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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报告(6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3-25 手机浏览

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报告篇1

(一)重点防治区

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全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分布于*港两岸平原区及北部、西部丘陵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主要散布于*、坛石、长台、张村、双溪口、保安等乡镇。张村、双溪口、保安、大桥、坛石、峡口、廿八都、塘源口、凤林等乡镇及全市公路两侧为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重点防治区域;大陈、*、上余、双塔、长台、清湖、虎山等乡镇(街道)及浙赣铁路两侧为地面塌陷的重点防治区域。重点防灾地段为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公路尤其是新建国道、省道、县乡级公路、水库库区公路和山区公路沿线;工程建设强度大、边坡较陡、风化残坡积层较厚的山区斜坡;旅游风景点内险要地貌处;矿山的尾矿库、闭坑矿山的采空区;地面塌陷较发育的灰岩地区。

(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

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是指受灾害威胁人数12人以上,或因灾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点。全市共有以下6个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

1.*镇*村*自然村后山坡滑坡隐患点;

2.*镇*村*自然村北东向500m地面塌陷隐患点;

3.*镇*村路头自然村见*坡滑坡隐患点;

4.*镇前*五家岭自然村*后山坡地面塌陷隐患点;

5.*镇前*五家岭自然村*后山坡地面塌陷隐患点;

6.*镇前*五家岭自然村*弄后山坡地面塌陷隐患点。

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我镇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所在村要在汛期来临之前明确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及时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并报市国土局备案。各村要对本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巡查,建立档案,加强防灾减灾宣传,落实防灾责任,切实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重点防范时段

2009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4—10月,梅汛期、台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或台风降雨开始至台风过后降雨停止后48小时时段。

二、地质灾害现状

根据《*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我市共查明各类地质灾害隐患98处,以地面塌陷、滑坡、崩塌和泥石流为主。其中,滑坡隐患点20个,占隐患点总数的20.41%;崩塌隐患点28个,占28.57%;泥石流隐患点25个,占25.51%;地面塌陷隐患点25个,占25.51%。地面塌陷是我市威胁最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数约占地质灾害威胁总人数的40%,威胁财产约占受威胁财产的51%。

三、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任务

(一)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编制实施

镇根据各村实际编制辖区内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

市气象局会同市国土局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对辖区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及影响程度做出预报,使我镇及有关部门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更有效地部署防灾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地质灾害隐点的巡查和治理工作

地质灾害隐患点按“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进行勘查和治理。今年我镇地质灾害勘察、应急排险的重点是*村*后山坡滑坡。

(四)加强公路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交通和旅游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继续做好公路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

1.灾情巡查、提醒、分级管理制度。镇村要在汛前、汛中组织对本辖区所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交通铁路沿线进行实地巡查,对各点的灾情现状及发展趋势作进一步分析评价,提出具体防范意见,并建立巡查台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段,尤其是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农村,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灾害提醒制度,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防范期值班制度。在整个防范期,镇政府各村要坚持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保持联络电话24小时畅通。

3、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灾害险情,各村要视情启动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如灾情严重或紧急,镇政府将视情启动镇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4、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各村要根据《*省地质灾害报告制度》要求,认真落实灾情速报制度。

四、部门职责

镇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负责。国土、气象、水利、交通、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镇政府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健全完善防灾网络,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落实年度防治方案编制,会同气象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报(警)系统建设,及时落实汛期值班、灾情巡查、灾情速报和通报等制度。灾情发生后,认真配合各村核查冲毁、淤积的耕地情况,帮助灾民落实重新建房用地,同时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组织技术人员及时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原因、规模,造成的危害及今后发展趋势,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意见,督促其他部门制定本部门防灾预案并落实防灾措施。

(二)镇水利办

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容易引起滑坡、泥石流、崩塌的在建或拟建水利工程项目要有防灾措施。汛期之前,对病险山塘水库、盘山水渠渗漏引起的滑坡。抽取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等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措施。逐步加强和完善小流域洪灾的预警和信息化工作的建设。根据省政府要求将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小流域山洪防灾体系。灾情发生后,迅速查明水利工程损毁情况,制定受毁工程修复方案,指导抢修受毁水利工程。

(三)镇交通办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工程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在建公路铁路的边坡保护工作,要坚持“边建设、边治理”的原则,尽量减少因工程建设而产生的地质灾害隐患。对因公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公路、水库库区公路、山区公路)建设而引发的地质灾害负有治理责任,要及时制定防范措施。新建公路铁路未治理好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的,不能投入正常使用。对辖区内所有公路沿线存在隐患的地段,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和雨天必须进行灾情巡查,并建立巡查台帐,发现险情,要及时设立警示牌,按防治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四)镇教育部门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气象、水文、地质灾害易发区图以及乡镇规划等资料,及时编制和完善学校防御地质灾害总体预案,明确辖区内防御地质灾害的重点学校,并组织指导辖区内易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学校编制具体的防灾预案,建立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防灾减灾知识、防灾预案和自救措施的普及宣传教育,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镇规划、建设站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农村集镇建房必须按规划统一建设,远离地质灾害危险区。

