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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6篇)

来源: 时间:2024-04-02 手机浏览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篇1

家庭暴力是一种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其属于私人生活范畴,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存在困难,而社会力量却能发挥自身特点,在家庭暴力的解决方面发挥较大作用。本文通过对家庭暴力的理论分析,探讨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对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惩戒三位一体规制进行了设想和展望。

【关键词】

家庭暴力;社会力量;公权力;反家庭暴力法

一、家庭暴力理论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在新法未颁布前,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婚姻法解释(一)》中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形成要求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才可成立。而此次公布的《反家暴法》则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取消了有关伤害后果的规定,防患于未然,在实践中更加有利于公权力机关及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性质的认定,更容易采取具体执法措施,从而给予受害者更为全面的保护和更加及时的帮助。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点:1、隐蔽性:发生于家庭内部,他人干预困难,证据难以保留;2、反复性:经公权力机关介入后极有可能二次伤害、继续伤害,难以根治。3、危害性:严重危害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这些特点导致了家庭暴力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相比,更加难以遏制,危害性更大,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方面,从历史文化传统和心理因素分析,中国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和亲亲尊尊的等级观念根深蒂固,传统观念认为女性应该顺从丈夫,夫妻之间甚至形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而且,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通常是男性或者家长,对于受害者存在一种“控制”的欲望,如果其妻反抗这种统治,则丧失了作为一家之主的自尊,甚至形成一种“殴妻文化”。另一方面,从社会导向角度,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传统观念中家庭暴力属于“家丑”,大多数受害者更倾向于保持沉默,邻里也不愿参与解决。其次,作为私权领域,公权力机关在接到报案时也常常受到自身观念、法律制度的执法阻力。最后,社会普遍对于家庭暴力存在极大的宽容,仍有部分民众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公众对于家庭暴力普遍重视程度不高。

二、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干预的正当性

(一)公权力对私人事务的干预正当性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不在枷锁之中。”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每个人通过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人们在对自身利益的权衡之下,丧失了自己的部分自由却获得了国家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在个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国家有义务、有责任干预和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益。

家庭本质上是私人领域,当事人不希望公权力干预,公权力也不宜过度干预。但是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的利益受到侵害,私人领域相当于一种“准公共领域”。国家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确保基本公民权利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应当合法、适度介入其中并发挥作用,承担应负的责任。公权力在私人领域中应当以权利的保障者和补充者的角色出现并发挥作用,当公民自治有悖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采取必要、适度的干预手段。国家干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应当依法进行,不能过度干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并行。《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是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公权力的干预只有与社会相结合,形成国家、社会、个人的合力,才有可能有效遏制家庭暴力。

(二)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与局限性

公安机关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最为普及和便捷的救助机关,同时对施暴者有较强的震慑力。公安机关被赋予了特殊行政执法权:法律赋予了警察打击犯罪服务社会救济家庭暴力的职责,工作全天候性、救助范围多层次性、无偿性与效益性使得公众对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赋予了很高的期望值。

然而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完全推行存在重重阻碍。首先,家庭暴力存在反复性,警察的执法行为无法采取持续性的干预措施。其次,警务资源配给有限,家庭暴力相对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处理难度较大,大部分警务资源都分配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再次,警察干预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因此,如将家庭暴力全权交由公安机关处置无益于解决问题。

三、社会力量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

(一)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而对照现行婚姻法在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的规定,旧法完全注重“受害人提出请求”,社会力量的介入完全依仗受害人的请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公权力的干预,有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而草案给予社会力量更大自,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某些方面,社会力量干预具有公安部门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

(二)社会力量干预家庭暴力的优势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危害性的特点,公安机关由于自身存在局限性,无法进行持续性干预,社会作为一种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的第三领域和缓冲地带,相对于公安机关的公权力更加柔和,具有灵活性、可适应性,在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制方面存在极大优势。

首先,有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纠纷。居委会、村委会深入家庭内部,往往对当事人之间家庭暴力的原因有着更为清晰的了解,相关工作人员也有较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更强的解决经验。其次,有助于持续预防家庭暴力。社会力量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相当于对施暴者进行一种持续的民意监控,更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行为。最后,社会力量更为柔和,有助于从维护家庭和谐关系。家庭暴力涉及家庭伦理问题,单方面的警察介入极有可能带来二次伤害。而社会力量的介入往往采取教育和感化的方式,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家庭暴力规制初步设想

