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范例(3篇)
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范文
一、构建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成立首先解决了当前资金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已然成熟,住房公积金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必然处于该体系的金融监管之下,这比原来在属地原则下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监管要有效的多。它不仅在业务的操作流程上更透明公开,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而资金被个人挪占他用的现象将不会发生。其次在现有的公积金制度中,一些不发达地区有大量的住房公积金都被闲置着,在风险控制下,这些沉淀的资金只能存在银行收益甚微。而建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将操作的更合理,资金的流动性会更强,投资也会更有专业性,从而使沉淀资金带来更多的效益。这部分闲置资金的合理利用不仅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性发展,更有利于盘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后,随着各地区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成立,将替换掉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原来的人员划归住房公积金银行,住房公积金银行的运营成本主要通过开展的金融业务所得利润来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大量的人财物资源。
二、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立住房公积金银行是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方向
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通过资金的方式运行,引入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符合资金管理行业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实际国际上很多国家都设立了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以解决国民的住房保障问题。例如挪威1946年成立国家住房银行,属于国有,其贷款只用于住房,其贷款总额占全国住房贷款总额的一半,同时还是政府住房政策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全国的住房政策。再如泰国从1952年起就成立了住房银行,隶属于国家财政部,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该银行以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以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方式发放住房贷款,为促进住宅事业的业发展、特别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的要做到安全高效,住房公积金运营规范,从国际经验上看,必须向独立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转变,同时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来动员国内居民的储蓄筹措资金,开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另外低收入者可以从政策性住房金融中获得低利率的贷款,改善居住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银行模式设计
通过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阶段性的改革,可以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银行设为全国范围内的常设机构,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银行总行,在省级设立分行,市级设立支行。该银行可以申领金融行业经营许可牌照,作为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根据存贷相结合,政府扶持的原则,建立以居民自愿储蓄为主,政府奖励扶持为辅的机制,主要以针对居民住房贷款为主的运营机制,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贷款、投资等一系列的运作,实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资金平衡的运作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居民收入有所差异,对住房的需求也不同,而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储蓄不符合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多样化的住房需求结构,因此不能强制性要求,可以采用自愿原则,取消缴存对象和缴存额的限制,把真正需要扶持的中低收入者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中,并为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供资金支持。住房公积金银行可以根据不同的人群和购房情况,可以设计灵活多样的不同档次的固定存款利率储蓄品种,调动居民参加住房储蓄的积极性。如对有刚需求购房的低收入群体设计“低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存贷挂钩”的储蓄品种,以降低购房者的借贷成本和利率风险,以体现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者倾斜的原则;对高收入购房者实行“限额低贷”,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对于暂时不需要贷款的储户实行“市场化利率”政策,将住房存款利率与公积金存储年限相连接,保证可以不低于其他储蓄的利息收入,改变现在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低的现状,调动居民的储蓄积极性。同时政府应采取一些优惠鼓励政策,以解决融资不足的问题。例如:一是可以实行住房储蓄奖励制度,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当他们的住房公积金储蓄达到一定金额时,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退休时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居民,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二是政府应该运用税收等优惠措施,吸引大量闲置资金流向住房政策性银行;三是发行住房债券和抵押贷款债券,扩大资金来源,融通长期资金;四是发行政策性债券,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壮大资金实力。
(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坚持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第一使用方向
为了保障住房资金在使用上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我们应借鉴德国的经验,实行“以存定贷,存贷挂钩”的贷款机制,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缴存到一定年限和金额时才能发放,遵循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原则。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应建立平等获得贷款权利的机制,每月对储蓄者的资金状况和对住房储蓄的贡献进行合理的评估,并以评估值的高低来确定发放住房贷款的金额和住房贷款的顺序。同2016年第2期下旬刊(总第616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2,2016(CumulativetyNO.616)时,对中低收入的群体发生家庭变故时,应设立相应的免责条款,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首付款、贷款额度、贷款还款期限与家庭收入的高低有联系。对于收入中等或偏低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设计较低的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可以相应的增加,贷款的还款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对于高收入群体或二次购房者,可以实行较高比例的首付款,贷款按较低比例发放,贷款应在短期内偿还。同时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以防未来出现资金缺口,充分体现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导向功能。具体做法是各城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政策,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对购房的需求,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有利于调动居民储蓄的积极性,增强居民购房的能力。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即实行浮动利率政策和动态利率政策。浮动利率政策是在公积金贷款中根据不同的收入群体、购买不同面积的住房,实行不同的利率标准,贷款利率通常与家庭收入成正比,对于有刚性需求的,收入越低,贷款利率越低。动态利率政策就是视中低收入群体的家庭困难情况可以分别向他们提供无息、贴息、减息贷款,并且随家庭收入的状况而随时改变利率,当他们的家庭收入好转时,由原来的无息、贴息、减息贷款转为有息贷款直至执行正常贷款利率政策。
