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的价值(6篇)
历史建筑的价值篇1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比较
Abstract:throughtoShanghaiandhangzhouinthehistoricalbuildingprotectionandutilizationofthedevelopmentprocess,definitionanddeterminationstandards,protecttheobject,thetypeofhistoricalbuildingprotection,regulations,managementsystem,andsoonseveralaspectsofthepreliminaryresearchisfound,sothehangzhouhistoricalbuildingprotectionusetheadvantagesandshortagesof,thenputsforwardtheSuggestionsforimproving,topushthehangzhou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
Keywords:historicbuildings;Protection;comparison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上海是我国历史建筑保护较早的城市,早在一九九一年就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杭州与上海距离较近,在城市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相似性,历史建筑保护也启动较早,开展较为成熟。通过对两个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发展的比较,分析特征,总结经验,进而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和发展。
1历史建筑保护的实践与发展
1.1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发展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以来,上海城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过程大概经历了以下发展过程:
在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初,处于城市历史建筑整修与功能改造阶段,历史建筑原样保存与修复是当时改造的核心思想。在这个时期,主要关注于城市建设,对旧建筑的保护和更新重视程度不高,但出于文物保护和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目的,对重要的文物建筑进行了初始的修复与维护,同时也开始对以石库门住宅为主要类型的居住历史建筑进行了功能性的改造。
九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是城市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全面展开阶段。1991年,上海颁布了国内首部保护城市重要历史建筑的地方法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确定了优秀近代建筑的范围,确定了历史建筑的价值判断准则: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三值”标准。被列入名单的建筑保护与改造有了明确依据。与此同时,旧城改造全面开始,在房地产开发中,没有列入保护名单和控制范围的历史建筑被大量拆毁。这一时期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改造仍处于初始的探索期,学术上对于历史建筑的真正价值和该如何去保护,保护与改造还未形成明确的思路。尽管对历史建筑的改造实践已经日益增多,许多针对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的技术问题也开始得到研究,但学术上对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的意义价值方式、程序等的研究还没有较为明确的共识和思路。
从1997年开始,经历了自发探索的改造与再利用阶段。一些艺术家、建筑师、学者对历史建筑的艺术偏爱和研究成果使得上海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进入了理性的自发探索的时期。这一时期,提出了“拆、改、留并举”的方针。1997年开始设计的新天地广场项目是商业性改造再利用有代表性的实践探索。另一方面,保护历史建筑的民间力量日益壮大,钟情于历史建筑价值的建筑师和艺术家开始寻找有价值历史建筑按照自己的设想开展改造和再利用。从1998年开始,苏州河边的大量工业仓库建筑开始吸引艺术家的驻留。
从2002年开始,历史建筑保护进入了自觉的保护与改造利用阶段。不论是学者还是建筑师、开发商都对旧建筑的保护意义改造价值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尊重历史和动态的保护与改造得到社会的共识。上海市逐步完善了对旧建筑保护与改造再利用的相关法规管理制度和规划控制。在市场方面,实施了建国中路8号桥、外滩3号等一批商业性历史建筑改造项目。同时,市中心大量的旧居住建筑被餐饮娱乐业的私营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的改造再利用为餐厅,酒吧和俱乐部等。城市产业历史建筑也成为改造再利用的热点,被改造为艺术家工作室、创意产业区等利用。政府、开发商、建筑师对历史建筑如何在新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作用,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态度,对其的保护与改造也更为理性化和制度化,使得上海对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渐渐步入一个良性的轨道。同时,近年来,历史建筑保护与改造实际操作的运作机制自上而下开始积极地探索起来。
1.2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发展
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大面积的旧城改造推倒了一大批的历史建筑,使杭州历史名城风貌受到较大影响,城市面貌日益通俗化和雷同化,城市整体的古城氛围基本已不复存在。近年来随着保护理念的提高,保护意识的增强,杭州市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在保护的内容方面,除了文保单位和历史街区,对不够文保单位级别,但是构成城市历史风貌基础的历史建筑,也有了重新的认识,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法规条例及保护规划,纳入到城市历史保护体系中。
