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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根源(6篇)

来源: 时间:2024-05-10 手机浏览

校园暴力的根源篇1

一、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

1.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各地要紧密联系中小学生的思想实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引导全体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

2.认真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各地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典型案例,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要强化学生校规校纪教育,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班团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研制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手册,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要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途径,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知识,增强监护责任意识,提高防治能力。要加强中小学生违法犯罪预防综合基地和人才建设,为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3.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中小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筹考虑,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要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针对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防治工作。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

4.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大新形势下群防群治工作力度,实现人防物防技防在基层综治中心的深度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要依托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整合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发挥青少年犯罪信息数据库作用,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研判。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示范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加大视频图像集成应用力度,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及动态管控。把学校周边作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部署和检查考核。要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公安机关要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密切与学校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学校排查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置。要加强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和暴力问题,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及时干预,震慑犯罪。

二、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

5.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6.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件发生。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依法办理学生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诉讼监督、审判和犯罪预防工作。

7.施科学有效的追踪辅导。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树立自信,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当事学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妥善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要认真做好学生欺凌和暴力典型事件通报工作,既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过分渲染事件细节。

三、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

8.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各地要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应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加强考核检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

9.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管教孩子是家长的法定监护职责。引导广大家长要增强法治意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尽量多安排时间与孩子相处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积极与学校沟通情况,自觉发挥榜样作用,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校园暴力的根源篇2

关键词:校园暴力;霸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一系列恶性校园暴力事件接踵发生,中国校园暴力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与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在近几年中“校园暴力”逐步体现出4个基本的发展趋势:第一,随着校园安全的加强,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基本被杜绝(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北京市初高中基本都实现了封闭性管理,在上课时间外人如不经登记基本上无法进入校园。各个初高中学校的领导对于校园中的人身伤害事件都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与关注),因此,校园暴力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这与日本近似而不同于以陌生人间冲突为主要特征的美国校园暴力[1]。第二,由于学校对于校园内的突发安全情况控制较严,冲动性暴力行为逐步发展为团伙性的、计划性的、学校周边地区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未成年人之间运用互联网等现代通信工具组织、合谋现象较为普遍。第三,侵财案件高发,而且通常表现为未成年人之间、熟人之间恃强凌弱的长期性敲诈勒索。第四,未成年侵害者懂法、知法而不守法的现象突出。校园暴力不再是一些学者想象中“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而是知道法律漏洞之后的理。比如一访谈对象表示“我们打人的时候都知道轻重,避着能打出事的地方,扇几个耳光,踢几脚,警察根本不管,家长找到学校也最多就是道个歉、做个检查”。简单而言就是“不打死、不打残、不就没事”。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中的校园暴力正显现出西方国家校园暴力中“霸凌”现象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实力存在明显差距的同龄人之间,强者通过长时间、多频次地对弱者施加肢体、言语、心理等多角度的暴力侵害,以达到羞辱、排挤、控制弱者,给弱者造成身体、心理等多方面持续性严重伤害的行为。它的暴力程度虽然未必严重,但是其对受害者人格尊严、精神状态以及校园风气的危害性极大。然而,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尚未对这一变化予以充分重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有关管理部门对于校园暴力普遍存在着反应迟缓、处置偏轻、应对不力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也许是执法者素质不高,执行不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应的制度建设并没有跟上快速变化的社会事实,从而造成了在“校园暴力”现象中,较为普遍的法律缺位。

一、对未成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估计不足带来的刑事责任缺位

我国的立法部门与管理部门对未成年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习惯性地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识错误。因此以教育而非惩戒为主的应对方式。但是就世界范围而言,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明显较高[2],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大多数的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与12~13岁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都是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外[3]。显然,这种几十年来一贯的立法与执法思路,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早在十余年前,据有关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就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4]。1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5]。未成年人在今天的社会氛围之下,其发育之快、成熟之快以及堕落之快、习得残忍之快,已非几十年前生活于单纯、封闭环境中的父辈可比。在现实生活中,12~13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已经理解了刑罚的性质、功能与后果[6]。一些青少年凶徒之所以施暴,往往并不是对法律无知,而是深知法律对其很难有严格的约束[7]。

