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护理专业的知识(6篇)
对护理专业的知识篇1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一)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强化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及时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联络员会议,完善工作制度,整合资源,狠抓落实,形成知识产权工作组织体系和协调机制。
(二)加强机构建设。在区知识产权处的基础上充实完善相关职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处综合协调功能,扎实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管理干部的业务能力,形成一支精干高效、能胜任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干部队伍。
二、以开展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创建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区工程创建工作为契机,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一)加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创建力度。对照考核指标,积极开展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城区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做好验收工作。同时,全面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区工程创建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专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专利管理水平。
加强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工作,不断提升企业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加强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单位各项工作,指导企业运用专利保护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落实专利激励政策,对授权专利、pct专利申请进行补助,对获得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进行奖励,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围绕省级课题“温州鞋业提升和功能鞋开发专利战略研究”,积极开展专利预警机制研究,为企业了解专利围剿情况、避免专利纠纷、规避技术壁垒等提供有价值的情报资料。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解决了企业专利产业化资金瓶颈问题。加强专利实施,提高对专利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力度,形成产业化效应。引导企业将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促进知识产权战略与标准化战略相结合。
(三)加强商标管理工作,深化品牌建设。
梳理各行业品牌资源,完善区各类品牌商标培育库。开展年度名牌商标评定工作,逐一筛选符合名牌商标创建条件的商标,进行严格审查评选。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信誉高,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大型骨干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实行定点、定人、定责的“三定帮扶”工作制度,进行一对一走访帮扶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品牌建设。切实做好商标权的保护工作。
(四)加强版权管理工作,促进了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音像、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全区的音像店、车站、商场超市、校园周边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巡查,查处版权违法行为。加强无证无照文化经营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做到事前周密部署,事中严格落实,事后加大力度保持工作成效,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为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一)加强对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专利知识普及培训。以温州市设立的《知识产权温州讲堂》为依托,制定培训计划,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对全区各级专利示范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培训。
(二)组织商标国际注册、创牌培训,实施创牌建议,强化创牌意识。邀请商标管理行家,对全区重点企业、行业开展商标注册、品牌策划运用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题培训,增强全区各类企业争创品牌、维护品牌、用好品牌的意识。
(三)做好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根据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加强对企业科技人员的培训,推荐参加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企业培养专利人才,提升企业专利管理水平。
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通过各类重要纪念日开展知识产权法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形成良好的专利工作氛围。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协调区各新闻单位,特别是借助《今日》和“新闻网”等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通过走访我区企业、专利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发放《专利奖励政策手册》,深入宣传专利政策法规。
对护理专业的知识篇2
关键词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化的进路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和电子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角色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动漫产业是资金密集型、科技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文化产业,具有消费群体广、市场需求大、产品生命周期长、附加值高等特点,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是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
二、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性法律制度的缺失。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因为我国还没有针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对动漫产业领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据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基础性法律的原则性,必然造成适用上的许多困境。
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重点在第一阶段的漫画作品和第二阶段的动画作品。由于著作权的产生不以登记为法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的标准难于掌握,举证的难度大,一般需要先经过确权判决这一必经程序。对于某些在原有作品基础上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侵权认定标准不易掌握;另外,思想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的可能性也存在,若侵权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难于有效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
在动漫产业中,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动漫产业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体现在动漫产业链的第三阶段,即动漫产业的衍生产品上。将动漫作品中的人物造型、人物用品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使动漫企业享有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但外观设计专利因其保护时间短(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保护范围狭窄(只保护确认的商品),在周期长,涵盖面广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显得力不从心。
商标法对动漫产业保护仅在注册的商品种类上予以保护,对在非注册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无法认定为侵权。因此,动漫产业中产生的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无法采用跨类保护的方式来实现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若采取多类别注册的方式来扩大保护的范围,权利人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变相地提高了维权的成本。
由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适用机制的不足,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侵权、盗版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危及了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多头执法难于形成合力。
动漫产业作为一个以创意为基础的产业链,在其各个不同部分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当前的行政职权分配机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分别由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三个职能部门分别管理。管理职权的分散,各自为政造成行政执法缺乏统一性,难以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机构职权划分不清,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的案例层出不穷。各管理部门往往以本部门利益为宗旨,趋利避害,造成了“执法密集地带”和“执法空白地带”,两种极端执法怪象,不仅严重违背了行政法“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且致使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机可乘,导致行政执法强度的严重削弱。各机构运动式联合执法虽然在一种程度上对解决我国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低效且缺乏公正性的特点,实际上又相当程度地加大了这些问题的解决难度。
