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经典案例(6篇)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篇1
新能源产业是我国重点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取得了快速的进步,在国际市场上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力。但是,新能源产业还是具有一些与传统产业一样的痼疾,如过度依赖外部市场、没有掌握核心技术,仍然依靠低价竞争。这使得新能源产业刚刚兴起之时就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重灾区,并没有如大家预期的那样随着产业升级而能够避免贸易摩擦。近年美欧连续对我国新能源产业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特别是在太阳能光伏产品上,对我国的产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这一方面说明了美欧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光伏产业太容易受制于人。由于欧盟是我国光伏产业的最大市场,欧盟“双反”一度成为我国企业生死攸关的问题,最后依靠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力介入,多数中国企业才与欧盟达成价格承诺协议,保住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渡过了最严重的危机,但是这些案件的经验教训值得各行业深刻记取。
经典案例
2011年美国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双反”案:2011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进行“双反”立案调查,最终作出肯定性裁定,征收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税率分别为18.32%—249.96%和14.78%—15.97%。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2012年美国对华应用级风电塔“双反”案:2012年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应用级风电塔进行“双反”立案调查。最终作出肯定性裁定,征收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税率分别为44.99%—70.63%和21.86%—34.8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2012年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11月8日宣布发起反补贴调查。2013年7月27日,中欧达成价格承诺,价格承诺协议至2015年年底终止。中国有约90多家光伏企业自愿参加了价格承诺,占同类企业总数的70%。目前,欧盟还在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进行反补贴调查,且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合并调查,终裁将在2013年年底前作出。2011年中国对欧洲光伏产品出口高达204亿美元,直接从业人口超过30万人,因此该案成为中欧双方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桩贸易纠纷。
钢铁业
钢铁产业一直是国际反倾销的重灾区,这和该产业的强周期性密切相关。而在我国这一情况尤为突出,这与我国钢铁产业的整体格局是分不开的。虽然经过多年产业整合,但我国钢铁行业的产能过剩和分散一直没有改善,这一方面使得我国企业急于通过扩大国际市场来消化产能,另一方面又使得它们仍然主要通过低价竞争的方式来争夺国际市场。同时,这种分散的格局也导致我国在应对“双反”案件时难以集中力量,形成一致对外,容易被外国调查机构各个击破。
尤其值得警醒的是,由于钢铁产业遍布各个国家,不仅美欧等发达国家频繁对我国钢铁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就连新兴市场国家也动作频频,一些产业惯用的绕道和规避策略在钢铁产业并不适用。因此,加强我国钢铁产业内部整合、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才是解决问题根本之道。
经典案例
2004年加拿大对华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双反”案: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产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碳钢和不锈铜紧固件(包括螺钉、螺母与螺栓)发起“双反”调查。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定,认定中国产紧固件存在补贴,补贴额为1.25元(人民币)/千克(或31.53%)。随后,国际贸易法庭终局裁定,碳钢螺钉的倾销和补贴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不锈钢螺钉数量可忽略不计,终止调查;不锈铜螺母和螺栓的倾销和补贴,没有造成产业损害;碳铜螺栓和螺母的倾销和补贴没有造成产业损害。
2007年南非对华焊接钢制链条反倾销案:2007年1月26日,南非对原产于中国的焊接铜制链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5月,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对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不对四川龙川Hongfa链条制品有限公司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江苏如东县铁链厂有限公司征收2.4%的临时反倾销税,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52.9%的临时反倾销税。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在本案中给予以上两家企业以市场经济待遇,但对其他中国企业则以澳大利亚作为计算其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
2007年欧盟对华钢铁制紧固件反倾销案:2007年11月9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中国的部分钢铁紧固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企业1000多家,有123家中国企业应诉,但其中没有1家获得市场经济待遇。2009年1月31日,欧盟委员会了反倾销第91/2009条例,针对欧盟对进口于中国的碳钢紧固件产品进行最终的反倾销裁定,普遍税率为85%,应诉企业中有8家企业获得个别待遇税率,其中有两家欧洲企业为零关税,其余6家中国企业的税率范围由26.5%—79.5%,其他还有100多家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为77.5%。在本案中,欧盟选择印度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此案在当时也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欧盟的第一案。
2008年美国对华不锈铜焊接压力管反补贴案:2008年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铜焊接压力管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8年7月15日,广州永大不锈钢有限公司以初裁存在“行政错误”为由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修改初裁申请,应其要求,关国商务部修改了初裁结果,调低了补贴税率。反补贴终裁税率为1.10%—299.16%。其中,应诉公司税率为1.10%,未应诉公司税率为299.16%。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通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铜焊接压力管作出肯定性反补贴产业损害裁决。
2011年俄罗斯关税同盟对华聚合涂层铜板反倾销案:2012年5月2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行业委员会根据俄罗斯工贸部依据关税同盟法进行的首次反倾销调查作出决议,对中国产厚度大于0.2毫米小于2毫米的聚合涂层钢板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除三家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较低外,其他公司普遍税率为22.6%。
2012年巴西对华不锈钢圆形焊管反倾销案:2012年3月,巴西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奥氏体不锈钢圆形焊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3年7月29日,巴西外贸部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奥氏体不锈钢圆形焊管(外直径6mm—2.03m,壁厚0.4mm—12.7mm)作出终裁,决定对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其中1家大陆企业的反倾销税为0,其他企业的反倾销税为679.08美元/吨。
2012年印度对华不锈钢热轧板材特保措施案:2012年6月,印度对中国进口的300系列不锈钢热轧板材进行特别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3年5月25日,印度对涉案产品作出特保终裁,印度财政局建议,没有足够理由说明在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关税之后再对其征收更高关税,因此终裁建议对中国进口的300系列不锈钢热轧板材征收20%的从价税。
2012年澳大利亚对华镀锌板和镀锌铝板“双反”案:2012年9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韩国和中国台湾的镀锌板和镀锌铝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在反倾销税率裁定上,中国大家应诉企业的税率在6.8%—32.7%之间,其余未应诉企业为69.9%。而韩国、中国台湾的多家应诉企业为零税率,且最高仅9.1%,未应诉企业为28.5%和8.6%。在反补贴税率裁定上,中国大家应诉企业在5.5%—18.1%之间,未应诉企业为29.5%,而韩国为5.8%—7.7%之间,中国台湾则为零税率。以上差异显示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企业的不利影响。
纺织服装业
纺织品服装曾经是我国的主导出口产品,也是贸易摩擦的重灾区,但近年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变化,纺织品服装所遭受的“双反”调查数量和比例都有显著下降。一个显著特点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救济措施日渐增多,这与该产业在发展中国家仍有较高份额有关。而应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调查已经成为我国出口企业的一个难点问题。一方面单个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不大,企业应诉的机会成本较高,积极性不大,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救济调查更加不规范,主观随意性更大,与应对发达国家的“双反”有较大区别。因此,在应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救济措施时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和行业协会的组织,要充分发挥集团作战、共同应对的优势。
经典案例
2008年印度对华亚麻织物反倾销案:2008年10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的亚麻织物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在终裁中,印度商工部在终裁中采用印度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印度商工部对香港采用结构价格计算正常价值,对中国内地最终裁定的反倾销税为206.24卢比/米,对中国香港地区的税为209.72卢比/米。
