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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方法(6篇)

来源: 时间:2024-05-13 手机浏览

减少碳排放方法篇1

【关键词】碳税碳交易中国碳减排

【中图分类号】F124

一、碳税与碳交易的涵义及现状

碳税是指在能源排放中按每一单位碳含量比例所征收的税。在严格控制碳排放的背景下,对于传统的能源以碳的不同含量来分别征税,以期达到延缓全球变暖速度的效果。碳税机制下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则是碳排放的边际成本与碳税相等。从全球看来,美国、日本以及北欧各国等碳制度研究较早的国家都已陆续建立了旨在减少碳排放量的税收制度,并且在一些碳税制度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其碳减排已经取得了相当成效。

在我国,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于2010年首次就碳税问题作出专题报告,报告指出现阶段的中国应该首先推出生产型而非消费型的碳税模式,即应先向排放碳的企业征收暂不针对个人。该专题报告不仅提出了我国碳税制度实施的基本框架,也包含了如何实现碳税征收的路线图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方面的建议。

碳交易是针对全球碳排放总量而采取的市场机制措施。1997年,《京都议定书》上决定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可交易商品,先严格限定全球碳排放总额,企业可以在碳市场中交易许可证,许可证额度内允许排放温室气体。从而形成了排放权的交易,目的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寻减排新路径。《议定书》同时规定了三种灵活履行机制,分别是:发达国家适用的“联合履行”(JI)、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排放限额交易”(ET)。

我国碳交易方面,实际参与的只有碳交易体系中的清洁发展机制。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首次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其中,深圳市于2013年6月18日启动全国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中国碳交易的实施拉开了序幕。

二、碳税与碳交易的比较分析

(一)减排成本比较

1.碳税:实施成本低,社会成本高

相比于碳交易机制来说,碳税的实施成本较低。碳税以各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为基础,其实施方式即为增加一个税种。各国现有的税收制度非常完备,并且已经存在燃油税、资源税等各类针对能源的税目,碳税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征,不必重新设计一种新的制度体系以及配备相关的机构设施。这不仅降低了碳税实施的成本,而且可以随时征收,减少为构建新体系花费的时间。同时,碳税计量较碳交易简单,征收环节非常集中,可操作性强。

但是就社会成本而言,征收碳税有着诸多弊端,例如增加产品成本、通货膨胀率提升;降低居民生活水平等。同时,很多人认为一旦征收碳税,生产企业会将其税负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起不到以高税率遏制碳排放的作用。因此,碳税的推行遇到非常大的阻力,不仅影响国家经济命脉的能源部门反对征收碳税,消费产品的个人为避免税负的转移也不支持实行碳税。所以,碳税的征收不仅要考虑其实施有效程度,也要考虑社会成本,研究其会不会对健康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2.碳交易:社会成本低,实施成本高

由于温室效应是均匀分布在全球的负外部性,所以无论碳减排发生在哪里,其收益都完全一致。但是,鉴于各国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减排成本却有着巨大的差异。因此,碳交易核定的总排放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利用地域成本差异,使碳减排成本最小化,这无疑做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兼顾。《京都议定书》中设计的三种灵活履行机制确保了在各类不同的情况下,其减排都以最低的成本发生。从微观层面来看,碳额度的交易比较灵活,在核定碳排放额度预计不够的情况下,企业既能选择从自身方面提升创新水平,也能选择到法定的碳交易市场购买需要的额度,多途径的实现碳减排的目标。

但是,构架碳交易体系成本却很高。创建一个完善的新型市场机制对于碳交易体系的顺利运行必不可少。首先,使碳排放权变成可交易商品的量化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需要世界各国碳排放的具体数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也具有监测成本。第二,为了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强制保障措施必不可少,需要设立监管机构,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产生保障成本。第三,碳市场运作后,为了监测不断波动的碳价格也给交易双方带来额外的成本。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实际上实施碳交易的成本要远高于理论成果,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二)减排效果比较

1.碳税:减排效果不确定性高

理论上,碳税的高低与实际碳减排效果呈现正相关关系,税率越高,减排效果越出色,但就目前而言,两者间没有确定的数量关系,量化困难。也就是说,碳税制度存在很大的不可控性,无法确切的将碳排放降到警戒线以下。同时,随着碳税的不断增加,其碳减排效果存在边际递减效应,然而其减排成本却有边际递增的效应,到达一定程度之后,碳税的征收可能会导致事倍功半的效果;另外,企业很可能将额外的碳税税负转移给消费者,这使减排效果不可控性大大增加。

纵观碳税制度的实施国家,只有北欧国家由于经济发达,法律完善而使其得以有效实施,剩余国家效果均不佳。所以学界有观点认为,仅仅依赖单一的碳税来实现我国核定的碳减排目标可操作性低,同时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

2.碳交易:减排效果不确定性低

碳交易措施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减排效果有保障,并且可以事先预计与量化。碳交易设置全球总排放目标后,根据一系列因素将其分配至各国,国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减排额,将其分配到地区,行业甚至微观企业。通过利益的合理分配,碳排放份额不断进行流转,最终以市场来实现全球减排的目标。同时,辅以完善的监督机制有效管制各级排放主体的遵约状况,保证减排的实施。

《议定书》参与国家承诺于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这就为这些国家碳排放量设定了一个上限。根据世界银行研究数据,在2005~2007年期间,碳交易体系使总的碳排放量降低了2%~5%,平均每年减少4000万吨~1亿吨排放。同时,碳交易制度中的CDM和JI机制帮助了许多不发达参与国进行低碳工程的建设。碳交易措施的减排量是确定的,这对延缓气候变化有很大帮助。

(三)未来前景比较

1.碳税:灵活多变,但前景不足

对比碳交易制度,碳税制度更加灵活多变。碳税作为税种的一部分,其核心控制权在各国政府税务部门手中,税务部门可根据对宏观经济的把握,随之调整征税范围、税率水平等。这样可以使碳税跟着经济走,减少对经济的影响,最大化提升其减排效果。

然而,额外开征碳税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较大。碳税的较早征收国荷兰,经济一度受到较大的冲击。研究表明,若是在我国征收20元每吨的碳税,会使我国GDP减少0.015%,就业减少0.008%,出口减少0.548%,而碳减排仅仅为2%左右,若是继续提升标准,追求减排量的达标,碳税会使普通能源的价格提高,企业可能会将额外税负以价格形式转移到消费者中,使人民利益受损,这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有着很不利的影响,因此,碳税并不是一个可以作为长期国策的制度。