(三)动漫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能力的局限。
企业和个人是动漫产业领域内动漫作品的创造者和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拥有者。我国动漫企业及作品创作者对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缺乏深层次认识。他们对动漫产业链上不同环节存在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的针对性措施认识不足;由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知识相对缺乏,充运用自有知识产权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意识和经验不足,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能力难于得到有效发挥。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力量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营,往往力不从心。
(四)动漫行业协会的功能不足。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沟通协调,公正、自律的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建设动漫产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一个沟通与交流的平台,全面发挥动漫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动漫企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动漫产业的整体发展,实现动漫产业的行业自律,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动漫产业行业协会在引导和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协助政府实施知识产权鼓励和保护政策,为动漫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营资讯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不可替代的作用。因动漫行业协会作用没有得到普遍认知和充分发挥,加上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动漫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三、整体化保护进路下的法律对策
(一)专门性、整体性的法制完善。
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必须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动漫产业要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有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动漫产业链上各个环节所蕴藏的效能方能得到释放。尽管当前我国与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却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由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适用机制的不足,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新技术的运用以及作品使用方式的改变导致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原则、规则在动漫产业领域知识保护中失灵,造成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缺失。因此,制定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将决定着未来我国的动漫知识产权整体保护能否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对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有效制度的支持。
(二)构建动漫产业管理机构行政综合执法体制。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引入行政综合执法机制。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威管理机构,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专门管理。改变动漫产业领域行政执法现有的“各自为政”状况,为动漫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消除体制瓶颈的制约。
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综合执法就是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动漫产业管理机构行使原由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部分或全部行政权。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相对集中执法,有利于明确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合理配置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更有利于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维权;相对独立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威管理机构能够合理分配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的执法力量,整合分散的执法,凝聚执法力量,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及时性,维护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权利。行政执法是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效能直接决定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同时直接影响着动漫产业的安全保障。
(三)构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
搭建中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第三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专业管理机构。通过第三方专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有效运作,帮助动漫创作企业及个人管理和运营动漫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建立各级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动漫知识产权人授权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动漫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运作,包括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展示交易活动,为国内外的投资机构、投资人和动漫创作者搭建交易平台。从而更好保地障动漫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激励原创,促进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动漫产业协会的功能发挥。
动漫行业协会要实现保护其成员知识产权的目,必须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完成:一是积极主动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加强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参与涉及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政策制定的起草和认证工作,组织动漫企业、个人、专家进行讨论座谈,汇总各界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已生效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动漫企业和个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为动漫行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制环境。二是加强动漫产业行业自律工作,推进动漫产业行业协会会员的诚信建设。完善并贯彻动漫产业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增强企业诚实守信协、公平竞争的意识。调解协会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矛盾,管制会员企业的侵权行为,建立事前警告与事后惩罚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权利人利益,提高行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三是强化动漫协会维权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动漫协会应把维护动漫行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协会的中心工作之一。构建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延伸行业协会获取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范围。丰富会员企业沟通交流的形式,探讨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管理和运营措施,形成动漫产业启发创新的良性环境。发挥行业协会在国际上群体性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特有功能,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公平可行途径。四是对动漫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围绕动漫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普通意义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寻找问题的根源所在,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参考文献:
[1]李国旗.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界定.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2).
[2]王宇红,贺瑶等.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08(9).
[3]邓林.动漫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西方经验对中国的启示.科技管理研究,2009(7).