(一)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法律规定了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甚至用人单位等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情境下的犯罪,由于其突出的情感和家庭因素,应当将宣传预防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施暴者的惩罚。让更多人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使更多受害者勇于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让社会承担起反家暴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具体化

法律责任的清晰界定是具体执行并最终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草案中虽然规定了惩罚措施,但是并未规定具体的处分规定,更注重的是宣誓和教育社会公众,缺乏可实施性。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的内容并不明确,法律的执行存在困难。为使法律最终得以落实,避免成为流于形式的“软法”,应当对其进行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三)多机构合作

1.社会力量应当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主导力量。法律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用人单位、社会调解组织的法律责任。社会力量应当承担起预防宣传、教育感化和救助帮扶的处理责任,做好跟踪监督工作。将反家庭暴力落实到最为基层的社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甚至每个公民个人。同时,在出现家庭暴力严重情况时,必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2.公权力机关的职责。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公安机关应当重新定位自身角色,及时制止并依法惩处严重不良行为,及时劝阻并教育调解轻微不良行为。并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根据自身条件,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进行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权责分明,成为受害者的有力屏障。另外,法律借鉴国际经验所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可以成为家庭暴力的有力防御武器。

3.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公民,在观念上应当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克服恐惧心理,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普通民众也应当承担起自身的责任。草案虽然只规定了部分工作人员的报案责任,但是实践中可以将报告的主体资格进行扩大,让每个公民在发现家庭暴力情况时向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报告。

在家庭暴力领域,外力的介入虽然有其必要性,却也是无奈之举,可以称得上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最重要的构建法律、观念和制度合力织就的保障网。

参考文献:

[1][美]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滨编著.法的门前[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67

[2]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3]马忆南.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文化纵横,2011(1)

[4]丁宗杰.家庭暴力警察干预制度研究》,[D],2013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篇2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众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年主办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不论程度频率如何,丈夫打过妻子的占.%;妻子打过丈夫的占.%。中国目前正在展开关于家庭暴力对策的讨论,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确认这一针对妇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类行为的对策。

我国年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现状、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按照表现形式,家庭暴力可分为以下三类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现状

近年来,妇女运动越来越多地关注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作出解释。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数人的变态;社会结构论的解释则认为,暴力行为是社会的阶级差别所带来的挫折感和压抑感导致的;由于社会上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由于恶劣的住房,恶劣的工作环境,由于缺少工作机会,一些人才会变得有暴力倾向,因此,对妇女施暴的现象较多发生在社会的下层。有许多女权主义者对暴力现象持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像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犯大多数对于被害妇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应当说是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造成的。有学者提出,家内的男女不平等与家庭暴力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会大大下降。

自内罗毕战略提出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作斗争以来,各国妇女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从妇女教育和受虐妇女庇护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队的成立,一场全球性的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不少人提出建议,应当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把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摆进世界人权问题的议事日程当中去。这个专门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网络将把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卫生及受虐妇女庇护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帮助受虐妇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为例,年以来,妇联系统接访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件次,占总数的。打进热线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总数的。家暴致伤鉴定中心先后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了伤痕鉴定。对名公众抽样调查显示,夫妻吵架后动手的占,的人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给妇女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同时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轻者夫妻不和,家庭不睦,重者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违法犯罪。

(二)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的比例

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北京市家暴致伤鉴定中心鉴定的名受害妇女中,轻微伤占。妇联系统接访的起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轻微伤占。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三)施暴者的年龄、文化和职业呈多元化,低学历、工人、农民占多数

对北京妇联系统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市区的案件、市郊的案件有家庭暴力情节,农村比城市高了近个百分点。施暴者年龄在岁以下的占,岁的占,岁的占,岁以上的占。施暴者中工人、农民占,个体经营者占,下岗失业人员占,干部(包括公务员、职员、军人等)占。施暴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高中中专的占,大专以上的占。由此可见,年龄在岁、文化素质低、工人农民的施暴者占多数,公务员、职员、军人等较高文化素质和高层次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农村与城市相比,农村岁以下和城区岁以上的施暴者,农村初中以下和城区大专以上学历的施暴者分别高于对方。

