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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6篇)

来源: 时间:2024-03-29 手机浏览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篇1

关键词: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066-02

一、娄葑镇失地农民概况

娄葑镇是苏州工业园区三乡镇之一,全镇70多平方公里,2008年底户籍人口15.77万。娄葑镇的失地农民是从1994年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开始产生的,至今已经超过15年。失地农民根据征地拆迁时间以及当时年龄的不同分几类,把2003年12月31日前征地拆迁的分成:不满16周岁为被抚养人、女16(含)周岁至35(含)周岁(男16~45周岁)为待安置人员、女35(不含)周岁不满55周岁(男45~60周岁)为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人员、女满55周岁(男60周岁)为养老年龄段;2004年1月1日以后征地拆迁的分成:不满16周岁为第一年龄段、女16(含)周岁~36周岁以下(男16至46周岁以下)为第二年龄段人员、女36(含)周岁55周岁(男45~60周岁)为第三年龄段人员、女满55周岁(男60周岁)为第四年龄段人员。

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概要

苏州工业园区园区公积金制度,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其保障制度分A、B、C三类保障计划,其中A类主要包含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B类包含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C类包含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等。2008年A、B、C三类的缴费比例分别是缴费基数的44.2%、36.2%、28.2%,其中个人承担分别为22%、18%、14%。公积金会员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十五年以上的,达到国家和江苏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会员缴费年限男需满三十年(女25年),不满规定年限的会员,需补缴不足年月的医疗保险金后方能享受。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简介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及《实施细则》,按被征地拆迁时人员类别不同制定了不同的保障办法:待安置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用人单位参加A、B类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各按B类公积金缴交下限的25%补贴,参加C类公积金的各按C类公积金缴交下限的25%补贴,自谋职业参加B或C类公积金的按B或C类公积金缴交额下限的50%补贴,补贴年限均为十五年,待安置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养老年龄不满十五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公积金,一次性补缴资金由个人和政府财政各承担50%;第二年龄段人员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在扣除应发的两年失业补助费后,余额统一折算为公积金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及第三年龄段人员,选择一次补缴十五年C类公积金,补缴资金个人承担28%(2009年6月30日前为16934.4元),政府财政承担72%,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金(男需补满30年、女25年,2009年6月30日前计每年621.2元),同时享受退休人员门诊及住院基本医疗待遇。

结果:截至2009年12月31日失地农民参加本次园区“失地农民完善社保”政策的具体数据(见下页表1、表2)。

四、简要分析

1.为了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吸引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失地农民完善社保”政策,娄葑镇政府规定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如一次性补缴医疗费,镇政府财政补贴50%的资金,从表2看出退休人员选择补缴医疗费人员的比例达95.01%,对于这些参保对象来说,完全享受城镇居民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真正做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本达到了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初衷,把失地农民纳入了比较全面的保障系统中,与廖藏宜[1]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比较》一文中报道的观点相符。

2.作为本次保障政策实施的主要关注人员“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人员及第三年龄段人员”的参保情况,从表2可以看出,这些失地农民的参保意愿还是较强的2009年达84.3%,特别是看到1―6月份退休的一次性补缴人员,在7月份加退休工资后,下半年参保人员的比例明显增多达92%,这说明失地农民对国家城镇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优越性的认识有个过程。我们有这样的例子:到退休年龄之前不愿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参加社保(社区工作人员曾多次上门做工作,讲参保的好处),看到其他缴费退休人员加工资了,再想缴,但已过了补缴时限,不能补了。

3.关于不参加“失地农民完善社保”政策的失地农民,究其原因有一部分是生活确实困难,拿不出钱;另一部分是不理解政策,不愿参加。作为社会保障问题对于这类人员到达养老年龄后也有一定的生活费,医疗方面每年可以缴一定的费用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这也是导致一些人不肯参加本次一次性补缴公积金的原因之一。

4.在实施“失地农民完善社保”政策的过程中,因所涉及产生失地农民的时间跨度比较大,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特别是人员类别的认定方面,在征地拆迁时主要考虑的是“迁”,另一方面,在早期的征地拆迁中,人员性质与年龄也没有规定得太死,这样直接增加了现在工作的复杂性。

全国各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不尽相同,有南海、嘉兴、成都、抚湖、蓬莱模式[2]等等,实践证明,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是为失地农民办了一件实事、好事,具体来讲:保养及第三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缴一定的养老金及医疗费,到达退休年龄后就从原来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与医疗待遇变成享受城镇居民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待安置的单位就业人员有公积金补贴,没有单位就业的可以按自谋职业的方式参加社保享受公积金补贴,第二年龄段的人员有折算的个人账户,这一政策为失地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参加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扶助与政策支援,对于参保的这些人来说从根本上消除了城乡社会保障的二元化。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实现了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体化,消灭了城乡差别,为城乡协调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对城乡一体化建设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篇2