对护理专业的知识篇3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对中药未来的发展,有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强调中药西药化,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其实,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这是因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实际上,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
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长链性(中药主要以动植物资源作为自己的原料来源。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必须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由于历史传统,我国在这个长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未能建立起现代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体系。与此同时,许多有关中药的知识与技术大都还是以比较原始的方式存在着,面临着如何以现代技术进行表述与改造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将大有可为。
1.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根据特点,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2.中医药知识产权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工具,选择那些共性的关键技术(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这些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指纹图谱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技术以及膜提取分离技术等)为突破口,以克服中药知识产权的难表达性,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已有民方和验方十万个之多,我国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民方和验方进行单方分解,对每种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组分甚至是化合物结构及其各类药物特性进行分析,完成“现代李时珍”的创举。与此同时,按照现代科学技术,以现代科学范式对四气、五味、归经以及“君、臣、佐、使”等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重新表述,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操作规范以及可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3.中医药信息资源将是创造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也将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分布比较散乱,因此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系统化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药分类以及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与管理的权威组织,建立包括中药材资源分布和中成药等在内的各类中医药信息标准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加工与检索系统,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
方式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以加快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查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步伐。此外,进一步完善各类已完成与政府机构脱钩的中介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三)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由知识产权申请、、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本来就非常缺乏,由于中医药行业的专业性,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为此,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外,还应当加快相关的人才培训步伐。
四、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最近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就专利制度而言,在中药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可以考虑将中医药的理论与原则融入到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为此,国家专利局可以考虑将隶属于“化学发明审查一部”的“中药处”单列出来,成为专司中药专利审查工作的“中药发明审查部”,从组织上保证中药专利审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中医理论与中药本身都可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中医药理论的专利化问题,可以参考世界上某些国家的软件专利化的做法)。只有与现代专利制度对接,古老的中医药才能真正地获得新生。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尤其要解决中药企业的“老字号”问题。长期以来,“老字号”已经成为困扰中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同仁堂”是个已有300多年的中药老字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2001年9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被媒体曝光,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10天内月饼销售量急剧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园首先站出来声明自己“与南京冠生园毫无关系”,后来四川新都冠生园又联合全国20多家冠以“冠生园”名称的食品企业,准备向南京冠生园“讨个说法”。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1.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调整保护范围。第一、被保护的必须是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的中药品种,已经西药化的药品不能作为接受保护的中药品种。第二、取消第二条“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除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外,还应当将获得发明专利的中药品种纳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国国内有效,因而品种保护仍然是在我国国内生产的中药品种。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经济环境下,这里的“国内生产”不仅包括内资企业,也会包括外资企业,从而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表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将采取开放政策,借助跨国制药企业的科技实力,让其与国内企业一道,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另外,如果今后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的话,中药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将得到保障。同时,中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将得到根本的解决。第四、中药保护品种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开发野生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品种保护必须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有关措施,利用绿色技术管理体系保护我国中药产业。
(2)改善保护机制。第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20年的保护期限。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
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效率与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护则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因而能够适应企业对中药行政保护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如果行政保护程度高于专利保护的话,中药企业将优先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此外,由于中药行政保护结合了专利制度,因而避免了与WTO有关法律与原则的冲突。
(3)合并保护期限。合并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之后,行政保护的期限应该减少,但是必须长于专利保护的20年,以真正体现差异化保护的目的。在WTO的机制下,这种较长期限的保护将促进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医药行业,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也许会因此获得新生。