(四)公众求助意识增强,妇联、村居委会成为求助的首选单位

对妇女热线情况统计显示,年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年求助比例提高了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的人选择亲戚朋友,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暴力的首选单位。

(五)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

调查显示,%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认为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肉体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及待。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中,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捆绑、拘禁分别占、、、。恐吓、咒骂、威胁、人格、讥讽分别占、、、、。由此可见,随着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对家庭暴力内涵及行为的认识与婚姻法的定义相符。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四、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夫权思想”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视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脚踢。有的妇女把丈夫作为自己的生活支柱,经济上、心理上依赖丈夫,面对丈夫的暴力行为不敢反抗。

(二)生存压力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激烈的社会竞争给人们带来了较大的生存压力,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生活来源短缺时,家庭矛盾突出,家庭暴力随之产生。特别是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一旦失业或者工作不景气,面对巨大的生活、思想和生存压力,常会通过酗酒宣泄,因为酗酒引发的家庭暴力不断发生。

(三)缺乏制裁措施是家庭暴力蔓延的重要原因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性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四)宽容态度纵容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清官难断家务事”等意识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最好别插手。遇到家庭暴力后,大多数人选择自己解决甚至选择离婚。

(五)缺乏救助渠道,影响了家庭暴力的解决

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五、反家庭暴力对策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得到广泛关注。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

政府重视和干预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是反家暴的关键环节。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预防为主,违法必究。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察的工作范畴,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点”,探讨实施“救助卡”“告知卡”和“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机关成为反家暴的首要环节。还要进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识和技巧,加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时,检察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反家暴意识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反家暴的基础。要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法庭进社区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把有无家庭暴力作为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关系。要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教育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质,增强抵御家暴的能力。

(四)加强社区防范,健全社会防控机制

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是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社区是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要强化社区反家暴意识,把反家暴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管理的视野,成立社区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街道综治办、妇联、派出所、法庭、社区医院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支持网络,形成分工合作、互相联动的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家庭纠纷调解站”,“社区反家暴工作站”,家庭暴力投诉热线,或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优秀妇女维权岗”创建活动等,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五)畅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救助、保护妇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环节。国外建立解除受害妇女身体痛苦和心理压力的救助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要设立“受害妇女心理指导站”、“心理医疗诊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建立为受虐妇女儿童提供紧急、临时居住的妇女避难所,畅通家庭暴力的解决渠道,从生活和心理上帮助受害者渡过难关,树立生活的信心。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第四次世妇会《行动纲领》把“对妇女的暴力”列为个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之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了反家暴工作的探讨和实践。我们应加强国际交流和项目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六、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建议

救助应该应以预防为先,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称其为主动救助)

早期救助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要的手段还是以教育为重,宣传法律法规,提倡良好社会风尚。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设立定期的法律咨询服务,就有关家庭经济财产纠纷,离婚事宜,婚内双方权益,继子女、继父母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赡养、抚养、扶养等的问题给居民、村民提供意见。尽早使其了解自已在法律上会获得哪些帮助,将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或危害性降到最低。定期的组织辖区内的妇女学习防暴技巧,相关法律措施。加强对男性家庭成员的法制教育,毕竟半数以上还是男性为施暴者。

作好邻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的邻居作为知情人有义务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对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损害严重,有可以预见的生命危险的受害者应施予援手,避免悲剧发生。

居委会和村委会还可以与几家主要的医疗机构挂钩,有辖区内的因家庭暴力受伤到该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保存重要验伤报告、诊断结果。

各级妇联还应有效保障妇女权益,指导和监督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家庭危机。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个案警示他们。要对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访。

教育部门要对在校学生结合实际进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们了解自身权益。

男性受害者增多,妇联及各基层组织也应兼顾对于他们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总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为受害者就重视,男性成为受害者就不顾,对于施暴之妇的教育也应重视。

