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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企业的看法(6篇)

来源: 时间:2024-05-06 手机浏览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篇1

通过调查研究和文献分析发现,影响民营企业内部员工收入差异的因素很多,既有宏观方面的,也有微观方面的,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与民营企业发展层次等;既有社会因素,也有个体因素,如社会物价水平与个人工作能力等。在各类因素的组合作用下,其对员工收入差异化的影响非常明显。因此,要从不同因素对收入影响的差异性分解出来,显然是非常困难的,并且有些影响因素难以量化和解释。基于上述讨论,将从GDP增长率、企业效益、受教育年限、工作经验、物价指数、收入构成及社会再分配等影响因素出发,采用主成分回归分析法,筛选量化一些具有显著影响力的指标进行实证分析,阐述民营企业内部员工收入的差异性。

从国民经济增长方面来看,当国民经济发展处于上升时期时,由于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民营企业将也处于较为良性的运行体系,员工收入的差异性较为明显。而当社会经济增长放缓或是国际经济环境的恶化时,民营企业的发展速度放慢,员工收入差距将逐步缩小,正如城镇居民收入差异性变化特点,整个变化过程成倒“U”型。为此,文章在借鉴美国发展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理论观点的基础上,选择GDP增长率作为评价民营企业员工收入差异的重要指标。从企业效益来看,企业效益的好坏直接影响员工的收入高低。企业效益的高低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如民营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是走向衰落还是繁荣,民营企业所属产业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中的影响力是否显著,是属于基础性产业还是高、精、尖的产业,民营企业规模大小及管理是否规范等,这些对员工收入都有着显著性作用。同时,民营企业的行业分布、产业性质及运行水平直接影响员工的收入分配的变化。为此,文章在借鉴西蒙•库兹涅茨理论观点基础之上,选择民营企业生产总值占GDP比重、同一行业民营企业员工收入差异率、民营企业就业人数占社会总就业人数比重三个指标,分析民营企业员工收入差异性。

从民营企业员工收入方面看,收入主要是由工资、津补贴及奖金分红等方面构成。虽然我国及不同省市对员工最低工资收入进行了调整提高,但民营企业员工收入构成内容的差异性,必然对员工收入的差异性产生显著影响。民营企业员工可支配收入是衡量其收入待遇的关键因素,为此选择员工的工资增长率作为测量员工收入的关键性指标。从受教育年限来看,高收入者往往与高教育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即受教育程度越高,意味着收入越高。依据民营企业内部员工的工作收入的测评体系表看来,民营企业的工作内容、模式及薪酬计算方法与公共部门存在一定的差异。民营企业的对员工的工作技能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并且提供与之相匹配的收入水平。因此,员工的受教育年限与收入水平的存在一定的正向关系,但在不同行业的民营企业及员工受教育年限与工作适配的显著性各有不同。故为了精确的测量员工受教育年限在民营企业员工收入差异化中的作用,选择员工的学历层次作为实证分析指标。从工作经验来看,民营企业员工的工作经验对收入有非常显著的作用。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民营企业管理模式中,丰富的工作经验意味着较高的工作效率和企业产出,由此员工能够获得较高的货币报酬。国内一项关于工作经验与收入水平的调查报告显示,在技术性较强的民营企业中,工作经验的有无直接决定工资收入的不同档次,具有熟练工作经验的员工收入往往比没有工作经验的员工高出20%以上。基于上述分析,笔者选择工作经验这一实证分析指标。

从社会收入再分配来看,由于初次分配中存在不公等问题,政府在较大财力的基础上,通过调节收入差异,为保障人民生活而实施的利益再分配。社会再分配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方面,政府依法建立具有经济福利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相对的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当前,我国社会再分配集中表现在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医保、养老、失业、救济救困等领域。基于上述分析,文章选择养老保险支出占收入比重、医疗保险支出占收入比重的指标,测评民营企业员工收入的差异化水平。从市场商品价格因素来看,物价指数的上涨或下降不仅直接影响经济总量、制约分配政策并对企业员工的日常生活消费产生作用。由于民营企业员工收入差异的存在,短期的物价上涨对企业的中低收入员工的影响大于高收入员工。随着员工收入水差异的缩小,物价上涨对员工消费支出的弹性影响呈现递减趋势。因此,物价上涨对企业低收入员工消费支出的影响最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影响较小。为此选择了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观察社会物品价格变动,并以此作为测评民营企业员工收入差异性的重要指标。

