快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入库和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22〕1号),文件对加快项目入库进度、发挥储备清单作用、重点项目优先入库、确保入库项目质量等四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通过PPP模式更多的推进项目落地实施,起到有效促进作用。

二是融资成本方面:《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2〕29号),文件指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同时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此举为基础建设、民生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带来利好,短期内融资利率有望呈现下行趋势。

三是地方债发放方面:财政部接连下达增加地方债务限额,预计2022年专项债的规模会进一步扩大,全年规模有望超3万亿元,同时国务院提出“专项债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预计2022年专项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会从往年的20%提升到60%-80%。今年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地方政府资金状况也会好于去年,而且是“十三五”最后一年,地方政府在资金支付上会加快,所以基建企业的现金流会保持较好增长。

(二)工程审批流程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2月5日印发《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一律通过在线平台实行远程审批。2022年2月8日《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2〕170号),特别强调: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等。此外,财政部于2022年2月6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29号),其中指出: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以上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力缓解了投资项目前期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招标采购等流程的推进进度,为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高效的积极保障,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疫情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后续投资运行的影响。

(三)税负方面

一是减免捐款税收方面: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9号),直接减免了企业新冠肺炎严重地区捐款的税收负担。

二是减免社会保险方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2〕33号),大幅降低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额度。

二、存在困难

通过调研,疫情期间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困难集中体现有关政策在地方未及时有效得到推行、落实,主要体下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医保减免相关措施部分地方暂未进一步明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规定: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这个政策将是否减征和如何减征的决定权交给了统筹地区。但目前全国大多数统筹地区尚未出台减征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政策。我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在地区大部分也未出台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操作细则,因此目前大部分单位暂未享受到此部分优惠。

(二)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各地情况不同。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政策由各地制定,情况各不相同。部分省市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由单位申请即可办理。例如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疫情严重的单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在规定标准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待经济效益好转以后再补缴。但部分省市暂未出台或明确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企业无法及时享受到此方面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