二、对校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估计不足带来的保护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青少年犯罪做出了严格的限定。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立法思路实际上是以物理后果作为判断危害性的主要依据。这种思路不仅在刑法上有所体现,而且也是民事、行政法律中常见的思维惯性。然而这种思路明显将侵害不同类型客体的“校园暴力”进行了混淆,这导致了以侮辱人格、压抑被侵害人心理的校园“霸凌”行为往往由于其物理危害较低而处于无法可治的空白状态。所谓“霸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汉语词汇,而是音译自英语中的“bullying”。挪威学者DanOlweus认为,霸凌就是一个学生长时间并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8]。与当前中国近似的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美国,霸凌行为并非如现在般是一个饱受社会关注的话题,而被作为一般的暴力行为看待。甚至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学生们在校园中需要经历挫折磨难来使自己变得坚强,彼此间发生的暴力冲突是校园生活中习以为常的现象。然而事实证明这种观点对无论是霸凌者还是受害者都造成了严重损害。就受害者而言,霸凌行为使其长期处于恐惧、抑郁、痛苦、焦虑、沮丧的精神状态,严重的可导致受害者终身性的精神疾病[9]。受害者因惧怕霸凌而逃避校园生活、干扰正常学习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甚至有受害者因不堪忍受而自杀[10]。而霸凌者同样受害颇深,霸凌行为可导致其潜在形成暴力倾向及犯罪心理(有些霸凌行为本身即已构成犯罪)。根据Olweus的研究,霸凌者成年后的犯罪率极高,高于普通人约37%,其他诸如酗酒等个人问题也更为普遍[11]。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有关机构与研究者对霸凌行为的关注都相对匮乏,立法机关忽略了霸凌行为的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一般暴力行为的范畴。相当多的人单纯将霸凌行为视为校园暴力的一种,用对待一般校园暴力的观念眼光和手段措施来对待霸凌行为[12],而忽视了霸凌者的施暴原因远非很多教育工作者认为的年少无知、误入歧途等因素。霸凌者主观上抱有的侮辱、炫耀及足以比肩成年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远非一般暴力行为者所持有的愤怒心态可比。而此类行为却通常由于物理伤害轻微而逃脱法律惩罚,甚至只被作为孩子间的小打小闹,对其解决手段仅仅局限于当面制止或口头批评,根本无法达到对受害人的保护。在已经发生的多起校园“霸凌”事件中,被害人常常处在心理几近崩溃,但是刑法无法追责,民法赔偿偏低的不利局面。在司法实践当中,尽管有关管理部门对于受害者的心理重建、转学等事宜进行多方面的帮助,但这些成本往往并不由加害者承担。侵害方往往仅就医疗费、营养费进行补偿,其精神赔偿通常极为有限。除了极个别的人身伤害事件之外,“校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最严重的伤害往往就是难以愈合的心理阴影,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精神与心理健康这一最易受损且最难恢复的权益却处于保护缺失的状态。

三、对校园暴力治理资源投入不足带来的纠治缺位

一方面,虽然我国高度重视校园暴力,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治理机构与治理经费。相比较而言,美、日等西方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反校园暴力机构,并拨付经费。美国教育部专门设立有安全无毒校园办公室,年投入经费在500万美元左右。日本教育行政部门也组织实施了专门的干预计划并拨有相应的预算。另一方面,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以监外执行、社区矫治为主,而相应的机制尚有待完善。以四川省为例,现在全省仅一所少管所,容量为2000人。除了犯有重伤、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之外,大多数未成年罪犯尤其是对于在校未成年罪犯,都以缓刑和监外执行为主。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从未成年罪犯的个人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而并未侧重于防范校园暴力。事实上,尽管有部分的未成年人罪犯的确改过自新,但有相当比例的人仍然会重新犯罪。值得指出的是,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尚待完善,一些社区、派出所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的监督与帮扶流于形式,甚至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尤其是对于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更是近几年基层法律工作的难点。

四、应构建全方位的法律责任体系以防范校园暴力

刑事责任、保护功能与纠正制度的缺位,让法律治理“校园暴力”常常面临“管不了、护不住、治不好”的尴尬境地。除非有极端恶性的事件发生,法律基本上难以有效约束校园中的未成年侵害者。这让中国校园中“轻暴力重侮辱”的霸凌现象成了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难以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造成了常为人所忽视却极为严重的普遍性后果。在社会现实快速变化的情况下,有必要呼吁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一方面应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2~3年,或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当事人的恶性补足其年龄,从而使得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凭借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正义。另一方面,则应在司法实践中纠正有关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片面从轻的工作惯性[13]。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需对“霸凌”现象进行针对性的立法,以填补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法律空白,针对性地惩治校园暴力中的霸凌行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人格与人身利益得到有效的救济。

参考文献:

[1]宋雁慧.中日校园暴力防治措施的比较研究[J].中小学管理,2009,8:17.

[2]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42.

[3]张婷.论犯罪低龄化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分析[J].法制博览,2014(5).

[4]李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D].西南政法大学,2011.

[5]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N].法制日报,2003-06-01.

[6]吴培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5(7):67-68.

