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植方法(6篇)
农业种植方法篇1
关键词:农业种植;预算管理;经验借鉴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以土地资源为生产的基础条件,以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及其进一步加工为生产对象的产业。从产业结构划分的角度分析,在三次产业划分中,农业隶属第一产业的范畴,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并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物质资料。随着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农业的作业方式、生产对象、产业形式等都在发生巨大变化的,现代农业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同的层次上不断延伸。大力发展农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之一,是解决农民就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路径,是维持农业安全的唯一路径。
农业预算管理,是以各农业种植部门为主体,对各农业种植部门进行相关财务资源和非财务资源的分配、评价、控制,以保证农业生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实现的基本过程。农业预算管理既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方式,也具有重要的激励功能,有效实施农业预算管理,有助于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种植效率的提高,实现农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分析我国农业预算管理的现状,积极借鉴农业预算管理的国际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农业预算管理实施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我国农业预算管理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农业预算管理,是以各农业种植部门为主体,对各农业种植部门进行相关财务资源和非财务资源的分配、评价、控制,以保证农业生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实现的基本过程。农业预算管理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农业预算本身是一种管理手段,是综合利用计划、组织、领导、评价等管理方法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目标实现的基本过程,因此,进行农业预算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农业预算管理本身是一种目标管理,通过农业预算管理目标的实现能够有效激发农业作业者和农业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国农业预算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农业预算缺乏严格审批机制。美国和欧盟,农业预算已经上升到法律效力的层次,而我国的农业预算通常以农业管理部门为主体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层面;(2)农业预算缺乏严格评价制度。目前,农业预算执行情况主要依托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实施,在这种评价管理体系下,应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的利用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农业预算的超支情况;(3)农业预算缺乏配套激励制度。目前,以农业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的农业预算配套激励制度尚未有效建立,导致农业预算实施主体缺乏自觉强化农业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在激励。
2.欧盟和美国的农业预算管理特点分析
2.1欧盟的农业预算管理特点分析
W盟的农业预算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预算编制、预算审议、预算执行、预算评价等方面:(1)预算编制。欧盟的农业预算在相关法律体系的支撑下实施,例如欧盟的农业预算在《欧盟预算法》和欧盟农业发展计划的支撑下实施,农业预算的编制以实现农产品价格稳定、人民增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等准则为目标;(2)预算审议。欧盟农业预算的审核通常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农业预算需要经过欧盟理事会的审议,理事会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业预算要求各成员国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农业预算提交欧盟议会审议,对于欧盟议会审议通过的农业预算将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必须得到严格执行;(3)预算执行。欧盟农业预算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障农业预算得以有效实施,欧盟分别设立了欧洲农业保障基金会和欧洲农业发展基金会负责农业预算的执行工作,同时,对于农业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调整,必须将联邦财政部进行报告,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4)预算评价。欧盟的农业预算评价工作由独立于欧盟行政体系的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了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审计的结果成为农业预算改进和优化的重要基础。
2.2美国的农业预算管理特点分析
美国的农业预算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预算审议、预算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督等方面:在农业预算审计方面,美国采取了国会审批和立法程序两个步骤,首先农业预算需要经过国会审批程序,通过国会审批的农业预算交由总统签字完成立法程序,否则,该预算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农业预算评价方面,一方面,美国的农业预算从资源投入、产出、效率、效益等方面对预算绩效进行定量化评价,另一方面,美国将农业预算的绩效评价结果与各部门农业资源(例如财政拨款等)配置等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了各农业部门强化农业预算执行情况的制度激励体系;在农业预算执行监督方面,美国农业预算的执行监督体系由报告制度、听证制度和审计制度三个层次构成,各农业部门需要定期向政府部门提交农业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美国国会定期进行农业预算的听证会,在审计制度方面,美国建立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农业预算审计制度体系,从而保障农业预算的有效实施。