二、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为了科学、客观地分析各类因素指标对民营企业员工收入差异的影响,在参考借鉴国外关于非公共部门员工收入差异测量表的基础上,文章选择1998-2012年的基尼系数和GDP增长率(Y1)、民营企业生产总值占GDP比重(Y2)、同行业的民营企业收入差异率(Y3)、民营企业就业人数占社会总就业人数比重(Y4)、员工学历层次(Y5)、员工的工作经验(Y6)、员工养老保险支出占收入比重(Y7)、员工医疗保险支出占收入比重(Y8)、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Y9)数据指标。1.研究方法为了表明收入差异性与各个变量之间的关系,笔者建立收入差异的因变量Q与各自变量Yi(1燮i燮9)的回归模型。在(1)模型中,Yi表示员工收入差异的贡献数,β0和βi表示员工收入差异测量中的待定参数,u表示随机误差数。由于上述模型中的自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无法对模型直接进行回归。为了解决自变量之间多重共线性对回归分析的影响问题,利用原始数据对自变量进行主成分回归分析。多元统计中主成分回归分析法的以较少的新变量替代原来较多的变量,并且赋予了新变量更多的信息,以此解释原来变量的内涵。同时,新变量不仅减少了可变因素的放散性影响,消除多重共线性的重复问题,还能够有效降低系数的不确定性,增加新变量的主体作用。

三、实证分析

通过应用SPSS17.0软件对原始数据信息进行计算,得出各个主成分的解释方差结果(见表1)。根据表1,前三个主成分的方差累计贡献率达到了83.139%,说明前三个主成分能够较好地解释上述指标信息且对全部指标的替代性作用显著,故文章选择前三个主成分作为员工收入差异性的评价指标,并计算出主成分分析的特征向量(见表2)。基于上述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及显著的替代性作用,结合模型(1),分别得到第一、第二和第三主成分的表达式。由表1可知,第一主成分的贡献率较高,为47.922%,且在Y3、Y5、Y6等指标上载荷较高,反映了行业收入水平、学历层次、工作年限三个指标对民营企业员工收入差异的影响,命名为行业收入与综合能力因子。第二主成分的贡献率为22.705%,在Y1、Y2、Y4指标上载荷较高,反映了GDP增长率、民营企业生产总值占GDP比重、民营企业就业人数占社会总就业人数比重三个指标在民营企业员工收入差异化中的影响作用,由此命名为人均经济产值因子。第三主成分的贡献率为12.512%,在Y7、Y8、Y9指标上有较高的载荷,反映了养老保险支出占收入比重、医疗保险支出占收入比重、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数据指标对民营企业员工收入差异的影响,命名为生活保障因子。在对各个指标进行主成分回归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三项主成分因子,即行业收入与综合能力因子、人均经济产值因子与生活保障因子。由于以9项指标来分析员工收入的差异性,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并且具体解释各个指标的作用各异,因此难以统一全部指标的功能作用。故文章以我国1998-2012年的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为标准,用三项主成分因子来解释分析9项指标对员工收入差异化的影响作用,以实现三项主成分因子与基尼系数的一线回归分析,该研究方法具有较大的操作性和科学性。依据上述分析,将标准化后的原始数据代入主成分F1、F2、F3的表达式,计算前三个主成分的值,具体数据见表3。由主成分回归模型得出:R2adjust=0.895,DW=3.594,F=79.473。从回归模型方程可以得出,三个主成分F1、F2、F3与Q高度相关,各项统计量均通过检验,方程拟合度较好,符合要求。另外,原始数据经过主成分分析法调整后的判定系数为0.88207,说明企业员工收入差异化的基尼系数出现的总变差中有88.207%可以在前三个主成分F1、F2、F3的变化中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即主成分的替代效果明显。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篇2

民营企业在中国近代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被外国资本和官僚资本压迫到与官僚资本和外国资本结合的,一个在夹缝中求生存,在困难中求发展的不平凡的经历。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对民营企业进行了渐进性的社会主义改造,民营企业一度在中国大陆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创造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理论取得重大突破,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科学的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更是使民营企业找到了发展的广阔空间。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在江浙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我国法律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日益看重,甚至我国的宪法也在着重强调了公有财产的神圣性的前提下,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1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取得显著进步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一方面我们的一些法律仍然存在片面的保护国有财产的倾向,忽视民营企业的应有的平等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不平等的照顾,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时反而使民营企业在事实上的法律权益高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列举具有非常强大的说服力,但本文更想从法律保护的原则或者理念的抽象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无非是法律原则或者理念的细化,而我们目前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最大困境,或者说混乱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的理念或者原则没有理清,解决了立法的理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解决了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两个理念

就笔者之归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就当前之情势,应当树立以下两个理念:

(一)平等主义的理念。事实上,我国的企业立法非常复杂,几乎可以认为,有多少种企业,就有多少种企业立法,并且我们对企业的分类标准不一,有的是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企业、外资企业;2有的则是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如: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有的甚至是按照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类型的分类,如:外贸企业、金融企业、航空运输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等等。分类标准的不一,反映在对企业的立法上,也是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加入世贸之后,专家学者几次呼吁要彻底改变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立法的旧模式,而应当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区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立法,这种改革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同时在实践当中,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3

所谓的民营企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而是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转型时期提出的一个概念,如果从法律上仔细分析,民营企业应当称之为民有企业更加准确,或者称之为私有企业更能够说明其本来面目,由于我们刻意的去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所以将私有企业带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而称之为民营企业。可见民营企业的称谓更多的是从所有制的性质上进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我们市场经济的理念就是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就是要变身份的社会为一个契约的社会,因而以往的以企业的不同身份进行立法的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我们主张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立法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做区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个别化的不平等保护。