校园暴力的根源篇3

提到校园,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高大的梧桐,傲人的身姿直冲云霄;成排的银杏,金黄杏叶铺满小道;自由飞翔的鸟儿,欢愉的鸣叫;互敬互爱的师生,彬彬有礼;谦和自信的学生,言语有度。校园内的人、鸟、自然等万物,构成了一幅和谐的优美画卷。

曾几时,TMD(他妈的)流行于校园、肆虐于师生,渐有替代“老师您早,同学你好”的趋势!TMD等低俗化的语言,侵蚀了校园纯净的天空,改变了语言沟通的环境,大有向校园语言暴力化发展的倾向,导致校园经常陷入“舌伤无医、杀人无痕”的被动局面。那么,何谓校园语言暴力?它会危害学生哪些方面的权利?我们应如何进行法律规制和教育救济?

所谓语言暴力,就是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在精神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而低龄语言暴力,就是限定了施暴者或受暴者是青少年。很多情况下,语言暴力源自不平等的相互关系,受害者通常缺乏自卫的力量,未成年人遭受的语言暴力就属于这一类。

一旦发生语言暴力,具体会损害学生三方面的权利:首先是人格权。同学之间以形体胖瘦、型长相等互起绰号,胖则命名为“胖子”,瘦则命名为“猴子”或“菜狗”等。这不仅是对他人人格的践踏,而且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其次是隐私权。这种情形经常发生在考试之后,同学之间会问:你这次考多少哇?另一回答:425分,在我们班能占第三名。问者则说:这个成绩在我们班能占前十就不错了!这种聊天场景时常在校园内发生,只不过身处其中的人已经习以为常,并渐渐变得麻木了而已!其实,这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最后是表达权。如:你长得这么丑,是不是狗变的呀!这种语言表面看起来侵犯了人格权,深层意义上则是说话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压制了对方,进而变相剥夺了对方的语言表达权。

言为心声。语言是内心的外在表现,中小学生正处在语言发育的关键期、人格成长的发展期,对校园语言暴力缺乏强大的承受能力。因此,学校教育应全力从以下方面构建防止语言暴力发生的防火墙:首先,牢固树立核心价值观意识,基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大力培养核心素养背景下的“全面发展的人”,而不是培养基于考试分数背景下的“高分增长的人”。其次,坚守法治理念,践行规则治理。全力培养尊重生命、敬畏万物的意识。最后,秉持人本思想,在语言暴力发生时,始终以学生为本,对受害者进行人文精神安慰、心理疏导矫正、健康发展教育等方面的心理干预,以防止发生“杀人无痕”式的语言暴力事件。

校园暴力的根源篇4

【关键词】校园;性暴力;犯;性骚扰;性别暴力

通过对中国知网的文献搜索,目前我国对于校园性别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性暴力上,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建构的思想观念下,“性”是被持回避态度的话题,带来的结果则包括害或性骚扰事件中的受害者的伤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大陆学术界对于校园害或性骚扰事件的研究非常有限,研究的内容目前主要集中在害和性骚扰方面。

1定义

本文用性暴力来概括犯、性骚扰、性伤害等种种词汇。世界卫生组织把性暴力界定为:“无论当事人双方是何种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不仅包括在家中和工作中),一方通过强迫手段使另一方与其发生任何形式的。”强迫指任何形式的暴力,“除躯体暴力外,还包括心理上的胁迫、勒索及其他形式的恐吓,如恐吓要进行躯体伤害,或者恐吓要解雇对方或让求职者得不到工作。有时也发生在受害者出于酗酒、吸毒、熟睡和精神障碍等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等。上述的界定比中国的法律对界定的范围为宽。是性暴力的一种,而性暴力的重点在于“暴力”不在于性,对“性”的强调是因为社会对“性”施加了太多的道德与价值评判。性暴力包括生理暴力和精神暴力。校园性暴力是校园性别暴力的一种。我国的研究中大多关注的是性骚扰和犯,且并未把性暴力纳入性别暴力来加以研究。事实上,校园性暴力的实施是父权社会的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与权利的表现形式。正如黄河所指出的:“性骚扰其实不仅是关于性的,性骚扰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与性相关;二是侵犯的行为。”性只是一个载体,它实际是侵犯受暴力者个人尊严的行为。性骚扰其实是权力较强一方对权力较弱一方强行施加的暴力,所以权力弱势者是最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对象的群体[1]。同样,校园中也在复制着不平等性别与权力关系。

我国大陆从法律的角度并没有对校园性暴力这一概念、也没有针对校园害和性骚扰的专项法律来界定相关概念。我国台湾在1998年制定的《大专校院及国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犯处理原则》中界定:“校园性骚扰、犯,是除依刑法、民法及犯犯罪防治法之规定外,凡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相互间(含同性与异性间)发生下列行为时,包括:(1)以暗示或明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它具有性意味之言语或肢体行为者,或意图以屈服或拒绝上述行为,影响他人学习机会、雇用条件、学术表现或教育环境者。(2)以胁迫、恫吓、暴力强迫、药剂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触意图或行为者。”

