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缓缴政策(6篇)
公积金缓缴政策篇1
1.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得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对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对市场前景良好,应税销售未出现下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不低于原有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增加放贷或抽贷、压贷的银行按增减量绝对值在年终进行考核。
3.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合理确定利率定价水平。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对贷款企业实行存贷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重复办理担保。
4.鼓励银行安排一定的信贷额度,优先用于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持有的商业票据流转,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探索成立票据流动机构,促进企业手持商业票据加速流转。
5.加快地方性、社区化金融机构的发展。积极引导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强化地方性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向辖内镇、区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服务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和团队,加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科技小贷公司试点进度,鼓励农村小贷公司、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采取有效手段,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1.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逐步引导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推动和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对首次成功发行票据和债券的企业由政府财政补偿前期发行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搭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合作平台,加大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在场外进行股权融资,对应税销售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或通过股权融资,奖励融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此项奖励企业税收增幅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2.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微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综合运用融资性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科技引导基金等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工具。探索中小微企业信贷动产抵押新模式。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协会会员企业,壮大基金规模,政府确保25%的财政引导基金到位。逐步整合政府奖励资金及各类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杠杆放大效应,通过相关平台建设,使其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3.鼓励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加大与国家、省专项资金配套对接力度。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作为不计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加大财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的平稳发展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争取信贷规模,对工业企业信贷增量在年度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每新增贷款1亿元奖励1万元。
2.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扶持政策适用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国家政策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3.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从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下调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4.优先办理中小企业出口退税。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中小企业凡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速度。
5.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每个企业摊位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上级已给予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
6.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提供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税务机关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予以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1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利息。
四、加强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加强信贷资金的跟踪和监管,规范企业信贷资金用途,确保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进行资金链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妥善防范和处置风险。
2.加强融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制订我市“融资类诚信中介机构”评选办法,在本市注册登记涉及企业融资、社会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均须参加金融服务诚信中介的评选,以促进服务质量提高和服务费用的降低。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在贷款服务时,收取相关费用一律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下限。
公积金缓缴政策篇2
关键词:双轨制;并轨;养老待遇;职业年金
一、逐年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缩小退休待遇