3.我国如何实现农业种植的预算管理
实施农业种植预算管理,应建立农业种植预算动态调整体系、建立农业种植预算的节点性投入机制、建立农业种植预算绩效独立评价机制、建立农业种植预算绩效外部激励机制、建立农业种植预算信息化管理机制:
(1)建立农业种植预算动态调整体系建设。在保证农业种植预算编制合理性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变化进行预算的动态调整机制具有现实必要性,也有利于促进农业种植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农业种植预算动态调整体系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还要与物价变化以及收入分配方式变化等紧密相连,从而保证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能够随客观环境变化进行小幅调整。
(2)建立农业种植预算的节点性投入机制。农业预算管理的实施应建立在农业种植预算的基础上,因此,以财政资源为主体的农业资源的投入过程应与农业预算情况相匹配,而不应采取编制农业种植预算后财政资源一次性投入的模式。建立农业种植预算的节点性投入机制,应通过设置标志性节点并对标志性节点的预算情况进行验证的基础上进行后续资源的投入,对严重超支等不符合预算情况的农业种植项目缩减投入,从而提高r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农业种植过程的动态化管理。
(3)建立农业种植预算绩效独立评价机制。农业种植绩效评价是判断农业种植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应改变我国目前建立在行政管理体系基础上的农业种植绩效评价机制,应积极发展社会化第三方机构,并由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社会化第三方机构为主体进行农业种植预算绩效的评价工作,从而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允性。
(4)建立农业种植预算绩效外部激励机制。美国农业预算管理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将农业预算的绩效评价结果与各部门农业资源(例如财政拨款等)配置等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了各农业部门强化农业预算执行情况的制度激励体系。我国也应将农业种植预算绩效与财政资源配置、农业政策享受、农业税收优惠等农业激励政策有机联动,从而形成各主体自觉强化预算执行的自觉性。
(5)建立农业种植预算信息化管理机制。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基础在于高度的机械化和信息化,特别是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网络用户继续攀升的现实背景下,农业种植预算管理业应积极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综合运用。建立农业种植预算信息化管理机制,能够辅助农业预算管理者通过数据、模型和方法,以人机交互方式进行半结构化决策或非结构化决策,从而实现农业种植预算方案的存储、检索、进度、评价等决策支持功能,提高农业种植预算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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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苹,骆毅.世界城市背景下农业信息化建设再思考[J].情报杂志,2011,30(12):95-98.
[3]王爱玲,刘军萍,任荣,秦向阳.农业创意产业――现代农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J].中国科技产业,2009,09:78-81.
农业种植方法篇2
关键词:农业生产;植物保护;现状与前景
中图分类号:S4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70333030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无论是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还是种植质量,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名列前茅的。但是,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调查发现,尽管国家已经提出了生态农业的政策,但是许多地区的农业发展依然存在病虫害严重,只治不防的问题,以下就植物保护工作的开展现状与我国从今往后如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提高对植物的保护力度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论述。
1农业生产过程中植物保护现状
1.1传统观念制约
我国的农业生产具有悠久的历史,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力水平高,产量大,农作物适应性好,优势十分明显。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农业传统的限制,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村,还在使用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些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且大多数地方工作的中心都是放在如何提高作物产量上,忽视了植物保护的情况,导致一些植物患病或者遭受灾害还全然不知,等到疫情扩大甚至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才有所反应,已经为时过晚。
1.2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
尽管当前我国的农业生产植物保护现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是从整体的角度来看依然存在许多现实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当前植物保护的现状也基本限于在经验的区间内进行保护,而对于高质量、高效率的科学植物保护却没有很好的手段与策略,这也是当前我国植物保护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1.3重视眼前利益
实际上,许多地区为了提高产量不择手段,不惜破坏生态环境的做法完全儆诩窳酥ヂ椤⒍了西瓜。如果周边的生态环境与植被类型遭到破坏,一旦遇到恶劣天气或者其他自然灾害的影响,原本可能作为农作物的保护伞的植被却早已失去了作用,结果就只能是损失惨重。从生态食物链的长远角度来看,生态中的物种越多就越稳定,植物保护工作做不好就会造成农业单一化,而单一化的农田生态环境必将不稳定,为未来甚至子孙后代的生产生活埋下了隐患。
2农业生产过程中植物保护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植物保护态度。将危险和风险控制在萌芽之中。传统农业靠天吃饭的农业理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部分人把农业生产中的损失归结于老天爷的错误想法,蒙受损失的还是农民自己。其实,只要运用科学的预防方法,在发生小规模植物被破坏损伤的时候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隔离或者处理工作,对植物进行药物治疗,就可以防止疫情扩大,造成进一步的财产经济损失。
2.2加强部门领导,建立统一防治战线