2.碳交易:体系僵化,但前景广阔

碳交易的体系设计比较僵化。首先,减排基准量的确定不准确。由于各国经济差异很大,其碳排放量也必然不同。根据减排基年判断的减排基准量会有较大误差,这可能导致某些国家配额过少,而另外一些国家配额溢出,从而出现浪费资源的情况。其次,制度的适应性与灵活性较差。与碳税类似,最佳配额的确定与经济发展情况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受到视野的限制,未来状况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使得政府僵硬的配额计划赶不上经济形势变化,产生过少的分配导致高昂的成本,过多的分配导致浪费的情况,经济效率的实现非常困难。

但是,目前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正在持续加速。对于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建成为当前全球能源规划中的重要部分。据统计,全球碳交易额2007年为630亿美元,2008年1263.5亿美元,2009年1140亿美元,2010年达到1200亿美元。据世界银行预测,截止到202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额将提升到3.5万亿美元,涨幅惊人。随着交易额的迅速攀升,交易额最大的石油能源的市场地位很可能将被碳交易市场所取代,其前景十分广阔。

三、相对减排目标下二者的兼容性分析

碳减排的目标被分为绝对与相对两种。绝对减排目标,就是针对总量进行绝对的碳排放削减,同时严格监督以达到预期的减排效果。而相对减排目标则较为温和,以碳减排与产出值等衡量因素构造相对比例,不以重大经济损失为代价而达到相对减排效果。碳税与碳交易在这两种不同目标之下其效果也大不相同。相比于绝对减排目标,相对减排目标更加灵活具有弹性。但相对减排目标并不严格遵照减排总量,所以其减排效果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然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面对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双重压力,必须在其中寻找平衡点,所以中国选择相对减排目标更符合现实需要。

相对减排目标的碳交易中,由于不是对总量进行绝对的碳排放削减,所以其减排目标有着动态性,不会出现超出限定排放的情形。同时,科技水平的上升会产生更多减排技术以促进减排。企业在碳税制度下节约的排放额度,并不一定能有很广阔的市场。另外,除了碳交易制度的影响,碳税制度也能制约控制企业的碳排放。此时,碳税和碳交易具有兼容性,虽然在相对减排目标下其兼容性并不是很强,但在完成低碳减排目标上具有较大的兼容并蓄作用,减排效果较好,这对于保持健康经济下的碳减排有着积极影响。

结合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碳减排的实际经验观察后可以发现,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碳税和碳交易的具有各自的适用优势。大中型排放主体由于其监督、交易等不同方面的成本均较大,从经济效率考虑,推行碳交易比较合适。而小型微型的排放主体,由于其实施和监督成本较低,更适用于碳税制度。从经验中可以得出,当单个政策无法有效率的解决问题时,使用多层次的政策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所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碳减排问题上,应将碳税和碳交易在时间的跨度上结合使用。

四、我国减排之路的建议

中国在国际上公开承诺大力推行碳减排,以2022年为目标年,我国单位GDP碳排放将会降至2005基准年的40%-45%。作为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任务,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减排之路、实现社会经济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认为短期内采用碳税措施,将碳交易制度的建立完善作为一个长期规划,是碳减排措施在中国实施的最佳选择。

(一)短期采用碳税措施

短期可以实行碳税制度。减少碳排放有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种措施,分别对应碳税和碳交易。而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政府具有最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可以在短期内运用行政力量铺设好碳税制度,以便于在2022年之前完成减排承诺。在短期内,碳税的征收并不需要额外的资金支持,只需在我国原有税收体系中进行针对性调整即可运行。但在长期内,由于目前中国税负已经很高,税收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长期征收碳税加重企业和居民的负担,不具有可行性。同时,北欧、美国等发达国家十几年征收碳税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我国碳税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例如确定碳税的征收范围,具有经济效率的税率设置,以及怎样避免其对健康经济发展的冲击等。

在征收碳税时,为了兼顾经济增长的平稳发展,可采用税收中性原则,即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减少其它税收的税率,最终保持税额不变。或者将多出的税收全部以政府支出形式补贴或者投资,保持政府储蓄不变,采用这种形式,补贴的对象应该针对高碳行业、主动减排行业、居民。

(二)转型期采用双策并举模式

有学者研究显示,采用单一的碳税制度可以于2022年使我国碳排放较基准年下降30.85%,明显与我国承诺的40%~45%的减排目标有差距,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减排措施。但是,不管是单一的碳税制度还是单一的碳交易制度均无法让我国取得合规满意的效果。

通过上述的对比分析与兼容性分析,无疑结合实际国情,将碳税和碳交易在时间的跨度上结合使用是一个较优的选择。鉴于短期和长期所采取的政策差异很大,所以在二者交接的过渡时期内,可以采取改进的双策并举模式。这样既可以在前期发挥碳税灵活多变的优点,为碳减排的建设积累经验,又可以为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资金与实践,同时也可以接轨国际碳减排步伐,有助于建立我国碳减排大国的积极形象,此外也不损害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长期实行碳交易制度

中国作为联合国CDM项目的最大实施方,却只有CERs的一级市场,国际买家可以在中国市场上买入CERs在国际市场进行套利,这只会加大中国经济与其它国家的差距,这意味着中国需要在长期积极参与碳交易体系。

我国可以率先在高碳排放量的垄断行业中试行碳交易制度,这有助于缓解经济冲击。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吸收了90%以上的就业人数,所以在大型垄断企业中试行碳交易制度对整体就业的影响相对较低。而大型企业虽然也受到一些影响,但其巨大的体量决定其对损失的容忍度较高,不会对企业的生存造成重大打击。同时,垄断企业资金丰富,人才众多,能为国家碳减排目标提供强大的创新能力。碳交易制度给予企业较大的灵活度,相比于会造成经济效率损失的碳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碳交易制度无疑将经济损失最小化。最后,我国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而且要大力推动其国际化,争取利益最大化。目前发达国家碳交易制度相对完善,我们需要紧跟世界能源革命,把握先机。根据《京都协议书》,发展中国家在目前的碳减排情况上具有相对优势,这有助于我国抓住机会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碳交易体系。殊途同归,无论是碳税还是碳交易,其目标都是保证世界碳减排的实施,可以综合采用两种手段,达到维护全球气候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许光.碳税与碳交易在中国环境规制中的比较及运用[J].北方经济,2011,(06):3-4.

[2]朱苏荣.碳税与碳交易的国际经验和比较分析[J].金融发展评论,2012,(12):71-75.

[3]石敏俊,袁永娜,周晟吕.碳减排政策:碳税、碳交易还是二者兼之?[J].管理科学学报,2013,16(9):9-17.

[4]郑爽,窦勇.利用经济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碳税与碳交易对比分析[J].中国能源,2013,35(10):11-15.