2009年阿根廷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案:2010年3月21日,根廷工业和旅游部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从2010年3月22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鞋类产品设定最低参考价格,每双鞋的离岸价最低为13.38美元。如果从中国进口的鞋类产品向阿根廷海关报价低于这一标准,将按照参考价格征收关税,这项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为5年。
橡胶业
轮胎是橡胶中的一大品类,由于其是汽车产品的配件,与汽车产业密切相关,因此随着近年美国汽车产业遭遇较大的困难,相应地加大了在这个产业的贸易保护力度。在2007年美国对华轮胎“双反”案中,涉案企业是一家美国在华独资企业,对美国法律体系的熟悉使得该企业不仅积极应诉,还在调查结果出台后敢于继续利用美国国内法律程序挑战美国商务部的决定。最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支持了该企业的申诉,判定美国现行反补贴法律不适用于中国产品。并导致美国国会专门为此加急通过关税法修订案(GPX法案)。这无疑开创了我国企业(虽然是在华美资企业)应诉美国贸易救济调查的一个先例。该案进一步说明,美国的贸易救济调查绝非无懈可击,积极并善于利用美国国内法律以及国际规则,可以为我国企业赢得更多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2007年美国对华非公路用轮胎“双反”案:2007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非公路用轮胎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美国商务部终裁裁定的税率为2.45%—14%。2008年9月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一份修订的终裁结果,将税率修改为3.35%—14%。美国贸易委员会也了肯定性损害终裁结果,认定中国对美国出口的非公路用轮胎给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2007年美国对华未加工橡胶磁反补贴案:2007年10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未加工橡胶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美国商务部终裁裁定所有中国企业税率为109.95%。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作出产业损害终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未加工橡胶磁的倾销和补贴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
化工业
和钢铁行业一样,化工行业也是国际反倾销的重灾区之一,近年来我国化工行业遭遇的反倾销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不过总体上看我国化工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遭受的“双反”案规模较小,影响不是很大。同时我国化工行业也是发起对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较多的行业,对规则的运用较为成熟。在国际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应是我国化工行业的根本策略。
经典案例
2007年韩国对华过氧苯甲酰反倾销案:2007年5月18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过氧苯甲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韩国贸易委员会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存在倾销事实,并对韩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拟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接受天津AKZO公司的价格承诺,并对除江苏远洋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征收9.72%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3年。
2009年美国对华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双反”案:2009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进行“双反”立案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产业损害初裁,对原产于中国的钠磷酸盐作出无损害裁决,对钾磷酸盐作出实质性损害裁决;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钾磷酸盐作出反补贴初裁,由于所有强制应诉方均未应诉,裁决其反补贴税率为109.11%。2010年5月25日,美国商务部终裁公告,维持了初裁确定的税率。
2011年巴西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反倾销案:2011年4月6日,巴西贸易保护局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开启反倾销调查,巴西贸易保护局将以哥伦比亚作为替代国确定本案被调查产品正常价格。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作出终裁,接受了6家企业提供的价格承诺,对其余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这是巴西对华反倾销历史上首次与中国应诉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
造纸业
造纸行业在我国不属于具有比较优势特别是资源优势的行业,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日益恶化的情况下。因此通过低价竞争进入国际市场并不符合我国的利益。与其说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不如以此为契机,调整我国造纸行业,内化资源和环境成本,使得造纸行业在更符合实际的成本条件下进行生产,并提高技术含量,降低资源和环境损耗。
经典案例
2006年美国对华铜版纸“双反”案:2006年11月21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双反”立案调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一直积极应诉的金东纸业税率降至7.4%,而晨鸣纸业因放弃应诉,税率升至44.25%。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并未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因此,本案以无损害不征税结案。
2007年美国对华低克重热敏纸“双反”案:2007年10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低克重热敏纸发起“双反”调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低克重热敏纸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终裁反补贴税率为0.57%—137.25%。其中,应诉公司反补贴税率为0.57%—13.7%,不应诉公司反补贴税率为123.65%—137.25%。
2009年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2009年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开展反补贴立案调查。此案中涉案商品同2006年铜版纸案中被调查商品有重复,但又不尽相同。美国商务部终裁裁定反补贴税率为17.64%—178.03%。其中,应诉企业反补贴税率为17.64%,未应诉企业反补贴税率为178.0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裁定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010年欧盟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2010年4月1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启动反补贴调查立案。欧盟理事会于2011年5月6日作出对出口自中国的铜版纸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决定,征收4%—12%的从价反补贴税。
光电产品
光电产品遭遇反倾销也是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不断升级之后的新现象,目前来看,我国光电行业主要是给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产业造成了较大竞争压力。而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双反”调查尤其需要政府的支持和行业内部的整合。
经典案例
2009年印度对华SDH光传输设备反倾销案:2009年4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以色列的SDH光传输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印度对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对中国的四家应诉企业征收7%—266%的反倾销税,其他企业一律征收266%的反倾销税,而以色列企业的税率分别为3%和70%。
2011年阿根廷对华单相交流发电机反倾销案:2011年3月9日,阿根廷工业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单相交流发电机启动反倾销调查。阿根延经济和公共财政部终裁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单相交流发电机根据不同的极数/功率,每件征收34.79—167.09美元不等的反倾销税。
2011年墨西哥对华RG型同轴电缆反倾销案:2011年6月8日,墨西哥经济部国际贸易惯例总局对原产于中国的RG型同轴电缆进行反倾销调查。墨西哥经济部国际贸易惯例总局终裁决定。对其中两家公司的涉案产品征收88%的反倾销税,对进口自其他中国公司的涉案产品征收345.91%的反倾销税。
日用产品
日用产品是一个竞争性较强的行业,难以形成较高的产业集中度,在应对贸易救济调查时容易处于不利地位。比如日用陶瓷行业有数千家出口企业,并连续遭到多个国家的反倾销措施,并一一失利,因此加强行业协会的协调和整合至关重要。
经典案例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篇2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原则
TheResearchonComparativeStudyoftheGoodFaithprincipleofContractLaw
Abstract:Thefunctionofthegoodfaithprincipleincontractlawshasatendencytobestrengthened.Thegoodfaithprinciplenotonlyistheconductprincipleofthepersondirectlyconcerned.butalsohasafunctionofbalancingbenefit.Itentruststhejudgeswiththerightoffreearbitrationtomakejusticeinsocietycometrue.Soithasbeendefinedinthecivillawandcommonlaw.Chinaandsomerelevantinternationalgoodfaithprinciplehashighgenerality.Opennessandinclusiveness.Thecontrieswhichhavetwolawsystemsallapplytheformationofpresedentorconcretelyapplyitinjurisdictionpracticestoavoidtheuncertaintyandunpredictabilityinapplication.ThegoodfaithprincipleisamodelfromwhichthecontractlawsofChinacanbenefitinthisway.