在实际的农村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与沟通,即使是同一个地区,不同农户的产量都会存在很大的区别,更不用说植物的保护方面的技巧与方法了。相关部门应该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将地方的农户联合起来,一旦发现疫情或者植物被破坏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要集体应对。建立这个战线,需要农户主动配合,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一定帮助与支持。
2.3借助科技手段搞好植物保护工作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生产无论是在种植栽培还是在生长过程中都离不开现代科技的影响,如何通过提高科学技术的应用范围,指导更多的农户科学种植,是今后需要重点应对的问题。无论是新型农药的使用,或者是一些其他的处理办法都是可行的。但是化学方法必须慎重使用,防止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避免土地板结,保证产量,取得更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总结
农业生产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而植物保护作为农业生产产量与质量的一个基础和保障,无论农业生产中的个人、集体或者是国家相关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在实际生产中要加大技术和人员投入,以政策导向,提高植物保护水平,解决农民的生产困惑,最终为我国发展成为现代化农业国家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参考文献
农业种植方法篇3
概况
所谓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国家审批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独占排他权。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体系。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此后,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据了解,目前多数国家通过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只有少数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在专利范围内提供保护。美国对其保护自成一体,将专利法与特别法结合起来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我国《专利法》明确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外。
有关资料显示,即使在美国等可以利用专利权保护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也仅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不能获得发明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主要是因为植物新品种和发明专利之间存在着本质属性的不同。植物新品种不属于发明创造,只是对现有植物的改造。植物新品种是对自然界原有产物的改进和利用,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全新的产物,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故专利法规定对其不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植物新品种和发明专利比较,前者是改造,后者是创造;前者是结果,后者是程序;前者保持稳定性,后者追求发展性。
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介绍,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从最先的基因分类,到基因克隆、基因修饰、基因转化,最后培育出新品种。这样一个过程,把农业技术跟其他工业技术一样,形成了一个由众多人参与的综合技术体系。在这样一个体系当中,最后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实际上包含着非常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从遗传资源里面分出来的功能基因,还有对这些基因的装饰,可以申请基因专利,分类技术、装饰技术本身也可以申请专利。当然到了转化体以后,在有些国家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最后转化体培育出的新品种,这个新品种本身也可以单独申请形成一个知识产权,即植物新品种权,在品种权里面实际上又包含着专利的问题,遗传资源的问题。这也是农业知识产权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
现状
在实施《条例》和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以来的十多年间,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激励育种创新、提升种子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公布数据显示,从1999年起,我国品种权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加,截至2010年7月,我国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达到7144件,授权量达到3251件;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4个国家。其中,1999年的申请量仅115件,2009年攀升到992件,较上年增长14%,创历史新高。
目前我国只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植物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种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由于一些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现在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当中主要是集中在国内申请。据统计,2008年中国在国外的申请只占总申请量的2%。在国外基因的申请当中,中国抗虫基因占9%,除草基因占了20%左右。转化体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现在主要的商业化转化体大多被国外跨国公司所掌握。