(二)差别化保护的理念。既然我们强调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保护的理念,那末,我们如何看待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呢?日本的经济发展如此迅速,与其推行的一系列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是分不开的,在我国,也有一些官员和学者意识到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各地方政府更是相继推出了一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那么,如何评价这些措施呢?“法律在不丧失其基本价值的同时,还能与时代一起前进。”4我们在密切关注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进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与其相反的运动,那就是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的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忽视对劳动者的关心,对消费者的特殊照顾,发达国家的企业立法似乎也从来没有否认过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给予不同的保护。因此,我们说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历程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它打破了封建的身份社会的法则,催生了资本主义;而在此之后的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同样不容忽视,它了现实生活中人人具有同等的能力的假说,赋予了社会弱者更多的法律关怀,其巨大的进步意义已经不容置疑。我们提倡的民营企业应予特别保护的理念实质上就是建立在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比较脆弱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国有企业身披“国字号”的外衣,外资企业有优惠政策的支持,而弱小的民营资本根本无法与前二者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因此,笔者在此也提倡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律上的关注,但这种关注或者保护应当是建立在使民营企业不受岐视,能够达到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对待的理念之上,如果偏离了这个理念提倡所谓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只会人为的制造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百害而无一利。

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与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历史潮流,前者打破身份之差别,对市场经济的催生贡献甚巨;后者破除了市场主体实质公平的抽象假设,意识到平等背后的实质不平等,主张对市场弱者给予适当的同情和保护,对于建立实质的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我们一方面应当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要义,另一方面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在我国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绝对平等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尤其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压力依然象不散的阴云笼罩在民营企业的头上,因而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给予适度差别的法律保护也是对我国现实状况反思基础之上的反应。5

三、应当注意的三个不良倾向

在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和差别相结合的法律保护的理念的

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三种不良倾向:

(一)以政策取代立法的倾向。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

局部利益的考虑,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的甚至提出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贷款优惠,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等措施。这些举措其动机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税收优惠与否只能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给予所谓的贷款优惠可能存在干预银行贷款自的嫌疑;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可能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背离。我们在给予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时候应当注意这种不良倾向。

(二)对民营企业不法行为普遍淡化的倾向。我们在倡

导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保护民营企业并非对民营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时下,我们一些地方领导为了表示其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心,对一些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税法、海关法的不法行为网开一面,表面上看是保护民营企业,实则危害社会公平,违背市场规则,长远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也百害无一利。

(三)要求民营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的倾向。企业

的社会责任是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及社会学的理论。6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没有被忽视过,甚至“企业办社会”还成为国有企业的一大弊病被学者所批判。与我国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不同,在西方,企业的赢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从来不受重视,及到资本主义的一些弊端被充分暴露之后,人们才意识到企业不应当仅仅成为私人赚钱的工具,还应当负担一定的社会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我国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在发展之初就没有负担太多的社会包袱,但时至今日,对民营企业课以社会责任的实例屡屡见诸报端,有的是出于民营企业本意,无可厚非,但相当部分则是民营企业基于某种压力使然。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前车之鉴不远,民营企业又有重蹈覆辙之趋势,确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四、结语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篇3

关键词:“国进民退”;市场经济;过渡性;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003-03

“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不仅需要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更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对此,人们需要抱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只有认清“国进民退”扩大化这一现象对中国市场经济长久发展的影响,促使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增强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控制力,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进一步完善。

一、中国现阶段的“国进民退”扩大化原因分析

国进民退”概念的理解,表现为国有经济在某一或某些产业领域市场份额的扩大以及民营企业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缩小,甚至于退出。2008年以来,金融海啸冲击传导到实体经济层面,国家采取一系列调控和金融政策来抵制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随之“国进民退”的这一现象也出现扩大化,原因有以下几点:

1.国资监管立法不健全是“国进民退”扩大化形成的的重要诱因。有些学者指出国资监管失效前提下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进民退,已经蜕变为特殊利益集团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跑马圈地,从而加深中国经济权贵化、寡头化的趋势。国企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继续咄咄逼人,最终伤害全体国民的利益并威胁国家经济安全,所以说国资监管的不健全是“国进民退”扩大化的诱因。

2.“国进民退”扩大化是多方面对社会和谐需求的结果。吴敬琏认为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仇富”,是“国进民退”扩大化思想方面的原因。私营经济的发展,使一部分财富集中到民营企业的管理者手中,财富拥有差距的加大,而使大部分人产生失落感,理所当然,仇富就成了民众对社会不满的矛盾之一,为了破解这种矛盾,国家采取部分民营企业国有化做法,把财富又重新集中到国家的手中,以达到和谐发展的目的,所以说“国进民退”扩大化也是为了国家和谐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3.国家财力支持的倾向性是“国进民退”扩大化政策原因。有的学者认为,2008年开始的宏观调控,中央政府推出了4万亿投资计划、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要求银行大规模扩张信贷。在这次为摆脱经济危机所实施的投资计划中,基本上都是政府推动的投资项目,包含大量的基建项目和工业投资项目。从资金方面看,基本上都是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而且就十大产业规划来看,国家对国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政策引导性相当明显。从此次的调控计划来看,很显然是支持国有企业挺进相关领域的。国有银行垄断的金融体制和2008年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客观上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提供了大举扩张的资金支持。