Keywords:goodfaith;Contractlaw;Thecivillaw;Thecommonlaw;Priciple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1]如今,该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此,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比较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罗马法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2]也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恶意抗辩的诉权中,德国学者普郎克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制度在含义上是相同的。[3],其实,“诚信契约”和“一般恶意抗辩”制度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广泛传播得益于“万民法合同”的巨大发展。实际上,在不要求任何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在实施合同自由时,诚实信用原则是既定协议具有约束力的这一原则的基础。盖尤斯在《法学阶梯》第3编中说:“在设立买卖、赁借贷、合伙、委托契约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相互承担责任。”(D44、7、2、3)如买卖契约“是以善意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善意是这一契约的唯一制约力。”[4]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义务人交付或做“一切依诚信原则应该交付的物品或做的事情”[5],也就是说,在确定给付标的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该原则的约束。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了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所有阶段当事人应当实施的行为,在合同谈判缔结过程中(缔约上的过失),在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在当事人主张其权利阶段。在上述最后一个阶段中,诚实信用原则成为评价债权人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从而确定债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即是否构成行使权利中的恶意。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万民法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随后,首先被共同的罗马法——《民法大全》普遍采用。[6]又被现代法一方面以一般性规定的方式,另一方面又以大量专门条款的形式,引入了现代民法典和国际法。[7]
二、英美法
在英国,虽然没有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性规定,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却散见于关于各种合同义务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判例之中。英国的衡平法和判例法很早就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8]自中世纪衡平法院设立以后,衡平法官处理案件主要依据“衡平与良心”的原则(therulesofequityandgoodconscience),以后逐渐开始适用前衡平法官所创设的先例的原则,在衡平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大量属于诈欺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官大量地适用了诚实信用原则。[9]在合同的履行中,英国法通过特定的判例规则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如英国法院经常限制受害方在对方轻微违约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其终止合同的真实动机在于逃避一个不划算的生意(abadbargain)[10]相反,被错误地拒绝履行的受害方,也不得不顾对方的拒绝履行而擅自完成自己的履行,并且向拒绝履行方请求合同权利,除非受害方这样做有合法的利益。[11]为了排除一方当事人在可能不打算执行的情况下使用某些条款,特别是除外条款,如保险合同中声明不属于保险事项的条款,法院就是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的条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制定法的方式明确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该法典第1-203条规定:“本法所涉及的任何合同和义务,在其履行和执行中均负有遵循诚信原则之义务。”该法第2-103(b)条对诚实信用原则又作了具体解释:“涉及商人时,“善意”指事实上的诚实和遵守同行中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根据该法典第1-102条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属于法定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根据当事人如何表白,而是根据特定行业中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即采用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认为是合理的标准。在美国,法院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一般为当事人采用某项合同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但是若允许该项行为,将会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与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许多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用来防止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ticbehavior)。在合同赋予一方当事人拥有自由处置权(discretion),法院要求当事人在行使其处置权时,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怀有不当动机,不得损害合同双方基于合同的预期利益。在这方面,产量合同与需求合同是两种较为典型的例证。产量合同是指卖方交货的多少取决于其生产产品的产量的合同,这种合同使卖方拥有对合同的数量条款的处置权。而需求合同的买方的购货量取决于他对卖方提供的产品的需求,从而使买方拥有对合同条款的处置权。这两种合同都可能导致拥有合同条款的处置权的一方可以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增加或者减少货物的供应量,从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供货量。
在美国,法院甚至在不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案件中以普通法的诚实信用要求限制当事人的自由处置权。例如,在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同意,法院要求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来拒绝。在著作权人与出版商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稿件须经出版商同意才能出版,法院也逐渐倾向于,出版商如果拒绝同意,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1991年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MarketstreetAssociatesltdpart
nershipv?Frey一案中,合同约定,一个购物中心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资人出资改进设备,如遭拒绝,有权选择购置租用的财产。于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出资改进要求,但没有涉及租约的选择规定。当出租人拒绝其要求时,双方形成诉讼。在上诉法院,审理此案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官认为,承租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义务,因为“利用你优越的市场知识是一回事;但存心利用你合同伙伴的关涉其合同利益的疏忽,是另一回事。”[12]
三、大陆法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因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除此外,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124条;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175条、1337条、1338条、1366条、1375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258条;1967年葡萄牙民法典第726条;1850年巴西民法典第131条;1869年阿根廷民法典第1198条(经修正);1936年秘鲁民法典第1328条;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1362条;1928年墨西哥(联邦特区)民法典第1796条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规定。[13]大陆法系国家在成文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债法中作出规定,如法国和德国;另一种模式是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和日本。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许多条款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1116条;《德国民法典》第123条关于诈欺、胁迫的规定,还有其他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许多条款,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这些条款可以直接运用于司法实践中。除此外,法官在许多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常常直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各种复杂和疑难问题。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以司法解释和大量判例扩展或延伸了法律的规定,以弥补制定法对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不足。