在2002年新修编的《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杭州市已经将历史建筑的保护纳入了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明确提出了要保护好城市的优秀历史建筑,并通过全市范围的普查,初步提出了拟保历史建筑名单。在城市规划及建设中,开始有意识的对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在城市旧区改造中抢救保护了清河坊等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保护办法明确了管理的部门、职责,提出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的依据和原则以及保护的内容、措施等,是保护工作制度化,极大的推进了杭州市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保护办法,
自2004年5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杭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至今,已公布六批历史建筑共计337处。列入保护名单内的历史建筑编制了相应的保护规划,相关部门都将其记录档案,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并与历史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也日渐成熟,工作纳入正常轨道。
历史建筑的价值篇2
1.现存历史文化建筑相对较少。滨州虽然算不上历史文化名城,但依然拥有历史悠久、人文内涵丰富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建筑承载着较深的民族文化记忆,有着无可比拟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和精神传承价值,更应受到很好保护和利用。目前,包括文化遗址在内,全市共有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4处,地上古建筑相对较少。针对滨州文物保护重点及难点,依据滨州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建立具有滨州地方特色、符合滨州实际的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于滨州的文物保护工作和历史文化传承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历史文化建筑损坏较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业人口离开村居涌向城市,较为落后地区的众多村落老建筑被闲置且年久失修;发展速度较快地区,盲目的城市化扩张,政绩式的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致使大批的历史文化建筑被拆除;为吸引游客,追求经济价值、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有的古建筑被过分开发利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使得历史文化建筑学术研究、历史见证、精神传承价值受损,比如村民违规整修古建筑、搭建商铺、改变建筑用途等情况,使得古建筑遭到破坏。此外,滨州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面临的保护意识不强(包括政府、村民等主体),保护方法不健全、措施不力,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资金不到位等问题的产生与古建筑开发自由度大,没有专门法律保护有很大关系。
3.维修保护困难。产权问题是造成维修保护困难的关键。由于诸多古民居建筑没有明确建筑归属问题或者即便有明晰的产权归属但是原有法律没有对不同产权具有哪些不同的权力和责任作出具体解释说明,从而造成政府在维修保护上面临“无能为力”的尴尬或者古建筑拥有者对古建筑维修保护“坐地起价”式的阻挠,乃至发生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因此,私有产权的古民居在拥有使用、经营权的同时,为保护古村落的整体性和长久性,需要对古民居的使用方式、规划、保护利用等方面加以约束,因此他们必须承担一定保护责任。同时,各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村集体等也需要明确管理责任和义务,包括执法主体的建立明晰、破坏古村落的法律惩戒、维护资金的投入及规范化运用等方面。
二、历史文化建筑立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1.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基础。《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早已出台实施,这为滨州市制定相关文物保护条例提供指导。同时,《滨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于2005年6月公布实施,为滨州市文物保护立法提供实践基础,提高了市级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2.其他地方(市)成功经验的借鉴参考。苏州市制定《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较早进行地方立法实践。山东省济南、青岛等较早拥有立法权的城市均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文物保护条例。2015年,佛山市起草《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在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于9月份进行初审,该条例将成为佛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这些城市立法实践为滨州市及其他地市制定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3.经济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文物保护力度,各级政府对当地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各地基本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领导责任等,文物保护资金基本充裕。