根据我国《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农业保险按保险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种植业是指以各种粮食作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养殖业保险是指以饲养、繁殖的各种畜禽、水生动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森林保险是指以树木为主要对象的保险。研究将从补贴品种、补贴比例、保险责任、保障水平等方面分析农林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差异。

1、补贴品种

2012年1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针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畜产品,继续增加保费补贴范围。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13个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补贴范围。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政策都实行了较高标准的补贴政策,同时补贴品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实行差别保费补贴,坚持险种差别费率原则。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得更多农民受益。我国森林保险的补贴范围为生长、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从试点省区看,不同地区的商品林的种类差别很大,对应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大不相同,现有的森林保险产品没有区分不同标的物等具体情况,采取统一费率,导致保费补贴品种有限,不能适应不同林业经营者的需求,森林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使得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影响森林保险工作的开展。森林植被丰富,品种繁多,价值差异也非常大,将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树种归为一类的做法,不利于保障全国各地区的不同林业生产者的利益,对我国森林经营的长期发展也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扩大森林保险补贴范围,增加森林保险补贴品种。

2、补贴比例

从政府财政补贴形式上来看,森林保险试点省(区)的财政补贴形式主要是对被保险人提供保费补贴;从政府财政补贴比例上来看,政府财政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不够,补贴额度总体相对农业保险明显偏低。从我国农业保险各补贴品种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统计(表1)可以看出,我国种植业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达到了40%(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补贴比例为35%),其中部分地区最高达到了65%;而养殖业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则达到了50%,其中部分地区最高达到了80%。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均达到了较高水平。相对农业保险而言,我国森林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却存在补贴比例低等问题,从我国森林保险第二批试点省份的保费分担比例来看,对于公益林来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50%,但是商品林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仅有30%,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比例因经济发展水平、对林业重视程度等原因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比较结果,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上来看,中央财政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不够,补贴比例总体较农业保险明显偏低。

(1)商品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较低。目前中央财政对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比例仅为30%,而对水稻、棉花等其他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则达到了40%,高于森林保险10百分点,因此相对农业保险来说,我国商品林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还有一定差距。

(2)商品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明显低于公益林。商品林主要是发挥经济效益,满足社会对林业有形产品的需要,但同时也发挥了较大的生态效益,特别是在被调研省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森林覆盖率,对商品林设置了严格的采伐指标限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商品林发挥的生态效益比经济效益大,因此政府财政应加大对商品林的保费补贴力度。

(3)目前的保费补贴结构增加了县级财政的支出压力,尤其是经济欠发达、森林资源丰富的县域。森林面积越广,需要配套的财政资金就越多,给经济相对落后的县级财政造成了更为沉重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基层政府推动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3、保障水平

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尽管我国各省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各不相同,但是总体水平较高,例如,水稻保险金额达到9000元/hm2以上,杂交水稻单体保险金额达到15000元/hm2,能繁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达到1200元。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现有森林保险一般以单位面积为投保计量单位,不分树龄与树种。虽然我国各省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也各不相同,但是普遍金额较低,公益林的保险金额为6000元/hm2,而商品林的保险金额也不超过12000元/hm2。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相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来说,我国森林保险金额偏低,无法给林农和林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带来保障。

二、我国森林保险补贴的发展对策

我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经过3年的发展,在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广大林农参与森林保险的意愿不强,形成了上热下冷”的局面,表明森林保险制度还不够成熟,特别是财政补贴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从补贴品种、补贴比例、保险责任、保障水平等方面比较了农业保险和森林保险的不同之处,提出如下建议。

1、增加补贴品种,扩大补贴范围

林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但我国的森林保险覆盖面较窄、补贴品种少,目前森林保险补贴品种仅区分公益林和商品林,不能适应不同林业生产者的需求,导致林农投保积极性不高。我国林木树种繁多、价值差异较大,而且从我国森林资源的分布来看,不同省份的林木树种也有较大差异,因此,要针对不同树种设置不同的补贴比例,增加补贴品种,扩大补贴范围,从根本上刺激林业生产者对于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

2、提高补贴比例,增加补贴额度

对于公益林来说,虽然补贴比例与农业保险相当,但是公益林是为了保证整个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具有很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保费的支出理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承担。而对于商品林来说,也同样发挥了较大的生态效益,在林业生态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国家政策取向下,使得商品林更具有偏向公共物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因此,商品林的保费支出应由中央、省财政和林地经营者共同承担。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部分省区的公益林保险财政补贴仍未达到100%,而商品林的财政补贴仅有55%,应进一步提供森林保险补贴比例,增加补贴额度。

3、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障水平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篇3