《法国民法典》虽然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在19世纪,法官判案必须严格依照成文法,司法被界定为机械的三段论:即法典规定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法院判决为结论。《法国民法典》第5条也明文规定:“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犹如拿破仑所作的司法古典浪漫主义想像:他认为,将法律化为简单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识字并将两个人思想联系在一起的人就能作出法律裁判。[14]这样,《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1135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几乎是一纸空文,而不能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作用。法国司法实践弥补了成文法的这一不足。
在法国,自20世纪初以来,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的不断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释的目的也逐步发生了变化,对当事人意志的探寻逐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所代替。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在解释合同的时候,常常并不去刻意寻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而是倾向于使合同产生法官所希望产生的那些法律效果。事实上,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表达不清楚或不完整时,法官完全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是要订立公正和符合社会利益的合同”这一推定对合同作出解释。除此而外,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不仅将某些道德规范及经济规则直接运用于审判过程,完全根据公平和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对纠纷作出判决,而且在涉及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的评价问题时,不再煞费苦心地去考虑寻找一种判断意思表示是否自由、是否清晰的具体标准,而是更多地去考虑当事人一方是否使用了不诚实的手段或者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以此来决定合同是否无效。[15]这说明,在法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解释、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等各个方面都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过,在20年前法国法院还没有特别重视“合同必须依善意履行”的法律规定,而通常以当时较为完善的“权利滥用理论”来获取诚实信用原则同样的适用结果。但是近20年以来,法院已在确认当事人义务时公开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中引用这一条款课以当事人相互忠实,互通信息和共同合作的义务,并且用它来限制那些使一方当事人逃避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的效力。[16]
《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第242条仅对合同的解释和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了诚实信用的规定,这只涉及合同关系中的部分内容。《德国民法典》没有完成将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化的工作,留下的大量的立法空白,是通过无数的司法判例得已弥补的。
在德国,“那些被民法典起草人置于困境而不顾的法院一直不得不依赖它,去解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崩溃、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而发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17]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司法实践中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的解释和具体适用,已经形成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的、广泛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判例体系,大规模地扩展了《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的内涵,以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尽管《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看上去平淡无奇,然而它却是民法典中最令人惊奇不解的现象之一。在调整合同履行的一般条款中,竟然冒出了一条适用整个《德国民法典》的“超级调整规范”,而实际上,除了民法典之外,这一条款还适用于其他大多数德国法律。这一条款作为关于诚实信用一般要求的制定法规范或者“法律的道德原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其他大陆法国家的法典如《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美国《路易斯安州民法典》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它们都没有像德国法一样,形成了一整套调控体系。
在实证主义时期,法官们非常严格地恪守着民法典的条文,如果法官打算将这部内容浩繁的民法典适用于社会现实,他们需要得到明确的授权,同时他们也需要有一种灵活的工具。在《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得到愈来愈多适用的时期,关于如何填补法律空白的讨论出现了倾斜,人们开始承认,法官在解释现行法时,也就是在创制法律。第242条既是通过审判实践发展私法的一种媒体,又是保持法律对追加秩序因素敏感性的一种途径。它使一些宽泛的道德准则具有了法律效力,为法官提供了价值判断的依据。而尽管法典的起草者曾认为这部法典没有它也无问题。
然而法院依第242条审判案件并不是只凭自己的感觉。从一开始,法院就特别小心翼翼地使自己的判决与已有的结论和判决保持一致,并通过这种方法从具体案件中发展确立一般性的原则。实际上,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判决案件的数量极多,与德国法中任何其他东西相比,它们最接近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18]
以《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德国法院已经创造出若干新的制度,并创造出许多用来保证合同的忠实履行的义务,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等。在德国法院创新的制度中,以下几项最具有影响力。
①情势变更。即客观情况的一种变化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极为艰难,可以导致当事人合同义务的变更或者终止。
②权利滥用。即如果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势必导致其权利的滥用,则该方当事人的权
利会被限制或自行丧失。
③终止延续了一段时间的合同义务。即可以由于不得已的原因终止合同义务,即使这种做法没有得到制定法或合同规范的支持。终止这类合同义务的权利可以受到合同限制,但不能被完全排除。[19]
日本司法界在20世纪早期便开始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而直到1945年《日本民法典》修订时,才写入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的明确内容。因而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实践中日本能做出突出的成绩就毫不奇怪了。
四、中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为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明确地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整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分别出现在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及合同解释等制度中,即合同法第6条、第42条、第60条、第92条、第125条,其规制着合同交易的全过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五个条款的内容构成了合同当事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最基本的规则体系,而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轴心连接了先契约义务、契约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契约义务,使这四者在合同法中顺理成章地确立了起来。
不过,在我国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案件,以弥补成文法之不足的司法实例还比较少。在合同法颁布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有十四则判例。截止1994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纠纷的判例有四则;[20]截止1998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刊行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纠纷判例有七则,此外还有三则合同纠纷判例适用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则但是未明文引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21]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年27号载明: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有学者认为,此条对《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显失公平”所为价值的补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通过对“显失公平”概念的具体化,在我国民法中首次确认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法制发展上有其重要意义。[22]情势变更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该案件是首次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弥补立法缺陷,将会对我国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五、有关国际公约、惯例
