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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6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3-23 手机浏览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篇1

一、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概念内涵的讨论

根据传统逻辑学我们可以知道,一个概念的定义就是对于其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表述,而内涵是一个概念所包含的本质属性的总和,外延则是该概念所包含的对象数量和范围。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既表现在概念内涵的分歧上,也表现在概念外延的分歧上。从概念的内涵界定上而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暴力:网络暴力是网民利用网络手段营造舆论,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和语言攻击、辱骂,甚至通过“人肉搜索”暴露个人隐私,从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有些学者认为,网民的行为只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就是网络暴力:一是网民在意见表达中使用侮辱、谩骂与人身攻击等语言暴力,二是舆论对当事人构成直接或者间接伤害;三是表现为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主张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暴力(语言暴力)的人在人数上占据多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以新闻传媒界的学者和媒体人居多。值得注意的是,以网络舆论暴力为网络暴力的学者们一部分以网络舆论事件为网络暴力,另一部分则以网络中的暴力性语言为网络暴力。

2.—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暴力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进行侵犯的群体性侵权行为。根据网络暴力的侵权领域,可以区分为“网上暴力”和“网下暴力”:“网上暴力”包括在网上公布当事人隐私和用语言侮辱、诽谤、攻击当事人等行为:“网下暴力”包括非法利用当事人私人信息,侵扰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的行为。咐寺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一些具有法学背景者,当然并非所有具备法学背景者都赞同这一观点,比如网络暴力第一案的主审法官徐娟就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语言和文字上对他人构成损害的过激行为。”

3.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失范行为:网络暴力是一种作为行为施方的网络行为主体以其隐蔽性、强制性、极端性和侵犯性的网络行为给行为受方造成实质性伤害的网络行为失范。也有学者采用风险社会理论将网络暴力定义为“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有两类人,一是新闻传播学的研究者,二是社会学者。

从学者们对网络暴力的内涵界定来看,有同也有异:相同之处在于都把网络暴力认定为发生于网络的一种不怡当行为,没有人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正当行为;不同之处在于,按照下定义的“属+种差”的办法,学者们在属概念的认定上有所不同,既有网络暴力事件和网络暴力行为之别,在网络行为的认定上也有网络舆论暴力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失范行为之异。

二、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外延的讨论

从网络暴力的外延上而言,到底哪些行为可以归于网络暴力范畴,学者们也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关于网络暴力是否包含网下暴力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m,尽管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构成伤害,甚至可能衍化为现实的行为暴力,但这种暴力伤害并非现实中的流血受伤之类的肉体伤害,而主要表现为网民群体的语言暴力和舆论压迫,因而网络暴力实质上是“网络舆论暴力。”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不仅包括在网上的语言攻击、侮辱、谩骂等“网上暴力”行为,也包括在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侵扰的“网下”暴力行为,如南京的“烧狗门”事件导致对当事人全家及其工作单位的冲击行为都属于网络暴力。

2.网络暴力是否应该具有强制性的争论:多数学者同意,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是通过“无形的舆论压力,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被强制,进而导致其生理上也被强制的状态”,从而导致被害人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主要包括使用语言暴力进行网络围攻、采用人肉搜索手段曝光当事人隐私和侵扰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三种形式;但是也有学者扩大了网络暴力的范围,把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网络传播色情和暴力影视作品、提供网络暴力游戏等均归于网络暴力行为。

3.网络暴力是群体行为还是个体行为的争论:不少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是多数人的暴力;M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可以是群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体行为,,网络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针对欧美国家网络暴力主要产生于熟人之间的特点,有学者在综合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网络暴力确定为种使用现代通讯技术,例如电子邮件、计算机、手机、摄像机等进行的恶意骚扰,使对方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从而在身心两方面造成了较大伤害的网络侵犯活动”很显然这种网络侵犯活动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

4.关于网络舆论监督是否为网络暴力的争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普通公民通过网络对政府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不能将网民的舆论监督权与网络暴力等同;也有学者认为网民在实施网络舆论监督时有侮辱、漫骂等语言攻击行为以及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因而也是网络暴力。人民网组织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但也有40.8%的网友认为网络监督不具备合法性,只是一种网络暴力。

三、“网络暴民”对“网络暴力”概念的质疑

由于近年来网络暴力屡屡伤及无辜,政府、主流媒体对网络暴力持批评和打压立场,大多数学者也是从反对和治理网络暴力的角度来界定网络暴力,但是不少学者和媒体人在未界定网络暴力概念的情况下就开始大张挞伐,导致网民的不满。其实,早在2006年《纽约时报》等海外媒体和国内的主流媒体批评中国“网络暴民”之后,被称为“网络暴民”的网民们就开始发帖反击,力图为他们掀起的“网络暴力”正名。其主要观点如下:

1.网络暴力只是言论或者舆论,不是暴力。有网友根据汉语词典对暴力的解释,认为暴力和言论根本沾不上边,把言论或者舆论称之为暴力是无稽之谈;其次从历史上来看,言论和文字从来就不是暴力,哪怕是错误的文字也不是;真正的暴力是如同秦始皇焚书坑儒、清王朝兴文字狱之类的行为;暴力的特点是蛮不讲理,把毫无权势的网友的声音视为暴力太荒唐,只能说是别有用心。也有网友认为“群众的舆论,白眼,口水,指背脊骨……”等软暴力是维护社会道德的基本方式。

2.网络暴力是维护道德的义举,促进了社会进步。如有网友写道“在公车上你看到小偷流氓不敢吭声,我理解你,怕挨打;在网上你看到小人流氓也不敢吭声,我BS你,你是帮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钱军先撞后打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铜须门’事件,乃至前两天的林嘉祥同志被揪出。到底是利远胜于弊还是利弊相生还不清楚吗?……你打人不暴力,你贪污不暴力,你猥亵幼女不暴力,俺们揭发揭发讨论讨论就暴力了?”“我不认为网络暴力是暴力,而是—种新生的力量,我要为这种‘暴力’摇旗呐喊”;“网络暴力其实针对的都是违反了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的,从虐动物事件、小三儿‘菊花香香’、政法大学杀师事件,再到杭州市委书记‘APPLEKING’的救房事高论,无不是触动了草根阶层的道德底线后进行的正义行动。”

3.网络暴力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手段,这是面对残酷现实的无奈之举。有网友写道“如果凡是在网络上曝光了一些官员的恶行,就要被冠之以‘网络暴力’,或者是‘网络攻击’,然后在权力的驱使下,由公安机关进行跨省抓捕,再失去了网民的舆论干预,那么,徐梗荣的惨案会不会被曝光?等待邓玉娇的结局会不会是被以‘故意杀人罪’而遭冤杀?”“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被拿到网络上当做恶人的,又有几个是白丁、老百姓?这些人中又有几个人是良善之辈?如果没有广大网民的谴责和舆论千扰,他们会被查处吗?”

4.网络暴力是比较安全的发泄方式,比走上街头的现实暴力好。有网友认为“在实际暴力面前,网络暴力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他不会造成即时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至少具有一定时间来缓冲,进而进行验证和筛选”;“网络的暴力给民意提供了一个发泄口,心理学角度看,发泄之后的怨气一般会减少,这种怨气直接面对现实的强度就会相对减少。”

5.有网络暴力,但没有“网络暴民”。所谓网络暴民,其实是有正义感的网民,这比整个社会的冷漠好得多。有网友写道“网络暴力的确存在,我们必须正视;但我一直坚持互联网上从来没有暴民”“每一个虚拟的ID背后其实都是一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个体。他们在这块土地上工作、交往、哭泣、欢乐,他们在现实的生活中关爱亲友、帮助他人,怎么可能是网络暴民呢?如果说他们有“组织”的对暴力的话,那只不过他们同时而又不断对一系列不平之事发出共同的良心怒吼;所以看起来,他们是有组织的。”

对于“网络暴民”的自我辩护,一些学者和媒体人也认为要理性对待网络暴力,如着名社会学家夏学銮就认为网络的集体声讨、讨伐行为般是出于正义的义愦”“是一个社情民意的窗口”。着名媒体人曹林在“史上最毒后妈”之谜解开后认为“并不存在什么源于网络某种属性所特有的暴力,网络暴力是评论者臆想出的一个伪问题”;“网民激烈的反应,怡怡表现出社会一种可敬的疾恶如仇道德感。着名记者闾丘露薇也认为,所谓的网络暴民“其实也算是弱势群体,除了网络,他们的声音又在哪里可以被听到,又在哪里可以表达?其实网络给了这些人一个出口,仔细想想,对于社会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他们的这种语言的暴力,如果要真正转化成为行动,距离实在是太遥远了。而如果没有一个地方让他们抒发,积聚的太久,反而不是一件好事情。”

从“网络暴民”的自我辩护可以看出,他们在本质上都是有着强烈的道德正义感、社会责任感的人,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力或者无机会伸张正义,因此通过网络开展维护道德底线和社会正义的活动,目的是希望达到激浊扬清、净化社会的目的。但是,网络暴力在鞭挞丑恶、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的确也存在情绪化、极端化、片面化的问题,有时还会伤及无辜,是一把真正“双刃剑”,不能简单视其为贬义词。

四、网络暴力是迫使当事方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

纵观学术界和媒体对网络暴力的分析,以及网民对“网络暴力”的辩护,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点:一是网络暴力不是真实的、现实的暴力,而是通过语言文字进行的讨伐行为,往往带有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特征;二是网络暴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攻击性,因而可以称之为软暴力;三是网络暴力的起因多为道德义愦,因此大多数受害者在网民的眼中都有一定的道德污点;四是网络暴力的强制力大小在于其人数的多寡,产生重要影响的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而构成“多数人的暴政”。

根据“网络暴力”争辩双方的论述,以及近年来的所谓网络暴力事件,我们将网络暴力的内涵确定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对当事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因这种行为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与现实中的暴力类似,故而称为网络暴力。