我国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中有关校园性骚扰事件界定为:“性骚扰事件的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者。”我国台湾《校园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准则》中,也特别明确了校园性骚扰事件的界定,包括不同学校间发生的此类事件的性质和范围,且将教师和职员的范围界定的非常清楚。以上所欠缺的就是对教师和职员也可能遭受性暴力的保护未予以考虑。有学者将校园性骚扰可以分为六种类型,包括: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学生对教师的性骚扰、教师对教师的性骚扰、学生对学生的性骚扰、教师或学生对非本校人员的性骚扰、非本校人员对教师或学生的性骚扰[2]。就目前的研究情况看,该分类已经相对比较科学与全面。

我国大陆目前的研究多从儿童遭受犯、女学生遭受性骚扰和犯的方面论述,多是借鉴国际或台湾对校园犯或性骚扰的定义。到底怎样界定校园犯和性骚扰?学者们各说纷纭,并未统一。总体来说,笔者认为校园性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是存在于任何性别之间的,是一方(学校的教职人员或者学生)对另一方(学校的教职人员或学生或校外人员)使用任何方式方法造成的性权利的侵犯行为,且该行为对受暴者造成了生理或心理的伤害。

2现状

我国校园性暴力十分常见。校园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校。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50例校园害案件统计,发生在农村学校的占60%,且农村留守女童是主要的受暴力群体和关注对象[3];老师、校长实施害占70%;校外人员进校实施的占16%;学生之间的害占10%。对于学校教师强迫、引诱中小学女生案没有相关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采用问卷调查的定量方法研究校园性暴力事件的发生率,然而“性”在我国具有神秘性和隐秘性的特点,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得到的数据只是冰山一角。

师源害是关注和研究最多的一个方面,多指男教师对未成年女性的性暴力,是发生在权力、性别不平等的行为主体的教师与学生之间。如谭晓玉的研究指出仅2000年至2007年间全国就曝光了200余例个案,且我国此类案件具有1∶7的隐案率[4]。相对于此类性暴力,学生对老师的,同性老师或者学生之间的等违背传统价值观念的校园性暴力则被大大忽视,并没有相关的研究。师源性性暴力的研究已经得出相对一致的结果:(1)研究的发生率普遍比真实数据要大;(2)女性受暴力的风险高于男性;(3)受暴者年龄偏小。

根据我国大陆不同学者有关校园性暴力的论述,可以归纳出校园性暴力4个特点:(1)校园性暴力比较常见。受我国传统文化的等级观念的影响,由于教师的权威的存在,学生多数是绝对服从于教师的,学校中流行着老师永远正确、不可违背教师的思维定势。虽然现在平等的意识在校园中逐渐增强,但是所形成的思维定势仍或多或少的在起作用[5]。这种对于教师的权威的强调与重视是教师得以对学生实施性暴力的有利条件。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学生对于教师的性暴力也是存在的且更被忽视的。(2)教师对于学生的性暴力多采取间接暴力手段。施暴者可能用金钱贿赂、利益诱惑、哄骗、恐吓等来诱骗、迫使受暴者满足其需求。正如黄国萍、宋文香的研究指出性骚扰中分为有:①交换条件的性骚扰;②威胁性条件交换的性骚扰,如学校教师等工作人员以开除、留级、重修、不及格等不利于学生的条件;③特殊待遇交换的性骚扰,如学校教师等工作人员以给予学生特殊待遇,如奖学金、变更分数、加分或其他优遇等诱惑学生。交换条件的存在即是权利的滥用与实施的结果。(3)校园性暴力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由于施暴者和受暴者多生活在相同的空间,所以暴力更便于实施和持续。这对于受暴者来讲造成了更大的侵犯与伤害。(4)隐秘性强。国内存在普遍的人权意识淡薄和性教育的缺失。遭受性暴力的未成年人多未接受过良好的性教育,并不知自己的性权利受到了侵犯。遭受暴力后,惊惶失措且不敢公开,也不敢或者不愿告诉家长,或者根本不知道这是侵权行为,使得施暴者更加嚣张,这也是出现一些受害者被长期、多次侵害的现象的重要原因[6]。对于学生而言,遭受性暴力后,迫于父权社会的不平等性别关系,隐忍也是不得已的选择。