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办法及程序

1.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程序

由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职工住房登记表》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按个人住房档案中的身份证号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在个人帐户下分设“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公积金”三个分户。

2.存量补贴对象、标准、使用范围及记帐办法

(1)对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8年12月31日前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40年。

(2)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年存量补贴额(元)

一般干部及职工620

副科级干部730

正科级干部780

副处级及中级职称900

正处级及副高级职称1050

副厅级及高级职称1280

正厅级干部1450

(3)集体企业职工的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其主管部门核定结果执行。

(4)企业干部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组织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规定,对应上述标准套用。

(5)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1937年7月7日以后到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5%。

(6)存量补贴目前只限职工购、建、租房和补交土地收益使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享受存量补贴。

(7)配偶已于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本人在1999年6月底前购买原住房或腾空房的,按在世本人同龄人的平均工龄、一般职工的职级标准加记50%的存量补贴。

(8)现租住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公房的职工,在缴交房租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逐月抵交;已经购买了公房的职工在补交土地收益时可以用存量补贴、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抵扣,存量补贴的兑现需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计划审批安排。

(9)存量补贴=现职级年补贴额×1998年前实有工龄(含1998年)

(10)存量补贴的记帐程序:

由单位填报《职工存量补贴登记表》,经“中心”按照《方案》核定计算后,将其存量补贴记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存量补贴不计利息。

3.增量补贴的对象、办法及标准

(1)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实行增量补贴,增量补贴采用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增量补贴为该职工上年12月份月工资总额的10%(工资总额由劳动或人事部门审定),企业职工月增量补贴按上年平均月工资总额的10%计算。

(2)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补贴经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中心”在银行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后,由“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分别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3)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将应发增量补贴总额划缴“中心”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由“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4)如工资总额或补贴人数发生变更,由单位填报《职工增量补贴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5)增量补贴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4.个人公积金计入办法:

(1)由单位根据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按月扣缴,单位补贴的5%按增量补贴办法执行。汇总后存入“中心”的“公积金”专户,由“中心”根据银行进帐单及各单位填报的《公积金缴交登记表》分别将个人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

(2)如缴交人数或工资总额发生变更,由单位填报《公积金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3)1998年12月31日前职工公积金帐上的余额划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原公积金帐户取消。

二、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及程序

1.土地收益的计算办法

(1)为加快培育住房市场,允许和鼓励已按房改价购房的职工提前补交土地收益,即补交包含土地收益的房价与原实付购房款之间的差额。为体现早改早受益的精神,在计算差额时对已购房职工给予适当政策优惠。该差额按届时相应地段微利住房价格减去职工已购房款及其投资收益,再减去职工存量补贴所得的数值核定。

(2)差额=〔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住房建筑面积〕-〔原购房款n×(1+i)+夫妻双方存量补贴〕。

(3)购房职工补足土地收益后,到省、市房改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不再缴纳土地收益。差额为零或负数,按已补足土地收益处理。

(4)为简化操作,差额在1998年底一次核定,以后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利率加算利息。

(5)如职工在《方案》颁布后6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10%的优惠折扣。在《方案》颁布后一年内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5%的优惠折扣。

(6)各地段住房价格为该地段微利价住房平均价格,近期选用经济适用房价格。考虑不同地段的土地收益差额,共分为五档。基准地段为四级地段,其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价为1200元/平方米。各地段房价标准如下:

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市场房价

(元/平方米)(元/平方米)

一、二级14001680

三级13001430

四级12001320

五级10501100

六级950960

微利住房价格和土地收益,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定期调整,届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7)砖混结构住房年折旧率为2%,其它结构住房按建设部规定执行。折旧年限从房屋竣工次年计算至1999年止。竣工后超过30年的房屋,折旧统一按30年处理。

(8)i为投资收益率,1992-1998年期间为15%。

(9)n指购房年限,从购房当年的月份算至1998年12月31日止,按年计息到月,一个月为0.0833年。

(10)投资收益率以及分期付款或以换房抵扣办法购房时,按其交款时间分段计算。

2.补交土地收益的程序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在《方案》规定的6个月内补交土地收益差额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并持“房屋所有权证”到“中心”核定补交土地收益款差额。

(2)经“中心”核定后应补款的职工,持“中心”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将所补房款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持银行进帐单回单到省、市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3)经“中心”核定后不需补款的职工,其存量补贴仍存在其个人帐户上,由省、市房改办直接发给“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4)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如不能一次性补土地收益的,由“中心”根据其住房档案资料核定土地收益差额后,用其今后的增量补贴逐月抵交。由“中心”将其个人帐户上的增量补贴直接划转到“中心”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用增量补贴抵交完土地收益或抵交不足用现金补足后到省、市房改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5)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愿在6个月内补交土地收益的,可提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职工持个人交款收据,经房屋产权监理机构核实面积,“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差额后(缴款办法同上),由房改办、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6)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如不能一次性补交土地收益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由“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基数,用其今后的增量补贴逐月抵交(抵交办法同上),抵交完土地收益差额或抵交不足用现金补足后,发放“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7)购直管公房的职工,经“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并按上述办法处理并补交差价后,由省、市房改办发给“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证”。