1.网络暴力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方式。

网络暴力作为网络攻击性行为,有其特定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方式。网络暴力行为的主体即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是各种类型的网民。网络暴力行为的客体即这种行为的承受者,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某个群体(如中国人针对日本人,也可能是某个组织(如钓鱼执法部门)。网络暴力的实施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一是人身攻击行为,包括侮辱谩骂、造谣诽谤、曝光个人隐私等;二是舆论攻击行为,包括道德谴责、群体围攻、形成舆论压力等;三是黑客攻击行为,包括邮件攻击、篡改主页、瘫痪网站等;四是网络勒索行为,通过网络恐吓等手段,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网络犯罪行为。

2.网络暴力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心理压力。

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未经严格定义就广泛使用的概念,是因为其行为表现让当事人和社会不由自主地想到现实暴力的基本特征。那么,现实社会中的暴力具有什么基本特征呢?根据《辞海》对暴力的解释,暴力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在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力量,既有革命的暴力,也有反革命的暴力,而且无产阶级只有使用革命暴力才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可见这里的暴力并不是一个贬义词;二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从《辞海》的解释可以看出,暴力在作为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力量时是一个中性词,是表述集体行为的集合词;当暴力作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暴行为时,暴力是一个带有明显贬义的词,既可能是个体行为也可能是群体行为;无论暴力从哪种意义上使用,暴力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网络暴力借用现实的“暴力”这个词来表述网络中的某种特定行为,就是因为网络中的暴力同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判断一种网络行为是否属于网络暴力,关键看是否具有强制性特征。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网络暴力游戏、网络偷窥等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侵权行为尽管违反了道德和法律,但是这些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构成强制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网络暴力行为。与一般的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失范行为不同,网络暴力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攻击性。

网络暴力的强制性并不是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直接暴力取得,而是通过制造心理压力实现,通常用这样几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通过群体的道德谴责发动舆论攻势,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当事人或者组织认错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通过侮辱谩骂恐吓等人身攻击语言迫使当事人屈服;三是通过人肉搜索曝光当事人隐私从而伤害其名誉的方式迫使其屈服;四是以娱乐心态对当事人进行恶搞,在事实上对当事人产生精神压力的行为;五是黑客通过侵入当事人的网络私人空间以迫使当事人屈服,或者通过篡改主页、瘫痪网站等方式以迫使当事组织屈服;六是网络罪犯通过网络恐吓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付出财物;七是从网络暴力延伸到现实暴力,通过电话、信件、围堵、骚扰家人等方式侵扰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千扰当事组织的正常秩序,其目的仍然制造心理压力而非直接的暴力攻击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

3.网络暴力是个体行为还是群体行为。

从近年来发生的各种网络暴力事件可以看出,大多数受到关注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在网络上发生的群体性人身攻击行为,参与的相关网贴动辄以万计,有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贴甚至超过百万个。如2010年云南省高院将杀死2人(其中1名死者为3岁幼童的李昌奎从死刑改判为缓刑,网民群情激奋,对云南省高院领导展开了猛烈的人身攻击,发帖数超过10万,达134387个;回帖数更是超过150万,高达1528001个。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网络暴力行为是在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包括微博)留言中看到的影响并不大的侮辱谩骂行为,这一点也得到了多数网友的肯定。人民网的网友投票显示,论坛和聊天室的攻击和辱骂最易让人联想到网络暴力,在网络暴力行为中排名第得票率达到25%。由此可见,网络暴力行为可以是个体行为也可以是群体行为,凡是形成网络公共事件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群体性行为,而大多数在论坛、聊天室、博客留言、私人邮件或者交友聊天中发生的网络暴力都是个体性行为。

4.网络暴力在现实生活中的延伸可以归于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否应当包含现实的暴力,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软暴力,本应当只限于网络中发生的攻击性行为。但是,从网络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攻击性行为,如电话骚扰、信件骚扰、侵扰当事人家庭、扰乱当事组织的工作秩序等行为,是从属于网络暴力的附生性行为,并非现实的自生性行为,如果没有网络暴力就不会发生,因此可以归于网络暴力。

5.带有人身攻击性的网络监督行为也是网络暴力。

在当今中国,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网络反腐的利器,这一点已经受到党中央的充分肯定,因此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不是网络暴力。事实上,否认网络监督是网络暴力的观点已经先入为主地把网络暴力置于贬义词的地位,担心网络监督带上网络暴力的烙印有亵渎网络监督。但是,从周老虎事件、周久耕事件、林嘉祥事件到钓鱼执法、躲猫猫、邓玉娇案、李昌奎案、乃至最近发生的“表哥”、“房叔”、“房婶”“房妹”事件,哪一个当事人没有遭遇过包括侮辱谩骂、曝光隐私的人身攻击,哪一个当事组织没有受到包括道德谴责、网络围攻在内的网络舆论攻击?根据前述的网络暴力的定义,只要是有着明显的强制性特征的网络攻击性行为,都是网络暴力,大多数的网络监督都带有网络暴力特征,因此也可以算是网络暴力。