二、被动救助

()受害者未成为加害者

因为家庭暴力案件还是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报或未至严重地步法律无法介入,所以各基层组织,妇联及民政部还是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缓解家庭暴力对于受害者的影响。提倡推广社区调解员制度。在调解无效,暴力行为仍存在的情况下,可建议受害当事人向法院提讼。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法院应尽快作出判决准予离婚。避免在此过程中,施暴者变本加厉。

()受害者成为加害者

我所说的受害者成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长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无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伤亡的行为,从而成为加害者。这里,受害者显然触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还应酌情考虑。实现对受害者的最后救助。

受虐妇女综合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用来证明受害者行为的合法性,即属于正当防卫。这在法律界有争论。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解释受虐妇女由于长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以及她们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作出过激反应的合理性[],而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伤害行为所采取的致使行为人伤亡的行为。我认为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一个有力依据。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受害者对显性的,外在的,肉体上的一种侵害的反击,受虐妇女综合症则是受害者对隐性的,内在的,精神上的一种侵害的过激反应;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肉体安全,还包括精神安全。正当防卫强调了要在侵害行为进行过程中施实,其实,家庭暴力,虐待行为,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经常性的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对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续从不停顿的,这就符合了侵害行为进行中的条件。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篇3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历史和现状。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以暴力或非暴力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与摧残的各种行为。对于家庭暴力的形式分类,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法。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另外,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

家庭暴力大都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且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暴力的男性羞于将事实公开,即使有勇气公开,也无法找到合适的部门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往往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障碍,家庭暴力只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相当的隐秘性,家庭以外的人员和组织难以及时透彻地了解事件的过程。家庭暴力问题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并威胁到家庭的稳定,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二、造成家庭暴力不断发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格局,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殁从子)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第二,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的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第四,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包二奶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社会的宽容又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不予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三、对我国现有家庭暴力处理机制的评价。

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大体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体系和预防、制止及制裁机制。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同时也形成了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参与、互相协作的应对机制。在上述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的框架内,受暴者将有相应的求助手段,而施暴者将根据自己施暴的行为和后果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客观地说,这些措施对于有效地预防和制裁家庭暴力有一定效果。

虽然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形成了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同时,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缺乏具体的制裁办法,缺乏可操作性。执法的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缺乏措施;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这些不足的存在,使得受暴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即使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而且暴力行为的发生又具有隐秘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有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有无计可施的感觉。

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应对机制的对策。

第一,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近期目标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长远目标是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要充分利用好现有法律的规定,不断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顾忌。同时积极鼓励受到伤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第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篇4

二、家庭暴力的范围主要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当然也包括儿童、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比较常见的就是辱骂、殴打、恐吓、性暴力等家庭暴力在外国也非常严重,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人都是妇女。

三、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分析,主要是封建思想较严重,经济、社会制度方面还有当事人自身等方面的原因,发生家庭暴力大多是夫权思想作怪,导致婚姻“腐败”,有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受,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

四、家庭暴力的特点是多方面的,最明显的就是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隐私,家丑为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矛盾激化,人们大多采取忍耐态度,其次是复杂性、持久性、违法性。

五、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最主要是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们国家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法规,还有几点就是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等。

六、家庭暴力危害的严重性,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安定。

一、家庭暴力的确是社会的大问题,多少家庭因为家庭暴力不和睦,多少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这不但给社会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而且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有些家庭分散导致未成年孩子没有人管,学习成绩下降,心理素质变差,有些甚至走上极端,最终导致犯罪,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对未成年的孩子伤害最大,整个影响到祖国的下一代,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担,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和不安定因素明显增加,这是家庭暴力对社会最大的危害。

二、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当然也包括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比较常见的形式就是殴打、辱骂、恐吓、性暴力等,其实有时家庭暴力也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惩罚,但在现实中却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而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纵容暴力行为的升级,据最新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外国家庭暴力也较严重,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人都是妇女,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和威胁,还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定,现实中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父母不和睦,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的现象对孩子的学习和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父母吵架势必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另外也影响孩子的性格,有些孩子的性格孤僻原因之一就在这,孩子学习成绩降低,必然影响到他在班里的地位,时间长,孩子感觉抬不起头,最终导致学习成绩越来越差,甚至厌学或离家出走,这是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大隐患。