以上特点及社会对于校园犯的麻痹和误读成为了校园性暴力立法困难的原因[7]。我国对于校园性暴力的关注点仍旧是主流社会的男性对于女学生的侵犯与骚扰,依旧假设只有女性才会遭受“性”的伤害,这不得不令人惋惜。中国在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8]。在日益多元和人权越来越得到重视的社会背景下,不能再把校园性暴力焦点集中在女学生身上,必须看到多元性别下性暴力的存在,必须关注被边缘化的群体遭受的校园性暴力伤害,例如男学生对女教师、同性学生或者教师之间性暴力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阻止整个校园性暴力乃至校园性别暴力研究的发生。

3处理方式

3.1受害人的处理方式

大多数的受暴者没有足够的权利意识,也没有做出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许多受暴者不知道什么是性暴力,而且很多学生都是在对性毫无知情的情况下受到性暴力[9],遭受性暴力时不知道如何处理。即便厌恶性暴力行为,也通常由于施暴者的身份和权力而不敢抵抗或无力抵抗。我国性教育缺失严重,尤其是在家庭中,家长总是认为“性”是无师自通的事情,即便家长能够意识到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的必要性,也通常不敢说太多。这种文化传统为施暴者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意识到自己遭受性暴力的受害者,一般都遭受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受害者因为父权文化的迫害而对受害事实感到羞愧与自卑,并对自己受害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名誉问题感到惶恐不安,可能出现更严重的心理问题。由于受害者一般不愿、不敢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或不知道采取什么措施,结果一方面隐瞒了受害事实,无助于学校及时对施暴事实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受害学生可能逐渐形成心理障碍,甚至出现自杀倾向和行为[10]。

由于教师或者学校对于校园性暴力事件及受害者的感受、隐私及需要缺乏认可和关注,如果校方在校内公开性暴力事件,则会令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即因隐私泄露、回忆心灵创伤等原因而再次引起害对象的心理伤害[11]。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的受害者不愿向相关单位或机关求助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儿童成长过程中关注自我的特点,他们往往会感到自己是有责任的、有罪的和耻辱的。害的施害者也会告诉他们这完全是他们的错,是他们应该得到的[12]。再加上由于非施暴的家长或权威人士缺乏实际的行动,也会促使儿童的自责和减弱了他们寻求帮助的能力。

3.2接报后的处理方式

首先,公安机关立案困难。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如果要立案,公安机关必须要审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所报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才予以立案。而受害者大多本身可能并不知道自己遭受了“性暴力”,根本不可能知道要保存证据以及如何保存证据,更不用说什么是有效证据了。这无疑暴露了我国法律在性暴力事件上对于受暴者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

其次,学校的消极处理。我国并没有制裁性骚扰等事件的法律法规,而校园该种性暴力事件猖獗的主要原因也在于此。学校对于性暴力事件并未有足够的重视,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正如谭晓玉指出的,校园性暴力事件发生后,学校首先考虑的是学校的声誉和个人利益,而不是诉诸法律来替受暴者维权;性暴力案件发生后,故意缓报、瞒报的学校领导大有人在,学校和老师不仅没有充当学生的“保护者”,相反成为了施暴者的“帮凶”;更有学校有意或无意的把严重的性暴力事件当做违纪事件或作风问题对待,客观上为施暴者撑开一把保护伞[4]。我国的校园着眼于教学质量的高低和教学成果的有无,最重视的是学习成绩,并以升学率为目标,学校对于教师缺乏科学的监督和管理,这也为一些性暴力的实施提供了便利。

4行动建议

4.1加强预防措施

父母必须了解自己的责任,了解科学的性教育的知识,并与子女建立良好的相互尊重的关系,为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尊重、平等的家庭生活环境。家长必须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性教育,其中包括关心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告诉孩子如何保护自己等。强调安全的重要性,让孩子了解校园内可能发生的性暴力事件,如何分辨,如何应对。学校应该和家庭联手,开设性教育课程,创建健康的校园文化。从小学就应该让孩子了解性知识并培养性安全意识。性教育是应该公开化、科学化的,完全不必遮遮掩掩的。目标是让孩子了解自己、学会保护自己。性教育应该是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和推动社会平等的性教育。教育不应以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为架构,而应该本着尊重人权,包容多元为原则,以保护、帮助学生健康的成长为目标。校园文化是影响学生行为的重要因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有助于学生健康的成长。