从地域分布上来看,品种权的申请主要是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地区申请量相对比较少,这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研发实力是相一致的。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两个部门来进行的。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其他的有关事务。到目前为止,共了8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高级审查员陈红博士表示,不断增加的优良新品种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特别是《条例》实施前和实施后,整个品种选育的数量有了明显的提升。十大玉米授权品种占到全国玉米品种的32%,“超级稻计划”选择的100%均为授权品种。授权品种成为粮食增长的主要力量,在保障粮食安全、带动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另据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龙三群处长介绍,根据《条例》的规定,参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们对保护的品种要先分种属,提出保护名录,在保护名录中的新品种才能申请保护,国家林业局分四批共公布了78个种属,主要是林木和观赏植物等。从历年的申请数量来看,发展速度还是比较快的,截至2010年共受理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723件,其中花卉占77.5%,林木占13.3%。根据农林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具体的管理机构是2000年成立的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问题
据宋敏介绍,目前国内在植物新品种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从创造主体的问题,二是知识产权的质量问题,三是权利保护问题。
在农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当中,科研单位占据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农业企业还没有成为农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比如,种子行业本应该是最富有创造力的,但目前国内的种子企业资本规模都相对较小,全部企业加起来还抵不上孟山都一家公司,其中真正具有科研创造能力的只有1.5%,在品种权申请中企业的申请量只占33.2%。并且,国内单位一、两百件申请量已经算最多的,这样一个水平跟国外的跨国公司比较差距是很大的。
宋敏表示,现在主要的问题就是怎样构建一个桥梁机制,把科研单位创造的知识成果转移到企业当中,但这其中涉及到公共投资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公共投资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外利益以外,都归完成单位所有。这样一来,在农业领域出现了知识产权的浪费和流失问题,科研单位考虑更多的是完成项目,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转化积极性并不高。另一方面,由于产权界定不清,还存在一个公共科研单位和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问题。因为研发成本不平等,科研单位自己办种子公司,生产种子在市场销售,和企业自己研发出的成果在市场上竞争,这也是导致种子公司侵权的原因,拿着国家公共财政搞的成果在市场上卖,当然是侵权的。
关于质量问题,一是我国的品种权申请结构很不均衡,大田作物占绝对优势,达到80%以上,特别是水稻和玉米占申请量的大部分,而像花卉、蔬菜、水果等等这些国外现在主攻的一些高附加值的领域,我们的品种权申请量相对很少;二是在品种权申请当中,现在商业装饰性的品种较多,原创性的品种较少,在专利申请当中也存在同样状况,主要是由外观设计申请比较多,而发明专利的申请相对很少。
为什么会出现装饰性品种多的情况?宋敏分析认为,这要从制度上寻找根源,例如《条例》中对品种权保护的水平相对偏低。另外在生物技术领域当中,现在使用新的技术领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还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像遗产资源的问题。另外,对利用新品种生产的材料进行加工以后,产生加工品的衍生保护的问题,这些在制度当中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保护
由于植物新品种培育投入大,且培育周期长,一般要10到15年,甚至更长时间,一些单位和个人不肯为此付出,因而选择了走“捷径”,如此可以较少的投入而获得更多的商机及丰厚的利润。
利益的驱动使得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侵权形式多样,侵权主体亦很复杂。侵权单位一般都是直接与制种乡镇或村签定合同,再由村里落实到户,签定合同不在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备案,也不办理生产许可证。因侵权品种长在田里无法转移,往往是侵权物好找,但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不好找,而找不到侵权人就无法追究其责任。有的侵权人将授权品种改头换面,即将授权品种的名称改为其他名字,以“自己培育”的名义去审定、销售,甚至申请品种权。这种案例因其隐蔽性强也成为维权打假工作的难题。更有甚者则是直接造假,即直接仿制授权品种的外包装和内标签,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此种维权打假难度在于真伪难辨,无法及时掌握侵权动向和范围。经营中侵权的取证工作难度还表现在侵权发票难以为证,库存数量难以掌握等等。
专家表示,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比其他行业显得更为严重,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情况比较普遍,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农林产品自身的一些特点,比如林木新品种繁殖容易、苗木培育简单,且多是靠无性繁殖,一片叶、一根枝,就能在短时间内大量繁殖、大面积扩散,保护起来非常困难。其次是因为农业有其特殊性,是在开阔的空间进行生产,不像工厂有相对密闭的空间进行保护,所以很容易发生侵权现象,在很多地方发动农民偷材料的情况非常普遍。尤为重要的一点是,社会上对新品种保护的认识不足,育种者对新品种保护制度也了解不多、不深,而广大农村地区的知识产权意识又相对比较薄弱,有些人对于此类侵权非但不以为然,还提出极其荒谬可笑的观点,称“谁让你姑娘长得这么漂亮?”等等这些都造成了保护力度不够。
为此,有关部门正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据陈红博士介绍,农业部积极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模式,先后在全国22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同时对玉米、水稻还建立了DNA快速鉴定技术标准,为快速查处品种侵权案件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截至2008年,全国各级农业行政机关共查处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从2009年开始主要采取了“种子执法年”和“双打”专项行动,2010年查处了100多件案子,金额达到3000余万元。当然,实际上的数据远远比这个大,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了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的严峻现实。