减少碳排放方法篇2

被访者:云南某高校教师肖女士

《时代财富》:你所理解的低碳生活是指什么?

肖女士:对我而言就是,少开车,减少对塑料用品的使用。现在昆明不是限塑嘛,塑料袋肯定是用的很少了。养室内植物,净化空气。网购应该也可以算一项,减少出门嘛。

《时代财富》:在工作中呢?

肖女士:电子办公,减少用纸,多用电子邮件、MSN等即时通讯工具,少用打印机和传真机。离开办公室时候,注意关电脑,特别是显示器。

《时代财富》:看来,你对低碳生活还是很了解的。你有没有想过向身边的朋友推荐低碳生活方式?

肖女士:现在的人都很自我了,教条式的宣传没人听得进去,做好自己,潜移默化的影响周围吧。

被访者:昆明某公司职员张先生

《时代财富》:了解低碳生活吗?有没有参与过低碳生活?

张先生:初略了解。实际也参与了。比如我选购的车是小排量的,算是对减排的最大贡献吧。

《时代财富》:你对百姓参与低碳生活有何建议?

张先生:恕我直言,我们百姓过低碳生活对环保的作用不明显,更谈不上什么贡献。现在公务用车占很大比重,建议把公务用车都换成小排量经济型轿车,为低碳生活作表率。

被访者:某公司职业经理左先生

《时代财富》:你了解过低碳生活吗?它有什么要求?

左先生:低碳生活指的是低能耗,低排放,低消耗。

《时代财富》:你有没有过低碳生活的想法,是否支持过低碳生活?为什么?

左先生:有这样的想法,我非常支持。我就是个环保主义者。

《时代财富》:过低碳生活,你觉得自己可以做到哪些?

左先生:减少开车,如果能坐公交,尽量坐。不买能耗大的产品。不买奢侈品。

《时代财富》:如果提倡大众过低碳生活,你认为可行吗?为什么?

左先生:难度大,因为现在大家财富比以前多。绝大多数人还是以自己为中心,就比如现在汽车保有量。都知道堵车,都知道排放污染,但是你让他不开车,怕没几个愿意。

怎样过低碳生活?

衣:少买不必要的衣服。一件普通的衣服从原料到成衣再到最终被遗弃,都在排放二氧化碳。少买一件不必要的衣服就可以减少2.5千克二氧化碳的排放。另外,棉质衣服比化纤衣服排碳量少,多穿棉质衣服也是低碳生活的一部分。

食:多吃素。生产1千克牛肉排放36.5千克二氧化碳,而果蔬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仅为该数值的1/9。此外,低碳饮食还包括适量喝酒,如果1个人1年少喝0.5千克酒,可减排二氧化碳1千克。

住:选择小户型,不过度装修。减少1千克装修用钢材,可减排二氧化碳1.9千克;少用0.1立方米装修用木材,可减排二氧化碳64.3千克。

减少碳排放方法篇3

一、碳税促进节能减排的原理分析

温室气体排放的大量增加,导致全球性气候的变化,并且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重要的温室气体,据调查研究显示,引起气候变化的气体中有至少60%是二氧化碳。因此当今控制温室气体的主要措施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碳税则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从而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柴油和汽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曾提出,应该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增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庇古税”。碳税是庇古税”的一种,即是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使碳排放造成的全球变暖的外部性效应内部化,使得排放二氧化碳的成本转化到产品的价格上去。征收碳税对化石燃料供求的影响可以用图1表示:

在图1中,在未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的社会化石燃料的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与E1,此时社会中化石燃料的需求量为Q1,价格为P1。当对于化石燃料征收碳税时,使其外部边际成本由税收的方式支付。经济主体需要考虑这部分的成本,社会中的均衡价格发生变化,价格由P1上升到P2。因而供求量由Q1减少为Q2。供给曲线S1向右移动至S2,均衡点发生变化,由E1移动至E2位置。

从理论上来讲对化石燃料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碳税,则会使得燃料的使用成本上升,而使用成本的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及促进资源的节约,削弱化石燃料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清洁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使二氧化碳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碳税通过减少化石燃料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促进新能源推广,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征收碳税的做法与经验

(一)国外征收碳税的基本情况

1、多国开征碳税且根据国情设计不同的税率

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各国征收碳税根据各自实际国情实行不同的税率。例如1990年芬兰实行碳税时,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1年瑞典对私人家庭和工业企业征收碳税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1992年丹麦征收碳税时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等。并且根据之后国情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升税率,已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例如芬兰1995年碳税税率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1995年瑞典碳税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

2、各国设定多种减免税条款

碳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对于企业征收碳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或者行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同时也会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

所以,各国在征收碳税的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补助低收入家庭,通过对工业企业节能项目补贴,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及新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例如:丹麦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享受50%的税收返还,而如果二氧化碳的净税负比较重还可以享受进一步的税收优惠,电力部门给予免税优惠;荷兰,碳税的征收按能源税/碳税各占50%征收,对于能源密集型部门可以豁免能源税,但是碳税不可以豁免。并且该国开征的能源管理税,该项税种,大型能源消费者只要通过计划减排协议自愿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以缴纳很少的税款;瑞典,首先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实现差异税率,并且工业企业也只需缴纳50%的税款,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减免政策。

3、碳税税款的用途及对GDP贡献率

各国收取的碳税税款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研发节能新技术,如英国;二是纳入国家的一般预算收入,如芬兰、荷兰;三是投入养老基金,如德国;四是退还给工业企业,用以补贴企业节能项目,如丹麦;五是补贴低收入家庭,减少税收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

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环境税收入占GDP比重如图2所示:

(二)国外开征碳税的特点总结

1、税率具有渐进性特点且实行差异税率

国外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碳税税率,主要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在以后年度,逐步提高税率。有利于缓冲碳税征收对于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逐步深入转变人们的观念,促进节能减排。例如:芬兰1990年实行碳税时以含碳量为计税依据,当时设定的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4年调高税率;1995年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2003年再度升高至26.15美元/吨二氧化碳。丹麦1992年开始对家庭和企业征收碳税,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1996年,税率不变,税基扩大到供暖能源;1999年,税率再提高了15%-20%。