4.2完善监督机制

现实生活中的校园性暴力大部分是被隐藏起来的,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家庭、社区需要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校园中的性暴力更需要科学具体的法律来加以监督与制止。我国并未有明确的有关校园犯或性骚扰的法律规范,有的只是相关的条款和规定,如“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以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等。然而这些规定执行力差,且不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只有女性才会遭到性骚扰的错误观念仍然没有改变,对于男性的性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且像“奸淫罪”这种条款究竟是惩罚还是纵容了施暴者是非常具有争议性的。要加强对校园性别暴力的研究和校园安全的立法工作,专项法律的空白和现有法律的监管不力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建立健全对于施暴者和受暴者的辅导或救助机制,目前普遍的看法可能只有受暴者是受害者,需要救助,但其实施暴者同样是父权文化的受害者,他们也需要得到应该有的帮助。另外要加强影视媒体对校园防范性暴力的宣传工作,编写性教育读本和防范校园性暴力的知识读本或宣传手册,广泛发放并大力宣传。提升每个人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社区能够了解校园性暴力的现状、危害和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和培养大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意识。受害者如何求救,向谁求救,他人发现如何举报,怎样举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可以给予性暴力事件的受害者精神安慰和后续服务等问题,都需要全面的法律保护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4.3具备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应对策略指的是当校园性暴力事件被公开后,当事人、家庭成员、学校、警察、社会服务机构等所要采取的一系列的危机干预措施。个人如果认为自己遭受到了校园性暴力,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教育和宣传,受暴者才会摆脱“羞耻感”而勇敢的告知父母或他人,传统文化下的性暴力事件,在家庭层面可能是“家丑不可外扬”的,家人多采取非理性的处理方式,极少数采取积极有效地应对策略。家人必须积极行动,保护受害者不要遭受“二次伤害”,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理性的面对校园性暴力事件。警方如果介入,此类案件的解决过程就有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香港警方办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则主张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遵循“一次会谈”原则和保密原则,即为了避免被害人因多次反复地回忆和描述遭受害过程而加深精神痛苦。此外香港警方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暴力案件是以“保护未成年人为本”,且以“多专业多机构共同合作”为模式[13]。除设立特别的保护程序之外,张雪梅建议办案人员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组成。因为考虑到儿童被害人的身心特点,建议在整个办案与审判阶段,案件由专门的女警或女工作人员接待、讯问和记录,这样可以降低儿童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这充分体现对儿童被害人的高度重视和照顾[14]。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性暴力事件,笔者建议把申诉人范围扩大到除当事人以外的所有知情者,并且对申诉实行无时效限制,这样能够加强对受暴者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受害者由于各种原因放弃救济时,其他知情者的申诉也可减少受暴者的尴尬。更重要的是性暴力事件必须有明确的受理机关,规定具体的操作步骤,确立在调查此类案件时的原则,无论对受暴者的隐私权保护还是对施暴者的陈述权的维护都具有实际意义。由于我国大陆普遍的社会性别平等的意识不足,所以对于校园性暴力事件,性教育的策略是必须的,且性教育必须从“性”(sexuality)和社会性别(gender)两个层面相互促进的来开展[15]。这就要求在救济方面要坚持惩教结合的方针,经受暴者或其法定人同意后,施暴者要向受暴者道歉并接受性别平等教育的相关课程,接受心理辅导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的措施。最后是社会服务机构的介入,受暴者或施暴者都有可能需要长期的心理或社会治疗,因此专业的救助机构和社会组织就显得十分重要。我国大陆对于性暴力事件的救助机构寥寥无几,国家应采取政策鼓励相关的社会机构的建立,因为社会机构可能成为受暴者唯一能够躲避家庭的二次伤害的地方和处遇方向。

维护安全的校园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校园性暴力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相对较为敏感的话题,我国大陆的本土研究还很欠缺,很多地方依旧是空白。校园性暴力是性别暴力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丰富和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不断普及和发展,校园性暴力问题会日益成为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和研究方向,随着学者的普遍关注,对性别暴力问题的研究会大大的促进我国社会性别平等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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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忠红.香港警方办理未成年人遭受害案件的做法及启示.中国青年研究,2006(9):49-51.

[14]张雪梅.对儿童犯的有关探讨.妇女研究论丛,2005(S1):71-77.

校园暴力的根源篇5

一、教育法学和校园暴力的内涵

教育法学是指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教育活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和教育学相交叉的综合性学科,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伴随着教育法律、教育法律现象、教育活动规律的产生,以及相关理论的研究,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一门新兴学科。

校园暴力的内涵:发生在各级各类校园内,及与校园相关联的一定合理区域范围内的,由学生、教职员工或校外侵入人员以语言、工具、暴力动作等侵害性手段针对校园内师生、员工的人身、精神、财产而实施的,达成某种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侵害性行为。

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按照行为模式划分,可以将校园暴力类型大致分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性暴力、性骚扰等显性暴力行为和欺侮、骚扰、恐吓等隐性暴力即软暴力行为。按照主体划分,校园暴力类型可以分为老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以及校外人员在学校及学校附近与老师或学生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二、教育法学之于校园暴力的作用