(8)土地级差根据居住环境质量划分,定期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三、售房和上市交易办法

1.售房办法

(1)继续鼓励职工购买现公有住房,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工购买现住房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夫妻双方个人帐户上的存量补贴余额可用于抵交购房款。对在《方案》公布后6个月内购买自住房或腾空房的职工,给予实交房款10%的一次性付款优惠折扣。

(2)机关、学校大院内住房,分隔为独立住宅区后可以出售。对居住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的职工,应优先安排他们先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腾空的旧住房。

(3)在1999年6月30日前补购住房全产权的,按1998年房改成本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在此之后补购全产权的,按当时的经济适用房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

(4)在补交土地收益或补足房款时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购买现住房计算公式:

应交房款=〔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住房建筑面积〕实交房款=应交房款-夫妻双方存量补贴2.售房程序

(1)由住户向所在单位的房改机构和“省、市房改办”提出购买自住房的申请。

(2)经产权监理机构和房改办核实面积、实地查勘并根据《方案》规定的土地级别按当年住房价格核定房价后,由住户将购房款存入“中心”在银行的资金帐户。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市场准入许可证”。

3.上市交易办法

(1)获得部分产权或全产权并已按本方案补交了土地收益获“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不需再补交土地收益金。

(2)获得部分产权或全产权,但未获“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在补交了土地收益后,也可以上市,或者在上市后,从售房款中扣缴土地收益。

(3)为简便手续,对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等项税费实行综合税,其税收综合征收率暂按交易金额的(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5%计收,由卖方缴纳。

(4)职工出售其房改房后,又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在一年内以市场价新购进住房的,其所缴纳的税款可返还。若新购住房款大于或等于原房改房售款的,税款按全额返还;低于原房改售房款的,按新购住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税款。同时应按新购住房款高于原房改房售款的差额缴纳新购住房契税,并缴纳签证过户费。

(5)某些特殊部门的住房上市交易须事先征得部门的同意。

(6)房改房上市交易具体操作办法按《贵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执行。

四、职工支取存量补贴购、租住房的程序

(1)职工支取存量补贴购、租商品性住房时,须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向“中心”报批,“中心”根据存量补贴资金总量情况分年度按计划安排兑现。如在年度计划内可以安排兑付的,由“中心”将其存量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帐户上,差额部分须由个人用现金或银行贷款支付。

(2)兑现存量补贴近期重点照顾无房户、等房结婚的大龄青年、住房困难的老职工和先进工作者。

(3)无房职工使用其帐户上的存量补贴余额购房或租住私房时,须首先向“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对其购(租)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后,如在年度计算内可以安排使用的,需持购(租)房合同到“中心”办理使用手续,由“中心”将其存量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上。购房差额部分须由个人用现金或银行贷款支付。

(4)对购房时现金支付比重大、银行贷款数额大的职工,优先安排兑现其存量补贴。近期控制标准为,购房支付价款中现金和银行贷款超过50%以上的兑现双职工全部存量补贴。

(5)困难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申请支用存量补贴,在总量计划内,“中心”可定向安排。

(6)已购房职工其存量补贴首先用于补缴土地收益差价,有余额的,在其调整或新购住房时,可按上述办法申请使用。

(7)租住公房且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内的,其存量补贴可按月抵交超过原房租标准130%部分的房租,由“中心”从其个人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上划转。

(8)存量补贴暂时仅限于职工本人和配偶使用,以后视总的现金流量情况逐步放宽使用限制。已离退休职工再婚重组家庭者,存量补贴有结余的,可给直系亲属调剂使用。

五、住房租金标准和缴交办法及程序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2)1999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砖混结构标准套房基准成本租金水平确定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8.00元,各级地段租金标准如下:

地段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

一、二级10

三级9

四级8

五级7

六级6

(3)各类、各等级住房实际租金在此标准的基础上按《贵阳市公有住房出租租金暂行办法》执行。

2.住房租金缴交办法

(1)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存量补贴用完以后,只能用现金,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租金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经批准后可在一定时间内免交所增租金需用增量补贴缴交的部分。

(3)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及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民政部门确定的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租金标准仍按《市人民政府对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屋租金和售房价格的请示〉的批复》(筑府〔98〕38号)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4)为照顾低收入职工,除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救济居民之外,1999年省市房改部门可以对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的职工给予减免新增租金优惠。数量控制在全部住户的千分之一以内。