对于税率实行有差异的征收,一是对不同纳税对象使用不同的税率,其目的主要是在促进节能减排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削弱,提高国际竞争力。例如:瑞典在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时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征税税率设定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但工业企业只需按照50%来缴纳税款;而后,1993年工业部门税率降为8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并且对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私人家庭税率提升为32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1995年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2002年税率进一步提升,但对于工业部门的税收减免度从50%提升到70%。二是对不同的应税品实行不同的征收税率,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例如: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其征收范围为矿物油、天然气、汽油。之后1992年煤和焦炭也纳入了征收范围。并且根据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不同,征收标准也随之改变。资料显示,1995年,汽油、柴油的征税标准分别为0.83挪威克朗/升和0.415挪威克朗/升。2005年,对石油、轻油、重油征收碳税的标准分别为41欧元/吨二氧化碳、24欧元/吨二氧化碳和21欧元/吨二氧化碳。

2、征税对象以下游”征收为主

主要征收碳税的国家的征税对象各不相同,如:丹麦的征税范围为汽油、天然气、生物燃料以外的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对象为家庭和企业;荷兰征税范围为燃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石油、电力等,征税对象主要为家庭小型能源消费者;瑞典对所有的燃料油征税,征税对象主要为进口者、生产者和储存者,虽然对私人家庭和工业部门都征收碳税但是税率有着明显的区别。

虽然各个国家选择征税对象不同,有的在上游”征税,有的在下游”征税。在上游”征税,虽然遵守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可以及时的向生产者传导信号,促进其改变生产方式,但是不利于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不利于在人们心中深入节能减排的思想。在下游”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价格信号更便捷的传导给消费者,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工业出口的发展。

3、综合配套措施全面

各个国家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实施多种综合配套措施,来减少碳税开征对于企业及行业竞争力的不利影响及对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削弱。主要措施有设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高耗能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补贴,对于企业购置节能设备或者进行节能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对于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用税收收入来投入养老保险金等,以此减少征收碳税对于经济的不利影响。

(三)国外开征碳税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积极影响

通过征收碳税,在长久的趋势上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并且企业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和革新。数据显示,德国截至2002年底,二氧化碳减排量达700万吨以上。根据1997年对丹麦与能源使用有关的税的实施效果进行的评估显示。如果不征这类税的话,企业将多耗费10%的能源,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能源替代性也有一定的影响,从1980到2002年间,丹麦能源结构发生了变化,煤、焦炭和油的消耗比重降低,与此同时,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增加。由于碳税的征收,1987-1994年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减少了6-8公吨。

由此可见,碳税是一种有效的可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政策手段,碳税的征收,不仅可以促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节能技术的革新,并且对新能源的研究与推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我国推行碳税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一)开征碳税是我国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迅猛的增加。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碳税课题组报告指出,1994年我国CO2排放量为30.7亿吨,2004年增加到50.7亿吨左右,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可能在未来二三十年内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并且由温室气体引起的气候变化已经对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开征碳税,有利于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量,促进节能减排,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有利于建设两型社会。

(二)开征碳税是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对化石燃料开征碳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化石燃料的价格上涨,从而导致其消费量下降,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化石燃料价格上涨会致使高耗能企业成本增加,促使高耗能企业革新生产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同时,碳税的增加,有利于企业探索节能减排的新路径,促进新能源、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这会促进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

(三)开征碳税是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壁垒的需要

美国国众议院以微弱的优势通过《美国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2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如果我国先开征碳税,那么双重征税则违反WTO协议。而我国征收碳税的税收收入可以用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发展、补贴低收入家庭。并且可以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壁垒。

(四)开征碳税是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的需要

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但是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在国际上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国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征收碳税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我国采取积极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四、对我国征收碳税的启示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征收碳税的可能性比较大。而近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表示2012年前后是我国推出碳税比较合适的时间,这表明,我国政府将在不远的将来开征碳税。那么,在我国开征碳税时,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国际经验,应注意考虑以下方面:

(一)应考虑税率设计的循序渐进性

在我国设计碳税征收税率时,应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对于不同的征收对象征收差异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设计税率。这样可以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碳税征收对于企业和行业竞争力的减弱。同时要考虑到碳税引入的时序性,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应该在完善和改革我国的能源税体系中,逐步引入碳税。

(二)应注意完善减免税机制

碳税的征收,在一定时期,对于企业的竞争力,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以及一国的国际竞争力都可能有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碳税条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行业竞争性及社会公平分配等问题,完善的设计减免税机制,以减少征收碳税对齐的不利影响。例如使用对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低碳产业进行减免税,对于企业购置或研发节能减排方面的设备予以加计扣除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应注意保持税收中性

从国外碳税征收的实践可以看出,在碳税征收时,通过降低养老保险等其他税种的负担,来保持税收中性。我国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保持税收中性,对于征收的税款专款专用,可以通过将碳税收入用以减少扭曲性税收或者用于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同时扶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碳减排部分的技术开发做资金支持,并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苏明,傅志华等.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09(72).

[2]周剑,何建坤.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J].环境保护,2008(11B).

[3]汪曾涛.碳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理论探索,2009(4).

[4]王淳.国外碳税政策体系及基本经验[J].宏观经济管理,2010(11).

[5]苏明,傅志华等.我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9(72).

[6]EEA.Totalrevenuesforenvironmentaltaxesincludetaxesontransport,energy,pollutionandresources.07-April-2011.

减少碳排放方法篇4

【关键词】碳税;国际经验;碳排放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加之美国众议院以微弱的优势通过《美国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2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而如果我国先在国内征收碳税,那么根据wto协议中不可双重征税的条款,美国的碳关税则对我国无法实施。至此,中国征收碳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碳税促进节能减排的原理分析

温室气体排放的大量增加,导致全球性气候的变化,并且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重要的温室气体,据调查研究显示,引起气候变化的气体中有至少60%是二氧化碳。因此当今控制温室气体的主要措施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碳税则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从而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柴油和汽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曾提出,应该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增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庇古税”。碳税是“庇古税”的一种,即是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使碳排放造成的全球变暖的外部性效应内部化,使得排放二氧化碳的成本转化到产品的价格上去。征收碳税对化石燃料供求的影响可以用图1表示:

在图1中,在未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的社会化石燃料的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与e1,此时社会中化石燃料的需求量为q1,价格为p1。当对于化石燃料征收碳税时,使其外部边际成本由税收的方式支付。经济主体需要考虑这部分的成本,社会中的均衡价格发生变化,价格由p1上升到p2。因而供求量由q1减少为q2。供给曲线s1向右移动至s2,均衡点发生变化,由e1移动至e2位置。

从理论上来讲对化石燃料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碳税,则会使得燃料的使用成本上升,而使用成本的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及促进资源的节约,削弱化石燃料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清洁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使二氧化碳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碳税通过减少化石燃料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促进新能源推广,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征收碳税的做法与经验