(六)镇农办、林业站

认真落实防灾责任制,对不宜耕种的山地要坚决退耕还林,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的水田要改为旱地,滑坡体上不能全垦造林和种植高大树木。一旦灾情发生,要积极配合各村抓好农作物的救灾工作。

(七)镇广播站

根据全镇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做好地质灾害防范期内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通报,做好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警预报工作,在灾害发生时及时提供救灾现场气象服务。

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报告篇2

1.1编制目的

做好预防和处置因台风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洪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以及市、区有关防汛防旱防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台风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台风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乡)、街道、区防指成员单位是本区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及时预报台风动向及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科学防范,合理预排预泄,保障安全。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镇(乡)、街道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抓好“四进”,加强基层。坚持防台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台风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台风能力。

1.5工作要点

(1)组织城乡危房、危险区域、危险地段的人员安全转移。

(2)组织出海渔船及时回港避风。组织避风渔港的安全管理和船员的安全转移。

(3)水库、海塘、水闸、围垦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4)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

(5)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层设施防风保安,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6)风、雨、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台风消息。

二、组织指挥体系2.2镇(乡)、街道及其他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

镇(乡)、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防台办事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借鉴温州、丽水防御超强台风的经验教训,修订完善抗台风预案。

三、影响台风等级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3.1特别重大(Ⅰ级)

市、区气象台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在我区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区。

3.2重大(Ⅱ级)

市、区气象台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我市、区登陆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舟山、宁波、台州等登陆或紧擦舟山北上,并严重影响我市、区。

3.3较大(Ⅲ级)

市、区气象台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范围较小,在宁波或台州以南登陆或紧挨浙江沿海北上,影响我区范围较小。

3.4一般(Ⅳ级)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4.1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围垦、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的监察、预报预警,并及时向有关防指机构提供台风、降雨、风暴潮、地质灾害等的实时信息和预测结果。

4.2、水利工程巡查

各镇(乡)、街道应对辖区内水库、山塘、海塘、围垦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管制度。

4.3防台检查

4.3.1镇(乡)、街道防指机构在汛前、汛中组织开展防台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和整改。

4.3.2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应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3.3区建设局、区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港务局普陀分局、沈家门海事处、市国土资源局普陀分局、区水利围垦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渔港船只、病险水利工程等情况的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区三防办备案。

4.4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

4.4.1台风影响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察和预报,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实施办法》,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各镇(乡)、街道及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

,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

4.4.2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降雨实时监测、预报和预警。各镇(乡)、街道的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察,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指机构报告,并通报社区、行政村,告知广大居民。区防指接到水文信息后立即向有关地区发出警报。

4.4.3山洪灾害预警

区水利围垦、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对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察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察体系,落实观察措施。在台汛期间坚持每天巡查制度,加强观察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按照区防指“关于明确山洪灾害预警责任人及岗位职责的通知”的要求,立即向可能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上报所在地防指机构或区防指机构。

4.4.4水利围垦工程险情预警

当辖区内水利围垦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围垦工程管理单位和各镇(乡)街道防指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有可能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镇乡(街道)及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群众转移的各项工作。

五、应急响应

5.1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12级以上台风或超强台风对我区构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区防指召开防台电视电话紧急会议,部署防台各项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部署抗台工作,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根据省防指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面动员部署抗台工作。影响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区委、区政府或区防指可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市等非常措施,保证人员安全。

在台风、超强台风严重影响我区时,并对沈家门中心渔港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区防指指令迅速成立沈家门渔港抢险救灾领导小组,针对沈家门渔港避风船只众多的特点,做好渔港船只和船员的安全工作。

5.1.1沈家门渔港抢险救灾领导小组成员

沈家门渔港抢险救灾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舟山市港务局普陀分局、区交通局、沈家门海事处、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办等部门领导以及相关专家组成。沈家门渔港抢险救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核实回港避风船只数量、船员人数和通讯联系方式;做好避风船只的防碰、撞工作,船员的安全转移、运送和落实避灾点安置以及海上特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工作。

5.1.3沈家门渔港船员转移安置

当台风、强台风严重影响我区,并对沈家门中心渔港构成威胁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人员转移指令和要求,沈家门渔港抢险救灾领导小组迅速开展港内避风船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把船员转移到指定场所。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及就近避灾、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由区民政部门落实临时避灾场所,临时避灾场所包括普陀中学、沈家门小学、普陀二中、沈家门中学、原职业中学、普陀三中、普陀体育馆、人防隧道、岭陀隧道,以及华晶、华银、港城、港帆、海中州、华侨、名都、海天楼、明珠宾馆等安全可靠的公共场所,同时要对这些临时避灾场所进行安全鉴定。