三、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分析

主要是封建思想较严重,经济、社会制度方面和当事人自身等方面的原因,现实生自学成才中有些家庭是三代生活到一起,有些作儿子的在老子的耳濡目染的环境下,大男子主义,古代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象“三纲五常”又摆了起来,动不动就摆架子,以大男子主义压人,不至于他在家人面前丢面子,熟不知这样丢的面子更大,听了父母的话把自己的妻子暴打一顿,轻则生气,重则离婚,这难道就是好下场,作为父母对待儿女这样的态度是最令人愤恨的,这样的家庭环境没有好的教育只有坏的影响。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的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导致婚姻腐败,有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受,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

最主要的家庭暴力就是作为丈夫的文化知识缺乏,不是有修养、大度有见识的人,处处斤斤计较,一点事就大吵大闹,遇事罗嗦,遇事不是两个人好好商量,而是独断专行,处处横行霸道,好象天下就他老大,唯他独尊,其实他的狂妄自大的背后恰恰暴露了他的最软弱的一面,自己的知识结构层次低,对为人处事方面欠缺的太多,他不能放下架子推心置腹给别人交谈,事事以自己为主,这样的家庭结构作为丈夫的一定要多加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加强道德方面的修养,只有自己本身的毛病和恶习去掉了,整个家庭就会慢慢好起来。

四、家庭暴力最明显的特点就是隐蔽性,大多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矛盾激化,人们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其次是复杂性和持久性,家庭内部关系复杂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具有复杂性。正是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的持久性。

但是家庭暴力也是违法的,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有人认为,如果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例如丈夫因妻子的婚外恋毒打妻子,父母出于教育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我们反对家庭暴力,它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矛盾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去解决,但采取暴力手段,就是违法的。

在家庭暴力中处于弱势的还是妻子,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仍将是婚姻暴力的主体。

五、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最主要的就是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1)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们国家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孕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为了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修改后的《婚姻法》作了规定:第一、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季员会出面调解(第43条第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反映,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第六、一方面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面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2)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如果受害人不及时反映,别人很难发现,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而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感情深厚,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仅起不到作用,反而给被害人带来更多的痛苦。因此对家庭暴力处理还是公安机关为主要机关,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上。注重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要组织妇女加强普法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比如以前,人们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嫁鸡随鸡,即使受到家庭暴力也不敢声张,把离婚当做是丢人的事情,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会强烈反对,甚至发生家庭悲剧,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对离婚时财产分割、债务、抚养费这些问题的关心,说明对于离婚这个问题人们已经发生了观念的转变,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感情无法维系的时候,双方考虑的是自己以后如何生活,如何开始新的人生道路,从这一点来看,人们更加实际了,也更能以平常心来看待生活中的悲欢离合,这是件好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观念的变化还是对的。

(3)此外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道德规范深入人心,作为家庭的一成员,对于家庭暴力伤害体会颇深,伤害最深的不仅是孩子,最主要的是妻子,为人妻、为人母,其实妻子的担子最重,但作为丈夫并未认识到这一点,动不动就伤害她,有些甚至下毒手,人们痛恨丈夫的狠毒之外,比较同情受害妇女,这种情况丈夫虽然有些遭到制裁,但一个好端端的家庭解体了,家庭中受伤害的妻子往往忍辱负重,不愿公开,有些天长日久,压抑的疯疯癫癫,有些甚至走上了极端,所以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使他们认识施暴的危害性,严重性,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部门建立健全家庭防暴措施,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