(一)国外征收碳税的基本情况

1、多国开征碳税且根据国情设计不同的税率

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各国征收碳税根据各自实际国情实行不同的税率。例如1990年芬兰实行碳税时,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1年瑞典对私人家庭和工业企业征收碳税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1992年丹麦征收碳税时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等。并且根据之后国情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升税率,已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例如芬兰1995年碳税税率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1995年瑞典碳税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

2、各国设定多种减免税条款

碳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对于企业征收碳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或者行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同时也会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

所以,各国在征收碳税的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补助低收入家庭,通过对工业企业节能项目补贴,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及新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例如:丹麦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享受50%的税收返还,而如果二氧化碳的净税负比较重还可以享受进一步的税收优惠,电力部门给予免税优惠;荷兰,碳税的征收按能源税/碳税各占50%征收,对于能源密集型部门可以豁免能源税,但是碳税不可以豁免。并且该国开征的能源管理税,该项税种,大型能源消费者只要通过计划减排协议自愿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以缴纳很少的税款;瑞典,首先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实现差异税率,并且工业企业也只需缴纳50%的税款,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减免政策。

3、碳税税款的用途及对gdp贡献率

各国收取的碳税税款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研发节能新技术,如英国;二是纳入国家的一般预算收入,如芬兰、荷兰;三是投入养老基金,如德国;四是退还给工业企业,用以补贴企业节能项目,如丹麦;五是补贴低收入家庭,减少税收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

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环境税收入占gdp比重如图2所示:

(二)国外开征碳税的特点总结

1、税率具有渐进性特点且实行差异税率

国外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碳税税率,主要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在以后年度,逐步提高税率。有利于缓冲碳税征收对于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逐步深入转变人们的观念,促进节能减排。例如:芬兰1990年实行碳税时以含碳量为计税依据,当时设定的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4年调高税率;1995年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2003年再度升高至26.15美元/吨二氧化碳。丹麦1992年开始对家庭和企业征收碳税,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1996年,税率不变,税基扩大到供暖能源;1999年,税率再提高了15%-20%。

对于税率实行有差异的征收,一是对不同纳税对象使用不同的税率,其目的主要是在促进节能减排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削弱,提高国际竞争力。例如:瑞典在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时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征税税率设定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但工业企业只需按照50%来缴纳税款;而后,1993年工业部门税率降为8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并且对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私人家庭税率提升为32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1995年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2002年税率进一步提升,但对于工业部门的税收减免度从50%提升到70%。二是对不同的应税品实行不同的征收税率,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例如: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其征收范围为矿物油、天然气、汽油。之后1992年煤和焦炭也纳入了征收范围。并且根据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不同,征收标准也随之改变。资料显示,1995年,汽油、柴油的征税标准分别为0.83挪威克朗/升和0.415挪威克朗/升。2005年,对石油、轻油、重油征收碳税的标准分别为41欧元/吨二氧化碳、24欧元/吨二氧化碳和21欧元/吨二氧化碳。

2、征税对象以“下游”征收为主

主要征收碳税的国家的征税对象各不相同,如:丹麦的征税范围为汽油、天然气、生物燃料以外的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对象为家庭和企业;荷兰征税范围为燃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石油、电力等,征税对象主要为家庭小型能源消费者;瑞典对所有的燃料油征税,征税对象主要为进口者、生产者和储存者,虽然对私人家庭和工业部门都征收碳税但是税率有着明显的区别。

虽然各个国家选择征税对象不同,有的在“上游”征税,有的在“下游”征税。在“上游”征税,虽然遵守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可以及时的向生产者传导信号,促进其改变生产方式,但是不利于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不利于在人们心中深入节能减排的思想。在“下游”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价格信号更便捷的传导给消费者,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工业出口的发展。

3、综合配套措施全面

各个国家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实施多种综合配套措施,来减少碳税开征对于企业及行业竞争力的不利影响及对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削弱。主要措施有设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高耗能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补贴,对于企业购置节能设备或者进行节能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对于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用税收收入来投入养老保险金等,以此减少征收碳税对于经济的不利影响。

(三)国外开征碳税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积极影响

通过征收碳税,在长久的趋势上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并且企业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和革新。数据显示,德国截至2002年底,二氧化碳减排量达700万吨以上。根据1997年对丹麦与能源使用有关的税的实施效果进行的评估显示。如果不征这类税的话,企业将多耗费10%的能源,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能源替代性也有一定的影响,从1980到2002年间,丹麦能源结构发生了变化,煤、焦炭和油的消耗比重降低,与此同时,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增加。由于碳税的征收,1987-1994年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减少了6-8公吨。

由此可见,碳税是一种有效的可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政策手段,碳税的征收,不仅可以促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节能技术的革新,并且对新能源的研究与推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我国推行碳税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一)开征碳税是我国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迅猛的增加。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碳税课题组报告指出,1994年我国co2排放量为30.7亿吨,2004年增加到50.7亿吨左右,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可能在未来二三十年内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并且由温室气体引起的气候变化已经对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开征碳税,有利于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量,促进节能减排,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有利于建设两型社会。

(二)开征碳税是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对化石燃料开征碳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化石燃料的价格上涨,从而导致其消费量下降,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化石燃料价格上涨会致使高耗能企业成本增加,促使高耗能企业革新生产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同时,碳税的增加,有利于企业探索节能减排的新路径,促进新能源、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这会促进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

(三)开征碳税是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壁垒的需要

美国国众议院以微弱的优势通过《美国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2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如果我国先开征碳税,那么双重征税则违反wto协议。而我国征收碳税的税收收入可以用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发展、补贴低收入家庭。并且可以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壁垒。

(四)开征碳税是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的需要

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但是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在国际上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国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征收碳税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我国采取积极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四、对我国征收碳税的启示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征收碳税的可能性比较大。而近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表示2012年前后是我国推出碳税比较合适的时间,这表明,我国政府将在不远的将来开征碳税。那么,在我国开征碳税时,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国际经验,应注意考虑以下方面:

(一)应考虑税率设计的循序渐进性

在我国设计碳税征收税率时,应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对于不同的征收对象征收差异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设计税率。这样可以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碳税征收对于企业和行业竞争力的减弱。同时要考虑到碳税引入的时序性,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应该在完善和改革我国的能源税体系中,逐步引入碳税。

(二)应注意完善减免税机制

碳税的征收,在一定时期,对于企业的竞争力,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以及一国的国际竞争力都可能有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碳税条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行业竞争性及社会公平分配等问题,完善的设计减免税机制,以减少征收碳税对齐的不利影响。例如使用对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低碳产业进行减免税,对于企业购置或研发节能减排方面的设备予以加计扣除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应注意保持税收中性

从国外碳税征收的实践可以看出,在碳税征收时,通过降低养老保险等其他税种的负担,来保持税收中性。我国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保持税收中性,对于征收的税款专款专用,可以通过将碳税收入用以减少扭曲性税收或者用于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同时扶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碳减排部分的技术开发做资金支持,并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苏明,傅志华等.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09(72).

