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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监督实施意见(6篇)

来源: 时间:2024-04-25 手机浏览

财会监督实施意见篇1

海口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市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区财政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区财政部门实施。区财政部门认为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市财政部门决定。

区财政部门之间对监督事项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财政部门决定。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所属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第六条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以及对所属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财政监督人员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对象有权拒绝财政部门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不得打击、报复、陷害财政监督人员。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

第二章监督内容、职权及方式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各部门和单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征管、解缴、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财政支出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活动情况;

(五)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以及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七)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

(九)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及财政性资金项目管理情况;

(十一)政府融资平台的财务管理和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四)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实施情况以及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或者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实施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监督对象的会计核算场所、生产经营场地、业务活动场地等相关现场;

(二)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可以采用调取、查阅、摘录、登记、复印、影印、拍照、摄像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获取以上资料,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监督对象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要求被监督对象作出说明;

(四)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对象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五)被监督对象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毁弃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发现的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重大财政违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做到日常管理与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规范自身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主要采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日常监督,分为日常管理监督和日常重点监督两类。日常管理监督是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要求进行的日常控制、审核和跟踪督促。日常重点监督一般是由财政部门运用实地查账、询问、调查等方式,按简化程序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主要是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财政日常监管需要,针对财政运行的反映出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的专项综合性监督检查。

第三章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财政业务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对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及时进行日常控制、审核和跟踪督促,并落实相关的调整与规范。

第十八条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财政管理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强化对财政收入及支出的实时监控,为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转提供有效保障。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的监督。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政策建议。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科学编制预算,认真审核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工作规程,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并自觉接受人大在审议政府预、决算草案和审查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时提出的涉及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和单位收入预算的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加强对财政收入进度、收入结构和征收措施等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政收入的稽查制度。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收入政策,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原因,科学预测年度各项收入,真实编制收入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漏报。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解缴财政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退还。

缴纳财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上缴财政收入,不得隐瞒、不缴或者少缴。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国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账审核制度,及时监督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支出功能和经济分类的要求,本着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审核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的顺序编制支出预算,妥善安排财政支出。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强化基础信息管理,严格审核预算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按照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核定基本支出预算。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要求报送基础信息资料,保证真实、准确,并对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预算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规范各类项目管理程序,严格项目评估,核定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本部门设立的项目库,并对入库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终止、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滞留、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严格控制授权支付范围,对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等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收付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变更、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部门和单位决算编制情况的监督,发现擅自调整预算、数据虚假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决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及其信息公开制度,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进行分析评估,对评价结果进行科学运用。预算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被评价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制订的绩效目标、财政绩效评价结论及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适当调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被评价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改进意见抄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预算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将属于政府采购支出的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费)管理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费)应当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报经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账户设立、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实现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统筹安排。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将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按要求申报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规模和用途使用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监督,并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或者拒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者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规范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和政府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遵循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程序,积极配合财政投资审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的监督,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各预算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举借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章日常重点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监督计划,年度财政监督计划主要包括财政日常重点监督和专项检查两项内容。财政部门也可针对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可能存在的较大问题以及根据财政管理工作等特殊需要,及时组织实施日常重点监督或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日常重点监督和专项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证件。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检查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对象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否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实施日常重点监督和专项检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日常重点监督通知书或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在实施专项检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以在实施财政检查前的适当时间送达。

第四十一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被监督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检查组对被监督对象的书面异议应当进行核查或者作出答复。被监督对象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二条日常重点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作出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保证被监督对象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被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物价、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章成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建立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开展日常重点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向提交综合性报告,对发现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应查明事实,分析原因,从管理的方式流程上研究改进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涉及的财政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并就重大监督事项和监督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检查结论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监督事项与监督情况的相关批复意见,及时更新有关基础数据,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对问题涉及的财政后续资金拨付,按规定程序调整有关支出预算,并将其作为下年度财政审核、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七条被监督对象应认真分析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存在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和限期整改措施,提交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将视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并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情况可以进行公告。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发现被监督对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或者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发现被监督对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受移送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被监督对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财政监督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者财政监督人员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预算部门(单位)本级或下级具体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指列入我市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部门。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监督的意义(一)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有力的财政监督。