《欧州合同法原则》第1:201条规定了诚实信用的一般义务,该条规定:“(一)各方当事人均须依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而行为。(二)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除此外,《欧州合同法原则》的许多规定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如第1:10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第1:106条规定:“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第2:301条规定:“……(二)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所为磋商或终止磋商有悖于诚实信用,则要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负责。(三)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真实意图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从事磋商或继续进行磋商,则为有悖于诚实信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很多条款的规定中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如第7条第1款规定解释公约时,应考虑到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其它诸如第8条第2款,第16条第2款(b)项规定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7条规定:“(1)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应根据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2)当事人各方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通则》是将诚实信用作为其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在《通则》的不同章节或不同的条文中都大量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该项原则。例如《通则》第2.15条关于恶意谈判或恶意中止谈判的责任规定;第2.16条关于在谈判过程中保密义务的规定;第2.18条关于书面变更或中止条款效力的规定;第3.5条关于相关错误的规定;第3.10条关于重大失衡的规定;第3.8条关于欺诈的规定;第四章关于合同解释,第五章关于合同的内容,第六章关于合同的履行以及第七章关于合同不履行的救济等中,都有直接或间接地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根据《通则》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强制性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得在其合同中对该原则体现的义务加以限制或排除。
六、结论
从以上可以看出,罗马法、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中国的合同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和适用上,有许多共同之处。第一,罗马法、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中国的合同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及惯例对诚实信用原则都作了规定,这种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律传统,不同社会制度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条件迥异的国家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均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给予了立法关注的现象,说明了人类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有相当的共识,也反映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本质属性,反映了合同及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在的、必然要求,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能写进有关国际公约以及被各缔约方接受的前提条件。为什么诚实信用原则会成为调整合同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原则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能衡平利益,保障公平,维护交易安全,维系人们对合同的稳定的预期,达到调整社会生活,保证社会秩序安定的功能。合同法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达到衡平的正义,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位,表达了人类对经济生活中利益公平和道德文明的向往。尤其是二十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垄断组织大量涌现,使当事人间地位平衡的天平严重倾斜,从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生活正常流转的角度出发,来自于道德母体的诚实信用原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推崇,并逐渐成为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绝大多数国家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高度概括性的规定,而且,两大法系国家均在司法实践中丰富、扩展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涵,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此问题上将判例作为法律的渊源,反映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同时也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通过判例才能获得生命力,才能丰富和发展自身的内容。这也是由诚实信用原则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首先,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包容性,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是模糊的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在合同法领域中的体现,它包容了社会对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性要求,而这种要求是对应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概括,而这种社会关系又不可能在立法规定上予以穷尽。其次,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又具有开放性,它使合同法由封闭的体系变为动态开放的体系,它把现时社会对合同当事人行为的道德合理性要求吸纳于其中。正是由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才使得该原则具有弥补成文法缺陷的功能。也正是由于其包容性和开放性,使得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本身运用无确定性和缺乏可预测性,这就需要以判例的形式来确立法律规则,将其具体化,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其作用。
从各个国家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情况来看,英国是用判例法体现的法律规则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美国在《统一
商法典》以及在成文立法如《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而判例也占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和德国在成文法对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不完善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和判例扩展和完善了法律的规定,从而完成了传统向现代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转换,而日本和瑞士则以民法典的形式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范围都相当广泛,而且都十分注重采用判例的形式来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规则具体化。中国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很少适用,也不承认以判例作为法律渊源来扩展和丰富诚实信用原则,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本身的特性和内在需要判例来将其具体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注释:
[1]参见[日]森田三男:《债权法总论》,学阳书房1978年版,第28页。转引自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2]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9页。
[3]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第320页,转引自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第116页。
[4]参见[意]桑德罗?斯契巴尼选编,丁玫译:《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一书前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参见:Gai,4,47,黄风译:《盖尤斯?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页。
[6]参见J.4,6,30,张企泰译:《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13页。
[7][13][意]桑德罗?斯奇巴尼:《〈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罗马法》,丁玫译,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8]徐炳:《买卖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182页;第18页。
[9]何孝元:《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第19页,转引自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第122页。
[10]参见HoeningV.Isaacs[1952]ZAllE.R.(C.A.)andHongKongFirShippingcoltd.v.kawasakikisenkaishaltd[1962]2Q.B.(C.A.)。