4.完成前期文物普查。近几年,滨州市完成了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对本市文物家底基本摸清,充分掌握了文物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同时,发现了诸多新的有较大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这对市级文物立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历史文化建筑立法保护的有关内容建议
1.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是个系统工程,非文物保护部门一家可为,需要住建、文化、旅游、国土、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历史文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结合滨州实际,通过制定操作性强、条款界定清晰、职责明确的地方性法规来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具有现实意义。
历史建筑的价值篇3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意义;保护原则;启示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些年来,近代历史建筑保护事业越发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这既是对城市开发和老城改造热潮所造成的大量破坏的回应,也是由之引发的近代历史建筑价值重估的一个良性结果。客观地说,我国的近代历史建筑保护在大量实践基础上虽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还是暴露出不少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错误的改造和修复会对历史建筑本体造成难以恢复的严重损害。我国的文物筑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在早期受西方影响较多,通过逐步发展,现已基本发展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方法理论。[1]
一、历史性建筑的概念及其保护的意义
1、历史性建筑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都对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做出了规定。城市规划和改建中一般应考虑保护的历史性建筑为:在城市发展史、建筑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建筑或某种建筑技术的代表作;具有较强个性、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在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的优秀建筑;艺术价值较高、造型优美,对丰富城市面貌有积极意义的某种外来艺术形式的建筑;某些造型别致、地方色彩浓厚的建筑形式或街区。本文所指的近代历史建筑,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范畴,既包括各个级别的文物建筑,也包括少数由于数量限制或其他原因尚未列入保护名录但被公认有一定艺术水准或一定社会影响的普通近代建筑。[2]
2、历史性建筑保护的意义
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对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研究国家和民族政治、社会、经济、思想、文化、艺术、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史,均有重要意义。历史建筑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也可得以发掘。
(1)内在价值
历史建筑记载了文献资料无法替代的符号。中国古建筑完整的木构架体系、多样化的群体布局、美丽动人的艺术形象、木结构优越的抗震性能、古代建筑的设计与施工都是值得细细品位和保留的。许多工程浩大、艺术精湛的历史建筑是中国劳动人民血汗和智慧的结晶。历史建筑不仅具有古迹本身的建筑形态表现的直接作用,还包括与古迹相关的艺术品的间接作用,如壁画、雕塑、博物馆的展品等。历史建筑可以具有旅游或者其它用途,同时还可以在妥善保护地基础上将更多现代功能赋予最初修复的形态。
(2)外在价值
从规划角度看,历史建筑在城市规划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是形成城市特色的主要构成因素。从景观角度理解,历史建筑是形成城市面貌的重要因素,是现代城市景观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虽然它只是现代城市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仍在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心区布局中起着主导作用。
二、历史性建筑保护原则
1、动态性原则
我国对于历史建筑保护逐渐由消极、静态的保护模式向积极、动态的保护模式转变。我国早就有专家提出动态保护的观念。例如梁思成在五十年代北京的保护规划中所提出的对城墙的利用就是一种动态保护的观念。1979年,清华大学的吴良镛教授在进行北京什刹海的规划研究中首次提出了有机更新理论。此类的保护实例也渐渐多起来。例如在上海新天地的改造中,在它的北立面保持了原有石库门的外观风貌,又将现代的餐饮、娱乐、时尚艺术等功能融合于其内部,从而使之获得了新生(图1)。
图1上海新天地
资料来源:网络
(1)保护对象的动态性
历史建筑的概念应是一个在时间上动态流变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应该运用动态发展的观点来研究历史建筑保护问题。在保护对象上,不仅包括古代和近代优秀建筑,而且包括当代的优秀建筑。当代的优秀建筑几十年、上百年后就会成为珍贵的“古建筑’,我们对它们从今天就应该给予高度关注和得力的保护,以防止它们过早地被破坏、改造和失修,使人类宝贵的文化成果完整的留给后人。
(2)历史建筑使用中的动态性
近代历史建筑,与其他文物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不仅具有历史的,文化的,情感的和象征价值,还具有使用价值。因此,在严格控制下合理地使用历史建筑不仅有助于保护工作的落实,而且能赋予历史建筑以新的活力,这是维护历史建筑并传之永久的一个最好的方法。当历史建筑处于使用状态时,从文化方面来说,使历史建筑的考古、艺术、建筑和文献价值及其内在价值均得到全面的保存;从社会关系来讲,它使城市和生活在其中的居民能得以保持它们的正常机能状态及和谐一致的关系;从经济上说,能够利用已有资产和现有道路等基础设施,从而节省能源及投资。
(3)保护措施的可逆性和可再处理性