(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需要加强财政监督。

(三)严肃财经法纪,整顿财税秩序,需要加强财政监督。

(四)强化财税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加强财政监督。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监督范围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表现是:

(一)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退付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

财会监督实施意见篇2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河北经贸大学宣传部,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是深具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制度建设和理论建设在省级人大预算监督的完善中同属一体两面的关系。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的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理论深度亟需拓展。在对中国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实践的分析基础上,预算监督与财政立宪的关系需要重新思考,尤其是人民主权、权力配置与预算监督主体间的关系成为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理论建设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预算监督;财政立宪;省级人大;依宪治国;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05:09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起草说明中解释到: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对法治政府建设十分紧要。预算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则是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建设的关键。

作为深具中国特色的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同等重要。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将预算各项制度进一步细化,对预算监督也赋予更多的制度性保障。虽然制度的健全是必要而紧迫的,但理论的指引和论证则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和保障。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的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理论深度亟需拓展。依宪治国和新预算法的出台需要重新思考预算监督与财政立宪的关系,尤其是人民主权、权力配置与预算监督主体间的关系成为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理论建设的重中之重。这既是我们理论研究的基础,又是预算监督改革继续深化的理论前提。

一、预算监督与依宪治国

在立宪主义国家中,宪法政治实践具有多样性。然而不论其形式如何,至少存在着三重制宪目的:第一,明确政府追求目标,提供国家奋斗方向;第二,确立政府组织制度,调整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第三,保障个人权利,既不受政府侵犯,也不受多数人压制。实现制宪目的的方式有多种,财政立宪是后发现代性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实现方式。所谓的财政立宪主要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和自由权,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能力及其正确行使,一国宪法对国家的财政权和人民的财产权以及对国家的财政权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界分的一项宪政制度。这一定义凸显了财政权在一国立宪政治的产生和发展所占据的重要作用。一个完整的财政立宪主义的框架应该包括三个主要内容:首先,合理划分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使之与政府的功能、责任相契合;其次,需要建立人大监督之下的政府财力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框架;再次,要完善人大预算监督职能,限制政府随意扩张公共开支。从宪法学原理看来,财政立宪是一个概念群,以财政作为基本概念,以税收、人大及预算作为概念,而以具体的分税制改革、人大制度建设和预算监督制度作为外延。作为财政立宪的重要内容,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将指令性计划或者命令直接到地方或企业生产单位,并不存在着真正意义上的预算。这样的预算监督当然流于形式,不具备实质的约束权力的监督内涵。在当时普遍的观念中,人大的预算监督工作更多地是配合国家计划经济的调配,是计划体制的补充部分,并不具有独立的权力属性。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带来了预算监督理念的革命性变革。预算监督不再被看作政府预算工作的附属,而是具有独立的财政监管职能,并且监管职能是在宪法的文本中得到肯定的。预算监督的实施过程即“国家与私域的关系逐渐从私域依赖于国家转变到国家依赖于私域(或是一种市场交换关系),国家需要服从纳税人的利益需求(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接受纳税人的集体监管”。这一论断是对预算监督最本质的表述。有学者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指出“在财政立宪中,财政监督的三方主体之间体现为委托、制衡的法律关系。财政立宪所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有效地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政府作为一个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的机构,为了使其能够真正履行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其中预算的编制权和执行权——政府财政权,就当然地赋予给政府。”

公民的财产权、政府的财政权通过人大的监督权围绕着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而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财政权一方面推动宪法政治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成为现代政治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国家通过合法的征税行为取得财政收入,获得民众的认可;同时,国家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保持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大量的财政支出都是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实现其功能的,因此政府间的财政关系需要严格的预算监督来保证其运用得当。控制预算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效率,并在两者之间取得均衡。现代国家的法治政府首先必须是个限权的政府。政府的正当功能应该限于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尤其是在一些盈利性较差的行业和领域。如果政府的各种预算行为受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那么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也就指日可待。