从理想状态而言,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本来应当接受监督,无论网民的监督方式如何,网络监督都是广大网民的权利,接受监督是广大官员、公众人物和各级政府的义务。当然,网民在开展网络监督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网络暴力。不过,一些网民的确带有强烈的羡慕嫉妒恨情绪,因而在网络监督中往往会伴有道德质疑、侮辱谩骂、曝光隐私、舆论围攻等攻击性行为,我们的当事人不能以拒绝网络暴力为由拒绝接受监督,而是应当把网络暴力当作一个反应社情民意的窗口、一面考察自身得失的镜子。只有这样,才能化解百姓心中的怨气、戾气,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网络暴力是一把“双刃剑”,不能简单视其为贬义词。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篇2

一、网络暴民的界定

网络暴民指在网络参与暴动或暴乱的人,他们是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集合在一起的虚拟群体。网络暴民与传统暴民最大的区别在于其虚拟性,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而非客观现实中的群体。但网络暴民行为的扩大化对现实社会存在影响,当网络暴民的行为延伸到客观现实,网络暴民则可能会转变成实质暴民。网络暴民作为一种新型暴民群体,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和重复性,使得网络暴民群体的形成和解体与传统暴民相比更加迅速和短暂。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曾联合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网络暴民通常被认为具有以下特征:“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出口成“脏”、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盲目跟随别人的意见。当然,网络暴民也不同于一般网民,他是一种变态了的舆论主体,凡是在网上参与、发表意见的舆论主体可视为网民,而网络暴民是网民群体出现的严重极化现象,“群体通过讨论而对成员已有观点的增强或夸大效应就是群体极化效应”。[1]

二、网络暴民的心理机制

群体极化倾向的网民即网络暴民之所以能够在网络中不负责任地公开他人隐私、威胁他人、质疑他人道德、盲目从众有其必然心理原因,就在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意见领袖的引导性,这使得网络暴民易出现去个性化心理、去抑制化心理和从众心理,而沉默的螺旋则更加激化网民行为。

1、去个性化心理

所谓去个性化是指独立的个体在群体状态中,感到自我身份意识的缺失的效应。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立一人时,他通常会尽量克制暴力行为,即使受到这样那样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但一旦成为群体一员,他就会意识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暴力念头膨胀,并且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意料的障碍会被狂暴的摧毁。[2]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个体在群体状态中有意识的人格就会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了上风,个体行为不再受自身意志的支配,而是受无意识的动机支配,从而形成去个性化现象。勒庞认为无论个体社会地位高或低、受教育程度多或少都有可能成为暴民。因为当众多的个体成为群体的一部分时,群体的智力水平会普遍降低,即使个体受教育程度高也会成为暴民一员。每个人都可以参加集体行动并感到他们都是平等的。因此,不能说行为和思想在群体中的人在这种状况下会趋向平均值。实际上,他们是最小的公分母的“平均值”,也就是说,群体中的人的思想和行为会接近哪些最低水准的人的平均值。勒庞对群体的感情和道德观消极方面的断言虽有偏激,但在失控形势下的群体行为会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提出挑战。

在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社会中,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公民身份的网民,要受到道德约束、舆论监督甚至法律制裁。在现实的社会中,个体受到理性意识的控制并不能为所欲为,而网络结构能够瓦解现实的社会等级结构,把权力分散到更多人群中。网络技术在分权化、平等化的配置上较其它组织模式更为优越。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个人更易于采取联合行动。网络的匿名性和网络空间开放性,使其不必受到诸如社会生活中各方面规则的限制,在现实社会中无法满足的需求和认同通过网络空间得到了满足。

2、去抑制化心理

对社会规范和内心准则的减弱和消除称为去抑制化。在现实社会中,对社会规范和内心准则的遵守是保证主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网络上,由于种种不同于现实环境条件,这种抑制大大减弱甚至不复存在,网民行为便出现一种去抑制的特点,网络暴民不加推理的以“是”或“否”的极端语言表达其偏激愤怒情感。这一现象的产生除了群体中的去个性化之外,去抑制化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所谓去抑制化心理就是对社会规范和内心道德准则的减弱和消失。[3]

在现实社会中,公民个体要受到社会规范和个体内在道德的制约。当代社会是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社会,公民个体作为社会成员要受到外界各种压力的影响,而在网络空间中这种抑制会大大减弱甚至不复存在。赫次伯格认为个体的主观意识有两种,分别是公我意识(publicself-consciousness)和私我意?R(privateself-consciousness)。注重公我意识的个体注重他人的看法,在意他人对自身的评价,注意看待他们的方式,以及他们在其他人面前如何表达自己。注重私我意识的个体则更多的对自我进行分析和思考,更加关注自身的内心感受。[4]网络中个体自我意识对个体行为的调控相比于现实社会宽松得多,在网络空间中,网络匿名性使网民个体更趋于根据自己内心思想、情感、动机、态度、目的等来表达自我,网民的私我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公我意识相应的逐渐减弱。网民在私我意识的驱动下直接表达其意见,即使运用一些强大的技术调控也无法防止谩骂、驳斥、冲突等偏激行为的发生。