(5)离休干部用现金缴纳租金的减免办法仍按原房改政策执行。

(6)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住房,应用现金向房管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交付按《方案》规定标准核定的房租,如交付房租有困难且属本《细则》确定的“双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如以后收入水平提高,须搬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7)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产权单位所有权部分须按《省房改办关于我省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房改字〔1997〕64号)文件规定有偿使用,按《方案》确定的房租标准缴交房租。

(8)对下列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可在《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优惠10%。

(9)以下房屋不宜出售:

临街宜改为营业房的;

近、中期要改造的或已列入旧城改造区内的;

未经产权登记和产权有争议的、委托代管的;

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

花园、别墅式住宅;

校园内与教学区不能分隔的住房;

区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其它不宜出售的;

三层(含三层)以下住房。

3.住房租金缴交程序

(1)由“中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房租,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房情况按本《细则》中各级地段的租金标准核定每户每月应缴房租。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部分,职工须将其原租金的130%用现金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有条件的可以由银行代收,其余部分可用其夫妇双方的月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超标准面积部分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将所收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上,并向“中心”报送“银行进帐单”及《房屋租金收交情况表》。由“中心”按月将每户租金中应用月增量补贴及月存量补贴抵交的部分从职工个人帐户中的相应分户上划转到“中心”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

(3)已购部分产权的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其产权比例核定应交房租,按上述办法缴交。

六、物业管理办法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各单位应将自管住房清理后,移交“中心”进行资产管理,由“中心”将我市住房分片区委托房地产管理局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大、中型企业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招标形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2)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上述租金缴交办法及程序代“中心”向住户收取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由“中心”按所收房租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维修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修计划及预算,经“中心”审核后,从“中心”的“租金”专户拨付。

(3)各物业管理公司须按照“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搞好社会服务,实现住房的社会化管理。

(4)各单位在建的1999年12月前可竣工的集资建房,允许职工按已核定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并给予全产权。

(5)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建房项目必须转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处理。

(6)1999年以后各单位在自用土地中建设职工住房的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并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监控。

(7)从1999年1月开始,按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文)的要求,建立已出售住房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按微利房款的2?3%划转。

七、其他规定

(1)集体所有制单位填报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各种登记表格时,须到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报省、市房改办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及程序执行。

(2)花溪、小河、乌当、白云的公有住房的租售价格按6级地段减10%计算,存量补贴标准按各类人员补贴额减10%计算。其他的按《改革方案》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房价收入比(即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报告经房改部门批准,可以减发或不发增量补贴。

(3)困难企事业职工个人工资总额5%的公积金必须按月从其工资中扣缴,单位也必须缴纳另外5%。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的“个人公积金计入办法”统一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专户。

(4)无力发放增量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应向“中心”报送缓发增量补贴的申请及《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待企事业效益好转时,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的“增量补贴的计入办法”由“中心”将增量补贴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5)有条件补发增量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可从1999年1月起对职工补发增量补贴,其“增量补贴”帐户上“空转”时的款额转为实际存款。

(6)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后又转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含停薪留职职工),按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有效工龄的80%计算存量补贴。

(7)1998年底前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一般干部70平方米,离休干部增加10平方米。

对购现住房超标面积不到10%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交,超过10%的部分按完全的市场价补交。两套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面积在控制标准110%以内的部分计算投资收益率。存量补贴有余额的部分必须首先用于补交已购房的土地收益。

(8)楼层调整率。多层建筑的底楼、顶楼折减2%,三、四、五楼增加1%,设施调整在2%的幅度内增减。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篇4

今天,区政府召开全区20*年种粮农民农资综合与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工作会议,目的是部署20*年种粮直补工作及当前粮食生产重点工作,我认为十分必要。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种粮直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稳定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没有充足的粮食供应,就没有社会的长治久安。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旦粮食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特别是今年以来,全球范围粮食价格猛涨,粮食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与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政策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增收。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是国家以工补农的具体体现,惠及千家万户。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区委、区政府也将种粮直补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因此,各镇街一定要认清当前粮食生产的严峻形势,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种粮直补政策的重大意义和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精神上来,统一到保护农民利益、做好农业和粮食工作的根本要求上来,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不折不扣地将政策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区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作好分工,组织搞好宣传,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各镇街要与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扎实工作,认真做好20*年种粮直补工作。建立区级部门干部包镇,镇街领导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户的工作考核机制,确保任务的完成。

二、吃透政策,引导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

为搞好20*年种粮直补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将立即下发《关于做好20*年农资综合与水稻良种推广直补工作的通知》,各级各部门必须吃透政策,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