省级政府的征税、预算等行为受到省人大代表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政府权力的滥用,为规范公权力提供了外部的约束性条件。就总体而言,省级预算监督能否成功建立是在地方能否实现依宪治国的关键。这是因为,第一,财政权的良性运行是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是为社会提供重组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础;另一方面,财政权的滥用,又会导致政府征收的无度,侵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违背民众建立政府的初衷。既然“政府通过预算向社会表明了民选代表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是政府确定获得社会民众合法性认同的宪政机制”,之所以要对政府的财政权进行控制,就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政府公权力的滥用与腐败,“代议机关一旦全面控制了政府的财政预算,就牢牢抓住了政府的经济命脉,进而取得对政府有效监督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美国的爱伦·鲁宾教授的看法为此提供了注脚。在他看来,“大多数公共预算能够相当精确地代表政府的活动和支出决策,因而它们提供了一个相当有利的位置来观察政府,并提供了一种维护政府可信度的方法。”

在财政立宪主义者看来,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是依法治国,尤其是依宪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通过对政府财政预算权的严格监督成为公民财产权的有力保障。预算监督与人民主权的联系,在我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八二宪法第3条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然而,人民并非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八二宪法又指出,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此意义上,预算监督的权力也属于人民所有和行使。

就省级人大预算监督而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审计报告,都需要向省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预算的议案和报告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必要的时候,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对有问题的负责人提出撤职案。为了进一步实现人民民主,在省一级人大设立的有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设有预算工作委员会,还有的省份专门设立了预算监督办公室或者抽调代表组成预算监督小组。这些形式的组织都能从制度上有力地将省级人大的预算监督权落到实处,实现人民主权与预算监督的有机统一。

将预算监督问题提升到宪法政治的高度进行考察,这意味着中国的预算监督理论是为人民服务的监督理论,以纳税人的利益为本,尊重纳税人的意志,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服务);预算监督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部分,要实现严格地依法监督,就要实现预算管理的法治化和制度化,树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省级人大监督地方政府的权威;同时,要将公众参与引入地方预算监督中,提升人大监督制度运行的民主程度,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中国的预算民主。

二、预算监督与人大审议权

人大预算监督权的行使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权而言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意义。其积极的意义在于能够约束政府财政权的形式,约束政府的预算收支行为,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切实有效的实施途径;其消极的意义在于,过度的监管也是对监督权的滥用,从而构成对政府财政权的干涉。这将影响到正常的预算制定、管理以及财政支出的过程。因而,中国省级预算监督要根据本地的民情法制等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实施机制。关于“如何施加宪法性约束以限制人大在预算决策中可能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宪法整合的框架下合理配置地方预算监督权成为硬约束的关键。

所谓财政为庶政之母。如何在财产权、财政权与监督权之间配置权力,与一国的政体组织形式关系非常密切。根据宪法及相关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产生地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后者要对前者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中国地方政治体制的主要内容。由于财政体制在政治体制中起关键作用,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往往形成行政主导的决策态势,因而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权依法规制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是必要的。这种对财政权的约束在宪制上的体现就是预算监督制度的建立,尤其是省级人大预算监督的制度化。这种制度化的努力既是为了克服决策上的机会主义,也是为了对代表行使审议权赋予其正当性来源。

截至目前,中国大多数省级地区,除江苏省、湖北省、福建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西藏自治区外,基本上都出台了预算监督的实施条例、规定或办法。虽然上述列举出的省份并未出台预算监督的地方性法规,但这并不妨碍所在省的人大对预算监督制度完善的探索。如江苏省在1995年就出台了《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在2000年出台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缓解了未出台预算监督实施的具体细则的困难。还有许多省份则在《预算法》和《监督法》的基础之上,对预算监督的权限和程序作更详细的规定。比如关于预算草案修正权的问题。《预算法》与《监督法》对此规定得比较含糊,而湖北省出台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在第16条规定了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案提案权。山西省通过的《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在第11条中规定了各级人大财经委将预算草案的修正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的权限。云南省、海南省、广东省和河北省等省份也对预算草案修正权的主体作了规定。其中2001年河北省出台的《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还对预算修正案的处理、修正案的提案权及表决方式作了规定,在全国各省的规定中相对超前。

对地方预算监督权的合理配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对地方财政权的合宪性控制,确保权力的行使不出现恶性冲突,防范来自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者人大机关及其代表的预算机会主义。这些预算主义行为,比如人大代表为了再次当选或者其他目的而盲目地批准预算草案,扩大预算规模等行为。正如有学者指出,预算规模扩张的原因中就包含了立法机关预算机会主义的不合理因素,因而就总量扩张施加宪法性约束是完全必要的。