六、家庭暴力危害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对家庭的正常生活影响也是极坏的,有些妻子遭到丈夫打骂以后,十分恼火,但为了家,为了孩子一忍再忍,她越想越走极端,心中久久不能释怀,家中也少了笑声,对生活也失去了兴趣,什么也不想干,最烦的就是丈夫的性要求,在自己身心的伤口未缝合好的情况下,最恶心的就是性行为,有些丈夫根本不体谅妻子,反而最多的就是抱怨,他没有从最根本之处去找原因,妻子缺乏的是关心和爱护,没有爱的沐浴的家庭是最不幸的家庭,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妻子和孩子很明显会受到很多坏的影响,但这是丈夫所没有想到的,现实生活中和电视里经常看,每每见到家庭暴力心里就愤愤不平,其实女人和男人一样立足这个社会也不容易,男的养家糊口,女的不是同样上班养家吗,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讲的那个男的极其可恶,把打老婆视为自己生活的乐趣,这样的人极其少见,不过既然电视上演了,现实中也会有,现实中的有些比这更残忍更猖狂,可见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事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机关都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力度,尽量减少在生活中发生家庭暴力。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识,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从1999年联合国确定这一纪念日至今,中国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并制定出相关的干预机制,法院、检察、公安、妇联、社区及其它部门介入和推动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也表明中国为消除家庭暴力的决心,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抵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的温床将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2,2,1

《中国妇女报》1995-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0.6.1

《中国情妇现象》达情,华文出版社,1993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篇5

关键词: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家庭疗法家庭暴力

萨提亚(VirginiaSatir,1916~1988)被誉为“家庭治疗法的哥伦布”,是家庭疗法的创建者之一,被视为家庭治疗的先驱。她认为:家庭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构成了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对于家庭成员的心理和行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当某个人的情绪或者行为上出现“病症”,这表示他的成长遇到了障碍,以至于不能正常地发展;家庭成员在互动中寻求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满足其他成员的需要,家庭部分成员的需要受到忽略或者歪曲,这些成员就会在情绪和行为上出现一些“病症”,这些病症发生的不是人的问题,而是整个家庭系统出现了毛病。对于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事件来说,此类家庭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是分不开的,因此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特别是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出发来研究这一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1、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的基本原理

1.1萨提亚家庭治疗的含义

家庭治疗是一种心理治疗的新方法,它从家庭、社会等系统方面着手,更全面地处理个人身上所背负的问题。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最大特点是着重提高个人的自尊、改善沟通及帮助人活得更“人性化”而不只求消除“症状”,治疗的最终目标是个人达致“身心整合,内外一致”。

1.2萨提亚家庭治疗的理论来源

1.2.1家庭治疗

萨提亚治疗模式主要来源于家庭治疗。家庭治疗就是以家庭为对象的心理治疗方法,主张要改变病态的家庭现象或行为,不能单从治疗个人成员入手,而应以整个家庭系统为其治疗对象。

1.2.2人本主义

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收到人文心理学的极大影响,其最大特点是提高个人自尊、改善沟通及帮助人活得更“人性化”,治疗最终目标是达到“身心整合,内外一致”,实现个人潜能的最大发挥。因这种以人为本位、以人为关怀的理念,使得萨提亚在进行家庭治疗过程中,发展出许多特别活动,如家庭雕塑、影响轮以及用一条绳索展现出家庭关系图,显示个人与家庭之间的心理脐带关系等等。这些活动均灵活地融合了行为改变、心理剧、当事人中心等各派心理治疗技巧。

2、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的策略

2.1家庭雕塑

家庭雕塑是一种非语言经验性技术。方法是让家庭成员将自己置身于一种空间上的安排,构成一个戏剧性场面。这个场面中,家庭成员取各种姿态,相对静止地处于某个位置,形同一组雕塑。通常请家庭中某一个成员担任“导演”,决定每个成员的姿态和位置,所得出的场面就象征性地代表了这个成员对家庭关系的观点。

2.2沟通姿态

沟通姿态是萨提亚总结出来的关于人们在压力下,对他人、环境和自己的应对方式,不恰当的沟通是功能失调家庭系统的特征。根据萨提亚模式,人有多种沟通姿态:讨好型、指责型、超理性型、打岔型等等。

3、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在家庭暴力中的应用建议

3.1夫妻双方应正确看待自尊

萨提亚认为:影响家庭成员间互动的第一要素就是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自尊。家庭生活中,难免磕磕绊绊,夫妻双方应正确看待,彼此都有较好的自尊感,能正确正视彼此的长处与不足,正确看待生活中的各种变化,正确化解压力。李阳后来在接受采访中曾提及:其实他是个非常自卑的人,小时候因为与父母分住,没有正确的对于自信的培养,导致病态的自闭和自卑,加上公司管理不善,工作压力大,所以回家的时候才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暴力行为,某种程度上说,是外在巨大压力和内心自卑双重影响下的一种释放。