一是明确政策目的。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与水稻良种推广直补的政策的引导目的是: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鼓励粮农多产粮、产好粮,促进粮食的稳定发展和规模种植,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重点支持水稻和特色粮食种植,促进农民增收。

二是明确补贴对象。今年纳入农资综合直补的对象主要有三种:即20*年区内的所有种粮农户、承包和租赁土地进行规模种粮的大户和业主、农口企业场站实际种粮的职工、大户和业主。

三是明确补贴原则。首先是统筹安排的原则。为减少因申报、审批等环节重复增加工作量,各镇街应统筹安排种粮直补工作,在做好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同时,做好对水稻种植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增加*元补贴的工作。其次是向种粮大户、特色粮食和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片倾斜的原则。为促进土地向种粮大户和种田能手集中,促进特色粮食生产,按我区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总额的*集中用于种粮大户和区政府确定的特色粮食——高淀粉红苕(豫薯王)、优质酿酒高粱(青壳洋)以及*亩以上的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片,但合计补贴每亩最高不高于*元。第三是谁种粮、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农资综合与水稻良种推广直补必须坚持直补给种粮农民,坚持谁种粮、谁享受的原则,不得按照土地承包户主花名册不经核实简单申报了事。

四是明确补贴标准。20*年农资综合直补面上补贴标准以种粮面积为基础,不分品种、不考虑复种指数等因素,实行田、土同一个补贴标准,统一每亩补贴*元。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按水稻种植面积每亩另增加补贴*元;种植优质酿酒高粱(青壳洋)和高淀粉红苕(豫薯王)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分别另增加补贴*元和*元。增加补贴的对象及标准:对单一粮食(晚秋和菜用粮除外)种粮面积在20—*亩内的每亩增补*元,*亩以上(含*亩)的每亩增补*元;*亩以上的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片的水稻种植面积,经镇街申报、区级确认后,每亩增补*元(增加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但不得重复享受增补政策)。

三、严格规程,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严格计算补贴面积

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结合2007年种粮农资综合直补和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面积为参考,以20*年实际种粮面积为依据进行补贴。各镇街申报面积汇总数必须控制在第二轮承包面积总数之内,并剔除征占用地面积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政策的实际种粮面积。种植面积指用来种植粮食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确定的面积。对未种粮的撂荒地以及渔业养殖、农家乐开发、竹木及花卉种植等非种粮农地严禁补贴。

二是规范申报兑现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一户一卡”的原则,分为村(居、社区)、社登记和公示;镇(街、管委会)审查;区农业局、财政局核实上报;区财政局拨付补贴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户兑现五步骤。各镇街要充分核实面积,种粮大户、特色粮食种植和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片内的种粮农户,采取由镇街统一制表、驻村干部分户核实,农户签字确认申报的方式进行。对补贴项目、补贴对象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部门审查。镇街要做好审核录入工作,根据补贴政策,对村社上报的分户申报表进行逐户审核,并控制好汇总指标限额,然后将分户数据录入农民补贴网管理系统进一步审核,将审核正确的分户数据库、《重庆市江津区20*年农资综合与水稻良种推广直补资金汇总表》及种粮大户、特色粮食和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片内的种粮农户花名册(纸质)和大户的租赁合同于5月10日前分别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局。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对各镇街上报数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的有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局。

资金兑付由区财政局对各镇街申报数据审核正确后,及时将分户数据拷贝复制给江津邮政局,并制发资金拨款通知,将资金拨付到江津邮政局,江津邮政局在*个工作日内逐户审核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帐号,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打入补贴对象存折(卡),确保直补资金于5月20日前兑付到农户手中。

四、明确时间要求,保证直补工作按时完成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及时兑付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与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的紧急通知(内部明电渝机59号)文件,必须按照在5月中旬将农资综合直补与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的要求完成。

具体时间安排:村(居、社区)、社核对登记和公示必须在5月8日前完成;镇(街、管委会)必须在5月10日前完成分户录入微机、审查和汇总并报区财政局和农业局;区农业局、财政局核实上报和抽查必须在5月14日前完成。镇街全套数据的上报,必须在5月10日前完成;数据资料错误的修正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完毕的区政府将进行通报,并扣减工作经费。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加强对种粮直补政策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种粮农民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得到实惠。

五、严肃纪律,确保农资直补工作的圆满完成

种粮直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报漏报,对不该享受补贴的坚决不给予补贴。

对种粮大户、特色粮食种植户和*亩以上的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片内的种粮农户,镇街财政和农业部门要认真核实,其申报表应有分户审核人签字确认。特色粮食必须是指定的品种;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片必须经区农业局确认;种粮大户必须是一户种植,与其他农户签有土地租赁协议,不得将几户合并作为大户申报骗取国家资金。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申报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责任,并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该镇街以后增加补贴的申报。在申报兑付环节中,若发现有违反政策的行为,区财政将通知邮政局停止兑付补贴款。各镇街、村社,不论补贴金额大小,一律不得集体代领。对严重违规的,区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违纪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触犯党纪、政纪或法律的,按规定移交纪委、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由于今年农资综合直补涉及资金多,工作量大,处理不好易引发矛盾,各镇街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好直补中的工作责任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动态和排查隐患,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农村的社会稳定。