审议程序是省级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重要一环。就某种程度而言,审议意见如何形成决定了审议意见在预算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所谓的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的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鉴于缺少统一的规定,各地审议意见形成的过程也多不一样,审议的形式比较随意。根据相关研究,目前各地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常委会会议闭幕后(通常在一周内),由与议题相关工作机构有关人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记录,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在主任会议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使之更具权威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种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需提请主任会议审定,直接由分管副主任签发,这种做法虽然程序比较简化,也有一定效果,但不够规范和慎重,容易降低审议意见的质量。第三种是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会中根据审议情况,由会议主持人总结归纳后,审议意见即在会议上表决通过,或将审议意见正式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这样做,有悖法律规定的审议意见的性质,混淆审议意见与决定、决议的界限。可见,地方人大对审议程序的硬性规定不足,尤其是省级人大并没有起到先例的作用。以2007年的重庆市人大为例,审议、批准和监督预决算的流程见表1:

从重庆市人大的预算审查流程可以看到,真正留给省级人大代表审议预算议案的时间并不多,这对人大代表履行预算监督的法定职责是非常不利的。根据预算监督实践经验,代表们应认真审查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尤其是参照财经委的预算审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对预算报告草案的基本评价和建议、意见。在审议的时候,代表们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代表们既可以依法共同提出修改议案,也可以单独有序地发表审议意见,在代表团分组会议上畅所欲言。在审议的过程中,代表们可以就有些不清楚、不明白的专业问题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直接给予答复或说明。为了增加人大代表审议的专业性,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在第4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通过专门委员会初审的方式来减轻人大代表审议的压力,是中国省级预算监督制度的创新之举。

在发表审议意见或建议的同时,代表们还有权针对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和效果进行质询,包括对财政收支的安排、财政政策和预算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特别是与民生保障、社会公共事业相关的、亟须解决的问题。审议的结果既可以是书面的建议书形式,也可以议案的形式,或者以口头的形式记录在案。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处理和答复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就常委会的工作制度而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专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也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监督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一般来说,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接受的五日内,将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这种做法,将整理和送交审议意见的工作程序化,可以作为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审议工作的参考。除此之外,听取和审议预算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也是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形式。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本级政府计划和预算主管部门负责人受本级政府委托所做的报告以后,通常采取分组形势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组形式进行审议。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相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说明情况或者回答询问。

就审议的内容而言,地方人大应该将增加预算支出数目的控制写入预算草案的审议报告。在一部分预算增加时,考虑该部分预算增加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及是否应当在同时减少其他支出或者增加财政收入来冲抵。这样就能避免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结果只出现只减不增或者只增不减。同时,应当减少人大预算监督权形式审查预算的次数,明确审查的界限,尤其是要针对政府因依法行政而产生的财政义务。当然,对于政府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允许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政府预算案时,即使以增额的方式缓解地方财政困难,那么也要注意维持预算方案的一致性,不能妨碍预算功能的发挥。同时,对新增加的预算金额的修正,应注意预防人大取代政府成为预算草案编制的主体。增额应有支付经费的法律存在。就预算草案的修正而言,关涉到人大权力行使的限度。因而有学者建议:在推进预算民主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将人大的预算权力还给人大;另一方面需要设计一种能够对人大进行制约的机制。

三、预算监督中的党委、人大与政府关系

在省级预算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如何处理党委、人大与政府的关系。这三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参与预算过程的决策,因而都是预算实施的重要角色。从原则上来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既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64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地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就是执行好党的政策、方针、路线,管理好单位的干部和领导下级党组。同时,根据党章第47条: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的领导。因而,上级党组是领导下级党组工作的,其成员也是指派和批准而非是选举产生的。在省级政治生态中,省级人大常务会中的党组是连接省级政府与省委的坚实桥梁。党对人大和政府的影响与领导是一种内部的影响,党组的作用至关重要。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内部沟通的渠道是畅通无阻的,但不排除个别时候也有相互冲突的时候,这是由省级预算决策过程的程序引起的,并不多见。