(三)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机制
1.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一体化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银行作为全国范围银行机构,通过统一管理全国各地归集资金,发挥统一调拨的导向功能、配置功能,实现公积金保值功能。以住房公积金银行为载体,构建资金的融通网络,在保障资金安全性的情况下,可以集中和统一管理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调剂各地区的资金余缺,使大量的资金能够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让资金从沉淀率高的地区流向资金短缺的地方,合理配置各地资金,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方面是资金需求旺盛的地区有可活动款项,应付紧急需求;另一方面,使公积金沉淀较高的地区通过资金调拨异地而获得利息收入。各地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分行,在留足本地区储蓄居民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支取提款和风险准备金后,其结余后的闲置资金应由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的统一调度,通过有效的多样的投资组合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增加增值收益,这就要求政策上允许扩大公积金资金的使用范围,使住房公积金可以进入投资性的金融市场,与资金运营相结合,发挥效益。通过借鉴各国的投资组合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的的投资工具以下几种:一投资基金,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回避风险,流通性强,效益高而且稳定。我国现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为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我国在选择证券投资基金时,应以债券基金为主,适当的选择股票型基金。二国债,我国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唯一认可的投资品种。国债是一种投资风险小,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一方面降低了投资风险,保障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便于政府用于集中发展公共事业等方式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成为稳定金融体系,抑制通货膨胀的手段。三投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基础设施项目风险小,有稳定的未来收入现金流,一般情况下回报率较高,但是项目运行时间长,需要考虑能否满足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总之任何投资工具都有投资风险,而投资工具的多元化是降低住房公积金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在进行投资组合时,应尽量选择投资相关系数小的品种,并考虑使所选择的各种投资的风险可以相互冲抵。根据住房公积金储蓄的期限长短,注意投资期限搭配,做到长、中、短期投资的合理搭配,从而保证资金良好的流动性。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住房公积金银行不仅要提供一般性的保障,而且增加对低收入家庭及困难家庭的福利补助,使成为一项全社会都参与的和支持的制度,兼具福利性、增值性和安全性。新住房政策性银行在增加投资功能后,预期的增值收益将大幅提高,在优先保证公积金支取、贷款需求和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前提下,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入廉租房建设,加大租房市场的供应量,满足困难家庭的需求;第二设立专项互助资金,帮助困难人群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为困难家庭提供提供无息、贴息、减息贷款;第三适当发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贷款,保证开发商动力;第四补贴住房公积金储户,抵制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风险。
(四)住房公积金银行新监管模式
在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日常运作中,首先应确保安全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可以采用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方式,按商业银行的规则从贷前、贷中、贷后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引入住房抵押机构或保险机构来分担借款人无能力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消除其产生不良贷款,保证资金的安全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属于地方政府,接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监管大多流于形式。设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后可采取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机构主要包括财政部(出资人)、银监会、审计署和接受外部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督方式多样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考核、对经营守则和操作规程的鉴定与评分等;审计部门的监督方式包括对国有资本金的安全与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异常资金流动和绩效异常变化的监控、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等;银监会主要从风险控制与隔离和资产安全的角度进行考核与监督;接受外部委托的中介机构就委托事项进行客观、真实的审计并出具具有公信力的审计报告或结论。同时依法向公众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应规定统一的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定期向监管机构和广大储户披露,并将其置备于各营业场所为公众备查。
四、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制度与现行公积金中心的运作模式存在固有矛盾,影响了该制度的运行和政策社会效益的实现,在深入理会、准确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实质,坚持市场的导向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目标,继续采取渐进式分步走的改革路径,突破现行制度框架,扩大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范围,依托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此为基础组建市场化、专业化、政策化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全国成立住房公积金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指导和资金在各个城市之间相互调剂,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的管理模式,将公积金的业务标准化,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革成为总行二级分支机构,各县市的公积金中心成为二级分行下辖的营业机构,具体办理各项业务。总之成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后,住房公积金能更好的保值增值,防范风险的能力也能得到加强,公积金的缴存贷款业务范围也会扩大,惠及跟多的人群,更好的发挥政策的社会效益,是当前住房公积金改革的必然选择。
作者:贺传顺单位: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栖霞分中心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范文篇2