(4)改革管理机构。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具体负责。中编办明文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为事业编制,经费自理。但是,品种保护整合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与药政管理职能,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属于政府职能。因此,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定为“事业编制”且“经费自理”,会给具体的评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对护理专业的知识篇4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密集型;知识产权贸易;战略性新兴产业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4―0043―04
国际金融危机催生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经济与科技制高点,决定国家的未来。以专利和商标为核心内容的知识产权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竞争力所在。各国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处于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环境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链附加值分配的微笑曲线,从利润低端的零部件生产、销售与物流环节向高端的研发设计和品牌经营显著转移。知识产权密集度决定一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利润率的高低,体现科技创新能力和“智造”水平,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竞争力的决定因素。当前,认清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下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而从要素模式、管理模式、创新模式、商业模式、保护模式、贸易模式、服务模式转变等角度提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策略,有利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从“国外专利、中国制造、国外利润”向“中国发明、中国智造、中国利润”转变。
一、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下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是一把“双刃剑”,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给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带来巨大挑战,同时也迎来发展机遇。
(一)机遇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重中之重,《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涉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达30项。国家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步伐,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编制《201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计划》,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布局、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八个方面制定50条措施,极大地促进依靠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1.知识产权强保护有利于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创造、促进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技术扩散的重要因素和激励自主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创新是第一竞争手段,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独占性,防止竞争对手的模仿,能够在法定时期内形成市场的合法垄断,使创新和竞争优势得以保护。美国20世纪70年代就将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通过专利制度保护本国研发和发明创新,极大地鼓励了技术创新,促进了大量发明家和科学家的成长;欧盟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全球第一部商标法、版权法和专利法均出现在欧盟;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技术模仿阶段”到“技术创新立国阶段”到“知识产权立国战略阶段”。世界20个创新型国家拥有全球90%的发明专利,知识产权强保护确保了创新收益的实现,有利于合理配置创新要素和高效利用创新资源。
2.知识产权强保护有利于增加国际贸易、对外直接投资(FDI)中的技术溢出。国际贸易、FDI、技术许可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技术转移的重要渠道。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是跨国公司选择FDI、国际贸易、技术许可对象时考虑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强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市场扩张效应和市场支配力效应,前者会扩大贸易规模,后者将对贸易规模产生负效应。FDI是国际技术溢出的重要渠道,专利侵权、执法不严将影响跨国公司研发型投资的积极性,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直接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影响FDI的流入量和引进技术的先进性。
3.知识产权强保护有利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传统自主创新模式包括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知识产权弱保护环境下,重模仿轻创新,重引进轻消化,不利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知识产权强保护有利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培育,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一国经济增长影响重大,2010年,美国75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造的附加值占美国GDP的34.8%,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商品出口总值占美国商品总出口额的60.7%,知识产权与创新成为美国竞争力和就业的基石,美国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在整个产业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位置。
(二)挑战分析
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环境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出挑战,主要表现为我国产业自主研发投入、自主创新能力基础与国际知识产权强保护之间的矛盾。近年来,贸易摩擦从传统领域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转移,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加快培育知识产权优势,助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并营造知识产权强保护环境,期望以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优势控制国际市场。
1.外部挑战。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这类产业具有高知识产权密集度、高风险、高附加值、高利润的特点,决定其极易受到复制或仿制,因此,各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除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设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外,发达国家在“反假冒贸易协议”、“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谈判中提出远高于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美国创设首席创新与知识产权协调员职位,与全球贸易伙伴共同制定并执行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标准。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规模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与市场准入标准相结合,成为新的贸易保护工具,知识产权问题是中国无法回避的问题。2012年,美国针对我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达13起,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2013年特别301报告》又将我国列入“重点观察名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如今“中国制造”遍布世界。面对中国的崛起,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企业与我国企业竞争的一把利器。专利诉讼成为企业间商业战争的关键武器,通过“交叉授权”形成“专利池”,构筑“专利丛林”,以“知识产权集群”进行专利布局,构筑知识产权壁垒,以无形的知识产权控制产业链上有形的生产、销售等环节。战略性新兴产业只有加大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培育,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度,培育知识产权优势,才能应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封锁。