党组的会议形式一般是全委会和常委会。全委会参会人数较多且力量分散,适于民主听取各方意见,却不利于集中决策。因而常委会经常召开,用以代替全委会部分职权,尤其是行使日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以预算为例,预算的法律过程也是预算的政治过程,两者并不冲突。在每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本上确定下来,中央财政部门往往会正式发文通知各省级区域编制开始编制年度预算或者开展财政预算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地方一般会结合本省级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省级预算制定的大致规划,这在预算实践中被称为“定盘子”。预算过程的基本流程:省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编制好技术性的预算草案,然后交由省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送交省委常委会审议;由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才交由省级政府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后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是否通过。

即使如此安排预算过程也不足以保证预算草案的顺利通过,为了避免发生一系列的政治失误,一方面党委坚持要比人大预先审查预算草案。正如有学者指出“即使人大常委会和个别人大代表为项目支出或收入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政府一般也会以党委会已经通过为托辞拒绝修改,这样就导致了监督的落空。”另一方面,一般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席往往由省委书记或者副书记兼任。在理论上,因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碍于政治影响也很少会表示反对,所以这一做法确实降低预算草案提交人大审议表决时未被通过的可能性。截止到2014年11月,除了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以及广东、西藏和新疆等7个省级行政区划外,全国其他24个省份都是由省委书记兼任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然而,如此的政治安排并非是完美的。省委书记兼任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否有利于发挥党内民主和党员建言献策的积极性,目前尚未得到证实。

在预算监督实践中,我国预算一直采用的都是综合审批制。这种审批制的特点在于预算收支的总计划在一个预算议案中被集中起来提交省级人大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综合审批制虽然使得审批程序简化,但是由于给予审议代表的选择太少,而影响了审议效果的发挥。如果预算议案被省级人大否决,这对当地的国民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太大,所以即使部分预算案不合理,人大代表一般也不敢轻易否决。这也是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很少有财政预算案被否决的重要原因。

为了改变这两种状况,在尊重政府预算编制权、党委的政治领导权以及人大的预算监督权的基础上,需要通过制度性的措施来协调党委、人大与政府的关系。维持现有的党政分开的制度框架是一个必需的条件,且在制定和修改《预算法》等基本法律的时候,党的领导要给予落实。一旦法律通过之后,党也要带头遵守法律。这才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措施。在目前的预算实践中,党委并不能直接干涉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多的做法还是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中的党组。由其将省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之后,才正式地提交到人大常委会。

因而辩证地理解党委、人大与政府三者的关系是预算工作顺利开展的政治前提。第一,应重视党委的作用。只有人大党组与省级党委之间沟通渠道畅通,预算监督的功能才能发挥得更好。在党委审议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党内的民主集中制,保障人大党组成员和省级党委成员之间在预算决策上享有相同的权力,也可以适时允许就预算草案是否通过和修改进行辩论和投票。其次,保持省级人大与政府之间沟通的顺畅。应当重视区域内民众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听证会、研讨会的形式吸收到政府的预算制定中,尽量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避免政府在预算编制和决策的盲目性。如果能实现政府预算决策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那么省级人大预算监督权也能获得更充分的制度空间。

结语

财会监督实施意见篇3

今年,我局财政监督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收支并举、内外并行、监管并重、统筹兼顾”的原则,开拓创新,勇于实践,财政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据统计,本年共组织检查人员人次,组成个检查组,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较好地规范了财经秩序,净化了经济环境,充分展示了财政监督工作在维护财经法纪、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中的作用,也充分展示了广大财政监督干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干事创业的良好风貌。总结一下,特点有:(一)始终坚持“促进经济好快发展”这一工作主线,实现了以监督财政收支执行情况为主,向更多地关注财政经济发展情况转变。在加强收支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宏观调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如,我们按有关要求,有重点的选择涉及土地问题的项目进行检查,对土地收储交易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对耕地占用税等政策的调整进行监督检查等,在落实中央政策、保护土地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将房地产作为重点检查行业,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为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做出了积极努力。另外,我们还围绕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大对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科技创新等财政资金的检查落实。通过检查,不仅强化了资金的管理,而且保证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落实,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二)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了以监督经济方面问题为主,向更多地关注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转变。关注市情民意,是我市今年财政工作的一大亮点。我们财政监督部门,适时转变,抓住重点,选择“三农、教育、卫生、社保”等财政重大支.出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了新农合补助资金审核工作,保障了这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另外,我们对中小学校舍改造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三通”工程补助资金进行了检查。通过这些工作,既密切了干群关系,又增进了群众感情,较好的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三)提高监督层次和水平,实现了从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为主,向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转变。我们发挥自身优势,坚持把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使监督更好的融入管理之中。比如,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我们对发现的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一系列加强管理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我们要求每个检查组在提交检查报告的同时,应报送调研报告。为此,我们得到了很多有观点、有价值、有分析、层次较高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集中财政监督力量,齐抓共管,实现从“小监督”到“大监督”的转变。通过整合监督力量,改变了过去专职监督人员各自为战、独木难支的状况,形成上下一盘棋,同唱一首歌的局面。从纵向看,我们加强与市局、各兄弟单位的配合;从横向看,在内部加强同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和协调,增强财政监督的互动性。这些措施效果明显,为监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促进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二.财政监督机制更加健全,财政监督基础更加牢固。