[2]周剑,何建坤.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j].环境保护,2008(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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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淳.国外碳税政策体系及基本经验[j].宏观经济管理,2010(11).

[5]苏明,傅志华等.我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9(72).

[6]eea.totalrevenuesforenvironmentaltaxesincludetaxesontransport,energy,pollutionandresources.07-april-2011.

减少碳排放方法篇5

关键词:低碳经济;四象限评价法;制造业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11)06-0060-04

目前,世界面临的一个长期问题是“如何应对气候变化”,一个短期问题是“如何促进经济复苏”。长期问题与短期问题能否结合起来解决?结合的关键是什么?这些问题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才有可能解决。大多数国家的政策效果和理论探讨表明,发展低碳经济是解决目前世界长、短期问题的重要结合点。既然发展低碳经济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那么评价低碳经济发展水平便应成为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我国目前对低碳经济的概念和评估方法还刚起步,缺乏深入研究(肖文等,2011)。本文在综述了低碳经济内涵后,从经济要素的角度尝试设计了评价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四象限法。应用该方法对河北省30个制造业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分析结果基本符合省内同领域专家的定性判断。

一、低碳经济内涵的文献综述

虽然低碳经济的术语早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有关文献中就出现了,但其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是2003年2月24日由英国时任首相布莱尔发表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中(付加锋等,2010)。低碳经济是指通过多种途径减少碳排放,发展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经济模式,其目标是将大气温度保持在合理水平,减少子孙后代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本。

进一步细化,该内涵包括以下内容:

1.低碳经济中的“碳”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碳”是指《京都议定书》所限定的六种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根据温室气体对全球变暖的贡献、来源、稳定性、易监测程度,并考虑到其他国际公约的约束等情况,从而将强制减排的温室气体种类限定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在这六种气体中,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是自然界中本来就存在的成份,但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则是人类活动的产物。

狭义的“碳”仅指二氧化碳。在导致气候变暖的各种温室气体中,由于二氧化碳是最大“贡献者”,其贡献度高达60%(任仁,2005),因而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EIA)、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CO2信息分析中心(CDIAC)、国际能源署(IEA)等绝大多数权威研究机构在测算温室气体排放时的测算对象都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二氧化碳主要来自化石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燃烧以及土地利用与土地覆盖变化(特别是森林被破坏)过程中有机碳的氧化引起,这一过程中,海洋和陆地生物圈并不能完全吸收由此引起的过多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由此导致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不断增加。当前研究低碳经济时重点关注的是化石能源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

2.“减少碳排放”的两种途径。《京都议定书》提出了“技术减排”和“市场减排”两种减少碳排放的途径。“技术减排”就是通过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碳埋存及生物碳汇等技术的创新,削减温室气体排放,该途径是长期降低碳排放的根本方法。“市场减排”则是依据“清洁发展机制”(CDM)原则,允许掌握技术优势的国家,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援,帮助降低有害物质排放,换取“二氧化碳排放权”,该途径是短期降低碳排放的变通做法。

3.低碳经济中的“低能耗”有两个要求。第一个是基本要求,即在能源消费量一定的情况下,在能源消费结构中降低化石能源所占比重。第二个是理想要求,即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费总量。

4.低碳经济中的“低排放”是指降低人类活动增加导致的碳排放。地球上的碳排放源包括自然排放和人类活动增加导致的碳排放两种形式,后者被认为是使温室气体浓度逐渐上升的主要因素,因而降低碳排放主要指降低人类活动增加导致碳排放增加的部分。在正常情况下,自然界的碳排放和碳循环是平衡的。工业革命之前,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平均值约为280ppmv(1ppmv=10-6,即百万分之一体积单位),这种碳平衡形成的自然界温室效应不仅无害,而且是有益的,即在地球自身的温室效应作用下,地球具备了温度调节的功能,基本上保持在适宜人类发展的平均15℃的水平。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其第四次评估报告中指出:人为导致的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很可能(90%以上的可信度)是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另据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测算,到2008年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已达387ppmv,比工业革命之前增长了约40%,这促使全球温度不断上升。最近100年,据IPCC测算,全球气温升高了(0.74±0.18)℃,打破了生物圈中碳循环平衡和热平衡。

5.低碳经济的两个发展目标。从自然科学的视角看,“低”的目标是低排放、低升温或不升温。按照全球的尺度,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低”是指应保证“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上,使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涉”。1997年《京都议定书》又进一步明确要求,39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之间,应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达到2007年IPCC和2008年斯特恩报告认为的把气候变暖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在这一基本共识下,有些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目标。如英国的目标是到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0%,到2050年共减少60%,届时建立低碳经济社会。

从经济社会的视角看,“低”的目标是低成本。《斯特恩报告》认为,按照当前的发展模式,气候变化将造成全球经济下挫5%~10%,而贫穷国家则会超过10%。如果把环境和健康等一些额外的因素综合考虑进来,气候变化总成本的增加量相当于每人的福利削减20%,碳的社会成本将是85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如果我们立即采取行动,到2050年,减排的经济成本大概是世界生产总值的1%左右,碳的社会成本约为25~3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仅是当前发展模式的1/3。

二、低碳经济的四象限评价法

评价低碳经济发展水平对引导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很大价值(娄伟、李萌,2011),蒋金荷、吴滨(2010),鲁静(2010)对目前评价低碳经济的方法进行了评述。现有的方法主要有层次分析法(AHP)、物质流分析法(MFA)、指标值综合合成法、投入―产出(I―O)模型、宏观经济模型、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动态能源优化模型、综合能源系统仿真模型、部门预测模型等,这些方法从各自研究的需要对低碳经济进行了评价。本文从经济要素的角度设计了评价低碳经济的四象限法。

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将要执行的“碳关税”、“碳标签”将全球市场带入了“低碳”竞争时代,“碳排放”如同资源、劳动力等一样被计入了企业成本,从而成为影响企业利润增或减的经济要素,因而设计评价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方法,我们可以采用评价经济要素的基本思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测算经济要素数量的多少和分析经济要素效益的高低。具体到本文,就是测算碳排放物理水平的变化和评价碳排放经济效益的高低,前者主要是为长期“如何应对变化”提供依据,后者主要是为短期“如何促进经济复苏”提供依据。四象限法是本文提出的综合评价解决低碳经济长、短期问题结合效果的一种方法。