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十四年”连续增长,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差距有所减小,初步缓解退休养老金待遇“悬殊”的突出矛盾。根据国家和省安排,结合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开展投资运营,并对收益情况进行二次分配,进一步提高退休待遇。(1)构建合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收入分配机制。积极开展将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划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工作,出台政策,对经营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并加大资金补贴或政策支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让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切实关注解决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2)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联动机制。政府应统一制定养老金调整与物价水平、当地工资水平挂钩,并随着国民经济增长及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的机制,基本实现一个统筹区域内养老金的发放水平相对统一,并对部分群体予以适当提高,如企业离休人员、企业军转干部中的退休人员等,体现对特殊群体的倾斜和照顾。养老金的作用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既要照顾当前,又要面临未来,确保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能成为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并能充分应对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
二、建立职业年金,为养老保险并轨做好“物质准备”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待遇,很有必要设立公务员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设立应与公务员奖惩情况挂钩,增强对公务员的激励和约束,坚持待遇不降低,为保险并轨做好“物质准备”。(1)建立强制性职业年金。国家立法强制要求必须实行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起相一致的职业年金。但由于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只有少部分企业如电力系统、石化和通信等行业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中小企业更是盲区。修正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偏差,由自愿实行年金改为强制要求,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要同企业年金一样,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确保个人利益所得,避免制度并轨可能带来的养老金水平的下降。要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并结合职务、职称和级别等因素,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划,并对特殊群体予以降费奖励。(2)设置合理替代率。要科学合理考量替代率,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低就要适当提高职业年金替代率,将机关和企业的替代率稳定在广大社会群体和人民群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并依此来确定职业年金数额,积极开展职业年金管理,以基金等方式进入金融资本市场,根据收益情况将资源最优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3)建立个人账户。职业年金由财政提供,缴费列入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支出预算,按月划拨到个人账户,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可以定期或一次性领取。需要注意的是,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要区别于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制度一开始就要做实,不仅可以缓解财政压力,同时可以弥补社会统筹部分退休金计发标准的改变造成的待遇下降形成的矛盾企业年金通常被认为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
三、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方案,为保险并轨做好“精神准备”
(1)老人老办法:对以前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仍按照原退休政策享受以前政策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退休金按照退休时本人工作年限、级别、职称、职务等因素确定,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挂钩。(2)新人新办法:对制度出台后新考入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新办法规定,采取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数额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同企业职工一样,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按照新政策执行。(3)中人过渡办法:对现在仍在工作,一定时间内即将退休的采取过渡办法,设立缓冲期,为保险并轨做好个人精神准备。这样政策的出台就能够免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积极投身改革,不仅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又有实际可操作性,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公正。“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的方案要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同步推进。当年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人员众多、机构臃肿、等级制度明显、终身制、铁饭碗等已有严重弊病,急需改革和完善。如果这些人事制度没有改革,就阻碍政府机构改革和养老保险改革。因此,养老保险改革的顺利推进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造条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保障。
公积金缓缴政策篇3
关键词:公积金缴存额人均生产总值住宅价格实证分析
一、数据选取及模型
1、缴存额影响因素分析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单位缴存额+个人缴存额
单位(个人)缴存额=单位(个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个人)缴存基数=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
可见职工人均收入水平与缴存比例直接影响缴存额。
根据文献研究中总结的缴存比例设定方法,w*x*t=p*sx=p*s/w*t,其中x为缴存比例,w为职工工资收入,t为职工缴存年限,p为住房平均价格,s为基本住房需求所需要的面积。通过模型选取以及对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自身收入和居住条件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关系,忽略不可确定项,确定选取人均生产总值(AG)、平均房价(AHP)、城市总人口(POP)、人均收入水平(AW)、人均贷款额度(DI)等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因素。其中人均贷款额度也受到人均缴存额度的反向影响,故而形成联立方程组,综合考察影响效应。