5.1.4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按Ⅱ级应急响应分工,做好不同阶段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

5.2Ⅱ级应急响应

区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作出雨量、风力、潮位、海浪及洪水预报,提出防御目标,防御重点和对策建议。区防指向全区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根据省、市人员梯次转移命令,按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向市防指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部署防台工作。区防指加强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抗台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台风不同阶段,做好如下工作:

(一)台风消息阶段

1、区防指、水利围垦局、气象局、海洋与渔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交通局、建设局、民政局、电力公司、港务分局、旅游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区农林局、电信公司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2、气象、海洋与渔业部门及时将台风、风暴潮和海浪预报消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防指,并向公众。

3、区防指、水利围垦部门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向区政府领导及上一级防指报告防台有关情况,及时向各镇(乡)、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台风消息,做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台风影响地区高水位运行水库降低水位,防止出险。指导做好果树、大棚养殖等的加固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指导检查各地在建的围垦工程

,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落实抗台应急防御措施。

4、区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做好各地出海渔船、海运船、油船、制冰船回港避风,加强避风港的管理,检查督促各地加固深水网箱、鱼排等养殖设施。区港务部门做好工程船、吸泥船、打桩船、运输船等远距离作业船只返航回港避风工作,加强锚地船舶的监管,提前做好辖区内船舶、设施的各项防台准备工作。区海事部门落实航道防台措施,以及海上应急抢险营救等各方面工作。

5、区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与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预报工作。

6、区交通部门组织各地加强公路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通知运输船舶、交通船舶、车辆做好防台抗台准备工作;加强对公路沿线指示标志,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7、区建设部门要及时将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情况(等级评定)反馈给各镇乡(街道),同时要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

8、区农林部门提供农情,提出农业、经济林抗灾、救灾措施,做好灾后种子调运和技术指导工作。指导落实鸡、鸭、猪等畜禽养殖户抗灾救灾措施工作,并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9、区卫生部门组织各地做好防疫救灾所需药品、血源、消毒、医疗器械、救护车辆、医务人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10、区城管部门加强市区巡查,对广告牌、行道树和施工现场脚手架的管理,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11、区电力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台准备。

12、区经贸部门组织指导各地船舶修造企业,做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

13、区供销部门组织各地落实防台有关物资,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14、区旅游部门组织各地把台风信息通知到各旅游企业、景点管理单位及游客,消除隐患,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

15、区教育部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二)台风警报

区防指、水利围垦、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水利围垦、气象、海洋与渔业、交通、国土资源、建设、电力、港务、海事、旅游、教育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区水利围垦、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指导抗台救灾工作。

区防指召开防台分析会议,区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区防指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设;区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围垦、港务、海事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

1、区气象部门作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雨量等预报,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潮位增水预报和测报的各项准备;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风暴潮、海浪的预报工作。

2、区防指、水利围垦部门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下游有人居住的山塘、重要海塘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台措施。组织指导台风影响地区的河网、水库预泄预排工作,掌握各地各部门的防台动态,检查督促防台工作落实情况。同时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在建围垦工程,分析在建围垦工程受台风影响可能出险地段,采取紧急补救措施。随时撤离施工人员及附近有危险的人员,做好各项防台工作。

3、区海洋与渔业、港务、海事等部门组织指导沿海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检查督促未返航的海上作业渔船、渔运船、制冰船、油船等迅速回港避风或就近避风,指导各地做好网箱等养殖的加固工作。加强风暴潮和海浪预报。区海事、港务等部门检查抢险救灾船艇、抢险应急小分队和救灾物资的落实情况,应急小分队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对台风影响区域船舶的签证管理。以区海洋与渔业局、港务分局、海事处、交通局为主体,做好对回港避风船舶船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防台措施。

4、区交通部门组织各地做好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避风防台工作,做好人员撤离的各项准备。

5、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防台抗灾准备,组织各地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巡查,应急小分队处于警备状态。

6、区建设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城乡防洪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的防台工作。城区公共场所的电视屏幕滚动播出台风信息。

7、区城管部门组织力量,拆除广告牌、行道树及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危险设施,同时做好简易工棚内人员的撤离准备。

8、区供销部门组织各地落实有关抗台救灾物资,做好随时调运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运输工具和抢险应急人员等。

9、区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被转移人员的安置后的保障工作。

10、区卫生部门组织各地建立应急指挥小组、医疗卫生机构组和防疫应急队伍,准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察仪器,做好随时派送物资到灾区的准备工作。

11、区教育

部门组织各地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警报,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工作。

12、区电力部门组织各地对电力设施、设备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

13、区经贸部门组织指导各地检查船舶修造企业防台措施落实情况,对险段、险地的无动力船舶做好随时转移的准备工作。

14、区旅游部门督促各地组织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15、区级新闻单位及时播放市、区气象台的台风警报,区防指部署的防台工作和防台自救知识。