4.“国进民退”扩大化,源于危急时刻多重力量的综合作用,是项目储备不足的应急替代。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央政府经济政策的快速转型,争取中央政府投资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目标,致原本用于民资的较为成熟的项目,可能被拿来应急以谋求中央政府投资;造成了地方民营企业的国有化的加剧。

二、“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国进民退”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手段,当然可以,但也只是权宜之计,并不是长期国策。

1.“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导致国有企业过分强大,挤压了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有的学者认为,国企在众多经济领域形成垄断,将阻碍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国有经济主导的市场经济,必定会走向公共权利肆意践踏市场次序,“国进民退”也强化了市场的垄断性,必定造成市场竞争的低下,使中国偏离了市场经济的方向。

2.“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也造成经济效率的低下。据报道中国国有大型企业的经济效率是国外等类企业的1/20。中国国有企业占有全社会50%以上的工业资产,80%左右的能源资源,只创造30%的工业产值,10%全民就业机会。如此低下的效率,正是国有企业这种体制造成的必然结果。

3.“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现象将加剧社会收入分配的失衡。国企赚钱原本是好事,但这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水平和效率,国企凭借政策倾斜,获得巨额利润,这其中包括大量的资源性利润以及垄断性利润。国企的另外一大优势是没有经济负担,赚钱是自己的,亏了是全国人民的,国企的过于强大,正在引发社会矛盾,国企赚钱,益者是国企职工,“富与穷“的差距也越来越大。

4.“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使得政企不分造就权钱结合资本权利集团,形成巨大的腐败。有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政企的不分,长期走下去会使中国经济改革走到一个权力和垄断势力结合,追求既得利益、掠夺社会的“官僚化市场模式”,或者是官僚垄断的市场模式。国有企业的大量并购民营企业威胁了法治精神、破坏规则的公平性,因为在法律、规则和政策面前,国企和民企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造就权钱结合资本权利集团,而这种集团就恰恰正是腐败的源头之一。

5.“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使中国没办法回归为真正的公民社会。有的学者认为政府控制的企业越多、越有钱,政府从经济增长中得到的好处就会越多,让民间分享的就会越少,最终在经济上会表现为产业结构更为重工业化,第三产业发展不足,而个人的生活空间也会越来越小。说到底,一个过于庞大的政府让人民对政府更加没有约束力、没办法给老百姓一个伸张自己权利的经济基础,让一方可以随意用权、另一方只有收受的份,两边没有谈判的空间。这从根本上有悖于“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这样会加剧社会矛盾。

对于当前“国进民退”现象,要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来看,要把它看做是政府反危机情况下的宏观调控政策所产生的现象。在这次严重的金融危机,而中央政府采取的任何反危机措施,实际上都免不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免不了政府干预市场。而正是这些政策的实施,造成“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的现象出现。

三、防止“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对策

金融危机发生后,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均并用宏观调控政策与波及产业的暂时国有化、局部国有化措施,目的是为市场机制尽早恢复作用创造条件和环境。目前我们要避免短期宏观调控政策与政府微观层面的具体政策干预并用常态化,防止应急“国进民退”之策演变为长久之计。国有资本归根结底应进入民营资本不愿进入、难以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领域,利用资本优势为民营企业搭建产业链平台,促进经济内生式可持续增长,逐步由“国进民退”向“国退民进”的方向发展。

(一)“国退民进”现状

“国退民进”是当前深化企业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之一,就“国退”而言一是指投资比例多少的调整。二是指调整投资领域。但今天中国的经济格局中,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或已成对立的“争利之势”。“国进民退”我们几乎在中央文件中看不到这一名词,甚至有很多决策层人士彻底否认这一现象的存在。但是在最近这几年中,表现的越来越直白,其中金融危机爆发后表现尤为突出。

1.国企过于强大,挤压了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有的学者认为“国退民进”,其实就是“藏富于民”。我们国家也一直在宣传和主导这种“藏富于民”的做法,但得到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当今我们国家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的经济实体(按实物量计算),外汇储备世界第一,但民营资本在各个经济领域却被越来越边缘化。目前中国经济改革很有可能走到一个权力和垄断势力结合,追求既得利益、掠夺社会的“官僚化市场模式”,或者是官僚垄断的市场模式。国有企业的存在威胁法治精神、破坏规则的公平性,因为在法律、规则和政策面前,国企和民企是不平等的。