规范性作用。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行为为研究对象的,而所有的法律的最基本特征即为规范性,教育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当然也具有该特点。如果中小学校能够以法律、法规为治校规范,每一位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人员都能够以教育法律、法规为自己在校区内外的行为准则,并严格遵守,那么校园暴力自然而然就能够防控,甚至消除。

指导性作用。教育法学也是以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而校园暴力正是教育法律现象之一。教育法学从研究校园暴力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入手,并逐步细化,必然能够从法律层面上找出解决校园暴力的对策和方法。而这些对策和方法,为校园暴力的预防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行为准绳,是处理校园暴力的指导性依据。

保护性作用。教育法学还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它在保护学生受教育的同时,也为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护。

三、校园暴力之于教育法学的要求

第一,要求教育法学完善学科分类。教育法学是研究法学和教育学交叉综合性的学科,研究范围广,涉及的学科多,包涵了很多层面。校园暴力严峻的现实,要求教育法学完善学科分类,将校园暴力作为教育法学中一个独立的分类,单独进行研究。这样将更有利于对校园暴力进行纵深研究,也才能更有效的找到防控校园暴力的方法。

第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教育立法。现阶段,就我国教育立法而言并不是十分完善,发展也比较缓慢。目前我国教育方面的立法和教育法学研究是相对滞后的,针对校园暴力多样化、新型化、突发性等特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解决校园暴力问题。以往我国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往往通过刑法、民法或侵权行为法来调整,但由于学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着根据教育法形成的公法关系,因此,简单地把它归为民事关系或刑事关系并不,而两种关系的错综交织,又使学校暴力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比一般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特殊。因此,校园暴力严峻的现状不仅要求教育法学更加专业化,也要求教育立法更加完善化、系统化,更具有针对性、执行力,更要求对校园暴力进行特别立法,使得校园暴力的防控有法可依。教育法学的研究成果促进了校园暴力的发展,而校园暴力的发展也要求教育法学进行完善和细化,两者相互作用,密不可分。

四、校园暴力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园暴力频繁发生,呈现出“低幼场所高发”及“扩大化”趋势,其中所暴露出的以下几个问题不容小觑。受过校园暴力侵害的学生比例较髙。绝大多数中小学校的学生都有过遭受校园暴力侵害的经历,受过校园暴力侵害的学生所占比例较高,这让我们不得不为之震惊;隐性校园暴力行为大量存在。所谓隐性校园暴力行为,就是指那些潜在的、未被老师家长正视、但真实存在于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当学生遇到校外的一些地癌流很的警告威胁之后,更不敢将受害情况告诉父母或者老师;学生缺乏防范校园暴力的认知。中小学生缺乏应对校园暴力的防范意识和自救技巧,是当前中小学生普遍存在的一大问题;校园暴力呈现多样化新特点。如今在中小学校园越来越多的出现了色情暴力、网络暴力、软暴力、群体暴力等新的情形。其次,女生参与校园暴力的事件不断增多。针对教师的校园暴力增多。校园暴力发生的场所由暗到明。

五、教育法学视角下的校园暴力干预

要解决中小学校园暴力问题,预防是根本,完善教育立法和完善教育法学研究是基础,社会、学校、家庭通力合作是关键,促进学生个人健康阳光成长、成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1、社会干预。规范青少年活动场所管理,切断暴力文化传播途径,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体系,维持良好的社会治安局面,建立健全教育法律防范体系。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局面,营造一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防范校园暴力行为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学校干预。建立校园暴力预防理念,将校园暴力的防控理念贯彻于学校的日常学习生活中,让老师、学生都能充分认识到校园暴力及其危害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校园暴力问题,充分掌握应对校园暴力的能力,才能使预防校园暴力的政策和制度深入人心。

建立校园暴力预防体系,明确责任人。完善预防条件。设计校园防暴课程。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互防制度。健全校园暴力干预体系。识别预警机制。介入干预机制。

化个别针对性服务体系,预防和矫正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要有针对性的侵害人、害人及其他受到校园暴力影响的人提供针对性服务、疏导。针对受害人的服务。针对侵害人的服务。针对其他受影响人的服务。

狠抓落实法律防范体系,学校必须在校园内狠抓落实法律防范,让全校师生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来干预和矫正校园暴力。

3、家庭干预。家长对中小学生暴力倾向的预防,了解产生原因,杜绝家庭暴力,给予充分关爱。家长对中小学生暴力行为的干预,阻隔和切断暴力来源。要求家长及时了解孩子的各种动态,应用法律等各种有效手段阻隔和切断暴力的来源。合理运用惩戒措施。未成年孩子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可塑性强,既需要家长在行为准则上予以规范,也需要以肯定和赞美的语言来激励。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从教育法的视角来看,家庭在校园暴力干预中充当的角色主要是普法宣传、学法和用法。