移动通讯企业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台风消息和预报。

(三)台风紧急情报

区防指召开防台电视电话会商会议,紧急部署防台工作,区防指领导组织指挥防台工作。

1、区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登陆区的预报。区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风暴潮和海浪预备,区水利围垦部门根据气象预报对水库、山塘、河道进行洪水评估,根据降雨实况及时洪水预报,同时沿海潮位预报。

2、根据省、市指示,区防指或区政府对台风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的镇(乡)、街道,结合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情况(等级评定),发出人员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要求各级领导深入抗台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抗台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区域、危险地段群众实施梯度安全转移。

3、区水利围垦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和水库、山塘、海塘、小流域、河网的实时情况,并及时对降雨、洪水、水利工程险情等发出警报。对屋顶水库、山塘根据险情采取放空等措施,对河道、水库、水闸等进行科学调度。组织有关部门重点对在建的围垦工程进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对施工人员及受威胁地段人员安全撤离的各项工作。

4、区海洋与渔业、港务、海事、公安等部门督促检查沈家门、虾峙等地渔港及避风港,做好防止船只互撞、撞堤、撞码头等工作,除必要的人员外,视情做好人员撤离;在台风、强台风严重威胁我区时,根据省、市有关人员转移的命令,包括沿海养殖人员必须全部撤离上岸。

5、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情况)启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具体部署全区防台抗地质灾害工作,对易发区域的人员实施撤离工作,督促各地加强巡查,提醒有关人员做好撤离准备,加密对地质灾害气象的预报次数。

6、区交通部门组织各地封闭相关渡口、码头,停止运行运输船舶、车辆,必要地段实施交通管制,同时做好简易工棚、危房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

7、区建设部门组织各镇(乡)、街道做好辖区内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台风影响我区时,停止一切在建工程施工,关闭景区,停止游乐设施,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

8、区民政部门检查指导各地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协助各镇(乡)、街道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遭遇强台风、超强台风并严重影响我区的情况下,会同区海洋与渔业部门、港务、海事、交通、公安、教育等部门,妥善安置沈家门渔港安全转移的船员。

9、区城管部门组织指导城区内广告牌、行道树、高空作物的安全工作以及简易工棚内民工、外来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

10、区供销部门做好防台物资储备,随时听候区防指的调度,做好调运调送准备。

11、区卫生部门组织做好医疗抢险准备,进入临战状态,检查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电源等情况;随时准备派出医务人员到各镇(乡)、街道进行抢救伤病员。

12、区农林部门督促检查低洼地段种植场、养殖场的简易居住房内的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加固工作,做好及时撤离的准备。

13、区教育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台风影响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众性活动。会同区民政部门落实避灾场所及安置沈家门渔港转移的船员。

14、区电力部门部署电力系统防台风、暴雨、洪水工作,停止高空、室外等作业,及时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保证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

15、区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启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准备,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输业,保证防台救灾重要信息的传递,检查落实通讯设备和备用电源的保安,做好应急通讯保障。相关电信运营企业采用短信等方式向用户通告台风信息。

16、区经贸部门组织指导督促对易出险的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再检查,及时组织转移人员、财产、物资等,尤其是要加强监督无动力船只的管理,落实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17、区旅游部门督查景区游客返回,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18、普陀驻军、区人武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危险地区的群众转移工作,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19、区公安部门组织做好道路、桥梁和城镇街道的交通管制,维护地方治安,协助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沈家门渔港船员撤离,通过110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紧急情况及时向区防指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

20、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积极

协调解决抢险和救灾所需的物资和资金。检查和督促基层粮库防汛防台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粮的发放和粮食调运供应工作以及其他器材的供应。

5.2.2抢险救灾

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区期间,区防指及时部署有关抢险工作;台风影响后,召开抢险救灾工作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召开抢险救灾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区水利围垦、海洋与渔业、民政、建设、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到抗灾一线慰问灾民,指导抢险救灾,并对防台工作进行评估。各镇(乡)、街道、区属各部门全力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

1、区防指及时掌握汇总各地灾情,协调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区级防汛抗台物资的调配,联系普陀驻军、人武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台评估工作,做好向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的汇报工作,通报抗台救灾情况。

2、区气象部门继续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路径、降雨预报,直到台风完全消失、降雨停止。

3、区水利围垦部门继续监视水库、山塘、小流域降雨河网的水位情况,做好水库、河网的调度,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4、普陀驻军、人武部负责组织基层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5、区民政部门组织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接受捐赠,下拨救灾款;协调各镇(乡)、街道安置灾民,做好灾民救济救助工作,收集、核实灾情,及时向区防指汇报。

6、区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员,指导卫生防疫工作。

7、区农林部门根据灾情及时做好农业生产、畜牧养殖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做好动物和公共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

8、区交通部门加强对山区公路、桥梁、施工路段和高边坡、高挡墙、高路堤路段的检查,加强公路巡查,及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向公众公路、水路阻段信息。组织指导水毁公路和工程修复,保障各地救灾救济物资的运输畅通,组织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9、区建设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抢修城镇供排水等市政设施和灾区的房屋重点工作。