3、从众心理

除网民个体在群体中的去个性化而形成的网民间身份认同外,从众压力的影响同样使得网民在其行为、情感、态度上保持着一致性。网络空间中的去个性化和去抑制化因素及其从众心理使网络暴民成为不可阻挡的具有强大攻击力量的群体。当一个人的活动是出自其他人都这样活动时,这种活动在心理学上就称为社会遵从或从众。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泰勒等人合著的《社会心理学》一书中指出,从众是改变个体的观念或行为,使其和群体的行为标准相一致的一种倾向性。[5]网民顺从于某种决策与意见的程度将取决于群体人数的多少、直接性、重要性或强度。网民中的多数派有力量,网民彼此情感和意见一致,网民个体则容易发生从众行为。当网民人数增加时,从众的可能性就加强。尤其大多数网民所持一致意见或情感时更容易发生从众行为。网民持一致态度的多数派不断壮大,成为有攻击性的网络暴民。政府虽然可以从网络暴民的诸如谩骂、讥讽、驳斥等暴力性表达中了解民情民意,但是网民对某一事件关注热情的增加,从而导致的无意识非理性的动乱维护社会秩序带来挑战。勒庞认为群体是犯罪,是具有攻击性、伤害性、毁坏性的愤怒的人,从众或许是个体感性的自我意识的追随,或许是经过个体理性思考后的自认为审慎的决定。

4、沉默螺旋效应

在网络虚拟空间,媒体宣传不仅影响网民对外部世界信息的理解,而且能够提供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并影响某一事件发展的趋势。具有共同认知的网民为何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强大社会控制力量?诺尔?纽曼的“沉默螺旋”理论可解释这一现象:人们害怕在社会中被孤立,为了不被社会孤立和制裁,一般人在表达其意见和观点之前要观察“意见气候”,当他感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派”或处于“优势”时,便积极地表达对他人的意见,此时的他显得很勇敢、直言且大胆;当他发觉其意见属于“少数派”或处于“劣势”时,即使有公开发表观点的机会,在无形压力下,可能为防止自身被社会孤立而选择保持沉默。[6]一方的沉默无形中造就了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此方势力越来越大,而另一方由于沉默力量越来越弱小甚至消失的螺旋发展过程。网络传媒的宣传形成了“沉默螺旋”,网络空间中传播与加工的信息大多是民众认为的主流意见或是官方说法。正像诺尔纽曼揭示的,网民意见与强势意见一致,以证明自己做了正确的判断,而那些与强势意见不一致的声音,可能会遭到强势一方的网民的舆论制裁,使得强势意见形成难以控制的强大力量。

三、网络暴民群体形成的客观因素

1、新媒体手段是网络暴民群体形成的重要因素

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媒介对信息的收集和传播掌有主动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信息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网民习惯性地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而新闻媒体在网民中的指向引导功能使得网民无意识的服从新闻媒体宣传的某种意向,而这种意向可能是潜在的或隐藏的。

媒体信息组成的世界并不等同于真实的客观世界,网民通过网络空间提供的与自己设想的“虚拟世界”中进行感知、体验、经历并做出一定反应。正如沃尔特?李普曼所言:“偶然的事实、创造性的想象,情不自禁的信以为真这三种因素便会产生一种虚假的现实,导致人们做出激烈的本能反应。”[7]随着现代社会复杂化而民众注意力及实际活动范围的有限性,对大多数网民来说外部世界是“不可见”的,“他在虚拟环境中的表现就是一种反应。然而,恰恰是应为这种表现,那么产生后果――假如他们是一些行动――的地方,就不是激发了那种表现的虚拟环境。而是行动得以发生的真实环境。”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认知外部世界并对外部世界做出一定的回应,通过网络空间提供的信息获取外界信息以认知外部世界。掌握着信息主动权的媒体,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有选择的筛选,而网民信息只有被动认知,这种信息不对称使网民在虚拟空间的反应与外界形势的发展不一致,网民所做的决策或许是错误的,这种决策在匿名状态下传播,网民却不需承担责任。