六、抓住重点,全力确保粮食生产目标

(一)狠抓水稻满栽满插。一是坚持能水必水的方针,千方百计多种水稻。水稻是我区最主要的粮食作物,是大春生产的重头戏,单产高,移栽后田间管理相对工作量小,抓住了水稻满栽满插,就抓住了大春面积,必须坚持能够整水栽秧的坚决栽水稻。二是抓好整地,保证及时早栽。稻田平整、没有杂草的冬水田推行免耕,黄昏田、水旱轮作田实行机耕,杂草多的冬水田要先清除杂草、全田高差太大的要大体拉平再翻耕。要抓紧时间,利用好工作工具,做好水源协调,尽快完成整地,保证坝区在“五一节”前栽完;山区在5月10日前栽完。三是抓好增窝增苗和底肥施用,打好高产基础。移栽前施足底肥,推广测土配方肥,亩施*水稻专用测土配方肥30公斤。采取机插、抛栽、拉绳定居等方式,保证坝区亩栽1-*万窝、深丘区*-*万窝、山区*万窝以上的基本窝,每窝1-2苗。四是帮助易旱地区和困难农户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稻田不撂荒。对易旱地区现时无水、雨水来后又不易排干的田块,要注意蓄水保水,采取及时翻耕及地膜覆盖,抓住下雨天气及时移栽。全家外出务工的农户,村社要组织落实代耕户进行耕种;对缺劳户要组织村、社干部和民兵进行助耕,坚决不允许稻田撂荒现象的出现。

(二)抓好大春旱地作物生产管理。一是狠抓玉米栽后管理。已经移栽已经结束,要及时中耕施肥,重点加强病虫害防治、田间管护等栽后管理。二是抓好高粱苗床管理和移栽。争取抢在7-8叶前移栽完毕,施好底肥,亩用*专用肥(可用玉米肥)30公斤作底肥,早栽的要施好提苗肥。同时,注意合理密植,净作亩植7000—8000株。三是加强红苕苗的管理。红苕苗已经全部出齐,要及时锄草施肥,保证红苕尽量早栽。

(三)千方百计消灭撂荒地。一是要采取种植大豆、红苕、高粱等需劳较少的作物,减少撂荒地。二是要落实责任制,控制耕地撂荒面积,确保公路沿线、高产示范片内不得有一块撂荒地。各镇撂荒地必须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以内。为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篇5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惠农政策,健全财政涉农服务机制,确保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提高财政涉农补贴发放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实施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坚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

坚持二公开一明确的原则。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公开补贴项目、公开补贴标准和明确发放金额,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实施办法

“一折通”方式发放财政涉农补贴资金,是指县财政部门为农户在银行开设一个专用活期存折,将县财政涉农补贴的各项资金直接打入该存折的一种资金发放方式。

(一)管理模式。涉农补贴实行“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县财政集中支付、银行统一打折”的管理模式。由区财审科安装好中国农民补贴网统一的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收集好基础信息,做好涉农补贴数据库的建立工作。

(二)发放内容。根据“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09年“一折通”发放涉农补贴的内容为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和储备订单粮食直补等种粮农民补贴资金,以后在此基础上逐步增加补贴内容。

(三)发放平台。财政涉农补贴发放平台为区管委会各涉农补贴业务科,区管委会区财审科必须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四)支付方式。涉农补贴资金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集中支付。

各项涉农补贴资金须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将不同性质的补贴资金混同记账、混同使用。

实施步骤

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折通”发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8日)。召开全区涉农补贴资金“一折通”办理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明确责任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各村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支持“一折通”办理工作按时、有序地开展。各村要利用村务和政务公开栏,以问答的形式宣传“一折通”发放政策、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特别要提醒农户妥善保管存折,防止丢失和损坏存折,更不得擅自销户、抵押、转借该存折。

第二阶段:前期准备阶段(3月9日-3月31日)。

(1)信息采集和录入。各村要以2012年9月上报的中国农民补贴网数据为基础,对农户的基础信息进行核实。所有的村都要以村民组为单位按2012年农民补贴网的农户编号顺序将农户身份证(没有身份证需要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和2010年办理的农信社存折(必须是与身份证姓名一致)的复印件(两者共用一张A4纸)装订成册,汇总到村,再交区管委会审核后录入中国农民补贴网管理系统。对在2006年没有办理存折或丢失的由农户,可以用本县其他的农信社“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储蓄户要向柜台询问并转为结算户)登记,手中没有农信社存折自行到积山信用社开户。