2、计量模型:
lnAPI=α0+α1lnAG+α2lnAHP+α3lnPOP+α4lnAW+α5lnDI(1)
lnDI=α0+α1lnAG+α2lnAHP+α3lnPOP+α4lnAW+α5lnAPI(2)
本研究的样本数据来自2008至2014年间的天津宏观数据,其中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由当月全国房屋销售总额(亿元)与当月全国房屋销售总面积数(万平方米)相除计算得到;鉴于天津市房地产市场购房群体及缴存职工主要为城镇居民,因此,选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考察影响公积金缴存额的一个因素,其数据均来自于《2014年天津统计年鉴》。公积金人均缴存额由当年公积金归集额(万元)与当年缴存人数(万人)相除计算得到,相关数据来自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年度公报。
二、实证检验与分析
1、缴存额与平均房价
房价升高,贷款数额相应增加,负担加重,人们更愿意选择利率较低的公积金贷款,因而对公积金贷款需求增加。而贷款数额受到缴存额影响,缴存额度高则贷款额度相应升高。另外为增强居民贷款能力,增加公积金可贷数额,政府会考虑提升缴存比例,进而提升缴存额度。因此缴存额与房价呈现显著正相关。
2、缴存额与人均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济发展形势好,人均生产总值提高,人均收入增高。人均收入提高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是对于住房缴存比例提高有更好的承受力;二是人们生活质量提升,改善住房需求增加,从而愿意增加公积金缴存,增加住房资金积累。
3、缴存额与城市人口密度
一个城市人口增长的主要动力是该城市人口自然增长和人口迁移。天津多年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保持稳定水平,但由于医疗生活水平的提升,人口死亡率逐年下降,故人口总数仍呈缓慢增长趋势。另外随着天津城市的建设的大规模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天津,大量人口迁移势必造成城市住宅需求的增加,导致房价上升,缴存额上升,但是大部分缴存职工缴存额度较低,缴存人数增多导致人均缴存额下降,下降效应大于上升效应,故而回归结果呈现负相关,即人口增多,人均缴存额度下降。
4、人均缴存额与贷款额度
由回归结果可知,缴存额与贷款额呈现双向影响效应,缴存额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积金的可贷数额,而公积金所能提供的贷款数量,对于居民购房的支持度也间接影响了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及职工对于缴存比例的选择,影响了职工缴存贡献度,因此两者存在着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关系。
三、政策建议
1、合理制定缴存政策
根据根据当年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水平、房价等因素及时调整缴存比例,提升缴存基数上下限,使公积金归集额达到效用最大化。同时房价过高时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提高贷款利率,起到调控房产市场的杠杆作用。
2、实行差别化缴存政策
针对低收入职工可降低个人缴存比例,提升单位缴存比例,减轻缴存负担一定程度上提升低收入职工购买力。同时由于该部分群体主要依靠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问题,降低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其参缴率,便于其利用住房公积金租赁、购买保障房。针对中等收入群体,可设定较高的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该群体是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群体,较高缴存比例有利于累积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低息优惠。针对高收入群体制定适中的缴存比例,提升公积金归集额,同时也不应制定过高,防止高收入职工借此逃避税收,造成社会收入不均。
3、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
根据缴存额度不同提供不同的贷款利率,对于缴存额较低的职工给予较低的优惠贷款利率,减轻他们的还贷压力,提升购买力。对于缴存额较高职工则相应提升贷款利率,控制他们的贷款数额,防止房屋投资性过度消费造成房价上涨。同时减缓高额度职工使用速率,为更多中低收入者提供可贷额度,更好的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互。
4、创新住房公积金征缴及资金分配方式
随着社会收入差距不断加大,低收入缴存职工难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获得保障,也难以提高其缴存比例,缴存积极性很低。因此为进一步公积金对低收入者的支持力度,除了根据他们的实际还贷条件提供较低利率之外,可根据模型测算低收入群体缴存额与最低住房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的差异,适当设定一定比例的补贴账户,使低收入职工能够达到租赁,购买保障房的最低标准。
参考文献:
[1]杨有志.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模式的创新[J].财贸经济,2000(12).
公积金缓缴政策篇4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逐步建立以三大支柱为支撑的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为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为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为商业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制度参考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即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有所不同的是,在美国,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作为成本不用纳税,个人缴纳养老金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推迟至领取时才缴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只对企业缴纳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对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截至二季度末,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一共有5.9万个,仅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0.4%。全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5366.65亿元,实际运作金额为5161.4亿元。为缓解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支付压力,有关部门早已着手研究相关政策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目前,财政部门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方案已基本成形。
在充实企业年金的同时,相关投资运作政策也已完备。人社部等四部委在上半年联合发文,扩展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产品之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股指期货。
2008年,国务院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取消双轨制,但时至今日试点未有实质进展。郑秉文说,若企业年金得到长足发展,将为推进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夯实基础,有利于下一步全国事业单位乃至公务员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业内人士认为,基础养老金管理成为中央事权,将真正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这有望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议题之一。