年初,局党组确定*年要将财政监督工作做实做细,使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运行的各个环节,实现动态全程监控。为此,我们加大投入,健全机制,进一步夯实了财政监督的基础,充分发挥了财政监督的作用。(一)把财政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我们统一思想,把握形式,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提升财政监督能力,努力开创财政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二)监督观念和方式上更成熟。根据上级会议精神和要求,我们统一认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拓展财政领域,形成“收支并举、监管并重”的工作格局。将财政监督工作和财政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监督融于管理和服务中,使监督与管理、改革、服务、调研相结合,突出时代特点。同时,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发挥监督合力;创新监督方式,从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转变,最大限度的提高财政监督效率。(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督基础。事业兴衰,关键在人。今年,我们在加强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的同时,开展“四种意识”和“四种能力”的学教活动。“四种意识”即全局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四种能力”即调研能力、学习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同时,我们注意加强交流,一方面向业务科室学习相关业务规定,掌握新的政策;另一方面,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其他先进地方经验,提高我市财政监督水平。三.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内部监督检查是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手段,是我们自身水平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和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每次内审后局领导都要专门听取汇报,研究改进意见,拿出具体整改措施,做到监督精细化。在监督手段上,我们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开展工作,如我们采取了专职监督机构牵头,召集业务机构兼职内审员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等。在内部监督检查成果的利用上,建立问责制和监督信息反馈制度,让内部监督的成果真正体现到管理水平的提高上来。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差距,如财政监督缺乏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财政监督的面窄,体系不够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财政的要求有差距,人员素质能力有待提高等。

财会监督实施意见篇4

为加强我县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实现城乡一体的卫生监督管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0号)和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的通知》(浙编办[**]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制定实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平安景宁”和“卫生强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措施,是切实解决当前农村食品卫生安全、医疗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安全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高保障水平的迫切需要。为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必要投入,确保一线卫生监督执法力量,改善卫生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保障全县人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健康与安全需要的卫生监督体系。

三、指导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分步实施、规模适度、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综合执法、城乡一体。

四、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根据我县实际和“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设置县卫生监督所及沙湾、东坑、渤海三个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根据我县的常住人口数,核定县卫生监督所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15名(其中:沙湾3名、东坑2名、渤海2名),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卫生监督人员由县卫生监督所派出。派出机构的人事编制和财务由县卫生监督所统一管理,人员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由县卫生监督所体内调剂使用,不得混岗。

五、经费保证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17号)和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社[]13号)等文件精神,卫生监督所及派出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财会监督实施意见篇5

一、实施事业单位财务监管的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财务监管体系存在内部监管弱化的问题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性和作用也日益明显。国家曾先后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与法规,用以规范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管工作,但是实际工作中,财务的内部监督存在很多问题。

意识观念淡薄。财务人员意识淡薄导致财务监管体制松散,信息资料失真,认识不清,履行不到位,重核算轻监督等现象造成会计数据失真、虚假、监管失效、有暗箱操作等种种违规违章现象发生。单位领导财务管理意识淡薄,缺乏财经纪律知识,轻视财务的管理,导致资金使用混乱。长期以来存在着重视资金争取轻视资金使用,造成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有的国有资产被违规处置等等问题严重。