摘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建立20年,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增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发生变化,原有的制度限制了行业发展,如果不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岌岌可危。本文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情设立的,由上海市于1991年率先建立,随后在全国推广。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截至2008年末,全国实际缴存职工7745.09万人,以当年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在岗人数计算,覆盖率近70%,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0699.78亿元,归集余额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601.83亿元。住房公积金在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促进住房市场化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受国家制度体系限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变革和快速发展要求,到了影响这项制度生存的关键关口,只有变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民生工程中发挥保障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先天不足,行业功能缺失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决策虽然体现一定的民主性,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备承担因决策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的能力。而决策执行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享有决策的权利,却要承担决策产生的风险责任。这种制度违背了民法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原则。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资金运作部门,没有金融职能,资金运作受银行牵制,影响资金运营效果。这种管理体制的先天不足,既隐含了潜在风险,也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的效能和发展。
(二)政出多门、法制不健全
目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除国务院《条例》外,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也根据自身管理需要一些规范性文件,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衔接,不同部门或相同部门不同时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常常相互矛盾或发生冲突。例如,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缺乏政策的衔接,导致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0月28日间利息倒挂。这种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脱离实际的粗放式监管现象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和不畅,越管越死。
(三)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根据《条例》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目前,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管机构由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及各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公室负责,这些部门人手少,监管手段落后,却监管全国上万亿资金运作,监管难度非常大。因此,近年,各地有关住房公积金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违规决策案件屡屡发生,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敲响了警钟。
(四)缺乏调剂手段,资金利用效率低
全国各城市经济发展速度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差距很大,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南京等城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住房公积金个贷资金来源不足,经济发展缓慢地区如贵州、甘肃等地住房公积金严重闲置过剩。住房公积金行业不具有金融职能,系统内不能跨地区、跨城市调剂资金余缺,造成地区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利用率的不平衡。最高的城市利用率达到95%以上,最低的城市利用率只有15%。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方向探索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为了解决社会主要矛盾而产生、发展壮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须将随着社会需求结构的变化渐进式改良、完善,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一)加快住房公积金的立法进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在全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仅仅依靠法规来规范运行。现有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文件散乱无章、各地各自为政,同时,这些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较低,难以形成实施该制度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因此,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执行和长远发展,应该完善立法。根据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金融法律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运行,使之有法可依。
一是要改变各地为政的立法局面,梳理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颁布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
二是要提升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效力层次。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应提高相应立法的效力层次,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法。
三是细化内容。统一立法应该具体明确住房公积金在全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对住房公积金的来源、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归集、运行与增值、提取使用、监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来推动和促进该制度的发展。
(二)健全监督管理体制
从内、外两个方面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设立内审稽核部门,全方位、多层次地内部稽核监管,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化管理;外部落实监督部门,明确各监督部门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不仅追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同时也要问责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和绩效考核制度,在约束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的同时奖优罚劣。
(三)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职能,建立住房公积金全国统筹资金调动中心
住房公积金中心是资金的管理和运作部门,应赋予金融职能,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全国资金调配中心,整合资金资源,优化资金配置效率,分散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流动性。