(一)评价碳排放物理水平的方法

当前世界经济正在从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转型过程中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产业碳排放的基础和特点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遵循“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EKC)”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设计合理的评价方法。

EKC曲线是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基于质量守恒原理研究经济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关系后得出的一种倒U曲线。该曲线表明,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二氧化碳排放较少,但是随着收入的增加,二氧化碳由低趋高,环境恶化程度随经济的增长而加剧;当经济发展到达某个临界点或“拐点”后,随着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又由高趋低,其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减缓,环境质量逐渐得到改善。

根据碳排放量变化的这一规律,我们在评价产业碳排放物理水平变化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评价。“共同”是指各产业都应降低碳排放量,“有区别”是指不同产业由于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耗能导致的碳排放量不同,这种不同应区别对待,区别对待的方法就是从产业自身碳排放量动态变化的角度进行评价。为此,我们设基期本行业碳排放量为Pi0,报告期碳排放量为Pit,如果Pit/Pi0

(二)评价碳排放经济效益的方法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其经济效益对实现该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对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倡议: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在评价碳排放经济效益时,我们设某一行业碳排放占全部产业碳排放的比重为Si,用Si来反映该行业碳排放相对量的大小。设该行业增加值占全部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Ri,用Ri反映该行业增加值相对量的大小。设Ei=Ri/Si,如果Ei≤1,表明该行业碳排放相对较多而增加值相对较少;如果Ei>1,表明该行业碳排放相对较少而增加值相对较大。设基期经济效益为Ei0,报告期经济效益为Eit,如果Eit/Ei0>1,我们称之为经济低碳化行业;如果Eit/Ei0≤1,我们称之为经济高碳化行业。

(三)四象限评价法

我们以横轴表示各行业物理碳排放水平,以纵轴表示各行业碳排放经济效益水平,以大于或小于1将座标图划分为四个象限(表1)。第Ⅰ象限的行业由于其既具有经济优势又具有物理优势,因而属于有综合优势的行业;第Ⅱ象限的行业由于其碳排放经济效益在提高而碳排放物理水平也在提高,因而属于有经济优势的行业;第Ⅲ象限的行业由于其碳排放物理水平在增加而碳排放的经济效益在降低,因而属于综合落后的行业;第Ⅳ象限的行业由于其碳排放的物理水平在减少而碳排放经济效益也在降低,因而属于发展低碳经济中有物理优势的行业。

三、应用

笔者采用低碳经济四象限评价法,对河北省两次经济普查时的30个制造业低碳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了综合分析,结果如下:

(一)碳排放物理水平的评价结果

第二次经济普查与第一次经济普查相比,河北省制造业排放的二氧化碳从第一次普查时的2.84亿吨增加到第二次普查时的3.03亿吨。期间物理高碳化行业有19个,这19个行业在第二次普查时碳排放量为2.47亿吨,第一次普查时为2.22亿吨,增加了11%。物理低碳化行业有11个,这11个行业第一次普查时碳排放量为0.61亿吨,第二次普查为0.56亿吨,降低了8%。

(二)碳排放经济效益的评价结果

第二次经济普查与第一次经济普查相比,经济低碳化的行业有13个,第一次普查时这13个行业的增加值占全部制造业的25.47%,第二次普查时增加到26.97%;同期,这13个行业的碳排放量由30.27%下降到27.33%。经济高碳化的行业有17个,第一次普查时这17个行业的增加值占全部制造业的74.53%,第二次普查时下降到73.03%;同期,这17个行业的碳排放量由69.73%增加到72.67%。

(三)四象限综合评价结果

从表2可见,河北省低碳经济发展水平有综合优势的行业(分布在第Ⅰ象限)有8个,有经济优势的行业(分布在第Ⅱ象限)有5个,有物理优势的行业(分布在第Ⅳ象限)有3个,综合落后的行业(分布在第Ⅲ象限)有14个。

四、结论

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观念改变、技术和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转变生活方式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发展模式。

低碳时代,企业的碳排放由过去的社会外部成本被强制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碳排放成为影响利润增加或减少的经济要素。评价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四象限法就是对碳排放物理水平的变化和碳排放经济效益的高低进行综合分析的一种方法,为此设计了物理高(低)碳化行业和经济效益高(低)碳化行业。该方法得出的结论是某一产业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是什么,至于某一产业应如何发展低碳经济,则需要以此结论为基础,考虑行业节能技术水平、新能源应用前景等之后才能进行统筹决策,本文对此问题没有涉及。

河北省制造业在低碳经济发展进程中,综合落后的行业占制造业总数的近一半,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是河北制造业中规模最大的支柱产业,因而河北省制造业低碳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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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onnationandtheFour-quadrantEvaluationMethodonLow-carbonEconomy

ChenYongguoChuShangjunLiZongxiang

Abstract:Low-carboneconomyistheimportantjointpointoftheaddressingclimatechangeandthepromotingeconomicresuscitation.Manyscholarsandinstitutionshavepositivelyrespondedtoit.Thispaperusesthismethodtocomprehensivelyevaluatesthe30manufacturingslow-carboneconomyinHebeiProvince.Theresultsindicatethatofthelow-carboneconomyinHebeiProvince,fewoftheindustriespossessgeneraladvantageswhileoverhalfofthemlagbehindthegeneralindustriallevel.Therefore,theprovinceneedstoincreasetheinvestmentinthisfield.

Keywords:low-carboneconomy;thefour-quadrantevaluationmethod;manufacturings

收稿日期:2011-09-20

减少碳排放方法篇6

【关键词】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政策措施

低碳经济是基于能源消耗导致污染环境,又引起气候异化的客观事实,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所实施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自二十一世纪初以来,全球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就对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制定了各种政策和措施,从其取得的经验及成效上都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与措施

根据《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推动低碳经济发展这条道路上无论是在制定发展战略与政策、严格法制和促进低碳产业发展上都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先行者。

(一)制定规划与政策,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

1.把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英国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先行者,“低碳经济”概念最早见之于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明确提出了2010年到205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目标,即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6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建立低碳经济社会。2007年至2009年,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能源白皮书》和《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进一步明确了实现低碳经济的能源总体战略,使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政府预算框架内特别设立碳排放管理规划的国家。从2006年起,日本政府也出台了多项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引领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和可持续的发展。如2006年6月日本政府出台的《国家能源新战略》,提出从发展节能技术、降低石油依存度、实施能源消费多样化等六个方面推行新能源战略,到2007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审议通过《21世纪环境立国战略》、《新经济成长战略》等一系列发展规划与战略,描绘了日本中长期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家环境战略。2007年年底,欧盟委员会也通过了欧盟能源技术战略计划,明确提出鼓励推广“低碳能源”技术,促进欧盟低碳经济发展。