2.自身挑战。2010年,我国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目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知识产权优势不显著,尚未形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具体表现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不多;知识产权贸易作为主要贸易模式的企业比较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不高;知识产权投人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较低;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产业发展规划,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还很缺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预警机制缺失或不完善。
二、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环境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模式
战略性新兴产业只有拥有自主创新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占领国际市场和产业链的高端。在知识产权保护呈现日益强化的背景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模式亟需优化。
(一)要素模式的转变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从资源要素驱动向创新要素驱动,最终向密集知识产权要素驱动转变。重大技术突破和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决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对技术与智力要素的依赖要大大超过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依赖,对密集型技术知识的依赖特征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必然需要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再向知识产权密集型转变。但在知识产权日趋国际化的今天,仅研制出高新技术成果还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技术需要专利化,才能切实得到保护。因此,在国际竞争愈演愈烈的背景下,战略性新兴产业只有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才能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强化的环境中快速占领技术与产业发展的制高点。
(二)创新模式的转变
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重视原始创新的同时,运用好集成创新和协同创新,同时充分利用全球资源,融入“开放式创新”时代。当前,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强化的环境下,战略性新兴产业如何实现加速发展,加快关键技术的创新步伐,关键在于创新模式的转变。原始创新是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的创造需要加大原始创新的力度,原始创新的比重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大幅提升。集成创新是把多方技术创造性地联合,如中兴通讯在全球设有18个研发中心,与全球知名运营商成立联合创新中心,构成完整的集成创新体系。协同创新可以使产学研结合的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共同研发共性技术,协同创新过程中要解决好知识产权共享及利益分配机制,解决好上下游之间的协同创新,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知识产权战略联盟。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是一种协同创新和综合集成的过程,单项和分散的相关技术成果得以协同集成,其创新性以及由此确立的竞争优势往往超过单项技术的突破。
(三)管理模式的转变
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必须向知识产权治理模式转变。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全过程,是决定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水平和保护效果的关键。注重采购环节、生产环节、研究开发环节、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环节、专利产业化环节、产品市场化环节等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战略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要注重专利申请管理、专利布局管理、专利保护管理、专利商用管理。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专利管理策略,初级阶段利用失效专利,防御阶段重视基础专利,创新导向阶段注重专利进攻布局。注重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建立主要竞争对手、关键技术拥有者的信息数据库,做好专利信息检索、专利数据加工、专利预警分析。注重专利交易、专利托管、专利资产评估、专利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的管理,以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四)商业模式的转变
创新商业模式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走向市场的桥梁,是联系技术与其经济价值的重要纽带,决定技术突破后产业与产品能否形成强有力的国际竞争力。美国500强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占其市场价值的80%以上。2012年,日本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盈利达92亿美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导致创新链与产业链严重脱节。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权化、商品化、资本化是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重要途径。技术专利化、专利产业化,通过专利产业化实现专利的市场经济价值。专利技术产品化、市场化是跨越从技术到产品、从产品到市场的关键,确保创新――盈利――再创新良性循环通道的形成。通过建立健全专利运营投融资机制,促进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信贷保险、专利创业融资、专利风险投资的发展,助推专利产业化。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拥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原始创新能力,是专利创造的大户,但高校的专利转化率很低。将高校“沉睡”的专利,形成专利包和专利组合,通过高校专利技术转移中心、专利交易网、专利运营平台,促进专利对接交易,引导高校与科研机构创新资源向产业集聚,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整体升级意义重大。
(五)贸易模式的转变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贸易需要从粗放式的价格竞争转向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和品牌竞争,走知识产权贸易之路。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我国经济和贸易的快速增长带来很多负面效应,引起“三高一低”,即原材料的高强度消耗、高度污染、对国外市场的高依赖及低附加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特征决定其贸易优势将从低成本、低质量的价格优势向技术、品牌优势转变。战略性新兴产业将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支撑,改变传统的贴牌制造局面,实施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经营战略,探索培育一批能与国际品牌有竞争力的“中国制造”高端品牌。品牌商标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立足市场、保持持久稳定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利润的关键。知识产权贸易包括直接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和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实现了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的转变,是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跨越的关键,知识产权贸易将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要贸易模式。
(六)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转变
知识产权保护是巩固市场的重要工具,顺应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国际环境,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适应从知识产权弱保护向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再向知识产权强保护模式转变。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司法和行政执法协调运作,加大执法监管保障力度,健全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采取专利和商业秘密交叉保护的方式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风险。同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制度,加强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加快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信息网,设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积极应对知识产权海外诉讼。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组织的沟通交流,提高涉外知识产权事务的统筹协调处理能力。
对护理专业的知识篇5
关键词:中高职;护理;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3-0097-02