[11]参见AtticaSeacarrierscorp.v.ferrostalposeidonbulkreederigmbh[1976]1lloyde'rep.250.(C.A.).
[12][16][19]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
[14]弗兰克:《法律与现代精神》,第5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8页。
[15]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0页
[17][德]康拉德?茨威格特等:《略论德国民法典及其世界影响》,载《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
[18][德]罗伯特?霍恩等著,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7-151页。
[2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全集》(1985.1-1992.1),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篇3
一、举例教学法
在教学过程中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进行讲解的过程中通过列举具体的、典型的实例进行解说,从而引起学生的兴趣、加深学生的理解,这就是举例教学法。
在《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过程中,举例教学法是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比如在讲商品包装的过程中,凭规格表示商品的品质,可以列举东北大豆的规格:含油量不少于18%,水分不超过13%,杂质不超过1.5%;在讲解出口信贷的过程中列举“奇瑞汽车获50亿出口信贷支持”;在讲解海上风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讲故事的方式告诉学生海上风险的种类:泰坦尼克号是在海上撞上了冰山导致沉没、英国的商船遇到索马里海盗财物全部损失。通过讲具体的实例,学生的注意力会更加集中,除了老师举例之外还可以让学生根据个人理解列举相关实例,以活跃课堂气氛、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案例为内容,根据教学目的、内容的需要,通过教师的精心策划和引导,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放在实践环境中,让学生通过对实践环境和事件本身的分析、讨论,以达到高层次认知学习目标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是师生的双向活动。学生在整个案例教学活动中居于主要地位,案例则在教学中占中心地位,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的一种互动式教学模式,这也是案例教学法之所以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的原因所在。
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中,几乎每一章节都有大量的案例可以放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和学习,教师可以在课前精心准备与理论知识相符合的案例,通过分组的方式让学生讨论案例中问题的解决办法,或者以情景模拟的方式:如果你是案例中的当事人你会怎么做,或者让学生思考案例对我们有何启示。
三、情景模拟法
情景模拟法主要是在交易磋商这一章节中运用,教师把学生划分为出口商和进口商两个组并给学生布置任务,如进行汽车的交易前谈判。这个活动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需要学生提前搜集资料,包括交易商品的价格、行情、交易条件、谈判对象的优劣势和风俗习惯以及禁忌,第二阶段是进行模拟商务谈判,教师进行适当的指导,第三阶段是学生对活动进行总结、老师进行点评。
在这个教学方法实施的过程中,老师一定要把控好局面,否则非常严肃的商务谈判很有可能变成了学生的笑场。而且老师一定要监督学生做好准备工作,否则模拟商务谈判很有可能中途被迫停止。
四、模拟实训教学法
模拟实训教学法是通过外贸实训平台,学生模拟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角色,如出口商、进口商、工厂、出口地银行、进口地银行等进行仿真模拟交易,使学生身临其境,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过程中。
我校运用的是simtrade外贸实训平台,主要实训内容包括建立工厂、出口商、进口商、银行,进行交易的洽谈、合同的签订、出口手续的履行(报检、办理保险、办理运输、货款的结算、报关、退税等)、进口手续的履行(报检、报关、进口核销、货款的支付等)、办理索赔和理赔等。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篇4
关键词:国际商务实务;4Cs模式;模拟教学法;创新实践
国际商务实务模拟(InternationalBusinessPracticalSimulation)是一门以运用企业真实素材在课堂上构建国际商务交际情景,模拟真实商务活动与工作流程的商务类实训课。该课程旨在建立系统化的准现实商务环境,使学习者在模拟商务背景下的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以英语为目的语,针对相关业务进行具体操作,整合并巩固前导课程中各类相关商务知识,培养学习者的综合业务操作技能,为将来的实际商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操作平台。
与传统的教学法比较,模拟实验教学法无疑具有许多明显的优势:有利于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有利于弥补学生校外实习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有利于学生系统全面地学习和掌握国际商务实务知识与技能。该门课程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模拟性,但由于高校体制和课程设计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本课程的教学开展和效果评估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拟通过介绍国内高校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并结合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经济类院校师生的国际商务实务模拟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基于4Cs模式的模拟教学法,以供参考。
一、当前商科实务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
基于我们对当前国内一流大学商务类课程教学方法与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认为,国内目前比较流行的商科实务类课程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模拟公司”情景教学法。该方法主要以小组为单位(TeamWorkshop),与小组内同学合作或者在小组之间进行合作与竞争,运用现代化的教学工具,设置诸如商务活动的准备、业务建立、招商会、总结会等不同课程板块,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情景教学中,提高学生英语水平和交流能力,培养其动手动脑能力和学生自我学习、自我创新意识[1]。
2.PAP(Peerteaching;Analogsimulation;Processevaluation)尝试教学模式。该种教学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模块:模块一“同伴教学尝试”(PeerTeachingAttempt)是通过与自身平等和匹配的同伴之间积极合作和帮助来实现知识的获取和技能的提升。同伴教学尝试包括同伴指导(PeerTutoring)、同伴示范(PeerModeling)、同伴教育(PeerEducation)、同伴咨询(PeerCounseling)、同伴监督(PeerMonitoring)与同伴评价(PeerAssessment)。模块二为结合职位要求和实训特色进行教学模式的创新,对国际商务专业课重新进行教学设计,在实训室进行“仿真模拟尝试”(AnalogSimulationAttempt),并不断分析修正影响因素,不断提高实训效能。模块三是以“重结果,更重过程”的教学理念,进行教学考核的“过程评价尝试”(ProcessEvaluationAttempt),通过对学生的学习过程控制,进行完成国际商务各项实训工作任务的评价,起到对提高实训效能互相弥补互相支撑的作用,从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职业技能[2]。
3.ECRA(Experiencing;Cognizing;Reflecting;Appling)教学模式(史咫阳,2009)。该模式分为四个阶段.即“体验”(Experiencing)、“认知”(cognizing)、“反思”(Reflecting)、“应用”(Applying)。体验(Experiencing)是实践教学的初始阶段,倡导学生通过活动体验技能的价值。认知(Cognizing)即在感知活动的同时融入相关理论指导,引导学生“在参与中学习”,由转变认知模式到转变工作态度,直至改善学习和工作行为。反思(Reflecting)是通过学生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过程来发挥学生在任务操作中的主体作用。应用(Applying)阶段即通过前三个阶段之后,培养学生“在工作中学习”,体现合作与沟通的团队精神,全方位实施工学结合方案[3]。
以上几种模式均是针对不同学校和不同层次学生提出的,且多集中于课堂中的模拟实验,缺乏课堂外的真实参与度;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均受到实际条件和学生水平以及学校培养目标的约束,广泛推广使用的价值略显不足。
二、国际商务实务模拟课程创新:4Cs模式体系设计
国际商务实务模拟实验教学系统的设计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模拟实验教学质量。国际商务实务模拟实验教学应有坚实的师资力量和明确的实验目标。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务课程教学队伍具有合理的学历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学校配备有国际商务模拟交易软件“TMT”、“ITS”等可供操作的实验平台,学生专业基础良好,实际操作能力强。国际商务实验课程的目标是:以突出培养国际商务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动手能力为根本着眼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锻造学生“学术性与职业性、理论性与实践应用性相结合”的人才品质,培养符合21世纪初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商务领域要求的现代涉外经济贸易和经营管理人才。这均为本课程模拟教学方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和支撑。
基于以上优势并结合先进的教学模式,我们提出适合财经类院校师生使用的国际商务实务模拟设计课程的模式——4Cs模式即Casestudy,Computersupport,Counselinginstructing,Cooperation&Competition。
1.Casestudy即为案例教学法,该方法以国际商务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为例,把各种理论、概念和规律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之中,通过学生实践性的探究来学习知识。教学团队可通过多方渠道收集不同方面的实际案例,以设立国际商务经典案例库。