10、区电力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抢修电力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11、区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险工作,尽快恢复通信。

12、区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掌握各地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13、区教育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学校抢险校舍,为开学或复课创造条件。

14、区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各地治安动态,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畅通。

15、区供销部门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

16、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做好粮食供应,确保灾区粮食价格和市场供应稳定。组织协调灾害重点建设工程中基础设施的恢复。

17、区海洋与渔业、港务、海事部门组织开展海上遇险船只的搜寻救助工作,指导渔船和网箱养殖的抢险救灾,指导沿海养殖恢复生产。

18、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抢险救灾资金,争取省、市财政支持。

19、区经贸部门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供应。

20、人民银行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普陀支公司、太保财产保险普陀支公司等区级保险机构及时组织灾情核查和理赔工作。

21、市自来水公司普陀营业所、市蓝焰燃气公司普陀销售公司等部门及时检查供水、供气管道和设施的运行,做好灾损管网设施的抢修,确保供水、供气正常运行。

5.2.3防指的应急响应

台风影响区的各镇(乡)、街道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一级响应,及时做好台风及次生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段群众的安置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5.3Ⅲ级应急响应

5.3.1区防指办的应急响应

区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各镇(乡)、街道参加,提出防台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河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做好灾区核查和信息工作。及时将防台信息报告区防指指挥、副指挥,并上报区委、区政府,通报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防台工作的指导。

5.3.2镇(乡)、街道防指的应急响应

台风影响我区时,各镇(乡)、街道防指机构启动响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指挥机构指挥主持会商,按市、区防指要求,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进行人员梯次转移工作,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报、预警,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段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利、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台情况上报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办公室。

5.4Ⅳ级应急响应

5.4.1区防指办的应急响应

区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部署有关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上报市防指领导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地防台工作。

5.4.2镇(乡)、街道防指的应急响应

镇(乡)、街道防指启动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台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

5.5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台风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可根据时间和性质、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调度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6信息与新闻宣传

5.6.1防台抗灾等信息,由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审核和;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会同区民政部门审核和。

5.6.2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稿必须经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灾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5.7应急结束

当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或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六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系。

(2)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形式。

6.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普陀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台抢险的突击力量。

区人民政府应组建专业抢险队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组建抢险救灾小分队。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应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6.3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具体储备要求见《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区财政、发改、民政、水利围垦、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和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5技术保障

各镇乡、街道、防指成员单位加快和完善防汛防旱防台指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调度水平和救灾抢险能力。

6.6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地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和特发事件时的、警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避灾场所保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本地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8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渡口安全。

6.10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医疗等部门负责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基本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11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后,各镇(乡)、街道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由区经贸部门牵头,区发改、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6.12宣传、培训与演练

6.12.1各镇乡、街道防汛防旱防台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

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乡、街道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应积极参加市、区培训,同时负责组织对社区、村、学校、企业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12.3演练

(1)各镇乡、街道防汛防旱防台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镇乡、街道的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本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七善后工作

7.1救灾

台风发生后,各镇乡、街道及有关单位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2救济救助

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4水毁工程修复

7.4.1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汛工程应力争迅速修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4.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5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各镇乡、街道及有关单位对当年防汛抢险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6补偿机制

启用蓄滞区、水库根据防汛调度指令拦洪超蓄淹没造成损失,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7.7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害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8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

八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牵头制定,区防指批准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解释。

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报告篇3

二、认真落实各项防雷减灾措施

(一)加强防雷减灾科普知识传工作。传、气象部门要加大防雷科普知识的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向公众广泛传防雷知识,特别要加强农村、学校、旅游景区的雷电科普、雷电防护、灾害应急处置等防雷知识的传工作,努力提高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二)切实做好雷电监测预报服务工作。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各新闻媒体、通信单位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及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认真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气象部门要重点抓好建筑、石油化工、交通、教育、旅游、文物、金融、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邮电通信等重点行业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气象部门要按照规定将雷击风险评估纳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条件,充分发挥雷击风险评估在防雷减灾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村防雷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农村地区防雷装置的普及使用。

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报告篇4

一、工作目标

为认真贯彻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落实2022年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精神,按照全省震情监视跟踪和应急准备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防灾减灾救灾年度考核指标,完成2022年县震情跟踪和应急准备相关工作,防范地震风险,为县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可持续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以推进防震减灾现代化、信息化建设为目标,提升震灾风险戒备能力,提升地震安全保障服务能力。承担防范化解地震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地震灾害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二)树立震情第一观念。按照“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总要求,以防震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为遵循,强化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落实全社会共享共治理念,落实属地职责,整合资源,加快防震能力建设,做好建党100周年地震安全保障服务工作。