2、信息采集和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大众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舆论领袖”起着重要的中介和过滤作用,“舆论领袖”指传播媒介接触量大,善于做人际传播,经常积极的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人,网络中纷杂的信息使受众很难有理性判断,而在网络中的“舆论领袖”的权威性发言使受众依从于“领袖意见”,“领袖意见”主要是指在网络中意见领袖给出的意见,其发出者是“意见领袖”。因此,作为“舆论领袖”的新闻媒体要保证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和筛选内容的客观性和多元性,使媒体信息组成的世界更加接近真实世界。网民从中获得更多的外部信息进而能够更好的认知外部世界使其言行更具有理智性从而引导网民理性,分析外部形势,切实发挥网民对政治事务的监督作用,对于莫须有的事件、有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信息,网站编辑、网络管理人员不可粗暴删帖,要注意运用理性力量和情感因素,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引导网民理性思考,使之产生认同和共鸣。从以媒体为管理或信息传播主体角度来分析,网民在网络新闻知晓中扮演的角色多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多作为事件的承受者,对其反应进行描述分析研究,但如果新闻媒体掌握了充足的信息资料,对信息搜集和筛选自主选择,故意选择部分真实信息,或制止某些信息的流传,而作为信息被动接受者的网民却仍蒙在鼓里,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网民行为会在媒体的“指挥棒”下任其摆布,网民在虚拟的信息世界中接受自以为是的信息,因此在网络中会时常出现在媒体炒作下的热点事件。

四、治理网民道德失范的他律与自律

对网络暴民的消极言行,应在保持民意上传下达的渠道通畅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尽量消解网民的暴力性语言,而对网民个人而言也要善用?W络。

1、政府为主导的虚拟环境治理

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网络作为新型传播媒介日益被大众所掌控。鉴于民众的认识普遍平庸很容易导致极端行为,对于主流意见或官方说法只是演变为简单的支持或抵制,以此成为对其他网民予以的正面或反面的回应。网络暴民在其集体行为过程中,将那些可能会遭暗箱操作的事件纳入到公众视野,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网民关注的公共事件,我们可以称在网络空间中的恶性事件为“网络动乱”,称网民善意的言论和行为是“网络监督”。如何实现网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而不产生非理性恶性事件,政府和媒体要更加重视网络舆论对政治事务的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化,对突发事件进行“第一时间”信息,用客观、公正的信息引导舆论,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网民对信息的质疑或是对网络虚假信息的盲目信任;其次,政府应当摒弃“信息不公开”的旧思想,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媒体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本着对民众、社会负责的态度,真实迅速的对危机事件进行报道。从信息传播的客观角度对群体事件处理进行分析,增强网民对政府和媒体合法性的认同。

如何净化网络环境,使网民在发表其意见和观点使其从真正的本意出发?有学者提出实行网络“实名制”。认为实行“实名制”可以制止网络暴民对公共事务不负责任的讥讽、谩骂以及鼓动暴乱。诚然,网络“实名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实行“实名制”却阻断了正在发展网民进言的渠道。笔者认为应该实行有限的“实名制”,即网民在特定的网络领域中如在关系国家政治事件使用网民真实姓名,网民之所以在网络上表达其真实意见,网络匿名性是重要原因,如果在所有?I域都实行“实名制”,网民在阐发其意见表达其意志时由于个人信息公开化就不能使“私我意识”充分实现,网络有限实名制这一种他律手段客观上能够促进网民的自律能力,使网民为其言行负责,减少网络暴民犯罪行为。

2、加强网民自身道德规范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篇3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弊分析;网络伦理;应对措施

1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

简而言之,所谓“人肉搜索”,就是以互联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广阔的网络人脉关系,所有网民用户共同参与、群策群力,以提供信息、共享资源、解答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打破了传统搜索方式仅仅依靠某个网络程序或网络资料库的机械化方式,而依靠无数网民的亲身参与,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对提问者作出回答。

2人肉搜索利弊分析

目前,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有人说它是惩恶扬善的武器,既能帮人们释疑解惑、寻亲找友、弘扬好人好事,又能让一些丑闻恶行无处藏匿。但也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牵连。那么人肉搜索究竟是“行善”还是“作恶”,是“魔鬼”还是“天使”,这就要求我们合理地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2.1关注人肉搜索的贡献与便利

(1)方便信息查询,提高办事效率。

借助人肉搜索,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和集体智慧,人们能够更好地进行信息查询,迅速找到想要的结果。人肉搜索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互助性、分享性等特点,充分发挥了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能动作用。一些知名搜索引擎和网站都设立了这个功能,比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例如,在汶川地震中,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帮助灾区群众找到失散的亲人,更是体现出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2)方便舆论监督,净化社会风气。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崇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人们共同的美好愿望。人肉搜索可以发挥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社会丑闻,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人肉搜索还可以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此外,人肉搜索还将成为网民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特殊群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

2.2警惕人肉搜索的弊端与风险

(1)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容易形成网络暴力,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很多启动人肉搜索的网友都打着正义的旗号,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至。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网络暴民,产生一种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在网上进行谴责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如此基于正义的道德声讨,其实早已在无形中背离了正义的轨道,异化为赤裸裸的网络暴力,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我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2)人肉搜索权限过分膨胀,导致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所谓“网络伦理道德”,是指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而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它主要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肉搜索原本只是一种传播信息、获得知识的方法,但是在网民的力推下却走上了一条更为意义深远的道路。大量人肉网友在好奇心和窥私心理的鼓动下,团结一致,为求结果不辞劳苦,在揭露事件真相的同时还附带公开一些与事件无关的信息。信息时代,在每个人都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和社会正义的同时,网络技术带来的自由传播成了消灭隐私的武器,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因公开个人隐私而造成的伦理漏洞现象,引发了网络道德滑坡。