当今护理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关键不在于课程的宏观结构,而在于其内容的设计与编排,必须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社会现实需求。
一、护理职业教育现状
我国的中高职护理教育,已经成为卫生事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护理职业教育与当代社会人才需求之间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现象。
(一)中高职教育仍然是我国护理专业人才培养的主力
1950年,在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将中等专业教育作为培养护士的唯一途径,高等护理教育停止招生。直至1980年南京医学院率先开办了高级护理进修班,护理专业恢复了高等教育。根据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D2010年)》:到2010年,各层次护理教育的招生数量比例应达到中专占50%、大专占30%、本科及以上占20%的结构目标。这说明,在我国多层次的护理教育结构中,中高职教育仍然是培养满足社会护理专业人才需要的主力军。
(二)中高职护理教育的对象
护理教育的层次被提高以后,对护理职业教育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生源素质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恢复和扩张,护理中高职教育,受学历层次的局限、教育资源的扩张与利用不同步以及护理教育本身存在的比其他高等教育相对滞后等条件的限制,其生源被迫定格在初中毕业生或者高考分数较低的高中毕业生。这种结构的生源,与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目标比较,很自然地给护理职业教育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二、临床护理岗位任务新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当代中高职护理人才随着就业领域的扩展,岗位任务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一)大中城市医院或者医疗机构中中高职人才并存
根据文献资料分析得出:中职学校护理专业的学生,就业以二级以下医院、社区医院和基层卫生机构为主;预计近50%的人员将进入社区服务机构,从事社区护理工作。同时无论何种医院中都有不同比例的中职护理毕业生在岗。
这些医院或者医疗机构中,中高职护理学生的岗位能力要求的区别在于:就业初期,前者多从事一些经验性的工作,而后者被容许从事策略性的工作。当然,前者如果经过了一个相对较长的工作时期,同样也被容许从事策略性工作。
(二)不同岗位的护理任务概况
1.国内大中城市的社区医院,对护理人员的基本操作技术水平、家庭护理、老年人护理、健康教育技术、康复技术指导技能等,具有较高的要求;涉外机构对于护理学生的礼仪沟通能力、不同文化护理等具有较高的要求。
2.随着临床新技术、新知识的广泛应用,大城市医院对护理人员在心理学、社会学和艺术欣赏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人文和人际沟通知识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护理工作是卫生保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对象主要有人、家庭和群体,它在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下为人们提供卫生服务,帮助病人早日恢复健康,做好疾病预防工作,重视心理、生理和社会对人健康的影响。护理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较多的护理学、医学知识,同时还要有人文社科方面的知识,为患者带来人性化护理服务,从心理角度出发,重视人文关怀,促进患者早日恢复健康。
三、课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护理两条知识体系并存
从我们普遍使用的现成的护理专业课程来看,较之早期的护理专业课程,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一是从教材的名称上看,经历了由《××科学及护理》向《××科护理学》的转变;二是教材结构也由纯粹的医学教育结构加上补充内容式的“护理要点”组成的模式,变化为现在的这种由不完整的护理程序贯穿其中的课程模式。这些改变,都充分表现了一个主题,就是护理学科在发展的进程中,教育体系正在逐步脱离临床医疗专业学科的影响,走向学科独立。但是在现成的课程结构模式中,依然表达的是医学知识和护理学知识的独立性特点,并没有很好地表达这一学科思想。也就是说,在我们现成的护理专业课程的结构中,有两条独立的知识体系――医学知识体系与狭隘的护理知识体系并存。
(二)医学知识的护理功能有待课程体现
护理学是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为基础的研究维护、促进、恢复人类健康的护理理论、知识、技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护理学不仅包含了基本的医学知识,也包含了自然科学,如生物学、物理学、化学、解剖学、生理学等知识。对于医学知识来说,当它被医疗人员通过诊断、治疗等方法应用于实践的时候,实现的是“诊疗功能”,它就成为了医疗知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当它被护理人员应用于实现其“减轻痛苦、恢复健康、维持健康、增进健康”的服务功能时,它却又成了护理学知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了。当护理人员将医学知识运用实践领域的时候,既发挥了医学知识的护理功能,又体现了护理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的特点。
(三)课程结构与内容表达了重医轻护思想
关于医学与医疗和护理的关系,人们的认识有着本质的不同。由于医疗学科一直伴随着医学科学的成长,所以整个人类社会都认同医疗与医学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认为医学就是医疗科学,医学知识体系就是医疗专业知识体系。但是关于护理学与医学知识体系的关系的认识,则不尽然。无论专业内人士还是专业外人士,虽然都不可否认地承认,学习护理必须学习医学知识,但是很少有人是把医学知识当成护理科学知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种思想的形成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护理学发展的特殊历史对人们历史思想形成的影响。虽然说护理的历史可以追踪到人类的早期,但人类早期的护理多局限于生活的护理,护理作为职业出现在人类健康事业结构中的时候,其工作任务或内容也只是局限于一些经验。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现代护理,才真正带领护理专业走向了科学发展的道路。二是以上所述课程模式所致。上述传统的课程模式,不仅安排了医护两条知识体系并存的结构,而且在内容编排上还重医轻护――也可能是为了强调护理学的科学性,课程常常把医学知识的分量安排得比护理专科知识更多,相反护理专业范畴内的知识内容大多局限在一些经验性的技术方面。事实上,临床护理工作中的医生和护士都必须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在实践中,运用其各自独特的方式、方法或者手段为人们的健康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健康需要,共同完成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健康总目标。依照护理程序构建的新课程、新教材,完全把医学理论放在护理程序的五个步骤之中去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护理工作过程中应有的作用,使其较好地与护理知识体系融合,并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正是表达了“医疗护理在为人类健康服务的过程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相互协作、不可或缺”的科学思想,可以从根本上避免以上传统课程对人们认识护士与护理的不良思想形成,并纠正人们对护士和护理的传统错误认识。
四、课程改革思路
根据以上分析,护理中高职教育面临着生源基础不足而专业人才市场需求却越来越高的现状。如何应对这种挑战?教育者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方式方法。而作为人才培养核心的课程,它是教育目标的具体化形式,是教学思想的表达,是知识传递的途径,是学习者完成思维构建的直接引导者,它将直接影响学习者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形成。因而,课程是首先需要改革的问题。
(一)课程目标
课程设置紧贴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应用型人才是指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是熟练掌握社会生产或社会活动一线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主要从事一线生产的技术或专业人才,其具体内涵是随着高等教育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根据应用型人才的内涵构建课程体系,是当前护理专业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以临床护理实践区域作为课程内容范围选取的依据
课程内容的基本范畴重点在于使学生掌握过程性知识,而不是所谓陈述性知识。重视基础护理技术、专科护理技术、日常人际交往与沟通技术、人文关怀、健康教育等成熟和适用的知识,而相对忽略对医学理论的强烈追求和对医学前沿性未知领域的高度关注。
(三)以临床实践能力的要求为课程标准调节的依据
通过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对教学组织与课时的调节,突出对基本知识的熟练掌握和灵活应用课程的核心地位。比如增加实践训练学时,开放实验室,加强实践过程监督与激励等。比较而言,对于科研开发能力没有更高的要求。
(四)以临床实践过程为人才培养的教学实践过程
突出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边教边学、边学边做、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实践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五、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从社会护理人才市场的变化,还是从护理专业发展的需要来看,课程改革已经成为护理职教人才培养的突出问题。结合护理临床实践过程,为实现“培养实用型人才”的教育目标,改革护理专业的现行课程,势不可挡。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论高职教育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J].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1):1-6.