之所以出现执法效果不理想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经过多年的实施暴露出很多问题,特别是在行政执法方面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不强;二是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在品种权侵权当中举证的难度非常大,主要是因为时效性很强,种子生产受季节限制,一旦那几天生产期过了以后,再举证就很困难,这需要从制度上进行一些创新;三是侵权查处的措施相对比较单一,处理的力度比较轻;四是行政执法能力亟待提高,各个地方行政执法中的尺度、标准不统一,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五是《条例》中没有关于侵犯品种权的刑事责任规定,在《刑法》中也没有将侵犯品种权纳入刑事处罚,这也是导致侵权成本低的重要原因。
龙三群介绍了两个有关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典型案例,从中可以看出很多问题。一个是河北省林科院培育的“美人榆”,在十多个省区遭到数百家苗木生产企业侵权。他们的维权过程非常辛苦,也遇到许多困惑,幸运的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已与部分侵权企业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赔偿,并确立了授权关系,使之成为合法的生产商。另外一个是河南省林科院培育的“红叶杨”,也在多个省份遭遇了严重侵权。品种权人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说《刑法》上面查不到品种权的刑罚问题,后来以盗窃罪将侵权人拘留了半年。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虽然现在有关植物新品种的纠纷案件很多,但由于目前许多法官和律师对品种权的特点并不是很熟悉,对具体的操作自信心不强,因此撤诉的案件不少。中国法院网上公布出来的相关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撤诉、和解方式结案,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有效保护。该领域急需增加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方面的研究。
农业种植方法篇4
关键词: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监测;管理
中图分类号:S492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60230209
植物保护工作是保证食品质量的重要工作,也是关系到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其中,做好植物保护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加强植物检疫工作
在植物保护工作中植物检疫最为主要的环节,植物检疫工作不仅可以提高植物的生存率,并且能够避免危害性物体在植物中的传播与蔓延。
1.1构建高素质的植物检疫团队
众所周知,植物检疫条例是国务院所制定,其中涉及到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对检疫性病虫草的鉴别、预防等知识。植物检疫人员需要掌握法律法规,对检疫性植物的基本特征、发生规律、预防与处理措施进行掌握,才能真正做好植物检疫工作[1]。所以,积极构建高素质、高水平的植物检疫团队是实现植物保护的基础。
1.2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的普查
近几年我国植物中出现新的病虫害,像小麦全蚀病、苹果绵蚜、毒麦等,这一类病虫害的出现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2]。
1.3加强对检疫法规的宣传
植物检疫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主要的目的便是杜绝检疫性病虫害的传播与蔓延,以此用来保证植物的健康成长。
2加强农业有害生物测报工作
病虫害测报工作能够向农民宣传病虫害的防治方式与最佳预防时间,对于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的作用明显。但是由于受到机构改革、测报经费欠缺、测报工作量大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乡镇中并没有设置测报点,或者部分乡镇虽然存在测报点,但是测报人员数量少、知识素养低、积极性不高,导致测报工作还处于“用眼看、用手数”的水平,无法保证测报工作的准确性[3]。那么,如何做好农业生物测报工作呢。
2.1加强技术培训
农业部门需要对测报人员加强教育与培训,其培训内容包括病虫害知识、测报工作的重要性、测报工作的方式等,以此用来提高测报人员的理论水平。
2.2组建测报团队
测报人员在做好重大有害生物测报工作,还要严格按照种植业的基本发展结构与规律,组织优秀测报人员组成有害生物研究团队。
2.3提高汇报制度
保证对农业有害生物的调查、汇总方法能够在全省、全国范围内得到传播,真正实现监测系统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3构建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网络
自我国农业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之后,我国农业推广体系现状不容乐观,如何真正实现农作物的保护,避免农业受到有害生物的影响,笔者认为需要积极构建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网络。
3.1加强对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网络的宣传
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网络是完善植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加强宣传,对于村级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站可以采取技术与服务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与推广,并采取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对农业有害生物所造成的危害进行控制。
3.2加强领导与管理
要采取站员严格把关制度。要保证所选用的站员热爱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且具备农民技术员的职称,对植物保护、农业发展有所了解与认识。要采取例会制度。需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的栽种时间、成长阶段易发生病虫害的种类与范围进行总结,制定植物保护时间表。站员需要根据植物保护时间表对农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时间以及措施进行宣传。要采取培训制度。在农闲的时候需要对村站人员进行植物保护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民以及站员植物保护意识。
4其它植物保护策略
4.1采取大规模种植
当前我国农户主要采取的种植方式为每家每户种植模式,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提高人们的农业积极性,但是技术单一,种植方式比较集中,无法真正实现农业的产业化与现代化。很多地区的农户外出打工,土地资源被闲置。所以可以将田地进行集中管理,实现大规模种植。
4.2采取绿色植物保护技术
所谓绿色植物保护技术主要是指对生态环境无任何副作用的技术,绿色植物保护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并且能够对植物加以保护。值得注意的问题包括2点:避免使用含剧毒的农药,大力推荐不破坏环境、低毒的农药;采取生物防治,或者建设多样性农田,保证植物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金正久,宋国有,孙凤海等.当前形势下植物保护策略分析[J].科技传播,2012(24):106,111.