(三)强化防震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上级部门的防震信息共享,落实我县年度震情跟踪交流协作,扩大震情信息服务范围,提升震后快速研判服务能力。

三、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县、乡(镇)工作合力,切实推进震情分享上报,现成立县震情跟踪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震情跟踪和应急准备工作部署,协调统筹各项任务落实,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及时报送震情,导控涉震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和实地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保障股),办公室承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内容

围绕全年常态、震后、重点时段震情跟踪工作,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震情会商和短临跟踪研判工作。执行震情会商制度,全面了解掌握我县和邻近县(市、区)地震趋势相关信息,为做好我县震情跟踪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如发生有影响或有破坏的地震事件、出现重大短临异常,及时报请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专家指导会商,并做好会商记录。

(责任股室:应急保障股)

2.及时排查宏观异常现象。及时核实跟踪各类宏观异常,对宏观异常及时开展现场核实工作,收集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确定异常的可信度,判断异常与震情的关系。对于重大宏观前兆异常,要及时上报省地震局,报请省地震局派出专家组进行联合核实。

(责任股室:局应急保障股、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3.加强应急值班值守。落实与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值班工作对接,按上级值班值守要求开展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遵守值班纪律。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如遇2.0级以上地震,按照突发事件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要求,30分以内完成信息初报,2小时内报告事件发生及处置的具体情况。做好重大活动期间和特殊时段地震值班和信息上报工作,确保震情跟踪工作到位。

(责任股室:局应急指挥中心)

4.加强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结合“5.12”防灾减灾日等时间节点,做好日常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强化与宣传、网信等部门联络,发现涉震舆情,及时分析研判,通过新闻发言人、专家接受采访等方式,进行热点回应;对县境内地震谣言及时澄清辟谣,做好舆情导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省地震局报告,加强上下联动,做好权威发声。

各乡(镇)发现涉震舆情,应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县震情跟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责任股室:局办公室、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5.加强地震应急准备。理顺地震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应急流程,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提升救援队伍震后现场处置能力;开展中小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地震疏散逃生演练,提升群众应急技能。

(责任股室:局应急指挥中心、应急保障股、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6.做好震后应急处置。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在辖区发生有感地震后,据属地原则,应主动立即开展灾情收集和现场应急工作,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派出应急力量到现场指导处置。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报告。

(责任股室:局应急保障股、局应急指挥中心、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报告篇5

媒体在防灾减灾中所能发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加强灾害预警新闻的报道。但是,有关灾害预警新闻报道的学术或业务研究,从国内到国外,能查到的文献很少,可见这还是新闻研究领域的一个空白点。但是,灾害预警新闻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和社会的稳定,的确不容忽视。本文试图就灾害预警新闻报道的原则,做一些初步的思考。

权威

在今年6月23日开幕的“两院”院士大会上,国家主席专门讲到防灾减灾问题,指出: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中国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要加强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构建自然灾害立体监测体系,建立灾害监测-研究-预警预报网络体系。

出于防灾减灾的需要,从老百姓到中央领导,都希望在灾害来临之前,预知消息,有所防备。灾害预警新闻,通常会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来。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媒体决不能充当灾害预警的新闻源。换句话说,灾害预警新闻,必须来自权威部门,而不能出自媒体或任何个人。原因很简单:

第一,新闻媒体再有能力,它也不是专门从事灾害研究的机构,不具备预报灾害的专业知识。因此,从专业角度上讲,新闻媒体没有预告何种灾害会何时来临的能力;

第二,灾害预警的,有很强的政策性。一旦灾害预警,需要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如水灾或泥石流乃至地震等自然灾害需要疏散群众,恶性传染病等疫病需要隔离、防疫,水源污染等环境灾害需要安全饮用水供应等,还有相关的可能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影响及应对措施等。这些,都导致灾害预警的成为一个高度敏感的问题,也决定了灾害预警新闻必须也只能由政府部门来。媒体只能根据权威部门的授权,来公布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媒体的角色或者功能,是报道新闻而不是制造新闻。通常媒体只能报道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不能报道未曾发生的事情。媒体直接预告何种灾害即将来临,与自己的角色功能不符。但是,当有关部门做出灾害预警,或者有权威研究机构或研究人员对灾害趋势发表意见之后,尽管他们预警的灾害未曾发生,但是他们的预警行动本身,就成为已经发生的新闻事实。新闻媒体对此做出相应报道,便理所应当,合乎逻辑。

所以,和其他任何新闻一样,预警新闻也必须是基于事实而不是基于媒体自身的感觉或揣测,需要注意的是新闻源的权威性――权威不仅指主管的有关政府部门,也包括对相关问题确有研究建树的机构或专家。

警钟长鸣

媒体不可以充当灾害预警的新闻源,并不意味着媒体在灾害预警方面只能被动地充当传声筒。其实,根据同志在今年“两院”院士大会上提出的“将灾害预防等科技知识纳入国民教育,纳入全社会科普活动,提高全民防灾意识、知识水平和避险自救能力”,媒体在灾害预警方面可以有很大作为。