4、自我干预。培养积极阳光的生活习惯,合理花钱,谨慎交友,正确择友,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采取自我保护的合理措施,不能“怕”字当头,要及时报告。提高自我保护的防范能力,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

干预校园暴力,要从社会、学校、家庭、个人四个纵向和立法、普法、执法、司法四个横向综合展开,形成干预校园暴力的经纬线,将校园暴力隐患置于纵横相辅相成的网格中,全方位地从教育法学的视角下干预校园暴力,以达到预防和矫正校园暴力,以净化校园,使得校园能够真正成为学生们学习、生活的乐土。

【作者简介】

校园暴力的根源篇6

关键词:校园暴力要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1-0209-01

一、高校校园暴力产生的背景及含

现阶段,青少年生活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给他们带来了思想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巨大变化,使他们受到很多负面的影响。在学校,多年来的应试教育模式,使老师们过多地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提高学生成绩,而对其心理健康重视远远不够。在家庭,不少家长只关心孩子们的学习,认为只要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就算尽到责任,而很少关心孩子的精神世界。在社会,书本、网络、影视作品中不乏刀光剑影的暴力场面,宣扬“以暴制暴”的江湖规矩,在潜移默化中危害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园里发生的暴力事件。包括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暴行以及对学校的破坏行为。暴力行为不仅止于肢体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也包括了其它如:语言伤害、被强迫做自己不喜欢的事、被故意陷害致生理、心理的伤害等。社会变迁,道德观念、生活习惯、思考模式、行为准则等都产生极大的改变,使犯罪率增加,犯罪年龄层下降。

二、高校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缺失

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因素众说纷纭,但大体上包含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方法、教育内容、教育中介。高校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思想政治教育在事件爆发前后存在缺失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者:忙于事务性的工作

现如今,高校辅导员除了承担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还承担着一定的教学工作。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辅导员对接着学校大大小小各个部门,忙于事务性的工作,对于学生中的暴力倾向和暴力因子不能及时发现。

2.受教育者:“左耳进右耳出”

在学校进行相关校园安全教育和其他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存在“左耳进右耳出”的现象,教育效果大打折扣,致使思想政治教育没有能够完完全全渗入人心。

3.教育方法:陈旧过时

现如今,进入“互联网+”时代,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达。然而,在目前我国的高校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相对滞后,大部分仍然采取的是口头讲授,方法陈旧过时,且教育效果滞后,教育面相对狭窄。

4.教育内容:单一死板

教育的内容单一、片面,思想政治教育刻板,导致学生们学起来索然无味。我们生存的社会环境是变化发展的,但是目前高校在思想政治课的内容和理论方面尚未能与时俱进,陈旧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模式和思维使学生失去对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导致安全教育和相关心理教育不能落到实处。

5.教育中介:商业气息浓重

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给学校内部以及周边地区带来了巨大商机。如今的高校已然不是原先的世外桃源了,而是出于喧嚣的商业圈包围之中。大学校园内外成为一些人眼中的投机宝地,娱乐场所例如网吧等商业网点交叉林立,但是周围的治理未能跟上,各种隐患频发。进而造成暴力因子频发,不安全因素不断积聚。高校在校园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但对校外却是鞭长莫及。

三、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对校园暴力的对策

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一般有三阶段,事件爆发前期、事件爆发中期、事件爆发后期。针对校园暴力事件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深化思想政治教育,预防校园暴力事件发生

加强辅导员职业能力建设,帮助辅导员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思政教育网络,优化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丰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加强人文关怀教育、人格教育、生命观教育,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同时在平时的思政教育的过程中加强心理干预,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渗透到高校管理中。

2.灵活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应对校园暴力事件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讲究工作方法、讲究艺术,高校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对暴力事件的“主谋”进行柔性教育,以防其再次做出过激行为,对受害者进行安抚,防止其对学校以及对大学生活丧失信心;二、对学校其他成员以及社会成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减少负面报道,降低负面影响,维护校园稳定;三、有效利用媒体,一方面控制网络谣言,另一方面占领网络舆论高地,构建和谐氛围。

3.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消除影响,引以为戒

校园暴力事件的影响深远,不仅仅波及施暴者和受害者两方面,也波及到普通同学和学生家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除了针对施暴者和受害者之外,还要关注普通同学和学生家长。对普通同学要继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发生恐慌,并避免类似的事件的发生。对待学生家长,要耐心沟通,向家长详细阐明事件原委以及各方责任,积极给予家长合理满意的交代。及时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净化社会舆论,同时,校级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反思,引以为戒,避免再次发生。

校园暴力事件频发,高校应从思政教育的五个要素出发,深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从事件爆发的前期、中期和后期分别贯彻落实,加强校风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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