农业种植方法篇5
一、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四种模式
目前,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第一,将植物遗传资源视为“人类共同遗产”,不属于任何国家、个人或者团体;第二,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将植物遗传资源变为私人所有,主要应用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第三,国家依原则对其领土内的一切生物资源,包括植物遗传资源享有所有权,包括未受专门法或专利法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第四,品种起源中心和品种多样性中心地区的农民、地方社区基于其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的贡献而对本地区特有植物遗传资源享有所有权。
(一)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人类共有模式
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人类共有模式是“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在植物遗传资源产权领域的体现。“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最早由阿根廷大使考卡(Cocca)于1967年提出,适用于月球和其他天体,而后被沿用到其他资源领域。在1972《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1979《月球公约》、1982《海洋公约》等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的国际公约中,都强调了自然资源的“人类遗产”属性,否定了国家和私有化,提倡所有国家和个人为了和平目的共同分享利用这些自然资源。“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目的,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避免对人类有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被私人据为己有,进而危害整个人类的利益。FAO在1983年通过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书》(IUPGR)中,首次将植物遗传资源定义为一种“人类遗产”,并依照“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明示植物遗传资源应为次世代的利益加以保育,不应(基于私权概念)限制其利用。事实上,数千年来植物遗传资源一直是共有的,植物资源在本地社区内部、地区之间甚至在新旧大陆间的交换和流动,都是自由无偿的。在生物技术进步、植物遗传资源的商业价值被发现之前,这样的产权安排是合理的。因为对于一个本地社区来说,社区内的植物资源的种子起源模糊,是自然选择和人工选择共同的结果,种子通过交换和分享不断地得到改良,最终产生的植物品种是集体努力的成果,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而且以往人们对植物品种经济效益的关注,更多是针对种植收获产生的产品而非植物品种本身,即便是在今天,这种情况依然在广大农村地区存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中的“共同”(common)意指资源共享,与财产权之公有或共有意义相同。共有模式下,林业植物遗传资源共有的主体是人类全体,而非某个国家、个人或团体。人类共有对林业植物基因的使用,必须符合“保育其永续性”的宗旨,符合全体共有人的利益,不得破坏、减损其价值。
(二)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私有模式
世界上第一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美国1930年植物专利法案(thePlantPatentAct,PPA)的诞生,随后,在育种者的强烈呼吁下,世界各国逐步将植物新品种纳入专利法或者专门法的保护之下,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得以确立。将知识产权制度引入植物遗传资源领域,为其产权制度带来了质的变化。育种者通过自身的劳动和创造,可以将原本产权共有的植物遗传资源在一定期间内纳为己有,并垄断经营,彻底改变了植物遗传资源无偿交换、自由流通的局面。这一产权安排对于激励新品种开发研究、新品种市场化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面临着这样的困惑,即植物新品种的基因来源于传统品种,如果植物基因应该受到保护的话,那么育种者未经许可地、无偿地使用这些基因是否已经构成侵权?育种者应当向谁、怎么样去承担侵权责任?
(三)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国家所有模式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在植物遗传资源产权上,了“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树立了新的国际规范,即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权利,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实施(CBD第15条)。CBD的这一条款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包括植物遗传资源都在该国的范围之内,应由该国政府所有;第二,该国政府可以依照法律处分、利用遗传资源,包括将遗传资源授予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了配合CBD对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设计,FAO利用《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ITPGR)通过之便,修改了1983年《植物遗传国际承诺书》(IUPGR)中关于植物遗传资源属于“人类遗产”的说法,将各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产权归属于所在国政府。尽管如此,IUPGR基于人类共同遗产概念所确立的开发、利用以及分配的规范,如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民权、保护传统知识等,仍然是国际社会努力去实现的目标,但这些规范必须建构在缔约国的框架之内,即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分配属于一国内部管理的事宜,由该国政府统一协调和管理。