概括来说,媒体在灾害预警方面的作为,应该主要体现在预防和监督上,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长期警示。灾害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很多灾害,比如地震、海啸,我们的确很难预知它们何时会发生。但是,有很多灾害,虽然事先不能确知何时会发生,但是常识已经告诉我们,那灾害必然会发生,灾害的风险是一直存在的。

就以这次汶川大地震为例。灾难发生后,有不少报道或者网帖争论这次地震有没有先兆,可不可预报,是否忽略了可能的预报等问题。就算这次大地震没有先兆,无法预报其发生的时间,然而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是,这个地方明明就在一个地震高发的地质断裂带上。作为地球最高也是最年轻的高原,青藏高原因印度板块冲撞欧亚大陆板块而隆起,这个造山运动至今仍在继续,所以其地层很不稳定。青藏高原内部及其周边地区,地震活动十分频繁。这片地域的任何地方,随时都有发生地震的可能。汶川―北川断裂带,恰好是青藏高原的东缘,理应是地震多发区。在那里,发生大震强震的几率极高。

基于这个事实,新闻媒体,尤其是这个地区的媒体,理应长期关注地震和其他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公众防灾意识培养及防灾知识普及等工作,也应该关注当地建筑的抗震标准等问题。但是,现在看来,从地方政府到媒体,在这次地震发生之前,防灾意识非常淡薄。这个人口相当稠密的地震带,几乎是一个对地震不设防的地区。

我们当然不能把这次大地震造成的灾难归咎于媒体。但是,痛定思痛,我们可以从灾难中得出教训:即使现在还无法做出准确的临震预报,媒体仍然可以根据相关常识,根据我国处于地震多发区这个不争的事实,经常联系采访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震灾害及防灾工作做一些未雨绸缪的报道。这个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其他灾害。

二、临时预警。在一些异常天气或自然现象已经出现,但还未酿成更大的灾害之前,媒体也可以紧急行动,关注灾难的临时预警工作。这需要新闻人的常识和敏感。

比如,当一些山区连日降雨的时候,如果我们警觉到这样的降雨有可能造成山体滑坡或泥石流,并就此向有关部门和专家了解情况,那么就有可能在灾害的临时预警方面贡献一点力量。媒体当然不可以直接降雨可能会导致山体滑坡或泥石流的预警新闻,但是可以询问有关政府部门:这样的降雨会不会造成灾害?政府部门有什么样的应急措施?假如政府部门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还可以联系气象部门乃至对这个问题有研究的专家,请他们发表意见。他们虽然可能没有预警的权力,但是可以告诉我们如何判断和规避这类灾害,这些信息,对公众来说也是非常需要的。

2005年11月13日,吉林市一家化工厂爆炸。当时,很多媒体报道了这个事件。然而,大家只注意到爆炸没有影响地处松花江上游的吉林市当地水源的安全,却忽略了它对下游水体造成污染的问题,致使下游沿途猝不及防。如果有媒体当时就意识到爆炸和松花江下游水体的关系,就此展开追踪报道,说不定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三、监督不懈。媒体做灾害预警新闻的关键是监督不懈,而不是为有关部门的工作打“包票”。这需要我们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促进问题的解决。

对于一些灾害的预防,一些媒体的相关报道如政府公文的公告版:

雨季来临,我省加强防汛措施,加固某某河流或水库大堤,确保万无一失。

可是,有若干次,媒体对防洪设施“万无一失”或“固若金汤”的报道“墨迹未干”,就发生了溃坝垮坝。

所以,新闻人只满足于照抄政府公文,是极不负责任的。我们需要做的,是对那些防洪设施做实地调查,从投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当地群众等各个环节,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2003年的非典,之所以令人极度紧张,不仅因为这是一种新型病毒性传染病,更因为长期对公共卫生投入的欠账,造成了疾病防控能力极度脆弱,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其实,在那之前,已经发生过一些曾经消灭的疾病如血吸虫病死灰复燃的事件,也有专家对公共卫生特别是农村地区公共卫生投入的严重不足表示过担忧,但是,这些问题没有引起媒体足够的重视。结果,一个小小的冠状病毒,搞得全国上下人仰马翻。

有些问题,媒体一直在跟踪监督,却依然未能避免。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如2007年5月太湖水域大面积爆发蓝藻,影响无锡200万人口的水供应将近一个星期。在这之前,媒体对太湖治污不力的问题做过大量报道,而收效甚微,太湖污染依然故我,直到灾害发生。对此,媒体虽然无奈,却不必悲观。有时候,只能让事实给人以教训。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样的环境灾害发生后,一些补救性措施和新的政策相继出台,坏事确实开始转化为好事。而新闻媒体需要做的,就是继续监督,促进和巩固这样的转化。