putersupport即为电脑辅助教学,既包括平时的多媒体教学,也包括国际商务模拟实务平台的应用。我校建有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国际贸易与国际商务实验室,学科实验主要包括利用国际贸易模拟实习平台、外贸单证实习平台、外贸模拟练习系统、“外贸实务教学系统”、“进出口实务操作题库”等专业模拟操作软件平台,以培养学生的专业操作技能。
3.Consultativeinstructing即为咨询性指导。我校与多家企业之间签有合作协议并拥有众多企业实习基地,为配合国际商务实务模拟教学的需要,在教学中采取了“校内任课教师+校外实务导师”的双导师指导方式,邀请不同类型企业的管理者来到课堂进行现场报告和咨询,也可以到校方合作企业进行参观调研或动手操作等,更加具体真实地理解国际商务实际运行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4.Cooperation&Competition即为合作与竞争。该方法旨在通过团体协作或者个体对抗式的互动,以模拟国际商务中所需面临的环节,通过辩论赛、商业计划书、小组陈述与多媒体演示、小组互评等方式,实现开放、动态的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和人机互动,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实践性、互动性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动手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4Cs模式是一个有机的综合体,四个方面是循序渐进、相互包含的有机统一体:既有理论在实践上的指导,也有实践对理论的验证,统一于模拟课程的教与学之中;既包括老师与学生间的互动,也包括学生与学生间、学生与机器间、学生与实业家之间的互动,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所有的内容均着重考虑学生的参与度和操作性,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使合作与竞争贯穿整个课程之中。该模式的实施会使学生在国际商务课程的学习中收获颇丰。
三、4Cs模式的建设重点
由于4Cs模式十分强调学生的参与,故在课程的建设方面应重点加强对实务的感知和真实操作,通过各种途径使4Cs模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鉴于此,对于本课程的构建,我们建议着眼于以下几点:
一是国际商务案例库的构建和教学运用。收集和编辑合理的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基础,且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水平[4]。因此,案例选取应按照以体现课程基本理论、密切联系实际、以学生为主体等原则,以启发性强、覆盖面广、内容经典等为标准,通过网络、报纸、文献等不同的方式选取案例。可以参考世界著名的商业咨询公司,诸如麦肯锡、波士顿、罗兰·贝格、埃森哲等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商业咨询案例,更加贴近实战的案例也定会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兴趣。
在以教师为主构造案例库的同时,也可发挥学生的学习自主性,鼓励学生以小组或个体的形式自行搜集、整理与分析相关案例,并进行课堂展示。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呈现、分析讨论、案例拓展等形式,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升信息搜集和分析能力,缩减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以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二是实务软件操作和多媒体的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是实现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和重要途径。我校历来重视现代化教学工具在课堂上的运用,多媒体教室和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已建立多年,且实验操作软件不断增加和升级。针对国际商务实务课程,我校现已配备了TMT和ITS两套教学软件,可对进出口贸易的全过程和现代电子商务的新特征进行模拟训练。同时应逐步实现将国际商务相配套的辅助软件,如外贸单证实习平台、外贸模拟练习系统、电子商务模拟实验平台等以及利用Dreamweaver、Fireworks、Flash、SQLserver等软件进行商务网页设计与制作、商务网站建设与维护等课程的实验纳入到学生实验操作中来[5]。同时加强学生之间的合作与竞争,通过实验比赛和角色扮演加强沟通交流,努力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设计和创新能力。
三是实训基地和企业家导师制的建设。通过让学生在校外实习有利于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发现和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使教学与实际的工作需要相统一[6]。目前我校已与大批省内外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我校学生的校外实习提供了很好的保证。但由于学生人数众多,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仅以国际商务实务课程来讲,可供实习的公司企业数量更为有限。为此,应大力加强与本课程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合作,充分利用校友资源,重视与校外资源的联系,协调管理基地的实习教学活动,开展科研与培训。
企业家导师制更能体现高校教育与实践的结合[7]。企业家导师通过与学生的密切沟通和交流,全过程全方位地对学生加以指导,包括思想品德、知识学习、技能培养、职业定位及其就业推荐等,从而建立起合作、融洽的新型师生关系。企业家导师制的建立应着重考虑导师的选聘、考核和实际的责任等方面,使这种导师制真正能为学生的发展就业作出贡献。
以上三点针对国际商务实务模拟课程建设方面的建议,最终以学生在各个方面的合作和与竞争的形式展开,这既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也为学生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团队协作意识和竞争能力提供了锻炼机会。具体的形式包括案例收集和分析、分角色模拟商务活动、商业诊断咨询、商务计划书设计等各式方法,尽可能地创造以学生为主体、模拟实际、强调动手能力塑造的国际商务环境,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能力。
四、4CS模式的效果
我们课程组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将该4Cs模式运用到实际课程教学中,先后给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管理等专业的硕士和本科学生开设国际商务实务模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学生评价好。绝大多数学生在课后意见反馈中明确表示:这种参与型的实务课程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单纯“教师课堂讲、学生记笔记”的枯燥模式,真实地融入实际商务环境中,在参与中增加了兴趣、增强了实际动手能力,希望这种课程能够越办越好。
当然,该实务课程的创新与实践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种种问题,如:课程实验大纲仍需进一步完善;经典案例数量偏少,同质类案例较多;实践工作建立在对理论知识有效掌握的基础上,现总课时偏少,相应压缩了课堂讲授时间,部分学生基础较薄弱,上机操作压力较大;该4Cs模式是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和教学需求提出的,其普遍适用意义暂时还不明确,综合评价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完善与加强。
参考文献:
[1]林渊.浅谈“模拟公司”情景教学法在国际商务英语课程中的应用[J].科教文汇,2008(15):45-46.
[2]彭茵.国际商务实训中“PAP尝试教学模式”的构建[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0,11(6):97-99.
[3]史咫阳.关于国际商务模拟教学模式的探索[J].科教文汇,2009(2):99-100.
[4]赵东.案例与情景教学法在商务谈判课程中的实践[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6,23(z1):240-243
[5]张卿.国际商务模拟实习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脑知识与技术(学术交流).2007(4):1389-1391.
[6]杨洋,韦小英等.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实习模式探索[J].广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3):301-304.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篇5
【关键词】商务公关案例教学注重实践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生动而有效的教学方法。自二十世纪二十年代逐渐成为哈佛工商管理学院的成功常规教学模式,到二十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开始影响着某些学科的改革,至今在法学、公共关系学、秘书学等新兴的学科的教学中被广泛地应用,教学成
果较为显著。
一、在商务公关教学领域中研究案例教学法的目的
1.职业学院的商务公关课程内容理论性强,而实际操作的例子较少,案例教学法的引入正好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同时实现了形象化教学。
2.职业学院的学生与重点、普通高校的学生相比,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这要求教师在传授课本知识的时候,必须采用学生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符合以上的要求。
3.职业学院培养的学生要面向社会,教学的总目标是向社会输送有用的人才,以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案例及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了实际的情景模式,灌输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帮助。
二、案例教学法简介
1.关于案例
一个案例是一个具体情景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景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2.关于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个具体情景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景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3.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与学生的任务