2.“国退民进”在中国现阶段运行困难是因为政府的政策得不到认真执行以及地方政府的推行的部分行业经济壁垒政策有关。有的学者认为当前中央政府决策层的意图是希望经济增长动力从“国进民退”转向“国退民进”,但由于这种转向的过程是较长的,民间资本对于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并不是十分有把握,投资机会不多。2009年以来,国内钢铁业、交通业、民航业,轮番上演了“国进民退”一幕幕大戏。五年前,国内钢铁的增量有2/3来源于民营钢企,而如今许多民营钢企却成为国企的“盘中餐”,而且政府管理部门为国企设定的势力范围,早已明确民营资本不许跨越的鸿沟。民营企业根本就没有机会进入这些领域,所以在一些行业根本就不可能形成这种“国退民进”。

通过以上观点可以看出,中国现在所处的这个阶段,要做到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从政府主导的需求,平稳过渡到市场主导,还有太长的路要走。其中决策层的理念要有真正的改变。“国退民进”能否取得成功,说到底,归根于我们能否使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效率达到完美的和谐与统一。这不但因为法制是行为规范的前提,制度是经济行为的指引,而且民主及其自由和竞争总是公平与效率的保护神,同时还因为两个方面的统一始终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机制。

(二)防止“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方法

“国进民退”扩大化不能成为改革发展的主流。如果把这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手段,当然可以,但也只是权宜之计,并不是长期国策。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调整、改革任务尚未完成,国有垄断行业还没有突破,民营经济仍需发展,处在这个关键时期,“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是不利于巩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对发展国有经济和发展民营经济都是不利的。我们一定要避免把应急之策演变为长久之计,一定要把握住国家要发展,民进是主调的经济发展主旋律。

1.防止“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要有好的政策体系。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企业改革是中央提出的国企改革方向为“抓大放小”,但现在出现在大家面前的是,国有经济在这种垄断性质的上游产业比重却呈现上升趋势,并逐步向下游扩张,形成行业链垄断的态势,国有企业利用这些垄断获得了超额利润。特别是在本轮经济调控中,国有企业的这轮扩张,使国有企业不仅从原有的一些垄断性领域向竞争性领域的扩张,而且明确以“做强做大”为名,由政府牵头主导兼并一些民营中小企业,从而使“国进民退”这一现象向多个领域扩展,使民营企业的生存越来越困难,要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就要应该有扩张是暂时的,退出是明确的姿态和政策体系。

2.现阶段的为应对危机下所产生的“国进民退”要预留未来的危机解除后,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有的学者认为,现阶段中国的国有经济的扩张非常显著,其体现为表面上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实际垄断控制能力加强,并出现了控制产业链的发展的动向,尽管政策上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但制度实施上确出现诸多障碍,形成实质上的“国进民退”,这种行政垄断向竞争性领域的渗透,最终一定会影响经济未来发展的效率。在中国这样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彻底铲除民营经济,以国营经济垄断一切,企业失去了经营活力,资本失去了发展动力,经济生活成为铁板一块。所以国家的管理部门要做到国有化是其非常态下的干预之举,其干预多是通过一系列的法案,严格地进入和退出,在采取国有化的措施时也需注意预留未来的退出机制。

3.防止“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还要做到政企分开。有的学者认为,防止“国进民退”扩大化还需政府主管部门脱离他们所办经济实体以及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消减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推行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改变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保留部分专业部门作为过渡性措施,主要职能是引导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制定行业规划。民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中占主导作用,可以使企业私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可能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率。

4.防止“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也要改革财税金融管理制度,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难题,使民营企业的经营有一个良性发展的态势。一是加快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建立适合中国现阶段各类企业需要的信贷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和扶持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业,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地区性银行机构。二是国有商业银行要转变经营理念,重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借鉴发达国家信用保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发展由中小企业自愿出资组建的相互合作担保基金,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四是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担保公司。

5.民营经济的发展,还需加强民营经济自身的建设和社会共同监管。有的学者认为只有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并加强和改进对民营、私营企业的监管,引导企业效益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企业产品技术含量的提高、对企业制度不断创新、使企业治理结构更加合理、并规范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对员工进行技能水平培训、构建和谐完美劳动关系、承担起更大社会责任,不断的提高民营、私营企业整体素质。政府和社会要加强普法力度,使企业在学法、懂法、守法的过程中,提高防范意识,做到经营诚信。政府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借助中介机构和行会组织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使企业合法经营,并做到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在提高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水平的同时,也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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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企业的看法篇4

民营企业在中国近代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被外国资本和官僚资本压迫到与官僚资本和外国资本结合的,一个在夹缝中求生存,在困难中求发展的不平凡的经历。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对民营企业进行了渐进性的社会主义改造,民营企业一度在中国大陆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创造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理论取得重大突破,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科学的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更是使民营企业找到了发展的广阔空间。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在江浙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我国法律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日益看重,甚至我国的宪法也在着重强调了公有财产的神圣性的前提下,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1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取得显著进步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一方面我们的一些法律仍然存在片面的保护国有财产的倾向,忽视民营企业的应有的平等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不平等的照顾,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时反而使民营企业在事实上的法律权益高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列举具有非常强大的说服力,但本文更想从法律保护的原则或者理念的抽象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无非是法律原则或者理念的细化,而我们目前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最大困境,或者说混乱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的理念或者原则没有理清,解决了立法的理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解决了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两个理念