任何历史建筑都不可能完全保持它建成之初的状态,因而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是指在适应时代需要的同时保护它自身的特色,不是禁止改变,而是对其发展要加以控制。在此意义上,延长历史建筑的使用寿命则意味着以若干世纪而非几十年为时间段来理解历史建筑寿命,并进行持续不断地维护,同时不改变未损坏的建筑结构,在维护中采用性能已为人们所熟悉的材料,使用可逆性技术,同时任何干预活动必须有文件记录和有明确目的。
2、有机开放与再生利用原则
(1)历史建筑的保护系统的开放性
历美国建筑师StewartBrand在《建筑是如何学习的:建筑建成以后发生的故事》一书中对两座于1857年建造的建筑到1993年间的变化作了比较,发现最初这座砖结构建筑,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人们的审美观念建筑的用途和使用者的改变,使得建筑的立面不断改变。[3]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行为便成为建筑的一种建造行为,是建筑生命延续的一部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开放性原则是由历史建筑本身的发展特性所决定的,也是建筑成长或发展过程中不断适应环境变化而应选择的基本策略。
(2)历史建筑的有机再生
历史建筑的保护目的是保护历史文化信息载体,能够让历史文化信息得到延续和传播,甚至发扬。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首先是让这种历史文化的载体得以保全和延续,不能让之丧失和破坏,而“再生”是实现这一目地的有效途径。因为历史建筑的保护的目的不是历史文化景观的冻结和固定化,不是对已失去的往日景观的简单重现。“再生”是在不损伤历史建筑本质特征的情况下赋予其新的社会功能。这是历史建筑及环境有机再生思想的实质与真正目标。历史建筑保护中既要尊重历史发展,讲历史的延续发展,又要有所突破,以求可持续发展和有效保护。
历史建筑的价值篇4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乡土建筑;生态环境;价值
2003年自治区文化厅对古民居、民族传统建筑展开调查,并联合建设厅、民委向自治区政府请示要求对民族传统建筑展开相关保护工作。2012年广西城乡住房建设厅、文化厅等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展开传统村落调查摸底工作,并于2013~2014年进行2次补充调查,目前已确定列入自治区级传统村落共266个,其中89个被列入部级传统村落名录。
1.广西传统村落历史文物和建筑的价值所在
(1)历史价值。传统村落见证民族历史的变迁,是民族生活、生产活动的物质载体,综合体现了本地区地理环境、乡土特色和居民独特的生活习惯。从村庄的住宅、古堡、寺庙等遗存建筑,可以看出本地区古代建筑特色,具有极高的历史考究价值。(2)文化价值。传统村落的建筑包含着人们认识自然、创造自然并将对自然的理解以独特的建筑的方式表达出来,此类建筑更是继承并有效地将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特征展现出来,为研究村落传统文化提供宝贵的价值。(3)科学价值。民族村落的布置格局和宗教特色建筑为研究地方历史演变和民族信仰、民族传统文化提供了有力的条件。古庙、寺院、祭坛、住宅等建筑格局在现代看来具有其特有的科学合理性,为现代建筑格局提供科学参考价值。
2.广西传统村落的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现状
2.1保护意识较缺乏
多数传统村落的古建筑产权掌握在老百姓手中,建筑的日常维护靠村民自己承担,但村民并没有形成自觉维护的行为,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多数居民根据生活的需要,随意修缮、改造各种建筑或建筑结构,对原有的传统建筑格局破坏较大。同时随着城镇化和农村改造进程的加快,许多古建筑被人们拆除、遗弃,导致古建筑废弃、坍塌,改变了传统建筑风貌,失去了地域特点。
2.2资金投入不足
古建筑的维护、修缮需要大量资金,而建筑大多属于居民私有财产,单靠居民的自建力量难以完成,需要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合理保护,同时应出台相关政策,对古建筑的维护、修缮提供保障。目前部分传统村落的文物和历史建筑被破坏程度较严重,亟需投入资金进行修缮。
2.3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目前对于传统村落文物及历史建筑的保护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以地方部门下发的文件来指导工作,对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不够。针对文物和建筑保护问题必须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策略
传统村落是宝贵的民间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历史文物和建筑更是文化宝库璀璨的瑰宝。随着现代化社会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传统村落在消逝,越来越多的历史文物和建筑被破坏,这是人类文明的消逝。对文物和建筑保护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
3.1分类管理历史文物和建筑
文物主要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代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同时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及著名人物有关的石碑等、实物、代表陛建筑等。历史建筑则是能反映地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对研究地区历史性演变情况具有科学及历史价值的建筑。认真调查登记文物及历史建筑,建立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对既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申报为县、市、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部门对文物进行保护,规范其建设活动。
历史建筑的价值篇5
关键词徽州古民居景观设计周边环境历史建筑保护
一、古徽居保护的前提
1.1古徽居保护的目的及其限制因素
古徽居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体现的建筑技术与建筑艺术,更在于其承载的当地的历史文化。因为前者可以通过测绘来记录重现,而后者具有历史性与地方性,不可复制。所以,古徽居保护的目的重点是保护和发展当地的历史文化。