2.制定低碳经济发展政策。一是制定税收政策。近年来英国为了确保其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实现,推出了两种政策手段:即在其“气候变化计划”中提出了征收气候变化税。计税依据是根据使用的煤炭、天然气和电能的数量,使用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等则可减免税收。二是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即对所有电力供应商都制约于一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定配额,目的在于鼓励企业更多地使用可再生能源。同时,英国积极培育和推动碳排放交易市场及建立了碳基金。美国政府提出的新能源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建的节能住宅、高效建筑设备等都实行减免税收,并实施“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计划,设立国家建筑物节能目标;与此同时,美国对在2006年到2010年之间购买柴油轿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的消费者给予最高3400美元的税收返还;一些州政府如加州政府还对使用清洁环保汽车实行直接补贴。法国也宣布了一系列结合税务和投资的环保措施,从农业、交通、住房建设等方面入手,要让法国成为对抗全球变暖的先锋。

(二)采用法制手段,强制二氧化碳的排放

1.制定法律法规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英国是最早制定低碳经济法律的国家之一,在2007年6月英国就颁布了《气候变化法案》,使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美国作为世界上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近年来十分重视节能减碳,从2007年以来,美国颁布了《低碳经济法案》、《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和《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法律框架。日本国会则在2008年中,分别通过了《能源合理利用法》修正案、《推进地球温暖化对策法》,经济产业省修改了《石油替代能源促进法》。此外,还颁布实施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家用电器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等法律,构建了由能源政策基本法立法为指导,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能源利用合理化、原子能立法等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德国政府也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供暖法》,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地位,使可再生能源得到了快速发展。从2008年1月起,欧盟公布了包括《欧盟碳交易机制修改指令》,《碳捕集与封存(CCS)指令》、《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指令》和《关于为实观欧盟2022年减排目标,各成员国减排任务分解的决议》等五个立法建议,强化低碳经济的立法。

2.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减排目标落实及监督管理。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低碳经济,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发达国家纷纷成立了相关的机构,负责减排目标落实及监督管理。如英国政府就成立了“气候变化委员会”,负责研究减排目标落实情况,并向政府提供独立的专家建议和指导等。日本政府主要以细化管理政策完善法律制度及监督。如对企业的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实行“节能减排管理师制度”,对能源消费总量不同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能源消耗多少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分类,对各类建筑物实施用能管理制度,用能超过限额的建筑物配备能源管理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节能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等等。

(三)重视低碳产业的发展,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1.重视低碳产业技术开发与创新。低碳产业技术研发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自2008年以来,发达国家就十分重视低碳产业技术开发与创新。如美国政府制定了低碳技术开发计划,成立了专门的部级有关低碳经济研究机构,为从事低碳经济的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研发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从国家层面上统一组织协调低碳技术研发,以落实节能减排目标。日本持续投资化石能源的减排技术装备,重点开发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装备,形成了国际领先的烟气脱硫环保产业。澳大利亚政府持续投资于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关键的低排放技术,并将低排放技术的重大突破作为低成本的长期的可持续减排的关键所在。

2.加大低碳产业发展的投资力度。美国是世界上低碳产业投入最多的国家,从2009年10月到2010年底美国就对清洁燃煤技术的研究开发就提供了150亿美元的拨款。近期又计划投入10亿美元集成最先进技术建造世界上第一个零排放的煤基地发电站。日本则投入巨资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光能、地热能等方面的研发,打造低碳产业链。英国则加大对可再生能源以及低碳排放技术的投入,在2002~2008年间,英国政府每年提供5亿英镑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发;投资3.7亿英镑成立国内“环境变迁基金”,推动环保技术产业化;投资10亿英镑重点研发可再生能源技术,计划2022年前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财政支持达到20亿英镑。澳大利亚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直接资助和投资已经超过35亿澳元;政府设立的5亿澳元的低排放技术示范基金吸引了近30亿澳元的投资。

二、发达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效应

(一)承诺减排目标,减排效应明显

1.明确承诺减排目标。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与发展低碳经济,各国先后就本国减排目标作出了承诺。英国政府在2003年就提出计划到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0%,到2050年减少60%,建立低碳经济社会。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揽子能源计划中,承诺到2022年将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总量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消耗量减少20%。此外,欧盟单方面承诺到202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O%,如果其他的主要国家采取相似行动则将目标提高至3O%,到2050年希望减排6O%~8O%。2008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提出了日本新的防止全球变暖对策――“福田蓝图”,表示日本减排的长期目标是到2050年使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目前减少60%~80%。

2.取得了明显的减排效果。2006年以来,几乎所有的欧盟的单位GDP碳排放增长趋于下降。瑞典和荷兰的碳排放已保持稳定,而在很难控制的运输行业,瑞典和日本已经稳定住了碳排放。英国国内政策实践所积累的经验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如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吸取了英国排放贸易制度中很多有益的元素。据英国环境-食品-乡村事务部(DEFRA)的资料显示,2005年英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包括欧盟温室其他排放贸易机制的作用)是629.2Mt二氧化碳当量,比1990年水平减少18.8%。预计到2010年,英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为592.2Mt二氧化碳当量,比1990年水平减少23.6%,是英国承诺《京都议定书》目标的2倍。

(二)再生能源投入逐年增长,产业发展正在崛起

1.再生能源投入快速增长。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再生能源的开发投入。日本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以及潮汐能、水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据日本内阁府2008年9月的科学技术相关预算数据中,仅单独立项的新能源技术的开发费用就达近100亿日元,其中创新型太阳能发电技术的预算为35亿日元。美国也将发展新能源作为重要内容,于2009年2月出台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投资总额达7870亿美元。包括发展高效电池、智能电网,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和太阳能等在节能方面最主要的是投资汽车节能技术。

2.新能源产业正在崛起。英国风力资源丰富,第一个海上风力发电站于2000年12月开始建设,经过近10年的发展,英国已成为全球拥有海上风力发电站最多、总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而且其陆、海风力发电站的电量足够向280万家庭供应电力。到2009年,英国在全世界低碳技术和绿色产业的产值已经达到3万亿英镑,从业人数达到88万人。德国也是再生能源产业迅速发展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占整个德国能源消费的比重在逐年提高,已由2003年时的3.5%提高到2008年的8.7%。发电行业中使用可再生能源所占的比重在2008年时已达到17%。瑞典则重视环保型汽车产业的发展,2007年1月至6月,瑞典共销售了23058辆以节能和低废气排放为标志的环保型汽车,同比增长25%,其产值位居欧盟各国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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