四、知识普及。由于很多灾害目前还无法像天气预报那样,在来临之前一两天预警,却又可预知它们极有可能会发生,那么新闻媒体应该而且也能够做到的,就是预警新闻的常规化。预警新闻常规化的一个主要体现,就是知识普及。知识普及的内容包括:我国和本地区多发灾害的种类、危害、机理;防灾减灾的政策法规;防灾减灾的措施;规避不同灾害或者面临不同灾害如何自救及逃生的常识;等等。同时,知识普及也应当打消很多人把防灾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灾害预报上的心理,而提高长期防灾的意识。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发现并报道了安县一个乡中学的校长多年来在学校坚持危机疏散演习,并四处筹款,以40多万元加固了一个十几万元建起的危楼。结果此次地震全校无一师生伤亡,无一建筑倒塌。虽然这是地震之后发现的典型案例,但是对于今后的防灾减灾,仍有很好的启示作用。预防灾害的知识普及,很需要报道这类典型。

2005年12月印度洋海啸之后,媒体也发现并报道了一些游客利用以往在学校学到的知识自救和逃生的做法。这一方面反映了防灾知识教育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这些故事本身也很生动地普及了防灾知识。

目标明确

预警新闻之所以敏感,在于搞不好就可能会造成社会恐慌。这就给媒体的预警新闻报道提出了挑战:既要陈明利害,引起重视,又不能引起社会动荡。

针对这个挑战,预警新闻报道必须目标明确,着眼于敲响警钟,防灾减灾,而不是耸人听闻,哗众取宠。

比如,在地震多发区,常规预警新闻报道的目标,要着眼于让受众了解这个事实,了解地震的危害,同时也了解防震以及地震突然来临时的自救和逃生常识,明确地震虽然危害很大,难以预测,但并非完全不可预防。

对于一些异常现象,新闻报道应注意反映多家之言,而不要做评判、下断语。像蟾蜍大搬家之类的现象,是否必定和地震有关,专家有不同的看法。对这类现象,媒体如果要报道,最好能把不同意见都反映出来,而不一定给出媒体的结论,目标还是引导公众对灾害有心理准备,从容应对,而不要对异常现象惊慌失措。

媒体的预警新闻虽然要避免引起社会恐慌和动荡,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刻意粉饰太平。因为有很多时候,媒体上打的“包票”并没有兑现。说防汛工作做到了“万无一失”,结果发生了溃坝;说对建筑的抗震强度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生了垮塌。像2003年非典前期,有关政府部门和某些媒体拼命说北京、广州等地如何安全,但是因为当时对防控非典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所以疫情还在蔓延,最后世界卫生组织还是把北京列入了疫区。牛皮吹爆了,政府和媒体的信誉都会受到严重损失。

安定人心不能靠粉饰太平。避免社会恐慌的最好办法,就是实事求是地说明形势、说明危机,同时让公众了解针对这样的危机应该如何行动。松花江水体污染造成哈尔滨水源危机后,当地政府最初试图以“检修设备管网”来遮掩松花江水体污染的事实,反而导致谣言四起和抢购狂潮;说明真相之后,公众情绪迅速平定。这个案例典型地说明了灾害预警新闻必须实事求是的重要性。

以人为本

灾害预警新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问题是,长期以来,我们的灾害新闻及灾害预警新闻可读性极差。这其实也是我国虽然是灾害多发国,但是公众的灾害意识却很淡漠的原因之一。很多灾害新闻和灾害预警新闻报道,完全照抄政府文件,看不出即将临头的灾害和公众有什么关系。

下面这条灾害预警新闻,就是这类报道的典型:

连日来,xx市xx镇加大对各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该镇专门组成巡查工作组,对全镇6处地质灾害点逐一进行巡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并向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材料,提高群众躲灾、避灾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xx镇地处沿海,台风频繁,地质灾害点极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为严防灾害发生,该镇组建了地质灾害应急队伍,成立了全镇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建立起地质灾害防治联系网络和防台值班、险情巡查、灾情巡报制度,对地质灾害点进行长期监控,实行24小时值班,一有险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同时确定专人负责和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责任制,制订抢险应急方案,对预案避灾地点、疏散路线、报警信号、抢排险单位、医疗救护单位等事项早部署早安排……

这样的报道,读来味同嚼蜡,很难吸引人的注意力。而无法打动人心,这样的新闻报道就无法达到警示公众、防灾减灾的目的。

因此,灾害预警新闻报道必须对受众有吸引力。这就决定了它必须要以人为本,大体上有这样几个要点:

一是从每个受众的个体出发,让他们感到这个报道是和“我”的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这样的灾害,是有可能发生在“我”身上的,因此“我”必须了解和它有关的知识;二是从每个受众个体的接受能力出发,所讲的内容,是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而不是让人一头雾水的名词术语和官话套话;三是从每个受众个体的兴趣点出发,所报道的内容,要鲜活生动,以具体的人物故事,解决公众关心的问题。

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报告篇6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