3规范人肉搜索机制,应对网络伦理危机

透过大大小小的人肉搜索事件,我们能够看到由网民的集群行为凝聚而成的一种草根力量的庞大和近似恐怖的蔓延,导致网络道德失范,产生网络伦理危机。我们不能因此而逃避,不能因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出现而远离和拒绝网络文化,而应该积极探究其产生的根源,以及有效的解决办法。

3.1网络伦理道德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篇4

摘要近些年来,“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这一法律空白地带,针对此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订有关的法律、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借助道德规制和行业自律予以辅助。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法律监管

一、网络暴力的成因

“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是为“人肉搜索”或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网民道德意见的表达。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隐藏其中的一些主观或客观的问题却使得本应占领道德高点的搜索演变成一场名副其实而亟待规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请求理由真实性审查机制的缺失。人肉搜索必须激发出足够的情绪才能开始运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请求都是正当的。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弱化了个体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约束。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在这种互相遮蔽的情况下,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并不能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而网民在失去了现实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很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现实使得“搜索”转化为“暴力”。当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人肉搜索”已演变成为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网民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

第四,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的现象导致暴力的扩大化。个体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常常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形成群体极化。而群体中成员在整个群体的影响及成员相互间不断的观念强化下愈加认定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进一步强化网民因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从而导致暴力不断的持续和扩大化。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与监管

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以及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了整个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这是控制网络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应措施的一个基础。我国应尽快出台网络隐私权法,建立具体的保护制度,应该明确以下内容:(1)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主体应当享有对其个人数据资料的知情权、更正权、公开权。(2)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同时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3)个人数据的使用。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使用他人数据时不得任意篡改数据内容。(4)个人数据的披露。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5)侵权救济。一方面由行政机关通过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公民实施救济,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为公民提供要求损害赔偿的独立诉因。

其次,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遏制网络暴力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于网络事件最终演化成网络暴力而言,网站是最可能控制这一局面的,且由其对自己网站上的所有信息进行监督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可能的侵权信息也是遏制网络暴力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网站的法律责任,要求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以督促其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要求网站经营者制定详细的信息审核规则报监管机关备案;对已经发表的信息,如发现内容有违法之虞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级;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应及时删除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供查处。明确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可以敦促其自觉建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加强审核与内部监管。

第三,借助道德的规制和行业自律的辅助。

在面对各种新兴的网络问题时,道德、行业自律等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网络伦理,应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伦理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同时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

当前,网络社会仍在日新月异地发展,法律要想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必须根植于社会之中,以现实之需为产生之据。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网络法律体系,应当在根据网络的发展进行相关变革的同时,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循序渐进,稳妥前行。

参考文献:

[1]赖俊,刘光亮."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1.

[2]王政韬.社会网络力量运用的错位.法制与社会.2009.5.

[3]卢春伶,谭有模.网络"人肉搜索"集群现象浅析.中国集体经济.2008.3.

[4]穆建刚,刘立红.人肉搜索导致网络暴力之成因分析.理论参考.2009.8.

[5]华.网络时代的隐私权.河北法学.2008.6.

[6]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篇5

关键词:网络影响学生心态行为倾向负面影响

互联网络目前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智能化移动设备的发展加速了各种网络信息的传播。调查结果显示,在我国的网络使用者中,大约有30%-40%左右为在校学生,可见网络对在校学生的渗透和影响非常之深。但是,在校学生大多尚未形成完善的价值思想观念,因此网络对其的影响可谓是一把双刃剑,需要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网络对在校学生心态及行为倾向的负面影响表现

其一,相对于现实的世界来说,网络具有明显的虚拟性,在网络中,学生可以不拘泥于真实世界的规则,各种行为更加随性。但是,当学生长期以某种特定的行为去做某件事情时,这种就会成为一种特定的习惯,并直接投射到真实的生活和学习中。比如说,学生在玩网络游戏时,可能喜欢比较刺激、暴力的游戏,并经常会使用语言暴力对付自己的对手,这种长期形成的习惯投射到生活中,学生也会用这种暴力的行为和语言,对待自己的老师、家人、同学。因为在学生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和认知中,这种行为是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实体伤害的,而他自己本身也并不需要针对这种行为负任何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生长期以来接受的各种社会规范、道德的学习都将会受到影响,各种价值观念都会被颠覆。简单来说,网络加剧了学生心态的虚拟U型,更加重了学生对自身行为的放任性。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学生的社会观、人生观通常与真实世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为网络世界中对一个人的评价往往与真实世界的规则相悖,当学生在网络世界中使用暴力时,这并不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对于心智尚不完全成熟学生,他们可能将现实世界与虚拟的网络世界混淆,当他们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说谎等行为时,他们的犯罪感、道德意识、法律意识都是极低的。