从萨提亚家庭治疗的角度来看,一个人的自尊的高低最容易在遇到压力的时候表现出来。李阳的这种行为其实是缺乏自尊的一种表现,是为了掩饰其内心的恐惧和一种自信的不足。因此李阳应该正确看待事业和家庭的关系,以及自己成长过程中各种因素对于自己的影响,树立正确的自尊观念,调整状态,对待家庭和妻子。

3.2拒绝不良沟通,建立“表里一致”的沟通方式

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认为,家庭成员间的互动大部分是透过沟通进行的,因此家庭的沟通方式对于家庭关系有极大的影响。

“表里一致”的沟通方式要求表达直接、清楚、完整――每个人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用担心遭到攻击或者批评;别人的意见也可以得到回馈和重视;若有不接或迷茫的地方,可以要求澄清而不必臆测。在后期对于李阳及其妻子的采访中,李阳妻子KIM表示,李阳控制疯狂英语的所有收入,从不向她披露,只给她日常生活的必要费用,而且每个月只回家一两天,三个女儿完全由她自己照顾。由于以上原因,夫妻间经常发生争执。由此可见,李阳夫妇间的沟通问题非常严重,不是“表里一致”的,而是含糊而又间接,这样的家庭关系充满着各种危机,导致问题积压而得不到释放,再加上李阳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大男子主义,导致夫妻关系支离破碎。

3.3制定适当得到家庭规则

建立适当的家庭规则对于家庭关系的维护非常重要。适当的家庭规则对于家庭成员的健康成长、培养良好的家庭关系是有益的。合理的家庭规则应该是让所有人的感受都能表达出来并为家人所接受,应该富有弹性,容许家庭成员根据情况的改变做出不同的选择,并应根据具体情境的变化抛弃或修改过时的规则。

在李阳家暴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李阳夫妇间并没有可以双方共同认同并遵守的家庭规则,李阳过于强权,处理家庭关系一意孤行;KIM过于软弱,忍气吞声面对。KIM在此次家暴事件中受到的巨大压抑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合理的释放,李阳的专横使得她连平等对话的机会都没有。对于家庭系统来说,没有规则只有强权,也是造成李阳家庭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家庭生活过程中,夫妻间要建立合理的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切忌隐晦含糊,而是应该有清楚的界定。家庭成员也应该认同尊重家庭规则。

总的来说,家庭暴力的原因虽方方面面,但加以解决时避不开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的相关要求,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疗有着重要的应用空间。

注:本文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指夫妻间产生的暴力事件。

参考文献:

[1]张文霞,朱冬亮.家庭社会工作[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篇6

家庭暴力问题初探

xxx是栖霞区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1989年经人介绍和在宁打工的商某结婚。婚后没多久,xxx就因家务琐事遭到了丈夫第一次殴打。再往后,挨打对xxx来说成了家常便饭,丈夫常常不为任何理由就打她,甚至在怀孕期间也是如此,手段也越来越残忍,发展到用菜刀砍,烟头烫,皮带抽,绳子勒。99年11月,xxx跟着丈夫回到盐城老家,在老家,丈夫对xxx的打骂变本加厉。有一次,当xxx实在无法忍受毒打,跑出去求救时,周围邻居包括村干部在内竟然没人伸出援手。生活在长期的打骂中,xxx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终于在20xx年8月她向盐城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可是法官在得到其丈夫“以后再也不会打老婆”的保证后,以夫妻感情很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回家后没多久,丈夫又开始动手,而且打的更凶,xxx对丈夫的希望彻底破灭了,她逃回南京打工。20xx年3月,xxx来到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解除和高某的婚姻关系。xxx的遭遇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一个缩影,带给了我们关于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的深深思索。栖霞区148法律服务专线自20xx年1-5月份共接待侵害妇女权益的咨询41起,其中类似xxx这样的家庭暴力案件占20起。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4日出台的《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更多表现为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它主要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笔者在这里所阐述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不仅应包括受刑事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和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行为。一、家庭暴力的现状(一)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1996年间,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1996年已占25.7。(二)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三)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xx年江苏省妇联最近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四)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多在初中以下。二、家庭暴力的特征家庭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其次大多数受害妇女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她们不愿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第三从对咨询求助妇女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受害妇女身体的外在损伤,较为明显且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而精神的内在损伤,较为隐蔽且容易受到忽视,但是精神上的损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悲哀,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前来148专线咨询的20位女性中,有4人因长期遭受暴力导致精神分裂。(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通常表现为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还应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三)时间的连续性。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暴力并不是偶尔发生,或只存在短短几天,它们一般短则持续几个月,长则几年、十几年,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部过程。据我区某妇女反映,她在恋爱时就受过男方的毒打,怀孕期间丈夫仍然不停止对她的打骂,最终导致她流产。(四)后果的严重性。一是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身权利中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侵犯,是对妇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二是当暴力超过了受害妇女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如20xx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三是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后果尤为严重,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三、家庭暴力的成因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实际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通过对来访咨询情况的分析,笔者发现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现的尤为突出。社会上存在的轻伤不予追究和家庭暴力“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就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二)思想方面的原因。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响,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三)经济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妇女因下岗或无业,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而农村妇女普遍都缺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对丈夫的经济依附严重。妇女生怕离婚后失去经济来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四)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二是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行成文法典中也无配套完整的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措施,有关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条款散见于《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中,而且有些规定比较抽象和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三是有些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为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化为“家务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暴力事件的增长;有的法官对于妇女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致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xxx的遭遇就是一个明证。(五)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一是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过去国家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社会调节机制(如政府的有关机构,单位的领导、工会,妇联,居、村委会等)帮助人们调解家庭矛盾和纠纷,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机构职能的转变使不少单位和部门忽视了这项工作或未能根据新情况开展工作,致使家庭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激化为家庭暴力;二是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态度暧昧,不能给予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六)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婚姻基础不稳定和婚姻质量较差的家庭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综合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视老婆为“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而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四、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综合防治:(一)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有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也明确规定了救助措施,但是在立法上,对具体制裁措施的规定不细,并且缺乏完备的救助措施。虽然如湖南省等一些省份已经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强可操作性。(二)公、检、法、司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公、检、法、司部门的执法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要转变把家庭暴力当作夫妻间的私事的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报警系统应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预范围,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必须及时出警并做处理。对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或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决定,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110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权实施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判决认为不正确的,可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案件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立专门审理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庭,提高反家庭暴力措施的针对性,如辽宁省鞍山市各级法院均成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邀请各级妇联干部做陪审员,对此类案件快立快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反家暴工作一是体现在基层民调组织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公德,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防止一般家庭暴力行为转化为恶性暴力案件;二是体现在法律援助中心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援助上;三是通过“四五”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需要强调的是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职能作用。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经济贫困,生活拮据,缺少文化,不懂法律,对于她们的离婚诉讼请求,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实行救助制度,为她们减免诉讼费用,使她们打得起官司,保障权利救济程序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妇女,要及时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实体权利得到救济。(三)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性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截止20xx年底,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联合文件;13个省、47个地市县建立了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法院系统为公正审理妇女权益案件,设置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544个,聘请了4266名妇联组织的专职维权干部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邯郸市、盐城市等一些城市先后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这些规定和机构在反家暴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尽快建立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可在社区中逐步建立有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街道)、派出所、法律援助(148专线)接待站、群众团体组织(妇联、团委)、社区居民自助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专业机构(医院、鉴定机构)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二是借鉴国外如加拿大、美国的一些做法,建立旨在维护妇女权益的妇女庇护所。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如北京、武汉、抚顺已建立了类似性质的妇女避救站,收留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为她们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四)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一是大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二是要提高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三是要提高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自觉性,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148”法律服务专线可以通过举办“妇女维权周活动”、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等形式发挥其法制宣传的职能优势,及时地将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送到广大妇女身边,提高她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她们同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愿xxx的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