对护理专业的知识篇6
论文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中药现代化;核心战略
1中药现代化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1.1中药现代化的内涵
中药现代化就是把当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设备融人中药研究、生产、应用,从而发展完善中医药的一个过程。本质上,中药现代化就是一个将中草药以符合西药标准的治疗用制剂而不是食品或膳食补充剂的身份向国际市场推广的过程。因此,中药现代化对于中药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要,我国要实现中药现代化就要把当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设备融人中药研究、生产、应用,从而发展完善中医药。
1.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专利保护几乎延伸到所有的技术领域。比如商标专用权不仅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且适用于服务商标;作品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扩大到新的高科技媒介;商业秘密被确认为知识产权的主题,保护未公开信息的竞争也与知识产权制度融为一体。虽然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己经开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并未形成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在多数人看来,并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中药复方是由多味中药材制成的产品,按照君、臣、佐、使划分,各味药的作用并不相同,但组成在一起以后却可起综合作用。也就是说,增加或减少一味中药就有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而增减药味又不侵权,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与此同时,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职务发明的科技含量偏低,保护力度不够,审批的标准及关键技术不过关,因此获批的数量和效率不高,大量自主知识产权还在流失。
1.3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中医药是我们国家的国粹,是2l世纪最受人们关注的研究领域之一,也是被公认的产生中国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渐完善。但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过程中,所反映或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创新发明少、申请国际专利少等,应该引起人们的思考。因此,做好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中药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国中药科技进步,提高我国中药的国际地位,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重要性
2.1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2.1.1中药专利保护
中药专利申请以产品和方法类型为主,而在方法中绝大部分为常规生产方法。从申请专利药物的治病种类来看,虽然疑难病和多发病的治疗药物专利申请比较多,但大部分是常规的复方,疗效显著的不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没有固定治疗病种并且效果不确切的保健品专利申请占中药专利申请的大多数,这些申请在组方上多为常规保健品的堆砌,形成了中药专利的低水平状态。另外,剂型以酒剂居多,其次是口服液和丸剂,制剂水平落后。
2.1.2中药行政保护
在有一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约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相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与机构,这使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始终处于民间散发的状态,难以形成更广的共识和对国家有关政策的制定发挥更大的参考作用;行政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中药品种保护是行政保护的主要手段,但其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
2.1.3中药商标保护
一是中药商标意识淡漠。一些医药企业商标意识淡漠,导致商标权自然散失;二是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淆。药品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和商品名称(商标名)。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三是中药商标的独特性差。中药商标应具有特指性,通过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商标与某种治疗功能相关,以便于识别和推广;四是中药商标的竞争性弱。商标只是企业名称的缩写,当地有河则用河名,有山则用山名。这种简单化的商标不具备商标自身所要求的显著性,不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五是中药材的注册商标少。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产品,列为国家专卖品。我国的中药材优于韩国,特产的著名药材如“天麻”、“冬虫夏草”、“长白山人参”等却没有注册商标。
2.1.4中药商业秘密保护
中药及天然药物的易仿制性,使得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于实施,中药企业的新药缺乏创新研究,存在低水平重复现象。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由于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漠,时常发生泄密情况,自觉不自觉地或在有意无意之中,将本该严格保护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和重要数据、核心技术泄露了出去。
2.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1世纪是技术市场不断发展、国内外市场进一步融合的世纪,保护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界的大事。忽视知识产权的存在,其实质就是对人的创造性的扼杀,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对知识经济运行的釜底抽薪。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及一个民族未来的发展空间。中药产业是我们能够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领域,有着5000年的知识积累和储备,进入国际市场后,中药更能进发出巨大的生命力。尤其对于那些主导产品是用来治疗西医西药缺乏肯定疗效的疑难病、慢性病、新生疾病的我国医药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机会,因此,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3我国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愈加重视,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示出较好的态势,中药知识产权已在国内逐步形成了专利、商标、新药、中药品种保护等多种保护形式。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经验不足。一方面,国内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以配方为主,专利法对中药配方以组合物的形式进行保护。这种以天然植物为组分的简单组合,一旦将配方和组分比例公开,极易被侵权,且这种侵权很难找到证据。另一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法),还不能有效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在中药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的同时,同样面临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的风险。特别是一些国际公司大肆搜集我国成方、秘方、验方以及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抢注中药专利。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中药发明实施受多种原因(如原料、消费市场、药政管理等)限制,要走人国际市场非常艰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目前中药知识产权在国内的保护主要还依靠行政保护,保护的力度较小,范围较窄。而许多单位和企业根本不重视专利,没有把技术创新纳入单位战略发展计划重要一环去考虑。即使是有一些发明专利申请,也是被动地作为装饰或指标,以侥幸心理勉强提出专利申请,实际上对专利是否实施并不在意。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国内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在中药行业里,这种现象表现得尤其明显。这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首先,中药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任意仿制和重复生产的情况非常严重;其次,在中药行业里,知识产权尚未纳人企业管理范畴;第三,职务发明可以用来衡量企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科研成果的意识,但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中医药的非职务发明申请量高于职务发明申请,而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还在扩大。在中国中医药发明专利中,就国外来看,职务发明申请量通常要高于非职务发明申请量,例如从日本来我国所申请的专利来看,90%以上是职务发明申请,这就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中药企业在应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药产品与技术方面的意识仍然还很淡薄。