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范文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最初在上海的试点运行到今天在全国的普遍推广,它在解决我国住房的问题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改革建议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在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而产生的制度创新。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在我国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还通过带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在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的今天,住房公积金制度日益暴露出很多问题。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存在也切实帮助部分民众解决了住房问题,但制度本身的缺陷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显露,严重悖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社会上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负面评价也越来越多,甚至有人提出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住房公积金制度该何去何尝、如何完善,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研究策略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规范完善,使之更好地服务人民,保障人民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保障功能范围小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一种具有普遍保障的社会制度。然而在实际中,我国尚有一些企业或因能力有限或考虑自身利益并未为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企业职工身份、地位不同,待遇也不尽相同,即便是在同一单位内,也有区别对待,编内职工和编外职工的待遇完全不同。社会弱势群体如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本应受到援助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这些现象的存在加剧了人们对该制度的质疑。
(二)住房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
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从现在的情况看,住房公积金远远没有达到这个目标,它不仅没有缩小贫富差距,反而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被质疑“济富不济贫”。这是由于低收入者往往无力购买房屋,只能存钱不能用钱,高收入者运用住房公积金享受低息贷款拥有多套住房。在此过程中形成“马太效应”,违反了社会公平。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运作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行政化”结构,公积金的相关决策由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公积金储存到银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中进行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负有监督的义务。
在实际运作中管理中心既不是有财政作后盾的政府机构,也不是有独立财产的金融机构,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也不能承担经营活动的风险,无成本聚集资金,使得混乱经营、违规操作、经营行为短期化及公积金资金监管形式化等问题不断涌现。
(四)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管理委员会决策、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公积金的所有者没有发言的权利。监督机构设置不规范,内部监管力度弱,管理手段落后。甚至很多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专门负责监管的部门,缺乏必要的内控机制。加之公职人员既缺乏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动力,又缺乏公积金有效管理的压力。他们往往受利益或政绩驱使,利用职务之便,屡屡挤占、截留、挪用公积金,使住房公积金陷入风险之中,很难完成公积金所有者委托的监管任务。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议
(一)拓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惠及更多就业群体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目标客户内涵比较模糊。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我国蓬勃发展,但是缴费率较低。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市场接轨,全面推进覆盖面,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将中低收入者、非正规职业者纳入制度范围之内,坚决制止垄断部门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拓宽制度的覆盖面不仅能增加资金来源,也可使更多的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的体系中,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采取多种措施,向低收入者倾斜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提取额度不能帮助绝大多数人实现购房的设想。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应作出相应改变。针对效益不好的企业、低收入者可以制定操作性强的不同征缴、贷款配套倾斜政策,如减免政策、缴存奖励,增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解决住房问题,如对中低收入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积金贷款的贴息业务;对中收入职工购房,可适当降低贷款的首付额,延长贷款的期限,合理降低担保、评估的费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现有试点政策,一些城市允许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免税工资或住宿补贴。
(三)不断革新制度,使管理趋于合理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备企业法人的性质,不具备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抵抗风险能力弱;管委会组织松散,决策流于形式。对此,可以借鉴新加坡经验,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一个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强化住房公积金运作的市场化行为,形成完善的住房资金组织系统,构建完善的内外监管体系,发展多种金融工具,完善住房金融的风险分担与化解机制等。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好处是可以由政府作信誉担保。在改制以后,管理中心摇身一变成为具有风险抵抗能力的金融实体,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及管理工作。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建设
监管是资金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监管不力将导致资金流失。为有效防止与杜绝住房公积金监管中的寻租行为,应按照不相容原则,使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职能与决策管理职能相分离,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组建专业的监督人员,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全面监管。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银行形成互惠互利、共防风险的战略伙伴关系,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关系和信任机制,双方定期沟通信息。最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实现现代化、信息化,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监督。
总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本定位是好的,但后来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决策、管理、监督机制更加标准,是推进经济社会正常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就要不断地对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出路,以便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有效地发挥其保障作用。(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洪玉.推进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1,2.
[2]刘延暇.住房公积金运用现状及问题研究[J].经济论丛,2015,(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