(四)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农民-社区所有模式
《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ITP-GR)中明确肯定了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品种起源中心和品种多样性中心地区的农民、地方和社区机构在保护和发展世界粮食和农业的基础保障—植物遗传资源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并要求各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农民公平参与分享开发植物遗传资源所带来利益的权利,以及公平参与制定国家有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决策的权利。CBD中也提出“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而产生的惠益”。虽然这两个公约间接规定了农民和社区对植物遗传资源享有惠益分享的权利,但是没有从正面肯定农民和社区享有植物遗传资源的产权。不过,由于这两个公约将植物遗传资源归属于国家,所以如何在境内开发、管理、分配植物遗传资源是一国的内部事务,而国际上已有国家将特定空间内的遗传和生物资源的管理和收益权交由社区管理的实例。津巴布韦为了保持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而采取“营火”计划,在该计划的归属安排下,原本有能力与野生动物共存的部族,借由维持社区利益和生态平衡的传统知识而取得监护者的地位。在植物遗传资源国家所有模式下,国家也需要实际的管理者来保护、经营和利用这些植物遗传资源,而没有任何主体比农民-社区更适合来管理本地的植物遗传资源,因为他们的生活与这些植物息息相关,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积累了大量保存、种植、改良这些植物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农民-社区所有不同于私人所有:其一,产权主体上,农民-社区所有的产权主体是某一地区的特定群体,而非具体的个人;其二,在权利内容上,私人所有是排他的,独占的享有某个品种的植物遗传资源,而农民-社区所有并不排斥他人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利用,而是要求尊重农民-社区在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的贡献,并分享由植物遗传资源利用带来的收益;其三,在权利的客体上,私人产权的客体是某个具体植物新品种的遗传资源,而农民-社区所有的客体是特定地区环境里自然存在和人工种植的传统品种植物遗传资源,不包括新品种植物遗传资源。最后,私人产权源自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安排,而农民-社区产权是一国内部从管理层面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再分配。农民-社区往往置于地方政府的管辖之下,对外代表农民-社区利益的也是当地的政府部门,将植物遗传资源产权交给农民-社区,实际上是将植物遗传资源由国家管理变为地方管理,由地方政府代替国家行使本地区植物遗传资源产权。
二、林业植物遗传资源产权配置模式
以上植物遗传资源产权配置的模式同样适用于林业植物遗传资源。具体而言,林业植物遗传资源可以分为林业植物野生品种遗传资源、林业植物传统品种遗传资源和林业植物新品种遗传资源。林业植物野生品种遗传资源是指在非人工环境下,原始的、自然生长的、尚未被开发利用的林业植物品种所包含的遗传材料,包括已被发现和未被发现的野生植物遗传资源。林业植物传统品种遗传资源是指将林业植物野生品种采取传统方法进行人工选育后产生的植物品种中包含的遗传材料。这里的“传统方法”是指农民社区内长期以来流传沿用的培育植物的方法。传统品种的诞生,往往经历了农民社区几代人的努力,是在植物遗传资源共有模式下产生的,是农民社区集体努力的结果。林业植物新品种遗传资源是指育种者在林业植物野生品种和传统品种遗传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创新产生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的植物新品种中所包含的遗传材料。在一国境内,林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四种产权模式是可以共存的。
通过CBD和ITPGR确立的植物遗传资源国家所有模式,解决了人类共有模式下主体模糊,管理缺位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CBD公约对国家原则的描述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国家对其遗传资源享有所有权;二是国家可以依照本国法律将其授予他人所有或使用。这是因为国家依据原则取得遗传资源所有权时,相应地取得了遗传资源的处分权,国家不仅可以自主地开发利用这些资源,更可以将其所有权授予其他主体,以便更好地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在不违背“永续保育”、可持续发展等原则的基础上,国家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发、利用、保护这些遗传资源。而开发、利用、保护遗传资源,仅仅依靠国家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吸引广大社会主体的参与。这是因为由国家完全垄断植物遗传资源是不现实的:植物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意义在于确定产权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从而明确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归属问题,通过使用,产生收益,从而实现植物遗传资源的价值,所以对于国家而言,必须充分利用这些遗传资源,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便是从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角度出发,保护的最好方法也不是将其控制起来,禁止他人使用,而是鼓励大范围的种植和广泛的传播。吸引社会主体参与有两种方法:一是在新品种开发领域,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将新品种遗传资源的产权在一定时期内授予育种者,满足其经济利益,从而激励育种活动的开展;二是在传统品种保护领域,通过授予农民-社区参与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决策、管理本地植物遗传资源、分享开发本地植物遗传资源的利益等权利,鼓励农民-社区保护本地植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不论是哪种方法,都需要国家在所有权上做出一定的让度。