一些古徽居的特点也是保护中的限制因素。环山抱水的徽州村落大多交通不便。而木结构的建筑需要人的使用才能避免由缺少通风和日晒引起的腐朽衰败。另外,不同村落保存的完整程度不同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1.2古徽居保护的方式
通过以上分析,对古徽居的保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旅游开发:对交通便利的村落进行修复改善,将古徽居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并利用经营利润养护古徽居。
(2)修缮维护:对交通不便的村落进行恢复性修缮,使其满足居民现代生活方式。
(3)异地搬迁:是具有过渡性的保护方式,只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无奈选择,必须谨慎对待。
二、古徽居保护中景观设计的作用及价值标准
2.1古徽居保护中景观设计的作用
根据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发表的《西安宣言》,古建筑的周边环境是形成古建筑历史文化意义的重要有机的一部分。
通过景观设计,不仅可以对保存完好的原生环境进行梳理、还原,还能对已被破坏的原生环境进行改善、发展。因此,景观设计的优劣直接影响古徽居保护项目的品质。
2.2古徽居保护中景观设计的价值标准
评价景观设计的优劣主要从美学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三个方面综合评定。优秀的景观设计应该以项目的性质为前提,偏重一个或两个价值方向,在三价体系中取得平衡。
古徽居保护中的景观设计以保护和发展徽州历史文化为出发点,而注重“场所精神”正是所有景观美学理念所一致认同的;从结构特点与保护方式来看,古徽居保护不单需要人的使用,还要注意经济成本。因此,评价古徽居保护中的景观设计,美学价值与社会价值是主要标准。
三、对古徽居保护中景观设计的分析和探索
3.1旅游开发方式中的景观设计
采取旅游开发方式的古徽居村落一般交通便利。根据村落保存现状,又可以分两种模式进行旅游开发。
(1)并列分置
并列分置模式主要应用于保存完整的村落,就是将为旅游配套产生的新空间原有的村落空间分离开,通过新旧对话使两者产生联系,解决美学价值与社会价值间的矛盾。
从美学价值上看,新旧空间应该有一定距离并且有明显的不同,以体现对“场所精神”的尊重。从社会价值上看,村落中应适当增加可以满足旅游和居民生活需求的设施。并列分置模式已经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在此不作赘述。
(2)片段共生
目前对已破坏的古徽居进行保护时,仍停留在“修旧如旧”的层面。对于具有历史遗产价值的古徽居采取这种保护方式,可以帮助我们通过古徽居理解历史。但对于普通民居,如果片面强调“修旧如旧”,只会进一步的破坏其承载的历史信息,使其成为一句与历史割裂的躯壳。
“修旧如旧”可以发展出“整新如旧”,即对新建的民居进行粉饰,以达到外表上与周边的古徽居协调的效果。这种仿古的新建筑会湮没古徽居的原真性,造成对古徽居历史价值的误读。
这两种观点都体现出一种静态的历史观,将古徽居所携带的历史文化价值简单理解为表面形式,而看不到历史的发展,也看不到历史与当下的联系。
片段共生正是利用当下的技术手段,通过“蒙太奇式”的艺术拼贴手法,将历史遗存与新建部分穿插起来,以现代人的视角对古徽居进行叙述、解构、重建和发展,使美学价值与社会价值产生互利共生的联系。片段共生的保护方式不仅仅是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更是一种对当下地方文化的探索与传承。
3.2修缮维护方式中的景观设计
对于交通不便的村落一般采取修缮维护的保护方式。从美学价值上看,对“场所精神”的挖掘与发展仍然是评价标准。从社会价值上看,由于修缮维护方式有投入高、难度大、社会影响小的特点,而且只需要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所以更突出经济性。因此,修缮维护方式中的景观设计应该注意使用“乡土主义”的设计方式。
3.3异地搬迁方式中的景观设计
异地搬迁是一个敏感而又无奈的话题,这种方式最大的问题就是把古徽居与其周边环境割裂开来。同时,在拆卸和重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古徽居的岁月痕迹和历史信息造成损害。
从景观设计的角度看,异地搬迁实际上是以牺牲美学价值来满足社会价值。支持者一般持两个理由:被破坏的古民居没有完整保存价值;就地保护难度大。
但这两个理由都不充分。认为被破坏的古徽居没有保存价值,又是犯了静态历史观的错误。所谓的“破坏”就是建筑在历史空间中的消极发展,完全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变消极为积极,这样才是延续了徽州文化的生命。至于就地保护难度大的理由就更站不住脚了。作为异地搬迁最成功实例的潜口民宅,其建成前后共历经十余年,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难道这种“原拆原建,修旧如旧”的异地搬迁比就地保护来得容易么?
结论
古徽居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景观设计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既被动的服务于古徽居保护,又主动的为古徽居保护指明方向。同时,应该以发展的历史观对待古建筑,不要只将古建筑当做博物馆中的标本。应该大胆地使用当下的技术手段,这样才能给古徽居注入新的生命力,继续发扬徽州的地方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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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言奇.城市历史建筑周边环境的设计.城市问题.2003,06
历史建筑的价值篇6
孰料无独有偶,在2009年,南京因老城南拆迁改造爆出了上书国务院总理的新闻,与发生在北京的“梁林故居”保拆之争可谓同出一辙。老城南是南京历史最悠久的传统旧城区,也是南京城的发源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南京市“推平式”的旧城改造步子不断加快,一片片历史街区濒临消失,于是老城南成了守护古城的最后“领地”。《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曾将老城南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即后来被《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依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年《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2003年《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都重申了对老城南的保护。然而南京市政府确定2009年全市十大项目工程时,竟将危旧房改造规模最大的项目———南捕厅四期工程选定在这里。