目前,我国养老金实施的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由于统筹层次较低,造成各地基金结余差异较大。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地区,每年需财政大量转移支付确保发放,那些有大量基金结存的地区,也不能实现全国范围的调剂和统一管理。这导致养老保险标准和待遇存在地区间差异,劳动者难以通过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利益相对公平。
公积金缓缴政策篇5
[关键词]延迟退休;养老需求;养老保险不足;改进发展
[DOI]10.13939/ki.zgsc.2016.24.209
1延迟退休政策的背景及带来的养老新需求
1.1延迟退休政策的提出背景
截至2015年,我国人口老龄化率是14.9%,研究预计到2022年将达到19.3%,205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率将达到38.6%。相应的,这意味着我国人口抚养比在逐年减少。基于中国统计年鉴2011―2012年的数据来计算我国人口抚养比,结果发现,2011年的总抚养比为34.4%,2012年我国人口总抚养比为34.9%,由此推算到2027年就会达到50%的临界点,老年人抚养压力加大。到2050年平均每1.3个人就要养一个人。随着人口抚养比的逐年下降,人口红利在2013年达到高峰之后,趋于减少,并且于2027年人口抚养比达到临界点时完全消失。
人口老龄化使得企业和政府的养老压力增大,养老金缺口危机逐渐显现。有资料显示到2033年,中国养老金的缺口将达到38.2万亿元,占GDP的38.7%。这将是一笔庞大的经济支出,对国民经济将会造成巨大的压力,对于财政支出是沉重的负担。
就在人口老龄化造成养老金缺口如此之大的背景下,我国政府提出延迟退休的政策。通过延长养老金的缴费时间,推迟养老金的领取时间,来增加养老金收入,缓解养老金账户收不抵支的现状。这一政策对于缓解养老金压力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养老需求的变化。
1.2延迟退休引起的养老需求的变化
延迟退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缓解养老金压力,在短时间内起到弥补养老金缺口,以及为企业留住一些经验丰富的老员工有一定积极作用。对于从事脑力、技术类的工作于第三产业的老年人来说,延长工作时间增加了他们的收入,使个人价值更好地得以实现。
然而,对于年事已高的工作于第一、二产业的基层体力劳动者来说,延迟退休首先延长了他们的工作时间,也就同时增加了这些老年人所面临的风险,对于身体机能本来就下降的老人来说尤为不利。其次,相比于朝气蓬勃富有竞争力的年轻人,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体力脑力的消耗上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再加上目前劳动力市场上供过于求的形势,一些企业更愿意接受年轻人,而不愿意雇用老年人。这样就会导致老年人的再就业变得困难。另外,延迟退休后,使得一些更愿意提早退休,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来说,无疑使得他们的幸福感下降。
2我国现有的社会、商业养老保险的不足
2.1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
第一,缴费标准的缺陷。首先,我国以“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保险缴费标准,并且设定了征缴的上限和下限。然而上下限的设置导致工资收入越高,缴费比例越低。造成富人少缴费,穷人多缴费的局面。这实际上更加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总体福利的提高。其次,没有固定单位的就业者所缴保险费高于有正规单位的就业者。个人与企业共同分担城镇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工资总额的10%缴纳保险费,按照最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个人每年要缴纳2000多元,其余由单位补缴。然而那些没有固定单位的流动就业者,他们参加社会保险至少要连续缴纳15年,并且每年要缴纳6000多元保险费。因此,这些没有固定的正规单位的人相当于承担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个部分,对于收入来源本来就微薄的群体压力极大。由于缴费标准设计上的缺陷,致使养老保险广覆盖的目标不能真正覆盖到最需要帮助的低收入和无收入人群。这样底层民众不能更多的受益,社会保障制度的功效不能全面发挥。
第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够完善,覆盖率低。从参保范围来看,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有限,覆盖率仍然较低。原有的养老保险基本上覆盖了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然而一些偏远地区的私企及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相对较窄。虽然在养老保险的推广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依然处于家庭养老的阶段。养老保险意识薄弱,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植太深,儿女承担着大部分的养老义务。但是,家庭养老的不确定因素及其风险很大,倘若子女出现意外或者重大疾病时,老人的基本生活就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待完善。
第三,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率低。国家规定,养老基金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之后,剩余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或者存入专门账户,禁止投资于金融股市等风险较大的投资领域。加上2015年的央行连续降息降准,使得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更低,不足以抵抗通货膨胀带来的压力。因此,有部分学者提出养老金入市,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平稳,上市公司的质量较差,2015年后半年到2016年前半年股市动荡严重。另外,我国证券公司出现操纵股市等问题,导致养老金入市风险依然很大,养老金入市久久不能放开。
2.2商业养老保险的不足
第一,商业养老保险同质化程度高。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推出的养老保险险种都比较单一,而且险种设计上条款类似,同质化程度很高,缺乏创新。目前市场上主要有分红型养老保险、投资连接型养老保险和万能型养老保险这三大类。其中,分红型养老保险占了绝大多数比例,甚至部分公司只推出了此类险种。如多家公司规定投保年龄65岁以下,最高不超过70岁;附加险的保障范围不够全面,主要是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险;另外保险给付方式多采用经济给付,很少涉及服务性给付。
第二,商业养老保险专业化程度低。企业年金和员工福利计划的开发和推广是我国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主要的业务发展方向,各保险公司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险种A开发普遍较少。目前各寿险公司业务量依然比较小,只能通过销售其部分团体保险产品来弥补。
第三,寿险公司经营服务水平较低。我国寿险公司在经营方面,技术含量较低,过分依赖社会关系网来维持经营。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来拓宽业务,导致保险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误导保险消费者,损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有些保险从业人员过分考虑自己的业绩,为了私人利益在理赔过程中不遵守保险业的诚信原则,服务态度和质量较差,以致很多老年人对保险产生误解甚至反感情绪。严重影响了寿险公司的声誉,降低了养老保险的需求。
3养老保险针对延迟退休引致需求的改进及政策建议
3.1延迟退休后社会养老保险改进
(1)多层次养老缴费方式。延迟退休对于一些就职于第二、三产业的相对低收入者,意味着要延长他们的工作时间以及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来这些人缴纳保险费数额占其家庭开销比重较大,然而延迟退休后,使得这类人群在养老金的领取和缴纳上更加处于劣势。