教师必须在上课前收集大量的材料,按上课讲解所需选择不同的案例,同时还要进行编写整理.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起辅助作用。
学生在上课前或分析某一问题前,必需结合有关专业知识对案例进行阅读,在阅读的基础上对案例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分析、讨论,找出答案。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三、秘书学教学案例的编写
1.商务公关教学案例编写的原则
首先,是围绕某一知识来选取不同类型的案例。其次,是以培养学生的理解、分析能力为目的来进行编写。再次,为了调动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为基准。
2.不同案例类型在商务公关教学中的运用
最为常用的是说明性案例,其次的是策略性案例与诊断性案例等。
例如:介绍商务公关状态的概念时,为了达到深入浅出的效果就引入中国电信公司(具有高知名度与高美誉度的企业)这种处于良好公关状态的组织与家庭小作坊(低知名度与低美誉度的组织)处于较差的公关状态的组织进行比较说明,让学生更好地把握好该概念中提到的什么是公共关系的静态。在学习组织公关的形象策划时选取了北京同仁堂药店为企业形象定位为:修德、本诚、立信的成功策划案例。又如,在介绍危机公关时运用宝洁公司对问题产品SK2做出的错误反应的编成诊断案例让学生结合课文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
3.案例编写的步骤
首先,选择几个典型性的案例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国内没有就参考国外的。其次,对这几个案例进行写作形式上的分析。再次,搜集自己所了解的本学科领域的事实性材料或工作经历中遇到的疑难或两难问题。最后,把所有问题进行归类,形成不同的案例。
例如:在学习公众的心理定势的其中一个方面的表现晕轮效应时,我从新闻中提炼出“三鹿”牌奶粉,由于质量把关出了问题使三聚氰氨的含量超标,导致消费者受害……事件发生后乳制品消费者当中形成了“谈乳制品色变”的晕轮效应。
在对教材深入认识的基础上,做好材料的筛选工作,在所选材料的基础上我运用了生动的文字语言将案例的前因后果表述得形象而富有悬念。同时,以问题推进法来设计问题,以达到引导学生思路的效果。
4.案例编写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编写的材料要典型而通俗易懂,适合职业学院学生的分析能力水平。二是案例必须完整,有前因后果,条理清楚。三是避免在时间、空间人物上造成混淆,有必要的话要将一些枝节性的内容删去。四是力求有关数据、时间等保持准确。还要注意案例编写的格式,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格式:实录式,是把实际发生的事件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在最后提出一系列供参考、讨论的问题。条列式,是把案例涉及到的材料,按背景、问题、解决方法、评论等部分排列起来。由于两者的难易程度不同,因此一般是先条列式后实录式。
四、商务公关案例的教学方法
1.教师对每一节课的教学目的必须相当明确,必须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案例的数量以及使用的频率。
2.通过考试、作业与课堂的参与来评估案例教学法的效果。
3.注重使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同时还要结合其他的教法如:问题推进法、情景教学法等。
4.条列式的案例一般放在教学的前期,这种案例相对容易些。实录式案例一般放在教学的后期,因为它缺少足够的背景介绍问题陈述也是隐含在事实材料之中,因而理解掌握都有一定的难度。
5.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始终要贯彻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方针。
五、案例教学法的利与弊
1.案例教学法在商务公关教学中的有利之处
(1)商务公关工作是一项实务性很强的工作,随着其职业化与专业化的不断提升,在教学中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案例教学法注重学生的实际操作,对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大的帮助。
(2)商务公关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开阔学生的视野,从间接经验中吸取到直接经验。
(3)典型的案例能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认知和识记,做到触类旁通。
(4)解决了商务公关课教材理论性较强而难以讲解的困难,丰富了课文内容的同时,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商务公关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之处
(1)教师准备案例的工作量较大,要在丰厚的素材中才能筛选到相关的材料。同时,还必须将材料编写成案例,花费的精力和时间较多。
(2)在撰写教案时会出现片面性和模糊现象,较为明显的体现在数据与时间上。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篇6
【关键词】公司理财教学;案例;选择;运用
1案例的选择与效果评价
《公司理财》案例的选择与运用可以形式多样,对于案例的选择与运用效果,可以按照如下三个标准加以评价。
1.1引人入胜的标准
财务案例和案例的运用要能够引人入胜。所谓引人入胜,,不仅仅是保证案例教学课堂形式的生动活泼,而更多的是指充分地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和解决问题的行动意愿。
1.2体现理论的价值
财务案例的选择和运用要能够体现理论的价值。对于MBA学生而言,教师不止是教给他们理论知识和分析思路,更要让他们了解,这些财务知识来自于对千千万万的实践的总结和提炼,因而可以反过来升华实践,是可以解决实际财务问题的利器。
1.3模拟真实的决策
理论应用于实践绝不是简单的公式套用,对于财务知识的透彻理解和对于实践问题的
深刻认识缺一不可。财务案例的选择和运用要充分地让学生在无法直接接触实践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模拟真实情境下的财务管理决策,体会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融合。
2案例在教学中应用原则
2.1以有代表性的本土案例为主
大学经济类本科生毕业后绝大部分要服务于我国的各类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各类部门,因此,公司理财教学不能一味地追求国际化,忽略本土化。对于高职学院学生而言,本土化案例的信息更容易获取,更容易让学生有切身感受,从而产生更为深刻的认同感。从这个角度来看,教师可以选择关于国内知名企业或本地熟悉企业的相关案例。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晚,企业的管理水平与国际著名企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管理决策上也有着复杂而又独特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财务管理方面当然也不例外。可以说,我国的公司理财实践与财务理论知识之间有一条鸿沟,要架起案例这座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如若处理不当,就会让整个课堂在这条鸿沟中迷失。所以,教师应当时刻提醒自己,通过案例学习财务理论知识才是案例教学的本质所在,既不能简单地把企业实务作为成功模式介绍给学生,也不能把教材中的公式生搬硬套地强加于案例情境。
总之,教师应以本土案例为《公司理财》教学的主要内容,但由于驾驭本土案例比直接使用相对单纯的附有教学指南的国外案例难度更大,教师一方面要透彻地掌握财务理论,另一方面要深刻地分析案例所描述的企业实践,务必在拟定周全而巧妙的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展开案例教学。
2.2以经典的外国案例为辅
在以本土案例为主的基础上,也要辅以国外经典案例的使用。
首先,应当让学生认识到:财务理论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个好的分析工具在不同的情境下都可以解决问题,不同情境下的决策方案可能各不相同,但分析思路却是一脉相通的。
其次,经济全球化要求当今大学生的视野更加国际化,外国案例不仅帮助他们了解外国公司的理财运作,也有助于他们解决本土的财务问题。
第三,我国的本土案例不可避免地被烙上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痕迹,而在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中,一切都是在变化的,教师不能要求学生复制个别公司的成功经历,却可以让他们了解在任何时候都有用的管理智慧,这就要求案例来源的多样化。比如,,我国的本土财务案例多来源于上市公司,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特别是股权结构)上的特殊性使得几乎每个财务案例的分析最终不得不落在公司的治理制度上,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我国的股权结构乃至整个公司治理结构都正在发生变化,当外部制度逐渐规范之后,财务决策将会如何?教师可以从国外案例集中找到更加纯粹的财务案例,让学生找到问题的答案。
第四,国外经典案例的内容结构规范,而且附有供教师使用的教学指南,使用这些案例可以在不知不觉间有效地提升我国教师组织案例撰写、引导案例讨论、控制案例现场以及进行案例评价的能力。
2.3以自行撰写的特色案例为穿插点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践越来越丰富,为《公司理财》的教学案例提供了难得的优质素材。教师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机会,结交企业界的人士,通过访谈、调研和考察获取第一手的公司财务管理资料,对几个行业的不同公司进行长期的跟踪分析。教师还可以通过有意识地接触企业实践,训练自己运用财务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保持对财务案例的敏感性,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财务案例的撰写,随时进行案例信息的更新。当然,为了保守商业机密或提升案例的典型性,教师还需要在不改变实质内容的情况下,对实际数据加以掩饰和调整,让改编后的案例进入课堂。将自行编写的案例穿插于、《公司理财》教学中,可以更自如地帮助学生架起财务理论与实践的桥梁,,还可以有效地激发教师本人的信心和激情,对教学效果的提高有着意想不到的效果。
2.4根据教学需要灵活安排案例
在《公司理财》教学中,案例讨论只是一种教学方法,它应当服务于《公司理财》的教学目标服务。因此,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的选择与运用在形式上应当不拘一格、灵活多样,但为了保证教学目标的达成,案例的选择与运用在内容上一定要具有内在的系统性和一致性。以教学大纲为主线,教师可以由浅入深、由易而难、循序渐进地安排案例讨论。在上课的不同时段上,也可以安排形式灵活的多样化案例,如上课伊始以短小而富有趣味的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求知欲望,课程中段以局部性的难度适中的案例刺激学生思考,针对性地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课程结束时布置综合性的大案例促使学生融会贯通,全面适应真实的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李冬伟,李建良,王芸.案例教学中审计案例选编新探[J].会计之友,2006(11):62-63.
[2]厉以宁,曹凤岐.中国企业管理教学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张丽华.管理案例教学法[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