于是居住在这里的4200户居民被告知: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动迁。顿时引起了当地居民强烈不满。老城南该不该列为危旧房改造项目?南捕厅该不该大量拆迁改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江苏省和南京市学术界本来就有两种迥然不同的声音。此时的动迁通知无疑提供了一个引爆燃点。当地居民、志愿者、新闻媒体、学术界纷纷加入,瞬间掀起轩然大波。以致29名专家学者集体上书国务院总理,呼吁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告急。根据总理批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很快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南京。至此老城南拆建叫停。南捕厅一带的房屋大都建在清末民初以来的不同历史时期,如今这里已经看不到集中成片的明清建筑。建筑形式和房屋结构混杂,密度高,日照通风条件差,市政设施不配套,院落拥挤,明显具有棚户区的一些聚落形态特征。尽管在危旧房屋改造的前期调查中,了解到这一带零星散落地保存着几十处重要近现代建筑,不过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以及《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规定,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南捕厅街区已经达不到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定条件,主张划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尽可能多地保护传统街道格局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的前提下,实施拆迁改造。而上书疾呼的专家学者和志愿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老城南位于秦淮河两岸,是南京的根,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南京的方言、云锦、绒花、白局、灯会、盐水鸭等传统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发源于此,有些重要历史事件也发生在这里,还有许多历史名人曾在这里居住。所以即使老城南现存建筑质量和居住条件比较差,也不等于没有保留价值。他们反对降低历史文化街区定位,改为历史文化风貌区,一再要求完整保护现存的南捕厅街区,停止破坏性的“旧城改造”。显而易见,学术界分歧的焦点同样集中在如何界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正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价值标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才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不仅围绕“梁林故居”和南捕厅街区的拆与留展开了激烈博弈,酿成尖锐的社会矛盾,而且也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管置于尴尬境地。北京与南京分处大江南北,是中国历史上两座着名的古代都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不仅拥有优越的行政资源、智力资源和丰厚的文化底蕴,而且还是不同时期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发生在两“京”的大小事,无不具有指标性、普适性和示范性,足以影响全国,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如今围绕梁林故居引发保拆之争和南京老城南拆迁改造掀起轩然大波,绝非巧合与偶然,而是蓄势已久的各地大量同类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出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反映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存在思想理论缺失,乃至连构成历史文化名城基本要素的概念界定也含混不清,无怪乎保护监管难以适从。
解析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界定的模糊与缺憾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02年公布的《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原文保留了这部分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延展了《文物保护法》的法定概念,并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对历史建筑的定义分别作了表述。但是在实施过程发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的概念比较宽泛模糊,表述不尽一致,尚存颇多缺憾。《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在这部经过修订的行政法里,将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定公布条件完全等同起来,只字不差,本身就是一大缺陷。从理论上说,“街”与“城”在历史城市的空间结构上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层次,不仅聚落规模差异很大,而且两者空间形态、文化内涵及其属性特征也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等量齐观。一律采用宽泛的概念,要求“街”也像“城”那样,保存特别丰富的文物,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委实很难。姑且不说评价“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是评价保存文物的数量多寡,还是文物的品位和等级高低,对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对保存文物的丰富程度制定量化标准。如此一来,必然会给人们的主观评价预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可避免地带来随意性。至于对核定的对象是否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法律法规同样缺乏明晰准确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具有初始阶段的粗放式特征。