在要通过延迟退休来缓解养老金亏空的政策下,更要考虑到低收入者这类弱势群体的利益,以达到更加公平,提高社会总体福利。首先在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设计上更加细化和公平化,适当给予低收入甚至无收入人群以优惠政策,比如减少低收入者的保险费用。让这类最需要社会养老保障的人更好地从中受益。这与国家想要通过延迟退休来缓解养老金亏空的目的并不矛盾,因为对于一些高收入者,他们的缴费年限延长所增加的养老金,通过渐进式延迟退休等方式,逐年积累,足以弥补现在的养老金空账。也就是在延迟退休后应对不同群体分别设计更加公平的缴费标准,以提高社会总福利。例如可以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三大群体的养老保险方案的缴费标准上进行细化,以适应各个群体在延迟退休后对于养老保险不同的需求。
(2)加快农村养老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首先,创新保险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可以成立专项小组,对一些社会保险覆盖不到的偏远农村进行有效的宣讲,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从而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其次,推进政府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险改革,使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真正进入农村,农民不再过度依赖家庭养老。另外,在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可以由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加快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
(3)有效投资,保值增值。拓宽投资渠道,例如在有严格监管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养老金入市的政策,来提高投资回报率。目前我国的养老基金只能通过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的渠道投资,以致投资回报率过低。因此,政府应当适当放宽投资限制,在有监管的情况下让养老基金逐步走向资本市场。养老基金可以在资本市场实现保值增值,同时资本市场在养老金入市后交易更加丰富和活跃。但是,资本市场风险较大,为了更高的安全性,就需要合理运用现资组合理论,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收益。
3.2延迟退休后商业养老保险创新发展
(1)养老保险附加险险种的创新。在原有保单标准基础上进行保障范围的拓展,提供多样性的附加险,尤其针对延迟退休之后的养老新需求进行附加险种的探索,全面覆盖被保险人的养老需求。有专家建议让个人账户的部分风险通过保险市场来规避,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个人账户,寿险公司的终身年金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购买。虽然退休职工风险系数大,但是有风险和赢利基本上呈正比,保险公司应抓住延迟退休这一机遇,进行险种的创新,适时研究推出合适的个人商业年金。
(2)培育健康的养老保险市场,加强监管。养老保险的发展市场尤为重要,保险公司应该推动养老保险市场的规范化,构筑合理的市场秩序。另外要通过大众媒体来引导居民对于保险的价值认识,有针对性地对养老保险人群进行培育,对市场进行细分。在城镇将重点放在富裕的有能力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家庭,在农村则要加大宣传覆盖面,适当降低农民参保费率等。另外,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促进保险业健康平稳发展。
(3)政府加大税收优惠。税收一直是商业保险的发展瓶颈,对于养老保险来说,不排除相当大部分企业个人是出于避税目的去购买养老保险,有人将商业养老保险形象地比喻为“避税所”。加大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将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一大推动力,能充分带动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智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1).
[2]易佳.我国商业养老保险险种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3]刘秋明.大力发展我国商业养老保险[J].科技智囊,2009(7).
公积金缓缴政策篇6
北京市公积金规定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积金规定六个方面的改进
第一,《若干规定》的第七条规定,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同时,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而在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时间和明确的对账流程,这就表明即将实施的《若干规定》将会使得账务更加的清晰和透明,从而有助于消费者的住房收益提升。
第二,《若干规定》的第八条规定,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不过,在之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虽然每个缴存职工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但是,缴存职工手中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缴存证明,使得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状况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控。而即将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卡或存折将会让缴存职工得到一个实物”,有效了解自身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状况和使用状况。
第三,《若干规定》的第十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在此,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申请期限作出了明确的上限规定,最长为一年,将可以有效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状况,确保消费者的住房收益;而之前的规定是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这就意味着之前对于缴存困难单位并没有实现一个明确的缴纳时间规定,从而导致了长久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扯皮”事件,损坏消费者的住房利益。
第四,《若干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另外,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这一点跟之前实施的政策相比产生了较大的差异。首先,原先的政策中对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发生的不同事件并没有进行分割,而此次的《若干规定》进行了明确的分类,把单位合并、分立与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分成两类进行区别对待;其次,原先的政策对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并没有对未缴、少缴或欠缴的状况进行明确的补缴等相关措施,但在此次的《若干规定》当中,对上述的这些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补缴措施,特别是对于无力补缴的,也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以便未来相应权利义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