(2)原来没有建立农户基础信息台账的村、村民组要利用这次登记身份证的机会加强对农户基础信息采集,督促工作人员、业务人员进村入户,收齐户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证等所涉资料,并逐一核问农户,填制“农民补贴管理系统基础信息采集表”,经农户认可无异议后交给村工作人员把关、由区统一组织录入中国农民补贴网统一的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生成农户基础信息数据库。

补贴面积确定。由各村挂钩领导牵头,各村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户水稻种植面积逐户统计核实,对享受两项补贴的农户水稻种植面积造册到户,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公示,公开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水稻补贴面积经群众认可后,由区管委会进行汇总,并报县农业局确认。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4月1日-6月30日)。(1)录、审工作。由区财审科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录审。(2)录、审完后将各村的所有农户的“农户编号”、“农户姓名”、“存折号”等重要信息打印一份连同农户身份证存折的复印件清册提交农信社网点核对。(3)农信社核对完毕后,再由农信社网点交给区、村修改,直至修改正确,再打印含“农户编号”、“农户姓名”、“存折号”“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的纸制材料,连同分村的数据光盘(刻录盘)上报农村信用社、财政局各一份。(3)编制发放清册。上级补贴资金下达以后,区管委会、村会将核定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录入软件系统,用软件系统打印发放清册,并将相关数据及发放清册提交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批再交农村信用社。(4)补贴资金到位及兑付。上级补给资金到位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农村信用社,再统一将资金拨付到农户存折。区管委会将及时通知各村,告知农户及时凭折到农信用领取补给资金。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及总结阶段(7月上旬)。区管委会将配合监察、审计、农业等有关部门对“一折通”发放涉农补贴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行“一折通”发放涉农补贴资金,是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的创新举措,也是规范政府行为、密切党群关系及干群关系,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各村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做好“一折通”办理工作。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篇6

——给村组干部带来苦恼。一方面,按国家政策规定,粮食直补必须将补贴直接兑现到每位种粮农民手中,而不管你的农税、提留等应交的税费是否结清。这就造成了已交清税费的绝大多数农户对村组干部有意见,认为干部不该叫自己交税费。而未交农税、提留的农户中有一部分人又讥讽村组干部:“我不交税费,你村组干部还是要把粮食直补给我,看来你们拿我还是无法呢”。由此许多村组干部很迷惑,也很烦恼,感觉今后再开展工作比较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渠道增多,农民对政策知晓度比过去大大提高,村组干部一旦在执行粮食直补政策中有偏差,或因实际情况不能很公正时,农民就要上访,给基层干部其它工作出难题。

——补贴标准偏低。据邛崃市农调队5月上旬对该市13个镇乡70户农户的专题问卷调查,高达98%的农户认为补贴额度太小,应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加大补贴力度。就全省来看,平均每亩补贴9.74元。但甘孜、雅安两地由于耕地少,补贴标准低,每户拿到的补贴资金相当低。甘孜州最低的一户仅1.93元,最高的也才59.81元,这无疑是杯水车薪。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未细化,“一刀切”的后果不利于调动粮农种粮积极性。调查中发现,这次粮补,在实际操作中,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未细化,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不少地方主要以计税面积和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实行补贴的标准为每公斤粮食0.13元。在具体补贴方式上,采取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或农业税计税常产等非粮挂钩的普惠制计补办法,与粮食生产和销售不挂钩,亦即脱钩补贴,或撒胡椒面式的"普惠"补贴。这种直补方式实际上是从原意的"粮食直补"扩大为"农业补贴"。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不少耕地早已种植花木果树药材,甚至种树、养鱼、荒芜等,照样拿到了补贴,而农户在计税面积以外的自留地种植粮食却没有一分钱的补助,这对真正的种粮者是不公的。二是不少县内计算补贴一个标准。粮食直补是按农业税计税面积进行补贴,具体方法是按近三年平均粮食产量、粮食收购量、粮食种植面积各占40%、30%、30%的比例来核定享受直补的粮食数量。调查发现,不少县粮食产量高和低的乡镇或农户,每亩的补贴额一样;有的地方单产相当悬殊,补贴却没有区别。这种无差异化的补贴,容易产生吃"大锅饭"的现象。因为这样一来,种多种少没有区别,种一季和种两季没有区别,种的好与种的不好也没有区别。任何农户只要有承包地,均可享受同样的粮食直补款,特别是举家外出户,不种粮或粗放经营,照样得到一样的补贴。据邛崃市农调队对70户农户的专题问卷调查表明,90%的农户不赞成这种补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