按照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试想在如此狭小的地块里,怎么可能拥有“特别丰富”的文物?又怎么可能同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从我国已经核定公布的118个历史文化名城了解,目前真正原汁原味保留完整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剩无几。即使比较完美的历史文化街区,也很难完全符合法定概念给出的三个条件。由此可见,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要求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界定,有别于历史文化名城,凸显街区的属性特征,并且做到概念明晰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虽然有所延展,但是将其定义放在了条例附则里表述,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这里沿用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的宽泛模糊概念,但没有就此进行细化分解,同时却又令人费解地删去了法律规定的“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内容,另外增加了三项构成要素,一是“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二是“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是“具有一定规模”。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在界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时,进一步强化了其空间形态特征的重要性,弱化了其历史文化内涵。应当说强调空间形态特征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忽视对历史文化内涵的价值评估,无异于失去了保护的根本。发生在北京和南京的两起风波,追根溯源,均与此息息相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2005年7月15日由建设部的国家标准规范。但是该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界定却与《文物保护法》表述不一。其中术语解释2.0.4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这里所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对“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既没有明确其空间形态特征,也没有涉及到它的历史文化价值所涵盖的内容。至于何谓“重点保护”,什么条件或什么情况下“应予重点保护”,规范没有说明。目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确定的概念过于宽泛模糊,看似明确,实则含混不清,相互之间对法定概念表述缺乏有机衔接,甚至出现矛盾,这是导致思想认识出现分歧和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这种状况使得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无所适从,操作层面面临着许多困难,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需要。
历史建筑概念界定及其保护价值评定标准
历史建筑的广义概念应当指历史上遗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中,历史建筑则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尤其历史建筑被确定为受到国家保护的法律法规适用对象以后,这种特殊含义就上升为法定概念,具有了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换言之,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广义概念中数量极少的精华部分。于是涉及到如何诠释历史建筑的概念,以及采用怎样的评价标准来界定和筛选历史建筑的问题。历史建筑作为专业术语,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里作出了规定。2008年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后,历史建筑随之也提升为法定概念。这个概念基于法制管理层面的需要,不再是专业术语,也不再属于学术概念和行政概念的范畴。由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之后,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技术规范,因此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抓紧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技术规范的内容服从行政法规,保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然而目前尚未修改的技术规范仍在继续使用,指导全国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因此因为规范与法规表述不一,使得历史建筑概念更加含混,直接影响到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界定的历史建筑是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照此进行把握评价,弹性很大。鉴于该规范不仅没有具体说明“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评价标准,以及只须评价建(构)筑物本身的价值,还是包括建(构)筑物承载的特殊历史信息;而且也没有讲清历史建筑界定在哪一个时代或哪一个历史时期,是指以木构为主的古代建筑?还是砖混结构的近代建筑?或者是包括混凝土结构的现代建筑?是明清时期建筑、民国时期建筑、建国初期建筑、时期建筑,也或是各个时代和时期兼而有之的建筑?这就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和争议空间,同时也给保护历史建筑留下了相当大的漏洞。