就笔者之归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就当前之情势,应当树立以下两个理念:

(一)平等主义的理念。事实上,我国的企业立法非常复杂,几乎可以认为,有多少种企业,就有多少种企业立法,并且我们对企业的分类标准不一,有的是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企业、外资企业;2有的则是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如: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有的甚至是按照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类型的分类,如:外贸企业、金融企业、航空运输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等等。分类标准的不一,反映在对企业的立法上,也是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加入世贸之后,专家学者几次呼吁要彻底改变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立法的旧模式,而应当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区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立法,这种改革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同时在实践当中,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3

所谓的民营企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而是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转型时期提出的一个概念,如果从法律上仔细分析,民营企业应当称之为民有企业更加准确,或者称之为私有企业更能够说明其本来面目,由于我们刻意的去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所以将私有企业带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而称之为民营企业。可见民营企业的称谓更多的是从所有制的性质上进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我们市场经济的理念就是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就是要变身份的社会为一个契约的社会,因而以往的以企业的不同身份进行立法的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我们主张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立法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做区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个别化的不平等保护。

(二)差别化保护的理念。既然我们强调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保护的理念,那末,我们如何看待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呢?日本的经济发展如此迅速,与其推行的一系列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是分不开的,在我国,也有一些官员和学者意识到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各地方政府更是相继推出了一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那么,如何评价这些措施呢?“法律在不丧失其基本价值的同时,还能与时代一起前进。”4我们在密切关注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进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与其相反的运动,那就是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的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忽视对劳动者的关心,对消费者的特殊照顾,发达国家的企业立法似乎也从来没有否认过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给予不同的保护。因此,我们说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历程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它打破了封建的身份社会的法则,催生了资本主义;而在此之后的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同样不容忽视,它推翻了现实生活中人人具有同等的能力的假说,赋予了社会弱者更多的法律关怀,其巨大的进步意义已经不容置疑。我们提倡的民营企业应予特别保护的理念实质上就是建立在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比较脆弱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国有企业身披“国字号”的外衣,外资企业有优惠政策的支持,而弱小的民营资本根本无法与前二者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因此,笔者在此也提倡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律上的关注,但这种关注或者保护应当是建立在使民营企业不受岐视,能够达到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对待的理念之上,如果偏离了这个理念提倡所谓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只会人为的制造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百害而无一利。

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与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历史潮流,前者打破身份之差别,对市场经济的催生贡献甚巨;后者破除了市场主体实质公平的抽象假设,意识到平等背后的实质不平等,主张对市场弱者给予适当的同情和保护,对于建立实质的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我们一方面应当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要义,另一方面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在我国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绝对平等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尤其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压力依然象不散的阴云笼罩在民营企业的头上,因而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给予适度差别的法律保护也是对我国现实状况反思基础之上的反应。5

三、应当注意的三个不良倾向

在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和差别相结合的法律保护的理念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三种不良倾向:

(一)以政策取代立法的倾向。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

局部利益的考虑,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的甚至提出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贷款优惠,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等措施。这些举措其动机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税收优惠与否只能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给予所谓的贷款优惠可能存在干预银行贷款自主权的嫌疑;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可能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背离。我们在给予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时候应当注意这种不良倾向。

(二)对民营企业不法行为普遍淡化的倾向。我们在倡

导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保护民营企业并非对民营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时下,我们一些地方领导为了表示其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心,对一些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税法、海关法的不法行为网开一面,表面上看是保护民营企业,实则危害社会公平,违背市场规则,长远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也百害无一利。

(三)要求民营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的倾向。企业

的社会责任是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及社会学的理论。6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没有被忽视过,甚至“企业办社会”还成为国有企业的一大弊病被学者所批判。与我国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不同,在西方,企业的赢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从来不受重视,及到资本主义的一些弊端被充分暴露之后,人们才意识到企业不应当仅仅成为私人赚钱的工具,还应当负担一定的社会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我国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在发展之初就没有负担太多的社会包袱,但时至今日,对民营企业课以社会责任的实例屡屡见诸报端,有的是出于民营企业本意,无可厚非,但相当部分则是民营企业基于某种压力使然。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前车之鉴不远,民营企业又有重蹈覆辙之趋势,确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篇5

关键词:民营企业;筹资问题;筹资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民营企业的定义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是企业或者公司类别的名称,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这个词语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甚为普遍。

对此,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有而言的企业,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私有民营是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民营企业筹资存在的困境及原因