(二)事业单位外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对于单位的监管靠内部较多,但外部监督更重要,如人大,审计,财政部门等。如通过人大的预算立法,要求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管,严禁超支预算、增加预算规模,如需追加支出必须按立法程序办事。财政部门主要从项目资金设立、预算、审核、使用、绩效评价进行全程跟踪资金的使用监管。审计部门要求对事业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严禁违规使用资金。外部的职能监督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监督使用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难以互为补充,互相协调,造成职能交叉,各行其是,甚至有些监督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在:缺乏全面监控体系,缺乏项目资金实际绩效的评价体系,无法对安排使用情况作出科学的判断。监管的内容重点是专项资金,缺乏对预算资金的全方位管理。另外,监控的工作方法落后,缺乏创新精神。从外部监管的各执行机关来看,财务、审计部门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来进行,监督人员较容易忽略对内容精度、真实性进行更深入的探究。所以,使得财务监管难以达到深层次的监督。财政监管部门对于资金的设立和规模缺乏必要的依据,往往是根据工作的重要性,领导的重视程度,财力来确定资金的安排,造成资金过于分散,重点不突出,甚至投资盲目。另一方面,预算单位的预算通过核算中心,往往一信就灵,从而放弃了财政监管,产生死角,难以实施统管。对于资金的合理性,合法性难以控制。特别是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控制上,财务的核算和使用监管相脱节,造成财务信息质量难以提高。

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改善财务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质量。各监管部门必须对重大的项目资金进行重点监督,特殊专项资金实行跟踪调查,实地实施监督,从而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切实提高监督质量,搞好事后监督,并且延伸到事中事前。加强职能部门沟通,查找漏洞,集中核算职能,完善改革集中支付体系,重要加大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加大财务监督的覆盖面,争取在监管方式上有所创新。

(二)完善必要的财务监管配套机制。各监管部门要有效协调,避免各单位之间机制不畅,各行其是,缺乏沟通信息。财政监管的单位多,工作量大,任务重,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管范围、内容和重点,分工详细,相互配合,对资金实施有效监控。

(三)完善事业单位的自我监督监控体系,这是财务监督制度实施的基础。单位内部财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财经的规章制度,自觉杜绝虚假、违规违章操作,不做潜规则的事情,同时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各类基金,科学合理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加强财务监管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人尽其责,职责分明。要对财务监管体系实施长期有效的考核机制,经常进行网络评估,自我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四)完善各职能部门财务监管体系的考核标准。财政部门不仅要负责财政资金的编制,批复,使用。对这些资金绩效考核的实施应更详尽,不仅要明确到支出范围和数量,而且对于支出的走向,支出的标准,也都有明确规定,特别是重大资金、专项资金。对于每一项资金必须保证做到绩效考评标准随同预算指标一同执行,使资金的使用情况能在指导、检查、监督下阳光运行。建立一套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各监管部门以此为依据,实行监督和评价,项目完成后也应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客观性,公正性再评价以及及时调整结余资金。做为审计部门,重点是对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管侧重于事后监督、检查,是国家重要的监督手段,是对财政部门监管质量的再次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财务管理中不合理的支出,提出意见和作出处理。同时重大项目资金还需要人大,政协等其他组织的监督,尤其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全程监督,提高财务监管的客观性,合法性。主管机关要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要把安排到本部门的财政资金进行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对本部门事业单位的资金进行监管,控制,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纠正不当行为,消除不利因素。

财会监督实施意见篇6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办法为依据,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构建市、县(市、区)两级非现场监督网络,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完整,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非现场监督是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和分析,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担出意见和建议。就我市而言,非现场监督工作将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按月报送制度。其内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及运营管理基本情况;参保缴费及欠缴人员基本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监督程序

1、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从本单位采集当月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如实录入软件,于次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股);市直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报市局基金财务监督科。

2、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股)将本辖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连同纸质报表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对财务数据中异动较大的,须说明情况,并附加盖印章的原始单据复印件。财务数据中异动标准为养老保险基金50万元以上,失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上,医疗保险基金20万元以上、工伤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生育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

3、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数据组织进行汇总,对疑点问题,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于每月15日完成分析评估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基金监督处。

4、对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经办机构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四、工作要求

1、要安排专人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现场监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非现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