3.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单一,缺乏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知识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几种主要形式;第二,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中药品种保护、新药保护等;第三,传统的秘密保护。国外发达国家较早实行药品专利,拥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历史较短,并且专利保护具有进入门槛高、维持费用高等问题,当前我国中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脱节,保护能力不强。目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是以行政保护为主,国内大约90%以上的中药都没有申请专利。
3.3各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间存在明显冲突
当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法规并行保护的方式,这种局面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由于1985年的《专利法》不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因而在1987年的《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中规定对包括中药在内的新药实行分类保护;1993年开始实施《药品行政保护》,对涉外专利药品(西药)实行行政保护,与此同时也开始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平衡对中药的保护力度,由此而形成了当前对中药的法律和行政并行保护的格局。
4完善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4.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当前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中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加强对中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以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是对中药发明创造的保护,是科技和经济的竞争,是素质、水平、能力的标志,并将其作为履行职责的考核内容。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应列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之一。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要使其能够从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大力提高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要建章立制,协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三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科技管理过程中,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四是通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等工作,带动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五是进行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评价科研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
4.2加强中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
首先,应加强中医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要组织力量对西方国家、WTO成员国及与我国建立多边贸易关系的国家进行专利文献的调查研究,系统分析其专利体系的法律状态和技术状态,对其在中药、草药及天然药物领域专利申请方面已获得专利权的项目进行研究和系统分析,提出我国中药及天然药物研究开发的主攻方向和重点发展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收集、研究、掌握国际有关中药专利信息和动态,指导行业内的中药专利技术发展方向,提高专利技术水平。
其次,要在国内开展中药专利战略研究、保持中药优势地位。我国中药的科研、产品及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中药的技术和产品理应具有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外国在华申请的中药发明专利虽然为数不多,但这些申请在授权专利中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如何保持我国中药的优势地位,不断提高中药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这一问题不容忽视。我们有必要开展中药领域专利战略研究,针对中药自身发展需要,结合中药行业整体发展目标,确定相关的发展战略。
4.3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并加强人才培养
4.3.1法律法规
首先应对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尽快建立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尤其应邀请中医药专家参与其中,使能够体现我国技术优势的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4.3.2人才培养
为普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宜在普通中医药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初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对于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要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学习,以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意识。具体措施:(1)重视中医临床人员保密和反窃取安全教育,将其提高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认识水平来要求,尤其要加强学术带头人、项目负责人、参加涉外学术交流会议及网上资料技术人员的防范意识。采取不同形式进行不同内容与案例的安全防范培训,同时在培训教育课程中强调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制意识。(2)临床研究应成立和完善由相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保密审查和管理机构,进行科研项目的密级鉴定和确认管理,对相关技术领域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技术专利的申请与保护。(3)对外合作与交流的过程中,大力宣传保护中药知识产权以提高企业、单位和个人保护中医方知识产权的意识。
综上所述,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总的原则应该是:一是能促进中药科技创新;二是保护我国传统品牌中药知识产权不流失;三是干预中药创新的技术垄断;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传统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5结语
随着我国中药逐步走向世界,对中药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尤显重要。中药知识产权通常可分为3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