从融资渠道来看,民营企业主要依靠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融资的几乎一片空白;另一方面从贷款条件来看,民企的贷款条件较之大企业严格很多,甚至没有资格获得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集中家庭亲朋的资金、收取职工社会风险金、社会集资、民间借贷等形式取得,这些资金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筹资使用急与频的特点。也使筹资成本加重,带来较大风险。由于资金的匮乏,企业扩大再生产只能靠缓慢的自我积累,步履艰难,错过了许多发展良机,究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部分民营企业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多数民营企业管理模式仍停留在传统的企业管理方式上,企业制度更新滞后,一些民营企业仍实行家族式管理的企业治理结构。

(二)缺乏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民营企业抵押担保不足,抵押担保落实难是当前民营企业融资、特别是申请金融机构贷款过程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

(三)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民营企业缺乏直接融资渠道。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发展地位不同,即使目前的创业板市场,虽然对民营经济开始全面放开,但其设置的门槛太高,相当一部分的民营企业置身于资本市场之外。

(四)所有制的歧视势必造成民营企业贷款难的局面。从体制角度来分析,在转型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民营企业要想获得外源性融资不仅要面对“规模歧视”,而且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它们不可避免会受到“所有制歧视”。

(五)民营企业贷款难与政府的扶持力度有关。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民营企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政府机构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基本不是依照民营经济运行的要求设置的,因此出现了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政出多门,造成了政策混乱,有时甚至相互矛盾。

三、民营企业筹资难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建设。企业融资能力的强弱,取决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民营企业应改变任人唯亲的用人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的融资能力,重视科技新产品的开发,及时改进落后的设备技术,重视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信用意识,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

(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1、完善直接融资体系,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应建立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以满足中小民营企业对融资的要求。

2、拓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渠道。股份制本身就是一种融资制度,其实质是令企业的治理结构规范化,以利于股权的转让与交易,从而有利于企业的外部融资。

3、建立中小企业产业投资基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创业基金。我国由于创业资本的缺乏,使中小民营企业创立与发展相对比较缓慢。从国外经验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是创业资本的两种重要形式,前者是带有一定政策性的特定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具有半官方性质,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扶持中小民营企业成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创业投资资金,要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实行商业化运作,面向全部中小企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创业投资基金步入健康的发展轨道,才能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真正起到推动作用。

(三)拓宽间接融资渠道

1、拓宽国有商业银行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应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的贷款环境,调整信贷政策,修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打破以企业规模、性质作为支持与否的条件,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逐步提高对民营企业信贷投入的比重。

2、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银行。首先,成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其次,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长足发展,发展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使其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当前可适量增加民营金融机构的数量。

(四)国外经验对于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的提示

1、进一步加快现代规范的企业制度建设。还公司制民营企业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的自然的直接融资权,尽快建立我国正常的债券或股票的柜台交易市场体系。

2、建立和健全民营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首先,大力发展互担保制度;其次,建立完善民营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在美、日等发达国家,信用保证制度是中小企业使用率最高且效果最好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

3、政府应鼓励银行积极地向民营企业贷款,给民营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在民营企业的金融政策上,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已有政策的作用,同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要从税收、财政支出、贷款援助和直接融资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民营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

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筹资,筹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作者单位: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梁红英.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策略[D].浙江金融,2008.

对民营企业的看法篇6

关键词:河南民营企业;产权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097-02

1河南民营企业产权结构现状

表1列示了2006年河南与浙江两省民营企业组织形式的具体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已成为浙江省民营企业的主要产权形式,其比重占样本企业总数的69%;股份有限公司占19%,两者相加达88%,比2002年高出29.1%;独资与合伙企业占12%,比2002年低17.9%。从发展趋势看,浙江省民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增长很快,已成为浙江省民营企业的主体。这表明,浙江省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正随企业产权结构和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发生变化,逐渐从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合一的古典集权状态转变为两者相互分离的现代分权状态。

与浙江省相比,我省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以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为主,据统计,我省民营企业中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已占据了71%的份额,而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大部分都是家族制企业,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两者结合在一起的集权式治理结构,虽然曾使民营企业在早期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但是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管理层级的增加,民营企业更为深层次的产权问题就会逐渐地暴露出来。另外我省有26%的民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与以往年度相比,这一比例又所扩大。但据调查,在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一些企业承认尽管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实质上仍是家族企业,这就说明河南省的民营企业主体依然是家族企业。表现最不乐观的就是体现现代产权制度的股份制企业在我省民营企业中只占了3%的比例。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省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十分严重,各种民营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所占的比例说明我省民营企业产权的失衡。这种失衡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产权结构单一主体,当前我省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是沿用传统的家族制、单人业主制、合伙制等形式进行经营,其产权结构是单一主体,即多数是业主或家族所有自然人产权,基本上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同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状态。第二,组织制度的三权合一,即使是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数还处于一种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合一的状态。也就是说,在这些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经营战略完全取决于创办者的个人喜好,决策还停留在拍脑袋、凭经验的层次。决策的非理性、目标的非经济性、执行过程的随意性,再加上有效监督的缺乏,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也只是具有工商登记的意义,并没有给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带来质的变化。可见我省民营企业从传统家庭制向现代产权制度转变已势在必行。