农业种植方法篇6
1建立健全农业管理体系,实行农业生产管理的工业化
1.1用管理工业的理念管理农业
将六统一”管理理念引入农业管理,六统一”分为:统一产品经营、统一农资供应、统一作物布局、统一栽培技术、统一机械作业和统一劳动定额。在今后的实际运用中,将农业标准深入细化最终达到控制目标成本的目的。
1.2加强农机与农艺的有机结合
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操作的规程包括农业种植和农机的使用,在农机的作业要求方面要达到规范化,面对不同产品在每个种植期和生长期的需求不同这个问题,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应的做出每个阶段科学的生产计划和质量的考核标准。
2优化作物布局,促进协调发展
2.1做好高产创建工作。辐射带动周边发展
想要做好高产创建工作要认真总结成功项目的经验找出失败项目的不足,针对水稻单产难以提升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找出解决办法并尽快落实,争取在水稻万亩示范片项目创建上取得新的突破,使小麦万亩示范片创建活动继续保持高水平。积极申报建设省级的科技项目,以科技项目为契机,利用高产项目的积极示范效应来推广大面积生产,带动周边农业的发展,最终使大面积生产达到高产增收的目的。
2.2按照农业一体两翼”格局加强品牌建设
农业的一体两翼”就是把种植业为主要产业,而把种子产业和优质稻米加工业作为辅助产业。为了加强江淮牌种子和碧绿大米的品牌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公司掌握杂交制种的技术优势、种植规模的优势和以及种植区位的优势,从而来增强种植业的经济效益。大豆的种植方式相对集中。为提高水稻留种的有效率,采用水旱轮作的种植方式。为确保种子产业的兴旺,繁种要成规模,不仅要保持一定的种植面积还要提高种子的有效率,种子质量要过关,提升品牌的信誉度,最终建立品牌效益。为提高碧绿大米内在品质树立品牌,采取每年增加优质稻米种植面积的方法来确保优质稻米的产量,使优质稻米常年保持本文由收集整理在常规粳稻种植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来优化碧绿大米的品质。
3增强农业核心竞争力
3.1高标准建设农科所
重视中心农科所的建设,每年都要拨款投资中心农科所,用于高校人才的引进和科研的建设,科学技术知识是提高农业生产最有效的方法。要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高产栽培技术,用于具体的农业生产,使科学技术知识可以在农业实践中得以运用,建立和发展精细化农业。
3.2推进产、学、研结合
以稻麦高产增效项目创建活动为契机,加强与高等学府、农业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联系,研究新品种、发展超高产栽培技术,提升农场的整体科学水平。
4继续加大投入
完善企业不断发展的计划,为使得企业有美好的发展前景,需要加大农机、水利、烘干仓储设施等方面的投入.使农业得到可持续发展。为保障农业用水需要全面兴修水利,泵站需要改造内河需要疏通,用以提升防汛减灾的能力。建造防渗渠,用以提高水稻灌溉率。现在很多种子企业因为实力不够、资金缺乏或者追求当前经济效益,而将附近省的新品种引进,却没有考虑到是否适合本省种子,也没有进行实际种植试验。因为根本不了解新品种在当地种植会产生何特性特征,对产生的水土不服”没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导致引进的许多新品种产量低质量差,不仅危害粮食的安全,而且也给当地农民带来了经济损失。
5新品种推广对策
5.1加强对种子经销商准入的管理
提升对种子经销商资质的评定,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农作物的种子管理条例。在促进种子企业发展的同时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欺骗农户的现象再次发生,如发现有坑害农户现象必将严厉处置。
5.2遵循引种程序,坚持先试验示范后推广
为了引进正确的适宜当地种植新品种,在新品种进入本地市场前,管理部门应该进行检查了解新产品的特性,进行多点示范,根据新产品在当地种植点的情况来了解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总结是否适合在当地种植,能否适应当地的自然条件,并采取适当的栽培措施来保障新品种的产量,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粮食安全。在新品种的示范种植过程中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农户进行参观,用以加强对新品种的了解,邀请农业专家来现场进行考察,共同确定新品种是否适合在当地大规模的推广。
5.3推广新品种必须做好配套技术服务工作
适合新品种的良好的栽培措施能够将水、肥、气、热、光等环境因素有机的结合起来,为新品种创造有利的生长环境,使得新品种增产增收。新产品能否在种植中增产、能否得到农户认可大面积推广种植,起关键作用的是有没有相应的配套栽培措施。因而在新产品的销售推广时,要做好宣传工作,要向农户介绍新品种的特性及相关的简介资料,向农户传授新品种的种植方法,使农户了解新产品的栽培措施,了解技术实施过程,搞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5.4推广新品种要突出重点,保证品种结构合理布局
品种多样化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表现为可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种植,和不同农民的需要,有弊的方面表现为品种的杂乱。这表明了在推广新品种的时候要有重点,主要推广几个品种,可以搭配几个辅助品种,这样会使得种植品种有重点,不会过于杂乱无章,这样合理的布局使得甘洛县的农业生产井然有序。
5.5加强新品种管理力度
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种子销售的企业增多,新品种的数目也很多质量有好有坏。农户对新品种种子辨别能力不佳,欺骗农户的事件常有发生。为了促进种子市场的繁荣,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不仅要鼓励种子生产企业积极育种,更要加强种子质量监管,还要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以确保种子安全。一旦引种失败,不但会给农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严重影响整个区域农业经济的发展。要加强工商局对种子市场监督和管理,首先,严格新品种审查制度,坚决杜绝未审先推”的品种进入市场销售;其次,要做好示范种植工作,对没有进行示范种植的品种不进行推广;最后,要坚决打击假冒伪劣种子,保护种子企业的合法权益。