大量事实表明,已经编制、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分析历史建筑现状时,通常都会按照技术规范,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肌理、现存建筑的数量、建筑结构、建筑质量、建筑高度、建筑体量、保存完好程度等,划分不同类型、采取相应保护整治措施,并在规划文本中绘制成图册。这样做固然非常必要,但是几乎没有哪个保护规划会对历史建筑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和历史价值进行分类比对,也从来不做这一类的分析。保护规划注重的往往只是历史建筑的空间形态,而忽视其历史文脉,只以建筑梁架结构、墙体结构以及现存的完好程度论其保护价值高下,决定对其取舍保弃。于是各地类似“梁林故居”和南京老城南那样承载大量厚重历史信息的老房子,由于规划编制人员认为其建筑质量不佳,便在保护规划编制阶段将其“判处死刑”,一拆了之。各地普遍形成这种随意拆迁历史建筑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思想理论存在缺失有着紧密的关联,这种缺失造成了技术规范偏离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里,还同时提出了“保护建筑”与“历史建筑群”的概念,并将有权认定“保护建筑”的行为主体定位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确定保护建筑是“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一方面,这与历史建筑法定概念的基本属性不符;另一方面,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认定“保护建筑”的行为主体,在规划编制阶段进行预先筛选,难免带来评价界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这也是导致建筑质量虽然不佳但仍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轻易被拆的直接原因之一。同时需要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指导保护规划编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并没有约束性,也没有指导意义,一旦规划业内与社会各界在对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上产生分歧,则无法通过技术规范协调解决。于是在社会实践中,按照技术规范编制的保护规划如果顺应城市主政者的意愿,便可得到当地政府认可。如其不然,保护规划很容易被城市主政者否定,或束之高阁。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规划设计市场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依据同一部技术规范编制的保护规划,最终会出现截然不同的效果。有鉴于此,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管,亟待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尽快修改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诚然,这样做并非是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没有完善之必要。该条例实施以来,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也存在明显缺失。例如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这里,条例将历史建筑表述为既非文物保护单位,也非不可移动文物,其本身就是概念错误。众所周知,《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分类有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而文物保护单位则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范畴,二者原本是从属关系。条例却将这种从属关系变为对等关系,并列起来,非此即彼,造成二者分属不同范畴文物的误解,再者历史建筑原本就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遗产的主体,既然《文物保护法》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为什么条例又将历史建筑从不可移动文物里剥离出来呢?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变得含混不清,扑朔迷离,以致诱发聚讼迭起,风波不断,成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的主要障碍之一。要消除这一障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暂未修订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诠释说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地方性法规,促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明晰化。另一方面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和抓紧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与此同时,鉴于原来核定公布的许多历史文化街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现实,可以考虑在历史文化街区法定概念之外,另设一类保护级别略低的重要历史地段或者历史文化风貌区,制定相应法规政策,继续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对于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不仅应当增加其历史信息与保护价值的评析,而且拟定具体指标和评析方法,以使概念界定更加明晰。如同对世间一切事物的概念界定那样,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既要反映它们作为文化遗产,与历史文化名城存在的共同特征,更要通过学术理论研究,探询其本身的文化内质和特殊的本质属性,概括出属于它们自己的不可替代的固有特征,并且使其简约化、明晰化。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不断强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化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管,适应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