其二,网络对学生最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之一,莫^于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影响。虽然现如今,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科学、合理的使用网络不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甚至可能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效率。但是,仍有很多家长和学生未能够掌握科学使用网络的方法。因此,沉迷网络仍旧是学生使用网络的一个难题。很多学生过度使用网络,网络占据了他们生活的大部分时间,以至于学生很少花费时间在学习和真实的生活中。这直接导致学生的学习成绩严重下降,因为很多学生都是在夜间使用网络,在白天上课是,他们的精力和注意力往往难以集中,直接导致了成绩的下降,甚至在很多地方,学生因为沉迷网络世界而辍学。同时,过度沉迷网络,也会使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人际交往困难,往往在网络中的“万人迷”在真实的世界中可能都不具备与人交流沟通的基本能力。这也是为什么当今社会中存在如此之多的“宅男”、“宅女”。

其三,网络加剧了学生的语言和行为的暴力倾向,这种暴力在网络和真实生活中均有所体现。在网络游戏中,3D等画面呈现方式给学生带来了更加真实的感受。它让学生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刺激、紧张、惊险等感觉,这些感受与学生在真实的生活和学习中所获得的感受截然不同,它更加符合青少年叛逆的心理。另外,网络游戏的竞技性特点也是学生沉迷游戏的原因之一,因为每次升级、胜利都会给学生带来全新的感受,可能一个学习成绩不好,在学校不受重视的学生在网络中可能会受到更大的认同和尊重,这种心理上的满足让学生日益沉溺于游戏中。由于心理发展并不成熟,久而久之,学生就会形成行为习惯,习惯用语言和行为上的暴力来获得满足感和紧张感。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某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回到家中后为了寻求刺激砍杀了自己的父母。可见,网络暴力的危害之大。另一方面,学生计算机水平不断提升,甚至可以利用网络进行网络犯罪,这主要是由于缺少正确的引导。部分学生出于“炫技”的心理进行网络犯罪,他们并不能意识到自己犯了多么严重的错误。

其四,对于青春期的学生来说,在学校中生活和学习难免会产生一种厌烦的心理。他们渴望追求和探索一个更加新奇的世界,而网络更好满足了他们的这一种愿望。在网络中,充斥着各种各样,形形色信息,但是最为引人注意的信息往往充满着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元素,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学生将会沉迷在这种不良信息中,长此以往,会导致学生的精神状态堕落,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预防网络负面影响的途径

网络对在校学生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为了预防这种影响,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和限制,彻底的查处散播暴力、色情信息的网站;同时,对于网络中多种多样的信息,需要相关部分建立起完善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在校青少年,只能传播正面、积极、健康的信息。因此,各个网站需要了解不同用户的资料,甄别的给出相应的信息。

其次,学校教师应该加强引导。学校需要开设专门的信息技术及网络健康相关的课程。让学生知道并了解网络世界的利与弊,教会学生如何鉴别和避免负面的网络信息,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同时也要让学生知道,网络犯罪以及在网络中形成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对的,及时是未成年人,也要付出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对于当代在校学生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是不利于学生健全、健康人格的培养。文中就此展开分析,希望引起相关教学人员的注意,加强引导,确保学生正确使用网络。

参考文献:

[1]胡晓迪.我国当代大学生政治心态分析[D].西南大学,2012.

[2]陈春燕.社交网站对高职院校学生网络团购从众行为的影响研究[D].西南大学,2012.

[3]刘鑫.网络热点事件对大学生社会心态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重庆工商大学,2014.

[4]安蔚.网民心态对网络舆情影响的相关性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5.

网络暴力心理学分析篇6

2.中国绝大多数网络游戏运营商并没有开发能力。

3.少数有网络游戏开发能力的商家所开发的游戏也是以暴力刺激的内容为重点来吸引人。没有一家去开发健康有益的网络游戏。

4.从心里学的角度分析,寻求刺激是人的一种本能需求,刺激性的活动可以让人忘乎所以,沉迷不已,可以让人失去理智。过去的几十年美国好莱乌暴力刺激性电影畅销全球就是很好的例证。

但是世界各国最近几年已经对这种暴力刺激的电影和网络游戏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并且采取了各种严厉的措施进行管理。

5.中国的上网人数已经接近一亿人,其中50%以上是青少年,而未成年的学生又占了大多数。

6.上网的学生80%是聊天和打游戏。

如果暴力和刺激的游戏继续发展下去,将对上千万的未成年学生产生巨大的危害。而这种危害远远超过了毒品的危害,因为一是毒品是违法的,而现在的暴力和刺激游戏是合法的;二是毒品使用人数远远没有网络游戏的人数多;三网络游戏影响的是未成年的人,也是中国的下一代。

我们应该停止暴力刺激的网络游戏在市场上发行,应该积极的鼓励商家和企业去开发健康的娱乐和教育类的游戏,这样既可以彻底杜绝暴力游戏的泛滥,又可以发展网络的软件设计和开发技术产业。与国与民都非常有利,同时可以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