2制约河南民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因素

2.1界定产权的成本较高

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内部产权关系非常的不明晰。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出现了不进行产权界定会有损失,而界定产权也存在成本的两难问题。如果产权不加以界定,则会继续权责利不清晰的情形,致使各投资者不能合理的获得与自身在企业中所投资本相对应的权益,也不能合理的划分每一个投资者所应承担的风险。而这时如果界定产权,往往又会造成分割法人财产,拆分企业,严重影响企业发展。所以,产权界定与否成为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制企业的一大难题。

2.2历史原因

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企业由于借助国有集体企业以减少发展成本,但却使之留下了产权不清的隐患,不利于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随着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必将卸掉身上的一些“包袱”,而作为其附属的民营企业则丧失了其所仪仗的保护伞。如果其自身不能建立独立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组织结构的话,必然会在市场经济的洪流中举步维艰,甚至走向破产。明晰产权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一方面意味着要脱离原有国企“躯壳”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另一方面意味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内部的产权制度,建立适合自己的权益和风险分配机制,以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企业。

2.3产权保护制度缺乏配套制度支持

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与其相适应的保护民营企业财产的具体产权制度安排和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使得在面对民营企业产权相关问题时容易出现执法中存在行政制约,各项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甚至出现矛盾,基本法与特别法间缺乏前后照应等不协调问题,使得民营企业在法律上的保护与支持力度降低,利益权利得不到应有保护。在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中,合伙企业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被定义为非法人企业,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而非“资合企业”,各投资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靠合伙协议来维系的,是以情感和道义来衡量的,如果出现纠纷则要由各合伙人协商解决,法律缺乏约束力。如何才能建立完善的适应合伙企业发展的产权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成为这些非法人企业能否走出产权界定两难困境的重要保证。

3变革河南民营企业产权制度的建议

一般而言,民营企业在完成了创业阶段以后,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从“创业结构”向“发展结构”转换,如何依照现代公司的制度框架设计和建立现代制度体系。变革河南民营企业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3.1加快产权改革、实现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

从产权制度变革来说,企业的产权结构应该是多元的,不应该是一元的。科学而合理的产权结构和层级,将会把企业引向良性发展道路,消除对个人和家族的依赖性,降低企业决策和经营风险,使企业成为公众型企业。近几年,由于市场形势由原来的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一些家族制民营企业已受到挫折,而另一些民营企业则因实行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而加快了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说明产权变革的必要性。从河南省情况来看,民营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形式已逐渐趋于优化。到2007年底,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总量已达到35272户、占私营企业总数的26.2%,股份有限公司4564户,比2006年增加了4258户。但多数民营企业并没有根本改变产权结构的封闭性,为此亟须企业和政府双方做出努力,在产权制度及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把产权制度创新作为推动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行运作,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要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这些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完善企业组织结构;在一些上规模的民营企业中,要推行生产要素股份化的方式,采用技术入股、年功入股、绩效奖励投资入股、经营管理者股权期权入股等多种形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在产权多元化的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员工入股;要利用现代公司在资本市场、技术创新、品牌战略、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拓宽思路,走自身积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渠道,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和其它企业参股。

3.2积极扶植民营企业上市、加速产权流动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化进程正在逐步加快,这为民营企业直接参与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和投资,开展资本运营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企业要利用合作、合并、控股等形式进行资本运营,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资本重组方式积极争取上市。当前浙江省很多民营企业已充分认识到走向资本市场的必要性,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正寻找时机尽早尽快地完成改制工作以早日上市。到2007年12月中旬为止,浙江省共有境内外上市公司152家,其中中小板上市公司42家,数量居全国第一。与浙江省相比,我省民营企业上市数量明显偏少。随着国际化竞争的到来,我省民营企业在资本结构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上市,民营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只有跻身资本市场,才能获得常规发展。

我省为了扶持众多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上市,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一旦成功上市发行股票,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政府将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适当表彰和奖励;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享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和相关手续,还可减缓有关用地费用;此外,还将降低质押贷款门槛等。从上市条件来看,证交所二板比较适合我省民营企业上市,因为二板市场其上市门槛相对较低,对公司规模、股东分散性、盈利水平、上市前持续经营时间等方面的要求都相对低于主板市场,比较适合我省的成长型民营企业。

3.3完善政策法规、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尽管我国宪法已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没有同时明确国家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加之现实中侵犯个人产权方面的问题屡见不鲜,比如民营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由于缺少法律的保护,因非市场因素导致失败甚至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向高层次发展。事实上,我国至今尚无一部民营企业产权法规。我们应尽快在法律中设置明确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条款,制订和出台相关法规,对民营企业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认真给予保护,使许多民营企业所有者在拥有一定财富之后,大胆地继续投入再生产,而不是停止创业或转移财产。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帮助民营企业明确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积极提权明晰、继承、流动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减少亲情纠缠和“内耗”;要少对民营企业指手划脚、盲目干预,而是积极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加快产权分离,明晰产权,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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